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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三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第二节 未成年工保护


  青岛解放前,工厂企业雇用未成年工十分普遍。纱厂、丝厂、火柴厂、卷烟厂等企业雇用的工人中,未成年工占相当大比重。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一样,但工资却大大低于成年工,纱厂、丝厂、火柴厂等,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工资所得仅够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还经常挨打挨骂,被扣罚工资,被打死、打伤者亦无人过问。
  青岛解放初,私营企业仍然雇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相同,商业的饭店、旅栈等业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还多于成年工。1950年起,对原有未成年工采取了五条保护措施:一、调整工作。未成年工由繁重的体力劳动调作轻便工作。二、限制劳动时间。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每天少于8小时,不安排夜班,不参加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保障待遇。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与成年工人同等的待遇。四、加强管理。无论计划内招工还是计划外用工,劳动部门要严格管理。五、培训。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他们参加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增长文化、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同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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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四章 工时、休假

第一节 工 时


  20世纪20年代,各业工人劳动时间均由企业自行确定,青岛各纺织厂实行日班、夜班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开车交接班。青岛火柴厂高达18小时,一般工厂工作时间为10~12小时,小型私营工厂在12小时以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基本没有。1931~1938年在工人不断斗争下,工时逐步减缩,一般10~12小时,最短8小时。棉纺织业11小时,烟草业8小时,榨油业12小时,印刷业10~11小时,缫丝业9小时,烛业、皂业12小时,火柴、制革、机械制造业11小时。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中纺青岛分公司所属纺织企业,仍实行白、夜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间改为10小时。其他工厂企业的工时状况基本上与30年代相同,有的企业还以种种借口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当局未予任何限制。
  1952年,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还应低于8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此后,除服务性和季节性行业外,工厂企业均逐步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3月,纺织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运输生产工人实行早、中、夜三班制,每班半小时吃饭时间。1954年,全市不分行业和单位,统一执行了8小时工作制。
  实行8小时工时制后,有的企业随意加班加点。1955年第一季度,312个工厂企业中有189个单位随便指令工人加班加点8068人次,计30175小时,折合3772个工作日。有的工人连续工作25~30个小时不休息,且不发加班费。为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1955年8月27日市劳动局发出《限制滥行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完成正常生产任务的通知》,规定各工厂企业一般不得加班加点,在特殊情况下须加班加点者,必须事先经厂工会同意,厂长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私营工厂由区劳动科审查批准)始得加班加点。从事加班加点的职工,必须分别发给加班加点费。从事加班加点者,一天内加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在内,不得超过12小时。
  1964年8月4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青岛市控制工业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规定企业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休息1天的制度。各企业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企业中职工的业余活动在通常情况下,每周不得超过4小时。企业单位对现行的工时、休假制度不得随意改动。必须加班加点是指下列情况:一、国家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内完成或防止天灾事变时;二、公用事业如供电、用水、水道、电讯及交通等发生意外故障、事故,必须修复消除时;三、生产设备发生临时故障妨碍多数人生产,必须及时修复,或因平时不能停工必须借法定假日进行检修时;四、企业连续性生产,法定假日必须连续工作,否则将使材料或机器遭受损失时;五、企业遇有国家给予临时特殊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内完成时。特别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怀孕或哺乳未满6个月婴儿的女职工,严格禁止加班加点。1978年,纺织工业部在青岛第五棉纺织厂等单位进行“四班三运转”试点。1979年10~11月,青岛纺织行业推行“四班三运转”制,开设4个班,每日三个班生产一个班休息,每班工作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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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四章 工时、休假

