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54:海关志 第二篇 监管
第二篇 监 管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一节 贸易货物监管
一般进出口贸易货物监管
1899年7月1日设胶海关后,海上运输进出口贸易发展很快,青岛港进出口货运量较前有很大增长。贸易金额自1902年的10 345 000两关银增至1911年的59 690 000两关银。货运吨数自1902年的493515吨增至1911年的2140583吨。出口贸易发展尤为迅速,至1911年,草辫、花生、植物油、蚕丝、猪鬃、棉花等都成为大宗商品出口国外。德、英、法国的大商行纷纷在青岛设立分行或者代理机构,并有七条大的远洋客运、货运航线定期到达青岛,竞相招揽出口货物和办理去欧美、日本港口的客货业务。青岛发展成为中国的第六大海港。海关收入也有所增加。自1902年的关银192918两增至1911年的128万两,在中国46个条约港口中,胶海关海关收入列上海、天津、广州、汉口、汕头、大连后居第七位。
青岛港进口鸦片的数量不多,1902~1911年进口鸦片计105担,多数为当地消费,约占山东省消费量的1/5。鸦片进口量小的原因:一是1906年清廷下达御旨要在十年内逐步禁绝种烟、贩烟和吸烟,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公布禁烟章程,限制向烟馆销售鸦片的数量,要求抽烟的人请领吸烟执照等。二是鸦片的价格太贵,从国外进口的每担鸦片价格为关银3048两。
按照1899年4月17日德国和清廷所签订的议定书规定:一切鸦片烟到货后都必须存入海关仓库。出库时按照税则缴纳关税和厘金。该鸦片烟在德国租借地消费时,税款缴给德国殖民当局;在中国内地消费时,税款缴给中国Gov。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攫取了德国人在山东、青岛的一切特权,对外贸易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项明显的贸易特征是向日本出口大量的食品,如牛肉、鸡蛋、食盐类食品。日本还建造了几艘有冷藏舱位的船只往返于日本与青岛港口运载冷冻货物。除食品外,日本还从青岛进口烟叶、泡桐木以及水泥、棉纱、火柴等。草辫一度曾是青岛大宗出口商品之一,但到1921年出口草辫数量已由1913年的27288担下降到19047担,其中70%是输往日本的。随着青岛港统治权力的更迭,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的国籍也起了变化。1913年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中,德国船只占36.64%,英国籍船只占33.32%,日本船只仅占21.61%,另有少量其他国家的船只。至1921年,进出青岛港的日本船只占到55%,英国船只占29.3%,中国占9.3%,美国占2.77%,余为其他国家船只。
此时期,对鸦片的管理制度采取和德国殖民当局一样的政策,即鸦片专卖政策。由当局选派一名中国人管理种植鸦片的农场。1921年1月29日,以青岛警备司令官的名义,公布一项管理鸦片的新制度。其中,有关的主要规定有:第四条、非得官方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或贩卖鸦片。第六条、除持有医生证明,需要长期吸烟,并领有官方吸烟执照者外,任何人不得吸鸦片烟。第七条、任何人请求吸鸦片烟前,须先向宪兵队提出申请,详列姓名、年龄、地址、职业等内容,并获得批准。第八条、批准后发给一份吸烟执照。第九条、如遇吸烟者实行戒烟,或者迁移住址时,应于五日内报告宪兵队。第十条、如遇吸烟者本人去世,或者失踪时,房东或其代理人应负责向宪兵队报告原委经过。第十一条、鸦片种植场负责人如欲进口鸦片烟时须向当局提出申请,说明数量、质量、价格、来源和售货人姓名。第十二条、鸦片烟须用小箱包装,并加有关证明许可出售的印记封条。第十四条、领有营业执照的鸦片贩卖商人,须将每笔销售数量登记入帐,并供稽查人员审查,鸦片烟不得售与无吸烟执照的人。还规定了罚则:对于违反第三、六、九条规定者,得处以20块银元以下的罚金;对于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得处以270块银元以下的罚金。
北洋Gov统治和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胶海关的行政大权仍然操在洋人手里。税务司换上了英国人,但是日本人在海关中仍然有特殊的势力,特别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在日籍关员的纵容下,日本浪人的走私活动甚为猖獗,多次发生公然闯关进出事件。这时期,青岛的对外贸易由于货物银价腾涨,农产品丰收等原因,比较兴旺。进出口贸易净值已从1922年的9759万两关平银增加到1931年的21827.5万两。
这时期进口的货物,除经常进口的工业品外,化肥开始进入中国。1925年进口硫酸氨945担,1926年增为3318担,到1930年已达到56094担。出口货物除有传统出口货物外,棉纱、棉布出口大量增加。山东淄博产的优质煤亦开始出口,1931年出口煤322000吨,其中52000吨是输往日本的。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殖民当局控制了胶海关,压制正当工商业,进出口商除了洋商和与日伪当局有特殊关系者,能领到日伪运输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外,一般进出口商均遭排挤,对外贸易极为混乱。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南京国民Gov与美国缔结了《中美商约》,以协定税率优惠美国货,青岛市场美国货物充斥。1946年,直接进口货值计9313399美元。其中,来自美国、巴西的棉花占进口总额的53.21%,来自美国、伊朗的石油产品占24.08%,来自美国的烟叶占2.82%,来自美国的纸烟纸占0.3%。此外,尚有沥青、木材、橡胶制品等,均为美国剩余物资。1946年,直接出口货物货值5178376美元。其中,盐为大宗,占出口总额35.93%,次为矿砂,占15.67%,发网占15.06%,烟叶占10.32%,此外还有猪鬃、粉丝、花生仁等,主要以美国为出口对象国,如发网90%以上是输往美国的。
青岛解放前,胶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报单制度来体现的,胶海关的报单制度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必须向海关呈报必要的货物单据,并申请海关查验放行,如不向海关呈报,即为私运,一经海关查出,科罚殊严。货物申报必须是在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后,出口货物装入运输工具之前,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接受申报、审核单证,保证货物合法进出,并为海关监管的查验放行环节打下基础,为海关查缉走私、估价征税和统计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单证和资料。
凡进口货物,其收货人必须在装载该批货物进口之运输工具结关开出后15天内,向海关申报纳税,提取货物,或者申请办理移入关栈存储手续,转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也是15天。逾期不报,则科罚款。出口货物则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报验完税。
出口货物报关,应先填写报单。海关在报单上批明在何处查验字样,交码头验货员查验。俟验货报告到关里,且验明无讹,总务科即在出口税缴纳证上批注税额,发还报关人员。报关人自己去银行收税处纳税后,将税款收据缴呈海关。海关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关印,交出口商人凭以装货上船
复出口货物报关,其情形与出口相似,但必须根据货物原产国别与出口目的地,分别填写报单。报关时除呈缴装货单外,还须交验货物执照。商人如无货物执照,则必须依照出口报关办法报关完税,不能享受免税之权。
进口货物报关,必须先取得输入许可证,连同报单一并向海关呈验。并由报关人在报单上签字声明所报各项无讹。货物经查验与申报相符,由报关人缴纳进口税后,将银行加盖“收讫”印章的税款收据呈交海关。由海关在提单上签盖印章后,商人即可凭此提取货物。国内进口货物,不分洋货土货,凡自国内另一口岸运来,轮船抵埠,收货人接到提单后,即可到海关报验提货。不须纳税的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商人即可凭海关盖印的提单提取货物。应纳税的货物,海关须核查缴税收据后,在提单上盖印,放行货物。
转口货物报关,属国内其他口岸装运货物来青岛换船出口国外者应填具《由通商口岸转运外洋报单》,俟补税或退税等其他海关手续办毕后,即凭海关盖印的装货单,赴码头将货物移入出口船只。属国内各口岸之间的转口货物,必须填具转口报单一式三份,其他报关手续与出口报关相同。
青岛解放后,青岛海关监管的一般进出口货物仍以海运为主,同时空运和陆运货物发展也很快。解放初期,为尽快恢复生产,繁荣经济,青岛海关沿用了胶海关的监管制度。1949年6月15日,对外宣布开始执行临时措施:一、规定所有物资进出口均应由商人向青岛市军管会工商部对外贸易处申请发给许可证,以便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二、对于出口货物,原规定必须先有等值之物资进口,方可申请货物出口,但为了进一步便利商人,规定自1949年6月30日起,只要商人保证在限定时间内换回指定种类及数值的进口物资,就可准许商人先出口货物;三、对解放前已开出信用状而尚未运抵青岛之货物,准许商人在1949年7月15日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青岛市军管会工商部对外贸易处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如期装运进口;四、凡已与国外进出口商订有贸易契约,并已收到国外开来之信用状,而货物尚未在解放前装运出口者,为维护出口商的信用起见,亦准其具保装运出口。50年代,海关总署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先后发布了《各地海关可验凭特准许可证放行特许进口的禁进货物的通令》、《关于废除报单建立以许可证为依据的实际监管制度的指示》等,正式规定所有进出口货物由各地海关验凭外贸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放行,青岛海关的监管作业从凭单监管转向凭证(许可证)监管。 从青岛口岸进出口的货物,除少量经深圳口岸转口输出入货物外,绝大多数均为从青岛进出口的一般贸易货物,对一般贸易货物,青岛海关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采取不同的验放办法,实施监管。
对抢运进口货物的监管 1950年6月,美国发动侵朝战争,同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禁止战略物资输入中国。在美国的指使和压力下,香港Gov也于1950年6~12月先后公布了4个“禁运令”,明令禁止钢铁产品、石油制品、化学原料、交通电讯器材、药品及医疗器材、军用物资等10多类物资200多种货物输入中国,以后又公布了几个“紧急法案”,对违反禁令者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为了抢运国家急需进口物资,青岛海关最大限度地采取灵活措施,加速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为反封锁反禁运作出应有的贡献。这些措施是:一、国营外贸公司进口的货物,简化申报查验手续,准许外运公司在向海关申报时,即使遇有货物单证不齐或不符等情况,也可以凭临时申请书先放行后补单证。二、实行24小时值班作业,进口船舶到港,海关就立即派员联检,使船舶及早靠岸卸货。三、在现场实际监管中,全面推行“边卸、边理、边验、边放、边提”的流水作业方法,海关工作人员在现场,一方面把海关的验货环节与商检人员的验残结合起来进行,以方便货主,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对国营外贸公司为抢运进口急需物资而出口的大宗货物,尽可能采取在码头上边验、边放、边装船的办法,以加速货运,减少船舶停港时间。四、根据1951年5月中央人民Gov财经委员会发出的有关迅速疏运进口货物的通知,选派领导干部到码头现场,组织指导现场的疏运工作,使91%的货物在中财委规定期限内运离港口,有力地防止了港口堵塞,实现了抢运物资货畅其流的要求。1951~1957年,通过青岛口岸进出口的货物达3712465吨。其中,抢运进口的国家急需物资达821473吨。
对私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青岛解放后,青岛的对外贸易企业中,既有国营外贸公司,也有私营进出口公司。1950年,国营经济在青岛的对外贸易中占51.75%,私营经济占44.95%。青岛海关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对私商实行的限制利用和改造政策时,为了限制私商消极面,发扬私营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积极性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在监管私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上,着重于监督他们守法经营。针对当时国内外不法商人互相勾结,以合法贸易为掩护,逃避许可证管理,逃套外汇,偷漏关税,运进次劣、假冒货物等经济破坏行为相当严重的情况,青岛海关对私商进出口的货物作为监管重点,规定许可证必须逐项申报审核,在货物的装卸、搬运、出入库等环节上加强实际监管,对进出口货物适当提高开箱查验的比例。查验过程中,细查细验,注意发现疑点。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采取会同银行、外贸管理机关进行联合审价的办法。1953年,青岛海关曾严肃处理了青岛大定华商行,该商行在未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国外商人出售的应证商品装船运来青岛。还处理了青岛中孚行在货物进口后,不按规定出售给国营外贸企业而自行处理的问题。1956年,外贸系统的初级阶段改造完成后,私营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也就随之停止。
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1951年起,为支持国营外贸公司的发展,增强其竞争能力,巩固其在外贸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和绝对优势,青岛海关对国营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法和制度做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采取有力措施,简化手续,加速货物的验放,对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根据进口许可证件结合发票、包装清单等单据,核对货物的品名、件数、包装、标记、号码、重量等(即外形查验),相符后立即放行,免于开拆包装查验或衡量。为方便货主,实行边卸、边验、边放、边提的办法。根据总署规定,国营外贸公司进口的货物有下列情况时,则开拆一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包装,进行查验或衡量,即:一、发现货物有残损、水渍、变质或偷窃迹象时;二、对于货物是否与许可证件、有关单据相符发生疑问时;三、根据货物性质、特点及发货人信誉等认为可能有伪劣货情事时;四、由于贸易合同上规定或其他原因如计征关税,必须由海关开验时。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口货物需要开验时,青岛海关一是结合商检局进行验残的环节进行查验;二是在查看标记唛头并点明件数后,允许国营外贸公司把进口货物提运至其自备的仓库内保管,随后由海关结合用货部门对货物的提取环节进行查验。但在海关验放以前,应视为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部门和外贸公司不得自行开拆包装或调拨使用。对国营外贸公司的出口货物,采取船到前即到国营外贸公司堆放出口货物的仓库内进行查验,或者在码头上边验边装的办法。解放初期验放一批货物的时间较长,至1951年以后,只要单据齐全,无不规则现象的进出口货物,就做到了货到就可放行。1957年3月,对外贸易部实行了新的许可证制度,许可证上只注明进出口货物的外汇金额,国营外贸公司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是在货物明细单上填列许可证号码,海关凭公司填写的明细单的内容进行监管,从而进一步简化了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手续。1958年,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指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做到了三快,即“快接受、快检查、快放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加速了对进出口货物的验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办完海关手续,验放货物。同时根据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决定,把检查揭发货运事故作为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对出口货物着重防止品质和包装不良,以维护国家的外贸信誉,对进口货物注意重点货物的卸运安全,注意发现进出口货物在装卸、存储、发运过程中的事故。1958年8月开始,青岛港进口货物激增,每月都在9万吨左右。对此,青岛港的装卸工人、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都不敷需要,致使港口严重堵塞,大量进口物资积压,有的货物卸船后2~3个月,还未运离港区。大量进口货物长期积压,致使货件上的标记唛码逐渐模糊不清,难于识别。仅9~11月,发生错运事故34起,经济损失严重。面对这种情况,青岛海关深入现场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港口堵塞问题:一、对港口货运中存在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督促地方党政机关和外贸公司及时解决;二、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作业程序,便利货运;三、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随时向装卸工人、理货人员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和宣传港口堵塞、物资积压以及错发错运等事故的严重性。特别是1958年9月,《海关检查揭发进出口货运事故办法》发布并实施之后,青岛海关为了进一步做好检查揭发货运事故工作,收集整理了几年来青岛口岸发生的货运事故事例,举办了“防止货运事故展览会”,共计展出图片128幅,实物20件,展览会历时45天,参观人数达3674人。展览会后,货运工作确有明显改进。丹麦籍“阿格里木”轮载运6700吨五金杂货来青,青岛海关建议港务局、外运公司与青岛海关联合搞“三无”船(即无装卸延误、无货损、无理货差错)试点,并一起研究了具体措施,结果这条船的全部货物仅用了四天零七小时就卸完,未发生一起货运事故,90%以上的货物在卸地后10天内提运完毕。由于青岛海关及时检查揭发和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经有关部门共同努力,1958年年底港口堵塞现象终于得到解决。
