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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五章 节育技术与优生优育

第一节 节育技术


  青岛市的节育工作开展较早,始于50年代。当时工作重点是避孕,主要是使用避孕套、阴道隔膜等药具达到避孕节育目的。各级综合性医院的妇外科医务人员和各级妇幼保健部门的人员进行了计划生育的社会宣传、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和节育手术。1958年初,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开始推行塑料节育环避孕方法。并在妇幼保健院、市立医院、台东医院、青纺医院进行了推广。同时,应群众的要求,开展了输精管结扎工作。1959~1962年,由于妇女生育能力减退,节育工作处于自然停止状态。1963年,在全市出现生育高峰的情况下,青岛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精神,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成立了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大力开展科学避孕。在全市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通过到外地学习、举办短期节育技术培训班、组织有经验的大夫到技术条件较差的单位巡回指导和手术示范等方式,提高全市节育技术水平。并通过抓典型,选择不同类型的人做节育手术进行宣传,消除了一些群众的顾虑,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主动接受节育措施的人大量增加,1963年比1962年放环避孕人数增加了34倍。1964年初,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节育手术常规,制定了全市节育操作常规,全市能做计划生育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女性绝育术和男性绝育术四项手术的技术人员达155人,到1965年底发展到316人。这支队伍的发展,使青岛市计划生育手术量大幅度上升。1965年,全市做绝育手术86336例,是1964年(28684例)的3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节育技术机构陷于瘫痪状态,节育技术工作跌人低潮。
  70年代初,节育技术工作又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节育工作全面展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节育技术工作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依据国家颁布的《节育手术常规》,青岛市开始狠抓节育手术工作的质量,同时加强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手术操作做到“稳、准、轻、细”,把手术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80年代,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计划生育,提供节育技术、药具服务,组织干部培训。1987年,提出了加强服务站室管理、开展好节育技术服务、提高节育有效率的要求。并采取措施加强了节育技术队伍建设,对基层技术人员实行一培训、二取证、三上岗的做法。各级服务站室积极开展各种节育技术工作,并为育龄妇女提供透检、孕情跟踪等服务,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在山东省计生委的指导下,对四项手术进行了规范化表演和专家授课,统一了节育手术的操作标准。1990年,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做节育手术65769例,占同期全市节育手术总数的40.78%。
  节育技术研究机构 青岛市从事节育技术研究的机构除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外,还有市妇幼保健院、人民医院、市立医院、青岛医学院等。到1990年,全市已建立起男性、女性计划生育研究室和优生遗传实验室近10个。
  节育技术研究项目
  输精管结扎手术 50年代,主要经阴囊大切口结扎输精管缝合。60年代学习曹县经验,采用针头固法小切口不缝合手术方法,颇受群众欢迎。1963~1965年,青岛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各医院纷纷进行切口部位、大小、缝合等方面的探讨。1978年,男性输精管结扎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始推行直视钳穿输精管结扎术,至此,其他男性输精管结扎手术不再使用。
  输卵管结扎手术 50年代,输卵管结扎多采用腰麻、骶麻腹部小切口双侧结扎手术。60年代,采用普鲁卡因局部浸润麻醉腹部小切口输卵管结扎术。1965年起,青岛市开始统一采用输卵管轴心包埋法。1979年,青岛市台西医院用自制复方苯酚胶浆插管法注药输卵管技术,总成功率达88.47%。80年代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青岛市开始使用“粘堵术”、“银夹术”和皮下埋植等技术。
   宫内节育器 1958年,青岛市引进不锈钢金属单环宫内节育器。1979年,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医用硅橡胶嵌铜宫内节育器的研制,成功率为93.36%,1983年通过省级技术鉴定。1983年,市计划生育科研所等单位进行了硅橡胶铜粉宫内节育器的研制,继续存放率为82%,1985年12月通过省级鉴定。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参加了全国攻关课题的科研工作,研究内容包括放置金属“0”型宫内节育器后的宫腔形态研究、三种国产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比较性研究、六种时期(产时、剖宫产时、中引后、产后、钳刮后、经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效果和副反应观察,宫内节育器出血副反应药物预防和治疗,宫内节育器子宫血机制研究,十二省市农村育龄妇女宫内节育器(金属单环)使用效果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降低脱环率,提高继用率和减少放环后的并发症,1982年进行了宫内节育器放取钳的研制,1986年进行了应用B超探讨金属单环带器妊娠原因分析,均取得了较理想的成果。
  人工流产术 60年代前,早期妊娠终止大多采用刮宫术。1963年9月,青岛市使用电气吸引器施行人工流产试验成功,随后设计生产了手提式和脚踏式吸引器。1965年6月,青岛市推广负压瓶吸引器施行人工流产。1973年,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试用1‰雷佛奴尔引产获得成功。
  获奖成果 自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工作至1990年,全市有多项科研成果获奖。1983年,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等单位进行了硅橡胶铜粉宫内节育器的研制,继续有效率为82%,1985年12月通过省级鉴定。1984年,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进行宫内节育器放取钳的研制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1986年,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进行的应用B超探讨金属单环带器妊娠原因分析研究,提高了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获国家计生委科技进步三等奖。1986年,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参加的三种国产宫内节育器的l临床比较性研究,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和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参加的六种(产时、剖宫产时、中引后、产后、钳刮后、经后)时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效果和副反应观察研究。其中,获国家计生委“六五”计划生育委级科技攻关成果二等奖52项、三等奖32项。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人类精子库的建立、人工授精技术的研究,1987年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胶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单位完成的“8602”优生保健雾化剂研制及效果观察,1988年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状。
