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54:海关志 第五篇 统计
第五篇 统 计胶海关从建关之日即开始编制各项业务统计报表,不间断地编制季报、年报和十年报告等。记载大量原始资料,涉及到当地社会、经济、政治、军事、人文、地理等各方面内容。
青岛解放后,海关统计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特别是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制度》制定和实施之后,青岛海关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67~1979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未能及时恢复,海关统计工作停止了十余年,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1980年1月1日恢复了海关统计,1984年海关总署修订《海关统计制度及实施细则》。1987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立法形式把海关统计列为海关四大任务之一。从此,青岛海关从执法的高度上认真抓好统计工作,健全并深化海关统计工作制度,增设专职统计机构、人员。充分开发科技手段,实现统计数据网络传输,建立全方位咨询服务、监督机制,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及时提供青岛口岸翔实的数据、大量的信息和资料,以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全面性赢得了信誉。 第五篇 统 计
第一章 统计种类
第一节 胶海关统计种类
十年报告 1901年12月,税务司阿里文主持编制首期《1892~1901年十年报告》。十年报告的内容包括十年内贸易变化,各项贸易报表及统计数字,海关税收(包括洋税收入,民船货物缴纳常税和厘金)。内容涉及青岛地区乃至山东省境内的社会、经济、军事、人文地理等各方面原始资料、情报。报告主要栏目有:回顾十年贸易变化、海关税收、鸦片、金融、人口、地方改革成就、航道测量、导航设施、陆海军变革、驻军换防、大事记、本省自然特征及工业与运输、国内航运、银行、邮政、海关工作的特殊变革、省内铁路和矿业、教会团体、会馆、本省历任显官经历表、港口今后展望。报告以文字为主,间有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方面的历年统计数字和附表。胶海关设立后共呈报4期,1932年之后不再续编十年报告。
年报 1901年《辛丑条约》订立后,通商口岸50里内常关划归税务司管辖后,常关税款亦被划为“赔款担保”。胶海关按年呈报常关报告,统计内容多与洋关类同。报告共分8表:贸易民船数量及往来去向、民船贸易总值、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洋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洋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出料加工贸易、其他项目。1912年后,胶海关按年呈报《胶海关华洋贸易论略》,直至1924年为止,此后改称《胶海关华洋贸易统计报告书》。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之后,按总税务司通启,以文字为主体的各类贸易报告称为TRADE REPORT,如十年报告、年度报告、海关贸易报告等文字报告,此类报告大多兼有贸易、经济、政治等分析评述,附有数字、报表。
季报 胶海关设关后,循例编制贸易季报。季报共分4节:进口各货(分在或不在50里界内完税两项)、出口各货(出口土货、出口各货、经过各货,分是否在50里界内完税)、复出口货、专项。统计内容多与洋关类同,统计栏目共8表与年报一致。
1930年,胶海关以正副件寄送季报,无须中文附件,但专用词语附加中文注释,口岸名称须在首页上方标明。自1930年第四季度开始,每年最后一季的贸易季报作为全年概述,包括:总述内含政治、经济简评,以下依次为贸易值、本地主要进出口产品、粮食进出口、矿业及矿产品、工业发展、航运、税收(含税率修订、逃税与走私等项)、货币与金融、金银及铸币(含金银、铸币的进出口以及本地货币、银元与外币、港币之间汇价波动)、交通通信、进出旅客、鸦片、其他项目。1931年,在附加报告中按季报送的征免税数值、各项工业产品的分列数值均改用新制报表,一并归入贸易统计季报。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外贸易大有改观,季报内容也有所变动。1947年起,年终季报须同时编送季报摘要。凡季报内重要事项均扼要注明列入,与英译文统计一并寄送。
月报、旬报、日报及其他报表 胶海关自设立后,即开始编制贸易统计。早期海关贸易统计多为年报、季报。20年代末,胶海关奉命按期编制各项月报、旬报、日报等报表以及员工考绩、缉私报告、人员统计(如征税、海务、邮政等部门编制统计)、要事报告、文函存发及奉命编制的各种短期或不定期统计报表。1931年,《海关出口贸易统计月报补录》出版,在征税及免税货物进出口价值关别表中,各关分别列出并按月统计。1932年,胶海关开始使用美制计算器进行月报统计。1934年5月,每日专送的进口征税日报并入税收月报,更改月报格式并在各税类增加累计总数栏目。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胶海关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的月报表有:一、各项进出口统计报表,二、国内贸易、土货进出口统计,三、代征各项统税(包括棉纱、面粉、水泥、烟酒、火柴等)统计报表,四、关税统计(含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船钞、杂项收入。其中进口税和转口税包括临时附加税,退税不计在内),五、收支统计报告,六、船钞报告,七、进出口粮食月报。 第五篇 统 计
第一章 统计种类
第二节 青岛海关统计种类
年报、半年报 1950年起,青岛海关制发的年报有:过境货物量值货别统计表、过境货物运来国及输往国统计表、出进口商船只吨数比较表、出进口旅客人数统计表。1955年,增加统计年报两种:私商对资进出口统计年报,私商实际进出口统计年报。两种年报均由青岛海关根据批证统计资料及实际进出口资料分别编制,分送山东省外贸局和山东省统计局各一份。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制度》正式施行,青岛海关根据中央及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审批统计报表的有关指示,保留进出口货运统计半年报、武器年报、国家机关干部统计表,均按密件寄送。1957年,编送的业务报表与文字报告略有修订,货运事故季报改为半年报。1958年,除报送进出口货运统计半年报、国家机关干部统计报表外。增加文字报表、查私工作总结报告、年终总结报告。1959年,因编写十年海关工作经验总结所需,青岛海关将1950~1958年的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进出国境的人员总数,分别以货运统计半年报和进出国境旅客统计表两种格式上报总署。
季报 1952年开始,青岛海关向总署报送贸易季报。此外,每季向华东区、山东省、青岛市各级财委编送统计报表。1956年,遵海关总署决定将查获走私案件、走私类别及走私方式统计月报改为季报,查获私货数量数值仍为季报,两种报表均按密件寄送。文字报告部分增加货运事故季报一种,其余仍按1955年规定报送。并恢复编制过境货物统计季报。1958年,青岛海关向海关总署报送海关业务季报报表有:进出国境旅客统计季报、查获走私案件走私人类别及走私方式统计季报、查获私货数量估值季报、查获政治性破坏案件统计季报。文字报表计有:查私工作总结报告、查私工作季报。1962年,向海关总署报送的业务统计报表和原始统计资料分为两类:寄送海关总署统计处汇总编制的为货运违章和事故记录单、各国使领馆公私物品统计季报。按规定报表报送的为货运基本情况季报、进出口过境旅客统计季报、非贸易性邮递物品统计季报、查获私货数量估值统计季报、查获走私案件走私人类别及走私方式统计季报、政治性破坏案件统计季报。1963年,原规定编送的货运监管和检查揭发货运事故季报,除将其附件货运违章和事故情况统计表和重点物资货运情况统计表予以取消,货运基本情况统计表单独寄送,其他统计仍照例报送。1981年,国务院批准:对外正式公布中国进出口统计使用海关统计数字,海关统计工作开始进入正规。奉海关总署《关于海关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青岛海关于1月1日起按期报送的季报有:进出口货运统计表、进出境人员统计表、进出口非贸易性印刷品统计表、进出口非贸易性邮递物品统计表、查获走私案件统计表、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表、海关主要技术设备发挥效能统计表。
月报、旬报、日报及其他报表 1950年,根据海关总署和贸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海关与外贸管理局编造进出口货物统计报表相互配合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岛海关不再向青岛对外贸易管理局提供《进出口日刊》及每日进出口统计表。1951年,将报送总署的统计报表与报单改为过境货物统计表、进出口货物统计表、进出口商船吨位统计表、进出国境旅客统计表。并增加未了案件先行放货报告表。报单格式暂依货运情况(包括各种运输工具所装载的货物及邮递物品)分为两类:即进口报单、进口统计报单,出口报单、出口统计报单。1952年,青岛海关每日寄送集中纳税报单并附寄单。寄送总署的月报为:进出口商船吨位统计表、进出口货运统计表、进出口旅客统计表、未了案件先行放货报告表、贸易简报。此外,向华东区、山东省、青岛市各级财委编送的报表为:进出口货物贸易月报、税收月报、每月贸易简报、进出口货物统计旬报。1956年,青岛海关根据中央及总署关于统一管理审批统计报表的有关指示,保留进出国境旅客统计月报、暂行决定未列各进口货税则归类月报,并按密件寄送,查获走私案件、走私类别及走私方式统计月报改为季报,其余仍按1955年规定报送。编送的业务报表与文字报告略有修订:简化了查获私货数量数值月报,税收旬电改为旬报表。1958年,增加报送进口货品税则归类月报。1960年1月,遵总署指示将查获政治性破坏案件统计月报改为季报,报表格式不变。1962年,报送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进口粮食及副食品月报、邮递进口重点物品统计月报。此外,向外贸局照送重要物资货运事故情况统计表。
1981年,青岛海关按月报送的表有:海关税收缴库月报表、进口货物减免关税月报表。此外,除按制度审核寄送有关统计资料外,建立电报报告制度。6月起,自行汇总进出口货物总值,电报报送总署。重要商品数量统计表自第四季度开始报送。1983年,增加全国进出口货物分章总值月报、对7个国家和地区(美国、日本、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澳门)进出口货物总值月报。全国进出口主要商品数量月报表改为全国进出口重要商品量月报。1986年,青岛海关向地方Gov反馈总署编制的“收发货单位所在地出口量值”和“经营单位进出口量值”统计表,两表均为月统计表。1990年,青岛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正式传送海关贸易统计进出口100字符数据、海关业务统计、税源分析、技术设备效能统计等其他数据,并与总署计算机中心实现贸易统计数据联网。199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这是海关统计向国际贸易统计靠拢的一项重大业务改革。青岛海关向海关总署报送快讯、原始资料,并在每月及年终报送:进出口货运统计表、海关后续管理统计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统计表、出入境人员统计表、旅客带进重点管理物品统计表、查处走私案件统计表、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月报表、海关税收缴库月报表、海关主要技术设备效能情况统计表和非贸易性邮递物品、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口统计表。 第五篇 统 计
