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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10-4 16:27

青岛市志62:卫生志 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五篇 医疗管理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Gov和市卫生局提出“为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服务,保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任务”的服务方向,从组织上进行整顿的培训,医院结构上进行调整。对各医院的业务制度基本上没有触动,针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了一些修改,如改革门诊挂号,实行预约挂号;为解决门诊病人“三长一短”(挂号、缴款、取药时间长,看病时间短),实行门诊定额;为解决住院难,规定出入院标准,规定财务开支和勤俭办院等。
  1958年市卫生局在全市推广市立医院、青医附院实行三班门诊的做法的经验,在全市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普遍实行三班(24小时)门诊。全市各医院普遍建立了急诊制度、出入院制度、查房制度、隔离消毒制度、会诊转诊制度手术制度、中医工作制度、分娩工作制度、婴儿室工作制度、放射科工作制度、理疗科工作制度、检验科工作制度、血库工作制度、供应室工作制度、病案讨论制度、病理解剖制度、病案室工作制度、统计工作制度、住院规则、药剂科(室)工作制度、处方工作制度、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制度等,使医院业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趋向完善。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相应建立健全了巡回医疗、下乡、下厂、地段预防、爱国卫生、增产节约、勤俭办院和人员编制等规章制度。
  “文化大革命”中,医院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出入院无标准,入院病人无病程记录,出院病人无病情治疗小结,医生不下医嘱,护士不测体温,医生变成司药,探视病人无制度,医疗差错事故不断发生。“文化大革命”后期,虽然也恢复建立了一些制度,由于政治路线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领导软,群众散,不敢管,无法管,有章也不循,医疗管理混乱。1977年开始,扭转医院混乱局面。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恢复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重点放在加强门诊第一线,恢复科主任负责制坚持科主任、高年医师看门诊,建立健全查房、病历书写、病案讨论、会诊、探视交接班、查对等规章制度,提高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护理大练基本功。经过艰苦努力,一些要的制度逐步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医院的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全市各级综合医院和专科 医院重点建立了三级查房制度,三级护理制度,加强门诊、急诊抢救工作制度,恢复了病案室和门诊大病历,医院的行政会议、请示报告、总值班制度恢复健全起来,共计恢复建立规章50制度多项。1979年在台西医院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医院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1980年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行方案(草案)》的通知,在全市全面展开。医院经济管理的实施,推动了医院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医院在实践认识到“管理创造效益”。1982年卫生部正式颁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市各医院又进一步修订了各项管理制度。经过几年反复检查落实,做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使医院的管理制度完善起来。尤其是1984年以后结合法制宣传教育,把医院的规章制度与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密切联系起来。1986年在全市推行医院科学化管理,实行院长业务行政查房制,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在行政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医疗科室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医生、护士实行挂牌服务;医技科室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勤部门实行任务承包责任制和单项任务承包责任制。

leon 发表于 2009-10-4 16:27

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管会卫生部接管了市立医院、市民医院、传染病院、妇婴保健院、麻风病防治院、第九防疫医院、花柳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卫生试验所、海港检疫所、中心卫生所、台东区卫生所、四沧区卫生所、浮山区卫生所、李村区卫生所,以及高级医事职业学校等17个单位,医技人员270名,职员79名,工友156名。接管的单位原领导体制一律不动,原任院、所、队、校和科长一律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已随国民党撤离或长期请假的由军代表或副职代理。同年8月17日,青岛市卫生局成立,开始逐步调整各单位领导干部。1950年1月12日,市人民Gov指令卫生局接管德国福柏医院的资产和人员。1951年7月,市人民Gov接管美国津贴信义会医院和青岛卫生疗养院。同年10月,根据市Gov的命令,由市卫生局接管德国同善会华德医院。1951年12月经市Gov批准,将福柏医院改名为青岛市人民医院,信义会医院改名为青岛医院,青岛市卫生疗养院改名为青岛市汇泉医院,华德医院改名为青岛市工人医院。1949-1951年,接管美国津贴医院和外籍医院,重新组成新的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主持下实行院长负责制。1953年以后,各公立医院逐步成立了由院长、副院长、主要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组成的院务委员会。院长或副院长主持院务会议,讨论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总结和财务预算、人事任免以及其他重大事情。中共支部书记一般任副院长,参加院务会议。这一领导体制一直延续到1956年,个别医院的院务委员会延续到1958年。1958年,支部书记代替了院长的职能,以党代政、党政合一的领导体制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
  “文化大革命”初期,多数医院组成革命委员会,1968年后,军、工宣传队进入卫生单位,组成新的革命委员会。全市医院按军队的模式,实行“连队编制”,取消科主任负责制。1971年党组织活动恢复后,组成党的核心领导小组,“文化大革命”前的书记、院长分别结合到党的核心小组和革命委员会,由卫生局党的核心领导小组和革命委员会任命。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取消连队建制,恢复科室建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卫生部颁发《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从1979年逐步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院长分工负责制。各医院从1975年实行的院、处、科三级体制逐步改为院科两级建制,取消3处(政治处、医务处、总务处),建立管理科室,恢复临床业务科主任负责制。19984年以后,进行体制改革,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医院中层干部任免由卫生局下放给各医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权由市委和文委下放给卫生局。1986年市卫生局直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的单位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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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第一节 个体医和私立医院诊所管理


