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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保  险
第一章 国内保险



  30年代以前,青岛保险业基本上被外资保险公司所垄断。1930年以后,华商保险业开始有较大发展。中国、太平、宝丰、肇泰、华安等华商保险公司陆续在青岛设立分公司及代理处,开办水险业务。中国、先施、永安、宁绍、联保、太平、安平、丰盛、天一、宝丰、四明、太平洋、中国农业、中央信托局、泰山、南丰、中孚、肇泰、平安等华资保险公司也在青岛开设分支公司或建立代理处,经营火险业务,但仍未改变外商保险公司控制青岛保险市场的局面。1937年,青岛市保险财产总额约10300万元(法币),其中火险约10000万元,保险费收入约40万元;水险约200万元,保险费收入约7万元;汽车保险约20万元,保险收入约3万元。在火险保险费收入中,华商占60%、外商占40%;在汽车险承保金额中,华商占40%、外商占60%。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本保险商垄断了青岛大部分保险业务,华商业务很难开展。企业一度出现自保,即按月提存意外损失准备金,备作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抗日战争胜利后,日资保险机构纷纷撤离,华商保险公司从内地涌入,保险业又见生机。青岛解放前夕,货币贬值,物价暴涨,保险公司业务与日俱减,不少保险公司被迫停业。
  青岛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部接管了仅存下来的4家私营保险机构。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青岛分公司)成立后,全市的保险业务统一由其管理领导。
  1949年12月,人保青岛分公司针对青岛港口城市的特点,大力开展货物运输保险,消除了工商企业对运输安全的思想顾虑,促进了物资交流。1950年青岛市保险费收入仅次于上海,名列华东区第二。1951年在崂山郊区试办牲畜保险。以后又陆续实施了财产强制保险、运输工具强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1949~1952年共开办20多个险种,保费收入790万元,为青岛市保险事业奠定了基础。但由于业务发展较快,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强迫命令和急于求成的偏向。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通过整顿,停办了一些当时并非迫切需要的农村保险和国家机关财产保险以及水利、交通等6个系统的财产、铁路车辆和船舶强制保险。1958年,保险业务一度快速发展,在农村恢复了牲畜保险,在城市开展了简易火灾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从1949~1958年,青岛市共开办36个险种,承保财产总额累计327亿元,保险费收入2548.1万元,支付赔偿172万元。1959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干扰,认为对生老病死以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完全可以包下来,保险业务徒有虚名,因而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4月,人保青岛分公司重建机构,国内保险业务又蓬勃发展起来,服务领域从城市扩大到农村,从国营经济扩大到集体、个体经济,从单位扩大到家庭、个人。到1990年末,共有4大类、89个险种。其中,财产保险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人身保险类有人寿保险,农业保险类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责任保险类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1990年末,企业财产保险承保户数已达4428户,比1980年增长3.5倍,承保财产总值240亿元,比1980年增长5.5倍,占全市可保财产的70%以上;机动车辆承保62102辆,占全市可保车辆的57%;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总值86.6亿元;家庭财产保险承保109万户(份),约占可保户的58%;人身保险承保人数239万人,约占全市职工总人数的73%。1990年,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735万元增至16308万元,年均递增36.3%。10年中共支付各种保险金人民币45582.4万元。


