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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四章 信用合作组织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青岛市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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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四章 信用合作组织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北洋Gov统治时期,日本为了保护胶济铁路沿线日本侨民的经济利益,由日本Gov借给低利基金300万元成立青岛居留民团金融部,除以其中的200万元经营房地产不动产、寄存货物和有价证券等方面的抵押贷款外,其余资金用以扶助日本侨民建立金融组合、信用组合,以致成为山东省最早出现的城市信用合作组织。1931年8月,青岛日侨以原信用组合为基础,从青岛居留民团借入低利资金16.7万元,召募股本10万元,成立青岛金融组合,办理组合员的金融事务。1932年9月,计有组合员600人,股本119050元(发行股票2381股,每股50元)。“七七事变”后日本侨民回国,该组织一度陷入困境。至青岛沦陷、日侨返青后,又迅速发展,1939年7月拥有组合员2184人,股本114.6万元。1941年组合员增至4200余人,资本金500万元。1942年7月,改组为青岛实业银行。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当局除以青岛金融组合扶助日本侨民外,为解决朝鲜人发展经济所需资金,1941年11月集资3万元成立青岛兴业金融组合。组合员和放款对象都是朝鲜人,初成立时有组合员150余人,1944年末增至250人。在日本侨民中还有标会性质的无尽株式会社,1940年8月,在日本青岛总领事馆及兴亚院的指导监督下,集资50万元建立青岛无尽株式会社。至1942年10月,共有会组85组(分5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几个档次),金额达660万元,利率为1分5厘至6分。除日本人外,中国人也有申请参加者。
  日伪当局还以中国人为对象,在青岛组织了青岛金融合作社和青岛船行金融合作社。
  青岛金融合作社于1938年8月开始筹备,1939年1月20日正式成立。股本总额10万元,由伪青岛特别市公署拨官款5万元,商会劝募5万元,直接受伪市公署社会局管辖。除经办社员存放款外,还办理票据贴现和代理保险业务。开办时有社员900余人,1943年增至1100人,股本增至18万元。停业时间不详。
  青岛船行金融合作社于1939年2月成立,是由伪华北航业总公会倡导组织,以当地船民为对象,为沿海贸易融通资金。额定资本30万元,实收不到23万元。理事中有日本方面负责金融监督的官员。开办之初,有社员80人,1943年增至94人。除吸收社员及社员家庭存款外,还吸收华北航业总公会各团体的存款,办理仓库业务,对社员进行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但社员利用者仅为40~50%。停业时间不详。
  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国民党青岛当局和中央合作金库分别设置合作指导室、合作辅导组,企图以扶植合作事业,配合“戡乱”和“经济建设”,在市区办了两个城市信用合作社。
  青岛信用合作社于1946年成立,社址在中山路46号,并在龙门路设台东分社。股金为法币10万元,每股100元,共计1000股。存款主要来自善后救济总署处理面粉款,由各粮店向其交存现金,收存后送存银行。借款多用于黄金、美钞、纱布买卖。信用社不参加票据交换,进出多开山东省银行青岛分行支票。由于存少贷多,经常靠向山东省银行、上海银行、中鲁银行拆借维持。青岛解放前夕,理事长毕圃仟将盈余美金携往台湾。副经理郭梦家系中共地下党员,解放后将剩余财产和人员移交给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
  青岛市市北区信用合作社于1947年4月26日成立,社址在堂邑路7号《青岛时报》社内。
  青岛解放至70年代初,未在城市建立信用合作组织。1976年上半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曾在市南区建立了1处城市信用社,到6月底有社员2367户,股金8916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以社为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主要业务是:办理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和个人储蓄;代办保险和其他代收、代付业务等。
  1985年1月,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台东办事处试办金融服务社,经办区内街道以下的集体和厂办、校办、店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和汇兑业务。198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不准把城市信用合作社办成银行或其他部门附属机构的精神,该社与工商银行台东办事处脱钩,改组为台东区信用合作社。同年第一季度,市北区信用合作社和沧口区信用合作社也分别成立。至1990年末,青岛市共有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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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五章 其他金融组织