1963年8月,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海关货运监管和检查事故工作试行规则》,“坚持制度、严密监管、简化手续、加速货运”。青岛口岸进口货物大部分为粮、糖、化肥、工业原料等物资,为了使这些物资早日投入生产和投放市场,青岛海关不断改进工作,简化手续,以加速货运,继续采取边卸、边验、边放的办法优先验放这些进口物资。在货物起卸过程中,加强现场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有不按操作规程作业,足以造成货损的情事,值班关员及时提醒纠正,还采取边卸边清,卸完总清的办法,防止了进口物资在外轮上被漏卸的事故。1963年,通过清舱清出漏卸的化肥1100公斤,小麦3300公斤,磷灰土6000公斤,糖200公斤。1964年,清出漏卸的粮食6895公斤,化肥370公斤,磷灰土9000公斤。针对进口化肥在起卸过程中破包多,理货难以理清的情况,青岛海关向港务局提出“三定”(即定钩、定车、定垛)的改进建议,很快就改变了“破包多,理不清”的局面,使进口化肥起卸破损率低,理货交接正确,解决了口岸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时期,货运监管工作受到很大干扰。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青岛海关拟订了《青岛海关关于解除海关对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试行办法》,于1968年11月15日起试行。1969年1月,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废除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货物的监管手续的通知》,正式解除了海关对国营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查验职责。由于这一错误的措施,给国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1970年7月1日起,恢复了海关对国营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1972年8月,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实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重新规定了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的货物进出国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青岛海关在货运监管中,主要力量仍然放在检查揭发货运事故上,帮助国营外贸公司提高进出口货运的质量。为此,青岛海关每月编写《货运事故简报》分送各有关单位和各外贸公司,简报中列举事故事例,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同时,不定期地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研究克服货运事故的办法和措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海关变“防范为主”为“促进为主”。执行“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的货运监管工作方针,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的通知》和《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按规定交验有关单证的补充通知》。对收取的报关单证严格审核,在查验中,实行一般查验和重点查验相结合,外形查验和开箱查验相结合的方法。由于加强了审查单证和重点查验工作,发现了不少违反许可证管理的混乱现象,仅1989年全年就发现和处理违反许可证管理事例200起。为了使验货、征税、统计等人员也对许可证进行复核监督,青岛海关进一步完善了许可证管理操作规范,改变了以往许可证在审单环节上经审单人员审核后即归入档案袋的做法,采用许可证第二联随报关单流转的办法,这样更进一步增强了海关凭证监管验放的宏观控制意识,同时对接?受申报的工作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事后备查。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支农、支边、扶贫救灾等货物以及疏港需要急需安排提运的货物,青岛海关采取灵活措施,简化手续,加速验放,加快通关速度;制订了《进口货物预申报放行办法》,规定经海关批准可以预申报放行的货物,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时可以不履行正常的报关手续,只需交验:一、手工填写的进口报关单一份;二、已经船舶代理签章的提单或临时提单一份;三、其他有关单证,如进口许可证、进口机电设备批件等;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对于农业急需的进口化肥,农药以及扶贫救灾物资,青岛海关以最快速度,最简化的手续加速办理临时减免税。80年代初,沂蒙山区的临沂针织厂进口设备搞技术改造,但资金困难,无力缴税。针对这一类情况,青岛海关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主动向上级报请予以减免税,使贫困地区企业摆脱了困境。1985年,全国各口岸进口物资压在港口的情况较为严重,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疏港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青岛海关立即就青岛口岸进口大批钢材和汽车急需疏运的问题,采取措施配合口岸各部门进行疏港:一、对紧急疏港的钢材等进口货物,实行24小时申报查验放行的值班制度,确保货物随时申报,随时查验,随时放行,统一部署,协调好港口疏运。二、在严格把关的同时,采取灵活措施,对随附单证不齐全的货物,准予先具保放行后补办手续,以便货物及时运离港区。三、组织人力对在港的溢卸货物和超过二个月未来报关的货物进行清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促进紧急疏港工作。四、对从青岛港调往龙口、威海等港口的船舶,指示烟台海关本着总署紧急通知精神,做好海关的申报、查验放行等工作,配合好紧急疏港任务的完成。五、为了减轻青岛港码头场库的压力,对在码头装货的集装箱尽量采取在海关监管区外进行监管,以加速集装箱的周转,达到疏港目的。
1987年,实行进口、出口分流,同台办公的小封闭式的结关体制,不仅在监管时限上大为缩短,而且在各业务环节上衔接得更加紧密,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还建立了海关监管与企业自管相结合的“双轨”综合管理制度,较好地调动了企业进行自我管理的自觉性。
1988年12月,青岛海关增加临时监管点,创造宽松、便捷的通关环境,以最大限度地便利通关。先后批准山东省外运公司下属第二公司为“出口集装箱货物合格监管点”,批准山东省外运公司下属集装箱储运部集装箱堆场和山东省外运公司下属第二储运公司设立“进口集装箱货物监管点”,并制订了《青岛海关对出口集装箱合格监管点的管理办法》和《出口集装箱货物集中预申报监管办法》;为加速空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和运输,青岛海关还批准山东省外运公司设立“空运货物监管仓库”,制订了《青岛海关对山东省外运公司空运货物监管仓库的管理办法》,该监管仓库主要存放通过其他口岸进境转运至青岛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在青岛已办结海关手续运至其他口岸监管出境的出口货物。为做好这项工作,青岛海关专程同北京海关联系,研究配合办法,并派员驻库监管,解决了外贸时令商品、贵重商品以及货样等时限商品的及时运输和通关问题。青岛海关还修订了《青岛关区转关运输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关区海关的网络优势,促进货物通过转关运输合理分流,基本上做到了凡货主提出申请,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均予办理转关运输。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海关的监管任务日趋繁重,1991年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青岛海关调整作业流程,组成保税货物从登记、备案、审批、减免税等前期管理到申报、查验、放行等现场监管以至中期核查、核销、结案等后续管理的三位一体综合监管体制,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办公。与此同时,在各业务现场对进出口货物均实行预申报制度和“红绿通道”验放办法,加快了通关速度。1992年,进口转关货物按票数计比1991年增加了30%。为使有关外贸企业减少运输成本,青岛海关主动与蛇口海关协调制订了《出口货物青岛至蛇口转关运输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对二程船的管理。青岛海关还积极支持开办青岛—威海—仁川海空联运业务,进一步促进了山东省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一节 贸易货物监管
转口输出入货物监管
青岛解放前,青岛口岸主要由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1901年3月,胶济铁路局部通车。为管理经铁路运输进出青岛的货物,同年4月20日,胶海关颁布了《青岛车站海关章程》,并在青岛站和沧口站设立火车站海关办事处。1902年6月7日,又设台东镇火车站(今四方站)海关征税处。
《青岛车站海关章程》规定:所有由德国租借地内装运火车的各种货物均须报关,报关单有德、英、中三种文字,任商人选用。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始得放行。应税货物,无论车装客带,均须先行完税,持有准单方能运进车栈。无报单、无收税单均不能装车。运赴内地货物如未经报关或无收税单过车栈栅栏,即予罚充入官。青岛火车站装车货物在海关(今兰山路5号)办理报关手续,验货地点可在火车站货栈、火车站公地、靠铁路的商人栈房,或在海关前验货场,由商人自己选择,并由海关发给准单。邮政局包裹及应税货物包裹也均须报关完税后始得放行。沧口火车站、台东镇火车站装运货物、包裹,一切章程与青岛火车站相同,验货、完税均在火车站旁边院内办理。运往沧口及其他德国租借地内各车站货物,均免税,但须报关。海关所发免税单及铁路公司装货单须一并交该处海关验货人员。此类免税货物无须详细列报及查验。洋、土各药(鸦片)由德国租借地运往内地,或由内地运至德国租借地,无论何项客商均不准零星夹带,必须成箱报关,照火车快货章程装运,并须有火车提货栈单。如不用装货单而藏匿夹带者,一经发现,即罚充入官或按药土章程究罚。所有由内地运至青岛之洋、土各药,铁路公司须一面将提货栈单及药箱交海关栈,一面知照客商来海关完税。各种兵械与爆炸物及其制造所需之物料,以及咸盐,不准运赴内地。如有私装运者,查出即予罚充入官。矿务公司所用炸药,矿务公司须具一保结,写明小心收藏,并不转让他人,方准运往内地。
1905年12月1日,改订胶海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澳租界无税区仅以码头附近为限。因此,胶海关撤销了胶济铁路各车站的海关办事处。自1906年1月1日起,停止了对胶济铁路的监管,而仅对进出港口无税区的货运车皮进行监管,海关在无税区东北门设火车运输货物出入港检查站。胶海关无税区东北门检查站初期的任务是监管从此处出入港区的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进出港区的货物仅为其中的一部分。直至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渐有从青岛经铁路输往香港的转口输出货物,东北门检查站对外称为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负责监管铁路转口输出入货物。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开始了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工作。1951年10月2日至11月6日,计有1473.8吨棉花和柴油从苏联陆续运抵青岛。为加强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根据中央人民Gov铁道部和海关总署1951年12月共同签订的《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装卸监管暂行手续》,规定青岛火车站为海关监管中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地点,车站所辖区域为海关监管区域,除特殊原因并经海关同意者外,所有联运货物不得在其他装卸地点装卸。装载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车辆到达时,由车站事先或立即通知海关,并由海关派员前往监管。车站将国境交接站海关签印的装载清单交给海关关员,由关员在第一份随货到站的装载清单上签收,然后由海关对加封的车辆予以启封,并监管卸车。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联运货物,则应先卸入规定的仓库场所听候查验;装车时由车站通知海关监装。所有进出口联运货物的报关、查验、征税等其他海关手续均在青岛海关办理。1952年4月19日,中苏铁路联运货物首次从青岛输出。对铁路运输经深圳出口的转口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也于1952年上半年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签订了《青九铁路出口货物装车监管暂行手续》,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规定所有由青岛经铁路运输至深圳出口的货物,均在青岛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手续,并尽可能用篷车或用帆布加封的高边车装运,由青岛海关加封,至深圳时由九龙海关凭单查验封条后放行。1953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便利内外交流,打破封锁和开展对外贸易,充分发挥铁路运输在进出口货运中的更大作用,以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铁道部和对外贸易部在颁发的《铁路运输经深圳整车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的基础上修改,并以(1953)贸署联字114号文即《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暂行手续》下发各地海关,明确规定凡在一设关车站办完海关出口手续经铁路运至另一设关车站出口的货物,及自边境设关车站经铁路运至其他设关车站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不论整车或零担,均应按新的暂行手续办理。1953年9月,青岛海关停止了在港区入口处检查货物的工作,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从此全面担负起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任务。1959年后,铁路运输货物逐年减少,甚至时有时无,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虽未撤销,但海关不再专门派人员常驻。1969年2月,受极“左”思潮的影响,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的指示精神,解除了海关对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职责,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工作就完全处于停顿状态。1970年4月,为贯彻对外贸易部“海关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不能解除”的指示,青岛海关报经山东省对外贸易局军管会同意,发出《关于恢复对经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的通知》,正式恢复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的全部工作,驻车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开始固定。海关的监管职责恢复后,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报关手续、应缴验的单证、关封的递交、货物的监装和车辆的加封等制度,均仍按原规定办理。