第六篇 保  险  
第一章 国内保险
 

青岛市国内保险费收入、赔款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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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保  险
第二章 涉外保险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德商德华银行、禅臣洋行、礼和洋行、北德意志轮船公司等,均代理青岛与德国通邮、通航地区的船货保险。随后,英商太古、仁德等洋行、船行及日商三井、三菱株式会社相继在青岛开业,竞相争揽保险业务。
  1912年后,英商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怡和洋行,日商三井、三菱等株式会社,丹麦保隆洋行等外商相继在青岛代理火险业务。这一时期,外商保险公司以其雄厚的资本,并凭借不平等条约,不向中国Gov登记,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自订保险章程和保险费率,把持着青岛的保险市场。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商在青岛增设保险机构,排斥英、美等国的保险势力,垄断了青岛海上运输保险和大部分火险业务,也使华商保险业务很难开展。
  抗战胜利后,日资保险机构纷纷撤离,英、美、德、法等国几家保险机构相继复业。由于国内战争的扩大和通货膨胀的加剧,各类保险均呈萧条局面。到青岛解放前夕,只剩英商太古洋行一家维持营业。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曾指定中国、太平、长城、大安、永中5家华资保险公司和英商太古洋行保险部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同年12月,中国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改组为国营中国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简称中保),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原来经营涉外保险的民营保险公司成为该公司的经纪人。外国保险公司撤离。1950年涉外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为8万多美元。
  1952年,人保青岛分公司开办国外保险业务,并同中保在业务上进行了分工,人保办理国营外贸公司的保险,中保办理民营外贸商的保险。至1956年民营外贸公私合营时,办国外保险业务已由人保独家经营,中保仅有代理职能。当时进、出口货运保险在青岛涉外业务中居首要地位。国营外贸公司在对外报价时,就将保险费的价格包括在内,在出口成交的同时,争取在国内投保。从1957年起,人保青岛分公司即派员参加广交会,直接与外商洽谈。1957年,日本大正火灾海上保险公司聘请人保青岛分公司为正式代理。嗣后,又有多家外国保险公司聘请该公司为其代理,但代理业务较少。
  1959年4月,人保青岛分公司撤销后,其涉外业务并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外业务部,但对国外签章仍用人保的图章。1963年,开始加强调查研究和资料积累工作,并及时与兄弟口岸交流情况,力求银贸之间、口岸之间步调一致,建立了严格的保单复核制度,差错率始终压缩在0.5‰。
  1973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外贸部对涉外保险业务的经营作出了“进口货物一般由中国保险,出口货物一般由对方保险”(简称“两个一般”)的规定,这给涉外业务带来了相当影响。1973年保费收入为230万美元,1974年下降到130万美元,至1977年跌至110万美元,整个涉外保险业务呈萎缩状态。1977年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成立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随即开办远洋船舶保险业务,保险收入开始回升。
  1979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外贸部对涉外保险业务的规定做了修改,改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方便贸易,由买方自愿选择”,出口货运险得以发展,当年保险费收入就突破300万美元。1985年末,达到542万美元。进口货运险由于没有受到政策性影响,发展比较稳定。1979年,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对外开放,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涉外保险又扩大了服务范围,对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等提供了涉外保险服务,这些险种统称外水险业务。1980年,根据青岛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参加广交会和地方洽谈会、小交会,积极宣传青岛的优势,终于突破了F.O.B价格的禁区,争取到了34条船的2600多万美元商品以F.O.B价格带保险成交。1986年外水险保险费为116万美元,1990年为222万美元。
  1980年3月,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涉外保险业务从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划归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同时,公司机构进行了调整,人员做了充实,内部管理不断加强。1980年开办的险种有10余个,1985年底增至28个(均不包含附加险)。1980年,开办非水险业务,当年收取保费14万多美元。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该项业务迅速发展,1985年收取保险费49万多美元。主要险种有:引进设备的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船舶建造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资合作企业建造宾馆、厂房等设施的建筑一切险等。为开拓服务领域,对国内外贸企业,使用国拨外汇、扩权外汇引进的设备财产的各种保险,被保险人可交付人民币保险费,由人保青岛分公司统一折算外汇,保证其得到外汇赔款,以利重新引进。1980年涉外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到595万美元,1985年为940万美元,1986年为1153万美元,1990年为1694万美元,保额达到34.9亿美元。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扩大,人民保险公司的代理业务也随之发展。1979年后,人保青岛分公司开始担任联合王国、伦敦、西英、标准及不列塔尼亚5家船东保赔协会的通讯代理、还担任了另外8家外国船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至1981年底,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已担任8家外国船东保赔协会的通讯代理和74家外国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至1990年末,人保青岛分公司担任12家外国通讯代理、近150家外国检验理赔代理,共处理千余件代理业务。委托代理的工作范围主要有:代理船舶检验、修理、事故调查;货损检验、理赔等;以及根据委托授权代理签发担保函件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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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保  险
第三章 防灾防损