  避孕药具的推广应用与管理 青岛市自1954年第四季度开始由中国医药公司经营推广避孕药具,当时以外用药具为主,主要有避孕套、子宫帽、避孕膏、阴道隔膜、避孕栓等避孕药具。1958年,普遍推广使用金属单环,并引进日本产塑料节育环,在市内几个医院进行了试验。1967年,口服避孕药开始引进,当时以短效口服避孕药为主,主要有避孕片1号、2号,短效18甲烘雌酊片和复方18甲短效口服避孕药片。1975年初,青岛市开始进行复方18甲长效口服避孕药临床观察,1977年lo月开始推广应用。这时还引进了长效口服避孕药(针),有长效避孕针1号、18甲长效口服避孕药等。1978年6月,外用避孕药膜开始在青岛市应用推广,由于使用方便,有效率高,很受群众欢迎。避孕套是外用避孕工具中使用时间最长,用量最大的一种,各生产厂家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对避孕套品种不断改进,质量不断提高。1984年后,引进螺旋、颗粒等型的避孕套。在此期间开始试用探亲避孕药,主要有天津探亲速效丸和53号探亲抗孕片。同时对男用口服避孕药甲酸棉酚进行了试点。80年代陆续引进18甲速效口服避孕药片、复方18甲短效口服避孕滴丸、口服避孕片。号,口服避孕药。号、1号、2号。还引进了甲地孕酮片(即探亲避孕片1号)。
  避孕药具的供货方式,50年代是医药商业部门计划收购,在系统内原价调拨销售。1958年,全市有包括药房、百货店、供销社在内的154个销售点。再加上全市的医疗保健单位,在全市形成了庞大的供应网络。由于当时的计划生育宣传深度、广度不够,所以销量有限。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70年,青岛市根据上级指示,对几种常用的口服避孕药实行免费供应。1974年又对所有避孕药具实行免费供应。主要由各国营药店供应,部分百货商店设避孕药具专柜,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逐级下发,直至基层干部和宣传员把避孕药具送到群众手中,这种供应方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这种方法影响了经营部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避孕药具效益的发挥。80年代,代销方式改为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医药商业部门代购调拨,医药部门向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经营管理办法,使避孕药具的供应趋向合理通畅。1985年,避孕药具实行经费包干,计价调拨,定量发放。由原来药具的供应、调拨、保管以医药部门为主,改为由计划生育部门单渠道发放,从而减少了避孕药具供应环节,进一步提高了避孕药具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85年1月,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医药公司进行了避孕药具的交接,接着青岛市及所属六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相继成立;各区均设药具管理工作人员。1985年6月开始,供货方式变为“在按系统有计划免费供应的同时,在市内药店或商店设立零售供应点”的双轨制供应办法。1985年,青岛市有零售点12个,到1986年底共设有零售点36个。此后,所属六县和黄岛区及所属乡镇相继开设了零售点,从而形成了避孕药具完整的供应体系。避孕药具供应种类也由50年代的5种发展到18个品种30个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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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五章 节育技术与优生优育

第二节 优生优育


  优生优育宣传和研究 60年代,青岛医学院即开始进 行人类细胞遗传学的研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青岛市在控制人口过快 增长势头的同时,开始了大规模的提高人口素质、优生优 育宣传。市科协、计生委、妇联、卫生局等部门定期举办 优生优育讲座学习班和培训班,建立了现代家庭学校、新 婚学校、孕妇学校、独生子女家庭学校等,把优生优育知 识宣传教育渗透到育龄人群的婚、孕、育各个环节中去。各 级计划生育部门系统、全面地印制了优生优育宣传图片资 料和优生优育知识小册子,通过计生和民政部门送给育龄 群众学习,并对群众进行优生、优育、优教教育,及时满 足群众的要求。
  1980年后,青岛市加强了优生优育工作。市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所率先建立了优生遗传研究室,配备了包括1名 主任医师在内的6名科技人员,投资10万元购置了产前诊 断的先进设备,并开设了遗传与优生咨询门诊。随后,全 市卫生医疗单位和各县区计划生育科研所、服务站普遍建 立了优生遗传咨询门诊与优生研究室。台东区、市南区、市 北区率先开展了对育龄夫妇婚前检查,对妇女的孕情检测 和优生预测,推行怀孕早期遗传疾病的产前诊断、咨询。随后,全市普遍开展了此项工作,受到群众的欢迎,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为搞好优生优育工作,1981年市计生委与市卫生局共同成立了病残儿会诊小组,由市计生委一名科技人员与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妇幼保健院、青医附院四家医院各出一名儿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市内五区的病残儿进行会诊。各县、区从1983年开始也相继成立了病残儿会诊小组,在城乡普遍开展了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审批程序,对病残儿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医学会诊。为研究病残儿的发病原因及规律,1989年,组织专门人员对1981~1989年审批的1085例病残儿的会诊资料,进行了整理总结。发现病残儿属神经系统疾病的为406人,占37.35%;属心血管系统疾病的187人,占17.24%;属五官科系统疾病的为165人,占15.21%;属明显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愚型、脑积水等)48人。通过综合分析发现由于缺乏常识和有效护理,在妊娠期、分娩期和产后保健期造成了不少新生儿病残,还有53.82%的新生病残儿的原因不明,这是优生的一大隐患。为此,1990年,青岛市开始在城市普遍建立了病残儿母亲二胎孕情系统管理档案。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先发给准孕证,然后由夫妇携孩子到计划生育科研所接受孕前检查和指导,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怀孕。在怀孕早期进行一次检查,怀孕4~5个月再进行一次诊断,对情况可疑者再进行羊水检查、B超检查,发现胎儿畸形立即终止妊娠。在排除胎儿畸形后,孕妇持准孕证换取准生证。为保证优生顺产,还开展了配合生物反馈仪进行心理疏导和放松训练,使孕妇易化产程,加速分娩,避免产场滞产。婴儿出生后继续追踪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诊断治疗。
  由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全面开展,使青岛市婴儿出生质量显著提高。1986~1989年,全市新生婴儿病残率控制在2‰以内,比1985年下降了2‰,比1980年前下降了4‰。
  优生优育主要科研项目 1985年,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进行宫内产前诊断研究,建立了宫内产前诊断的细胞遗传学实验方法。1987年12月,通过省级鉴定。同年,对宫内产前诊断、先天畸形与遗传咨询临床研究、自然流产原因分析研究、胎儿肺成熟度研究等课题研究成果分别获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国家计生委科技进步三等奖。
1984年,青岛医学院进行了先天性细胞病毒感染与胎儿畸形关系的研究,1988年3月通过省级技术鉴定。1986年胶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了“8602”优生保健雾化剂的研制,实验有效率达93.84%。1987年,通过省级技术鉴定,并获山东省科委三等奖。同年,由国家计生委主持,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参加的预防优生学的研究课题,获国家计生委科技进步二等奖。同时,青医附院建立了人类精子库、人工受精的技术研究取得显著成果。1987年12月,市计划生育科研所开展的孕早期诊断研究项目,通过羊水细胞培养及绒毛培养成功的对智力低下、无脑儿、脊柱裂、开放性神经管缺损等多种基因病进行产前诊断,获得国家部委级奖励。同年,市计划生育科研所还开展了棉酚安全性研究,在国内首先提出了棉酚的抗育作用的不可逆性研究,在国际棉酚学术会上得到专家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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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六章  生育状况

第一节  育龄妇女数量及年龄构成


