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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四节 供水管理


  城区供水管理 青岛市市区集中供水始于1901年,海泊河水源开发利用后,由德国人管理,日供水400立方米。建国后,市区供水管理由城建部门具体负责。1986年市区供水量达到9227万立方米。60年代末期,随着人口与经济的发展变化,各县城原有自备水源不能满足需求,因而逐渐实行集中供水。进入70年代后,各县陆续组建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城供水管理。80年代后,随着天气连续干旱和需水量的急剧增加,发生水资源紧缺。面对工业和生活用水的缺水危机,水利部门及时调整服务方向,重点蓄水工程由以农业灌溉为主转变为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到1987年,全市为城镇供水的水利工程已发展到16处,其中国营管理的共有8处,为青岛市区供水的有产芝、尹府、书院水库和王疃、岔河灌区及朴木供水站。
  自水利工程为青岛市区供水后,从1984年起,有关县水利局开始成立青岛供水管理所,主要负责为青岛市区供水工程供水任务的统一协调管理。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也设有专门组织负责供水工作。为青岛市区供水的水利工程按计划供水到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定期向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水利工程为县城供水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供水至自来水公司管网,二是直接向用水厂家供水。供水工程皆设有专人管理,供水计量,按方收费。即墨县石棚水厂于1986年建成后,即组建管理机构,被县水利局列为独立核算单位,隶属石棚水库管理所,有干部职工31人。该水厂将石棚水库水源澄清、消毒、净化后,输入县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网,自来水公司每月按供水量向水厂交纳水费。水厂向水库管理所定额上交部分水费。
  乡村饮水工程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乡村除氟改水、卫生改水及解决人畜缺水工作的进行,兴建起大批农村供水工程。乡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村建村管。村办吃水工程,由村委会安排专人负责工程管理,独立核算。供水方式分为:自来水送到户,各户安装水表,按方收费;分设自来水供水点,专人负责,独立核算,实行定时供水,按桶收费;专人服务,免费供水,工程管理费用从村集体收入中予以解决。二是联村建成的吃水工程,由受益村组织人员成立供水站负责经营管理,按方收费,实行独立核算或定额补贴的办法。三是乡镇范围内或乡镇Gov驻地成立集中供水的乡镇供水站,由乡镇水利站安排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按方收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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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五节 综合经营


  青岛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始于50年代末,自水库组建管理单位后,开始发展水库渔业生产。到70年代,随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增加,国家把多种经营列为水利工程管理的四大任务之一。1980年以前,由于多种经营范围拘囿于种植、养殖业,经营收入寥寥无几。1980年以后,坚持“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各级水利部门把综合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1983年召开全市水利综合经营工作会议后,各工程管理单位本着因地制宜、自力更生的原则,逐步走上以工程养工程的水、农、工、副业全面发展的道路。1987年,全市30处水库、河道闸坝、灌区、机电排灌站等国营水利单位,多种经营收入508.7万元,利润93.7万元,多种经营固定资产净值达到3275.3万元,工程管理单位自给率达到86%。
  水库渔业 青岛市的水库水质多数为中等营养型,适宜渔业生产。其野生鱼类主要有鲫、鲶、泥鳅、赤眼鳟、黄鳝等鱼。放养鱼类主要有鲢、鳙、草、鲤、青、鲂鱼等。
  建库初期,水库渔业生产与安置移民生产相结合,国家投资放养鱼苗,库区附近群众随意捕捞。由于“重捕轻养”,存在着效益低,纠纷多的问题。1964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发展水库水产的通知》,提出大中型水库所有权归国家,其水面经营可由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组织沿库社队进行联营或合营,小型水库由社、队经营。此后,大、中型水库相继成立专业渔业队,收益分配一般按水库与社队3:7分成。1980年,水库渔业划归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后,逐步建立健全了渔业组织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承包责任制,加快了水库渔业的发展。1987年,全市448座大、中、小型水库有可养鱼水面10.96万亩,其中20座大中型水库(不含崂山水库)有7.76万亩,428座小型水库有3.2万亩。当年实际养鱼水面为8.29万亩,其中大、中型水库为6.29万亩,小型水库为2万亩。1988年,全市水利系统成立39人的淡水渔政队伍,促进了淡水渔业的正常生产,当年产成鱼1059吨,按实养水面平均亩产达到17公斤,其中大中型水库产成鱼629吨,亩产13.6公斤。
  养殖 1959年,官路水库首先开始孵化鱼苗试验,占用8亩耕地开设4个鱼种池,仅孵化鱼苗万尾左右。1963年,尹府、双山水库管理所分别进行东平湖褶纹冠蚌育珠试验,两年后始产珍珠,因珠粒小而停止养殖。1964年以前,水库投放鱼苗主要靠从长江流域购运天然或人工孵化鱼苗直接投放水库。1964年后,陆续在水库附近建设鱼种培育池,把购进的鱼苗培育成规格鱼种后再投放水库。1972年建成产芝、双山水库两处孵化池。此后,水库鱼苗孵化和鱼种培育设施在各水库中不断发展,生产技术不断提高,逐步走上“自繁、自育、自养”的发展道路。1983年,陡崖子水库管理所用三角帆蚌培育无核珍珠试验。1986~1987年共培育珠蚌1416个,产珍珠3.45公斤,单蚌最多产珠34粒,重4.54克,最大珠径0.77厘米,重0.33克。1985年,大泽山水库开始用网箱养殖罗非鱼,每平方米产成鱼14.35公斤。是年,由山东海洋学院李德尚教授主持,在大泽山水库进行网箱培养鱼种试验,每平方米投放鱼苗14.48公斤,1986年平均每平方米产鲤鱼种56.7公斤,高产箱达到66.1公斤,鱼种规格达113克,居全国领先水平。到1987年,全市大中型水库共建有鱼苗孵化基地4处,其中已投产2处,当年产鱼苗5100万尾;建有鱼种池469亩,网拦库汊育种2处180亩;有鱼种网箱5亩,成鱼网箱2.5亩。自1984~1987年共投放鱼种1811万尾。