第二章 统计方法
第一节 胶海关统计方法
范围 胶海关建关后,即对各种实际进出口货物进行海关统计。其统计范围包括民船、汽船,但与其他通商口岸又有不同之处:统计包括从青岛输往中国其他口岸的所有出口货物和输入青岛的所有进口货物,却不包括在德国胶澳租借地范围内消费的一切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数字。自1930年起,第四季度贸易季报统计内容有所变化:总述内含政治、经济简评,并对由此产生的贸易趋向及影响作出评估。统计范围增加至14项,依次为贸易值、本地主要进出口产品、粮食进出口、矿业及矿产品、工业发展、航运、税收、货币与金融、金银及铸币、交通通信、进出旅客、其他项目、鸦片等。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胶海关按月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统计报表,其统计范围为:一、进出口统计,国内贸易、土货,代征税(包括棉纱、面粉、水泥、烟酒、火柴等)。二、关税统计,含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船钞、杂项收入。其中,进口税和转口税包括临时附加税,退税不计在内。1948年12月,胶海关修改报单格式,增加洋货进口、洋货出关栈进口、洋货复出口、国货出口、国货由本国口岸转运外洋、国货由本国口岸进口、国货由本国口岸出口、完税洋货由本国口岸进口、洋货运往本国口岸复出口、邮包进口税缴纳证、邮包商品出口等统计项目,进一步扩大了海关的统计范围。
时限 自1930年起,季报报送时间为:一、二、三季度,最迟不得超过每季终了后15天;第四季度季报视为年报,最迟不得超过次年1月底。1942年,胶海关按月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的各项进出口统计,国内贸易和土货进出口统计、代征各项统税统计等报表,均于下月月初送达。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胶海关遵前例报送各类定期年、半年、季度统计报告报表。按月报送税收月报,并于次月1、2两日内送达。缉私月报、海务报告、员工动态月报、领事签证月报、进出口及转口月报、关务和海务经费收支月报、税收旬报、代征税旬报等均于次月旬初送达。出口货物统计日报、税收日结表、关税收入日报则逐日报送。
程序 胶海关建立后,定期将各类报表报告汇同进出口原始资料径寄总税务司署统计科(有的直接报送总税务司),由统计科编制各种统计表册,并由江海关汇总和编印全国海关统计刊物。
胶海关建关初期编制的全年贸易册论、各项海关统计、贸易报告均以英文出版,直至20世纪第二个10年方改为中英合璧对照出版。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胶海关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各项报表按月转送津海关监督以作备考,由总务课、鉴定课及邮包股、收税股等课、股提供一切统计资料,由统计股(后改课)长汇总上报。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季报内容也有所变动。1947年第四季季报须同时编送季报摘要,凡季报内重要事项均扼要列入,与英译文本同期寄送。是年各关自行编报月报,统计课集中办理。1948年,胶海关遵总税务司令将赔偿物资、退还物资与联总物资统计报单一律加盖印戳并注明何种物资,与普通物资统计报单同时寄送总税务司署统计课以便统计。同时,根据总税务司署通知按期寄送出口数值摘要及出口邮包货物统计报单。因美国物资至1948年业已大量进口,胶海关编制善后救济物资、赔偿物资和退还物资统计表,按月将其分埠别、货名、数量、价值列表呈署查核,并将所有进口美援物资统计报单加注寄送统计课。
统计指标 胶海关的海关贸易统计表中不计入小数点两位后数值。除鸦片之外的所有进出口货物若以(中国)担计重,则不计入小数点后数值或计入(中国)斤。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胶海关向日伪总税务司署报送的各项进出口统计报表,除由上海进出者以联准券计值,其他均以中储券计值。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由于历年各关年终季报中大宗进出口货物仅列价格,在国币一再贬值之际的货价数字已全无统计价值,此后列数、重量以资参考。统计货值一向是进口货以到岸价格(C.I.F)、出口货以离岸价格(F.O.B)为依据,计算完税价格。填具进口报单及统计报单无论系完、免税货物,均须在统计货值栏内填写起岸价格。胶海关取消前时期一直沿用的完税价格以09524折算的权宜办法,进口货物依照发票所载真正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统计工具 1899~1931年,胶海关的统计工作为手工制表统计时期,靠人工计算。1931年8月,国民Gov购买了第一套手摇统计机器,由此至1949年为机器制表时期,胶海关将所有统计报表原始资料寄送总税务司署,由总税务司署统计课用机器编制各种统计表册,减少了人工登记、计算、编表的工作量,缩短了报送时间。 第五篇 统 计
第二章 统计方法
第二节 青岛海关统计方法
范围 1951年,统计范围有过境货物、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商船吨位、进出国境旅客。后又增加未了案件先行放货情况、各种运输工具所装载的货物及邮递物品。1952年,统计范围有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邮递物品、驶往国外的运输工具所用物料、过境货物、外国货物转运。1953年,国家统计局将海关统计列为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海关总署制定《海关统计工作手册(草案)》。青岛海关根据实际监管的进出口记录资料,按总署制订各种指标及报表格式统一编制。其内容分为两类:以纯贸易性进出口统计(计划贸易)为主,非贸易性进出口(计划外贸易)统计次之。青岛海关根据政务院“清理现行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乱发统计表格”的指示,自查共计32种表格。除海关总署颁发限期填报的22种报表外,按精简实用原则对10种地方性报表清查整理后,淘汰3种保留7种并作适当精简。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制度》正式施行,其统计范围为三个方面:中国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国家间相互援助物资和大宗馈赠品、通过中国国境的转口贸易货物。青岛海关根据国家及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审批统计报表的有关指示,对现行的12种业务统计报表核减为7种,取消了其余报表。文字报告部分增加货运事故,恢复编制过境货物统计。1958年,青岛海关业务统计范围为:进出国境旅客、查获走私案件走私人类别及走私方式、查获私货数量估值、查获政治性破坏案件、进出口货运、进口货品税则归类、本关国家机关干部。1962年,青岛海关统计增加货运违章和事故记录、各国使领馆公私物品统计。其他统计项目为:进出口过境旅客统计、非贸易性邮递物品统计、查获私货数量估值统计、查获走私案件走私人类别及走私方式统计、政治性破坏案件统计、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进口粮食及副食品统计、邮递进口重点物品统计;并向外贸局报送重要物资货运事故情况统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海关不断扩大和调整统计范围。1981年统计范围是:进出口货运统计、进出境人员统计、进出口非贸易性邮递物品统计、进出口非贸易性印刷品统计、查获政治性破坏性案件统计、查获走私案件统计、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海关主要技术设备发挥效能统计、海关税收缴库月报和进口货物减免关税月报。1982年,规定报送的10种报表改为9种,取消查获政治性破坏性案件统计表,改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表为进出口违章案件统计表,并对一些统计表的有关内容作修改增删。1983年1月起,增加了7个国家(地区)进出口货物总值统计。1985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以及随文附发的4种代号表。1987年,执行修订的《海关业务统计制度》。青岛海关统计范围是进出口货运统计,海关后续管理统计,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出入境人员统计,旅客带进重点管理物品统计,非贸易性邮递物品、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口统计,查获政治性破坏性案件统计、查处走私案件统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统计,海关税收统计,海关主要技术设备效能情况统计。1988年1月1日起,对来料加工贸易“以产顶进”和“转内销”货物进行统计。1992年,每月及年终向海关总署报送:进出口货运、海关后续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企业、出入境人员旅客带进重点管理物品、非贸易性邮递物品、非贸易性印刷品、非贸易性音像制品、查处走私案件、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海关税收技术设备效能等内容,同时报送每月快报和许可证控制进口商品情况表、统计审单发现问题一览表。
时限 1951年,按海关总署规定报送的报表,以每五日一期寄送海关总署。是年起编制的税收统计分为交税与不交税统计两类:前者以交税日期为准,后者以放行日期为准。每五日为一期,至多再经三天整理即行寄出。烟台分关的贸易简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青岛海关。1952年,各报关单以放行日起三日一期(原为五日一期),按每星期三、六分批寄送。根据总署修正的海关一般对外贸易统计资料的填报编送方法,除“未了案件先行放货”与“出口寄售货物”外,均以完成海关手续后将货物放行日期为依据。凡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货物及苏新国家(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非联运货物均以核准放行签印提货单或装货单的日期为放行日期,即进口以办完验征监管手续准予提货为准,出口以办完验征监管手续准予装运出口为准,每日寄送集中纳税统计报单附寄单,每月5日前寄送各种业务报表。1960年,月报、季报均于次月5日前报送。1963年,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原始统计资料的时间为: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寄送各种月报、季报。每季头两月寄送日期自行掌握,第三月终了后两日内寄出当季全部记录单;各国使领馆公私物品进口清单亦于每季终了后两天内寄出。1981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每季终了十日内报送的业务统计报表为:进出口货运统计表,进出境人员统计表,进出口非贸易性邮递物品统计表,进出口非贸易性印刷品统计表,查获走私案件统计表,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表,海关主要技术设备发挥效能统计表。次月五日内报送:海关税收缴库月报表,进口货物减免关税月报表。主要商品数量统计第四季度报送。
