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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司法行政
第五章 人民调解
第三节 调解纠纷
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纠纷。50年代,主要调解婚姻、赡养、继承、买卖、债务、分家析产等一般民事纠纷和侵害个Renquan益以及轻微刑事案件。1950年,青岛市婚姻家庭纠纷增多。1953年5月,青岛市区6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815件。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有了长足发展。1957年全市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727件。
1958年,青岛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行政性人民调处委员会取代,工作范围扩大,除调处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外,还审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1961年,根据上级的指示,重新恢复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1963年,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4748件,其中民间纠纷4365件、轻微刑事案件383件。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组织瘫痪,工作无人做。1973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恢复,人民调解工作也开始恢复。
进入8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的内容和数量都有很大变化。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有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房屋宅基、债务、农业生产、损(伤)赔偿、家庭、邻里、其他纠纷十大类。1981~1986年,全市共调解民间纠纷126446件,平均每年调解2万余件。最多的是1984年,调解25800件;最少的是1982年,调解13700件。在调解的纠纷中,家庭、婚姻、邻里、赡养(抚养)、房屋宅基、损(伤)赔偿纠纷较多。如1986年,全市共调解民间纠纷22211件,其中,家庭纠纷4348件,占18.9%;婚姻纠纷3740件,占16.2%;邻里纠纷3706件,占16.1%;赡养(抚养)纠纷2803件,占12.2%;房屋宅基纠纷2107件,占9.1%;损(伤)赔偿纠纷1745件,占7.6%。民间发生的纠纷绝大部份由调委会进行了调处,调处率达96%,调解后绝大多数双方当事人比较满意,调解成功率达89%。由于调解及时,方法得当,防止可能发生的自杀、凶杀案件111起,非正常死亡204人。
附 调解事例
一、家庭纠纷事例。四方区开化路有一户居民,婆媳之间因抚养姑姐之子发生纠纷。媳妇被丈夫怒斥和打骂,回娘家久住不归,并提出离婚。其婆母内心苦恼,于1983年5月19日晚11时许,携绳外出寻短见,被邻居发现告知居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规劝回家。后多次调解,婆媳终于和好。同年7月一天,婆媳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夫不问情由,对其妻大打出手,其妻一气之下,用菜刀将壶、锅等用具剁毁,其夫恼怒之下将家中的汽油浇在床上、被上准备自焚。在这紧要关头,调解员及时赶来,从其夫手中夺下火柴,避免了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经过调解委员们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最后深深感动了这一家,使各自做了自我批评,重新和好至今。
二、邻里纠纷事例。市北区市场二路赵某与任某两家邻居关系一直不好。两家人一见面就指桑骂槐,滋事生非,搅得四邻不安。有一次,赵家倒污水溅到任家水桶上,两家女儿撕打起来,任家女儿的手指被咬伤,拿来斧头要拼命,吓得赵家关上门,结果大门被劈了两个洞。1983年5月9日的清晨,任家女儿去倒痰孟,与端面盆的赵家女儿相碰,又发生了撕打。任揪着赵的头发在走廊里拖来拖去,把头发揪下了一撮。赵家因怕再次遭打,搬至亲戚家躲避。市场三路办事处和居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赵、任两家矛盾,防止纠纷进一步恶化,组成了联合调处工作组,通过讲形势,讲法律,说团结的好处,论纠纷的危害,使赵、任两家受到教育,相互主动检查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希望和好。之后,任家夫妇主动把赵家接来。5月30日晚上,在联合调处组的协调下,赵、任两家坐在一起相互道歉,握手言和。院内群众也纷纷前来祝贺,大家吃着赵、任两家买的喜糖,说说笑笑,齐声赞扬人民调解好。
三、婚姻纠纷事例。沧口区永定路1号,住着一对聋哑夫妻。他们于1980年结婚后,婆媳住在一起。夫妻俩互敬互爱,次年生一男孩,日子过得很幸福。后因婆媳纠纷,这对聋哑夫妻闹离婚。司法助理员辛美香从事调解工作多年,调处聋哑人的婚姻纠纷还是第一次。为解决语言不通的问题,她请了懂哑语的同志做翻译。虽多次找男女个别谈话,做和好的工作,但收效不大。后来发现双方父母在场时,离婚的态度很坚决,双方父母不在时,二人却不提离婚。辛美香分析认为,夫妻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关键是要做好双方父母的工作。辛美香及时召开了调解联席会,请男女双方及父母参加,双方住地居委会、办事处有关领导对双方进行了热情的帮助,当事人均做了自我批评,媳妇主动向婆母道歉,婆母也诚恳地向亲家认了错,夫妻双方表示重归于好。会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其中一条是男方黄祖智暂去女方娘家居住,每月交母赡养费10元。这一协议三方都很满意。会后亲家亲热地拉着手,高高兴兴走出办事处大门。
四、经营纠纷事例。莱西县南墅镇东馆村村民赵某社与赵某光等10余人,合伙到平度县境内开采石墨,因生产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高,年终,负责人赵某社分配给每个成员2000元,成员赵某光认为分配不平,当即拒收酬金,提出至少要分给其现金5000元。赵某社再三申明无力支付,赵某光不肯让步,先后多次找赵某社要钱不成,便扬言:“不给钱就和赵某社拼了!”其父得知后,也要同6个儿子一起到赵某社家闹事,声称:“我6个儿子,豁出去死1个还有5个。”调委会发觉后,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但效果甚微,双方对立情绪不减。一天晚上,赵某光不听劝导,用杀猪刀把写好的恐吓信插到了赵某社家的大门上,信中称“再不给钱,就以刀相拼,让你过不好年。”调委会得到报告后,深感问题严重,即与村委、村支部紧急研究,一面派纠纷信息员随时掌握和控制赵某光的情绪和行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一面立即派调解委员会成员对赵某社进行耐心的说理疏导,指出其组织合伙经营,应当事先签订协议公开收支情况,协商公正分配,不能自行一人说了算,希望他合理支付红利。赵某社思想通了,同意再支付赵某光1000元。调解员同赵某光一起学习法律,指出用恐吓信及刀子插在赵某社家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再以刀相拼,后果将更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转告了赵某社同意再支付1000元酬金的意见。赵某光终于认识并检查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要遵纪守法,同意调解,从而使一起将要激化的矛盾得到解决。第二年开春,赵某光又和同伴重整旗鼓,投入了开采石墨的生产经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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