第二节 休  假


  20世纪20年代,Gov官员和少数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已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其他厂矿企业的工人休假时间很少且不固定,有的每月休息1~2天,有的平时没有休假,除端午、中秋节各放1天假外,集中在春节放假。1930年,青岛各行业工人全年休假日数:纺织业、饮食业最多61天,最少10天,化工业31天,机械业20天,教育部门15天,公用部门10天。1934年,青岛各业工人全年休假情况是:制革业20天,火柴业21天(一般13天),烛皂业15天,糖果业15天,汽车业10天,罐头业40天,棉织业36天,针织业12天,毯业14天,五金业13天,机器业9天(一般7天),钮扣业7天,玻璃业20天,制杆业9天,木器业14天,烟丝业8天,印制业36天(一般28天,最短21天)。一般大中型企业都实行每周、每10天或半月休息1天,小型私营企业没有休假日,只在仲秋、春节放假几天。
  建国后,各单位执行国家规定。星期日休假:国营、地方国营、较大的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均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小型私营及少数其他企业实行的稍晚些)。全民节日休假: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10月1、2日)放假2天。部分人民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开斋节(大尔代节)等,未规定休假,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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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青岛解放前,没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专门机构。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劳动局于1953年7月按政务院要求配备专职干部进行锅炉安装检查工作。1956年设立了锅炉检查科,1958年合并为劳动保护科。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锅炉压力容器大量增加,又于1980年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1986年改名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第一节 锅炉设计审查


  1960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贯彻执行《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进行监督。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后,山东省劳动局下达《关于锅炉设计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时,应将锅炉设计审批申请书和设计资料分别报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则由承包单位审核后,和设计单位同时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山东省劳动局审批。经审查同意的锅炉新产品设计(包括引进业经批准的锅炉设计),由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样机试制与组织鉴定,通过鉴定认可并按鉴定意见修改后,制造(或设计)单位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由两部门正式办理审批手续。至1985年,青岛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共4套,即:青岛轻工机械厂的kzL4—10、ksL2—7、kzL1—7,青岛锅炉厂的kzL—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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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二节 制造监督


  锅炉制造整顿 50年代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制造单位,随着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需要,一些铁工厂、机械厂开始制造锅炉。但由于没有专业标准,靠仿造进口锅炉,制造水平又低,因而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针对这种状况,1956年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凡制造锅炉或修理锅炉的钢材及设计图样,首先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修理或制造,待锅炉制成出厂时,必须经检查合格才准许出厂。60年代后期,青岛市出现了锅炉制造专业单位。70年代,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青岛第一纺织配件厂引进技术生产蒸汽锅炉。70年代末,青岛市开始生产低压、热水锅炉。1980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机械厅、环保局发布的《蒸汽锅炉制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制造锅炉单位进行了调查整顿,对申请制造资格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1984年2月,给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颁发了锅炉制造许可证。
  1982年8月,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制造低压和热水锅炉的通知》,青岛市劳动局根据通知精神开始对E级锅炉(蒸汽出口压力1kgf/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了审查和整顿。1985年底,青岛锅炉辅机厂、青岛(平度)胜利锅炉厂、青岛平度热水锅炉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同意,并颁发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局《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制造资格审查综合报告》的要求,对申请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初审。至1985年底,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煤气用具厂,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通用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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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三节 锅炉安装单位审批


  建国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安装单位。1954年,为保证锅炉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市劳动局开始对锅炉安装实行监督,新安装锅炉者,一定要书面报告,并将图样交市劳动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其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锅炉大量增加,先后成立了一些专业锅炉安装单位。
  1980年7月,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锅炉的专业安装由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书和申请表报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任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锅炉,应由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经市批准的立式、快装锅炉安装单位只承担青岛市范围内的安装任务,在异地安装,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否则不能施工。青岛市劳动局共向24个单位颁发了安装许可证。其中,经山东省劳动局颁发三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有:青岛热力工程锅炉安装公司、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第七建设公司、青岛四方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工程服务公司、青岛发电厂锅炉安装公司;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只能承接青岛市范围的锅炉安装任务的18个单位是:青岛城阳锅炉配件厂、青岛沧口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青岛崂山东姜锅炉附件厂、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生产服务公司安装队、青岛铁路环境保护设备厂等。
  1985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公布的《山东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实行《锅炉安装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6个级别,有效期3~5年,I~IV级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山东省劳动局审定发证。V~VI级(整装)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发证,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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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四节 锅炉使用监察