程序 1951年,报送总署的统计报表与报单有若干变动。为便于稽考采用新表格寄清单表,使每期所寄清单有案可查。表内将每张报单号码填明,并将逐日税收总额分别填入以资核对。烟台分关的贸易简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青岛海关,编入青岛海关贸易简报内一并报送海关总署。1963年,原填报的货运违章和事故统计表,改为货运违章和事故情况记录单,作为原始统计资料直接向外贸部海关管理局报送,由局统计处汇总制表。由于统计质量提高、数据准确和及时完成统计,自1982年7月起海关总署对青岛海关的贸易统计数据资料免于复核。1986年,实行以数据磁带传递贸易统计资料,将磁盘(磁带)送往上海海关,两关的数据转录为1盘磁带后送总署统计处。青岛海关的磁带包括未配备电子计算机的烟台海关的贸易统计资料,但关别代号分别列出。1988年,在填报海关后续管理报表1月份统计数字时,另表填报上年年末统计数字进行汇总。此后每年填报1月份数字均按此规定表式填报。9月起,青岛海关将贸易统计数据磁介质文件直接送至北京海关计算中心。1990年3月,青岛海关成立综合统计处。为完善统计程序制度和各项操作规范,青岛海关根据关区特点制订《海关业务统计工作制度》、《初审工作质量反馈办法》、《统计工作流程》等8个工作制度办法。为健全单据交接制度,制订各处室、各下属海关与综合统计处的单据交接操作规范,使有关单据准确、齐全、及时送达统计处。1991年,根据青岛关区计算机发展规划和总署统计快报计算机联网要求,为实现关区多种业务数据计算机联网传递,成立网络工程小组,建立以青岛海关VAX?750机为信息处理中心的计算机数据通信网。经一年试联,开通烟台、威海、石臼、济南、淄博、龙口、潍坊海关计算机联网,正式传送海关贸易统计、业务统计、税源分析、技术设备效能统计等数据,并与总署计算机中心实现贸易统计数据联网。
统计指标 1952年,因报单多而散,编号、分类又与统计要求不尽相合,青岛海关建立统计审核综合资料表,将原始资料再加整理、登记,以此为正式原始资料进行统计。1953年建立以许可证为依据的实际监管制度后,青岛海关根据《分工负责审核制度》及《统计工作手册(草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因海关与各专业公司统计要求不同,故统计指标难求一致。对此,青岛海关采取相应措施:结合实际修订《统计分工负责审核制度》,要求国营公司提供交验合同、电报、货物明细单等有关资料,经统计部门全面初审后寄送总署,力求统计指标的正确。1955年,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进出口计划开始统一编制,不分中央和地方,只分国营和私营。1967年起,青岛海关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停止统计工作。1980年1月1日,中断十多年的海关统计正式恢复编制。青岛海关联系有关公司并积累商品编号资料,以帮助公司正确填写商品编号。1988年1月1日起,对来料加工贸易“以产顶进”和“转内销”货物进行统计。统计指标有:贸易方式、申请单位所在地、收货单位所在地、商品编号、数(重)量、金额共六项,按原进口时商品编号和原进口料件的价格进行统计。“特区运往内地货物”中属进料、来料加工“以产顶进”和“转内销”的货物,亦按此办理。同年,按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后续管理统计的通知,在填报1月份统计数字时,另表填报去年年末统计数字进行汇总。其中“新贸方式”和“保税货物”按“登记备案”栏内项目填报,“临时进口货物”按“进口货物”栏内项目填报。此后每年填报1月份数字按此规定表式填报。199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修改的海关统计代号、贸易方式统计代号,从10~29依次为: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间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来料加工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边贸地方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出料加工贸易,其他。1992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取消一直沿用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中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海关总署下达《关于修订海关统计经营单位指标的通知》,统一修订经营单位编码。同时,业务报表有较大修订。新的业务统计报表分16个大表46个分表,使统计业务量倍增。虽统计工作难度加大业务量剧增,青岛海关仍按时向总署报送各项快讯、原始资料、报表。
统计工具 青岛解放初期至70年代末运用手摇计算器进行业务统计,1980年开始,海关总署先后配备3台卡西欧可打印结果的计算器,并逐步运用小型计算器。1984年,青岛海关开发使用PC1500可编程序计算机和APPLE(2)型520微型计算机,除使用PC1500型计算器完成总署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外,还编制各类定期及非定期报表。
1985年,青岛海关统计部门完成VAX?11/750型计算机的安装、调试、验放。针对主要业务环节,编制、移植补充北京海关统计程序和编制非贸易性物品进出境统计表程序。1985~1989年,先后使用IBM/PC计算机和长城0520计算机,使统计工作逐步实现计算机化。1986年,配备开发VAX?750小型计算机,增加非贸易性物品进出境统计等三个程序。1991年,建立了青岛海关VAX?750计算机为中心的数据通信网,开通烟台、威海、石臼、济南、淄博、龙口、潍坊海关计算机网。移植开发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实现货管、征税、统计一条龙计算机处理,实现了在海运、空运环节用VAX?11/750计算机运行的海关贸易统计自动化。 附 录
附录一 青岛设关征税办法
青岛设关征税办法
(1899年4月17日)
一、青岛所设海关,应于各税务司中拣德国人派充该关税务司。倘有时应行更调,则由税务司与德国驻京大臣定明另派。
一、该关所用各项洋员原宜选派德国人,惟或因未能预料,仓猝缺出,更调不及,或因别关人地相需,必须调往,则青岛之关未便悬缺久待,即可调派别国之人暂行委用。
一、该关洋员,如应更调,总税务司亦应先行知会胶州巡抚;惟在关华人不在此例。
一、该关与德国官员暨德国商民等文函往来,均用德文。他国商民寓居青岛者,均准用本国文字,以便交易,或用汉文来往亦可。
一、凡有货物由海路运进青岛口岸,均不征完进口税饷。若货物由胶州界口运赴中国内地,即由青岛海关照约征收进口税。惟各货若未领有青岛海关准单,不准运出胶州界外,该处驻扎德员,现允酌定防范之法,以助该关严杜弊端。
一、凡中国土货由内地运进胶州之德国租界内,若再装船运往他处,即由青岛海关照约征收出口正税。惟德租界内所产之土货并界内土产,及由海路运来之物料制成各货,其出口时无庸完纳出口税饷。至中国内地各物运入德国租界内制成各货,其征税章程,嗣后酌议订办。
一、中国土货由中国通商口岸运进青岛,若留于界内不再运出者,无庸完税。若过界运往内地,即须按照条约税则,在青岛完税税饷。
一、中国货物在青岛完纳出口正税,报运他口,凭领完税凭据,俟进通商他口,将凭据赴关呈验,即照现行条约税则,完纳复进口半税。
一、洋货在通商口岸已完进口正税,复欲装船报运青岛者,准照咸丰十一年所立德国条约第二十六条之办法办理,即系准赴关请将所完之进口正税发给存票。该货运进青岛,若不出德国租界,即不征税。若再运往出口外洋,亦不征出口税饷。
一、凡中国土货由通商口岸运进青岛,若呈有在原口完过出口正税之凭据,复装船运往外洋,即无庸完纳出口正税。
一、所有收支船钞暨泊船规费一切事宜,青岛海关毋庸经理。
一、青岛海关征收税饷,即照现时通商各口之税则办理。
一、凡洋、土各药运进青岛,由该处海关照通商各口办法,一律征收各项税厘。其在德国租界内所销用者,即由关代德国征收税厘,酌核届期,照数拨交。
一、德国允于胶州界内青岛地方指定处所,足为中国建立海关暨盖造各员住屋之需。其置价或租费,须在该处公同酌议订办。
一、所有偕同听审暨帮同料理案件一切事宜,德国允不派海关人员充当。
一、凡民船驶进胶州湾之青岛或所属别处地方,该船并所运货物应完之各项税厘、规费等类,均归海关征收。惟各款数目,不得过该处向来所征之数。且嗣后若在山东他口所征数目较胶州湾所征之数减少,则胶州湾亦一律照减,以昭平允。
一、凡在胶州德国租界内,欲领运货进出内地之凭单者,只须赴青岛海关请领;其通商口岸监督关道所有之职分权柄,青岛海关均须一律无异。
一、所有出入内地之子口税,应由青岛海关按照现行之条约税则征收,即进、出口正税之半。
一、稽查走私、偷漏暨违犯关章等事之办法,嗣后酌核另订,惟所有掌握查讯之大权自归德国所设之衙署。
一、嗣后胶州商务扩充,其情形或至改变,彼此认明此次所订为试行之办法。若遇有窒碍之处,可随时酌量修改,以期美善。 附 录
附录二 胶州新关试行章程
胶州新关试行章程
(1899年)
第一章 论进出口暨运入内地货物办法
洋、土各货运进德国界内不征税饷,至洋、土各药与兵械及轰爆物,并制兵械及轰爆物所需各料不在其内,另议专法办理。
洋、土各货由中国通商口岸运赴青岛,若无在原口已完税饷之凭据,运过胶州德界往中国地方者,即应照则征进口正税。
土货由内地运赴青岛,若运出口者,即应照则征出口正税。
土货由通商口赴青岛,若有在原口已完出口正税之凭据,运过胶州德界往内地者,即应照则征复进口半税。
胶州德界内所产之土货暨用土货制成各物,呈有官署所发之凭据,若由青岛运出口者,不征出口税。
洋、土各货若领有运照,或由胶州德界运往内地或由内地运进德界,应纳进出口各税者,亦须征收子口税。
第二章 论洋土各药
洋药若非原封不动,不准载运进口。其原封不动者,于运到时须赴关报明,由关派人查验,存储关栈,俟完清税厘、粘贴印花后,方准运出德界。其只在德界销用者,另归专章办理(土药比例办理)。
第三章 论兵械暨轰爆等项物料
凡兵械暨轰爆物,与制兵械暨轰爆物所需各料,均归专章办理。除立有保结,领有护照各件外,不准运过德界赴中国地方。
第四章 论进口舱单等事
凡船进口,若载有应运内地之货物,须将该货缮具清单一纸,呈关查验。该船若系由通商口岸驶来者,亦须将在他口所领之各项关单一并呈交。其舱单必须详细核实报明,若海关再欲加细探询,以便造册之处,该船主应详细陈明。若能由各货主将进口各货之成色、斤重、价值等情逐细开报,则造具册籍更属较易。
第五章 论土货复进口办法
土货进口,领有原出口完税之凭据者,应呈请由关查验该货,则复出口运往内地时,即可不失只征复进口半税之益。
第六章 论出口单件等事
出口货物须报关请验,缮发验单,完清税饷后,由关发给下船准单。若未领有由关盖印之准单,私将货物下船者,即将该货罚充入官。
出口货物已完出口正税,若因船满退回,应赴关呈验后装载他船,以免再征出口正税。
船只下货完竣,须由船主或代办人将出口各货缮具舱单,呈关查验。单内注明各件之号码等情,若船主假报不实,即可罚银,惟不得过洋银壹百元。
凡船只欲出口时,所领下货各准单,由关派员到船收回,并其出口舱单一并缴收。若该船已经完清各项税饷,即由关发给红单,持赴管理口岸之官署内,领回传牌等件出口。
胶州新关除礼拜日暨照章封关日期外,每日自早十点钟开关至晚四点闭关。
凡有由该关税务司断询罚办之案,若其人心不甘服,可将该案情形控于德国所派听审之员,即援引同治七年所定会订章程之意义拟办。
华、洋商船在青岛贸易者,统属以上所列各章办理。
洋、土各药及兵械与轰爆物并制造所需料件专章
洋药只准原箱报运进口,不得拆改包装。到口时即赴关报明,由关管理卸存关栈。若海关疑有情弊,可任便将各货扣留,亦可搜查其船。该船主须尽心帮助,以防流弊(土药比例办理)。
洋、土药在德界内销用,须由该处德员与海关官员管理熬膏备用等事。成膏后即装小盒。每盒重有十或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格令(编注:英制重量单位,1格令为64.8毫克)不等。又须每盒按值贴票,药店须赴德署承包挂号,完纳规费,领取执照。无执照者不准售卖。
兵械与轰爆物并制造所需之料进口时,须立即报明,遵听本口所定章程办理,卸存栈内。其火药等件并其制造所需之料,均须在特设之专栈存储。若无由管理该口衙署所发之准单,不得移出,并须交纳栈租。其兵械均须存于关栈之内,若无由管理该口衙署所发之准单,亦不得移出,仍须交纳栈租。
专 款
青岛口岸贸易清册在备成尚未刊印以前,允由海关先听德国Gov阅悉钞用。若德Gov探询贸易情况,海关亦可详细答复。
胶州德界内销用之洋、土各药,其税厘系由海关代征。所需征收之费,按每百两扣二两五钱。即由关将所收之数,除征收费外,按月照数拨付德国Gov查收。
海关所需办公之地,并自用办公处所及居住之房屋等项,德国准予海关使用,不取值价。