  捕鱼 60年代初,大中型水库捕鱼一般由库区群众用小木船、手撒网、小刺网等渔具进行零星捕捞。70年代开始,水库管理所与库区村联合成立捕鱼队,采用挂网捕鱼。1977年采用赶、拦、刺、拉联合捕鱼法,产芝水库当年一次捕获成鱼高达7万公斤。1980年后,水库捕捞设施迅速增加,渔业产量不断提高。1987年底,全市大中型水库拥有渔船59只,其中机船37只136.84马力;渔网656块计21.78万平方米。1987年捕成鱼450吨,每亩实养水面捕鱼6.9公斤,亩产最高为石棚水库,达到15.5公斤。
  其他经营 1980年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减轻国家负担,逐步走上自我维持、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坚持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原则,以小为主,多上项目,由单一的种植、养殖业转向工副业加工、建筑运输及第三产业方面发展。到1985年,部分工程管理单位已达到自给有余。岔河灌区管理所,自1981年开始办小招待所起家,到1985年发展到生产冰糕、印刷、小五金加工、冷藏、商店、车辆运输、机械维修等7个项目,1983~1985年共收入28.57万元,盈利4.15万元,先后被评为县、市、省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先进单位。1985年,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生产的销售产品,从1985年7月1日开始,2~3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此后,水利综合经营工作全面展开,收入逐年增加。1987年,全市30处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经营收入409.6万元,占综合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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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五章 水费征收



  建国前,青岛市的农业灌溉用水主要以农户的自备水井为源。城市集中供水始于1901年,其水费征收由城建部门负责。建国初期,小型灌溉工程由乡村集体管理使用,未予收取水费。60年代后,随着国营灌区的发展,本着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逐步开始水费征收工作。但是,由于供水无计划,水费标准低等管理上的原因,不仅造成争水、抢水、浪费水的矛盾,而且普遍存在着水费收交不齐,入不敷出的问题。1982年后,各县实行计划供水,按规定标准(各县自行规定)预交水费的办法,使水费征收工作逐步走上正规。不但增加了水费收入,而且带动了用水、节水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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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五章 水费征收

第一节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


  水费标准 60年代初期,部分大中型水库灌区开灌后,开始征收水费。水费征收之初的标准,由各县根据工程养护、灌溉增产程度及群众负担能力确定。1964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关于国营灌区、机电排灌站征收水费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以水利养水利”、“保本自给、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正常需要制定水费标准。自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后,到1981年期间,青岛市国营灌区农业用水实收水费标准为: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0.3~1分;按亩计费,自流灌溉水稻、蔬菜、果园每亩年收费2~2.5元,其他1~1.5元;社队自备机械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一般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1982年5月,山东省Gov颁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各县据此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制定出大同小异的水利工程供水收费规定为:农业用水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1~1.5分;按亩收费,旱田每亩年收费5元,每亩次收费1.5元,水田每亩年收费7元,蔬菜、果园每亩年收费9元;自筹机械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水费粮一般以灌溉的主要粮食作物分夏季小麦秋季玉米各半收缴,一般每亩年征收粮食0.5公斤,或每用水200~400立方米,征收0.5公斤水费粮。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开始拥有小型提水机械,部分农户成为提水灌溉经营专业户,按实际供水时间收取水费,水费价格根据供求情况灵活浮动,一台提水能力在30~50立方米的喷灌泵,一般每小时收费3~8元。
  征收办法 国营灌区水费征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谁管理,谁收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费或委托银行代收。水费粮则以乡镇为单位,按应缴数量分配到村,在交售征购粮时一同入库,由粮食管理所代收代存。粮食价款,由粮所汇交灌区管理单位以抵作水费。1978年前,多数灌区按亩收取水费。1979年后,部分灌区改为“按亩配水,按方计费”。1982年前,由于先灌水后收费,发生拖欠或不交水费现象,使征收水费工作进展迟缓。1981年,全市13座大中型水库灌区供水量为7223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达31.4万亩,实收水费21.9万元,平均每方水收费0.3分,平均每亩收费0.7元。1982年后,实行“库水预分,按亩配水,按方计费,预购水票,凭票供水”的管理办法,灌区管理所根据水量和灌溉面积将需水量分配到乡镇,乡镇按预分水量分到村落实到户,并按规定预收水费,由乡镇直接向灌区管理单位交款购买水票或通过银行代办,有效地解决了水费征收“老大难”问题,灌溉效益提高,水费收入增加。1984年,全市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收水费97.5万元,1987年达到34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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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费征收

第二节 工业及城镇供水收费


