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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48: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章 合同监督
第一节 签订监督
1911年农历九月十四日,在《合同译文纳费告示》中已有签订监督的记载。1929年10月18日,南京国民Gov行政院公布了《团体协约法》,所谓团体协约就是雇主与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的书面“契约”。1936年2月,青岛市Gov训令社会局,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仲裁委员会。
建国后,1950年9月27日,中财委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自此,青岛市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工商业之间开始有经销、代销、加工订货、代购托运等经济合同。12月21日,市工商局发布了《加工订货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凡加工订货之合同,均应报市工商局备案审查。1952年,为扶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组织了青岛市公私商业参加山东省内外大小物资交流会82次,签约供销合同总值5122万元(旧人民币)。是年,青岛市也相继召开了物资交流大会,成交购销总额6320亿元,均签订了供销合同;年内到期合同1208件,至12月底,执行986件。1954年5月,颁布了《青岛市加工订货包销管理办法》。市工商局按照《办法》,通过整顿私营工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总值155226亿元,较1953年上升6.3%,占私营工业总产值的87.9%。1956年市工商局提出:加工订货要与安排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一控制。确定国营贸易部门与私营工业加工订货合同,由商业局审批。到1959年,全市工商业随行业归口,合同由其主管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秩序一度受到破坏。1970年,市工商局革委会根据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关于城乡工厂、企业不准到农村生产队加工订货的几项规定》,提出了青岛市工厂、企业、集体单位到农村加工订货监督管理的规定。是年,经市工商局审查到农村加工订货合同总值890余万元。至1973年,全市审查核准外地入市承包工程合同76份,人员1048人,工程总值25万元。审查批准青岛市到农村加工订货2886厂次,合同总值3092万元。1976年2月,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农村建筑事业队入市包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建筑副业队入市包工,一律归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自此以后,农村入市建筑副业队包工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1978年4月,市工商局革委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4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年底,全市工厂企业鉴证到农村加工订货合同6532份,金额9302万元;审批农村社队入市包工登记819份,27695人。翌年6月,市革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工商、商农之间合同管理通知》。市工商局革委会同银行等有关部门召开了商业、工业、银行信贷员座谈会,摸清12种600多份不同类型的合同,初步弄清工商合同的历史与现状及签约双方的思想阻力和实际问题,相继进行了合同制试点与推广工作。1979年初,市工商局革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试行意见》,重新规定管理合同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与商业、商业与农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和购销合同。凡设在青岛市的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签订加工订货和购销合同,均由市工商局革委会审查、鉴证,其他工商、商农之间的经济合同,由供方所在地工商局进行鉴证。并有审查合同内容、严守签订合同和加强合同监督检查等条款。是年底,全市签订合同5881份,标的金额为59908万元。经市工商局革委会批准签订的合同占全市应签订总值的75.2%,其中工商合同1556份,标的金额56692万元;农商合同3877份,标的金额1177万元;商商合同125份,标的金额1222万元;其他合同323份,标的金额817万元。
1982年5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国家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7月,市经委、市工商局等5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发布了《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是年,全市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3663份,总值86127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842份,总值74118万元;农商合同8497份,总值3963万元;商商合同287份,总值508万元;建筑合同386份,总值5612万元;其他合同1651份,总值1926万元。1983年鉴证合同已达到12.9万份,总值近10亿元。鉴证合同数比上年增加8.4倍以上。山东省工商局、经济委员会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联合通知》,市工商局、经济委员会等8部门于1984年7月5日转发了这一《通知》,并作了补充规定,强调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法》宣传;结合宣传《条例》,将执行经济合同制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加强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范围,部门间要配合协作。10月中旬,市工商局又召开了全市经济合同经验交流会。青岛百货采购供应站、市人民保险公司、市铝制品厂、胶南县果品公司、青岛国货公司等5单位,介绍了签订合同的经验。
198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是年,全市已签订各类经济合同185万份,金额237亿元。比上年分别增加13.34倍和22.7倍以上。1987年冬,又向青岛市各业务主管机关发出《关于鉴证经济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但属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之间签订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10万元以下合同,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也应予以办理;外省、市区建筑企业与青岛市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乡(镇)村街道集体企业承担市区建设施工任务,签订承包协议,须经市工商局鉴证后方准进入施工现场。1988年6月6日,市工商局制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翌年,全市签订各类经济合同382.98万份,金额187.6亿元。鉴证经济合同3197份,鉴证金额40406万元。
1990年10月19日,市工商局向市人民Gov写出《关于贯彻鲁政发(1990)7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报告》,就执行合同统一文本制度、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至此,青岛市施行经济合同文本制度全面铺开,并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是年,签订各类经济合同9773份,标的金额为813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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