  青岛解放前,保险业只注意拓展业务,未开展防灾工作。1949年12月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成立后,各级保险公司都成立了防灾理赔科(室、股、组)。50年代防灾的主要工作,一是利用电影院、俱乐部、公共场所以及工厂企业墙报栏,张贴各种标语、宣传画,放映幻灯,进行防火、防电、防雷、防爆炸、防洪涝、防海潮、防霉变、防车祸,以及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等防灾宣传;二是进行防灾初查、复查,进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性的防火、防雷击、防爆炸、防洪、防汛、防海潮、防霉变、防车祸、农业防灾及口岸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了安全工作,消除了不安全因素,减少了灾损;三是拨付防灾费用。根据总公司规定,省公司有权在保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灾费用,主要用于增强社会防灾力量。这部分款项由省公司统一掌握,安排使用。
  195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外业务部接办国外保险业务后,配合外贸、外运等部门,按照货物不同特性和船舱结构,制定每船科学装配方案,减少了因装舱配载不当引发的赔案。同年冬开始,实施对进口货物的巡残检验工作,坚持了对进口易损易盗物资的巡残检验,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从1960年起,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在实际理赔工作中,重视总结经验教训,协助船方做好装舱配载工作。经过几年的探索,到1966年已创立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办法,并在全国各口岸中进行推广。这个办法主要是在向各有关部门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与外代、外运、外理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配载小组,按照货物不同特性,特别注意审查船方配载图和船舱结构,并对在上一口岸的配载情况做细致的研究,然后制定出对每一船货物的科学配载方案,使各种因装舱配载不当而引发的赔案有了明显的减少。
  1966年发生了花生仁霉烂巨额赔款后,保险机构特别注意了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要求外贸公司在产地收购时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外勤人员还深入产地,找出了造成花生仁霉烂的根本原因。在生产、加工、保管、运输等环节上采取了有效措施,还改进了船舶配载,制定了通风装载和加强舱内垫隔等规则,使花生仁霉烂情况得到了有效控制。1970年之后,为了适应大量出口瓷器的需要,配合外贸和生产厂改革了32种瓷器包装,减少了货损,美化了装潢,使商品销价提高了30%以上。1979年后,为了解决化工危险品造成污染问题,保险机构配合改进包装材料,试制钢性塑料桶,杜绝了化工危险品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1980年全国恢复保险业务后,保险的防灾防损工作被放在重要位置。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防灾防损工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了防灾防损机构;二是实现防灾防损内部管理规范化;三是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了青岛市雷雹区域图,以及青岛地区百年自然灾害数据资料库;四是参与各种防灾安全宣传检查,曾多次配合公安、消防、交通监理、农牧、防疫以及劳动部门,先后对参加保险的企业进行防灾安全宣传、检查等,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五是对高风险、大项目的保险标的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及制定防范措施等。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1977年组建后,由于船舶发展快,船员队伍新,公司岗位责任制不够完善,船舶管理不够严密,而发生了不少事故。人保青岛分公司以此为重点,与青远公司一起,利用船舶靠港的机会,逐船登轮走访,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印刷大量的安全航行手册,介绍安全航行的基本知识,发到每条船上。同时还配合青远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竞赛。到1985年底,该公司连续四年实现了“无重大事故年”。青岛港进出航道有一中沙礁,因各种安全灯标均已年久失修,而发生了多起船舶搁浅事故。对此,人保青岛分公司对中沙礁水域航行安全做了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引起港、航等部门的重视。1981年7月,交通部召开直属港、航会议,研究解决青岛港中沙礁水域的航行安全,把原有的4号浮标改装换为灯船,并对其他浮标也加强了标志,设置雷达,以利导航。到1985年底,远洋船舶未在此发生任何搁浅事故。
  1987年,人保青岛分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主要采取了四顶措施:一是狠抓组织和制度落实,从市级到基层,都配备了专职防灾人员,下发了《防灾管理制度》,通过职能部门与各厂矿企业签定合同,建立了“防灾安全网络”;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三是狠抓了防灾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帮助重点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建立防火防爆档案,增强了防灾能力;四是针对机动车辆事故多的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综合治理,使保险车辆的出险率较1986年降低了20%。
  1988年,人保青岛分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抓好防灾防损工作。一是在全市参加保险的企业中推行了“防灾安全承保责任制”,与300个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二是协助市气象局在各大企业建立起气象防灾报警系统,使企业能够及时获得信息,做好充分的防灾准备。三是开展防灾宣传,通过放映机动车辆事故录像和介绍“人体节律”原理,对驾驶员及其管理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宣传,使机动车辆的出险率明显下降。为了配合国家交通安全条例的实施,公司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进行了“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与市天鹅旅游公司等单位组织开展了“百日安全竞赛”,与山东海运公司组织开展了“环球4万公里安全航行竞赛”。四是狠抓了防灾安全大检查,除要求抓好日常性的防灾防损工作外,同年10月,根据青岛地区干旱无雨的情况,还专门部署进行了一次全市性的防火大检查,查出隐患,及时向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由于狠抓了防灾防损工作,全市保险系统承保的企业出险案件比上年减少81起,国内保险业务赔付率比上年下降了2.8%。
  1989年,为减少社会财产的损失,人保青岛分公司进一步加强了防灾防损工作。一是继续在全市参加保险的大中企业中推行安全承包责任制,与269个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使这些企业的灾害事故明显减少。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在工交、财贸和外贸等系统开展了“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提高了企业的防灾意识。三是通过与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和消防运动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防灾安全知识。四是组织人力进行防汛、防火、防爆大检查,聘请气象专家对承保的16个仓储企业的避雷设施进行了检测。黄岛油库发生火灾后,为了支援地方消防基础建设,人保青岛分公司支出人民币25万元,购买3辆消防车赠送给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为了切实加强对防灾工作的管理,市保险分公司成立了防灾防损处,配备了专业人员和防灾专用车辆,为防灾的专业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1990年,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配合气象部门,对青岛地区的风、电、雷、雨等自然灾害进行了调查分析,绘制了雷击地理分布图表,标明保险财产在雷区的分布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地指导企业搞好雷区防灾工作。同时做好进口货物在内地的检验工作。对远洋运输公司的承保船舶逐船建卡,并对青岛港中沙礁水域的航行安全做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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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保  险  
第四章 理赔、追偿