  蒸汽锅炉使用登记 1951年9月,接受三友自行车行锅炉爆炸的教训,青岛市劳动局制定了锅炉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锅炉登记,并配合各行业工会进行了全部锅炉的检查,发现有135台锅炉汽压没有明标,绝大部分厂方都不了解该单位的锅炉究竟可以烧到何等程度;有116台锅炉没有定期检修制度;有147台锅炉两年内没进行过大修理;有92台锅炉基本上是只有人烧而无人管理。通过检查,要求各行业继续组织技术人员,有重点地进行锅炉检查,以求减少事故发生。1959年9月9日,青岛市劳动局发出《关于进行锅炉登记的通知》,组织企业和企业主管局,对全市已经使用的蒸汽锅炉、铸铁锅炉进行登记。1960年,按《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新安装锅炉单位,事先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锅炉登记。1962年,青岛市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1963年2月19日,执行劳动部《关于进一步作好锅炉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向市劳动部门登记,没有取得使用登记证的,不准使用。至1963年底,青岛市共有锅炉555台。其中,因结构不合理,年久失修,无修理价值,作报废处理的53台(均系蒸发量在2吨/小时以下的小型锅炉);部分结构不合理、腐蚀严重及时检修加固的30台;降压使用的20台;其余452台都作了技术鉴定,能满足使用压力的要求。对其中合格的430台锅炉签发了“使用登记证”。
  “文化大革命”前期,锅炉使用登记工作陷于停顿。1976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和山东省劳动局的要求,重新进行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工作,并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组成锅炉技术鉴定小组,举办训练班,培训操作人员进行锅炉普查摸底。1979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对使用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实行登记建档,要求使用单位填写《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和《山东省锅炉登记卡片》后,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自1981年起,凡未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运行。通过此次登记建档工作,对正在运行的锅炉,进行检查、鉴定、消除缺陷,建立健全了技术档案。1980~1981年底,全市建档登记发证的锅炉1112台,除个别技术力量薄弱的非生产单位,尚有少量技术资料不完备有待补充资料以外,全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等系统运行的锅炉建档登记工作均全部完成。登记发证的1112台锅炉中,当年新安装和使用2年以内的631台,占56.74%;使用5年以内的189台,占17.00%;使用6~10年的153台,占13.76%;使用11~20年的88台,占7.91%;使用20年以上的51台,占4.59%。
  1983年,根据《山东省低压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工作压力在1公斤/平方厘米以下的蒸汽锅炉进行登记,至1986年底,青岛市共登记蒸汽锅炉1652台,其中低压蒸汽锅炉70台。
  水质处理 1956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检验工作,发现除铁路系统和中央直属单位对锅炉给水进行了炉外处理外,其他大部分国营、公私合营厂家没有配备水处理和除氧设备。但由于锅炉使用的原水,基本由崂山水库提供,水质较好,水垢危害不很突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用水量大量增加,水资源日趋紧张,锅炉原水来自多渠道。70年代后半期,锅炉结垢现象逐步严重,1977年逐步开展水处理工作。1979年开始,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指示,安装新锅炉时,建立水质标准和水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用单位在申请锅炉登记时必须交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等有关资料,给水、炉水不符合水质标准或水处理效果差、危及安全运行的锅炉不予登记发证。至1981年,青岛市登记在用的1112台蒸汽锅炉中,有水处理措施的987台,占88.76%。其中,采用钠离子交换法的786台,占79.64%,采用炉内加药法的118台,占11.96%,采用磁水器法的83台,占8.41%。同时,火管锅炉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这种锅炉主要靠酸洗法除垢,为此,批准成立了青岛水处理服务站,宣传水处理知识,销售水处理药剂,代训水质化验人员,承担化验水质和清除水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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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五节 检  验


