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废除商家“最终解释权”
2011年1月18日,由青岛市消保委委托文康律师事务所起草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草案出台,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利用第三方平台打击商家吸金后跑路带来的消费纠纷成为全国首例。草案共有九大项30余条内容,涵盖了从消费者同商家签合同到消费过程中,以及出现意外情况退卡的方方面面。 背景 预付费式消费投诉量居前十 中消协投诉部的邱建国主任介绍说,从2007年开始,预付费式消费就成为全国十大消费投诉之一,也是十大解决难题之一。预付费式消费也就是市民通常的存钱办卡消费,几乎涵盖了美容美发、健身、游泳等等多个方面,但消费过程存在不透明,欠缺公平,成了商家的“一言堂”。在这个消费过程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该把消费权利主动交给消费者,而不是“绑架”消费者,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建立这种格式合同可以起到让消费者和商家都“明白”的作用。[b]废除商家“最终解释权”[/b]
在消费者持有的卡上,通常都会出现这样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每次出现纠纷时,商家通常用这几个字堵消费者。“这次废除经营者办卡的 ‘最终解释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消费者明白消费。”市消保委副秘书长王同洲说,草案规定了经营者应对重要事项 (包括办卡不退)做出明确告知,也应通知消费时增加的收费项目,以及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的变更,并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废除“最终解释权”的同时,草案也同样赋予了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比如,消费者无故退卡,经营者可以按照约定收取消费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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