  育龄妇女数量构成 1953年,青岛全市育龄妇女的总数是228718人;1964年是305860人;1982年是1600485人;1990年是1897677人;分别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是:24.9%、22.1%、26.25%、28.48%。育龄妇女的绝对数明显增长,占总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1982年,在全市女性人口中,育龄妇女所占比重是53.26%;1990年,育龄妇女占全市女性人口的57.94%。《婚姻法》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以20岁为育龄妇女的起始年龄,则以20~49岁为育龄妇女年龄组,以此计算1982年育龄妇女总数为1204368人。其中,20~29岁妇女的比重占到44.48%,育龄妇女中有近一半的人数是生育力最旺盛的妇女。1982年和1990年,青岛市区育龄妇女占全市育龄妇女的总数,分别是21.24%、34.45%,县(市)、区的育龄妇女占全市育龄妇女总数分别是78.76%、65.55%;青岛市的育龄妇女主要分布在乡村。
  育龄妇女年龄构成 育龄妇女年龄构成的共同特点是:低年龄段人口所占比重大,育龄妇女年龄构成年轻,处于生育旺盛时期的妇女比重大。在自然生育的状况下,这种年龄构成预示着生育率将呈上升的趋势。育龄妇女年龄构成的另一特点是,相临年龄段之间人数差异较大。1982年,25~29岁组的育龄妇女是304736人,其所占比重在各年龄组中居第二位,而该年龄组的生育率最高,因此导致1981年、1982年的生育率有所上升。20~24岁组育龄妇女是235267人,所占比重相对于临近的两个年龄组小,这是致使1983~1986年生育率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15~19岁组育龄妇女有396117人,是人数最多的年龄组,则是1986年后育龄妇女生育率有所上升的重要原因。
  育龄妇女文化构成 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的文化构成偏低,大学毕业者仅占0.56%,文盲、半文盲占25.63%。市区与县区相比,市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育龄妇女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县区。
  1989年,全市育龄妇女中大学生人数是1981年的3.8倍。其中88.72%分布在市区,11.28%分布在县区;文盲、半文盲人数大量减少。
育龄妇女职业构成 1982年,市区育龄妇女在业率明显高于农村;1990年,农村育龄妇女在业率已与市区育龄妇女在业率相当。
  青岛市市区、县(市)、区育龄妇女在业率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不同点是市区育龄妇女在业年龄起始晚,结束也晚,在业率较稳定。20~44岁组的在业率持续在95%以上。而县(市)、区的育龄妇女由于受教育程度底,较早地从事劳动生产,所以县(市)、区15~19岁组的育龄妇女在业率高于市区,而25~29岁组的育龄妇女在业率较20~24岁组有明显下降,其主要原因是该年龄组的生育率最高,许多农村妇女在生育后,从生产劳动转向家务劳动;城市中的在职妇女在休完产假后又继续工作,所以在业率无明显波动。农村育龄妇女多从事农、林、牧、渔等重体力劳动,由于40岁以后体力下降,致使在业人员明显减少。
  育龄妇女职业分布 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最多,这部分人员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占全市在职妇女的4/5强。市区育龄妇女从事脑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者的比重明显高于县区。1990年,全市育龄妇女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者的比重为64.16%,产业、运输工人占21.30%,两者相加共占85.46%。市区育龄妇女从事脑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者占37.71%,县(市)、区为5.95%,市区明显高于县(市)、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和产业劳动等较重体力劳动为主要职业的育龄妇女市区占68.13%,县(市)、区为94.07%,后者比前者高出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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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六章  生育状况

第二节 生育水平


  育龄妇女生育率 1953年,青岛市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134.97‰;1964年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93.27‰;1981年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65.44‰;1989年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53.71‰,四个年份比较,明显呈下降趋势。
  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率最高的年龄组是25~29岁组;1989年,育龄妇女生育率最高的年龄组是20~24岁组,20~34岁三个年龄组是妇女生育的主要年龄段。两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青岛市与山东省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相比,总的变化趋势相同,但青岛市的年龄别生育率均低于全省水平,生育率曲线呈低峰窄峰的特点。青岛市妇女生育起始年龄较晚,生育数量少,最大终止生育年龄小,生育期短。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生育峰值年龄是27岁,峰值生育率为280.26‰;1989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生育峰值年龄是24岁,峰值生育率为198.42‰。青岛市区和县 (市)、区的年龄别生育率的差别主要集中在15~24岁两个年龄组。这表明农村妇女的生育起始年龄较市区早,同时也表明农村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也逐步向着城市趋势发 展,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生育政策已普及农村。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916‰,1989年为1.51‰,均比山东省妇女总和生育率低。全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与退出生育期的50~64岁年龄组的妇女终身生育率相比较,平均每个育龄妇女一生中少生了三个孩子,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
  平均活产子女及存活子女 1982年、1990年,青岛市区的平均活产子女及存活子女明显低于县(市)、区,而子女存活率明显高于县(市)、区。这说明市区的生活水平、医疗卫生条件要好于县区。育龄妇女年龄越大,平均活产子女数越高,存活子女数越低。
  1982年,60~64岁年龄组的妇女生于1917~1921年,30年代初期进入婚育期,4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为5.08,平均存活子女数只有3.77,存活率仅为74.18%。这个年龄组的妇女生育处于自发状态,由于战争、生活水平低和医疗卫生条件差的影响,使子女存活率很低。50~59岁年龄组的妇女出生于1922~1931年,40年代进入婚育期,5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由于当时国家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加之建国后人民生活安定,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提高,致使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最高。40~49岁年龄组的妇女出生于1932~1941年,50年代初期进入婚育期,6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由于青岛市从1956年就开始号召节育,并实行了一系列较为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加之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使这两个年龄组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有所下降。30~39岁两个年龄组的妇女生于1942~1951年,60年代初期进入婚育期,7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此时正值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和完善阶段,计划生育在全社会已形成共识,因此,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明显下降,高胎次生育基本得到控制。