  锅炉定期检验 1954年6月,在山东省劳动局派员协助下,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市保险公司、市总工会,并聘请5名工程技术人员共12人组成4个小组,历时50天,对全市160个公、私营企业338台锅炉中的301台进行了首次内外部全面检验,未使用的37台未予检验。通过检验发现变形的18台,没有安全阀的9台,安全阀失灵的73台,压力表没有检验和开关等锈蚀失灵的占70%,锅炉水位表没有标志的占94.2%。这次检查共发现各种问题1136件,当即解决了995件,待解决141件。对危险性大、有爆炸可能作报废处理的4台,降压使用的17台。在检查检验过程中,进行锅炉安全运行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督促建立、修订操作规程,加强保养维修,为安全、经济运行奠定了基础。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罗英局长会同苏联锅炉顾问莫尔察诺夫和工程师等6人,对青岛第六棉纺织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等12个单位的锅炉、受压容器作了重点检查。指出主要问题是安全设备不够齐全,加工制造、修理技术低和粗制滥造现象严重,缺乏健全的安全运行制度。这次检查确定华新染织厂的4号水管锅炉报废,青岛印染厂的2号炉、青岛同泰橡胶厂的内燃火管炉必须停炉修理。专家对青岛的锅炉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中共青岛市劳动局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向中共青岛市委作了《关于苏联锅炉专家检查本市动力设备情况报告》,提出对各工厂、企业的生产锅炉,按行业系统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有取暖锅炉的单位,在生火取暖前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修理;派员重点对机关、疗养院、学校等取暖锅炉进行检查。同时,市劳动局于10月4日组织力量,对机关、团体等单位的87台锅炉进行了检查,继而在山东省劳动厅协助下,对省属青岛各工业局直属厂的123台生产锅炉进行了检查。其中,内部检查的41台,外部检查的82台。确定报废的3台,不经修理不能使用的10台,限期修理的17台,限期检查的40台。
  1958年,青岛市劳动局贯彻第三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的规定,锅炉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助,逐步转向企业自行检验。青岛市能自行检验的有电业、铁路、纺织、轻工、化工、机械、冶金系统,其他小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协调力量进行检查。
  1959年4月24日,青岛沧口飞机场铁鹰幼儿园立式锅炉爆炸,死亡1人,经济损失7000余元。为吸取教训,防止恶性事故重复发生,青岛市劳动局抽调81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13个锅炉检查组,对全市598台锅炉中的545台进行了检查。其中,外部检查473台,停炉内外部检查72台。确定报废处理3台,降压使用的9台,立即停炉检修的14台,计划检修29台。检查中发现80%的锅炉安全附件存在问题,当即督促协助使用单位进行了维修或调整。在这次检查中,举办司炉训练班8期(527人),锅炉技术训练班1期(44人),提前实现了劳动部关于司炉工人在1~2年内普遍轮训一次的要求。1960年5月,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的指示,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冶金、化工、轻工、商业等部门和各县、区所属75个单位的158台锅炉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797个。
  1962年1月,山东省劳动、轻工、纺织、化工厅及淄博、烟台劳动部门组成的锅炉检查组来青岛,对锅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由于对锅炉放松了维护管理和定期检修工作,锅炉及其附件失常情况严重。全市279台蒸汽锅炉,变形的13台,严重腐蚀的93台,裂纹的9台。安全附件方面:459只安全阀中,失灵的37只,漏汽的22只,不完整的19只;446只压力表中失灵的1只,装置不当的3只,不完整的12只;482只水位计中失灵的8只,漏水漏汽的62只,不完整的51只。检查中还发现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有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无人抓而流于形式,特别是锅炉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未能坚持执行,人为地拖长检修时间,纺织系统的80台锅炉中有20余台超过检修周期(规定使用3600小时停炉检修一次)。其中,青岛印染厂16台锅炉,就有8台超过定期检修时间9100多小时。检查后,市劳动局根据检查组关于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锅炉的管理和维护检修的意见,于1月31日分别向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写了报告,市人委于2月12日批转市直各局、处,各工厂企业认真研究办理。1962~1965年,结合锅炉登记工作,对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检查。
  “文化大革命”初期,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一度中断。70年代,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聘请有关系统和企业的锅炉技术人员,组成青岛市锅炉技术鉴定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锅炉进行检验。
  1978~1981年,由市劳动局牵头对属于登记范围的锅炉进行登记前的检验工作,并对在用锅炉进行现场检验。1982年,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青岛市劳动局按《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对蒸汽锅炉进行定期检验。1983年组织锅炉检验所、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分4个组对全市的蒸汽锅炉进行了检验。80年代中后期,根据青岛在用锅炉多,专职技术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对化工、纺织、轻工、橡胶系统的锅炉,由主管部门实施定期检验,对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锅炉,由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定期检验。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 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关于“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的规定,1984年青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青岛锅炉厂、青岛轻工机械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并按《山东省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逐台出具《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至1986年,共检验两个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200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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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检验 青岛解放后,市劳动局从抓氧气制造、充装开始,逐步对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和检验。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会同苏联专家到青岛,对氧气公司的气瓶和充装设备进行了检查,对气瓶漆色和充装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1962年6月20日,青岛市劳动局、化工局、轻工局联合转发劳动部、化工部、轻工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联合组成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各单位在7月底以前对受压容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检查,并摸清0.7大气压以上的压力容器种类、数量及使用管理情况。8月7日,青岛市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工作计划》。至8月底,在各企业主管局和企业自检、互检基本结束的基础上,市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重点检查14个单位的278台受压容器。其中,内检10台,外检268台,市8个企业主管局和20个中央、省属企业单位,0.7~50公斤/平方厘米的受压器(不包括锅炉、槽车、气瓶)有2359台,检查了2210台,占93.68%。其中,外部检查的1787台,因受生产条件限制,内部检查的176台,水压试验的247台。在2210台被检受压容器中,发现结构不合理的132台,严重腐蚀的250台,变形的11台,裂纹的15台,计408台。采取降压使用、检修后使用和停止使用的185台。
  1966年3月后,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气体制造厂负责。经山东省劳动厅审查同意,青岛有资格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是:青岛中国氧气厂,钢印代号青126—67;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钢印代号4—64—67。
  1980年6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青岛市劳动局会同山东省劳动局等对青岛煤气公司和青岛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站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站2台球罐设计和组装质量有严重问题,由山东省劳动局向该站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通知停止使用。1981年初,会同山东省劳动局对青岛的高压气瓶检验单位进行了审查,7月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青岛市高压气瓶检验单位是:青岛氧气厂,钢印代号L11;青岛北海船厂,钢印代号L12。同年,开展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检查,青岛市压力容器中有反应器412台,换热容器813台,分离容器300台,贮槽292台,汽车槽车31辆,火车槽车5辆,球罐7台,液化气钢瓶69468只,其他高压气瓶5762只。1982年,开始实行在用液化石油气槽车检验和使用登记。受山东省劳动局委托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在用槽车的全面检验。至1986年底,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使用证的槽车计128辆,检验球罐30台,储罐150台,各种压力容器1500台,气瓶1万只,抽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3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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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六节 事故监察