第一节 信托投资公司


  建国初期,青岛市银行系统曾开办过信托业务,作为私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1952年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又开办了信托业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自1986年起,青岛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3家银行先后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专门办理信托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1986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该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具有法人地位。其业务是:吸收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等信托资金的存款;办理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办理融资性租赁等信托业务。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8年,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由隶属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全资直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实收自有资本金1000万元。至1990年末,该公司总资产169772万元,净资产为10787万元,共有干部职工30人。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198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实收自有资本金1000万元。该公司是隶属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具有法人地位。其业务是:吸收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等信托资金的存款;办理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办理融资性租赁等信托业务。至1990年末,该公司净资产为3019万元,共有干部职工19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2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获准成立。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自有资本金为1000万元。该公司是隶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具有法人地位。其业务是:吸收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等信托资金的存款;办理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办理融资性租赁等信托业务。至1990年末,该公司净资产3241万元,共有干部职工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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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五章 其他金融组织

第二节 同业公会


  当业同业公会 1924年5月31日,青岛日商当铺业成立同业公会,日文原名为“青岛质屋组合”。主要是在当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青岛日商当铺业的业务情况,研究营业上的利弊,团结同业,发展业务。公会规定,凡在青岛经营当铺业的日商,均须加入公会。公会的主要工作是回答官厅及有关当局咨询事项,向会员传达有关指示;研究同业获利措施、营业地点及限制营业户数;协调同业的业务行为和相互关系。公会会址设在铁山路33号,入会费为100元,每月会费3元。1942年,共有会员29家。
  钱业同业公会 1931年青岛市钱业同业公会在大沽路正式成立,订有公会章程35条。规定入会手续,由会员2人以上介绍,经执行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填写入会志愿书,缴纳入会费。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钱业公会受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和社会局指导监督,并为青岛市商会会员。会内实行委员制,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再在委员中推选常务委员和主席。应办事务为12项:(一)同业的调查研究、改良、整顿、建设和发展;(二)违犯会章之处分;(三)兴办同业教育;(四)为同业介绍国际汇兑;(五)应会员要求调解会员间及非会员之争议;(六)调解同业劳资间的争执;(七)党政机关及商会委办咨询事项;(八)会员营业必要时之维持;(九)会员营业弊害之矫正;(十)请求Gov免除杂税;(十一)会费筹集;(十二)处理债务。会员除需缴纳入会费5元外,还要缴纳月捐,甲等每月3元、乙等每月2元、丙等每月1元。