  青岛市大中型水利工程为工业及城镇供水始于60年代初。1960年2月,崂山水库首先开始向青岛市区供水,水库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主管,根据成本核算制定水价,向用户出售商品水。崂山水库水费价格为:1976年以前,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15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3元;1977年起,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1986年后,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4元。到1970年,崂山水库累计收入水费2289万元,已收回全部工程投资。截止1985年,累计收入水费9146万元,平均每年收入水费350万元。
  1968~1977年,王圈、石棚、北墅、尹府等大中型水库相继为工业及城镇供水,每立方米水费价格在0.008~0.01元之间。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工业、城市用水收费为:循环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05~0.2元,消耗水每100立方米收费0.3~1元,生活用水每100立方米收费0.2~0.5元。到1981年,青岛市国营水利工程为工业及城镇供水每立方米实收水费标准在0.008~0.05元之间。1982年5月,省人民Gov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收费0.04~0.07元,城镇生活用水,原则上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的单方水成本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规定,社队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费0.025~0.03元。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1982年后,由于连年干旱,水资源短缺。为缓解城镇工业及生活用水的紧张局面,水利  部门及时调整供水布局,逐渐增加工业及城镇供水,全市为城镇供水的水利工程增加到16处,其中为青岛市区供水的有产芝、尹府、书院水库和王疃、岔河灌区及朴木供水站,水费标准按每立方米0.065~0.07元征收。到1987年,全市向工业及城镇供水的国营水利工程共有8处,当年供水量8928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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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五章 水费征收

第三节 水费使用与管理


  70年代后随着国营灌区的发展,水费收入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重要经费来源。水费使用的原则是:以水利养水利,专款专用,不作地方财政收入,不移作非水利开支;开支力求节约,防止浪费,各级领导部门监督;专户储存,结余连年结转,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协助水费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水费。水费使用的范围是: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等开支;工程岁修、养护及附属设备维修;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生产加工;扩大工程效益所需资金;扶持库区资金。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水费的管理使用作了新的规定: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有较多盈余的单位要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额留用”的办法;差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般单位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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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建国后,对水利工程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有效地促进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管理。由于违背了自然规律,加剧了水资源危机。水资源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青岛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变“多龙管水”的混乱局面,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从1985年起,成立了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1989年,青岛市人民Gov又将市及各县(市、区)水利局列为“群龙”之首,作为同级人民Gov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本着“综合规划、统筹兼顾、全面节流、合理开源、加强保护、强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要达到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水要求,使有限的水资源创造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仍是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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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节 管理概况


  自1976年起,青岛市水资源频显危机,有河无流、有库无水的情况时常发生,农田灌溉捉襟见肘,城市供水紧张。由于盲目超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连年大面积、大幅度下降;由于废水污染,致使本来就紧缺的水资源可利用量越来越少。加强水资源科学统一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1984年中央提出水资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后,从1985年开始逐步建立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水资源管理组织。青岛市及郊区7个县(区)分别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并设有水资源办公室,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宜。