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监管的经铁路转口输出入的一般进出口货物在出口方面主要有青岛啤酒、棉纺织品、钢铁管件、食盐、乌枣、水果、皮货等,进口货物主要是装饰材料和进(来)料加工的面料。输出入货物的主要转口地是深圳、满洲里和二连浩特。铁路运输具有不受气候影响,时间比较有保证,货运安全等特点,所以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数量逐年有所增加。1978年青岛海关监管了1060个车皮,创历史最高纪录。1990年,青岛海关积极开展了陆海联运监管业务,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促进外贸发展,这项工作开展后,加速了货运,方便了企业。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胶海关“无税区”货物监管
1905年12月1日,中德签订《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2日,中德又签订了《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1906年1月1日,胶海关根据《办法》、《章程》开始在青岛港实施无税区(即保税)制度。无税区范围仅限于青岛港大港码头区。水上界限是大港入口处两端点的连线及西、南、东面的海堤,陆地方面以港区南侧胶济铁路路基为界,包括港区的码头、码头仓库、货场和官方与私人的货栈。无税区在陆地方面围有铁丝网篱笆,设出入口数处。胶海关在新疆路设入港监管卡口,在大港沿路设出港监管卡口,在普集路设东北门检查站,管理铁路一线的出入。大港码头入口处栈桥上设有一处监管小型船舶出入的水上卡口。青岛港无税区采用了比较现代化的不莱梅自由港监管方式,海关对装卸货物、码头堆栈及卡口均负有职责。
无税区的船舶进口与出口结关,执照的申请与签发、完纳各项税费,签发放行通知和准单、提单与放行单均按各通商口岸同样的方式在海关办理。没有海关准单,货物不准运离无税区或装运上船。
进口货物的查验,与其他通商口岸的方式相同,在堆栈内进行,有时也在露天货场或铁路车站验货。完纳关税后,海关签发放行通知,送交验货员,凭以放行货物,并对每票运离堆栈的货物签发出门证,同时在有关准单背面注上出门证开列的数目。到达卡门时,卡门值班关员核对货物件数,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
私商欲将货物储存于其在无税区之仓库内,须向海关递交“储存申报单”。进口货物交验提单,出口货物则交验运单。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发给“储存准单”,有关关员即凭“储存准单”监管货物自码头堆栈或铁路车皮等处放入私家仓库。移出仓库时,有两种移动申报单据,一是由铁路或用民船、马车、汽车运往中国内地进口者,另一种是由民船或轮船装运出口者。海关根据所交递的单据,于完税后发给所需准单,或凭复出口执照办理。
出口货物准予不需海关准单经由大门运入无税区,并可存放在码头堆栈的出口货场一侧或露天货场。经由铁路运入无税区的货物,由海关驻东北门检查站监管办理。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印并转交码头值班关员,凭以装船。
胶海关的“无税区”,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其货物监管一直延用中德签订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三来一补”货物监管
1979年,青岛海关开始对“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中小型补偿贸易)货物进行监管。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青岛市应用《办法》开始兴办服装一类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冷冻机械设备以食品偿还等的补偿贸易项目,后来陆续出现玩具、电器等的来料加工企业和进口钢材机器设备,出口海产品、食品等的补偿贸易项目。青岛海关关区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1979年16份,收取工缴费610万美元;1980年32份,收取工缴费712万美元;1981年33份,收取工缴费1140万美元;三年合计81份,收取工缴费2462万美元。补偿贸易合同,1979年为6份,进口设备价值800万美元;1980年10份,进口设备价值311万美元;1981年5份,进口设备价值264万美元;三年合计21份,进口设备价值达1375万美元。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请示》后,青岛关区“三来一补”业务有了很大发展。1991年,仅来料加工项目在青岛海关登记备案的就有676份,比1990年增加2倍,进口料件10979万美元,出口成品13681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93.8%和60%,来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额的19.9%。1992年前三个季度的来料加工出口成品达1.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2.6%。
青岛海关对“三来一补”货物的监管,坚持方便正常进出与堵塞漏洞相结合,打击走私逃税和投机诈骗的非法活动,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前期管理除按规定审核外,重点审核其批准权限和贸易性质,审核后,发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查验货物,重点是检查有无超合同进口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高级消费品等;出口以少报多,以及利用这种贸易方式的名义,变相进口货物,或夹藏物品进口等走私违法行为。1982年,青岛海关在查验潍坊无线电厂进口的来料加工装配的收录机散件时,发现其中一箱夹藏高速复录磁头四对,价值港币19万余元,按规定做了处理。核销结案,主要是督促外贸公司和生产单位履行合同条款,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擅自转为内销或走私倒卖等违法行为。1990年,青岛海关把中期核查有效地引入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体系。通过中期核查,一方面使海关监管体系更加严格有效,更好地发挥了宏观监控职能,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完善了自身的管理。仅1990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中期核查就追补税款1486万元。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进料加工”货物监管
青岛海关关区的进料加工自1979年以来发展非常迅速,至1987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合同已达15000余份。1991年,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合同猛增至4679份,比1990年增长77%,进口料件为35434万美元,出口成品达63430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59.4%和19.3%,进料加工贸易额在整个加工贸易中占79.9%。1992年前三个季度,青岛海关关区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达5.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66.4%,出口成品5.7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1.1%。
青岛市的进料加工,主要进口制作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机电产品的原材料,出口的成品主要是服装、纺织品、鞋和机电产品,还有扬声器、半导体元件、车床、表机芯和微机控制器等商品。对进料加工进出口的货物,青岛海关认真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其工作制度和作业程序与对“三来一补”货物的监管基本一样。青岛海关还制订了《青岛海关对进料加工合同实行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简化核销手续,方便企业。这个办法规定了经营塑料、服装、长毛绒玩具、橡胶、涤纶棉、人造棉、腈纶棉、地毯等8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的23家省、市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可以每半年向海关申请集中核销已执行完的合同,改变了过去按合同逐一核销的做法,简化了核销手续,提高核销效率。仅1991年,就核销了1774份进料加工合同。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监管
1981年,青岛市成立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青岛海关即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对之进行监管。由于正确地执行了《规定》和《办法》,体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使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速。至1991年,在青岛关区海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121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056家,占87.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0家,独资企业104家,投资总额为22.68亿美元,注册金额为7.36亿美元。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近700家,约占备案总数的57.9%。进出口总值为5.8亿美元,其中出口2.2亿美元,进口3.6亿美元。1992年,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青岛市已超过1000家。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出口监管仓库、免税外汇商品的监管
保税仓库 青岛海关依照海关总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对保税仓库进行监管,基本上采取“企业自管、海关监督”的方式进行。青岛海关还在青岛地区试行了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制度,主要是对保税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证书。
至1992年,青岛海关关区共批准建立各类保税仓库162家。其中,有公共型保税仓库10家,寄售型保税仓库6家,维修型保税仓库5家,备料型保税仓库141家。这些保税仓库主要储存船用物料、汽车配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料件、转口货物以及专门供出国人员购买的免税商品等。1992年1~10月份,进口保税的料件价值达到13150万美元。
保税工厂 1988年4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对保税工厂进行监管。对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对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海关按对来料加工或来样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作业程序、方法办理。至1992年,青岛海关共批准建立5家保税工厂。
保税集团 1989年8月,批准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以及为其进行加工的青岛棉纺、毛纺、印染业的18个厂家组成保税集团,并制定了《青岛海关对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保税集团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8月,青岛海关批准了以青岛电冰箱总厂为龙头的,有为电冰箱厂加工零部件的各加工企业参与的青岛电冰箱厂保税集团,这个保税集团也是山东省第一家机电产品保税集团,青岛海关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两个保税集团设立后,走出了多厂联合、厂库结合、多厂加工、多层次加工、多道工艺、产品最后出口的路子,具有一套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经海关认可的规章制度;由一个法人牵头,全权负责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指导所属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加工、生产、存储、转结保税料件及成品,如实向海关提供单据、帐单,并承担违反海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出口监管仓库 1990年2月,核准了由青岛港务局集装箱公司与香港宜家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责的青岛港集装箱公司出口货物监管仓库。监管仓库的主要功能,是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按规定办妥全部海关出口手续,对外卖断的出口货物。使一些外贸、工贸公司省去了租船、装船、保险等手续和相应的费用、风险和责任,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外贸企业的综合运筹能力。
免税外汇商品业务 至1992年,青岛海关关区共有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经营外汇商品业务的免税店6家和经青岛海关批准设立的外汇商品代办处2家。青岛海关对这些免税店和代办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二节 保税货物监管
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4年10月,青岛市经国务院批准兴办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老市区的产业优势和技术力量,利用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多方招商引资。已有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泰国、意大利、印度尼西亚、台湾、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到1992年,累计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有180家。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18家,中外合作企业19家,外商独资企业43家,注册资本33889万美元,合同利用外资达24711万美元。内联企业约有250家。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发展,使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山东省及沿黄河流域各省区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均由青岛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负责监管、征税和验放。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民船监管
青岛沿海各口岸未设海关前,民船贸易多由厘金局管理,东海常关设立后,始由东海关青岛口岸各分关、分卡监管。
1899年7月1日胶海关建立,因胶海关兼有常关职权,自是日起,青岛地区的帆船贸易改归胶海关管理。凡有民船进胶州湾,须在青岛前海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船主来海关申报,递交进口舱单与船舶登记本,俟海关查验后,付给总单式样,该船主即将船内所载货物按要求开列总单,并注明赴何处分口后,交付海关。海关将总单封入关封内,托船主递交有关海关分卡查收,并付给号旗一面,该船即可驶进胶州湾内。海关所发号旗须常插桅上,以示该船已完进口手续。湾内各海关分卡凭号旗与船主所带的关封,准予起卸和查验货物,并于完税后放行。船只初次来青岛,不明章程即驶进胶州湾内,则须另雇舢板,来青岛总关报关领旗后,方准起卸货物。
民船于胶州湾内装载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须经查验并于完税后装船。离港后,海关分卡人员将装有一份货物执照的关封交予船主。关封内的货物执照列明船上所装货物清单与各种货物所完税额。民船在到达总关锚地时,由船主将海关关封与出口载货报告书呈交登船关员,同时交还进口时所领号旗。经将载货报告书与货物执照核对无误后,该船即可于此结关,由海关在货物执照上加盖关印,并与船舶登记簿一同发还船主。至此,该船结关手续完毕,即可出口放洋。
捕鱼船装运货物,也须遵照民船管理章则办理海关手续。胶州湾内贸易舢板,则毋须领取号旗,准须请领进出口准单。民船进出口须向海关呈验的单据,青岛地区与山东其他民船港口大致相同,主要有进出口货物舱单、民船登记簿、船钞执照与货物执照,抵港时一律由海关收缴管理,结关时发还,抵港时无登记簿的民船,由海关签发一份,收费银五两。
胶海关为管理民船,专设帆船管理股,以司该职。委派一名帮办主管,一名华籍税务员负责登船办理民船的进口与出口结关手续,记录和保管船舶文书档案,发放和收回号旗,另有两名书办为助手。胶海关下属的小港分关、沧口分卡、女姑口分卡、沙子口分卡、塔埠头分卡、红石崖分卡、灵山卫分卡等各分关、分卡分设在各民船港口,以管理各口民船。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轮船监管
胶海关初建时,海关码头在前海栈桥,而常关码头则在衙门桥。轮船在青岛进口,须在栈桥前抛锚,等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进口手续。轮船申报进口时须向海关交验的单据有“进口货物舱单”、“船舶登记簿”,转口货物还须交验货物执照、吨税执照或吨税执照申请(初时由港务部门办理,1922年以后始由海关经办)。吃水较浅的轮船办完进口手续后,可停靠码头装卸货物,吃水较深的大型船舶则在锚地过驳。轮船装卸的货物在青岛大港建成使用前,均在海关前验货场进行查验,缴纳税款后始得放行。