  公会还规定办事细则19条。规定公会主席为本会对内对外代表,有执行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一切事务的权力。常务委员辅佐主席执行执行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议决事件,处理会内日常事务。公会内部设总务、文书、财务3个科,分别由主管常务委员兼任,酌设办事人员。
  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由12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3人、执行委员8人。1932年有会员37家。第二届执行委员会由18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4人、执行委员10人、候补执行委员3人。1935年有会员28家。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和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由于金融管制加强,青岛钱业公会除秉承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和南京国民Gov中央银行旨意行事,转达Gov金融政策法令和摊派捐税外,已没有多少事情可做。1947年中华民国钱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时,山东曾派青岛市钱业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作为代表出席,并被选为联合会第一届理事。
  青岛解放后,随着银钱业初级阶段改造的完成,钱业同业公会不复存在。
  银行业同业公会 1931年3月3日青岛银行业同业公会成立。会员银行有中国、交通、大陆、中鲁、中国实业、山左、上海、明华等8家。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由8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执行委员7人。会址暂设于中国银行内,同时在河南路筹建该公会大楼,1934年10月落成后迁入新址。
  青岛各银行在同业公会成立之前,就在废除胶平银、抵制正金银钞中有过几次联合行动。同业公会成立之后,于1932年2月1日通知各银行合力自卫,保存现金,实行互存,不使现金流入外国银行。同年3月22日,为稳定金融,决定暂停收受会员银行以外的支票。1933年10月26日中国实业银行发生挤兑,银行公会当即共商维持办法。1934年12月5日,银行公会与市商会、中国银行共商解决现洋不足问题,平抑汇价,杜绝投机。1935年7月1日,促成中国、交通、大陆、金城、上海、东莱、国华、浙江兴业等8家银行订立公约,划一抵押放款折扣率、保险费率、栈租标准、信用透支限度和利率,由8家银行轮流值月,在每月例会上决定执行。同年8月,与青岛钱业公会共商维持汇兑价格办法。
  1935年底银行同业公会改选,会员银行增加东莱、浙江兴业、国华、金城、盐业等5家。第二届执行委员会由12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常务委员2人、执行委员5人、监察委员4人。
  1942年5月17日,青岛重新成立日伪统治下的银行同业公会。会员银行除原有的大陆、金城、上海、国华、中国实业、东莱等6家外,先后增加大阜、复丰、华北储蓄等3家伪银行,及福顺德、义聚合、福兴祥、中庸、天成、青岛商业、福聚和、立诚、裕昌等9家由银号改组的银行,共计18家。公会章程规定,银行业同业公会主要办理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及地方官厅金融方针之应办事项和委托事项。除以青岛市普通银行为会员银行外,须函请联合准备银行为“客员”。公会设会长1人,董事2人。
  日本投降后,国民党青岛市党部于1945年12月6日召集青岛市各银行开会,组织成立青岛市银行业临时同业公会。选出临时主席1人,委员4人。1947年中华民国银行业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时,青岛选派代表参加。会后,正式成立市银行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银行有中国实业、中国、山东、交通、金城、大陆、上海、国华、青岛农工、中国农民、东莱等银行,及中央信托局、邮政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等,共14家,后又增加工矿银行。该会选出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4人,理事10人,常务监事1人,监事2人。
  保险业同业公会 1946年4月21日,青岛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成立。会员保险公司有中国、丰盛、大安、永宁、中国天一、永兴、上海联保、华孚、中国平安、太平、宝隆、安平、宝丰、华业等14家。公会选出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2人,理事6人,候补理事3人,监事3人,候补监事1人。1948年7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14人、理事10人、常务监事1人、监事4人、候补理事4人。会员保险公司有民安、太平、中兴、丰盛、华孚、太平洋、民生、上海联保、华泰、建兴、长城、中国天一、永宁、永兴、中国农业、中合、肇泰、联安、中华平安及中央信托局等40余家。青岛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在制订火险规章、火灾责任审查、保险业佣金计算办法和保险费率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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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金融机构  
第五章 其他金融组织

