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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10-2 18:54

青岛市志55:海港志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四篇 港口管理



  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青岛口设胶州关分关。 
  1897年德侵占青岛后,借用德国国内的港口成规,如《在海船只碰撞及船主就尽义务之章程》、《避免在海上互相碰撞之章程》等,加强对港口的殖民统治。1900年6月1日设立青岛港务局,1908年9月2日设管理码头局。该两局成立前后,又陆续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 
  1901年底,青岛港务局正式制定青岛港则《各船就遵之章程》。港则计有19章,依次为总纲、行水之章程、停泊靠泊之章程,闪躲之章程、悬挂本国国旗预设灯笼之章程、禀报呈验之章程、大船驶入青岛海应纳船钞之章程、缴纳海关税项之章程、邮寄信件之章程等。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即在青岛港实施野蛮的军事殖民统治。是年11月,改港务局为日本海军要港部和港务部,负港湾修理和港务行政之责;改管理码头局为埠头局,负管理和经营码头、仓库、船舶的进出口、货物的处理及港区内铁道业务之责。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对青岛港的管理“一切都依照从前德国及日本的规模制度办理”,虽然对码头业务、搬运业务、小港的管理等制定了一些必要的夫章制度,但港口混乱的现象仍难以改变。1929年7月,南京国民Gov接收青岛港,沿用过去的规章制度,陆续制定和颁发了《青岛港务规则》、《青岛市码头规则》、《青岛市引水规则》、《青岛市码头临时作业简则》等数十种。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规定“日军占领地域各海港,中国海关所收之全部收入,应以海关税务司之名义存入横滨正金银行。若该港无横滨正金银行时,得存入另行协定之银行。”日军侵占下的青岛港,除大港三、五号码头和小港部分码头允许一般商船靠泊使用外,其余皆被日本陆、海军占用,港口的道路、仓库使用、舰船进出港引水、船舶进出港的检查审验、旅客上下船检查等,须军方、警宪部门批准。港口内遍布军、警、宪、特。埠头株式会社内还拥有一批汉奸把头,从事对港口的码头、仓库、进出港的船舶、码头工人等监视和控制。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Gov对港口的管理和经营,仍参加战前旧制,设青岛市港务局和青岛市码头运输管理处。当时美军大批在青岛登陆,港口成为美军和国民党Gov调运军队的兵站、驻屯军队的兵营、存放物资的军库、系泊舰船的军港、前线补给地、内战的主要据点。
  1949年6月,青岛港回到人民手中。1953年11月25日青岛港公布了《青岛港港章》,1954年2月21日中央人民Gov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港口开始走上了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初级阶段道路。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8:55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一章 船舶联检

第一节 联检组织


  建国初期,青岛港对进出口船舶进行的联合检查,多由公安局、海关等部门分管。管理粗疏,手续繁杂。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本、外国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0月起,中外轮船在500吨级以上者入港权由海军决定,并禁止夜间航行、划定海禁区。11月成立了联合检查委员会。
  1952年8月,联合检查工作始由港务局监督处直接掌握,并派员参加联检。自从确立以港务局为中心的对外轮的联合检查规定后,参加联检单位依照各自业务范围,对进出口联检一次办清,消除了过去联检工作头绪纷乱、步调参差的现象,联检所需要的时间也逐步缩短。建国初期外轮进口联检时间需要3小时,出口联检也需要1小时,甚至有超过者。80年代外轮进出口联检只需要半小时左右。1986年,参加联检的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卫生检疫所4个单位。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青岛分公司也派翻译和业务人员参加。联检工作由港务监督任联检组组长,负责组织外轮联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8:56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一章 船舶联检

第二节 联检内容


  中外海员对联合检查的手续繁琐、时间长、检查人员多等,反应强烈。1979年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则删繁就简,规定联合检查内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卫生检疫所人员负责询问船员健康及船舶卫生情况,查验有关检疫证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负责对船舶、货物、船员和旅客行李、物品实施检查,以及对有关报表的审核;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连防检查站负责对船舶及船员、旅客的护照证件、行李物品等实施边防检查;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除组织联检单位进行检查外,还同时负责对船舶的有关文书进行检查,并了解船舶航行安全等事项。
  随着国民经济和港口运输的发展,青岛港船舶联检数量明显增加。50年代平均每年联检500艘左右,80年代每年联检数增加到1000艘左右。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9:00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二章 港务监督

第一节 海区监督


  青岛港海域由港务监督监管,港务监督划定船舶进出青岛港的航线、引航站位置、检疫锚地以及其他锚地位置、禁止抛锚和拖锚水域,以保证海区安全和正常航行秩序。海区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监视和掌握所辖水域中船舶的动态,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二、管理港口岸线的使用,核定航道、港池、码头泊位的水深,并监督使用情况和助航标志状况;三、注意和掌握气象变化情况,组织指挥破冰、防台和海难救助救生;四、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监督、整顿、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所辖海区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五、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六、向国内外船舶提供有关航海图书资料等。
  建国后,为了保证监督的实效,港务监督配备有专用船舶,分2班在海区内巡逻、监督。随着对外开放和通贸国家的增加,来港船舶日多,监管业务也得以发展。仅1979年和1980年两年就改正海图610665张。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9:00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二章 港务监督