25~29岁年龄组的育龄妇女,70年代中初期进入婚育期,80年代处于生育旺盛期,此时国家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绝大多数妇女响应国家号召,终身只要一个孩子,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仅为1.08。20~24岁的育龄妇女有生育的人数也较少,15~19岁的育龄妇女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妇女的生育状况除政策因素影响外,还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随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大生产对劳动力数量的要求减少,对劳动力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这一要求通过社会、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等因素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向少生、优生方面转化。再者避孕节育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使人们的节育愿望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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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生育状况

第三节 生育胎次


  胎次率 城乡胎次率变化的特点是:胎次越高,胎次率越低;一胎率城乡差别较大,市区明显高于县区,二胎以上胎次率县区明显高于市区;县区中有1/4以上的夫妇生育二胎,且在农村有上升的趋势。
  文化程度与生育胎次 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一胎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多胎率逐渐下降。1981年、1989年,一胎率都是大学文化者最高,分别占94.91%、99.04%;小学文化者最低,分别为65.51%、53.69%。生育四胎以上的育龄妇女都是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
  职业与胎次 全市育龄妇女中,农、林、牧、渔劳动者人数最多,生育一胎率最低,二胎及多胎率最高。1981年,农、林、牧、渔劳动者为804301人,占育龄妇女总数的59.57%;1989年,农、林、牧、渔劳动者为1101369人,占育龄妇女总数的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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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三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对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店铺规



(1972年12月12日)
  市革委[72]55号文《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暂行规定》下达后,对推动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个《规定》的第十二条,在执行中有些单位提出了意见。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原规定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的第三个孩子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一项,暂缓执行,已经没有发给工资的给予补发。 二、关于福利待遇问题。市革委[72]55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起,出生第三个孩子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一律自理……。孩子入托儿所、幼儿园所需费用以及患病医疗费全部自理……”,考虑到当时规定执行日期较近,现决定延至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前段未享受上项福利待遇的,应予补发。对生第四个孩子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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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四 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摘要)



(1978年11月27日)
  (……上略) 二、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
  ……在党委的领导下,有一个精干得力的办事机构,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的精神,市委决定将市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为市革委直属单位(局级),在市委、市革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暂定十五人左右。市、区、县、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县以上机关和较大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及市区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都要设专职干部,从现有编制内的人员调剂解决。生产队大嫂子队长每十户一个宣传员和工厂车间班组的计划生育宣传员都要抓紧配齐。真正形成各级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各级专职、兼职人员要选择那些有一定工作能力,热爱这项工作的同志担任。对缺额的人员最迟要在十二月内配齐。
  三、(略)
  四、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以使计划生育顺利开展。国务院[1978]28号文件,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及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22号文件都有明确规定,要坚决认真贯彻执行。
  1.对有女无儿户,要鼓励他们“女娶男”,要准予报户口,并与本村社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和排挤,如若发现受歧视并摧残人身者应严肃处理。
  2.认真贯彻同工同酬政策。同工不同酬是“男尊女卑”流毒的表现,应为克服,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也有利于调动广大妇女参加初级阶段建设的积极性。
  3.对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个别干部、党团员、职工群众,不实行晚婚和节育者,要进行教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情节特别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破坏计划生育的阶级敌人要及时揭露,坚决打击。
  4.关于结婚年龄,过去根据上级指示,规定农村女二十三、男二十五,城市男、女双方均二十五岁的规定暂不变动;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提倡一个最好,最多两个,关于生育间隔,为了调整最近几年的生育高峰,间隔四至五年的规定也暂不变动。由于几年来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在有不少同志为了把青春献给初级阶段建设事业,自觉的实行晚婚和表示只要一个孩子,对这些先进的思想和行动,各级党委要给予鼓励和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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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五 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转发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79年6月14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现将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望按照省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一、发放时间,全市要求六月三十日前,将已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发下去,按照省的通知享受独子女待遇。