至酌定杜漏防弊之办法,并在界内分派员役访查各节,海关可商指某处办理。惟其处尚未酌议指定。 附 录
附录三 青岛设关征税办法续立附件
青岛设关征税办法续立附件
(1904年4月17日)
一、兹因德国Gov允中国在胶州界内之青岛地方设关征税,是以现定本关应有发给内河行轮专照之权:凡有轮船准其驶赴内港来往,一切规条总应按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七月前后所定之内港行轮章程,并光绪二十八年八月补续章程驶行,尤应按以后彼此订明之各项专章办理。
一、凡有轮船欲在内港行驶,无论华、洋船只,该船主应持有本国所发之牌照,另具一函附呈海关税务司处收存,换领关牌;此项关牌以一年为限,缴回海关注销,换领新牌。其牌费初次应纳关平银十两,厥后每年换领新牌纳费二两,并应每四个月纳钞一次。
一、此项轮船准在青岛水面随意行驶,或照章由青岛赴内地各处,并由该内地处驶回青岛,或由青岛驶赴内地,转过通商他口至内地,驶回青岛。并准报明内地关卡,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即可在沿途此次所经贸易各埠上下客货,但非奉中国Gov允准,不得由此不通商口岸之内地至彼不通商口岸之内地,专行往来。若有此项所经贸易各埠驶至通商他口之船,该船主即须报关,按该口华、洋各项章程办理。
一、此项轮船出入青岛时,该船主总须报关,请领各单,将出口、入口货物之舱口单呈验,并须声明欲往内地何处。归时亦须报明已到某处,仍须照例完纳船钞。至洋药一项及其余违禁货物,不准运入,亦不准运出。倘查该船有装运洋药及违禁货物情事,可将该货入官,并罚该船洋银五百元。若再犯,即将关牌撤销,亦不予以关牌上所有一切利益。
一、此项轮船总应代中国运送邮袋,不收运费,该关邮政司应办一切事宜,或自行办理,或会同德国邮员议办,亦无不可。
一、凡有防范偷漏事宜,德国自可襄办,其巡缉洋药走私及别项违禁货物,尤应襄助办理。至邮政按章推广一切,德国允以格外相助,不加阻拦。 附 录
附录四 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
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
(1905年12月1日)
大清国、大德国愿将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会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修改,以期德国青岛租界与中国海关彼此交涉更较妥善起见,拟订后列修改条款。其大意即系中国所允者二:一系于进口洋货及洋药征税收数内提若干成归青岛租地应用。二系后列之款内,所有与各通商口岸贸易办法及新关章程改易之处,专允在青岛照办。德国所允者,特因既得提成应用,并专允各益,即应辅助中国在德国租界内所设立之海关办理一切,以重应征之税课。所有两面公订条款,开列于左:
一、由青岛德员在租界内划定无税之地一区,俟划定后,除此无税区地外,应由在租界内中国所设之海关征收各色货物税项,并由中国按胶海关进口正税实数,每年提拨二成,交与青岛德官,作为中国Gov津贴青岛租地之用。此二成津贴之数,现订试办五年,应于每年结底后划拨。倘于此二成津贴办法,彼此或有商酌之处,应由第五年正月以前声明改订,以便从容酌办。
一、在青岛划定无税之区地,应设于停泊船只之正湾一旁。由德Gov或照此时拟订局面,或日后若有因整顿码头等项工程,须与此划定无税之区地一同开拓之处,应与海关一切公务无碍。
一、凡在海关税则免税之物则在青岛租界一同照免,其续行免税之物列后:
一、为军营需用之物,即如各色军械、号衣等项,虽有水陆武员运到,总应持有该Gov所发 之凭据,方能照免。又如军用物料及各色食品,亦应一律照办。
二、凡需用各物尚有数种免税者,即如机器并机器厂之全副配件以及机器各分件,制造厂所 用之家具、机料暨各种农器,与建盖衙署以及各等工程之木料、器具,运到时亟应来关呈交保 结,填注该货价值,并须担保确系租界内应用之物,方能照免。嗣后若有运入中国地界之处,应报 关完一进口正税,否则按保结上所注之情节,照应完税数两倍,罚充入关。
三、凡某样机件即如车辆并运物之器机等项,只因有修理之处出入无税之区地,即准免税。 惟遇出入无税区地之时,均应报明,以便关员稽查。
四、凡有运入租界之邮政包裹,若系界内住户自用之物,倘按照该包随单上所注之情形,应 完税不过一元者(即系估值银二十元之数),即应免税。但若欲随时查考之处,允由海关启验。
五、凡来往搭客携带之行李,若物主声报确无应行纳税之件,亦无违禁之物,即准免税。虽 海关不行逐次查验,但遇有另外之情节,仍可照例查察。
一、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所定之会订青岛征税办法第五、七、九三条,专指征收进口税项,现经酌改者,即系将从前青岛口岸概行免税之法,改为在租界限内另行择地一区,作为无税之地,其余均行起征。惟嗣后完纳进口正税,随时之办法有二:一系若将货物运入无税之区地,应俟出此地区时,方行完税;一系货物非运入此无税之区地,因欲运往区地限外起岸,则须在未经起岸以前,先行完税。凡货一经完清税项后,听由货主自便,关员即不过问。是时既有以上所定由中国在德国租界内征税之妥善办法,或于租界边限,或于边限左近,除稽查往来华式船只各卡外,自毋庸设立关卡。至嗣后应否设立之处,暂行缓议。
一、凡在德国租界无税区地外设立制造厂所制成之各货,应由中、德两面设法,于此等货物不必较无税区地所出各货,因征税受有亏损。其租界内之制造厂所用散碎物料,因工作成物后,其价目较原料增加,兹因其增加若干之数,照德章不计在应完国课之内,是该厂制成各货,原来所用之料件,或由内地运来,或由海路运到,出口时拟定应完税数,不得过原运物料约定应完之税数为妥。由胶海关会同青岛德员查看情形,订明应否立一册簿,填注制成某货,须照某散碎物料,应完税数纳税,每届年终若有应修改之处,即可酌定。
一、凡在通商海口贸易及行驶船只之便益,在德国租界内,除照该地情势应行改办外,余均视同一律。
一、凡有漏税、走私及违悖海关章程等弊各案,除因无领事应由青岛大宪特派委员与关员会议外,其余照同治七年会讯章程之意,酌情订办。
一、以上各节即系照原订章程第二条内载声明办法修改者,其中未经修改之处,仍照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之原章办理。 附 录
附录五 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附录五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1905年12月2日)
为厘订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分条列左:
第一端 大 纲
第一条 凡货物由水路出入德境,除后开免税各物不计外,其进出口时应照税则完纳税项。如欲领有运照,将洋货运入内地,另应按照条约交纳运入内地半税。土货运出内地亦应照办。
第二条 征税事宜须以中国通商各口新关办法为率,至查验货物等事均归海关关员随时经理。
第三条 船只应呈海关之舱口单、货物清单,照所载章程办理。此项单据须由船主开具画押。如此单内有漏报等弊,惟船主是问。或由代理该船之商人代为开具单据画押亦可。
第四条 船只除民船停泊平常之处不计外,其余各船先应将舱口单呈验海关,方准预备卸货。该船如停泊在划定无税之区地以外者,犹应禀请海关发给准单,方可卸货。凡在划定无税之区地以外欲将货物上船、下船者,即应详细声明在于何处起卸。
第二端 划定无税之区地
第五条 无税之区地即系大海口以及海堤、修船场、护口之坝,又自海口起至火车干路止中间之地,皆隶其内。至于该地西南至系在雷希丹大马路、哈分小路转角前面,自后海岸起至火车道止,划一直线。将来开展无税区地界限,应由本署随势酌情办理。设若日后开拓无税之区地,东至即系沿铁道至分辙器房止,铁道迤北护口坝、迤东应填平二百方米之场亦归其内;南至即系沿铁路至山西街铁路桥,由该桥再沿马路至大森洋行放船厂止,大小海关亦包括在内。
第六条 无税之区地线内除准海口、海关、巡警三项官员以及看栈房人、看修船厂人等居住,并暂准额设售卖海口华工饭食铺房以外,他人一概不准居住。至建立机器房屋,如无要故,自应准行。
第七条 凡在无税之区地并在该界防围门首查验货物一切事宜,均归海关人员管理。
第八条 呈验舱口单后,海关应将单报货数登簿。该船自出口日起十日内,须将该项货物存留无税区地及已运出各若干,分别报明海关查核汇注。至将该货运出,自应照完税项。
第九条 凡有商人拟将由水路或由陆路运来之各种货物存储无税之区地,或分别优劣,或用以制造新货,均应先行报明海关,于何日运到、由何船进口、以及收货人之姓名、住址、件数若干、包裹式样、皮面号码、货物名目逐一报关后,由海关查验,以杜偷漏等弊。
第十条 凡有货物拟自无税之区地由水路出口者,先应过关。如未领有关照以前,货物不准装船。
第十一条 各样车辆、船只,如马车、单轮小车、火车、民船、舢板、拖船、火轮船等在于无税之区地水界、陆界内来往者,均由海关查验。
第三端 免税各物
第十二条 照约免税各物,在德境以内亦应免税。
德军需用各物免税者列左:
甲、各色军械、号衣等项虽系水陆武员运到,究应持有本督署所发之凭据,方能照免。
乙、军用物料及各色食品因备战由水陆武员运到者,亦应一律照办。通行免税各物列左:
丙、机器厂之全副配件以及机器各分件、制造厂所用之家具、机料暨各种农器与建盖衙署以及各等工程之木料、器具运到时,亟应赴关呈交保结,填注该货价值,并须担保确系德境内应用之物,方能照免。嗣后若有运入中国地界之处,应报关完一进口正税,否则按照保结上所注之情节,照应完税数两倍罚充入官。
丁、某样机件,即如车辆并运物之器机等项,只因有修理之处,出入无税之区地,即准免税;惟遇出入无税区地之时,均应报明,以便关员稽查。
戊、凡有运入德境之邮政包裹,若系境内住户自用之物,倘按照该包裹随单上所注之情形,应完税不过一元(即系估值银,二十元之数)即应免税,但若遇随时查考之处,允由海关启验。
第十三条 凡来往搭客之行李,若物主声明确无应行纳税之件,亦无违禁之物,即准免税。虽海关不行逐次查验,但遇有另外之情节,仍可照例查察。至携带行李内如有货物其数颇多,不得混称行李,或有携带售卖之物,均应照例完纳税项。
第四端 德境以内制成货物
第十四条 德境所制成之各物出口时,应完税数不过于制造厂原来所用散碎物料未制成物之前照约应完之出口税数。
甲、凡有中国散碎物料由非通商口岸或由内地运入德境,借以制造成物,即由该商报关,具呈将来出口应纳税项之保结。凡因工制成之物,出口时完纳税项,应照原运散碎物料完税所征之税,即在原结所保税项若干以内扣算。保结所注之税款,自具呈保结日起三年内,该商应将所保之税或完纳或另行算清。制成货物若情愿仍照税则所载之税数完纳税项,并不照原运散碎物料完纳,亦可随其所愿办理。
乙、凡有自外国或中国通商口岸运来之散碎物料,进口时已经完纳进口正税、复进口半税者,制成货物后由水路出口时即将其已纳之进口、复进口等税偿还,惟进口时该商先应报关此物系制造货物所用者。
丙、本督署、胶海关俟制成货物出口之始,即会同核算散碎物料若干能制货物若干,照订应纳出口税数。
丁、凡制造厂有照此例办理之权者,本署即开列清单,送交海关查照;日后如有应添、应减者,随时知会海关。
第五端 洋 药
第十五条 洋、土各药只准原箱运进德境,不得拆包、改装。其进境之土药,至少必须一箱之多。凡土药进口者,虽系行路备吸所用,该船抵口时立应赴关报明,其运入德境售卖者,由关监视卸存关栈。
第十六条 凡欲自德境运土药入内地,或自内地运土药进德境者,只准开用先运货单,由铁路装运,严禁设用别法。比如由陆路进境、随身夹带行李以内等弊。当该药运到时,铁路公司即将运单送交德境设立之海关,转知该受主。
第十七条 在德境以内销售、吸用洋药,另有章程。
第六端 军械、火药、炸药等类
第十八条 军械、火药、炸药等类以及制造前项需用各料运到时,即应报明,遵照本督署随时饬令,卸船存储。
第十九条 军械等类以及制造前项需用各料禁止由德境运入华境;设若中国Gov特准,即由该商具保,领有专照,方准运入华境。
第二十条 军械、炸药在德境存储、使用、买卖,另有专章。
第七端 邮寄各物
第二十一条 邮寄各物由邮政局随时派员上船收送。
第二十二条 凡欲由邮寄送包裹,须先领有关照,一并送交邮政局转递。
第二十三条 凡有包裹寄到时,即由邮政局交与海关征税,转发该包裹运单,迳交收主,即与他项邮寄物件无异。收主持此项运单,驰赴海关完税,领取包裹。惟包裹应否完纳税项,仍应照第十二条办理。收主如在德境他处居住,亦可禀请邮政局代为完纳税项,另应缴费洋二角。
第二十四条 洋药、军械、火药、炸药等类以及制造前项需用各料一概禁止由邮局寄送。但如有要故,由本督署特准,方可驰禁。
第八端 存储火油之池
第二十五条 凡各舱散载火油之船来往青岛,存储火油,估价一切事宜,应照他处海关征税向章办理。
第九端 海关办事时刻
第二十六条 除礼拜并给假日外,每日早自十点钟起至晚四点钟止,海关收发各项单照。兑收款项处每日早自九点钟起至十二点钟止,下午自两点钟起至四点钟止办公。