  青岛市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于1985年5月20日成立,下设水资源办公室,1987年底由市水利局组织3人开始办公。
  县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始建于1985年,1月即墨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到1988年5月,崂山县、胶南县、黄岛区、莱西县、平度县、胶州市先后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下设的水资源办公室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人员办公,负责水资源管理事宜。
  青岛市乡镇水资源管理工作,多由乡镇水利站承担,其组织形式各有不同。即墨县于1988年成立温泉地热水管理站,负责温泉和温泉镇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其余29处乡镇分设水资源管理站,由水利站站长兼任水资源管理站站长,设专管员1人;崂山区则设乡镇水资源管理小组,定员2人,由各水利站调配人员;莱西县则由乡镇水利站设1名水资源管理员;其他县(市、区)一般由水利站直接承担乡镇水资源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建立后,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从1986年起,首先在所属7个县(区)加快了水资源管理步伐。1987年2月18日,《即墨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出台后,到1988年底,其他县(市、区)相继发布实施各自的《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水资源管理组织的机构与职责,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据水资源管理规定,1987年后,各县(市、区)陆续开始实行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打井许可证、新建水利工程审批制度,并开始征收低标准的水资源费。对原有取水单位(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源的分布情况,核定年取水量限额后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新开水源工程则由取水户事先向水资源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再办理取水许可证。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各县(市、区)对已实施的水资源管理规章作了修改补充。青岛市人民Gov加紧制订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配套法规,市水利局先后起草报审了《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乡镇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青岛市实施〈水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配套法规。在水资源法规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同时,各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加强水资源管理宣传、水量水质观测调查、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水资源规划等工作。1988年9月,青岛市水利局承担“七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第57项《华北地区及山西能源基地水资源研究》分专题:《青岛市水资源供需现状、发展趋势和战略研究》,并组织全市15个有关部门和单位的42名科技人员联合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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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二节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


  1987年4月至1989年1月,即墨、胶南、黄岛、胶州、崂山、莱西、平度县(市、区)先后开始征收水资源费。由水资源管理人员根据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按月或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一般采取由水资源办公室直接征收、乡镇水利站代收或由银行托收3种结算办法。其中崂山区规定年取水量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水资源费,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户由区水资源办公室委托乡镇水利站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县(市、区)一般按行政管理范围,分县(市、区)乡(镇)两级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均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标准不一,价格偏低。一般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034元左右,地下水每立方米0.047元左右,征收的水资源费部分上交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部分留作水资源办公室管理费用。除胶州市水资源费80%上交财政,20%留作水资源办公室管理费用外,其他县(区)的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门按实收水资源费总额的30%拨给水资源办公室作为管理费用,70%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连年结转使用,主要用于开发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地下水回灌补源,水资源保护,支持、补助或奖励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水政管理费用。水资源费的年度收支预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1987~1989年,青岛市共实收水资源费58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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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七章 边界水事纠纷