  个体医管理 1912年前,在青岛登记的私人开业中医只有1名。1915年1月,日占当局发布《医师、齿科医、药剂师管理规则》。医生、牙科医生,须经日本军政当局的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后,方准开业。1915年,在青岛开业的医师有17名(日本人),齿科医2户。1921年,在青岛地区有照医师开业者共17名(其中日本人15名,其他国籍的2名);开业齿科医10名(其中日本人6名,中国人3名,其他国籍1名);开业中医师1名,护士1名,助产士39名(其中日本人38名,其他国籍的1名);开业针灸、按摩医生32名(其中日本人28名,中国人4名)。
  1923年2月22日,胶澳商埠警察厅颁布《取缔医生暂行规则》和《按摩术针灸术营业取缔规则》。1923年,胶澳商埠地区共有医生116名(男医生99名,女医生17名)。1925年10月统计,胶澳商埠地区的日本医师有30人,齿科医师7人,兽医8人,助产士19人,针灸、按摩士和护士70人,药剂师6人,共计140人。1928年,全埠有医生(士)260人,其中男医生(医士)170人,女医生(士)24人;外国男医生(士)54人,女医生(士)12人。
  1929年,青岛特别市卫生局规定在青岛市开业的医生领取部证执照,并经社会局准呈注册方准开业,1930年3月后,青岛市社会局每年对不法中、西医和无照行医,骗钱及草菅人命的“提包医生”等均函请市公安局予以取缔。1931年1月,经市政会议议决公布实施《青岛市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和《青岛市医师请领部证规则》。1932年4月公布《青岛市医师注册规则》。1933年,青岛市较为有名的西医44人(其中外国医生1人),牙医7人(其中外国牙医1人)。1934年,全市西医261人,助产士37人。
  1938年8月后,日伪青岛市治安维持会中、西医甄考委员会成立,规定凡在本市行医者,须经甄考及格后,由青岛市维持会发给证书,方准营业。1940年2月,伪市公署公布《医师请领开业临时执照暂行办法》。1940~1942年,核发医师营业执照108人,待办者25人。1945年5月4日,日伪青岛特别市Gov以布《医师、牙医师、镶牙士、助产师登记规则(修正草案)》,要求各类医事人员半年内向市Gov卫生处办理登记发照事宜,过期不办处300元以下罚款。
  1946年6月29日,青岛市卫生局公布《青岛市管理开业医事人员暂行规则》。7月开始办理开业医事人员登记。至1948年7月,共登记给照者659名(中医师317名)。1948年9月,重新办理登记换照。自1940年10月至1949年2月,共办理医师登记215名,药剂师7名,兽医1名,药剂生26名,牙医30名,护士1名和助产士46名,共计326名。1946年下半年至1948年3月,共取缔非法开业医90起,以及挂牌不符的助产师、技师和医师6起。
  1950年,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制定《关于举办开业医事人员登记考试办法》及《青岛市医事人员审查考试办法(草案)》。自2月份始,对个体医办理登记。至1951年7月,共登记各类医事人员1485人。全面掌握了个体医的学历、医疗技术、医疗经验和从业年限等情况。1951年5月,中央卫生部发布《医师暂行条例》和《中医师暂行条例》以及两个条例的《施行细则》。市人民Gov卫生局及开业医事人员审查委员会据此审核,已办理登记的个体医663人,发给执照,并于1951年8月及10月的《青岛日报》上通告公布审核合格的各类医事人员。对592名不够发照条件者,市卫生局准予暂行执业,但必须遵守卫生局公布的一切法规,并接受统一管理。尚有230人不具备条件,一律不发执照。
  1955~1957年,在全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初级阶段改造的形势下,个体医也走集体化的道路,组织起联合诊所。1957年3月统计,参加联合诊所的有中医109名、西医111名、牙医9名;未参加联合诊所的有中医448名、西医203名、牙医51名、助产士16名。
  “文化大革命”初期取消了个体医。1966年8月24日上午,市长办公会决定取消个体开业行医。对个体医的安排,按不同情况分别为:将少数政治、技术条件好的吸收到联合医院;符合医务人员条件者,由所在区卫生科统一组织集体联合医疗机构;不符合医务人员条件又能劳动者,由街道工业安排转业;年老体弱生活有依靠者不予安排;不能劳动者由社会救济。
  1980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的请示报告》和1981年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后,青岛市自解放后已颁发执照的个体医和已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及祖传中医等陆续开业行医。1983年2月4日,市卫生局制定《青岛市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办法》。22日,又下达《关于制定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办法的几点说明》,为方便群众就医,强调多渠道办医发挥个体医的作用。
  1985年青岛市卫生局对申请个体开业生医人员进行了两次考核考试。第一次在2月份进行,由各区(县)卫生局指定医院负责考核专业技术、政治素质和医德。对沼治疗某种疾病确有独特医术者和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而没有正式工作者,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批准其开业生医。第二次在5月份进行,由市卫生局根据申请专业统一命题,组织实施理论考试。第二次考试理论不及格者及1985年以来区卫生局组织的临时考核合格者均可参加。此后每年度举行一次。截止到1985年8月30日,市卫生局批准个体开业行医人员共589名(其中市区220人,各县369人)计中、西医10个专业。为加强个体医管理,1986年3月20日,成立了青岛市个体开业医协会,制定了《青岛市个体开业医协会章程(草案)》,由26人组成理事会,由市卫生局副局长王琴之任理事长。在理事会内成立组织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各区、县建立了分会。
  私立医院诊所管理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仍允许各国教会在青岛向设医院继续开业。1915年,日本人在青岛开设的医院有3处,齿科医院2处,其他私人诊所16处。至1918年,日本人在青岛开业的私人医院11处,齿科医院3处。这些医院规模较小,设备较简陋,但所设科目尚多。设在李村路的大正医院有内科、外科、花柳科、眼科、妇产科和药局,外科由院长兼诊疗工作,妇产科只1名助产士兼护士。这些日人私立医院,统归日本军政委员会管理。
  1922年,青岛有私立医院30处,产婆6名。1926年,中国私人开设的医院、诊所6年日本18处(齿科6处,眼科1处,产科3处,内外科及皮肤花柳科8处)。1929年7月后,全市中外人士开办的医院、诊所有40余处,但向青岛特别市卫生局请求注册的仅有3处。1930年3月,青岛市社会局遵照卫生局管理医院规则,派出专员对私人医院逐一调查并饬令注册,未经注册或经查不合格者即行取缔。1932~1937年共调查5次。1933年有43处。1934年外国人开设的有25处,设有床位的18处。1935年,中、外私人医院共64处。1937年,规模较大的私人医院共43处。
  1943年11月,全市有私立医院32处(包括信义会、华德和天主堂医院),齿科医院3处,私立诊所67处,还有日本人开设的医院19处,齿科医院12处,针灸、按摩诊所16处(日本人和私立医院和诊所不受伪社会局管理)。伪社会局滥发执照,致使私人医院、诊所触目皆是。
  1945年8月,南京国民Gov接收青岛后,悬挂名牌的医院有90余处。青岛市卫生局从1946年8月1日起,按南京国民Gov卫生部管理医院规则和青岛市医院登记暂行规则,对私人医院进行登记。到1947年12月止,核准登记发照医院13处(共设病床186张,有医师26名,护士22名,药剂生13名)。私人诊所157处(计有病床171张,医师141名,牙医师35名,护士7名)。
  青岛解放后,1951年3月,市卫生局印发了卫生部公布的《公私立医院诊所暂行管理条例》和《施行细则》单行本,供开业医事人员遵照实施。到1956年,全市仅有和平、太平、霍康和道济4处规模很小的私人医院。同年,青岛市卫生局批准实行《青岛市联合医疗机构组织管理章程(草案)》,引导私人诊所联合办医,并鼓励其在方便群众就医的地方办医。
  1964年后,对私人诊所的药品实行计划供应,由青岛市卫生局发展限额购货证,并令严格执行山东省卫生厅制订的《集体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还要求他们参加社会防疫工作,全市组成11个医防小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私人诊所逐渐增加。1983年,青岛市卫生局制定《青岛市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办法》,重申私人诊所要有明确的执业范围,要标明行医科目,开业执照应悬挂醒目处,执业地址要固定,不得流动行医。私人诊所由所在区(县)卫生局审批发照,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其他部门不得审批,市卫生局对私人诊所有权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和违法者即吊销其开业执照,必要时依法处理。为加强私人诊所管理,各区(县)卫生局来制定了具体管理细则。1986年10月,青岛市卫生局制定《个体开业医检查标准试行草案》。各区(县)卫生局根据《试行草案》对私人诊所进行了一次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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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第二节 公立医院、诊所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后,在总督府内设立医务部,统辖胶澳地区的医药事宜。1911年设医院监理部管理医院,在总督府内还设医院检查官一人。此时医院管理均按德国医院模式管理。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初期,未设卫生行政机构,由军政委员会长直接管理医院。1915年初,设立青岛疗病院。1917年10月成立民政部,设专任医官15人,掌握医务事宜。1918年6月,由民政部病院系管理。教会医院、诊所由各教会自行管理。
  1922年12月,北洋Gov接管青岛后,医院归督办公署管理。1923年成立胶澳商埠卫生局,医院由卫生局管理。1924年5月,卫生局撤销,医院管理仍归督办公署。医药、中西医事人员考核、发照等事宜归警察厅卫生科管理。1925年7月,商埠局设卫生科管理卫生事宜。医药、中西医事人员考核、发照仍属胶澳商埠局警察厅。
  1929年,青岛特别市卫生局设第三科管理医务。1930年3月市卫生局裁撤,全市卫生行政事务由市社会局和市公安局分管,社会局制定了《青岛市普济医院组织章程》。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38年卫生工作由警务部的卫生科负责。1939年1月,设立市卫生局,管理医院和卫生行政事务。1942年6月,伪市卫生局裁撤,医院由社会局保健科管理。
  1945年4月1日,成立伪青岛特别市公署卫生处,医院又划归该处管理。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的8年期间,伪政权对医院诊所的管理规则,是在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期间所制定的医院组织规则和章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1939年8月28日,伪青岛市公署发布《修正管理医院规则》。1943年,伪政权管辖的青岛公立医院、诊疗所共有6家。1945年12月1日成立青岛市卫生委员会,除由市接收委员会接管同仁会青岛病院、市立医院、传染病院和瘌病院外,由市卫生委员会接管日本医院24家。为整顿全市的公立医院,1946年5月16日,青岛市市政会议通过颁布《青岛市市民医院组织规则》,将接管的5家敌产医院组成市民医院;在敌产神内医院院址(德平路56号)建立妇婴保健所。1946年7月4日,在四沧区建立戒烟医院一处(1948年1月改为四沧区卫生所),并在全市18处公私立医院设立戒烟辅助机构。1948年2月24日,市政会议重修和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细则。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接管6处公立医院,5处区卫生所,2处专科病防治所(性病、结核病)。1950年1月,接管了信义福柏医院。同年,建立市公安医院。1951年7月,接管了信义会医院、华德医院、青岛卫生疗养院。1951年新设台西、市南卫生所。1952年12月8日,红字会的慈济医院与柏林诊所合并,在中小工厂较多的东镇设立台东医院,市公安医院改为市级机关职工医院(1954年12月改为海滨医院,1958年改为台东医院)。1953年新建了崂山观麻风病院,妇婴保健院与市民医院合并改为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同年,新建市级机关第一、第二门诊部(1954年合并为青岛市公费医疗门诊部,1963年并入市人民医院)。1954年1月,青岛工人医院与结核病防治所合并为青岛市结核病防治院。1955年设立中医院。1958年,青岛医院迁移沧口新建院址改为沧口医院,病床由60张扩大到100张。台东医院增加小儿科、五官科,病床由50张增加到80张,1957年新建院址,病床增加到200张。1958年建立四方区医院,病床100张。到1956年,全市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已发展到146处(包括卫生部门、工厂企业和山东大学附属医院),其中综合医院12处,病床1323张;专业性医院有传染病院、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院、麻风病院和中医院,病床有422张;区卫生所9处,妇幼保健站2处,工厂保健站、卫生室78处,厂企单位业余疗养所36处,病床711张。共有医师272人,医士180人,其他卫生人员1804人。社会医42处(包括西医联合诊所11处,中医联合诊所10处,牙科联合诊所1处,联合妇幼保健站20处),共计医士以上的西医265人,中医520人,牙医56人,助产士106人。当时全市有人口992085人,市内6区人口710243人,崂山效区281843人。综合医院分布于市南区3处,市北区5处,台东区1处,四方区1处,沧口区1处,崂山效区1处。市内6区共有病床725张(包括专科病床,不包括私人医院、疗养院病床),市内6区平均每千人2.4张病床,全市医师总数1293人(包括在公立医院机构和个体开业的中西医、牙医),平均每763人有1名医生,市北区457人有1名医生,台东区635人有1名医生,台西区931人有1名医生,四方区653人有1名医生,沧口区569人有1名医生。
  1962年,市区医院已发展到29处(卫生部门11处,工业及其他部门11处,联合性质7处),较1949年增长45%。医院病床达到3443张(卫生部门1948张,工业及其他部门987张,联合性质的508张),较1949年增长5.62倍,按全市人中平均1949年每635人1 张病床,1962年每244人有1张病床,比1949年增长1.6倍。各种卫生技术人员达到5552人(市卫生部门属2229人,工业及其他部门2014人,联合性质1309人),较1949年增长1.64倍。按全市人口,1949年每276人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1962年每152人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1962年较1949年增长81.5%。尽管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数和平均每人占有病床都有很大发展,但各区发展很不平衡。据1962年统计,市南区有6个综合医院,市北区在上海路附近不到1平方公里的地方集中了市立医院、交通局医院、建筑公司医院、建材医院、青岛港务局医院、中医院等6处医院。市南市北共有26万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30.8%,却集中了13处医院,病床1756张,占全市医院部病床的51%,其中市南区占全市病床的22%,市北区占29%,四方区近20万人口只有一处联合医院,没有一处公立医院,沧口、台东虽有两 处公立小医院,无论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都不能满足群众和保证工农业生产的需要。
  1976年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卫生局在市委、市Gov的关怀下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扩建和改造了几个主要医院;台东医院于1976~1980年在横跨台东区与四方区之间建设新的门诊大楼9300平方米,1986年又建成1.06万平方米的综合病房楼,设病床500张。1976年新建楼山医院,增加病床80张。1978年青岛市人民医院新建4800平方米门诊大楼,增加病床180张。台西医院从1978~1985年共扩建改建医疗用房6000多平方米,增加病床250张。市立医院于1986年新建22060平方米综合病房楼,增加病床300张,其他专业医院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1986年,市内5区共有各类医院40处,6197张病床,卫生技术人员12042人,按市内5区总人口平均每千人口有5.22张病床,每千人口有10.15名医务人员。医院病床和医务人员较1949年和“文化大革命”前都有很大发展,医院的房舍和设备都有很大改观。但根据市内5区工业布局和人口密度,医院发展仍然很不平衡,四方和台东区的医院病床和医务人员所占比例还比较低。特别是1980年后青岛市新辟的浮山所、辛家庄、洛阳路、错埠岭居民小区,医疗卫生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小区卫生设施跟不上去,又出现新的不平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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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第三节 城乡三级医疗网