  二、发放办法,市内五区采取“以条为主,块块监督”,四县和黄岛区“以块为主”的办法,即:凡是职工一律由单位报主管局。城市居民、区属职工报各区。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一律要持证到所住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以便享受地方上有关规定的待遇。
  三、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要上光荣榜,召开表彰会,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大造为革命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革命舆论,以便把这项工作更加深入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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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六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79年11月2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
  遵照省革委(79)70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工作中又遇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范围:
  凡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育龄期内(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均可申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不受孩子年龄限制)。对已超过育龄期者,一律不予办理。 下列情况也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无子女父母收养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3.一对夫妇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
  4.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丧偶、离婚后决心不再结婚者(如男方带小孩,也必须限制在49周岁以内)。
  下列情况不能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一对夫妇已有两个孩子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3.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4.已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孩子归一方,他方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5.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儿童保健费的发放:
  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工分),其父母不论是职工、军人、社员都由双方单位、部队、生产队平均分担,由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城市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开支,由所在区为单位领、发,就业后,改由工作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为l临时工、合同工者,由招用单位分摊该方的儿童保健费。
  以上各项均从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月份开始执行。
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工资照发。 关于一个孩子的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的发放时间问题,可从子女一周岁起,发至十四周岁止。有的单位已经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发放的,可继续发放不再改变。 对又生第二胎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和一次性奖金。
  三、关于对经教育无效强生三胎以上的惩罚问题。
  凡经耐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强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除省革委《规定》中的各项外,还要征收超生费。城镇职工,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村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分。征收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生育三胎以上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所征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中。
  四、关于第二胎生育问题。生育第二胎要按计划。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如因孩子严重病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生第二胎者,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由所在单位上报批准。市区由区(局),农村由公社审批。凡未安排生育计划而怀孕者,应做流产。对强生第二胎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当年不评奖,调资晋级缓一次。
  五、关于非婚生育问题。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之月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后的九个月止,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工分)。
  六、关于照顾和优待做节育手术的问题。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金额掌握在30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
  七、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国家下达的生育计划,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并保证完成,要逐级负责。一个县(区)、一个局完不成计划,要由县(区)、局的主要擎天柱负责,一个公社、生产大队,一个工厂企业、街道办事处,一个学校等完不成计划,由各单位的主要擎天柱负责。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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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七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0年2月22日)
  根据我市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晚婚年龄问题。城镇男女满25周岁结婚。但男女一方27周岁以上,另一方24周岁,也可以结婚。
  二、关于一对夫妇终生一个孩子的奖励和优待问题。除执行省革委规定的各种奖励和优待以外;(1)终生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城镇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福利费和福利基金情况,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金额总数夫妇双方掌握在30元以内。农村社员,由生产队根据经济条件,经群众讨论,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工分,数额自定。(2)对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城镇优先就工,农村优先到社、队办企业工作。(3)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各卫生医疗部门应予优先就诊。(4)对独生子女的家庭的住房,城镇,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不少于两个子女家庭的面积;农村要安排条件好、不少于两个子女家庭的宅基地。(5)自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工资照发。 关于一个孩子的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的发放时间问题,可从子女一周岁起,发至十四周岁止。有的单位已经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发放的,可继续发放不再改变。 对又生第二胎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和一次性奖金。