  青岛市东、南部多丘岭且濒临黄海,滨海河道纵横交织,源短流急排水畅通,水事纠纷少有发生。西、北部多平原并与潍坊、烟台市接壤,河道汇水集中,水事纠纷较多。
  建国前,由于水系紊乱,排水上泄下堵,各自为政,人为地造成排水不畅。每逢汛期,小至户与户,大到县与县之间时常发生排水纠纷,往往双方各执其词,互控不休,更有甚者聚众械斗,酿成伤亡惨剧。
  建国后,随着河道治理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开展,逐步理顺了排水系统,从而基本解决了面上的排水纠纷。对部分难以根除的矛盾,本着相互兼顾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予以解决。从80年代起,由于连续干旱,水事纠纷基本没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水在青岛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已成为宝贵的资源,因而在水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围绕水的开发利用也曾出现争水、抢水等新的纠纷。
  胶县北梁家屯与高密县两县屯排水纠纷 北梁家屯与两县屯均位于墨水河中游左岸,历史上两村就为排水矛盾时常争斗。建国后,1964年和1975年汛期都曾发生过较大冲突,互相殴打绑架,造成边界土地淹没绝产。1976年,高密县沿边界新修长达19公里的围堤,致使胶县联屯、马店2公社沿墨水河以北土地及北梁家屯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中共昌潍地委决定:“双方围堤临时开口,当年汛期对墨水河复堤加固,1977年5月底前把围堤全部摊平废除。”上述决定未能全面实现,北梁家屯修起护堰后,矛盾方有所缓和。1978年后,由于连续干旱无大水,双方排水纠纷也随之平息。
  胶县安家屯与高密县晏王庙村排水纠纷 安家屯与晏王庙村历史上就有排水纠纷,几经处理仍未能彻底解决问题。1965年4月18日,经双方县、社、村负责人现场协商达成协议,决定由胶县负责在原发生纠纷的排水沟建过水闸1座,控制流域面积2平方公里。
  胶南县与诸城县水库建设争议 1958年,胶南县在兴建十字路大型水库(于1960年停建废除)时,因库区占用诸城地界,2县发生争议。1959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与昌潍专署会同县负责人协商调解达成共同协议。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和便于日后水库管理,商定将诸城县桃林乡在库区内的理务关、高家庄、代家窑、大亮马、岳戈庄5个移民村和库区外的大尚庄、小尚庄、河西店、芙蓉村、西十字路5个非移民村皆划归胶南县管辖。上述10个村范围内的县与公社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债务归属诸城县,固定资产则归属胶南县,由胶南县负责水库建设和移民安置。
  平度县南村公社与胶县胶莱公社排水纠纷 由于助水河以南3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坡水排泄紊乱,沿2县边界12公里范围内平度县南村公社的朱家庄、后顶子、大洪里、北沙梁村和胶县胶莱公社的麦丘、孟家庄、前顶子、苍古屯、南沙岭村,经常发生排水纠纷。每逢大雨,上排下堵,内涝严重,往往干戈四起,伤人致命。1950年以来曾多次协商未果。1960年6月28日,山东省水利厅、中共昌潍地委、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派员协同2县负责人在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共同研究解决,本着上、下游兼顾的原则达成协议,对减轻水害、化解纠纷起到重要作用。其协议要点为,在2县边界东西大坝上准许保留顶子村东利民河支流、顶子村西利民河主流、田成屯西沟涵洞、孟家庄西沟、黄丘南沟5个排水口,所留口子以原沟尺寸为准,保持畅通,其他水口应予堵复。
  胶县沽河公社与即墨县蓝村公社排水纠纷 沽河公社与蓝村公社在大沽河、桃源河之间,被胶济铁路分为南北,历史上就排水不畅,使2万余亩耕地形成严重内涝,下游变为盐碱荒地而无法耕种。每逢大水都有不同程度的群众互相辱骂、殴打、捉人等现象。1960年6月,再次发生排水纠纷后,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王烈忱于6月29日在蓝村公社召开有关县、社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对有争议的排水河、沟及水口商定出具体处理措施,达成9条协议。1964年后,易涝地多改为稻田,随之双方又发生用水和排水新的矛盾。1965年2月14日,昌潍、烟台2地区水利建设指挥部及双方县社代表经协商达成5条协议,做出了合理用水和排水的具体规定,但汛期洪水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为了安全渡汛,避免发生事故,山东省防汛指挥部委派雷易、栾继忠2人会同双方专区、县、社有关负责人,于1967年7月19~25日,经现场勘查和座谈协商,达成解决纠纷办法、排水规定和临时渡汛应急措施。此后,随着桃源河的不断治理,1972年国家投资10.56万元在即墨县蓝村公社桥西头村东、桃源河右岸建成排灌站,排水能力为4.8立方米每秒,解决了铁路南1万亩涝洼地的排水问题。
  胶县陈家埠子、毛家庄村与崂山县王林庄村排水纠纷王林庄村于1956年和1964年修筑围埝台田1600亩,因堵塞陈家埠子、毛家庄村的排水沟道而形成矛盾。1964年7月8日,双方所在县水利局及公社负责人,本着相互兼顾、团结治水的原则达成了协议。
  莱西县大辛庄村与平度县大朱毛村排水纠纷 1948年,大辛庄村在大沽河滩地植树,因影响河道行洪及对岸冲刷,大朱毛村群众过河拔树,2村动用土枪土炮,互不相让。后经南海专署出面调解才得以解决。
  莱西县双山村与庞家岚村纠纷 1958年4月,双山村为阻止上游群众涉越大沽河,出动130多人在与庞家岚村交界处筑堤堵死路口,庞家岚村出动400多人与其发生械斗,后经县人委处理肇事者,并决定扒开路口才得以解决。
  崂山县刘家台村与流亭飞机场排水纠纷 流亭飞机场的土围墙建在与刘家台村的边界上,由于堵塞原有排水系统,使刘家台村民舍、土地罹受水害。1963年汛期,村民结伙掘墙,双方矛盾激化,争执不下。经县水利局派人与双方负责人商定,由机场负责沿边界当年开挖新排水沟道,基本解决排水问题。
  青岛盐务局与崂山县胡庆等村排水矛盾 青岛盐务局修建的运盐路途经胡庆村前时,建有排水涵洞,因洞底高,断面小而排水不畅,使胡庆、韩家庄等村遭受水害。1971年汛期,胡庆村部分民舍进水,村前1000余亩已治理的碱滩和韩家庄及东、西河套村民的前海滩受淹,韩家庄村50亩围田农作物绝产,附近村民意见纷纷。经河套公社与盐场有关领导商谈,一致认为应予解决排水问题。但直到1987年仍悬而未决。
  即墨县与平度县大沽河崖头闸纠纷 平度县于1976年3月在南村公社崖头村东南大沽河上兴建拦河闸期间,即墨县附近群众意见纷纷,双方村民曾发生斗殴,甚至持枪械斗。建闸后,双方又多次发生争执,2县革委会之间对建闸得失各执其词,互不相让。即墨县革委会以平度县兴建崖头闸不仅违背了山东省(74)鲁勘字第六号《山东省大沽河流域治理规划》的规定,而且截断岔河灌区水源,妨碍河道行洪,危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由多次上访,要求平度县拆除崖头拦河闸。经山东省革委会和山东省水利厅多次组织处理未果。大沽河断流后,双方争执暂时平息。