第二十七条 凡有船只欲在礼拜日、给假日并夜间起下货物者,应在办事时刻内驰赴海关禀请特准。
第二十八条 所有物件,除邮寄物件、行李不计外,其余各物,海关未准以前,不许夜间出入无税区地水陆界限。
第二十九条 夜间字样即谓自西历三月初一至十月三十一日每日晚自八点钟起至早五点钟止之时刻,又自西历十一月初一至二月二十八、二十九日每日早自六点钟起至晚六点钟止之时刻。
第十端 罚 款
第三十条 充公入官、罚缴款项按照条约订立海关通行之法办理。至海关充公入官、罚缴款项,如有不服者,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北京立定会讯章程办理。
第十一端 应作罢论章程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条系按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德中两国会订青岛征税办法条约,又按西历本年十二月初一日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条约酌定,业经海关核准,为此仰准自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律遵行。所有自是日起应行作废各章程列下: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暂订德境征税章程。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另订洋药、枪械等物装运进口以及查验存售章程。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另订德国邮局查验包裹章程。
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暂订火车装载货物征税章程,此项章程即系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章程之善后章程。
西历一千九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晓谕续增火车装运货物征税章程。 附 录
附录六 青岛德境以内更定征税办法
青岛德境以内更定征税办法
(1907年4月17日)
为更订章程事:照得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五年十二月初二厘订晓谕在案,兹拟将该章第十四条删除作废,另议新章一条,以补斯乏,合即详列于左:
第一端 总 章
第一款 各种货物之纳进口税,须以临时为断,或在离无税之区地时,或非运入无税区地在他处起岸之前,方应完税。该货完税后,便可通行销售,即不归海关限制(修改章程第四条)。凡由租界运往他处,于出口时须纳出口税(会订章程第六款)。其由内地出入租界,至无税区地之外,不在海关境界者,海关于其往来,均不稽征税项。租界内各产生之散碎物料及用该物料制成之各种货物,暨或用由海路运入租界之物料制成之各货,均不纳出口税(会订章程第六款)。凡用物料制成之货,当与寻常物料视同一律,惟若将该货配用之物料,于尚未制成之先,报明海关,方能按照专章办法办理。至论纳税一节,物料制成之货,其在无税区地之内与外,均当一律办理。
第二款 凡在租界内制造之各种货物,如运赴内地,于出境时,可任由商便,纳制成货之子口税,请领税单(当与后之解释合观)。
第三款 土产之物料,或由内地,或由非通商口岸之处运来租界,以供制造厂之需者,可先报明海关,呈立应税若干之保结存储,以备嗣后征收税项。所有用已经报关物料制成之货,应于出口时照其配用物料之数目纳税,海关即照数该计注销保结之内。自立保结之日起,应于三年限内,将税项清结。运制成之货出口,应照则按成件纳出口正税,或照制货配用之物料纳税,均任听商便。若制成货物之所用物料,或未经报明海关,或报关而未立保结,该货经过海关,于出口时,应纳出口正税。
第四款 凡由外洋或由中国通商口岸运来之物料,所纳进口正税或复进口半税,俟制成货物,若由海路运往他处出口时,应由海关照其所纳之正、半税银,用存票发还。但须于进口时,预先报明海关,该物料确系为制造厂之用。
第五款 租界内制成之各种货物,由海路运往中国口岸,当至某口岸进口时,应照则纳进口正税。若欲复运入内地,可纳子口税,领有税单,则沿途逢关过卡,即不再行重征。
第六款 由海关会同租界管理员,当彼此商订,制成各种之货应核计该货分类配用之物料若干,有一定限制,列为册表。若运往他处,于出口时,以便照算核减税则应征之出口税数。
第七款 所有制造厂,能有如上所论之利益,应由租界管理员挂号立有册簿,以一份交于海关。嗣后可更改增减,如有更改之处,即随时声报海关。
第二端 解 释
以下解释各节,系专指制造厂所用之散碎物料,运到租借界内时,已经报明海关,确系为制造厂制货之用,并一面随时随势立有保结,存储海关之办法。
第一条 外洋所产之物料运至租界内,或系由外洋迳运,或系由外洋经中国通商口岸转运。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
已纳之税应发还。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应发还所纳之进口正税。在通商口岸时,其货应征何税如下:
一、该货到口岸进口时,应照税则所载同货由外洋迳运而来者,一律征税。
一、该货若入内地,亦可纳子口税,领有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水路运往各处,欲照内港行轮章程办理,其所征之税如下: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复运入内地,于起程时,或沿途,或抵 境,征收各种应完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成件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送遇 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离租界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二条 由中国通商口岸运来土产之物料。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
一、已纳之复进口税应发还。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
一、应予以复进口税之免重征执照,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数目核计,以便持至通商口岸免征 税项;此后即视同中国土货,不能享洋货入内地之利益;然亦可任听商便,如下办理:
一、将复进口税项若干发还,俟所至之通商口岸,应照制成之洋货,同类,照则纳进口正税; 若欲复运入内地,可如下办理:
一、该货如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 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水路运往各处,欲照内港行轮章程办理,其所征之税如下: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入内地,于起程时,或沿途,或抵境,征 收各等应完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 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离租界,若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三条 土产之物料若按内港行轮章程运来者。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须在海关完纳出口正税:
一、该出口正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完纳正税,即将货内配用之物料核计数目,注销保结之内。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时,可任听商便,在海关照则完纳出口正税,或照制货之物料核计,或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若照制货之物料核计,于运至通商口岸时,再纳复进口半税,嗣后即视成中国土货。
一、若按照制成之货核计,给予免重征执照,以便持至通商口岸时,同洋货一律免征税项;
一、该货如另行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 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欲按照内港行轮章程离租界,应在海关照则完纳复进口半税:
一、此半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入内地,或沿途,或抵境,征收各等应完 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 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四条 由内地陆路运来土产之物料。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应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数目,注销保结之内,其在海关应完之税项,办法如下:
一、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纳出口正税;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同类各货,纳出口正税。
一、如制成之货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出口时,可听任商便,在海关照则完纳出口正税,或照制货之物料核计,或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若照制货之物料核计,于运至中国通商口岸时,再纳复进口半税,嗣后即视成中国土货;
一、若按制成之货核计,给予免重征执照,以便持至通商口岸时,同洋货一律免征税项;
一、该货如另行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 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欲照内港行轮章程离租界,应在海关照则完纳复进口半税:
一、此半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核计,此后即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情形一律者,征收沿途税厘。 然若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不再重征。此项税单,由租界之海关发给;
一、当发给税单时,该货按照制成之货估计,应完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
一、以上所论已经报明海关之制货,所用各种散碎物料若离租界时,或仍系原来未制货之物料,或系已制成之货物,如欲由陆路复运入中国内地,应与同运同类之中国土货,一律看待,即照征沿途、抵境各项税厘。 附 录
附录七 海关问题之纲要
海关问题之纲要
(1938年3月)
1.日军占领地域内各海港,中国海关所收之全部收入,应以海关税务司之名义存入横滨正金银行。若该海港无横滨正金银行时,得存入另行协定之银行。
2.外债分摊额,应在每次所定期限到期时,由前项存款之收入中提出,汇交上海横滨正金银行总税务司帐内,全部充当偿付。一九三七年七月关税收入,为担保之外债及分期交付之赔款之用。
3.(1)无论在中国之任何海港,以海关收入为担保之外债,以及赔款之偿付,均应较其他诸费用优先行之,但总税务司保证之海关行政维持费(总税务司处之经费亦在内),以及向例由总收入中较外债及赔款优先支付之诸经常费用及补助金不在此限(税务司所付之经常费,以及总税务司本身之付出款项均在内)。
(2) 各海港税务司应继续由各海港海关收入总额中,支付成文所定或习惯上所承认之较其他诸费用应先行支付之地方支出,如海关行政维持费(充总税务司署费之一部分亦在内),征税,银行手续费,海关监督津贴,检疫所及河道工程局补助金等。但此项地方支出之具体金额,若无外债及赔款有关系诸国之同意时,不得增额或附加任何新负担。