第一节 理  赔


  青岛解放前,外商保险机构在青岛经营保险业务,大多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免责限度,对出险损失,在免责限度内的不予赔偿;限度以外,也尽量拖延处理,以期减少赔款。灾情勘估,要由公证行进行,而公证行多为外商开设,勘估结果偏向保险人。因此一旦出现灾损,被保险人很难获得法定补偿。另外,保险公司还有向受损单位索取回扣的陋习。华商保险公司也效仿外商保险公司的做法,因此,赔偿的比率很小。1946年4月至1947年2月,永兴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火险赔款173.1万元法币,占保险收入的3.8%;水险赔款400万元,占保险收入的34.26%。1947年上半年,青岛保险业共计支付赔款2.44亿元法币,占保险收入的5.26%。
  1949年12月5日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成立后,按照“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理赔原则,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要求,认真处理各种保险理赔案,并将过去由公证行查勘、定损,改为设防灾理赔职能部门自行查勘处理,充分发挥人民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1953年9月12日青岛针织总厂第三仓库火灾,人保青岛分公司赔款33.4万元。1949~1958年,人保青岛分公司共处理各险赔案7131件,赔款172万元,赔付率为6.49%。其中财产强制保险的案数和赔款分别占总数的21.1%和40%;赔付率最高的是牲畜保险为67.1%。
  “文化大革命”期间,运输、港口等部门管理较乱,赔款大量增加,其主要原因为野蛮装卸损失和偷窃短少损失。青岛市保险分公司以国家利益为重,注意合理处理残损物资,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如系发货人或船方责任,对外索赔时按照货物实际损失原因、程度和净损量计算损失金额,提出索赔。
  1979年以前,不论中央进口或地方进口业务,保险费收取人民币,赔款亦赔付人民币,但增加了各收货单位办理重新进口的手续。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外贸部联合发文规定,自1980年起,不论中央进口或地方进口保险业务,实行保费收外汇、赔款赔外汇。这样,全面解决了进口物资一旦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各收货单位皆可得到保险外汇赔款,满足了各级收货单位办理重新进口的需要。
  1977年青岛保险机构开始承保全市船舶险后,历年综合赔付率约在33%。1981年发生的几起大案,赔付率在200%以上。其中1981年4月青远公司“玫瑰海”轮与台湾“宏达海运”轮发生碰撞案,损失最为严重。从出险事故来看,主要是搁浅、碰撞、触礁,其中碰撞损失较多,大都发生在国外。对国内发生的赔案,人保青岛分公司派人前往现场查勘,对发生在国外的赔案,则委托国外有关的保险代理进行检验、查勘、取证,以便理赔。并坚持对在国外出险返回国内的船舶进行登轮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详情,检查船舶受损范围、程度,共同分析事故教训,使理赔与防灾防损工作结合。
  1980~1985年,人保青岛分公司共处理各险案27510件,赔款4802万元,赔付率为48.3%。其中,赔案最多的是机动车辆险,共7701件,占总赔案的27.99%;赔款最多的是企业财产险,共3377万元,占总赔款的70.32%;赔付率最高的是农业险,为264.6%。1985年8月19日,青岛市遭受第九号台风的袭击,受灾面积之广、损失之大是建国以来少有的。人保青岛分公司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对保险财产的损失及时、合理赔付,共赔付3037万元,占当年总赔款的81%,占1980~1985年总赔款的63.24%,挽救了1052户企业,使1021条渔船、5143亩养虾池恢复生产,21971户家庭重建家园。
  1973年以前,出口货运险赔付率除个别年度外,均在30%左右。自执行“两个一般”政策后,危险性较小的出口货物多由外国保险公司承保,而危险性较大的进口货物则留给中方承保,造成危险相对集中、赔付率急剧上升的局面。1974~1979年,除1977年外,出口货运险赔付率始终在50%左右。1979年取消了“两个一般”做法后,赔付率又下降到30%左右。
  1987年,涉外灾害事故多,损失金额大,案情复杂。赔付在30万美元以上的有:“大金川”轮出口花生仁沾污案;“金线泉”、“隆林”、“衡水”轮失火案;“珍珠泉”轮淡水灌舱案;“考瑞顿”、“PULA”轮进口鱼粉自燃案;“BILL”轮机损终止航程案;“大德”轮与波兰船碰撞舱破进水案。这些案件影响大,时限性强,人保青岛分公司对其中一些疑难案件及时派人出国查勘定损,合理赔付。
  1988年涉外业务赔案多,金额大,这在历史上是罕见的。全年涉外业务共处理赔案2291件,比上年增加268件,赔款722.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690万元),比上年增加308.3万美元,赔付率45.9%。1988年青岛市国内外保险业务总赔款4919万元,赔付率34.9%。1990年青岛市共处理涉外赔案2297件,支付赔款709.6万美元,赔付率44.3%,比上年下降1.7%。
  1986~1990年,共办理各种理赔案128852件,赔款145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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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保  险  
第四章 理赔、追偿