  城市划区医疗 1956年,青岛市开始实行三级医疗预防制,确定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为全市中心医院;台东医院、青岛医院、人民医院、青纺医院和四方机厂医院为国级医院;中医院为专科医院;港务局医院、建筑公司职工医院、各工厂企业保健站及工厂企业特约联合诊所为基层医疗预防机构。
  1958年,全市分为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和崂山郊区7个医防区,每个医防区划分为若干个医防地段或组,负责辖区的医防和卫生保健工作。人民医院负责市南区医联区;崂山区卫生负责崂山郊区医防区;沧口医院负责沧口区医防区;台东医院负责台东和四方区医防区;市立医院兼负责市北区医防区;青医附院为山东省东部中心医院,负责全市各医院的技术指导并兼负市南区医防区的一部分任务。青纺医院、四方机厂医院、建筑公司职工医院、港务局医院均为本系统中级医院。设在各医防区内的区卫生所、工厂企业保健站、机关团体的学校卫生室、中西医联合诊所、区妇幼保健站、私人医院及外个体医等均为基层医疗预防机构,按城街服务路段组成医疗预防网,根据区街划分设立地段中心医防组。
  1959年8月12日,青岛市卫生局根据青岛市行政区划的变更又制定《关于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医疗预防任务,整顿分级划片医疗的办法(草案)》。全市共分市南、市北、台东、台西、沧口、四方、崂山、胶县、即墨和胶南10个医防区。全市医疗预防机构分为3级。第一级中心医疗预防机构为青医附院(省中心)和市立医院(市中心);第二级为中级医疗预防机构,包括台东、台西、沧口医院,市南、市北四方区联合医院和7个企业医院(青纺、铁路、四方机厂、建筑公司、交通局、海运局、港务局医院),崂山、胶南、胶县、即墨4个县人民医院;第三级为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各区联合医院门诊部、公费医疗门诊部、各工厂企业保健站、学校医务室和个体医组成的医防小组、农村人民分社卫生院及生产大队保健站。
  1970年10月,青岛市卫生局按照就近就医、基层医疗单位多管、大医院少管、专科医院和疗养院适当兼管的原则,对划区医疗预防地段作了适当调整。市南区各管区分别由青医附院、人民医院、青岛疗养院、青岛疗养所(今黄海疗养院)四一八医院(今核工业部青岛疗养院)、工人疗养院、纺织工人疗养院、浮山公社卫生院(今浮山医院)和市南区第一、第二医院及其下属卫生所负责;市北区各管区由市立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院和市北区医院及其下属卫生所负责;四方区由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和四方区医院及其卫生所负责;沧口区由青纺医院、沧口医院(今第三人民医院)和沧口区医院及其卫生所负责。除青纺医院外,各工厂企业医院均不中另划分地段,负责本系统所司单位及集体宿舍。同年,为加强市区划分医疗的管理,市卫生局对市、区(县)较大厂企医院和近郊公社卫生院统一编号,从801~841号,其中有30个单位承担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定点任务。地段医疗预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担任一般疾病的防治工作,包括上级医院或其他医疗单位转回本地段中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病人;(2)担任各种预防接种和注射工作,对本地段发生的传染病及时登记的报告,以及就地隔离治疗和管理;(3)担任卫生常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培训不脱产的卫生员,并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4)经常深入车间、学校、地段进行巡回医疗,送医送药上门,并负责急、重及疑难病人的转诊工作。
  城市联合诊所和区医院 1954年11月,青岛市卫生局制定《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草案》。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私人开业医务人员。根据“自愿合作,民主管理,集体经营,Gov领导”的原则,集资组成联合医疗预防机构,在指定的缺医少药地区设立机构免征营业税,组织成员都是劳动者,没有劳资关系,由同仁们自愿集股和医疗收费中解决公积金和工资。1955年,全市组织联合诊所已达20处。其中中医所(中医69名),西医所10处(西医51名),牙医所1处(牙医7名)。1956年,又组织了18处,其中中医所2处,西医所7处,中、西医所6处,牙医所3处。参加联合诊所的中医共计40名,西医60名,牙医12名。到1957年1月全市共有联合诊所38处(中医所11处,西医所17处,中、西医所6处,牙医所4处)。参加联合诊所的中医共计109名,西医111名,牙医9名。
  1958年全市有联合诊所42处,妇幼保健站16处,区卫生所6处。在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浪潮的推动下实行合并改组,组成6个区医院。8月,四方区由小阳路、嘉禾路、蒙化路和西太平村4个联合诊所,海云街、遵化路2个中医联合诊所、嘉禾路牙医联合诊所以及第一、第二妇幼保健站联合组成四方区联合医院。12月,区联合医院与区卫生所合并组成青岛市四方区医院。1984年春,原属四方区卫生局领导的兴隆路、小白干路、杭州路3个联合诊所并入该院。
  1958年10月,李村路西医联合诊所高密路中医联合诊所,辽宁路、市场三路、吴淞路、无棣二路、乐陵路、泰山路6处中西医联合诊所,胶州路和辽宁路2处牙科联合诊所,以及市场一路、乐陵路、无棣路联合妇幼保健站等13处联合诊所组成市北区联合医院。12月改称市北区医院。
  1958年10月,沧口区由精一、中久2个私人医院和营子、四流中路、四流南路联合诊所,以及2个中医联合诊所和1个牙科联合诊所合并成立沧口区联合医院。1960年10月,改为沧口人民公社医院。1961年5月又改称沧口人民公社卫生院。1964年易名为青岛市沧口区医院。
  1958年11月,台西区由云南路、郓城北路、冠县路、四川路4个西医联合诊所,郓城现路、广州路、莘县路、费县路4个中医联合诊所,台西区9个牙科联合诊所和3个区妇幼保健站合并组成青岛市台西区医院(1963年因撤销台西区建制,改称青岛市市南区第二医院)。
  1958年12月1日,市南区由四方路、太平路、中山路、北京路和莱芜一路5个联合诊所,霍康、和平、道济3个私人医院,1个联合妇幼保健站和一些个体诊所合并组成青岛市市南区医院(1964年改称青岛市市南区第一医院)。
  1959年6月台东区由台东一路、三路、五路、六路和华阳路、延安路、登州路、北仲家洼、南仲家洼等10个诊所,以及太平医院、台东区牙科中心诊所、6个妇幼保健站(台东二路、台东三路、台东六路、延安路、南仲、北仲)联合组成台东区医院。是年,随着联合诊所的合并,区医院的建立,各医院逐步纳入划区医疗的二级医疗机构。据1962年统计,6个区医院共有职工133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70名,行政工勤人员253名,学徒111名。共有病床772张,其中治疗床652张,疗养床120张。到1970年各区区医院全部纳入城市医疗网内。
  1980年,浮山公社医院改为市南区浮山医院,楼山后公社医院改为沧口区楼山医院。1985年,吴家村公社医院改建为四方区中医院。1986年8月,西流庄公社医院与沧口区卫生学校合并改为青岛市沧口区第二医院。
  至1986年,市内6区区医院(除黄岛人民医院外,其他全是集体所有制)已发展到13处,病床1147张,全民所有制职工775人,集体所有制人员227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23人。下设门诊部38处。这些医院是青岛医疗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病保健的重要力量。
  乡镇医院 1958年以前,由市区各大医院他分片包干帮助各县医院和乡镇医院防治传染病,指导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培训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1958年12月,青岛市卫生局调整城市医院对农村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的负责地区。由青医附院、青纺医院、市人民医院、台东医院、台西医院和沧口医院负责即墨、胶县、胶南和崂山近郊公社。妇幼保健院和结核病防治院分别协助台东和市立医院做好妇幼保健和结核病的防治。由崂山县医院负责李村、惜福镇、北宅和王哥庄公社卫生院。
  1960年后,市卫生局把市属各医院与崂山县公社挂钩关系做了调整。市立医院与惜福镇公社挂钩,市人民医院与红岛公社挂钩;沧口医院(今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棘洪滩公社挂钩;台东医院(今市第二人民医院)与王哥庄公社挂钩;台西医院(今市第五人民医院)与沙子口公社挂钩;市立中医院与夏庄公社挂钩;结核病防治院与城阳公社挂钩;妇幼保健院(今市妇产医院)与仙家寨公社挂钩;传染病院与马哥庄公社挂钩;精神病院与李村公社挂钩;崂山县医院与河套公社挂钩。另外,青医附院、海军四O一医院也分别与中韩和北宅公社挂钩。此后,没再做新的变动。
  1986年,崂山、平度、莱西、胶县、胶南、即墨和黄岛共有乡镇卫生院及中心卫生院146处。共有医生1735名,护士648名,管理人员454名,其他人员1414名。共有病床366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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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第四节 医疗联合体和家庭病床


  医疗联合体 1984年7月,青岛市市立医院改建病房,编制床位减少一半多,日门诊量仍保持在1800人次左右,病人住院极为困难,而附近的企业医院又不对社会开放,病床使用率只有30~50%。为解决病人住院难,市立医院先后与青岛渔业公司职工医院、建材医院、交通局医院的建工医院签订联办101张病床的协议,由市立医院负责医疗技术,提供医疗设备,派出医护人员,负责病人的诊断、手术和治疗工作;各企业医院负责行政管理,提供病床、被服装具等,收益按比例分成。以市立医院为龙头的几家医疗联合体,到1985年3月,共收住院病人678名,住院日数为15008天,各种手术192人次,提高了各企业医院的病床使用率。联办病房总收入为19449元。1984年7月至1985年3月市立医院分成6483.28元,企业医院增收1296.71元。在联办过程中,市立医院协助各企业医院健全了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定了护理常规和操作规程,整顿了病房秩序,改变了只收轻病人,不收危重和疑难病人的状况;严格了病程记录和病历记录等医疗表格书写制度,结合临床需要开展各项业务学术活动,使用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帮、教、带相结合,互相取长补短,提高了企业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1985年3月,青岛市纺织医院与崂山县流亭医院建立了联合体。1986年,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外科与市南区第二医院外科,台东区骨科医院与天津骨科医院,青岛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莱西县院上卫生院,青岛市传染病院与北京市第二传染病院,市北区医院与北京宣武医院痔瘘科先后建立了联合体。青岛市人民医院与上海瑞金医院办专家门诊,青医附院与湛山疗养院和核 工业部疗养院联合办康复医院。至1987年全市共建各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36个,53个单位参加医疗联合体,扩大了服务项目。
  家庭病床 1956年全市实施医疗划区,地段负责制后,对一些慢性病人、长年压床病人采用家庭病床的服务形式,由各医院地段医护人员承担此项医疗任务,受到病人的欢迎。
  1980年后,全市再次出现病人住院难的问题,为满足群众的医疗要求,家庭病床又在一些医院中兴办。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1982年,市卫生局组织市级医院到天津学习开办家庭病床的经验,全市家庭病床很快兴办起来。1983年,全市有22家医院开办家庭病床1819张。1984年,全市办家庭病床3785张。
  1985年,全市30家医院办家庭病床13175张。1985年,市卫生局制定《家庭病床管理细则》,要求各级医院设立家庭医疗预防科或家庭病床科,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从事家庭病床工作。各医疗单位都按《家庭病床管理细则》制定了病床登记制度、病例书写和病程记录制度,以及巡诊制度(规定查床巡诊每周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随叫随到;家庭病床病人病情变化时则优先住院、转院和出车等)。医务人员工作守则明文规定不准收礼、受贿和吃请等纪律。对家庭病床病人服务过程中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三级考核。各医院领导要定期深入家庭病床走访,听取意见,检查总结工作,对医务人员考核,做到奖罚结合。市卫生局与市财政局协商制定了家庭病床的医疗、出诊收费标准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及劳保人员的家庭病床报销办法,对医护人员的补贴及奖金待遇也做到了相应的规定。当年,市卫生局拨款10万元,为各医院家庭病床科配备了心电图机、简易呼吸器、床边X光机及抢救器械包等必要的医疗设备。市结核病防治院配备了X光机工作车。肿瘤医院、精神病院和皮肤病院除对家庭病床病人加强治疗外,还重视预防知识的宣传,使之由单纯治疗型向防治结合型发展。
  1986年,全市128家医院开办家庭病床15193张,诊疗达274894人次。家庭病床发展速度是空前的,而且进入有组织、有规章制度和管理现代化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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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第五节 献血输血管理


  建国前,青岛市医疗用血一直是由“卖血者”到医院供血。建国后,改由各医院直接管理献血者,发给献血证。1965年9月,市献血管理站接管了献血员管理工作。同年,市红十字会与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配合,在全市开展义务献血。10月底,自愿报名者4239人。经查体,1572人合格,经认可共有500名志愿献血者。1976年7月28日,唐山发生地震后,青岛市献血管理站深入工厂企业,组织11419人化验了血象,登记建卡,为抢救伤员准备了血源。1980年全市献血员1323人,1983年1176人,1985年891人(其中农业人员占85%,市区非农业人员占15%,多为个体自愿有偿献血者)。全市献血员逐渐减少,而医疗用血量逐年上升。1968年为183.78万豪升,1985年为499.13万豪升。截止到1986年,市献血管理站负责供应青岛市37个医院的医疗用血,用量需900万豪升,但只能组织500万豪升。由于血源不足失去抢救时机而死亡者不断发生。据统计,1985年因大出血供不上血者378例,死亡11例,推迟手术日期者728例。
  建国前,医疗用血一直是由血把头推荐“卖血者”到医院供血,血把头从中剥削。建国后,打击了一批血霸,改由各医院直接组织管理献血者。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章程,一个献血者持有几家医院的献血症,献血间隔时间不足,以致血源质量低,个别带传染病菌的也到医院献血,血源事故时有发生。1965年9月,市献血管理组织对全市700名献血员登记审查,300名献血员因老、病和在青岛市无长期户口未予登记,共登记400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的献血管理逐步健全。1985年8月,市卫生局制定《青岛市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和《青岛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对献血员的组织和管理。
  1965年2月9日,市卫生局公布实施《关于加强输血管理的规定》,各医院须一名院长分管输血,杜绝滥输血的现象。输血按审批制度:急症抢救用血200毫升者,需高年住院医师批准;300毫升者由主治医师批准;400毫升者由科主任批准;500毫升者由分管院长批准;特殊情况可先输血后补办审批手续。非急症手术及治疗用血,在24小时以内或一次手术用血量在200毫升以内者由科主任批,300毫升以上者由院长批。不按规定手续审批者,血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供血。1986年,全市有血库的医院19处,无血库的医院18处。有血库与无血库单位划片包干协作,在节假日或夜间,保证医疗紧急供血。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与市人民医院、海军401医院、黄海疗养院、市南区医院为一协作片;市立医院、结核病院、妇产医院、港务局医院、建材医院、建工局医院为一协作片;四方机厂医院、四方区医院为一协作片;铁路医院、市南区第二医院为一协作片;青纺医院、137医院、141医院为一协作片;第三人民医院、钢厂医院、盐务局医院、沧口区医院、崂山县医院为一协作片。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青纺医院血库均有专职管理人员。各医院血库均制定了严格的血库管理、采血、供血、登记和存血检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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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第六节 医疗救护、抢救、事故处理