  事故报告 1950~1962年,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分别执行1950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公私营厂矿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和1956年8月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2年7月起,执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暂行办法》。1963年,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1975年11月,执行国务院劳动总局修订的《蒸汽锅炉、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每季末填报《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项事故季报表》,一般事故不统计上报。1984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制定的《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事故纪实 一、1959年4月24日13时15分,青岛沧口飞机场铁鹰幼儿园立式冲天管锅炉发生爆炸,240公斤重的锅筒炸飞高约500米,落于400米外的实业酒精厂院内,锅炉及设备全部被摧毁,操作工人马有乔被抛出7米,炸伤不治身亡。事故原因是: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失灵;操作人员马有乔不是专职司炉工,未经安全教育和操作训练;该炉系由立式多火管锅炉改造的冲天管锅炉,结构不合理,且锅筒与炉胆采用角焊。
  二、1977年7月29日11时5分,青岛第一木器厂蒸煮圆木的软化罐发生爆炸,罐内圆木及铁笼冲出,罐体向后移位1.5米,造成6间平房倒塌,1人死亡,4人烫伤(面积在70%以上),3人轻伤。该设备是1976年5月自行设计改装的,原设计封头24个坚固螺丝,在使用后不久就只有12个,以后又减少到9~10个,加上主要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事故发生。
  三、1977年8月29日14时,青岛化肥厂1号蒸汽锻烧炉预热加温准备投产时,汽室爆炸,汽室冲出20余米,冲倒两堵墙,损坏部分设备,气流将50米外的火车车箱冲翻,使1人重伤,3人轻伤,厂房倒塌,造成纯碱停产。
  四、1985年12月10日9时45分,青岛石油化工厂化工车间聚醚中试室,在研制“303”聚醚过程中,由于搅拌机故障,造成温度失控,反应压力急剧上升,使壁厚40毫米、设计压力100公斤/平方厘米的高压聚合釜发生爆炸,235平方米的三层楼房被摧毁,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五、1985年12月28日0时50分,青岛肥皂厂当班司炉在排污过程中睡觉,造成炉水泄漏,6.5吨燃油锅炉全部管束被烧毁,上汽包过热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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