第三节 交易所


  1915年开始,青岛人利用位于馆陶路本是河北人、山东人同乡会的齐燕会馆,作为货币兑换场所。兑换商人每天拂晓聚集于此,由馆内登记当事人姓名和交易额,汇集当日上市的银钱数量,按照供求关系决定行情。后来增加汇票交易,在此决定申汇行市。会员之间的交易不收费,但须每天交会费2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日钞交易逐渐活跃,中日商人提议成立取引所。1920年2月,经日本军方批准成立了青岛取引所,定为官营,由民政署事务官兼任主事,下设书记及检查员。同年9月正式营业,分物产、钱钞、证券三个部,另组信托会社办理交割、担保及垫款事务。信托会社额定资本金800万元,分为16万股,每股50元,先收200万元,中日商人平均认股。各部均设取引委员会,委员中日各半,但负责人均由日本人担任。物产交易以花生米、花生油、豆油为限;钱钞交易以正金银行所发行钱票为限;证券交易指定24种,皆为日本人在青岛各株式会社的股票。青岛原有的物产、钱钞交易市场,自此大部分纳入取引所,证券交易目的仅为提高日商股价,便利日资企业资金周转。
  青岛取引所开业第一年,现货、期货交易兴旺,财势日增。日本大阪财阀松井与日军勾结,企图攫取管理权。1921年3月,日本军方宣布取引所改为商办,将营业权交与信托会社,改称株式会社青岛取引所。大阪财阀在争权中未达目的,即纠合青岛巨商另立企业公司,与信托会社经营同样业务,设定同额资本,但16万股份中,大阪方面先分去9万股,其余7万股分与华人者不过3万余股。后来大阪财阀又策划与中日资本平均的信托会社合并。合并后的青岛取引所,额定资本增至1600万元,实收400万元,但中日双方股权已由各占一半变为日方占65%、中方占35%。当时中日奸商以本所收押本所股票的方式,约押10万余股,每股押洋30元,局外人不知底细,将实收12.5元的股票涨至44~45元。此中黑幕暴露后,股价迅速下落至20元,仍无人问津,以至每股落至2元左右。经此风潮,该所资本空虚,濒临停业。经过清理整顿,额定资本减至180万元,实收54万元,证券交易取消,改为只作土产、货币交易。
  1928年,在馆陶路建成三层取引所大楼,除作为交易市场外,还出租给外国公司、银行、商店作办公室。在大港有地80亩,办理土产堆储和仓库业务。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由于东北局势日趋紧张,日本人在东北的取引所均告停业,青岛取引所变为活跃,土产、货币交易有经纪人80人。经纪人领取牌号,缴纳保证金2000元,由取引所给予周息8厘,于歇业时发还。货币交易以金票为主,每日上下午各开盘一次,交易单位以1万元计,每万元收手续费2.4元,交割期限定在月半至月底。由于行情变化较大,利益丰厚,1932年交易额达72390余万元。后来迫于反日侵华呼声日高,中方经纪人全部退出,交易萧条。其后勉强维持至1942年7月,终于解散。
  1931年9月,青岛商民要求维持本国商权,反对取引所独占青岛市场,在Gov的支持下,在馆陶路齐燕会馆创设了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交易所)。主要经营土产、纱布期货交易,额定资本60万元,先由创办人垫付筹备费。1933年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次年增设证券业务。
  青岛交易所创办后,华商纷纷退出取引所,转入交易所,因此生意兴隆,收益日增。对此,日本人心怀嫉恨,先是对创办人屡加胁迫,试图阻挠成立交易所;后又雇佣打手,袭击参加交易的商号代表。青岛交易所为避免日本人的骚扰,将交易市场迁至北京路。
  1935年币制改革后,取引所交易更显清淡,取引所日商又寻衅闹事,扬言要火烧交易所在天津路新建的交易大楼。并提出无理要求:以后两方收入合并总计,将所有盈余四六分成(交易所四成,取引所六成)。市政当局恐生不测,只好委屈求全,白白送给取引所六成收益。
  1937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侵略者以交易所是青岛人抗日排日之机关为借口,在日本海军登陆后占据交易所大楼。将内部所有设备及器具文件等毁坏或搬走,并将交易所金库存款及银行存款等项共36万余元全部扣押没收。交易所被迫停业。