1904年3月6日,青岛港大港1号码头建成正式对外开放,轮船运输的重心遂由前海栈桥码头逐渐转移至大港。前海栈桥码头则演变成引水、检疫、理船码头。以后各时期,轮船监管延用旧制,一直到1949年。
青岛解放初期,对于进出青岛港的国际航行船舶,尤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海关照学苏联海关的经验,务尽仔细抄查。进口时,抄查船体和船员房间,乃至搜查船员之身。青岛港码头夜间不作业,海关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船定1~2名监管人员。值勤时间是早7时至晚7时,夜间码头则无人值班,仅由港区出入卡口监管进出。
1950年下半年,青岛海关建立了新的码头仓库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1951年11月,海关停止监管国内沿海贸易船只。1953年4月1日,青岛港昼夜开放。1953年9月15日,青岛海关停止在码头区出入口检查货运,港区大门、中门和东北门的海关管理人员全部撤销,并修正有关仓栈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重点加强船舶和仓库的监管。1955年,青岛海关改进了船管工作,废除室内外双层作业制度,对船舶及货物的监管实行科长带班制,建立了包船小组,实行包船。包船小组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每个小组各由一名科长带班直接领导。船舶、货物的单证由室内专人审核改为由包船小组成员统一办理,使现场的实际监管与单证相结合,查私工作到现场,同监管工作相结合;还建立了交接班制度。与此同时,改变对资本主义国家船舶的检查方法,实行一律检查,重点控制,昼夜派员监管的办法。进口联检、验货工作分别成立了专门小组,先后从包船小组中分出,包船小组逐渐成为在船边轮流值勤的船勤小组。1973年,三人船勤小组改为四人一组,四班轮流日夜在码头船边值勤。
1980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方式做了改革。在大港沿路的旅检楼,设立出入卡口,安装检查仪器,日夜派员值班,以加强对船员携带物品的集中检查和管理。将执行进口联检(包括锚地办出口联检),接收船舶进口申报单据,船员携带物品的征免验放,船舶调研和卡口检查划归在一起,指定临时负责人领导。将停靠码头的船舶监管,包括码头办理出口联检和锚地过驳装卸货物的监管划为船管科,内分四组,日夜四班轮流值班。在监管方式上,改变过去定船监管的办法,实行公开巡视监管,重点船舶派专人监管的办法。海运货物的查验,专设一个验货组办理,对直装和直提货物,除出口冻货由船勤小组逐票验放以外,和其他货物一样,均由验货组查验放行。1983年9月,联检调研工作划归船管科,船员物品的征免验放及卡口值班与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合并归检查科。
1987年,船管科内的联检、调研、码头巡视监管和室内值班室等项工作,几经分合调整,重新组成联检调研巡视组和室内值班室两个组。联检调研巡视组负责船舶的进口联检、出口结关、船舶调研和与船舶、船员有关的走私违章案件的查处;对停靠码头和停泊锚地、船厂修理的船舶,进行四班轮流巡视监管。室内值班室负责接收船舶的进口预报和登记编号、船舶动态预报、签发吨税执照、关封统计编号、船舶档案的保存与统计整理、船用?物料调拨的审批?及与其他海关船舶监管工作的通讯联系。
1989年,青岛海关通过“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监管模式,在船舶监管中共查获进出境船员走私违规案件222起,私货价值267103元。其中,有关单位提供线索的占41.8%,港务局门卫队提供线索的86起,占38.7%。在海关主管、船舶自管、社会齐抓共管这一综合治理体制中,青岛海关在加强海关主管方面探索和建立了一套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和船舶档案,加强对资料档案的综合分析研究,结合现场情况,确定监管重点,指导现场监管和检查工作。1991年上半年,青岛海关通过对船舶档案的分析研究,共确定重点船舶232艘次,再从232艘次重点船舶中筛选出14艘进行抄查,分别占来港船舶总数的24.9%和1.5%,抄查正确率达100%。
1990年4月,青岛海关码头闭路电视监管系统建成运行,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停港期间的监管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摸索出一套适应青岛港实际情况的应用规律:一、巡回监控,对在港船舶的进出、停靠、移泊、装卸货物、上下人员携带物品等动态,通过摄像镜头扫视,及时提供给值班关员和查私调研人员,以便有的放矢。二、定船监控,对重点船舶实施摄像镜头对准梯口的定船监管,发现走私动态,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配合抄船。三、跟踪监控,对重点船舶实行定船监控的同时,对携带物品的上下船的可疑人员和车辆采取由梯口至港口出口的跟踪监视,发现走私动向即录像取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闭路电视监管系统的运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了对停港船舶的监管,投入运行9个月,就发现走私案件19起,案值将近10万元。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三节 运输工具监管
民航机监管
1988年6月以前,青岛民航机场一直没有国际航班,所以青岛海关驻民航办事处仅有对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业务。1988年6月,青岛国际机场经国务院口岸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正式对外通航,青岛—香港的包机每周有三次往返青岛与香港。1992年3月,经海关总署批准,青岛经上海飞往韩国、日本的临时包机所载国际旅客,其进出境海关手续可以在青岛办理。从此,青岛海关就有了对民航机的监管业务。根据1974年对外贸易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的规定,青岛海关的具体业务是:一、青岛国际航空港在民航机降落或者起飞前两小时通知青岛海关,预报内容包括飞机的经营人和航班号,降落和起飞的时间,始发港、经停港、终点港和停机坪的号位。二、与对国际航行船舶一样,实行联合检查办法,参加联检的单位除青岛海关外,还有卫生检疫所和边防检查站。三、参加联检的海关人员负责收取有关单证。对来自香港申报进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入境旅客清单、行李舱单、进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对飞往香港申报出境的国际民航机收取出境旅客清单、行李舱单、出口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运单副本,机组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四、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际民航机进行检查。由于飞机结构精密,机体较小,停港时间又短,在正常情况下海关关员只对客舱和货舱进行巡视,如情况异常,才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完毕要编制记录,交机长签字。五、飞机起飞离港,需经海关关员查核办结一切手续,在出口舱单上签印放行。六、对于同一航次在中国境内降停两个以上航空港的进境飞机,如青岛经上海飞经韩国、日本的临时包机,由进境港海关将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封入关封,交机长负责带交下一航空港海关。
青岛国际航空港自开通以来,业务量发展很快。1989年,青岛海关监管了来往香港的飞机295架次,1991年增至497架次,比1989年增长68.5%。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飞机达到675架次,比1991年增长了35.8%。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四节 报关管理
青岛港进出口贸易额统计表
[attach]29581[/attach]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四节 报关管理
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情况表
[attach]29582[/attach] 第二篇 监 管
第一章 货运监管
第四节 报关管理
青岛海关监管船舶民航机情况表
[attach]29583[/attach]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对往返于青岛与港澳之间的旅客行李物品,采取现场查验、现场征税、现场放行的办法,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验放,该办法第四款明确规定:“凡由香港澳门入境之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部分之行李物品及家庭用品,其总值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美金55.55元或400个折实单位者,得准予输入,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第六款规定: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雪茄烟25支、纸烟100支、烟丝半磅、洋酒1瓶(需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1953年海关总署有关对来往香港、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管理办法下达后,青岛海关停止执行《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港进出境,来往旅客人数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港澳地区的各项政策进一步优惠,回乡探亲、旅游、投资办厂、洽谈生意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根据对外贸易部于1979年7月发布的《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等,允许每一成年人每年征税放行其中一件。1987年2月起在允许征税放行的物品品种上又增加了电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单件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改变了过去不准港澳旅客携带这类物品进境的规定,同时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衣服、床上用品、高级食品以及药品也不再规定品种和单一品种的限量,只要符合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均予以放行。对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其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暂扣,限其在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的,由海关变价缴库。1988年6月,青岛机场成为国际航空港以后,开通了青岛至香港的航线,来往青岛的港澳旅客人数骤增,青岛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对港澳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和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工作量也增大。对于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港澳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即对他们携带进境的一般生活用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就予以免税放行。对学生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8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一件,并登记在由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核发的《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上。对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如确属自用、且数量合理,经海关审核可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的,有关旅客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1988年监管港澳旅客1286人次,1989年增至5190人次,1990年6991人次,1991年11 610人次。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的港澳旅客达到20829人次,验放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摩托车4辆、微机5台、空调器26台、摄像机18台、录像机24台、电视机33台、音响24套、电冰箱18台、洗衣机13台、打字机12台、汽车124辆。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内地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对于持国家公安机关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以及参加中国旅行社等部门组织的“港澳游”旅行团人员(包括随旅行团的陪同人员),根据海关总署1988年9月通知规定,每次批准与一般来往港澳旅客一样免税放行衣服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鞋、袜、头巾共10双(条),床上用品每种1件共3件(对),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各种食品共15公斤,酒(包括药酒)1瓶(750克),香烟200支,药品限自用合理数量,零星日用品总值人民币20元(每1品种限合理数量)。对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除每次可免税放行手表1只外,其他耐用消费品都不允许携带进境。
对于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1988年9月制定的统一规定,只批准携带进境供旅途食用的糖果、饼干、饮料共5公斤,香烟40支和价值人民币10元以内的旅途必需品(如盥洗用具和雨具等)。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台湾同胞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口岸在1988年以前,直接从青岛进出境的台湾同胞人数极少,但从其他口岸入境后到青岛海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去购买免税物品或办理提货手续的台湾同胞较多。对少数经特殊批准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于1984年制订的《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监管验放。除对一般生活用品给予从宽验放外,对台湾同胞带进的电视机、收录音机、照相机、电冰箱和洗衣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允许他们任选其中3件免税放行,另2件征税放行。一年内再次入境,则从第二次起改为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其余4件征税放行。1985年10月以后,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有所调整。对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凡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于个别回国定居的台湾同胞所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验凭省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回国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但对自用小汽车只允许每户带进一辆,征税放行。
自1985年青岛海关对台湾同胞入境探亲携带物品给予免税优惠后,香港不法分子利用海关对台湾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给予免税优惠的规定,雇佣少数人以台湾同胞的名义携带国家限制进口、国内外差价大的家用电器等物品入境,然后交内地代理人出售牟利。这些受雇用者进出频繁,经常更换证件和入境口岸,他们的活动干扰了国家对台湾同胞带进物品给予优惠规定的正常执行,损害了国家利益。为防止和打击香港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照顾台湾同胞的真正合理需要,海关总署对台湾同胞入境时所带行李物品的免税优待于1987年作了调整,改为与回国探亲华侨一样待遇。