  三、关于对经教育无效强生三胎以上的惩罚问题。
  凡经耐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强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除省革委《规定》中的各项外,还要征收超生费。城镇职工,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村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分。征收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生育三胎以上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所征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中。
  四、关于第二胎生育问题。生育第二胎要按计划。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如因孩子严重病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生第二胎者,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由所在单位上报批准。市区由区(局),农村由公社审批。凡未安排生育计划而怀孕者,应做流产。对强生第二胎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当年不评奖,调资晋级缓一次。
  五、关于非婚生育问题。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之月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后的九个月止,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工分)。
  六、关于照顾和优待做节育手术的问题。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金额掌握在30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
  七、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国家下达的生育计划,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并保证完成,要逐级负责。一个县(区)、一个局完不成计划,要由县(区)、局的主要擎天柱负责,一个公社、生产大队,一个工厂企业、街道办事处,一个学校等完不成计划,由各单位的主要擎天柱负责。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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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八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抱养孩子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通知



(1980年3月26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
  关于抱养孩子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问题,最近一些单位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经我办研究,并报市革委同意,对今后抱养孩子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问题作如下通知:
  1.根据省的要求,今后坚决制止到外省抱养孩子;
  2.从一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抱养孩子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3.过去抱养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不收回,但从一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停发保健费和保健工分,不发一次性奖金。过去已享受的不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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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九 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80年5月5日)
各县、区革委,各市直单位,各基层单位,农村各生产大队:
  现将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立即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并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为宣传,大造舆论,使《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决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省《规定》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同经济措施结合起来,防止简单化和强迫命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典型引路的办法,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贯彻执行省《规定》必须严肃认真,条条落实,奖惩兑现,取信于民。纪委、宣传、司法、公安、民政、劳动、财政、粮食、房产、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都要按照有利计划生育的原则行事,为贯彻落实《规定》各尽其责,保证付诸实施。过去市革委制订的一些规定和办法,凡与省《规定》精神不一致的,应以省《规定》为准,但在奖励方面的有关规定(如自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报名终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三十元以内的奖金;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的金额掌握在三十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等)可继续执行。 贯彻执行省《规定》要同落实人口计划结合起来。各级领导要坚持“两种生产”一齐抓,一年四季都不能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要抓紧五、六月份有利时机,狠抓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引产,巩固发展“一孩化”成果,刹住二胎,杜绝三胎,确保今明两年人口计划的完成。
  (此件发至基层单位、生产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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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十 青岛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照顾特殊情况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卡的通知



(1980年9月14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生办:
  根据省府(80)46号文件和省计生办(80)27号、30号通知精神,现对照顾特殊情况,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特殊情况,准予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给“二胎生育计划卡”:
  1.经医院检查证明(由市、县和黄岛区计生办指定医院检查),第一个孩子确系病残,并已满三周岁以上者;
  2.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以上),另一方为初婚者;