第二节 追  偿


  追偿分出口追偿和进口追偿,出口追偿是指出口保险货物因责任方造成货损,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据此向责任方进行追偿。1961年以前,对外轮追偿一般是委托国外代理人办理。但有些代理人缺乏责任心,甚至有的既是保险代理,又是船方代理,所以追偿的成功率很低。1961年开始,加强了对外轮的追偿工作,到1965年逐步摸索出一套较有效的做法:对责任明确、情况简单的案件,由国外代理人办理;案情较复杂、追偿金额大的由中方或委托外轮代理公司办理;程租、期租轮按货损责任的规定,向外运公司或委托外运公司追偿。凡是案情责任明确、单证齐全的,坚持全额索赔;单证不全、责任不能完全肯定的,全额索赔折中处理,或半额索赔协商处理。工作中坚持重证据、重调查,并运用国际通行法规的有效条款,据理力争。1975年后,建立了追偿目录卡片,为追偿工作提供了依据,并利用国外船东来华洽谈业务时,直接派员面对面地商讨有关追偿问题。有些案件,在国外提起诉讼,争得追偿成功,逐步地从委托代理人追偿变为以自追为主。
  进口追偿是指进口货物因责任方造成货损,在取得证据后,据此向责任方进行追偿。1981年以前,青岛市进口货物由于船方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均由外运或外代公司代追偿,由人保青岛分公司自追的比例为10%。同年11月后,改由人保青岛分公司自追为主。青岛分公司除一般做法外,还通过其保赔代理与船东保赔协会联系做好保全措施,争得责任方确认,特别注意对责任方反证的真实性的分析,防止其推卸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诉讼,迫使责任方来协商解决。