1988年6月青岛至香港空航开通后,从青岛口岸出入境的台湾同胞大为增加,1988年6月8日至8月10日,临时包机飞行20个架次,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台湾同胞就有1817人,占这段时间进出境旅客总数的67%;1989年从青岛口岸进出境的台湾同胞达24217人次,1990年增至32725人次,1991年上升为37706人次。对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1987年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予以监管验放。即对台湾同胞首次入境携带进境的《免税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只允许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时,海关只免税放行《免税限量表》内第一至第三项物品。1989年,青岛海关及其下属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180辆、录像机220台、电视机4608台、收录机156台、电冰箱411台、照相机463架、手表7 379只。1990年,海关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录像机增至377台,电视机增至5595台;此外,有摩托车126辆、音响13套、收录机166台、电冰箱466台、照相机422架、洗衣机17台。1991年,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增有减,经海关免税验放了摩托车145辆、录像机238台、电视机4002台、电冰箱349台、汽车21辆、音响37套,照相机265架、电子琴145架。1992年4月,对台湾同胞带进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又做了进一步调整。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按调整后的《免税限量表》验放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对第一项物品,即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手表和其他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以内均予免税。对第四项物品,即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1件免税放行。对第五项物品,即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台湾同胞一年内首次入境时准其任选其中5件,同品种可重复1件,但总件数仍为5件。对于去国外或港澳地区会见亲属的国内公民,青岛海关验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给予享受与台湾同胞一样的免税优待。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台湾同胞56566人次。其中,进境28983人次,出境27583人次。免税验放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有明显增加,免税验放摩托车1101辆,录像机426台,电视机3982台,电冰箱367台,照相机554架、汽车20辆、洗衣机37台、电子琴13架、微波炉42个。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华侨行李物品监管
建国初期,青岛海关制订了《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执行。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由外洋各国入境的旅客,所携带应纳关税的行李及家庭用品(不论系由旅客自身携带,或于该旅客来华后六个月内由轮船转运抵埠,经海关审查确系在行李及家庭用品范围以内),其总值每人(以成年人为限)不超过美金166.66元(折实单位1200个)者,得准予输入,无需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外洋各国经香港转船来华的旅客,提供证明认为确实者亦同。凡属旅客本人之旧有用品,如衣服、台布、家具、家用电器、地毯、缝纫机、打字机、照相机等,如系用过一年以上,在国外时即为本人所有,且将继续使用,并非贩卖及代人携带,经海关审查认可者,准予免税。留声机、电冰箱、脚踏车、马达车、钢琴、风琴、收音机等,虽系自用旧物,进口时仍应照章纳税。医生自带医疗器具及医药用品亦须照章纳税,如有已完进口税证明者,准予免税。每一旅客(以成年人为限)准许免税携带进口旅行用品,限量为雪茄烟25支、纸烟200支、烟丝1磅、酒1瓶(须将瓶口开启)、手表1只、自来水笔1套、玻璃丝袜2双及自用化妆品(只限女旅客)。
1950年9月,海关总署制定《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免税优待暂行办法》,对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进境时,青岛海关首先要验明其确实持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持有中国驻外使领馆所发护照;在未设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口岸和来自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必须持有当地居留证或国外华侨社团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旁证,足以证明其华侨身份,并经入境地公安部门认可的,才能给予免税优待。年龄在16岁以上的华侨,其所带行李物品,海关除按一般旅客的标准予以免税放行之外,其余应征税部分,总值不超过人民币150元(不满16岁者为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和工商税,超过者仅征超过部分。1952年初,由于华侨携带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物品逐渐增多,影响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对华侨携带进境的物品中有明显不属自用或有贸易性质的物品,作为货物对待,着当事人向对外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按章征税放行,否则退运出境。这对制止国外不法商人利用华侨携运大量商品进境出售牟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54年以后,因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旅客非经特许不准由青岛港进出境,青岛海关的华侨行李物品监管业务极少,仅在1964年监管了由古巴乘轮船回国的华侨5人所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1956年2月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予以从宽免税放行。1978~1986年,基本没有华侨从青岛进出境,但有部分华侨从其他口岸入境到青岛海关办理去免税商店购买免税物品或提货手续(境外售券、境内提货),青岛海关均给予监管验放。
1988年6月青岛—香港航线开通后,从青岛国际机场出入境的华侨逐渐增多,1988年,青岛海关监管进出境的华侨旅客154人次,1989年472人次,1990年上升为976人次,1991年达到1406人次。对华侨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985年10月制订的《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验放。
对华侨带进符合《免税限量表》规定的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限量的物品,对属自用范围并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予以征税进口外,其余部分海关作退运出境处理。对于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青岛海关均准予带出。对回国定居华侨带进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以内,青岛海关凭省一级公安部门发给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免税放行,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对来华探亲的外籍华人,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不含前往港澳地区探亲的内地居民),以及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进出境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对回国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学生入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对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返回时需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向海关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核查,免税放行。学生学习结束后,出境时所带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以放行。这期间,青岛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较台湾同胞要少,但华侨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物品数量比较可观。1989年,青岛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摩托车为21辆,华侨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摩托车却为121辆;海关免税验放华侨携带进境的电视机为542台,华侨用外币在免税商店购买的电视机却达2121台。1990~1991年,华侨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比以前更少。1990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境华侨505人次,带进的重点物品仅有摩托车6辆、录像机4台、电视机55台、电冰箱6台等。1991年,进境的华侨旅客731人次,带进的重点物品计摩托车5辆、录像机15台、电视机57台、电冰箱5台等。而华侨用外币在国内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则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调整后的对华侨带进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量表》,对华侨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和验放。1992年,进出境华侨1089人次。其中进境587人次,出境502人次,免税验放的重点物品有汽车11辆、摩托车28辆、微机2台、录像机12台、电视机180台、音响5套、电冰箱18台。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外籍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外籍旅客有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外国留学生和实习生,来华访问、洽谈贸易、旅游和从事科技文化交流、展览、培训等活动的外籍人员,还有外国企业、新闻、贸易等在中国的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建国初期,青岛口岸曾有一部分青岛解放前就来华、解放后离境的外籍旅客,对其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依据《青岛海关对中外旅客进出口行李物品报关纳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验放。只要申报清楚且无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一般予以免税放行。1954年4月,苏联Gov决定将在华的约2万名苏侨召回国内,海关总署转发了中央有关协助苏侨回国问题的意见和具体办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指示精神,及时监管验放了两批苏侨计72人的285件行李物品,使苏侨顺利地离境回国。1954年以后,青岛成为军商两用港,未经特许旅客不准由青岛口岸进出境。除了有些国际航行船舶因船公司将船舶卖掉,在青岛交船,经批准船员作为旅客进境后乘火车去北京外,仅有1961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渔业代表团一行6人经特许从青岛出境。1962年日本书法家代表团、日本勤劳者音乐家代表团、日中贸易代表团3批共22人,经特许从青岛进境。对其所带行李,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1953年颁发的《海关对进出国境人民团体代表的行李物品优待办法》和对外贸易部于1956年制订的《关于海关对进出国境中外Gov、人民团体代表等公私物品征免验放事项的补充规定》进行监管验放。
对一般外籍旅客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于1956年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进行监管验放,即使是应聘来华的外国专家的行李物品,如无书面证明,也按照《监管办法》进行监管验放。对长期旅客带进的行李物品,除了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受海关规定限量的限制以外,其他生活用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对超过限量但仍属自用的,经核准征税放行。长期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了珠宝饰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特殊管理物品按规定限值限量验放外,凡是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青岛海关均予放行。对长期旅客带进的物品限制在手表及怀表每人1块,自来水笔及自动铅笔每人各1支,脚踏车每人1辆,机器脚踏车每人1辆,手风琴每人1件,家庭电影放映机及电影摄影机每个家庭各1台。1956年12月,青岛海关监管验放了一批去日本探亲后,乘轮船返回中国的日本籍妇女(长期居住在中国)74人及子女共108人所携带进境的386件行李物品。为了使她们明了海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加快通关速度,在轮船抵港后,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登轮人员宣讲有关行李物品的申报手续及有关规定,同时,派两名关员登轮指导填报,抽查验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出中国国境的外籍旅客逐年增多。进出境旅客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采取列名管理的办法已不适用。1980年起,青岛海关根据总署指示,对长期旅客带进自用的耐用消费品,予以每种限1件免税放行。至于自用的小轿车、摩托车,则针对不同对象,每人可征税或免税进口1辆。
青岛海关对短期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凡属旅途必需的一般日常生活用品,均予以免税。旅客在途中需用的照相机、摄像机、收录音机等耐用消费品,经海关核准后予以登记,出境时须将原物复带出境。对短期来华从事科技、文化交流,展览、培训等活动的外籍人员,为照顾其工作需要,对他们带进的工作上必需的物品,青岛海关一般都从宽验放。
对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青岛海关根据规定对他们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中的耐用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等原则上每种可放行1件。进口供集体用的生活用品,则凭所在单位的证明免税放行。以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口的工具、仪器、零配件、办公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均予放行。对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应聘外国专家,允许其进口自用小轿车1辆,予以征税放行。1984年开始实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通知》,青岛海关对他们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规定范围内进一步合理放宽,如专家首次来华,不分短期或长期居留,准许免税进口需要应用的耐用消费品(即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原则上每种1件。但某些品种即使超出免税限量,只要确属专家自用,经批准,也可免税放行。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临时进出境时,对其带进的旅途需用的重点管理物品,也可免予登记、免税放行。专家携带、托运、邮寄进口的工具、仪器、零配件、办公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专家携带进口工作需用的无线话机,海关可凭专家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免税放行。
对外国留学生带进的手表、电视机、收音机、照相机、打字机、录音机、计算机、自行车等准予免税各1件。1984年7月开始,除原有可以免税进口的品种外,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准予免税进口各1件。同时规定学生到校报到后,持本人护照、居留证件、学生证(或所在院校证明)和入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口物品登记证》,免税物品一律凭“登记证”免税放行。1985年,除汽车从严掌握,特殊情况经核准可予以征税进口1辆外,其余如摩托车等物品,青岛海关都酌情准予免税进口。
