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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财 政
第七章 财政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青岛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始于1959年。青岛财政局根据中央严格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要求,压缩公用经费,节约开支,减轻市场压力。1962年,青岛市实行对各单位核定的购买力限额凭社会集团购买证指定供应商店的办法。当时,对高档商品如小汽车、收音机等采取审批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社控工作被迫中断。1977年5月,青岛市恢复购物证和专项商品审批制。
1978年,青岛市成立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由分管财贸口的副市长任组长,小组成员有市财委、经委、计委、财政局、商业局、统计局、物资局、供销社、人民银行等单位,社控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内,所辖各县、区也相继建立了社控管理机构。当年,青岛市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供销总社制定的《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各县、区、局、市直管单位的社控指标,实行年初一次计算、分季下达的办法。1979年,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共27种,其中除小汽车、大轿车、地毯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报山东省财政厅审批外,其他社控商品如摩托车、沙发、钢丝床、电冰箱、录音机、照相机、放大机、毛毯、卷烟、各种酒、化纤及其制品等24种,由市财政局审批。同年,国家将原规定控制的27种商品增至33种,新增加的品种有空调器、录像机、洗衣机、复印机、电影放映机和电视机。
1981年,根据全国控购领导小组《关于改进限额控制方法进一步管好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取消了1978年规定的“凭证购买、定点供应”、专用支票和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的办法,改按以购买单位为主,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对控制指标,依据山东省核定的年度总指标,按各县、区、主管部门和市直单位的需求,以及上年执行情况等因素,年初一次分配,市财政留有适当的比数作为临时机动指标控制。
1985年,青岛市根据国务院下达的《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将社控指标与财务指标结合起来,逐级落实到各个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对专控审批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即所有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和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对专控商品实施定点供应。全市共指定专控商品、劳保用品定点供应单位187个。其中,市内五区82个,各县105个。各定点供应单位出售专控商品,一律使用盖有社会集团购买力供应专控商品定点专用章的发票。当年山东省核定青岛市专控指标为1165.59万元,市社控办经过综合平衡,核定给各县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部门专控指标为1142万元,节约23.59万元。除小汽车较1984年增加外,其他专控商品较1984年都有所减少。1986年山东省核定专控指标为16300万元,实际支出14983万元,节约1317万元。
1987年,市社控办进一步加强指标管理、严格专控商品的审批制度。同年市社控办对1986年以前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出不符合购车条件拒批的小汽车145辆,大轿车47辆,摩托车151辆。在全市开展了社控大检查,查出擅自购买小汽车4辆、摩托车2辆、录像机1台,其他专控商品电冰箱、家具等103件。
1988年,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根据山东省控办《关于停止专控商品审批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规定自10月1日起至年底前,社会集团单位一律停止购买国家规定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和非专控的羽绒服、风雨衣、自行车、电风扇、丝绸及其制品、各种钟表、各种灯具、国内名烟和进口烟、国内名酒和进口酒。青岛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申请表的发放,并对已领到申请表的也给予拒批。
1989年,市社控办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精神,从1989年1月1日起增加3类专控商品:(一)布匹及其制品,包括棉布、混纺布和纯化纤布;(二)针织品,包括各种运动服装、棉毛衫裤、绒衣、绒裤、毛巾被、浴巾、床单和床罩;(三)书写印刷纸,包括新闻纸、凸板纸、铜板纸、胶板纸和复印纸。当年起,开征专控商品附加费。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购买32种专控商品用于消费方面,都要交纳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的专控附加费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周转金。1990年,青岛市调整专控审批权限,属于青岛市控办审批的专控商品有小汽车、大轿车等9种,属于各县(市)、区控办审批的有沙发、地毯等23种。
1978~1990年,全市共压缩社会集团消费性专控商品购置费达48500余万元,有效地抑制了需求膨胀,稳定了市场供应。1980~1990年,全市共处理违控购置金额达53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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