  救护组织 1932年起,市社会局每年夏季在汇泉海水浴场设立临时救护得,选派医师、护士前往办理医疗救护事宜。1935年市社会局正式设立海水浴场救护处。1947年7月,市Gov第85次市政会议通过市卫生局、警察局制定的《海水浴场救护办法》12条。
  1948年11月成立青岛市医药界救护委员会,宗旨是以联合青岛市医药界同仁,必在要时协助Gov就地救护伤病员。由27个单位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常务委员9人,监察委员3人。11月26日通过了《青岛市医药界救护委员会章程》。
  青岛市解放后,自1950年起每年夏季7~9月海水浴场向全市人民开放,由市人民Gov卫生局抽调各医院医生、护士5~7人组成医疗救护处,并制定有关救护章则。
  1960年7月,青岛市卫生局急救站成立。1961年又经市卫生局批准撤销,急救站救护车分配合医院使用,救护任务按分级划区医疗分片负责。1964年,市卫生局成立卫生民兵团,直辖市立医院、青医附院、青纺医院3个卫生营;人民医院、台东医院、台西医院、沧口医院等卫生连;防疫站“三防”连(含化工学院防化排),先后3次在京山、湛山、浮山组织了全市性的实战拉练和观摩表演。
  青岛市救护站于1965年筹建,1966年6月正式建立。负责全市自然灾害、交通和意外事故、城乡居民急症伤病员和产妇等急救抢救运送任务。
  1984年,市卫生局以“三级组建,三级指挥,以所为主”的原则,建立了防空袭医疗救护机构的三级设置。
  1986年6月成立青岛市防汛医疗抢救队,有队员11人。汛期医疗抢救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处理全市汛期医疗抢救日常工作。
  医疗抢救 建国后,随着经济建设的恢复发展,特别是1956年以后,大中型重工业和化学基础工业的发展,大型综合性抢救成为医疗单位经常性的工作。1958年下半年,橡胶二厂炼钢炉爆炸,50余名职工被铁水烫伤,沧口医院迅速组织抢救,共收治住院伤员34人,经治疗后均痊愈出院。1959年8月初,沧口火车站乙炔气瓶爆炸,炸死3人,伤8人,均由沧口医院收入院治疗,伤员中5人截肢,3人痊愈出院。1964年2月21日,平度县城关公社沟崖大队刚满2周岁的幼儿小君乐被花生米堵塞了气管,当地医院治不了,晚上7:20送到市立医院已经奄奄一息,经过外科医生紧张抢救,终于转危为安。在小君乐从平度到市立医院的路上,受到许多不相识的热心人无私援助,在当地传为佳话。《青岛日报》以题为“四小时的一分一秒”专门作了报道。
  1970年楼山后化工厂五硫化二磷燃烧,38名消防战士在灭火时中毒,经沧口医院收入院治疗,均痊愈出院。1970年9月17日,国家田径队在第一体育场表演,发生群众挤压伤172人的严重事件。事发后,市革命委员会党的核心领导小组立即成立了调查、处理、善后领导小组。全市各级医疗单位积极投入抢救,上海市及山东省派来8名有经验的医生协助。受伤群众除37人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135人(其中危重伤员35人)分别由海军401医院、青医附院、青纺医院、市立医院等15个医院收入院抢救治疗,所有伤员经治疗均痊愈出院。1976年7月28日凌晨,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青岛除派出64人的医疗队赴唐山参加抢救外,按照市指挥部的指示,紧急动员全市医疗人员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的准备工作。自8月4日午夜至8月13日凌晨,青岛市共接收了8专列、11架次飞机运来的震区伤员2077人。其中颅脑、脊椎、骨盆、四肢、胸部骨折伤员1330人,危重伤员860人,全部妥善安置在部队和地方的41家医院、疗养院和公社卫生院治疗。为加强抢救工作,市卫生局成立以李青迪为组长的8人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巡回指导。伤员中除8名年老伤重、合并感染肺心症、破伤风,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余均脱离危险,转危为安。8月27日,第一批痊愈伤员227人返回故乡。到11月10日只乘272人,部分伤员转入疗养院康复。1977年后全部康复返回唐山。1976年红旗化工厂管道破裂,有毒气体外泄,致使耐火材料厂职工及周围群众30余人中毒,经沧口医院、钢厂医院、青纺医院抢救均痊愈出院。
  1982年五路电车在四方北岭下行时,发生撞车事故,30余人致伤,经市立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及纺织医院及时救治,伤员全部康复出院。1984年即墨爆竹生产厂发生爆炸事故,由市、县卫生局就地组织抢救,除个别人外,伤员经治疗后均康复。1985年8月19日,强台风袭击青岛,造成轻伤152人,重伤20余人,死亡3人。市内各综合医院及有关单位成立19支防汛、防疫抗灾机动队进行抢救,全部伤员都受到妥善安置和治疗处理。1986年8月27日,平度县是明村岭处一辆汽油罐车翻车起火,烧死附近村民1人,烧伤86人。青岛市于当日先后派出3批抢救小组共5人,赴平度、潍坊等地协助当地医院抢救,使伤员脱险,受到昌潍地区的感谢。
  医疗事故处理 建国初,青岛市卫生局未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1956年,卫生局医政科有专人分管医疗事故的处理。1962年正式成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各区(县)卫生局、各医院此后也先后成立了医疗事故鉴定组织。
  1957年1月3日,市卫生局参照卫生部及各地经验制定有关医疗事故的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性质、分级及责任做了详细规定,提出了防止医疗事故,事故的处理、呈报及执行处分的原则办法。由于医疗单位是社会性福利事业单位,在60年代以前,市卫生局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做经济赔偿。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当事人以行政处分、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自1949年到1986年,青岛市共发生重大医疗事故101起,涉及31个医疗单位。
  自1971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批复精神,即“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宣判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赔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致残废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的精神,青岛市在处理医疗事故时不负经济赔偿责任。事故受害者按《劳保条例工伤条款》或社会救济予以处理。1980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分安厅、劳动厅、第二轻工业厅和卫生厅联合发布《山东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青岛市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正式文件为依据。80年休代,医院发生的一些医疗事故,尤其受害者是农民,考虑到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维护农民的利益,也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leon 发表于 2009-10-4 16:31