对于外国企业、新闻、贸易等在中国常驻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984年5月制订的《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验放。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营的企业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境的物品,也比照这个《规定》办理。
1988年青岛—香港空航开通后,这类人员进出境更加频繁,随着青岛投资环境的改善,来青岛投资办企业的外商越来越多,进出境的外籍旅客与日俱增。1988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外籍旅客已有3228人次。1989年进出境的外籍旅客达5754人次,1990年增至7905人次,1991年大幅度增加到34476人次,1992年增加为36849人次。1991年,免税验放外籍旅客带进的重点进口物品有汽车53辆、摩托车6辆、电视机6台、收录机54台、照相机62架。1992年,免税验放的重点物品为汽车119辆、摩托车4辆、空调器14台、摄像机10台、录像机25台、电视机44台、音响19套、收录机21台、电冰箱17台、照相机19架、洗衣机12台。为了简化手续,方便旅客,加快通关速度,青岛海关还特准外商企业常驻人员为企业随身携带少量生产上急需的物资以及维修机器设备急需的零部件、元器件和工具。但在这些物资进口前必须办好《征免税证明》,若未办理批准手续,则必须交纳保证金后才予以放行,待补办批准手续后再退还保证金,这项措施深得外籍人员的欢迎。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出国人员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对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包括驻港澳地区机构)的工作人员、援外人员、劳务人员、访问学者和留学生以及因公临时出国工作、考察等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改革开放前任务不多。仅在1958年6月监管了两批派往蒙古帮助建设的1565名工人携带的行李物品。第一批800名,由青岛海关派员赴济南进行监管验放;第二批765名,在青岛进行监管验放;对他们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原则上按照《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并参照北京海关所定验放尺度予以验放。1961、1962年监管援蒙(古)赴苏(联)工人经铁路托运进出境行李物品四批,计出境去蒙古的工人766人,行李物品1053件,自苏、蒙进境的工人1967人,行李物品6053件,青岛海关根据《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掌握适当从宽的精神予以验放。即每人每次回国准予免税放行手表、照相机、收音机、缝纫机、自行车各1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对外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交往的不断发展,青岛海关对出国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的监管业务量骤增。1979~1984年,对出国一年以上的出国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青岛海关按长期出国人员对待。监管出国人员进境时所带在国外购买的物品回国,以国家发给的外汇津贴费、零用费为限。同时允许每人可以免税带进手表2只、录音机(或收录两用机)、电视机、自行车(或者轻骑摩托车)、缝纫机、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各1件。对不享受休假的常驻国外人员和援外人员(二年以上)调回时允许免税多带进手表1只。对出国一年以下的临时出国人员允许其每次回国可免税携带上述8种物品之中的1件。对国外亲友赠送的上述物品,海关凭驻外机构或派出部门的证明,征税放行上述8件中的1件。超出限量和上述免税品种范围的重点管理物品,则要征税放行。出国人员随身携带或者托人捎带进口的电唱机、电风扇、手风琴、小提琴、收音机、小型电子计算机等物品以及一般生活用品、药品,海关不再规定限量,情况正常的,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
派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限在内地发工资、在港澳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回来休假时须持证明)以及持护照临时去港澳的工作人员带进的物品,也按上述出国人员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办理,改变了以往不同待遇的做法。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和发展,出国人员迅速增加。不仅有外交、外贸人员,有大量的留学、劳务、出国讲学和考察科研人员等,还有出访的军事人员。他们身份不同,外汇收入也不同。为此,青岛海关按照海关总署1985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海关对我国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进行监管。为照顾出国人员的实际需要,1987年3月开始,青岛海关对出国人员带进的摄像机、激光唱盘机、电视录像联合机、钢琴等,只要不超出自用范围和免税限量,经批准可灵活掌握,准予免税放行。对出国人员带进的电饭锅、电动榨汁机、电磨咖啡机等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予以免税放行。对出国人员带进的海关重点管理物品,如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可征税放行,但不得超过已购买免税物品的数量。1988年9月20日起,对出国人员带进超过免税限量的重点管理物品,不再征税放行。同时对临时出国人员、出访的军事人员入境时所带行李物品也做了调整,允许在每一日历季度内第一次出国入境时准予免税放行《免税限量表》内第四、第五项物品各1件。在日历季度内第二次出国入境时就不再免税放行第四、第五项物品。1989年4月,中国“郑和”号军舰出访美国,回国从青岛入境,青岛海关依据上述规定监管和验放了该舰250名官兵所带的行李物品。为了解决出访官兵无护照难以办理物品补购手续的问题,青岛海关特事特办,由关员在免税品商店验凭“出访证”、“申报单”,对照出访官兵名单无误后,办理物品验放手续。1989年9月10日起,取消因公出国人员每季度可免税带进1大件1小件的规定,改为出国人员在外每满6个月(180天)可准予免税带进1大件1小件,临时出国人员在外不满6个月的每年首次进境可准其征税带进1大件1小件。1992年5月1日起,青岛海关在不改变对出国人员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的情况下,对摄像机、钢琴、激光唱盘机、激光视盘机、家用空调器、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电视录像联合机等,按出国人员有关规定给予验放。
1988~1992年,青岛海关监管国家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数量和验放的重点管理物品呈逐年上升趋势。1988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185人次,海关验放的携带进境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25辆、录像机56台、电视机113台、收录机58台、电冰箱40台、照相机13架、洗衣机11台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录像机618台、电视机1109台、音响111套、电冰箱579台、洗衣机63台、电子琴432架等。1989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增至1080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25辆、摄像机2台、录像机59台、电视机99台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管理物品计有摩托车252辆、录像机1244台、电视机2030台、音响200套、电冰箱1215台、电子琴638架等。1990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7426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47辆、录像机202台、电视机1246台、音响77套、电冰箱131台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100辆、录像机423台、电视机1309台、音响378套、电冰箱481台等。1991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47112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229辆、录像机1041台、电视机8104台、音响452套、收录机433台、电冰箱591台、照相机570架、电子琴984架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计有电视机1476台等。1992年经青岛进出境的出国人员为32396人次,海关验放的进境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91辆、录像机236台、电视机1434台、音响138套、电冰箱70台、照相机267架等,验放出国人员在免税商店购买的重点物品计有摩托车674辆、电视机2756台、音响1015套、电冰箱108台、电子琴1157架等。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对进出中国国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列车、汽车)的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员所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的监管上。
青岛解放初期,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在掌握验放标准和检查方式上都较严格,不属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物品,符合自用原则,并在规定限量之内,则予以放行。1958年10月起,青岛海关按照对外贸易部《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监管验放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境的自用物品。船员携带进境属于日用品、食品饮料、药品、文化用品等类物品,品种和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的,青岛海关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规定品种和数量,仍属于自用范围,数量合理,并且到岸价格在人民币30元以内的,予以征税放行。超过人民币30元的自行车、手表、照相机、收音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均不准进口。
60年代初,国内粮副食品缺乏,旅客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携带进境的粮副食品大量增加。青岛海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进口粮副食品问题》的指示和海关总署的指示,对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的粮副食品,每人准许免税带进粮食20公斤,副食品6公斤,超出部分可以征税放行。
1974年4月,外贸部、交通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管理办法》,开始将中国籍船舶同外国籍船舶区别对待。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仍按《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执行。对中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境按以下规定监管验放:一、准许中国籍船舶船员每一航次(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免税携带进境到岸价格人民币40元的列名生活用品(超过3个月的加倍)。超出上述范围的物品,价值在30元以内的,由海关征税放行,超过征税限值的不准进口。二、手表、收音机、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等五种重点物品,每满两年准予选择1件免税放行。不计入免税限额之内,但10年内只准每种放行各1件。为加强管理,实行《船员携带进口自用物品登记本》制度。登记本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统一印制,以船为单位,按船员名单填送海关签印核发,交船方指定专人集中保管。船员携带物品进境时,在登记本上逐一填写清楚,交海关检查,由海关办理征免税放行手续并在本上批注和加盖印章,以备下一航次验放时参阅。
1978年,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和其他有关法令规定的有效实施,照顾船员的合理需要,外贸部修订并发布了《海关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外贸部与交通部共同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海关对我国远洋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自用物品监管办法》,青岛海关于1978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对外国籍船舶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主要掌握四个方面,一、不准船员携带货物或者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口,对代船公司驻华工作人员携带进出口的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的,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出口的予以免税放行。对国家订有协议的或者另有规定的,则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办理。二、船员第一次到达中国港口或者上一航次到达中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至本航次到达中国第一个港口的日期,在3个月以上的,准许免税和征税携带到岸价格人民币各80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一般物品进口。对在3个月以下1个月以上的,按照规定的免税和征税限值减半验放。对超出规定限值、限量的一般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进口。三、对手表、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缝纫机、电视机、电子计算机、自行车以及其他重点物品,准许船员每年度完税进口其中的1件。准许船员每航次免税携带纸烟200支,酒1瓶。四、船员在国内购买物品携带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外币兑换单或者向外轮代理公司借支的人民币清单以及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和其他国营商店的发票,以便海关核放有关物品。对船员在其他国营商店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对中国远洋船员携带进出口的自用物品,青岛海关监管验放的原则是:一、船员用公家发给的外汇津贴购买一些自用物品携带进口时,其所购物品的总价值不得超过公家发给的外汇额度。二、船员携带进口的一般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免税放行,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征税放行。对手表、收音机、录音机、照相机、缝纫机、电视机、电唱机、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手风琴、小提琴等重点物品,每一年度免税放行其中的1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对电冰箱、吸尘器、洗衣机等其他重点物品,一律征税放行。三、船员航休时,免税放行烟200支、酒1瓶,船员公休时免税放行纸烟400支、酒2瓶,超出的予以征税放行。四、船员携带出口的自用物品,以旅途中必需的物品为限,不准携带物品在国外出售。五、船员不得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口或出口,但对代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驻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价值不超过30元,进口的予以征税放行,出口的免税放行。