(3) 总税务司应在各海港税务司所付地方支出之外,由各海港征税总额中提出所需金额,以为向由总税务司署经办之前述一项之经常费及补助金之用。对上项支出,各海港之分摊额,于日本及其他关系诸国协议后,由总税务司决定之。
4.(1)各海港之外债分摊额,应按照该港收入额对上月中国全港关税实收总额之比例决定之。
(2)关于分摊额之计算,均以中国海关所收进出口税以及转口税之总额为标准。同时中国海关当局在上项范围内应于征得日本及关系第三国同意后决定之。
(3)华北及华中日本军占领地域内,无论任何一港收入不足不满分摊之额数时,应以该地域内其他海港之收入补充之。
5.(1)日本应得庚子赔款之未付余额,在一九三七年九月以后搁存于汇丰银行者应付还日本。
(2)日本将来应得庚子赔款之支付,以及一九一三年改革借款利息之支付,均应与以关税收入为担保之一切外债及赔款之偿付用同意方法行之。
(3)前项付款及清算终了后,日本军占领地域内各海港之汇丰银行海关账内之余额,应各拨转该港横滨正金银行税务司账内,以为支付今后外债分摊额之用。
6.外债分摊额在总税务司谅解能筹调外汇之下以中国法币支付之。
7.依照本案所定之付款应自本年三月份起开始。
8.本案应在五月一日前交换书面后决定之。 附 录
附录八 青岛海关对港务局界内堆栈仓库进出口货物暂行办法
青岛海关对港务局码头界内堆栈
仓库进出口货物暂行办法
(1951年8月25日)
一、为贯彻国家贸易政策,加强进出口货物监管,特与青岛区港务局,根据码头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商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出入码头区域之货物及其存储与移动,如(一)货物之装卸,(二)货物在堆栈仓库货场内之存放,(三)货物由甲堆栈或仓库搬运至乙堆栈或仓库,(四)货物由堆栈或仓库运出码头区域,(五)货物由市内运入码头区域,海关均有监管之权。
三、海关为执行上述职务,应调派关员驻在各堆栈及仓库,监视货物出入,清点货物数目,并作出详细记录,以备随时与港务局簿册核对,港务局应在各堆栈及仓库内划拨相当办公室或办公座位,以便关员执行职务,并予以必要之协助。
四、堆栈及仓库之建筑、设备等,如不合于海关规定时,海关得向港务局提出意见,加以改善。
五、堆栈内同一间(段)中不得同时存放进口货、出口货及转口货,以免混淆。
六、堆栈及仓库进出货物之通门,应由港务局及海关双方共同加锁,俟有货物进出时再由双方会同开启。海关所置门锁,多备钥匙一枚,放置于玻璃面小箱内,经海关加封交港务局负责保管,专备万一有水火等不测事故发生时应用,开启之门户以实际需要为主,其他非必要进出货物之门户概予封闭,并在内面反锁。
七、凡非同一船只装运进口之货物,卸存于同一堆栈或仓库或货场时,应按装运船只分别标明隔离存放。
八、留置仓库及危险货物仓库,系分别作为专备存放过期之进口货物及进口危险物品之用,必要时得由港务局商准海关,在留置仓库内,存放出口及转口货物。
九、各堆栈仓库货物应备具簿册,详细载明船名、载货清单号数、货名、标记、件数、存放地点、进出堆栈仓库货物日期等,以便海关随时查阅。
十、进口货物应凭海关发给之卸货准单卸入堆栈仓库或货场。
十一、在海关监视下卸存堆栈或货场之进口货物须由港务局于收货完毕四十八小时以内(星期日及海关放假日不计)签具收货清单交关查核。危险品应卸存危险货物仓库。
十二、在堆栈仓库货场内检取货样或整理包装须经海关核准,并派员监视办理。
十三、存储于堆栈或仓库或货场之进口货物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提单”提取。
十四、未经海关放行之进口货物,由堆栈移至留置仓库或由甲堆栈移存至乙堆栈,由甲留置仓库移至乙留置仓库时,港务局应事先通知海关,并在关员监视下为之。
十五、出口货物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出口货物入栈准单”存入堆栈,装船时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装货准单”出栈,退关货物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退关货物出栈准单”运出堆栈。
十六、港务局应保证货物在堆栈、仓库或货场存储时间,不得有遗失或商人私自顶替等情事。 附 录
附录九 青岛海关管理报关商暂行办法
青岛海关管理报关商暂行办法
(1952年6月23日)
第一条 凡公私经营之公司行号(以下简称公司行号)在青岛或烟台地区专营或兼营代客办理报关业务者,均依照本办法管理之。
第二条 凡公司行号欲经营报关业务者,必须具备下列各种条件:
1.在青岛或烟台地区经营报关业务有下列数额之资金者:青岛地区,人民币五千万元。烟台地区,人民币一千万元。
2.有固定之营业地址者。
3.有足够营业设备及专用电话者。
4.有员工达五人以上者。
5.有两家以上之殷实铺保,经海关查核认为合格者。
附注:(一) 本条第3、4两款规定之限制,对在烟台地区经营报关业务者,海关得酌情办理之。
(二) 各公营企业经营代客报关业务者,不受本条第5款规定之限制。
(三) 轮船公司申报船用燃料物料,或代客申报转运货物,无须请领报关商营业执照。
第三条 凡公司行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经营报关业务:
1.经营人受刑事处分,刑期未满者。
2.因违犯Gov法令,经Gov限令停止营业,限期未满者。
3.宣告破产尚未复权,或虽未宣告破产,而陷于支付不能之状态者。
4.领得报关营业执照后满三个月尚未经营报关业务者。
5.同时经营一个以上报关商业务者。
第四条 凡向本关或烟台分关请领报关商营业执照者,经审查合格后,应向各该地人民银行(或中国、交通两专业银行)存入下列数额之定期(一年或半年期)存款,将存单送缴海关作为保证金:青岛地区,人民币八百万元。烟台地区,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此项保证金于翌年一月间换领执照或中途经海关核准歇业时,由海关发还原交纳人承领。
第五条 凡公司行号经海关核准发给报关营业执照者。须按章交纳注册费人民币二十万元,并限于每年一月间重新换照一次,按章缴纳换照费人民币四万元,逾期不换领者,以停业论。
第六条 凡公司行号欲专营或兼营报关业务并具备本暂行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须依照海关规定之格式填具申请书一份,向海关申请登记,由海关发给营业执照,申请人须持凭是项执照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请领普通营业执照,或将原领之普通营业执照予以批注,经送由海关查验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海关核发之报关营业执照,不得转让借用,倘有违犯者,海关即将其营业执照吊销。
第八条 报关商代货主向海关报运进出口货物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其他有关章则,向海关负责,不得违犯。
报关商如有违法情事,海关得酌情予以处罚,除依据有关法令办理外,并得吊销其报关营业执照。
第九条 报关商向委托人所收之报关手续费,应由报关商全体公议制订详细收费价格表,送交海关核准实行,不得任意更改,或巧立名目额外收费。如须调整时,仍应由全体报关商拟定数额报经海关核准实行。上项收费价格表,应由各报关商张贴在营业地址内明显之处,俾供众览。所收各费名称、数额等项,并须于收据上逐项填载,以资参考。
第十条 报关商如拟停止营业,应于事前完结所有代报业务,以书面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方得撤销注册,撤销营业执照。在歇业前须经工商局批准。其营业地址或负责人有变更时,亦应于事前申报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海关修正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附录十 青岛海关管理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暂行办法
青岛海关管理国际航行船舶
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暂行办法
(1952年10月6日)
一、进口:
1.船员登陆作短时之逗留,其携带物品以其逗留时间内必需物品而无贩卖性质者为限,如:
(1)香烟:五十支装一听或二十支装两包,每人每日以不超过五十支及已开听拆包者为限。
(2)手表:一只,以自用为限。
(3)钢笔:一支或钢笔、铅笔一套,均限于自用。
关于手表及钢笔,应于船舶抵港时,由船员填写由海关发给之《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自用表笔证明卡片》,经海关核验、登记、编号并海关加盖海关印信后,交船员随身携带,以备海关工作人员检查。如所携表笔与证明卡片不符,或没有证明卡片者,以走私论处。
2.其他非必需之物品、禁止进口物品、不拟兑换之外币,一律不准携带。
3.船员有家属在青者,准予携带下列零星家庭用品登陆,惟须于船舶抵埠时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方得携带上岸,但仅以一次为限,并应照章完税:
(1)布料一段
(2)洗衣肥皂一条至三条
(3)厨房用具铝制锅等一、二件
(4)糖果一磅
(5)白糖二市斤
(6)鞋类一双
(7)线袜一双
(8)儿童玩具二件
(9)家用药品(数量及种类经海关认为合理者)
不在以上范围内之家庭用品,如船员须携带登陆,应于船舶抵埠时向海关申述理由,经海关审查后认为合理且属必需者,可酌情予以照章完税放行。
二、出口
1.船员自用食品之补充,仍按船用伙食管理办法之规定,准予照章集体采购,办理手续,核准放行。
2.为了照顾船员家用,避免藉口家用而过多携带食用品,以至影响管理,每一船员购买食用品,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3.船员携带确系自用而非出口牟利之非食用品(日用品、摆饰、手工艺品等)之限制:
(1)准许出口物品 以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2)特许出口物品 一般不准携带出口,惟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得酌情予以批准,但以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3)禁止出口物品 不准携带出口。
4.船员欲购买应用物品出口时,除零星食用品其价值在一万元以下或应用物品其价格在二万元以下者外,应于事先由海员工会统一填具申请单,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得购买,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1)海员工会服务处根据船员的需要,于购买前填具《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购买自用物品申请单》一式两份,向海关(船舶股)办理统一申请手续,一份经海关批准签章后发给海员工会,一份留关存查。
(2)海员工会服务处依据海关批准的申请单代船员统一购买,或由船员自己购买后交海员工会一次运进码头,经海关值勤工作人员与批准的申请单核对无讹后,准予携带上船。批准物品运船后,申请单由海关收回以免再用。必要时海关得查验发票核对价格。
关于执行上项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本办法的主要精神是:一方面,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照顾到船员的适当需要,另一方面,结合着国家对外贸易政策,防止因船员随意携带进出口物品而影响对外贸易管制。
2.对禁止出口物品,一律禁止携带出口。对特许出口物品,在原则上不准携带出口,但为了照顾船员的实际需要(如生油、生米、粉丝、皮鞋、皮箱等特许出口物品),仍规定了限额,以便适当掌握。
3.在非食用品项目中,某些物品价格较昂贵,可能超过五十万元,为了照顾船员的实际需要,如超过限额不逾百分之二十者,得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超过限额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为船员必须购买者,由海关征取外管局的意见办理之。