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一章 医 政

第七节 医疗队


  农村巡回医疗队 1950年初,青岛市下乡医疗防疫总队成立。下设2个大队,4个分队,共50人组成。第一大队2个分队由山大医学院附设医院和区联合诊所组成,有28人赴西海灾区(包括平度、平西、昌南、潍北一带)。第二大队2个分队由卫生局组成,有22人赴滨北灾区(诸诚一带)。开展巡回医疗及防疫工作,历时45天,治疗病人33096人次,进行防疫注射种痘14924人次,开展卫生宣传及新法接生讲座211次。1955年9月至11月,青岛市卫生局组织两个农村巡回医疗组,分别到崂山郊区的崂西区、乌衣巷区、崂东区、王哥庄区进行巡回医疗。主要对贫苦农民、烈军属和农村慢性疾病进行慰问和治疗,3个月共访视病人1188人次,医疗856人。1960年7月,青岛市卫生局根据中央“各行各业都来支援农业”的号召,确定各卫生医疗单位与农村县、社挂构。青医附院、市立医院、青纺医疗等25个医疗单位与胶县、即墨、胶南和崂山郊区等县、区卫生院和27个公社医院挂了构。青医附院、市立医院、沧口医院等7个医院先后抽调249名医务人员,分别深入到各自分工的县、社帮助工作,其中属于定期轮流下放1个月以上到1年的医务人员有31人。同时,市卫生局还统一组织230余名医务人员分赴即墨、胶县、胶南等县和崂山郊区,开展除害灭病医疗预防工作。是年秋天,由于自然灾害,青岛地区农村粮食减产,疾病流行。青岛市卫生行政机构组织大批医疗队下乡进行生产救灾,防病治病。11月,市区组织医疗队赴即墨县、胶县、胶南县和郊区,医务人员共计543人,学生126人。除市级医疗单位组织医疗队外,各县、社也相继组织了医疗队。总计各县共组织医疗队人员1304名,市、县、区总共组织医疗队人员1973名。在治疗方面采取营养、治疗、休息和分散治疗、休息相结合的办法,有条件的建立疗养院。至1960年11月15日,3县1区共有营养食堂1427个,就餐人数31085我,共有疗养院97处,收治病人1248人。
  1965年2月至11月,市卫生局先后组织3批农村巡回医疗队到崂山县及郊区农村下乡服务。第一批下乡巡回医疗队有104人,分成4处分赴崂山县王哥庄、阴岛、河套、沙子口4个公社开展巡回医疗。历时5个月,共诊治病人4.4万人次,其中抢救危重病人360候选人余例。为生产队培养不脱产卫生员1200余名,做计划生育手术1800余人,指导社员改良水井127眼,改造厕所200多个,完成11万人的预防注射任务还施行了60余例子宫脱垂、卵巢肿瘤等较大的外科手术,成功地为一女社员剖腹切除重达13斤的卵巢瘤,解除了患者19年的痛苦。同时,为普及卫生知识,使16万余人受到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二批下乡巡回医疗队有159人组成,于7月23日出发,10月返回。4个月内,为社员看病19万余人次,抢救危重病人2100余例,做外科手术1300余例,其中割除1例15斤重的卵巢肿瘤,1例3斤重的脂肪瘤,以及开展了胃大部切除术等。为生产队培养不脱产卫生员和接生员2000余人,基本达到每个生产大队有一名卫生员组长和一名接生员。同时,医疗队还设立了城阳、王哥庄、中韩、夏庄、马哥庄、惜福镇、仙家寨7个计划生育手术点,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就地做男女结扎、放环、流产手术7000余例,初步打开了崂山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还指导社员改良水井300眼,改建厕所2.3万个,初步改善了农村饮 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状况。第三批下乡巡回医疗队有294人组成,分别于是年10月5日、11月8日出发,于1966年8月23日至26日返回。
  1968年3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达《关于立即组织以防治“流脑”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工作队的通知》,要求各医院、疗养院、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必须抽调1/3以上的医药卫生人员和部分行政人员参加农村卫生工作队,下乡时间为3个月左右。青岛市抽调500人参加农村卫生工作队(包括青医附院),分别到烟台、昌潍、临沂和崂山县,每队有队员10人,主要以防治“流脑”为重点对疾病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开展卫生运动和计划生育工作,并为基层培养卫生人员。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主席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简称“6.26”指示)的指示后,青岛市卫生局面向农村,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与县、区农村挂钩,定时分期分批到缺医少药的贫困、偏远地区进行巡回医疗,帮助当地培养卫生员、建立医务室、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初步改变了农村缺医少药的面貌。
  “文化大革命”初期,各医疗单位根据毛泽东主席“6.26”指示,继续组织医务人员到农村巡回医疗。1969年后,全市停止统一组织医疗队。直到1975年,青岛市卫生局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卫生部及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农村卫生工作队下乡的指示精神,统一组织市属各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干部(占单位人员10~15%)组成卫生工作队,奔赴农村。1975年6月。派出首期卫生工作队(每半年一期),到1979年6月共组织8期农村卫生工作队,共2000余名医务人员分赴到平度、昌邑、崂山3县农村,帮助当地培养了大批赤脚医生和不脱产的卫生人员,建立和巩固了合作医疗,开展了计划生育指导和妇幼卫生工作。有的卫生工作队还帮助当地广开药源,建起了土药厂,为农村防病治病做出了成绩。
  抗美援朝医疗队 1950年12月,青岛市抗美援朝分会医务界支会发动抗美援朝医疗队签名运动,先后要求赴朝的卫生人员有277名。1951年2月16日组成第一批青岛市志愿赴朝医疗队,有42我,于3月1日赴朝,7月24日返回青岛,历时近5个月。在援朝工作期间,有张传钧、黄洵杭、张崇义、梅先受、梁保罗、于锡銮、官志荣、朱毓梅、吴绍硕、王成 、匡国桢、王孟兰、高芳春、郭成沛、刘猷枋、王者兰、魏金陵等17人立功。
  1951年6月,青岛市组成第二批赴朝医疗队,有24人,于6月12日赴朝,1952年6月返回,历时12个月。第二批医疗队在援朝工作中受到东北军区的通报表扬,丁履申、孙维林地前线立功。
  1951年9月,青岛市组建第三批志愿赴朝医疗队有18人,于9月下旬出发赴朝,1952年4月返回,历时7个月。孙干卿、林有良、曹承健、周秉文、肖爱、许锦辉、赵俊珍、王淑华、戴树云、欧约翰在前线立功。
  3批志愿赴朝医疗队共84人,大部分是公立卫生机构的干部和卫生人员,其中有9人是私人开业者。
  青岛市除单独组织医疗队赴朝外,青岛红十字会还组织14名医务人员,分别参加全国、山东省组织的赴朝医疗队各7人。还有3名交通检疫人员也参加了援朝工作。
  赴唐山抗震救灾医疗队 1976年7月28日凌晨,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后,青岛市卫生局根据上级指示组成医疗队,共抽调64名医务人员,于7月28日晚8时40分乘车冒雨出发,7月31日凌晨4时到达唐山震区指挥部──唐山飞机场,10时到达唐山市东矿区赵戈庄矿,立即抗入抢救伤员工作。3天后医疗队移至水泥厂附近执行巡回医疗任务。青岛医疗队在抢救伤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特别在抢救开滦煤矿被困在井下的6名工人时,发扬了吃大苦、耐大劳的精神,奋力抢救。其中,有一名老工人陈学海被围困在井下达14天又10小时,经过3天4夜的抢救工作,终于使伤员转危为安,受到指挥部表扬。全队有30人被评为抗震救灾积极分子。医疗队于8月30日离开唐山市返回青岛。青岛市在组织赴唐山抗震救灾医疗队的同时,又抽调81名医务人员组成3支列车医疗队,自8月2日至8月13日共完成3个专列的伤员护送任务,尚有飞机专运伤员11架次。
  赴藏医疗队 山东省赴藏医疗队青岛分队先后组织两批。第一批由16人组成。1975年5月18日从青岛出发,6月9日到达拉萨,6月21日到达工作地点拉孜县。以拉孜县人民医院为基地,兼管定结、昂仁、萨迦县医疗任务。于1977年5月14日离开西藏返回青岛。第二批赴藏医疗队有9人组成。于1977年5月6日到达拉孜县与第一批医疗队进行交接。1979年5月返回青岛,历时2年。
  两批医疗队担负4个县的巡回医疗任务,跑遍了拉孜县的6个区30个公社,157个生产队。进藏4年,门诊治疗病人70260人次,在农牧区巡回医疗治病45395人次,住院治疗316人次(仅第一批数),做各种手术1060例,抢救危重病人323人次(仅第二批数)。1978年5月,成功地抢救了一例外伤致肝脾破裂的解放军战士。为工农兵体检胸透3500人次,血常规化验1165人次。同时举办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学习班6期,培训卫生技术人员95人,赤脚医生426人。使每个生产队都配备了赤脚医生,每个区和部分生产队配备了接生员。另外,还举办X光、针刺治疗白内障、新法接生学习班各一期,使当地农村牧区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了改善。
  两批医疗队在日喀则地区拉孜中心医院工作期间,使医院由一个简单的诊所发展成为有内科、外科、妇科、手术室、化验室、放射线科和工剂科的小型综合性医院。两批赴藏医疗队还利用当地医药资源,克服设备困难,修旧利废,土法上马,协助5个县医院办起加工当地药材为主的小药厂,生产出丸、散、膏、片及眼药水、蒸馏水等制剂计45个品种,占门诊用药量的20%左右。同时,队员们还克服了高山缺氧和生活、气候不适应等困难,帮助当地建立起手术室、化验室、消毒供应室,并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使病房有制度,仓库有帐目,用药有处方,方便了病人,推动了医院各项工作的进展。
  援外医疗队 为保证驻蒙中国工人身体健康,1957年11月,山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全省有关医疗单位到蒙古人民共各国建立中国工人医院。青医附院根据省卫生厅指示派员参加,首批3人,于1957年11月赴蒙,至1961年10月返回。第二批3人,于1961年11月赴蒙,至1965年12月返回,每批赴蒙工作时间均为4年。
  青岛市自1968年至1984年先后派出支援坦桑尼亚医疗队8批,40余人次,每批医疗队驻坦2年。在援坦医疗服务中,不少医疗队员做出突出成绩。市立医院眼科副主任、主治医师王守镜,援坦2年中,看门诊病人数万人次,开展手术500余次,为200多名白内障失明病人做了手术,使他们重见光明;内科副主任、主治医师耿洪业,在给坦桑尼亚Gov总理等高级官员看病时,认真检查,诊断准确,处理得当,受到坦方赞扬;外科副主任、主治医师赵经郊和全组人员一起,想方设法抢救了上百名危重病人,开展了颅脑、胸、腹等大手术,使许多病转危为安,痊愈出院。人民医院小儿科主任、主治医师郭象贤,先后两次参加援坦医疗队,在工作中不怕脏和累,对危重病人日夜守护,亲自做护理治疗,挽救了许多濒于死亡的儿童;妇产科副主任、主治医师张淑芬,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写出《75例异常分娩的临床分析》等论文。
  青医附院自1968至1987年先后派出支援坦桑尼亚和医务人员共28人。1985年被山东省卫生厅授予出国医疗队先进集体,青医附院被省评为出国医疗队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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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二章 药 政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总督府巡捕局负责药政工作。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守备军司令部民政部设专任药剂官管理药政。北洋Gov统治时期,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商埠局政务课卫生股及警察厅卫生科分别管理药政工作,后改由卫生局管理。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由卫生局第二科负责药政。卫生局撤销后,改由社会局第四科(后改为第三科)管理。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由警察局卫生科管理,后改由卫生局负责,卫生局撤销后,又改由社会局、警察局分管。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卫生局第一科药政股负责药政管理。建国后,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根据国家实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于1950年12月设置了药政科。到1986年底,卫生局药政科配备药政干部3人,负责全市药政管理工作。
  建国前,各个时期的药政管理机关,相继发布了一些法规性的文件。针对药商经营进行管理,对药师及药剂生的资格审核及发照、麻醉药品管理、药品广告等作了规定。建国后,1949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Gov公布施行了第一个地方性的药政法规《青岛市药商管理暂行规则》。自从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卫生部等国家机关和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陆续颁发一系列有关药政管理的法规性,结合本市的情况,均作出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1985年7月,《药品管理法》施行时,市卫生局即向全市各药品生产、供应销售及医疗有关单位转发《药品管理法》单行本和图解1万余份,还印发了袖珍本《药品管理法》1.3万本,供全市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使用。《药品管理法》实施后,举办了药政、药检及药剂人员各类学习培训班130次,参加学习人员达35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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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 政

第一节 药品生产管理


  建国前,青岛市药品生产非常落后。德国侵占青岛时期,中药店(房)多炮炙饮片和配制丸、散、膏、丹等传统中成药,西药店(房)也兼制简单的片、丸、酊、粉剂。国西药店(房)“前店后场”,没有形成专业产规模。在日本先后两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人开设了一些小型制药厂1942年,青岛人开设了一家规模很小的华北制药场(厂)。1942年,青岛人开设了一家规模很小华北制药厂,仅生产注射剂。专业生产在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才初具规模。1946年12月,青岛市第61次政过发布《青岛市卫生局检查药商规则》,对药品生产开始进行管理。至建国前夕,青岛市仅有大康保健和永康等几家制药厂。
  建国初期,青岛只有几家私营药厂,产量小,品种少。1949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公布实施《青岛市药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制造药品必须依照药典(《中华药典》或外国药典)中的各项规定,药品生产商家须雇有领取职业证书的药师。1950年又公布施行了《青岛市药商制造原材料药品及成药审核办法》。嗣后,按照国家陆续颁布的一系列药品生产管理的法规,对药品生产进行管理。
  “大跃进”期间,医药行业大搞“土洋并举”。1958年制药单位只有两家,1959年急剧增加到42家,1960年达到73家。厂家数量剧增,但产品质量出现一些问题。1959年4月21日,青岛市卫生局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发出《关于药品生产今后必须重视药品质量问题的通知》。同年9月,又对全市药厂商家的中、西药质量普遍进行了一次大检查。1961年全国实行对主要药厂派驻厂代表制,山东省卫生厅任命张长进为派驻山东新华药厂青岛分厂的驻厂代表,以省、市Gov代表的身份严格监督药品质量。
  1961年4月5日,根据卫生部“西医厂的产品均应有药品标准规格,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秕才能投入生产”的规定,青岛市卫生局向全市药品生产单位发出通知,要求从速拟订药品标准,报市卫生局审批。1971年10月18日市卫生局又发出《全面修订药品标准规格的通知》并抽查了35个单位。
  《药品卫生标准》颁布后,市卫生局于1980年9月组织药政、药检人员,对38个药品生产单位进行了检查,在145个中、西药品种中,经检查达到标准的共有108外,占74.5%。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青岛市人民Gov于1981年1月19日责成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牵头,组成整顿药厂办公室。并于3月27日召开全市整顿药厂工作会议,对药厂、商家分批检查验收,年底结束。国家《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截止1986年底,共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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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 政