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1985年5月海关总署公布实施了《海关对我国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青岛海关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的监管验放原则是:一、服务人员在外每一季度可以免税放行一定数量的生活用品和烟酒。二、对《免税限量表》列名的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多用机)、照相机、洗衣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及第五项列名的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打字机)、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50~200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在外每一季度可任选其中1件免税进口。超出的但仍属自用范围的,予以征税放行。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出境的物品,除限制出口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携带重点管理物品出境,必须填入《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向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后放行。复带入境时,凭出境时的申报免税放行。四、对派往外国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以及来往香港、澳门的国内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也按此规定办理。五、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都应填入海关发放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口物品登记本》,以便海关凭以验放。
1988年11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带自用物品实行严格按在外实际累计天数掌握验放,并对超出免税限量的自用物品,不再予以征税放行。1989年12月起,青岛海关对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进出口掌握的原则调整为:一、对他们进境时携带的物品按《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所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自用物品限量表》验放。其中,家用电器、照相机、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500~1000元的生活用品及微波炉、打字机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500元的生活用品,均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实际在外满180天准许免税进口各1件。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境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外币、金银制品,都必须如实填入青岛海关发放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向青岛海关申报,由青岛海关核查后放行。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带出存放在中国银行的外币,凭中国银行开具的《携带外币及外汇票证出境许可证》向青岛海关申报,并记入《登记证》才准携带出境。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外贸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1987~1992年,青岛口岸进出国境的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逐年增加。1987年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为63829人次,1988年为71951人次,1989年为87873人次,1990年为108745人次,1991年为141549人次,1992年达到161018人次。在6年内携带进境的经海关监管验放的重点管理物品数量相当可观,计有摩托车3951辆、微机2台、空调器17台、摄像机29台、录像机5861台,电视机15385台 ,收录机2021台、电冰箱6 627台、照相机1874架、洗衣机1185台、音响1898套、电子琴4244架、微波炉1992个、打字机118台。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一节 行李物品监管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旅客统计表
[attach]29585[/attach]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二节 邮递物品监管
胶海关邮递物品监管
1911年5月,清Gov邮传部接管邮政,胶海关主办的邮政业务移交济南邮政总局。此后,胶海关在青岛邮政局设立海关办事处,在胶海关总务科设邮包股,对进出境邮件包裹实行监管。
出口邮包监管 全部出口邮包在邮政局接受投递前,均要呈递一份海关申报单,胶海关驻邮政局的验货员根据规定决定征税或免税。当邮包内的物品必须进行查验时,由寄件人自己打开包裹,经查验后,在验货员的监视下当场重新包装妥善。
免税出口邮包,由验货员在申报单上加注“国内免税”的标记,寄往国外的,则加注“出口免税”的标记,并在申报单上签名及加盖海关印单,然后交付寄件人通过邮政局进行投递。
应税出口邮包,由验货员开列一张税单,连同申报单一起交给寄件人,由寄件人将这些单据连同邮包一并呈递给邮政局的邮包股,按税单上列明的数额交纳税款和邮资。完纳税款后,邮包股即在税单上签注“已征”的标记,然后将邮包号码登记在海关申报单和税单上,再将其交给验货员。验货员再在申报单上根据不同要求盖上“税款已付”或“出口税已付”的标记,并在申报单和税条上用“骑缝章”的方法加盖海关印章。国内邮包,则需将其连同报关单和税条及已付税款标签一并交邮包股,由邮包股将标签贴在邮包外层的封面上,该邮包即可寄往国内任何地区而不再重新征验。
每日出口包裹,由胶海关驻邮政局验货员编制清单一式二份。清单内包括包裹单的全部项目,有邮包编号、目的地、寄件人姓名、包裹内装何物、数量、价值、征付税款数额,以及该日征免税放行的全部邮包数量总计和税款总计。每日下班前,由验货员将依次编号并签字的邮包清单全部交给邮包股。原始清单由邮包股留存备查,复制的另一份经核查无误,邮政局签字后交还,再由该验货员上交海关总务科。清单上所列的出口税款数额归入海关的关税收入总额,并由海关总务科进出口高级税务员记入邮包税款日簿。
进口邮包监管 运抵的国内外进口邮包,由青岛邮政局直接投递或转寄,在投递或转寄前,都必须向胶海关申报和经过胶海关验放。在前一通商口岸经海关验放的邮包,如盖有海关印章且封志完好,标明已获免税或已征税款,则毋需再向胶海关申报。
进口邮包的申报,由邮政局将报关申请单并附包裹及包裹清单一起呈交给胶海关驻邮政局关员。包裹清单要列明当天到达的全部邮包的各类详细项目。只装有免税物品的邮包,和虽装有应税物品但应税税额不足0.5海关两或0.75元,并因此而免税的邮包,可不必详细列入包裹清单,而仅将这类邮包总数在包裹清单底部列明。
邮政局将一天内所收到的报关单按搬运凭单分理后。全部呈交胶海关,经胶海关验货员审核并及时处理:一、免税并免验邮包,首先放行且无需填入包裹清单;二、虽需征税但可免验放行的邮包,随即填入包裹清单并照章征税;三、装有违禁品和限制进出口物品的邮包,没有胶海关总务科的指示,一律不得放行。决定放行的,由总务科征收关税;四、需要查验的邮包,由验货员根据报关单核对查验,如需征税,即逐项列入当日的包裹清单;有违禁品和限制进出口物品,其验放则交由总务科决定,其细目也应列入包裹清单;经查验可以免税放行的,即从包裹清单中将其剔除。
进口邮包的查验,由邮政局根据海关的要求,通知收件人来邮政局提取包裹时,由其本人当面将邮包开封,经验货员审核查验无误后放行。对于住址在外埠的收件人,邮政局代为办理进口查验手续后,重新包封投寄。查验发现邮包内物品与报关单不符且严重失实,则由验货员注上扣留标记,提交总务科处置,并通知该收件人前去海关总务科办理手续。经海关验放后转运到下一个目的地的转运进口邮包,在交邮政局投递前,需在报关单上盖章,并在邮包上钤印规定的标志。对于免税验放的邮包,钤印“此项包裹已免应缴税厘,于投递时不得稽问”,对于应税邮包,钤印“此项包裹已完应缴税厘,于投递时不得重征”。
对枪支、弹药等禁运品;吗啡、可卡因及含有这类麻醉剂的药物;报关严重失实的进口邮包;需出具护照、领事馆证件及Gov特许证的物品;一律扣留,提交胶海关总务科,如需征税,也不再由驻邮政局验货员计征。
关税计征与解缴 一般应税邮包的进出口关税,由胶海关驻邮政局的验货员计征,税款则由邮政局代海关向收寄件人征收,并按月向海关一次全部解缴。特殊情况者由海关总务科直接征收。已征关税而又被退运的邮包及超量征收关税的邮包等,海关予以退税。从邮政局收到的关税税款数额,由总务科逐项审核后,记入邮包税款日簿,列入关税收入项下。每月的邮包税款日簿和邮政局的帐目报表由副税务司汇总,与其他税收帐册一起送交税务司备查。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二节 邮递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邮递物品监管
1950年4月,胶海关邮包股改为青岛海关驻邮政局办事处。1950年12月1日,按政务院财经委指示,海关停止对国内邮包的检查,对国际邮递物品的查验仍由海关按规定办理。1954年7月7日,青岛海关与青岛市邮电局共同制定并执行《关于国际邮递物品管理工作的联系配合办法》,该办法划清了双方各自的职责范围,又密切了海关与邮电局的配合,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
进出境邮袋监管 50年代,根据青岛海关与青岛市邮电局所订的《联系配合办法》,装运进口邮包的邮袋和“直封”进口邮袋到达青岛市邮电局后,青岛市邮电局立即通知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派员会同邮电局一起开拆邮袋。海关凭入境地海关的“关封”和邮袋内封送来的邮件路单进行核查,凭袋内包裹清单核点袋内所装包裹和小包邮件的件数是否与清单相符,检查邮袋有无违禁物品和短缺、残破漏装、错装等事项,如果发现问题,则及时作好记录,以明确责任。包裹清单一份由海关留存。1976年1月1日青岛市邮电局由邮电部批准为国际邮件互换局后,海关与邮电局会同开袋后,海关直接凭邮电局递交的邮件路单和包裹清单核查袋内所装包裹和小包邮件。
出口邮包经邮电局分拣装袋后,由邮电局向海关交验邮件路单一式二份。海关按不同的出口地海关顺序编号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密封交邮电局封入邮袋,随同有关邮袋运往出境地邮电局转交该地驻邮电局海关凭以监管邮包出口。“直封”邮件,除需填写发递单外,一般还需填写三联报税单,并由海关监管封袋,制作关封随同邮袋一起寄往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验凭完好无损的关封后即放行,不再开拆邮袋查验。1976年1月1日青岛市邮电局成为国际邮件互换局后,所有出口邮袋在封袋前均由青岛海关监管装袋,未经青岛海关放行的出口包裹或小包邮件,由青岛海关扣留,市邮电局通知寄件人向青岛海关报验后才能出口。
进出境邮包监管 进出境邮包的特点是:一、邮包中的物品数量零星,品种繁多。二、进出境邮包的收寄件人包括国内外社会各阶层的人士,其中有国际友人、外交官、外国专家、留学生、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眷属,重要统战对象和一般居民等。对进出境邮包的监管工作涉及到国家的外交政策、侨务政策、统战政策、宗教政策等,情况比较复杂。三、海关在查验进出境邮包时,收寄件人一般不在现场,海关无法当场询问了解情况和宣传解释海关的法规,处理问题难度较大。
1955年10月,对外贸易部制订发布了第一个《海关对国际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个人收寄香港、澳门邮递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按照这两个《监管办法》,青岛海关准许收寄件人邮寄进出境物品的限值是:国际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每人每年进出口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港澳邮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元,每人每月收或寄各以一次为限。对邮寄进出口的物品,准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但邮寄进口的物品,一律征收关税和货物税或商品流通税;对邮寄出口的物品,免征关税。进口限量表所列有29个品种,对其中西药一项,进口时海关需凭医生或医院的证明放行,其他物品如计算尺、绘图仪、听诊器、外科整形器材以及植物种子、衣服等可径予放行。1955~1959年,青岛海关每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只有1~1.3万余件。其间,青岛海关主要作了五项工作:一、加强宣传,将两个《监管办法》翻印成小册子分发给山东省内47个市县的侨务、邮电、民政等共计96个单位。二、根据两个《监管办法》结合青岛关区的具体情况,建立邮递物品收寄件人的卡片制度。仅青岛市内的收寄件人就建立了225份卡片。1957年,通过对重点邮包的查验,共发现政治性案件5起,经济性走私案件13起。其中有从荷兰寄进的利用货样封袋作为退件,夹藏假的《人民日报》;从日本寄进的西药样品的纸盒夹缝内藏匿反动传单;由苏联寄进的食品罐头中夹藏钨钢等案件。三、采取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查验的质量,加快了验放速度。1959年全年在邮递物品监管工作中就查获进口信件夹带人民币和出口信件夹带美钞和零星物品22起。四、采取方便措施,便利收寄件人,对患有慢性病的病人收到的药品,如第一次已交验医师证明,可以根据情况免于交验。鉴于当时东南亚各国无理限制华侨汇款,对侨胞收到的物品,暂时无力缴纳税款的,均酌情予以减免。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国内遇到经济困难,粮副食品缺乏,从国外和港澳地区邮寄进口的粮副食品大量增加。1960年,寄进的个人邮包(小包、包裹)共3060件,重5629公斤。其中,由西方国家和港澳地区寄进的邮包比1959年增加了约250%,下半年比上半年增加了100%以上。这些进口物品大部分为大米、面粉、挂面、豆类等粮食和猪油、花生油、奶油、咸肉、腊肉、腊肠、饼干、糖、鱼干及各类罐头等副食品。1961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口邮包增为87457件,1962年进口邮包继续增加达到88228件,为建国后的最高纪录。青岛海关遵照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的指示精神,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的大量粮副食品一律免税放行。当时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人员很少,很难完成大量邮包的验放任务,为了照顾侨眷和港澳同胞家属的生活需要,使进口的粮副食品及早送到他们的手里,青岛海关抽调人员,加班加点加快对进境邮包的验放工作。1962年6月,开始实行关、邮会同开袋,由邮电局拆封包件,海关查验征税放行的办法,验放速度大为提高,做到当天到达的邮包,当天就验放完毕。1963年,由于国内经济有所好转,粮副食品的紧张程度有所缓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华侨及港澳同胞携带和邮寄进口粮食副食品的管理的指示》,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精神,加强了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粮副食品的监管工作,对邮寄进口的烟、酒、糖精、燕窝、银耳、鱼翅、海参、干贝、鲍鱼、兔唇、鱼肚、茶叶、咖啡、可可、味精、鸡汁、牛肉汁等17种物品,一律作为粮副食品以外的一般物品对待,在限值以内的征税放行,超出限值的,予以退运。
由于加强了对华侨和港澳同胞邮寄进口粮副食品的管理,寄进的个人邮包大为减少。1963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为41770件(其中进口35052件,出口6718件),较1962年减少55.79%。1964年监管的进出境邮包为28634件,比1963年减少了31.45%。进口物品的种类也有很大变化,粮副食品明显减少,旧衣服、布料则明显增加。为了加强对邮包物品的监管,青岛海关采取:一、进一步健全卡片登记制度,对青岛市的收、寄件人采用按人建卡、按路编号、按户归档,对其他各市的收件人则根据收件人的政治面貌、包裹多少、物品种类等情况,建立部分重点卡片,以便为确定重点提供可靠依据。二、在坚持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基础上,制定出“青岛口岸进口邮包物品验放尺度”,将经常进口的衣着、布料和重点物品都规定了具体的自用合理数量。三、为了严格执行限次、限值、限量的规定,建立了邮包登记制度,将进口邮包分别地区和收件人逐包登记,对超出限次、限值的邮包予以收购或退运。仅1963年就退运了4512件,占进口邮包总数的12.87%,对限量方面的处理坚持区别对象,灵活掌握。对于分散寄进、冒名顶替以及套、逃外汇等案件,则给予严厉处理。四、改进查验方法,采取按地区划分查验台,固定专人进行查验,以便更深地了解熟悉收件人,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管。五、1964年10月开始,实行《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六、正确执行政策,实事求是处理具体问题。对华侨子弟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收到物品税款,向青岛海关申请减免税款的,海关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给予减免税款,仅1962年就对15名侨生减免了税款753元。