  崂山县棘洪滩公社与青岛盐务局关于海水入侵纠纷1979年,青岛盐务局将洪江河流经棘洪滩盐场段改道,由盐田以东前海西村汇入墨水河入海,使盐田海水水位上升,造成前海西村附近的农田灌溉水井因海水入侵而不能灌溉,影响到农业生产。群众对此意见较大,曾数次要求予以解决,但因海水入侵后难以处理,问题至1987年尚未解决。
  莱西县朴木乡与平度县冷格庄乡水事纠纷 1984年11月,平度县冷格庄乡在大沽河原堤坎内平度县一侧滩地上新建高2米、长2500米的沙堤,围垦河滩地约300亩,准备栽植果树。因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引起与对岸莱西县朴木乡的纠纷。经青岛市水利局派员会同双方有关人员现场勘察协商,决定由冷格庄乡负责“平堤弃垦”,确保大沽河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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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一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

  为加强大沽河管理,搞好防洪,保证安全渡汛,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省Gov《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大沽河属国家所有。堤防堤脚内外要各留出三至五米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
  二、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河道管理办法。大沽河工程的管理、维修和防汛由各县大沽河管理所负责,大沽河复堤、修路、建桥、埋设涵管等工程施工和河堤植树、河内采沙,必须征得管理所同意并报县水利局审批。在边界河段进行上述工程,必须报市水利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河道或干预、阻挠河道管理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沿河乡镇、村庄都要成立河道管理组织,选派得力的护堤员,分段包干,并把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清除行洪障碍、堵复堤防缺口。对河道过去已有的阻水障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谁设障,谁清除”的要求予以清除,并不准在河道内植树,设立新障。对堤防缺口要按照“谁扒谁堵”和“谁防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堵复。如确需修建过堤道路,需报经各有关县大沽河管理所批准,选择适当位置,建顺堤斜坡道过堤,不准扒口。对因清除阻水障碍、堵复堤坝缺口不及时,而在汛期造成灾害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各县、乡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开发水土资源,进行河堤绿化等,都应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严禁在堤身开荒、种植、放牧;严禁滥伐护堤草、条、林木;严禁在河道内炸鱼和在水利设施、城市供水设施、险段附近挖沙、取土、打井、挖坑;严禁在河床、滩地筑渠、植树。
  五、加强河内沙场的统一管理。河内采沙必须向大沽河管理所申请后,经市水利局批准,并在划定范围内作业。对没有批准手续的采沙者,可扣留其运输工具,交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各县大沽河管理所对沙场要派员监理并从沙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费。提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
  六、本条例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Gov于1986年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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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二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为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0号文《转发关于听取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省Gov办公厅鲁政办发〔1986〕76号文《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农村水利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和“自力更生、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多层次、多渠道进行筹集。
  (二)凡应列入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库的新建,大型灌区干、支渠和中型灌区干渠的修建,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河道的保安全,一九七○年前建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建房遗留补偿等,应按照水利基建管理程序办理项目报审手续,经批准后,由市统一安排投资。
  (三)县(市)、区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大型灌区斗渠以下(含斗渠)及中型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的修建,一般中型水库及中、小型河道的保安全,跨乡镇区域的拦河引水,小水电站、小(一)型水库、库区移民村人畜吃水工程的修建,以及五平方公里以上小流域治理等,以县(市)、区自办为主。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编制工程计划及工程设计,报市水利局审批,适当补助部分设备和材料费。
  (四)乡镇、村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新打和维修机井、大口井,修建平塘、小(二)型水库、塘坝、扬水站、防渗渠、管道灌溉、田间除涝、低产田改造、非库区人畜吃水等工程,以受益乡镇、村自办为主,国家一般不予补助。
  (五)各县(市)、区水利局报市水利局批准安排的水利科研项目,由市水利局安排投资;县(市)、区安排的水利科研项目,由县(市)、区自行解决资金。
  (六)县(市)、区财政部门除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每年给水利部门拨足农田水利切块经费以外,应逐年增加水利投资。