第二节 药品经营管理


  清Gov在青岛设防后,商贾云集。至1896年,开设两家中药铺,是青岛最早的中药店。德国侵占青岛后,1899年万年春药店和德国鹰牌药房也先后开业,外地的中药商及德国一些洋行纷纷涌入,药品经营商逐年增多。在德国侵占时期,西药为德国商所垄断。日本两次侵占青岛期间,在青岛地区开设日本西药房20余家。1924年汉美药房开业,这是青岛第一家民族资本药商经营西药。至1935年,已有中药商355家,西药商46家,青岛市的药品经营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到1947年,注册中药商已有196家,西药商84家,被取缔无照开业的83家。
  1900年德国胶澳总督府法令规定,西药房开业必须经过开业考试领有执照,遵守德国的药局法和接受总督府药师的检查。日本两次侵占、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都对药商管理发布法规,规定中、西药商经营药品除申领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向卫生行政机关呈请注册登记,核准后领取执照,并规定经营中要遵守有关药品管理规定,还强调经营麻醉药及调制药品者,必须聘用有执照的药师或药剂生。1947年,鉴于当时合格的药师、药剂生异常缺乏,青岛市Gov又规定,药商聘用药师或药剂生有困难而未聘者,只发给临时执照,并规定这类药商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毒剧药品和调配处方的业务。
  建国前,青岛的西药绝大部分为进口,德国侵占时期多为德国药品。日本两次侵占时期,日本药品充斥市场。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美、英、苏、瑞士等国药品又大量涌入。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药品独占鳌头。在半个多世纪里,却没有管理进口药品的法则。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Gov于1949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青岛市药商管理暂行规则》。1950年,经审查合格颁发开业许可证的药商共有327家(西药商68家,西药制造业2家,中药商232家,中药制造商21家,敷料制造2家,杀虫剂制造商2家),受理登记医药摊贩93人(未发证)。建国初期,为杜绝非药业有员售卖药品的混乱现象,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施行《私人存有之医疗药品处理办法》,限期登记,截止1952年底有800余人登记。另外,为防止伪劣西药进口,1952年还公布施行《青岛市进口西药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由青岛市立卫生试验所进行检验。
  青岛市国营单位经营药品,从1949年7月山东新华药厂青岛营业部成立开始。1950年,中国工业器材公司青岛分公司(内设西药课),人民药房、胶东药房青岛支店相继建立。1953年初,以上4个单位合并成中国医药公司山东省青岛医药支公司(后改称青岛市药材公司)。该公司于1957年6月20日由市商业局正式移交市卫生局领导。1964年1月1日,根据省卫生厅、商业厅、财政厅及省人民银行指示,市卫生局将青岛药材经营业务移交市商业局领导。
  建国初期,由于国营药品经营单位的成立,对贯彻国家药政条例、稳定市场、保证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流通领域的药品质量管理,市卫生局于1959年对全市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中西药品质量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1960年,向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的通知》,强调药品经营单位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凭药品检验所或卫生局批准有出厂检验权的生产单位的合格检验报告书。在1961年的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单位有药品供应紧缺的情况下,不按政策规定,不按正常流通渠道搞“协作”,个别甚至谋私利与投机倒把分子互相勾结,针对上述问题予以处理,并通报全市。
  1959年在检查中还发现中药煎药质量差,操作规程不严格,达不到质量标准。市卫生局于1959年12月制订了《中药煎剂操作规程》,要求各煎药单位严格执行,保证煎药质量。1983年7月11日,卫生部颁布《中药煎熬操作规程(试行)》后,市卫生局转发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85年,《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截止1986年底,共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1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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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药剂管理


  建国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单位药剂工作的管理,仅在药师、药剂生从事调剂执行业申领照的管理和麻醉药品使用管理中有所规定。
  建国后,市卫生局于1952年制订《药剂人员工作规则》。1955年3月又制订《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所属院、所药房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明确规定“采购工作常规”、“调剂工作常规”、“保管工作常规”、“统计工作常规”等。市卫生局对医疗单位药品管理以质量监督为重点,经常组织力量对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1956年、1959年、1960年、1979年,采用先自查后互查并重点抽查的方法多次组织检查。1957年还地条件较好的医院推行快速分析。1984年4月17日,市卫生局发出《关于医疗单位药品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针对医疗单位在采购药品、制剂、使用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1985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市卫生局对全市医疗单位的制剂室和制剂品种,严加整顿,全面检查,截止1986年底,共核了《医院制剂许可证》105个。
  为使医疗单位配合新药临床试验,市卫生局于1982年3月13日公布施行《关于各医疗单位接受并安排新药临床试验的规定》:凡各医疗单位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必须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接受;凡批准接受安排试验的,要确定专人负责,制订计划,按期做出临床疗效总结。
  为了解决合理用药,减少和预防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市卫生局于1986年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市、县、乡(镇)三级11所医院进行了临床合理用药情况调查。共查阅门诊处方57959张,住院病历285份,其中不合理用药比率是:市级为20%,县级为70%,乡级为80%,总平均为56.66%。主要问题是:滥用抗生素较普遍;对皮质激素中、长程治疗使用不当;滥用输液;对一些药物配伍禁忌了解不清,处方书写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调查分析的情况,汇集成资料,发至各医疗单位,并由调查组的专业人员在市区和6县作了合理用药的巡回报告。
  结合增产节约运动,市卫生局为解决医疗单位中因管理不善,药械大量积压变质损坏而造成浪费的情况,于1956年、1958年分别组织了检查和统一调拨处理。仅据1956年统计,因积压变质失效而销毁的药品共有1060笔,价值5193元。调拨处理的1577笔,价值25061.92元。1979年结合医院经济管理改进了药品统计工作,由“以存定销”改为“金额控制数量统计,实报实销”,建立药品周转金等制度,规定了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率,药品加成率为西药10~15%,中药饮片30%,中成药15~20%,并拟制定了医院药房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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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伪劣药品取缔


  建国前,不法药商制售伪劣药品经常发生。1972年10月,青岛出现伪造仁丹商标,冒牌贩卖,当局曾饬令警察厅查办。1929年,美商三德洋行经营的“返老还童生殖灵”,经检验含有毒质,当局予以取缔,禁止出售。1946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的《青岛市卫生局检查药商规则》中规定:中、西商不得制、售伪 劣药品,违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明令禁止,但制售伪劣药品的案件仍不断发生。自1946年下半年至1947年底,市卫生局对医药业派员检查,取缔伪劣药品的案件共有9起。
  建国后,国家对药品质量极为重视。1952年制定《青岛市取缔伪劣药品具体实施办法》,对不法药商严加管理。1954年底,对全市160余户经营中药的私商普遍进行了一次伪劣药品的检查,共查出伪劣药品1186种(中药567种,西药619种),金额1.2亿余元(旧人民币)。并于翌年3月17日、18日两天,召开伪劣药品处理大会,将查出的伪劣药品当众焚毁。下半年,又对市区私人诊所进行伪劣药品的自查。1955年3月11日,市卫生局针对马路上出现摊贩出售自制中成药的情况做出决定,凡本市制造贩卖者需进行审查,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外地来青岛出售者,不准在马路上设摊卖药。1956年在对私营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中,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开展对伪劣药品的检查。在这次检查中共销毁6699笔伪劣药品,总计金额1.66万余元人民币。其中,中药材11723市斤,金额6000余元;西药5164笔,金额1万余元。1957年10月,发现私商至诚药社非法配制“心口痛药”和“眼药精”,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由市检察院依法逮捕法办。在药品进出口方面,也严把质量关,严禁伪劣药品的出入。1979年3月,山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由青岛药材站购进414.2市斤蟾酥出口,经市药品检查所检验,发现质量不纯,省药检所复核,市卫生局做出无误“属严重掺假,不准供药用,用此作为主要原料的制剂也不准出售”和决定,维护了国家的声誉。
  1982年9月,卫生部《关于公布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下达后,市卫生局立即向全市各医疗单位和医药供应单位转发,对淘汰药品和中药材伪品进行检查清理,市、县、(区)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共处理淘汰药品74种,合计金额89844元。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共处理75种,合计金额560225元。中药材伪劣品14种,共12622公斤。市卫生局于1985年6月12日和12月6日发出《关于销毁淘汰药品和中药材伪劣药品的通知》、《关于彻底销毁淘汰药品的通知》,督促全市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限期彻底销陈淘汰伪劣药品,并对未按期、按规定执行的部分单位作了相应的处理。
  《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市卫生局为了加强对医疗单位药品质量监督,彻底清查伪劣药品,制止在采购药品中的违纪行为,自1985年9月14日起对市、、区65所医疗单位进行为期15天的全面检查,共查出晋江假药27个品种,118599盒(瓶),合计金额192980元,全部销毁;查出淘汰药品及变质过期药品111种,针剂341323盒(10支装),片剂30584瓶(1000片装),合计金额682478元,全部销毁;查出“三无”药品286种,针剂49225盒,片剂515612瓶,金额共计434907元,按情处理;查出劣质中药材22种,12849公斤,共计金额135095元,销毁21种,1137公斤,合计金额80234元。通过检查,对医疗单位药品采购规定了三个不准,不准个人收受回扣;不准采购营养品、食品、化妆品和生活用品;不准从私人手中购买药品等,加强了管理。
  从《药品管理法》实施开始至1986年底,共查处伪劣中、西药品(包括淘汰、变质、过期失效药品)334种,其中:中药材18428公斤,西药片剂205126瓶(1000片装),针剂390548盒(10支装),共计金额126万余元,其中1985年113万余元,1986年13万余元。1986年比1985年下降88.5%。共查处违法案件44起,罚款金额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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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二章 药 政

第五节 麻醉药品管理


  1909年,清Gov禁止制造吗啡、吗啡注射剂和吗啡器械,同时规定作为医疗用途须经批准开业的医生、药师出具保证书,才允许使用。同年,德国胶澳总督府也订有《吗啡鸦片章程》。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特别市Gov也发布过《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但由于官府、洋人、不法奸商相互勾结,吸毒贩毒泛滥成灾。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于1939年7月20日又公布《青岛特别市禁烟清查委员会招商开设土店、膏店暂行规则》,明文规定允许买卖鸦片吸食烟毒。
  建国后,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公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卫生部于同年11月1日,相继公布了《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对麻醉药品进行了严格的管理。青岛市人Gov也在有关药政法规中,对麻醉药品的购销、贮存、处方调配、簿册登记、检查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1955年4月,市卫生局会同青岛医药支公司对市区使用麻醉药品单位重点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严重违犯《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的情况,有的单位无专人保管,帐物不符,随意滥用,有的甚至滥用成瘾等。为此,市卫生局提出了麻醉药品的使用、配制、保管、处方、病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纠正混乱现象。使绝大多数单位严格执行规定进行管理,只有个别单位发生医务人员自身使用成瘾(1973年发现3起)及借职务之便盗窃自用的情况(1957年青岛医院一药剂员盗用吗啡针达2000余支,还有其他麻醉药品大宗)。
  1978年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1979年卫生部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后,市卫生局对全市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整顿、检查,换发了《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218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于1986年又作了一次整顿,并换发了新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331份。1979年和1982年青岛市卫生局就院外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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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二章 药 政

第六节 毒、限剧药品管理


  建国前,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在1931年的有关法规中规定中、西药商所制毒剧药品的数量要详载簿册,对药摊出售含有毒剧药品的成药有所限制。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12月28日,青岛市卫生局规定购用毒剧药品(包括中药)者,须将品名、数量、购者姓名、职业、住址等详细登记。1947年3月21日公布的《青岛市药商登记暂行规则补充办法》中规定,领有临时执照的西药商不得经售毒剧药品。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Gov于195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对毒烈药品管理公工问题及拟定对医疗毒烈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凡医疗用药由卫生局会同化工原料公司、药材公司负责,对工厂企业生产或使用的由轻、重工业局及私营工业管理局负责,对郊区管理由Gov负责,对公立单位责成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采购、使用、报销等制度,对市场及私营药房加以控制、不予供应并由医药公司或药材公司统一批发零售。另外,对安眠药品也严格掌握出售数量。1953年发现市场上出售用信石配制的“除鼠丹”,为了安全,市卫生局、公安局于3月7日联合了出通知,禁止出售。1963年以后,卫生部陆续颁发了《关于加强去氧麻黄素等毒剧药品管理的报告》、《关于苯丙胺类药品供应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等文件,青岛市在贯彻执行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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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二章 药 政

