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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一件不该发生的事情,谈谈你的感想

  时间:昨晚7时许

  地点:大润发化妆品专柜

  事件:三个顾客(两男一女)把服务员打成重伤,目前还在住院观察

  经过:化妆品专柜,这三个顾客已经选购了商品,女服务员开小票请顾客到收银台付款,女顾客掏出银行卡让服务员现场收款,并说:“我上次来就是这么付款的,为什么这次不行?”这时两个男顾客的态度很差,女顾客拿着卡当场摔在女服务员的身上,女服务员似挡非挡似接非接之际,女顾客已经冲了上去,朝着女服务员的脸打了过去,并把女服务员推倒在地,俩男顾客(父子或翁婿,其中有一老者)接着参与助阵,俩男人在女服务员倒地后用脚踹在脸上、肚子上。女服务员嘴角出血,呕吐不止,后来一直在昏迷中,脸部身上多处受伤,后被送去医院,三个顾客昨晚进了派出所。


  

[ 本帖最后由 倾听你诉 于 2009-9-23 23:00 编辑 ]


秋天容易烦躁上火,多喝喝茶改改脾气。打赢了服务员的收获是什么?对女人随便动手的男人,不耻他。同情那服务员,工伤,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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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促销员已经住院了,肝脏挫裂伤!这三个顾客应该最少拘留三个月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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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文明、道德至上,不能允许这种野蛮行为发生!
这三个顾客的行为是很不道德的,当场惹起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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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leon 的帖子

肝脏挫裂伤,这么严重啊?这三个人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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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eon 于 2009-9-23 19:52 发表
这位促销员已经住院了,肝脏挫裂伤!这三个顾客应该最少拘留三个月才可以。


才拘留至少3个月,,这个是故意伤害罪,, 我觉得要重判,,人间败类。。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一家子神经病,,忍不住要痛骂一番,,简直没有社会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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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发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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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罚
还真是无法无天了
先关他个一年半载的 再多发点款给女服务员当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真是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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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倾听你诉 于 2009-9-23 20:01 发表
肝脏挫裂伤,这么严重啊?这三个人应该严惩。

做伤残鉴定,故意伤害罪,社会影响恶劣,应该会当作加重处理~
至于那个服务员,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赔偿+抚恤金~
金钱的赔偿可以做个数字出来,可是对于身心的伤害却是无法弥补的~
希望她早日康复~


原帖由 leon 于 2009-9-23 19:52 发表
这位促销员已经住院了,肝脏挫裂伤!这三个顾客应该最少拘留三个月才可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多拘留37天,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所以,很快我们就可以看到处理结果了~
希望严惩他们~以儆效尤~


附个法条做普法宣传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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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扎亚 的帖子

据说这三个顾客很有来头。现在已经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了,有钱就能摆平一切,有多少人犯了罪,只要罚点款就完事了,这三个人估计很快会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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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倾听你诉 于 2009-9-23 23:15 发表
据说这三个顾客很有来头。现在已经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代了,有钱就能摆平一切,有多少人犯了罪,只要罚点款就完事了,这三个人估计很快会被释放。

对啊~所以才会感觉到那些“规定”有时又是那么的苍白无力……
不过,这个事情被媒体跟到了,十有八九就不会那么不了了之的~
至少也得多拿点儿出来,要不真的说不过去了~
这就叫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自己好好的都会招来这样的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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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看到一些事或是听到一些事很气愤却无能为力的时候,感觉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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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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