  (七)乡镇要根据省委鲁发[1986]2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从乡镇企业税前利润总额的10%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水利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从税后利润中再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八)村自办或联办的水利工程,应从集体提留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并可按受益多少,由群众筹集水利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九)国家安排的水利基建工程投资,实行投资包干制度,超支部分由工程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补助投资,实行“先贷后补”、“以物代补”、“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办法,并创造条件,逐步改无偿补助为有偿周转制度。
  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制度
  (一)凡年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女四十五岁)的农村劳力,每人每年应投入农村水利建设积累工日十至二十个,主要用于县(市、区)以下水利的工程建设、维修;不包括国家兴办的大型水利基本建设用工和农民在承包耕地里的整地改土用工。
  (二)凡属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在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业职工,也应分担相应的用工,由所在地Gov统一组织调用。
  (三)农村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采取以下办法:
  1.对务农户采用“按劳力承担出工、按出工数分摊任务”的办法,由乡镇水利站将劳动积累工落实到村到户。根据水利工程任务,由乡镇Gov统一分配用工,填发投工通知单,限期完成应出工数。
  2.从事工副业的劳力和务农户,本人不能出工的,应按当地工日值以钱顶工,或由本人雇工抵工、以料折工。对特别困难户,经村委会批准,可以不出工。以钱顶工的收入,由乡镇水利站管理,只能用于水利建设,不得挪用。
  (四)跨乡镇、村范围的水利建设,要根据受益多少,由上一级Gov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劳动积累工,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协作支援,不搞“一平二调”;对非受益单位出的劳动积累工,要按照“以工换工、以钱还工”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同非受益单位签订合同,保证兑现。
  (五)乡镇水利站要建立各村的劳动积累用工帐册,做到工完帐清。当年用不完的劳动积累工,转在下年使用;当年超用的积累工,可抵减下年出工任务。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人民Gov于1987年11月11日以青政发〔1987〕169号文通知)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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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三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管理所需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城建部门等兴建并直接管理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Gov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供水和水费的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六条 各类用水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源丰枯情况,在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农业用水。
  用水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报第二年的用水计划和分季度供水方案。农业用水,由用水单位向水管所提报;县(市)城区、崂山区、黄岛区和乡镇用水,由用水单位向县(市)、区水利局提报;市区用水,由市自来水公司向市水利局提报。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水费制,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加价计收水费。
  第七条 实行供水合同制。供用水双方应签定合同,严格按合同供水、用水。
  供水方不能按合同保证供水的时间和数量,又未能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的,由供水方按所缺数量基本水费30%赔偿用水方的损失;用水方实际用水达不到合同所定数量,影响水库水源调度的,应向供水方缴纳少用部分基本水费的30%。
  第八条 对不提报用水计划,不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有权拒绝供水。
  第九条 水库死库容一般不准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的,大型水库须经市人民Gov批准,中型水库须经所在县(市)、区人民Gov批准。
                 第三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十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并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各类用水水费的标准,按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核订。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浮15%。
  农业用水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供水计量点。引库,每立方米收费三分五厘;引河(指拦河坝工程,下同),每立方米收费二分九厘。
  库区移民村从水库内自行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或农田灌溉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缴水费。
  第十二条 城镇工矿企业用水及生活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加收10%的库区移民扶助金,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供水计量点(产芝水库、尹府水库的计量办法见附件):
  (一)市区、县(市)城区工矿企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引库每立方米收费一角一分;引河每立方米收费六分。