第七节 药品检验


  1924年2月,胶澳商埠督办公署批准成立化学试验所,负责药品检验。1929年,化学试验所归属青岛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翌年,试验所扩大并改为青岛市检验室,设在今市立医院内,分化学、病理、微生物3个组,由化学组负责药品检验。1946年5月1日,成立青岛市市立卫生试验所,设卫生化学、病理学、血清疫苗制造、事务4科。建国前设立的机构都不是药品检验的专设机构,药品检验仅是其业务的一部分。
  建国初期,卫生试验所业务工作虽以药品检验为主,但仍兼法医化学、自来水水质、临床检验等项目。1953年开展药品定性、定量分析进口抗生素检验,药理试验,灭菌制剂热源及无菌检验等项目。
  1954年6月15日,卫生试验所更名为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药品检验所,内部机构作了调整。从此,青岛市有了药品检验的专业机构。同年,外贸部、卫生部确定,青岛市人民Gov卫生局药品检验所为全国“五个口岸药品检验所”之一。1955年10月15日又改名为青岛市卫生局药品检验所,开始负责各制药厂产品出厂检验,负责上检样品登记及发出检验报告等工作。11956年,增设中药组,开展中药资源调查及中药材检验。1980年,该所改称青岛市药品检验所,仍隶属青岛市卫生局,所内各组同时改为检验室。同年4月,卫生部重新确定该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出口药物的检验。1986年,该所有职工59人,其中技术人员44人,中、高级技术人员有主任药师1人,副主任药师3人,主管药师8人,占技术人 员总数的27.27%。
  自1978年起,根据《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市属6个县相继建立药品检验所。负责本县的药品质量监督和检验。
  市药品检验所被确定为专业药品检验机构后,1955年实行对药厂产品出厂检验。翌年,改出厂检验为出厂抽验。1956年抽验219件,合格178件;1983年抽验581件,合格511件;1985年抽验620件,合格551件;1986年抽验672件,合格600件,合格率逐年上升。
  市药检所的中药检验工作始于1956年,主要对药材收购及库存药材进行显微镜粉末鉴别、组织切片及植物化学分析。1958年又开展了对中成药厂生产检验,以外观经验鉴别为主,并每月下厂指导药厂检验。1981年后,开展了对出口中成药有害金属污染检测的研究,保证出口药品的质量。在中成药新研制过程中,市药检所积极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研制。
  建国初期,由于设备条件所限,对进口抗生素抽样后,寄往北京卫生部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1953年5月,卫生试验所派出3人参加卫生部“抗生素检定训练班”培训后,即筹备抗生素检定组。翌年1月,市药检所正式收验检品。1955年、1956年,经检验发现进口化学药品有40%不合格,进口抗生素不合格率分别为14%和19%。1956年开展出口药品的检验,出具检验报告。1978年后,出口药品的检验改由生产厂负责,市药检所负责抽验。
  市、县药品检验所建立以来,在药品质量检查、整顿药厂、取缔伪劣药品工作中,发挥了药检专业机构的作用,检验出许多不合格的中、西药品和假冒的伪劣药品。1960年根据全国药政工作会议提出的“药检工作的专业检验与群众性质量监督相结合,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全市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共建立了510个群众质量监督小组,设药品质量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市药检所先后3次编写了《群众性药品质量监督参考资料》、《药品管理知识》等材料,供各单位使用,并负责对各单位群众质量监督小组的技术指导。1964年5月,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成立了以副市长李光远为主任委员会的青岛市药品质量管理委员会,由71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药政科。
  为提高药剂人员的药学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1950年市卫生局会同新药业公会及药学界热心人士,共同创办青岛市药学讲习所,招收学员129名。每晚授课3小时,学制2年。1956年卫生干部学校开设药剂人员学习班,共培训学员105人。1980年,为贯彻执行《药品卫生标准》,市药检所先后为全市24个药品生产单位举办3期菌检学习班,共培训菌检人员26名,并指导帮助这些单位建立无菌室,开展菌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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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1952年下半年,根据中央人民Gov政务院于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Gov、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8月30日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青岛市由7个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局、房管局、市府人事处、市委干部科)组成“青岛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局设立机关卫生科,具体办理有关公费医疗各项业务。同年10月,原由财政局统一掌握的各机关单位的医药经费全部拨交机关卫生科管理。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为该会常设办事机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解体。1985年6月29日,青岛市人民Gov恢复青岛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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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节 公费医疗


  青岛市公费医疗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6月至1952年6月(供给制阶段),历时3年。这个时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干部及其子女,当时医药费供给标准为每人每月8斤小米,由财政局按务机关的预算人数拨到卫生局,按规定掌握使用。全市统一设立机关卫生所和门诊所。其中市级机关4处,负责划区内机关单位的门诊治疗和防病任务。各区级机关由各区卫生所负责。医药费的管理由医疗单位负责。市卫生局将领取经费的50%拨给各门诊所,由各门诊所掌握使用于辖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防病、治病;另50%拨给特约医院,作为住院医药费包干使用,确系不足可另行补助。干部职工就诊,需持卫生局发给的治疗证,到指定门诊所就医。治疗证分两种,一种是供给制干部使用,凭证免费;一种是薪金制干部职工使用,凭证由本人支付药费成本,其他费用免收。凡需住院者,均须经门诊所检查同意,发给住院证和介绍信,到指定医院住院。供给制干部自入院之日起,按规定的生活费供给标准,每日油盐各5钱,菜1斤,猪肉3两(重病6两),麦粮2斤6两,柴草6斤,统一拨交医院。如需使用贵重药品(链霉素、青霉素、肝精等)应由主治门诊所检查并附病历,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得使用。此项制度在执行中曾作过多次修订、补充,但基本内容未变,一直沿用到1951年8月底。
  自1951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Gov颁布的《改订供给制干部疾病治疗办法》,由医疗单位管理医药费改为各机关单位自管;废止治疗证,凭各单位介绍信到公立医院或卫生所就诊;医疗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优待收费;挂号费免收,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按5折优待,药品按8折优待。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52年6月。
  公费医疗制度实施的第二阶段是从1952年7月开始至1966年7月,历时14年。1952年6月27日,中央人民Gov政务院颁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Gov、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继而省人民Gov发布《关于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决定》。青岛市于同年7月成立了青岛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意见,公费医疗享受范围扩大到全部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给制干部子女及一供一薪制干部子女。1952年全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179个,享受人数17838人(不含崂山郊区)。1955年,对原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子女一供一薪制干部的子女,停止实行公费医疗。这个阶段每人医疗费定额,随着不同时期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和干部职工防病治病的需要不断修订。开始时每人每月2元,后来改为1.5元、1.6元、1.4元、1.3元、1.6元、2.8元、2元、2.5元不等。管理方法也做过多次改变。先后实行过“定额拨款,实报实销,结余上交”,“全市统管,定额拨款,超支报销,结余留用”,“门诊分系统包干,结余上交,住院统管,实报实销”等。
  从1953年开始,青岛市公费医疗经费出现历年超支局面。其中,1955年以前虽然连年超支,但上升幅度不大,年人均开支数一般都在30元以下。1960-1962年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干部职工体质下降,传染性有肝炎流行,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公费医疗开支大幅度增加。1960年人均开支上升到60.50元,1961年高达68.16元公费医疗费用大量超支,使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承受。为了扭转这一局面,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于1962年5月,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组建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设立市、区两级公费医疗办事机构,重新修订了《青岛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规定》,补充修订了医药费报销办法和药品使用范围,严加控制营养滋补药品的使用;加强对医务人员教育,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重点抓好几种主要威胁干部职工健康疾病的防治。通过整顿收到较好效果。当年4个月就减少开支20余万元。1963年至1966年上半年,是全市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比较完善时期。在管理方面,积累了十几年的管理经验,创出了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文化大革命”时期,公费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管理机构被撤销,管理人员被调离,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被打乱。全市公费医疗工作和全部卫生计划财务工作仅剩1人,只忙于办理拨款(当时实行“金额统管和按系统大包干”的管理办法),管理上的问题无力过问。
  公费医疗制度实施的第三阶段是1976-1986年,历时10年。1977年2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全省公费医疗会议精神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恢复建立了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1978年6月后,管理办法实行“门诊分系统包干,住院统管”。门诊包干定额为,大学每人每月1.4元,其余单位每人每月1.6元,住院医药费按每人每月0.6元,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掌握,如有超支实报实销。由于恢复了管理机构,严格了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1977年人均开支为31.62元,比1976年下降12.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费医疗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得到完善,改革不断深化,出现了多种管理模式。1980年对市区的管理进行了改革,由“门诊分系统包干”改为“全额包干”。不分门诊和住院,全部按大系统或单位包干,包干定额大学每人每月2.2元其余单位每人每月2.4元。1985年,改“全额包干”为“门诊包干,住院统管”的办法。每人每年定额56元。其中:门诊36元,包给各单位,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住院医药费包给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以后,是否与个人挂钩,由各享受单位自定,全市取消门诊记帐单制度,改为门诊交钱看病,凭病历和医药费收据报销制度。对一般干部住院和一、二类保健干部门诊、住院仍使用专用记帐单记帐。为了方便民政局所属退休职工报销医药费,全市共聘用32名公费医疗管理员,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报销点,变管理型为管理服务型。门诊医药费包干到单位后,加重了享受单位的管理责任。1986年部分单位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实行了门诊医药与个人挂钩,即门诊医药费开支数在包干定额以内实行实报实销,结余按比例提取健康基金,超支按工龄长短确定个人负担比例。一般规定是:工龄不满10年者,个人负担超支费用的15%;工龄10-19年者,个人负担超支费用的10%;工龄20-29年者,个人负担超支费用的5%;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一般不挂或少挂;离退休人员不挂;对患烈性传染病、癌症、精神病等重病以及职业病、工伤、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实报实销。截止到1986年底,全市有170多个单位实行这一办法,其中大部分为中、小学和医疗卫生单位,行政机关为数较少。公费医疗费用实行与个人负担挂钩后,打破了长期以来干部职工医药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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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节 劳保医疗


  1951年5月,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劳保医疗制度也同时开始执行。根据《劳保条例》规定,采取领导批准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先由工厂、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与行政方面或资方联名向市劳动局申请,经审查符合实施条件者批准实施。据统计,1951年5月至1952年6月期间,全市1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有81个单位先后经青岛市人民Gov劳动局批准,另有海军造船厂经中央人民Gov劳动部直接批准,共计有82个单位实施,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有46304人。全市实施劳保医疗制度后,凡是有条件的工厂、企业均相继设立了医疗机构(职工医院或保健站),业务上由卫生局给予指导。无条件设立医疗机构的单位,则分别由市卫生局安排就近医院、诊所或个体开业的中、西医建立特约关系。1952年,全市实施劳保医疗制度的87个工厂、企业中,已设立53个医疗机构(医院5个,保健站48个),病床89张,共有卫生技术人员236名。
  1956年,青岛市49个私营工商行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全市实施《劳保条例》范围扩大。至1956年底,共有268个工厂、企业实施,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人数增至111235人。嗣后,又陆续不断有所增加。截止1986年底,全市工厂、企业(包括区、县,全民、集体、合营)有927250名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半劳保医疗。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享受劳保医疗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工厂、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也大量增加。1986年,全市工厂、企业(包括区、县,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已发展到1233个(医院24个,保健站1209个),病床2396张,卫生技术人员7543名。
  劳保医疗待遇中的某些具体规定,历年来随着实施情况的不断变化,中央、省、市都曾作了某些修改或补充。1956年,为了解除职工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青岛市根据全国工会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工作会议精神,从下半年起取消全部贵重药费由职工自理的规定。1964年2月8日,为控制麻疹、百日咳等传染病的发病,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处、青岛市总工会和青岛市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患有麻疹或百日咳这两种传染病的病人,医药费报销不受须在原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限制”。1966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改进了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某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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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节 合作医疗