70年代,东南沿海地区出现利用国内外差价大的邮递物品进行投机牟利活动。为此,外贸部于1977年7月修订了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进出境邮包在原有限值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包次、限量、限品种的措施。青岛海关驻邮电局办事处进一步健全了邮递物品收寄件人的卡片制度,对进出境邮递物品限每年每户收寄4包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海关对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限制逐步放宽,进出境机会也增多,有些物品可以免税随身带进,不需要再通过邮寄付税进口。1979年11月起,青岛海关按照修订后的《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对进出境邮包放宽了每包的限值,国际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放宽到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由海关按章征税放行。港澳邮包由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元放宽到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放行。邮寄物品限量的品种也大为减少,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外,只规定了电子计算器、录音带、衣料、药品、香菇、发菜、黑木耳和集邮邮票的限量、限值。但海关重点管理的物品,电视机、收录机、手表、照相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等仍不准邮寄进口,同时对麝香、蟾酥、杜仲、冬虫草、天麻、朱砂、片仔癀、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中药材和中成药,仍不准邮寄出口。1980~1983年,进出境邮包保持在1.6~1.7万件之间,进出口邮包中除有亲友之间相互赠送的馈赠品、药品、衣着、杂项物品等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货样,来料加工货物等商业性邮包。为了进一步照顾和方便收寄件人,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对进出境邮包进一步放宽了每年的限值,并规定了免税额。对国外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3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港澳邮包,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5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免税限量表》的物品品种也减少到集邮邮票、中药材(中成药)、录音带、人参4种,不准寄出的中药材只有麝香和蟾酥2种,另增加了避孕药和避孕用具不准寄出。
1984年9月起,青岛海关进一步放宽寄进的台湾邮包的验放尺度,对邮寄进口的一般生活用品,只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全部给予免税放行,对台湾同胞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每次予以免税放行1件,对超量寄进的重点管理物品,则征税放行,避免退包。同时在确定是否是台湾同胞寄进的邮包问题上,也放宽了解释,以下几种情况都按台湾邮包验放:一、从台湾寄来或经港澳、外国转寄进口原包装没有开拆过的。二、原包装虽已开拆过,但仍保留台湾邮戳和包装,或者从内装物品,所附书信等内容上能确定是寄自台湾的。三、虽无台湾原包装,但收件人能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统战部门或对台办公室的证明,或台湾亲属另寄的信件中,证明物品是由定居台湾的亲属自己或委托离台人员带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寄来的,经海关核查属实的。由于放宽了验放尺度,青岛海关监管验放的进出境邮包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84年当年就达到21432件,1985年增加为26688件,1986年更增至34511件。1992年9月,根据海关总署指示再一次调整进出境邮包的限值和免税额,国际邮包限值由每次200元提高到400元,免税额由50元提高到100元。港澳邮包,限值由每次100元提高到200元,免税额由10元提高到50元。1992年,青岛关区验放的进出境邮包急剧增长,达79715件,比1991年增长了730%。
快递物品监管 为适应快递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监管办法》,青岛海关根据这个《监管办法》积极开展了快递物品的监管业务。1985年监管进出口快递物品8893件,1990年监管84562件,1991年增为139854件,1992年达到212911件。
为促进快递物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青岛海关批准经营进出口快递业务企业为代理报关单位,可以接受有关企业的委托代理报关。同时,青岛海关要求经营进出口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做到:一、对进出口快递袋由经营单位运至海关监管现场,并持运输单据一份向海关报关;二、进出口快递袋的开拆和封袋的时间,经营单位必须事先与海关商定,海关按商定的时间派员监视拆袋和封袋;三、出口快递袋从海关监管现场起运时,经营单位应将运输单据一式两份送交海关签印,在值勤关员复核无讹后,监督快递袋装入出口运输工具;四、进出口快递物品的经营单位必须通知收寄件人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负责开拆和重新包装。海关对快递物品优先验放,随到随放;五、经营单位必须将进出口快递物品编造物品清单(列名号码,收寄单位和个人的姓名,物品件数等)一式二份,送交海关凭以核对;六、进出口快递物品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并由经营单位妥善保管。青岛海关对进出口快递物品查验放行后即在物品清单上签注,清单一份由海关存查,另一份由经营单位存查,应税的进出口快递物品,由经营单位或经营单位通知收寄件人缴纳关税后,海关始予放行。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监管
195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正式确定将监管进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列为海关的一项职责。1966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外贸部、公安部制订的《进出口印刷品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管理的任务、范围,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内容,扣留、退运、放行的政策界限,违禁印刷品的处理等。海关在工作中如发现印刷品的当事人涉及政治破坏活动或嫌疑的,应移送边防检查站或公安部门处理。“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项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这个管理办法已难以正确执行,妨碍了正常往来,邮寄进出境的非贸易性印刷品明显减少。1965年青岛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为22148件,1971年只有15820件。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逐步调整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验放政策,监管的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的数量呈上升趋势。1978年监管的进出境非贸易性印刷品为46058件,1979年上升到66518件,1980年为82003件,1981年为110682件,1982年为129914件,1983年为130198件,1983年比1978年增长1.83倍。其间,青岛海关严格查缉通过进出口渠道违法流入的反动淫秽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仅1983年,就查扣没收了反动印刷品127件,反动心战品76件,宗教迷信品632件,淫秽色情书刊1118件,荒诞丑恶印刷品11件,内容不健康的印刷品2640件,黄色下流录音带1441盘等。1988年6月起,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制订的《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禁止五类印刷品进境,即:一、攻击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诬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共和国家擎天柱,煽动对中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二、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有其他色情淫秽内容的;三、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个人向中国散发宗教印刷品的;四、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五、其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对于出境印刷品,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或禁止出境的,青岛海关均予放行。
1991年起,青岛海关执行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锌板、模型或底片,在纸张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等)和音像制品(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到达青岛市邮电局后,由邮电局交海关开拆邮袋,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即交邮电局投寄。对印刷品的开拆、重封均由海关单独进行,不需要会同邮电局,一般也不加贴“重封”标记和加盖验讫章。出口印刷品,在交邮电局投寄前,先交海关查验,有时还需填写报关单,经海关检查准予放行后,交邮电局办理投寄手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反动、淫秽等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礼品监管
1958年7月,青岛海关根据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的放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对进出境礼品进行有效监管:一、对外国Gov机关、团体、学校赠送给中国省(市)级以上(包括省市级)的Gov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礼品,海关凭接收单位书面证明,免验免税放行。赠送给上述机关、团体、院校的一般工作人员的礼品,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核准,并出具证明后,青岛海关予以免验免税放行。二、凡来中国访问、参观、展览、谈判或者参加会议的外国代表团和外宾进口的礼品,免验免税放行。国家派往国外的代表团及其成员在国外接受的礼品由代表团负责人出具证明,海关免验免税放行。三、Gov首长及派往国外的代表团带出的礼品,海关免验放行。省级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医院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由接收或者赠送单位出具证明。进口礼品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内的,由关长批准免税放行,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由青岛海关请示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征税或者免税放行。海外华侨集体或个人赠送给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海关凭接收单位的证明,免验免税放行。对赠送给省(市)级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礼品,海关凭接收单位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免税或者征税放行。60~70年代,根据对外贸易部制订的规定,青岛海关对入境礼品,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放行,接收单位事后将礼品出售的,必须向海关补交关税。在进出境礼品和捐赠物资没有严格区分的时期,青岛海关不仅验放了进出境礼品,也验放了华侨和港澳同胞无偿捐赠的物资。1978年,青岛海关凭有关单位的证明,免税验放了由华侨赠送给徐州矿务局救护车1辆,赠送给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的电算器86台,赠送给山东省侨务办公室的复印机1台;港胞赠送给栖霞县侨办的收录机4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对外交往中,互赠礼品的现象大量增加,海关总署于1981年8月重新制订了《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青岛海关根据这个规定对入境人员带进的礼品,按其本人的行李物品验放。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准进口,予以退运。对邮寄进口的礼品,按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征税放行。超出规定的,按一般货物办理验放手续。
1983年2月,海关总署修订了《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青岛海关根据这个规定,对中方接受外方馈赠的工艺美术品,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和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般礼品,予以免税放行;价值在50元以上的礼品,凭厅(局)级机关以上单位证明和物品清单,免税验放,由Gov部门统一处理。对出国访问的代表团(组)和因公出访人员携带的出境礼品,只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另外,对外国企业赠送给国内经济贸易单位的物品,除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般物品外,按进境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进口货物监管
捐赠物资进口前,受赠单位必须向海关交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进口许可证,经海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捐赠物资进口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青岛海关在审核捐赠物资的批准文件时着重审核下列文件:一、对实行限额管理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省人民Gov的批准文件。二、对未规定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有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省侨务办公室核准,并报国务院机电设备审查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三、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和专营专卖的捐赠物资,要有省侨办核报给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的文件。四、对其他捐赠物资,每批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要有省侨办的审批文件,1万元以上的,要有省人民Gov的批准文件。
捐赠物资进口时,青岛海关对批准接受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则照章征税。对利用捐赠渠道,内外串通搞假捐赠,进行套汇、逃征、逃税等走私违法活动的,青岛海关严格依法惩处。青岛海关对捐赠物资也加强了后续管理,建立捐赠物资的档案资料,定期派人深入受赠单位了解捐赠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是否有转让出售等违法问题。 第二篇 监 管
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青岛海关监管的邮递物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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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进出境人员分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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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邮物品监管
第三节 非贸易性物品监管
入境旅客购买外汇商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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