  (二)乡镇工矿企业用水和乡镇驻地生活用水,引库每立方米收费六分;引河每立方米收费三分五厘。
  第十三条 水力发电用水,每发一度电收费一分三厘。其中结合灌溉和利用泄、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七厘。
  第十四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鱼种场)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四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营、联营或其他单位经营的水库养殖,按当年产值6%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 机电提水站供水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对农业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三元;对乡镇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五元;对市区、县(市)城区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八元。依靠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水源的,应分别加收原水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动用大中型水库死库容的,每立方米收费二角。
            第四章 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计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委托代收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付给代收单位水费实收额15‰的管理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更不得擅自豁免水费,对自行改变水费标准或擅自豁免水费的,要予以经济制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水费可收取现金,也可通过银行办理非现金结算,由供水单位同用水单位按次、按月或按季结算。
  农业用水实行预售水票,凭票供水的计收办法;工业、国营农、林、牧、渔场,水电站,部队及城镇生活等用水,按月计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合同与用水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额计算,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并没有其他保证措施和签订相应协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农业灌溉用水,因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无力如期交纳水费的,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实,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缓交部分或全部消费,但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缓交期内,免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水费作为预算收入抵作生产成本和事业费的定(差)额补贴,免交各项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水费收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专项用于支渠以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除《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分成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计提和水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水利供水工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大修费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主管部门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用于统筹解决水利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但不得以调集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在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未作出具体规定以前,暂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20%调集。其中大型水利工程交市水利局,中型水利工程交县(市)、区水利局。当年的折旧和大修基金均应在下年度的第一个月底以前交清。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当年的水费盈余,可建立生产发展基金、以丰补歉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四项基金按生产发展基金50%,以丰补歉基金5%,职工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的比例提取。四项基金允许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开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收的库区移民扶助金,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全部上交所在县(市)、区水利局,作为解决移民问题的专项用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水费使用范围,审查核定年度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青岛市市区用水引自产芝水库、尹府水库的计量办法;
  产芝水库以即墨市刘家庄镇袁家庄的市管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并按实收水量增加5%的损耗计费;尹府水库以即墨市刘家庄镇小吕戈庄的市管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并按实收水量增加3%的损耗计费。
        (青岛市人民Gov于1990年8月21日以青政发〔1990〕207号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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