  3.婚后八年未育,而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要求生育者(如若作了人工流产,其抱养的孩子则可视为独生子女,并享受一切独生子女待遇)。
  二、发放办法:
  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要求照顾安排二胎生育计划,须经本人申请(如系第一个孩子是病残者,需附患儿的原始病历)。由女方所在单位群众评议,领导审查,上报各主管区、局、市直单位审核后,集中上报市计生办审批;四县一区也由各公社、县(区)直单位审核后,集中上报各县、黄岛区计生办审批。
  凡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者,一律由市、县(黄岛区)发给“二胎生育卡”和“证明信”,由本人持“卡”和“证明信”到所在单位和所住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登记盖章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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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十一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4年9月21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4]7号文件和中共山东省委(198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省委[1984]17号文件中规定:农村“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根据我市情况,“其他兄弟”中年满四十周岁以上(含四十周岁)的未婚者,也视为“丧失生育条件”。
  二、省委[1984]17号文件中规定:农村“长期从事远海捕捞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根据我市情况,“长期”是指连续五年以上,每年出海时间半年以上者;“远海”是指到渤海或出省属海域从事捕捞业的。
  三、关于抱养孩子的有关问题。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抱养一个孩子,但所抱养的孩子必须是学龄前儿童。
  1.婚后五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者;
  2.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者;
  3.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童的。
  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市区(不包括黄岛区)居民不准到外地和农村抱养孩子。
  (二)凡需抱养孩子的必须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村)和单位的上级部门(区、局、公司、乡、镇)审查,报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准予抱养孩子证明信”和生育卡,方可抱养孩子。
  (三)抱养孩子申报户口的手续是:抱养者本人持户口簿和申报户口申请书及准予抱养孩子证明信和生育卡,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盖章登记后再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四)凡省Gov[1980]46号文下达后未经批准而抱养的孩子,都要补办手续。对符合抱养条件的,准予登记落户口;对不符合抱养条件的,按[1980]46号文规定的超生二胎和多胎的办法处理。
  (五)对婚后五年未孕,经批准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如果本人自愿终止妊娠,并与单位签订不育合同,其抱养的孩子可享受包括儿童保健费在内的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四、有关待遇问题
  1.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夫妇双方均可增加婚假七天(共十天)。
  2.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为晚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可享受产假一百一十二天。二十四周岁以上女职工第一胎为双胞胎的,产假可按省Gov[1980]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产假八十四天,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3.新婚夫妇一方超过三十周岁,而另一方已满法定婚龄的,即可安排生育计划。对不够晚婚年龄、没有安排生育计划而生育者只休产假五十六天,夫妇双方在女方二十四周岁前不能评为先进,待够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女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产假可享受一百一十二天。但产假期满后仍休病假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如丧偶、离婚、以及一方考取研究生或被判刑者,儿童保健费可暂由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部发给,待再婚、研究生分配工作或刑满释放就业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6.凡经医院产前诊断确认胎儿罹患严重缺陷者,应动员终止妊娠。对夫妇双方从优生考虑,未生育而自愿要求绝育和终止妊娠者,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照顾。
  7.除认真贯彻独生子女入托、人园、招工、招生、医疗、住院、住房分配等“七优先”外,许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实行免费入托、免费医疗等,这是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应予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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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附录十二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8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Gov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Gov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Gov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以服务为宗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育龄妇女,提供宣传、技术、药具、培训等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职责分工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咨询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医院经批准后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积极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应检验申请结婚登记者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审批、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验看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记工作。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对拟暂住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应检验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节育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Gov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层层制订任期和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合同书,把人口指标与各项经济指标一起承包,并作为考核各级Gov政绩和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任指标包括:年末总人口、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以及应节育率、一孩应报名领证率、无大月份引产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定并公布人均占有水平。