  1958年,青岛市崂山郊区实现人民公社化后,有少数公社的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依靠集体力量,创办了互助互济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制度。1958年,崂山县北宅公社办起了合作医疗,规定社员每人每月交纳一定医疗费,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再补助一部分资金作为合作医疗经费,由特约医疗单位昨保健室掌握使用,社员就诊,除挂号费自付外,其他医药费用均予免费。1959年平度县有半数以上公社都办了合作医疗,做法是由生产大队按照各户的人口多寡,将应承担的经费统一上缴公社卫生院,社员凭《合作医疗证》到公社卫生院就医,免收诊费和药费,有的公社规定收半费。60年代初期,崂山县中韩公社浮山后大队和胶南县海青公社也相继兴办合作医疗。1960年11月,浮山后大队5006人口中就有4320人参加。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每人每月缴纳0.20元,大队从公益金中按每人每月拨出0.05元;对五保户和困难户每人每月0.25元全由大队拨缴。胶南县海青公社的合作医疗经费则由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员个人三方面承担,社员在本公社卫生院或本大队卫生所就诊,医药费可全部免费。但是,由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不成熟,刚刚兴起的这一医疗制度就受到了挫折,多数相继停办,只有个别还继续维持。主要原因有:(1)人民公社成立不久,经济基础还比较差,恰逢遭受3年自然灾害,农业减产,集体经济困难;(2)无病少病的社员觉得月月缴医疗费不合算,怕吃亏就不愿参加;(3)基层医疗单位条件差,转院多,开支大,亏损无法弥补。一些社、队由于上述原因,就先后停办。平度县各公社只办了半年多,在1960年左右时间。胶南县海青公社办了一年半后也于1962年6月停办,只有崂山县中韩公社浮山后大队继续维持。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之后,合作医疗在各县农村又开始恢复。胶县城关公社杨家林大队在1968年开始办合作医疗后,到翌年该县就的有43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70年春,胶县又在艾山公社进行试点,嗣后,全县推广。至年底,全县17个公社有667个大队推行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的81.4%。平度县某些社队在1968年秋也开始酝酿创办。翌年春季,大田公社陈家大队试办,夏季,全县推广。崂山县在原来基础上,于1968年在全县全面推行。1969年,胶南、即墨、莱西3县也相继在全县范围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当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有:胶南669个大队,即墨县238个大队,莱西县37个大队。
  70年代,实行合作医疗的社队更为普遍,在形式上也发展为社、队两级联办。1975年崂山县406个大队100%实行合作医疗。同年,胶县在17个公社中有762个大队办了合作医疗,占全县大队总数92.7%。胶南县1970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已的有996个,占全县大队总数86.9%。平度县到1977年全县的合作医疗基本普及。即墨县1978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达938个,占全县大队总数94%,当年全县合作医疗基金有911883元。莱西县到1980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有674个,占全县800多个大队的绝大多数。社队两级联办的主要做法是:各大队从合作医疗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25~50%,有的按每人每年0.4~0.5元)交公社卫生院管理使用,公社从公益金中拨出部分资金也缴公社卫生院,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在公社卫生院住院医药费报销。各公社因情况不同有所差异,有的全免,有的规定每人每年报销100~200元不等。为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公社和生产大队相继组成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医管会”),经常研究和解决合作医疗中一些重大问题。各社队按各自情况制订了《合作医疗章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加之几年来对合作医疗管理不善,有的干部看病吃药搞特殊化,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部分大队资金筹集困难,失去集体经济支持,赤脚医生报酬不落实而大量减员。因此,各县和合作医疗相继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改革。1982年在改革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对“赤脚医生”普遍进行了培训和统考,经考核合格者,发给《乡村医生证书》,未取得《乡村医生证书》者,改称“卫生员”。
  1985年4月,胶县苑戈庄镇又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镇26个行政村,1.9万多人实行了镇办保健医疗。主要办法是:每人每年缴纳2元保健基金,由镇卫生院管理使用。镇卫生院每年给每个住院病人报销限额100元医药费,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全民健康检查,建立“健康卡片”。这一改革不仅受到群众拥护,也得到国家卫生部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其经验也在全国预防保健改革会议上作了介绍。

leon 发表于 2009-10-4 16:34

第五篇 医疗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节 社会减免


  德国侵占青岛后,把在德国人居住区域内的所有中国人都驱逐到大鲍岛、小鲍岛和台东镇一带,致使华人居住区内人群众拥挤,疫病时有发生。侵略者惟恐疫病蔓延到德国人聚居地区,便于1898年设立一处简陋的华人门诊所,就诊免费,只收少量的药品费和敷料费,当时的教会,为了在华人中传教,以办慈善事业为手段,开设教会医院。1901年开设的花之安医院,对贫苦病人实行免费治疗。嗣后,其他教会出相继仿效。天主教于1929年5月、1935年5月分别设立的公济医院和胶澳医院,基督教信义会于1931年1月设立的信义会医院,都对患病贫民实行门诊免费。
  南京国民Gov两次统治期间,当局对贫苦市民的医疗费制订了一些减免规则。1929年《青岛特别市卫生局普济医院诊疗规则》中曾规定:“免费诊疗限于由各机关送诊及贫苦者,每日门诊病人,除星期及例假外,暂以200人为度,住院病人以10人为度,但花柳症者不在免费之列”。1932年的《青岛市市立医院诊疗收费简则》中作了更为具体规定,病人“收费”及“施诊”两种,对施诊者门诊(花柳病病人除外)“不收号金,其余诊疗医药手术等费也分文不收”,对“赤贫患者住院由院长或各医师查察属实许可入院,居住本院指定之病室,一切膳宿医药手术费,概由本院供给,但此项免费额定每月以10名为限,患者膳费每日以3角为限”。抗日战争胜利后,当局在市立医院、市民医院、妇婴保健院、传染病院、麻风病院、性病防治所等公立院所,实行对贫苦病民的减免办法,并在这些院所的收费办法中作了明文规定。除了公立医院外,另外在日侨经营的私立医院和委托医院(接收敌产后委托开业医师开办的6处医院)也都规定有减免诊疗费的义务。1946年《青岛市管理日侨医院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就诊之中国难民诊疗医药费等,得酌予减免,对于贫民之日本侨民亦提酌予减免”。《青岛市卫生局委托医院管理规则》中规定:“视医院之大小,每日须设完全免费病人额1名至10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此项免费渍人所需药品材料,得由卫生局酌情供给之。委托医院诊治免费病人,须将姓名、诊断及诊疗经过旬报卫生局备核”。1946年6月至9月,6处委托医院共计门诊3769人次,其中免费1004人次;住院37人,其中免费3人。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对贫苦群众的疾病医疗十分关怀,仅1949年6月至12月,就组织台东、台西、浮山、李村、四沧5个区共245名中西医参加义务诊疗活动,诊沼贫苦病人799名,嗣后,市南、市北区也相继组织这一活动。在1951年3月13日至16日召开的青岛市第一届卫生工作会议上,对贫苦市民的免费问题,曾作为议题之一进行讨论协商。会议决定,由市卫生局拟定全市公、私医院、诊所对贫苦市民免费诊疗实施办法。
  1953年由市民政局、卫生局、青岛市救济会和公私营业团体组织成立青岛市医务界义务诊疗委员会(简称“义诊会”),各区吸收有关人员组织成立分会,并制订了《青岛市医务界义务诊疗实施办法(草案)》(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义诊对象为烈军属、贫苦劳动人民患病必须治疗而确无力负担者,疾病范围以抢救急性病、外伤、难产、急性传染病为限,对住院者严格掌握,凭三联式“免费就医证”就诊,由各区分全严格掌握分配使用。减免分全免费和半免费两种。全市所有公、私医院、诊所(包括个体中西医及助产士)负担义诊任务。免费门诊50%,免费病床30%,由各自根据业务情况自报公议,再由“义诊会”评议批准每月确定的数额列表印发各区分会参照掌握使用。费用计算均按公立医院统一收费标准办理。为便于核算,规定每承担1个免费门诊,平均作医药费3万元(旧人民币,不同),每承担1个免费病床,平均作医药费20万元,中医只诊病不开方的平均每次作诊费0.3万元,月终汇报“义诊会”审核,超出负担部分转请救济会补助。病人住院生活费原则上自理,确属困难者由救济会负责。
  市卫生局于1955年11月16日又制订了《关于贫民疾病医疗减免的几项规定》。规定享受医疗减免的对象为:属于社会救济范围的贫苦群众因患病而确系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者,以及在救济工作“归口包干”中未明确规定的年老退休职工与非直系的贫苦烈军属患病,自己无力负担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材料费、输血费等(不包括伙食费)。医疗减免的疾病范围也作了具体规定:(1)急性病不治疗有生命危险者;(2)病情严重须要施行手术,短期住院即能治愈者;(3)虽非急症,但经诊断必须治疗,否则会严重影响健康或危及生命者。医疗减免经费各区按指标范围掌握使用,由全市卫生局统一开支。费用负担比例划分为3类:(1)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者,医疗部门负担20%,Gov补助80%;(2)在100元以下者,医疗部门负担25%,Gov补助75%;(3)在100元以上者,医疗部门负担30%,Gov补助70%。医疗减免的申请手续,采取统一掌握分级负责的原则,患者由居民委员会介绍到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区卫生科,区卫生科再联系民政科调查研究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医院或诊所(经分工撕层卫生组织,急诊除外)就医,如系疑难病症,可介绍到市公立医院。
  1956年,城市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后,多数企业解除了与私营医疗单位的特约关系,而转到公立医院单位,农村由初级农业合作社进入高级合作社,到城市公立医院治病的人日渐增多,加之医疗单位管理放松,使公立医院病人欠费数额突增,由1955年底积欠9.2万余元,到1956年底增加到19.7万元。1956年9月17日,市卫生局发出通知,对于中央规定的18种传染病和麻风病门诊病人实行医药费全免。在此之前,只对贫苦病人实行部分减免或全免,并须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嗣后,麻风病人住院实行全免,并对贫苦病人住院生活费(食宿及衣着)实行救济。1958年合作化后,农村中的“五保户”和困难户的医药费用,都是从社、队公益金中解决。医药费用开支过多、经济又困难的大队,可向Gov申请部分减免或全免,从社会救济费中解决。1965年3月,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达的《青岛市关于巡回医疗队下农村治病收取医药费的规定》中仍重申贫苦社员医疗费首先由社、队解决,经济困难的大队可向Gov申请减免。据统计,卫生部门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1965~1972年由社会救济费内解决经济贫苦病人的医疗欠费如下表:

  1979~1986年,Gov每年均专项拨款15万元,用于贫苦病人医药费的社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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