4.对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船员,应加强阶级观念,不分国籍,一律看待。因为船员不论是属于资本主义或苏新国籍,同为工人阶级,在管理上应一视同仁。因此,在本办法中未规定两种管理办法。但从查禁走私的观点上来看,却具有不同的条件,这种条件仅可作为内部掌握及执行检查时的参考。 附 录
附录十一 青岛关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前期、后续管理操作规程
青岛关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
出口货物前期、后续管理操作规程
(1992年2月28日)
第一部分 对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
进口料件的备案审批
一、合同登记备案 海关应向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下列单证:
1.填制齐全并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2.签约单位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或签章的合同副本,手册内所填统计商品编号应经海关统计部门审核签章。
海关应审核上述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手册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的管理规定;审核料、件消耗定额是否合理;生产经营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
二、减免税审批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包括原材料、燃料、散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
审批如下:
1.对产品出口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上述料、件时,凭料件进口合同予以全额保税,如上述企业进口内销产品的料件,应照章征税。
2.对非第1条所述企业进口上述料、件时,凭其产品出口合同予以保税。如不能提供出口合同,则按企业合同规定的内外销比例进口征免税。
3.对非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超出上述范围的消耗性物料,进口时予以征税。
4.对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样品和试车用物料,进口时征收相当税款的保证金。
三、核发《登记手册》
1.经办关员在《登记手册》合同基本情况海关留存页批注意见栏内,按上述几种情况批注征免税或征免税比例意见,签章后送主管科、处长审批。
2.主管科、处长审核无误,签字核准后,经办关员将合同基本情况海关留存页连同有关单证装订、编号后归档;在手册所留合同基本情况页海关批注栏内批注征免税情况,加盖免税章、减税章或验讫章;在手册封面编上手册号码并加盖单证专用章。
3.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转让、中止、延长、撤销等情况,原备案单位应持申请书及有关单据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手续。
4.进口的料件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生产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双方的《登记手册》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转出成品的企业应同时填写出口报关单一式两份,由海关经办人员签注意见后,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交企业作为视同出口证明,如需退税,可凭此办理退税手续。海关经办人员应在手册有关页内详细填写转出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减免税证明等内容并加盖验讫章。
承接深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申领新的《登记手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填写进口报关单一式两份,由海关经办人员签注意见后,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交企业,如需补税,凭以办理补税手续。海关经办人员应在其手册有关页内详细填写转入半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转出成品的手册编号等内容并加盖验讫章。
5.串换进口料件进行加工,应经海关事先核准,并限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而又无售盈利差价。
第二部分 对进口固定资产的减免税审批
三资企业进口固定资产的前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资企业的登记备案、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证》、减免税审批等,其作业流程如下:
一、三资企业的登记备案
(一) 海关应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三资企业收取下列单证和文件:
1.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级 下同)人民Gov颁发的三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影印件;
2.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4.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5.经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口设备清单;
(二)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负责收取上述证件,并认真审核下列各项:
A 以上有关单证和文件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B 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2.经办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填写“三资企业备案审批表”有关内容并签注初审意见,送主管科长审批;
3.主管科长审核各项无误后,签注意见送主管处长审批;
4.主管处长审定批准后,经办人员需:
A 将该三资企业予以编号;
B 将三资企业有关项目进行登记;
C 将审批表及公司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D 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簿》。
二、三资企业进口固定资产减免税审批
(一)海关应向申请减免税进口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以下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三资企业进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所填统计商品编号应经海关统计部门审核签章。
3.购货发票和合同副本;
4.如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办人员负责收取以上单证,并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该三资企业是否已经登记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和“三资企业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各项内容是否正确、齐全,是否有申请单位签章;
3.随附合同和发票是否正确、有效;
4.合同和发票内容与所填“减免税证明”和“登记手册”内容是否一致,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和币制等;
5.申请进口免税货物是否属于经省市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备清单内商品;
6.根据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和性质,审核其申请进口货物是否符合该类企业进口货物免税范围;
7.是否属重大减免,即减免关税额是否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8.以下情况,需实地调查核实:
A 进口货物性质或用途不明,以至于无法判定其是否属减免税范围;
B 进口生产车辆但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明,出口情况不明;
C 企业资金情况不佳或有违规前科者;
D 进口货物与其生产经营范围明显无联系,需进一步落实;
(三)减免税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审核以上内容无误后,审核进口货物价款是否在其投资总额之内,并填写“三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情况表”。
2.经办人员填写“三资企业减免税审批表”各项内容,签注初审意见及政策依据,连同“三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情况表”送主管科长审批;若属重大减免,应将关税和代征税额计出,科处长签注意见后报关长办公会议审批。
3.经办人员认为需下厂实地调查核实的,填写“前期调查审批表”,报请主管科长、处长批准。
4.主管科长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签注复审意见,报主管处长审定;
5.主管处长审定批准后,经办人员需:
A 将有关内容和项目进行编号、登记;
B 签发“减免税证明”,签注《资产登记手册》;
C 将审批单据整理归档,并录入计算机。
第三部分 进出口货物的核查、核销
海关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对合同的核销;中期核查(依据中期核查管理办法);合同延期;进口原料和加工成品的内销、补税;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合同结案等。
一、合同核销:
(一)核销申报:
三资企业申报核销时,海关应收取下列单证:
1.登记手册;
2.进口、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3.进口料件使用表或集中核销汇总表;
4.核销申请表;
5.其他有关单证。
海关内部掌握单证:
1.备案合同副本;
2.合同执行期间核查情况,料件调拨情况,合同修改等材料;
3.企业实际出口(进口到货)分国别(地区)统计报表;
4.外商投资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5.其他存档的有关单证。
申报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登记手册》中应填写的栏目是否清楚,批注是否正确、有效,签章是否齐全;
2.审查核销申请表或集中核销汇总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3.审核进口报关单与《手册》进出口栏目中填写的是否一致,报关单是否清洁,各项批注、签章是否有效、齐全。