  第十条 坚持计划管理,严格实行生育证制度。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按市下达的人口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核发生育证。市内五区按市统一规定的发证范围,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持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领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一条 各医院、妇产院、妇幼保健站(所)在建立产前保健卡片时,要协助审查有无生育证,优先给持有生育证者建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生育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生育证者,凭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信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单位报销,假期一天。
  第十三条 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并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结婚的,需持绝育手术证明方可登记;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的。
  第十四条 女方年满三十五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抱养一个孩子(学龄前儿童):
  (一)结婚多年未育,经检查治疗无效,并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育症的;
  (二)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的。
  凡申请抱养者,由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提倡鼓励晚婚、晚育。
  晚育系指女方初婚达到晚婚年龄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或结婚后满二十三周岁九个月生育者。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 晚婚后生育双胞胎或女职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不影响晚育假的增加。
  第十六条 按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可按职工奖金的平均数发给)。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应按规定享受假期,不得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凡用每月五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再加发三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费(按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列支渠道开支)。没有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不加发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含职业班)的学费,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学费标准,凭学校开具的收据给予报销。报销的办法是: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个学期(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一方系无业居民或在外地市(包括现役军人)工作的,由本市在职一方全部报销。父母均系无业居民(包括退职)的,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报销。
  农村可参照上述办法,从村集体留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给予表彰并发给一次性奖励四百元,由双方单位分摊,按独生子女保健费列支渠道列支。 农业人口、无业居民可由当地Gov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可换发《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夫妇双亡,独生子女寄托亲属抚养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负责发给抚养费的单位发给。
  第二十二条 男方系城市在职职工,女方系农业人口,在城市结婚居住满两年,生育一个男孩的,仍由女方原籍负责管理,签订不育合同后,给予出具证明,可由男方所在单位给予办理《独生子女证》,发给全部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批同意抱养一个孩子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除儿童保健费以外的其他待遇。抱养后又怀孕的,可审批生育二胎。自愿终止妊娠者,签订不育合同后,给予表彰奖励,并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计划生育责任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责任制和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责任指标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按照责任制和合同规定给予处罚。
  对出现计划外二胎的企业、事业基层单位,每出现一名扣罚三千元至五千元,多胎加倍处罚。款项按地区上缴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出现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对已授予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后又出现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要撤销其当年所授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出生第一个孩子后,除自愿终生不生二胎外,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生育二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除审批的病残儿二胎外,均追回已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多划责任田的收益折款。
  第二十六条 除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超生处罚严格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外,对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超生处罚,一次性征收超生费的标准为:农业人口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分配的五至十倍;城镇无业居民不低于二千元;个体工商户不低于年收入的一至二倍。
  超生费征收办法:属于农业人口的由乡镇人民Gov征收;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主管部门征收。
  超生费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婚生育和私自抱养孩子。对非婚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加一个胎次的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对未经批准私自抱养孩子的,按其已有子女数累计胎次,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干部、民办教师、计划内临时工以及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生育政策和奖惩规定均按本办法中对职工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Gov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Gov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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