附录

             重大保险赔案记略

  “玫瑰海”轮与“宏达海运”轮碰撞案 1981年4月20日凌晨1时左右,中国远洋总公司青岛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青远)所属“玫瑰海”轮,在菲律宾巴布延海峡西口处与台湾宏达海运公司“宏达海运”轮相撞(以下“玫瑰海”轮简称玫轮,“宏达海运”轮简称宏轮)。玫轮船首球鼻受损,宏轮沉没。4月20日14时,玫轮救起宏轮船员18人,仍有5名船员失踪,经宏轮船长同意,结束搜索,宏轮船员随玫轮返抵黄埔港。
  事故发生后,人保青岛分公司及青远组成调查组,赶赴黄埔港查勘,经查玫轮系人保承保,宏轮系台湾海上火灾有限公司承保,并参加了伦敦汽船船东保赔协会。碰撞责任以玫轮为主,宏轮次之。同时,香港英国海上救护协会受宏轮船东委托,也来黄埔港对玫轮进行海损检验。
  按照规定,两轮均向黄埔港监递交了海事声明,宏轮船东及其保险人通过香港斯蒂文斯理算公司出面与人保及玫轮船东联系,中方亦请香港民安保险公司为代理人。
  1981年7月,对方提出宏轮的全部损失索赔项目为720万美元,其中:船舶损失419万美元,货物损失50万美元,人身伤亡50万美元,利息和费用200万美元。中方提出玫轮全部损失索赔项目为200万美元。其中:船舶损失80万美元,利息和费用120万美元。根据双方索赔金额,按碰撞责任玫轮70%、宏轮30%的比例计算,双方互赔金额为:玫轮赔偿宏轮损失:419万美×70%=293.3万美元;宏轮赔偿玫轮损失:80万美元×30%=24万美元。按交叉赔偿,玫轮应赔偿宏轮269.3万美元。
  根据中国法律,宏轮实际损失作为玫轮赔偿责限。如按“1957年船东限制责任的国际公约”,玫轮至多赔偿140万美元。中方提出:按中国法律,由中方港监裁决。对方提出:按中国法律,但不同意由中方港监裁决。为打破僵局,中方提出:在按“国际限责”的140万美元和269.3万美元之间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字,即200万美元,对方接受这一建议。之后,又对人身索赔进行了反复协商,在1982年初达成最终协议:玫轮方一揽子赔付宏轮200万美元,其中财产索赔190万美元、人身索赔10万美元。
  “东方大使”油轮油污案 1983年11月25日18时47分,香港东方石油有限公司“东方大使”号(巴拿马籍)在黄岛油码头载原油43943吨驶离青岛港,因船长了望疏忽,指挥失误,触礁搁浅于青岛港中沙礁。船体破损严重,3个油舱漏泄原油3343吨,造成青岛港、胶州湾及其附近230公里海岸线严重污染,风景区及水产养殖区均受严重损害,这是海上油轮在中国海内漏油数量最多、污染面积最大的一起海上油污案件。
  该船参加了(百慕大)汽船互保协会(以下简称保协)。人保青岛分公司既为该保协的通讯代理,又为青岛市向责任方追偿的组成单位之一,这就要求公司既要尊重事实,明确态度,起到国外代理的作用,又要积极维护国家的权益。
  1984年1月,因保协签署了按CLC公约承担责任,其赔偿不足部分由石油公司海上油污赔偿协会(以下简称赔协)进行补偿。此事由青岛市Gov出面,口岸办公室牵头,海监局、水产局、外代公司、环保局、人保青岛分公司组成谈判小组。人保青岛分公司为双重身份:国外保协代理和谈判小组成员。经做工作,该协会总裁签署了对本案负有赔偿义务的认可电传。此后,保协和赔协先后4次安排专家来青调查,人保青岛分公司一方面友好热情地接待了保协和赔协的有关代表,陪同他们了解受损情况、清理油污情况及效果,一方面又协助青岛市有关单位进行核算,准备索赔材料。1984年8月,中方准备索赔材料完备,经核算提出要求,索赔人民币2834万元,并分送保协和赔协。1985年3月,保协经理格林伍德、赔协总裁非切尔、董事会主席莫克迈等4人来青,在青岛港务监督的主持下,由青岛市索赔单位代表出席,经过四轮协商、讨论、调解,终以人民币1775万元作为本案的赔偿金额。同年3月15日举行签字仪式。4月17日,全部赔款通过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汇交人保青岛分公司并转给青岛各索赔单位结案。
  “桃源海”轮沉船案 1990年5月27日,人保青岛分公司承保的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桃源海”轮在南印度洋遭遇热带风暴,致使甲板破裂进水,舱内货物被风浪冲走。5月28日凌晨6时30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桃源海”轮于5月27日凌晨7时28分沉船消息。“桃源海”轮沉没案发后,人保青岛分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要求,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报请总公司批准给予了经济补偿。根据该轮的保险条款及保额,人保青岛分公司于1990年6月30日在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召开赔款大会,赔付金额1900万美元,使该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购置新船,迅速恢复了远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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