附录

            对私营金融业的初级阶段改造

  对私营行庄的初级阶段改造 建国前夕,青岛有私营银行、钱庄24家。建国后,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复业的有上海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国华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山左银行、东莱银行等7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和孚民、天合、裕昌、义成、福顺德、福兴祥等6家钱庄,共有职工356人;此外,还有汇丰银行青岛分行。这些私营金融业复业后,业务逐月增加。1949年末,私营行庄放款占全市私营工商业借款总额的90%左右,1950年末仍占60%。在国家银行尚无能力同私营工商业广泛建立信用关系的情况下,青岛的私营行庄在信用领域中发挥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但在部分私营行庄中,仍沿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不仅从事金银、外币和市场紧俏商品的投机倒把活动,而且还资助或勾结部分私营企业做投机买卖,放款中60~70%用途不当。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本着严格管理和业务疏导相结合的方针,既允许其获得一定利润,又打击其投机倒把和危害国民生计的活动,青岛市把这些私营行庄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根据《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规定,私营行庄只准经营与私营工商业有关的存、放、汇业务,不准经营金银、外币和兼营商业或代客买卖股票;不准收存公款;不准签发本票;不准搞信用透支和汇兑贴水;不准设立暗帐等。对违反金融管理者,一般以教育为主,对教而不改的违法户勒令停业检查。
  解放初期,青岛的私营行庄利率原无统一规定,一般视本身头寸松紧和市场暗息高低随时浮动,利率不但与国家银行相差悬殊,而且行庄之间差别亦大。为加强管理,1949年11月,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牵头,私营行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合会参加,组成青岛市利率委员会,根据向低利率的上海看齐的精神,合理确定私营行庄的利率。1950年9月以后,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青岛解放后,为积极引导私人资本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和合作社的生产发展,1950年5月,动员12家私营行庄组织起来,成立“青岛市私营银钱业联合放款处”,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领导下,有目的地扶持生产。
  青岛市对私营行庄的初级阶段改造,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资本主义私营到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的发展过程。私营行庄复业后,随着市场的恢复,业务逐月增加。1950年3月政务院作出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之后,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市场游资减少,投机收敛,币值趋稳,而在通货膨胀中畸形发展起来的私营行庄,随着金融物价的稳定,投机商业的倒闭,业务清淡,不少行庄发生了亏损,无法维持。同年5月起,山左银行,裕昌、孚民、天合、义成、福兴祥、福顺德等钱庄相继停业。1951年5月,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也自动申请歇业。
  1951年9月,上海、金城、大陆、国华、中国实业等5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分别被批准为公私合营,与原公私合营新华银行共同成为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与私营工商业进行业务联系的助手。1951年末,贷款余额为338万元,占全市对私贷款总余额的50%左右,外汇业务占全市的60%左右。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后,各合营银行业务普遍萧条,月总收入为3万元,而费用开支为5万元,亏损2万元。费用开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浮于事和待遇偏高,其职员与工友比例为2∶1,而人行青岛市分行则为8∶1;上海银行青岛分行人均月工资为166元,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人均月工资为50元。
  1953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坚决淘汰私营行庄,彻底改造合营银行》的指示精神,将上海、金城、大陆、国华、中国实业、东莱等6家银行在青岛的分支机构,连同原公私合营新华银行,合并为“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当时共有人员221人,其中留用127人、转业9人、退休25人、清退60人。
  1953年4月公私合营银行青岛分行成立后,该行接办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私人业务和部分外贸单位业务;5月份又接办人行青岛市分行市南区办事处的私人业务;11月份代理储蓄业务。1955年2月,与人行青岛市分行储蓄部合并。至此,青岛市全面完成了对资本主义金融业的初级阶段改造。
  对私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改造 青岛解放后,经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批准复业的私营保险公司有:太平、长城、大安、永中等4家保险公司在青岛的分支机构。外商保险公司只有太古洋行保险部(代理英商伦蓝保险公司)1家。根据华东区财经委员会金融处训令,青岛市对私营和外商保险公司严禁滥放折扣竞争业务,严禁套取资金进行投机活动,严禁私自出立外币保险单,实施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和统一的经纪人佣金。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常派员检查其业务活动,帮助改善经营管理,指导其合法地开展各项保险业务。根据1950年底全市保险费总收入统计,国营保险公司占98.75%,私营保险公司占1.21%,外商保险公司占0.047%。
  1951年私营太平保险公司改为公私合营,私营长城、永中保险公司青岛支公司因公司非法经营被勒令停业。1952年私营大安保险公司因业务减少,开支费用大,申请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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