第二节 船舶监管


  凡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船舶,均属监管范围。具体内容包括监管船舶执行中国及青岛港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对船舶核发国籍证书,审批进出口申请,并实施进出口联合检查;对航行国外港口的中国船舶办理进出口签证;对船舶的安全、救生、消防各种设备、船员配备、安全装载、适航状况进行技术监督检查;监督船舶进出口航行和正确使用信号、通讯,以及在锚地、码头停泊的安全情况等。
  对在港内的进出口船舶要核批和检查有关修理事项,对船舶的明火作业进行监督。船舶监管有关船舶海事方面包括轮船、驳船、帆船的全损、损伤和货损,船舶的触礁或搁浅、沉没或失踪、砰撞、失火、触损或浪损、遭遇风军或漏水,机件或重要属具损失有碍航行安全,遇劫或遭袭,发现航道变异,船员、旅客死伤或其他事变等。
  建国后,青岛港对外籍船舶采取强制引水制,对国轮则以船方志愿为原则。由于进出港口船舶的增加,引领和移泊船舶艘次也相应增加。50年代初,年引领、移泊数在1000艘次左右,60年代增加到2000艘次左右,70年代增加到3000艘次左右,80年代增加到4000艘次左右。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9:00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二章 港务监督

第三节 船员监管


  船员监管主要是监督外国籍船舶和中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人员配备,签发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身份证件,对船员和技术船员进行考试,签发船员职务证书;对组织考试进行命题、评卷、核发船员适任证书,审查申考人员的资历和体格检查,监督指导船员培训及单项专业训练,签发合格证书,以及调查处理船员违章案件。在1960年至1962年的3年中,共发现和处理各类案件310余次。在考试和签证方面,仅1985年就组织船员考试668人,船员单项考试1248人,签发海员证书1887本,船员考试发证395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对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的船员,制定了《船员登陆遵守事项》,内容包括:必须遵守中国Gov一切法令;登陆时间由日出至24时;上下船时,必须出示证件,听从检查;登陆活动的范围只限于本市市区内(设有标志的旅行区域除外);如需在陆地住宿、住院或到外地旅行,在登陆进须向边防检查站值勤人员报告。青岛海关亦颁布了《船长、船员注意事项》等,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禁止携入和携出国境;船员以外币、金银兑换人民币的兑换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海关核查;携带物品上下船时,要报经海关许可,携带下船的物品禁止出售;经海关加封的处所,不得擅自启封;如船舶载有未列入舱单的货物或包件,船长应在办理船舶进口手续时向海关申报等。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9:01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二章 港务监督

第四节 防污、危险货物监管


  防污和危险品监管的内容有:
  一、对船舶防污文书的检查,油类作业防污染的现场监督,审批船舶压载水、洗舱水和残留物的排放,所辖海区修船、造船、拆船厂点的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指挥海上油类污染的清除,以及船舶垃圾的回收与处理工作。自1971年6月开始办出胜利油田原油以来,由于原油运输的大幅度增加,造成海域一定数量的油污事故。70年代末到1985年,港务监督每年调查处理油类污染事故在20起左右。
  二、审核签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进出口的申报,审批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配载舱图,现场监督检查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及船舶的监装、监卸,并签发危险货物物监装合格证书。从1980年到1985年,共监装、监卸危险货物船舶近400艘次。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9:01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二章 港务监督

第五节 助航标志监管


  青岛港务局监管的导标有19处,港外4处,港内15处;监管的浮标有20个,全设置在港内,其编号为1~3号、6~12号、20~28号浮标和中砂礁灯船。对以上助航标志施以监管,使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并掌握助航标志设施的变异、失常情况,及时维护,使其标位准确,颜色鲜明,灯光视距符合规定,闪光周期稳定,以保障国内外船舶进出青岛港的航行安全,同时对损坏助航标志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的决定,青岛港务局已将黄岛油码头及附近航道的10座航标于1985年5月27日18时零分起,正式移交给天津航道局青岛航标区施行管理。这10座航标为:黄岛油码头前引导灯桩、黄岛油码头后引导灯桩、燃供油码头灯桩、青岛港5号浮标、青岛港21~26号灯浮标。

leon 发表于 2009-10-2 19:03

第四篇 港口管理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一节 进出口船舶监管


  东海关设立后,青岛地区设分关分卡,船舶、贸易货物及税事等均由东海关监管。胶海关设立后,始分民船监管和轮船监管。
  民船监管。凡有民船进青岛口,须在青岛前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海关查验并交付号旗一面,插于桅杆之上,该船即可进入胶州湾。出口进亦需办理相应手续。同时,一些港口设有分关分卡,进出诸港的民船,均由所在港关卡负责监管。
  轮船监管是胶海关的主要监管工作。轮船进出青岛港,须在前海栈桥(即海关码头)前抛锚,等候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必需的进出口手续。1904年3月6日,青岛大港一号码头北岸5个泊位建成开放,栈桥逐渐演变成供水、检疫、理船码头。轮船监管逐渐转至大港。
  1949年6月以后,轮船监管特别划出国际航行船舶监管,即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中国远洋船舶以及地方海运局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监管。
  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停泊的地点,由青岛港根据海关合议规定预先指定。如船舶移泊,亦要征得海关同意。1990年,航行船舶停靠的码头和泊位有一号码头1~8泊位,二号码头9~15泊位,三号码头21泊位,四号码头25泊位,六号码头35和36泊位、40~42泊位,八号码头42~52泊位,九号码头56~59泊位以及黄岛油码头东西泊位。
  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建国以来从实际出发,对申报程序、单证以及检查等,都从方便船方和货主出发作了简化。特别是在监管方式上,更趋合理和科学。50年代初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条船有1~2人专门负责。与青岛港当时夜间不作业相适应,海关监管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1955年,变专人专船为包船小组责任制。包船小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监管,并使实际监管和单证、查私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办理。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实行一律检查、重点控制、昼夜监管。70年代采取定人定船,一定到底的方式,四班轮流昼夜在码头船边执勤监管。80年代,开始实行公开巡视,并分别情况,只对重点船派专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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