以上三项审核无误,由初审人员接受申报单证,并由三资企业报关员在海关保存的《登记手册》、函件、单据交接本上进行登记,办理单据交接手续,初审人员在交接本上签收。
(二)催核与催缴
1.按月对逾期未核销的合同进行催核,公司在收到海关催核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如仍不能提供有效单据办理核销手续,按规定开具“处罚通知书”,同时,对不能核销的进口料件开具“补税通知书”。
2.公司收到“补税通知书”后,应按期补税。
3.用电话催办时,催办关员应做好电话记录,内容有:催办时间,公司名称,受话人姓名、职务、性别,催办合同号,海关编号,海关限定公司来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期限(缴款日期)及其他内容。
4.发催办通知书须经科长批准,通知书上应填有催办公司的名称、催办内容、催办的合同号、海关编号、限定公司办理手续的时间,同时要加盖海关单证章,注明送交日期。催核通知书既可函寄,也可派人送达,并要注明经办关员和时间。
5.对按规定期限不来办理核销手续的公司进行处罚,(处罚报告经处、关长批注),将制成的处罚通知书一式四份附有关材料交处长审核后,到办公室盖章,将盖章后的处罚通知书一份交办公室留存,一份交公司负责人,一份由我处留存,一份交调查处。
(三)科长批注 初审人员将审核无误的核销申请表、《登记手册》、报关单及随附的有关核销审核的资料交科长批注,由科长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批注,指定具体的关员负责该合同的核销工作,然后由初审人员和核销经办关员在交接本上办理签收手续。
(四)经办关员核销
1.经办关员审核核销单证
(1)合同规定进口数量与实际报关进口数量,分拨进口料件情况,加工生产单位收到的数量是否相符;
(2)生产成品的单耗、总耗、余料(下角料、废料)与合同规定进口的数量是否相符;
(3)加工生产单位加工数量与交经营单位成品数量是否一致,剩余成品有否转内销;
(4)经营单位收购成品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有否剩余转内销;
(5)经营单位与生产单位有无余料、边角料、副次品情况,有无使用价值,有否转内销。
对经上述审核的经营单位所报情况与海关审查大致相同,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经办关员可采取单证核销结案的方法,对于合同执行不正常,进出口差别较大,单耗过高,余料无法确定及料件调拨情况不正常的,经办关员必须下厂核销。
2.单证核销
(1)根据实际进口料件和认可的单耗定额核定计算:
A计算出口成品含进口料件数量:
成品单耗÷出口成品数量
B计算留在国内不能出口部分中含进口料件数:
成品单耗×剩余未出口成品(包括副次品)数量+剩余未加工原料+边角料。
(2)确定免税、补税范围
A 全额保税的合同,实际复出口所耗用的进口料件予以免税;
B 进口已按比例征税的合同,实际复出口所耗用的料件予以免税;
C 加工出口产品剩余的边角余料、废料如确无使用价值的,可以免税;
D 对未能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转为内销的进口料件或成品应按章补税,(属于进口时应征而免领许可证的国家限制商品,还应补领许可证);
E 已按比例征税的合同,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比例的,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部分,可向海关提交确凿的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于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额幅度内申请退税;
F 将核销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经办关员应将进口料、件、加工产品、出口数量、剩余情况的核算过程。免记补税核算过程记录在相应的核销报告内并交科长审批。
3.下厂核销
(1)确定下厂核销重点合同:
A 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
B 国内外差价大、市场畅销及加工的产品属不常见的;
C 进口料、件多,单耗高,加工周期长,出口成品少以及到期不主动核销的;
D 余料、边角料及副次品多,单耗定额难以确定的;
E 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或发现有走私嫌疑,或有情报线索的企业。
(2)凡经科长批注,列为重点核销的合同,必须下厂核销。下厂核销由科长安排双人下厂,不能自由组合。下厂核销人员必须遵守海关外出纪律。
(3)下厂核销首先要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加工工艺,核算出口成品的出成率,确定实际消耗定额。
(4)查阅三资企业的帐册,包括:原材料账;成品销售账;与银行往来账;成本核算账;生产车间的生产通知单和工艺单;生产记录估算单等,查余料和副次品账与仓库报关卡及实货是否相符。
(5)经办关员重点核销查帐完毕后,应填写下厂核销报告,属于有走私违规问题的,应立即请示报告科、处长,需立案的应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后再按单证核销规程办理结案手续,未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可在查帐后,再按单证核销规程办理结案手续。
(五)核销结案 经办关员在办完核定免税、征税、补税、补证等核销手续后,将全套核销档案报科、处长审批。科、处长审批无误后,可按下列规程办理结案。科、处长审批无误后同意结案的,由科长将核销有关档案退档案管理人员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以下几点:
1.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根据“税款交纳书”和“核算单”按“核销结案通知书”相应栏目进行填写。
2.属于补税的,应核对银行签章的“税单回执联”证实税款已缴库,复核无误后在“核销结案通知书”上加盖“海关核销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经营单位,一份存档。
3.对将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加工成成品报为一般贸易出口的,经查情况属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予以核销结案。同时,通知统计部门予以更正。
(六)核销资料归档 核销结案后,档案人员应筛选有关的核销资料,分别将核销结案通知书、核算单、补税通知书、查帐记录、经办关员核销报告、《登记手册》、合同审批留底、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单证按顺序写出目录,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保存三年备查。
二、合同延期 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从进口之日起一年以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合同。如果一年之内不能加工成成品出口复出口,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应到海关办理手册展期手续。三资企业办理手册展期手续时,海关应收取下列单据:
1.企业的展期申请表;
2.需展期的《登记手册》。
申报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展期申请表填写的栏目是否清楚,符合规范、签章是否齐全。
2.需展期的料件是否与交更的合同、登记手册相符;展期数量与余料数量是否一致。
以上二项审核无误后由初审人员接受有关展期单证,并由企业报关员在海关交接本上登记,由初审人员签收。
《展期申请表》及随附单据,由初审人员交科长审批,科长根据《登记手册》、《展期申请表》及有关信息,决定是否需要下厂核查,如需下厂核查实物由科长指派关员进行核查。
核查关员需查阅企业原材料账、成品账、仓库保管账、并需到仓库清点实物,以确定需展期进口料件的准确数量。经办关员查验实物后需填写《下厂核销报告》报科长。
根据核查情况,经办关员应提出是否允许该手册展期、展期的时限及是否需征收保证金,然后报科、处长审批。科、处长审批后,由初审人员在备案登记本上批注展期时间,然后由初审人员在《登记手册》的合同基本情况联中的主管海关批注栏内批注展期时限,并加盖“青岛海关查验章(销)”之后,通知企业取回手册,并办理签收手续。
展期申请表应归入相应的企业档案。
三、进口料件及加工成品的内销批准及补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的料件,备案时已全额保税的,原则上必须加工成品出口,如需内销,应事先报海关批准。备案时按内、外销比例征税的,如需内销的料件、成品超出原征税的比例,也必须事先报海关批准。
三资企业办理内销批准手续,海关应收取下列单证:
1.公司的《内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进口料件的登记手册。
海关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内销申请表填写的栏目是否清楚,符合规范、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内销申请表中的原料数量是否与《登记手册》中的免税料件的品种、规格、余料数量相一致。
经初审无误后,由初审关员将《内销申请表》及随附单据交科长审批,科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下厂核查,如需核查,核查关员要深入企业,了解有关内销料件、成品的情况,查阅有关原材料账、成品账、生产成本核算单、库存账,并到公司仓库清点有关需内销的原料及成品,以核对是否与《登记手册》、《内销申请表》中填写一致,核查结束后,由经办关员填写《下厂核查报告书》交科长,由科长批注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批,处长审批后由初审人员在一份《内销申请表》中的海关批注栏内,批注是否允许内销,并加盖“青岛海关验讫章(50)号”之后,通知企业取回手册,并办理签收手续。另一份《内销申请表》由档案人员归入该企业档案中。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免税进口的料件,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外商投资企业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补税程序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补税手续时,海关应收取下列单据:
1.经海关批准的《内销申请表》;
2.进、出口料、件的《登记手册》;
3.原料进口时的原始报关单。
海关初审的主要内容:
1.审核《内销申请表》是否经海关批注;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内销申请表》、《登记手册》及原始报关单、预录入报关单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一致;
3.审核原料进口时的原始报关单的价格是否和预录入的报关单中的价格一致;
经审核无误后,由初审关员接受有关单据,并办理签收手续。
初审人员将企业补税报关单交有关科室办理补税手续,有关科室办理补税以后,将补税报关单退核销科。
初审关员根据补税报关单,在企业的《登记手册》中海关核销、核查情况记录表中批注,注明补税报关单的编号。补税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补税金额等。
补税报关单由档案人员归入企业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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