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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9 14:10

青岛市志50:物价志 第四篇 价格监督检查

第四篇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一章 专业监督检查

第一节 检查机构


  南京国民Gov统治时期,青岛市重要的商品价格主要由市社会局管理和监督,并查处违反物价管理的行为。市商会和行业同业公会协商定价后,也相互监督执行。
  建国后,物价检查工作主要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于1980年3月成立青岛市物价管理局,设物价检查科直接从事物价监督检查,这是青岛有史以来最早的专职物价监督检查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要求,1983年12月,在市、区(县)两级增设了物价检查所,归属市、区(县)物价管理局领导。
  青岛市物价检查所于1984年6月正式成立,对外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直接对所属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法规、作价原则和办法以及商品价格、收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纪律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物价监督检查规定进行处理。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4:11

第四篇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一章 专业监督检查

第二节 检查制度及处理


  1978年11月以前,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以审价形式进行。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采取通报批评、写出检查报告、要求限期纠正改进及必要的行政处分,一般不作经济处罚。但对个别影响严重,并有退赔对象而又确需退赔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退赔。
  在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各项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1980年,青岛市物价管理局规定,对检查的结果进行登记立案,并列为企业单位年、季、月评比的依据之一。
  1981~1984年期间,青岛市参照执行1981年10月山东省人民Gov发布的《关于处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和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84年11月山东省人民Gov发布的《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于1985年1月,青岛市物价管理局制定了《对违反物价纪律问题查处分工和小额罚款处理意见》,共分查处分工、处理依据、小额罚款、非法收入的处理和扣款等5方面内容。其中,小额罚款部分: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中,即蔬菜、饮食、肉、禽蛋及制品、糖果、糕点、小食品、果品、粮油、豆制品和冷饮、冷食业等零售单位(包括摊点)违纪行为的处理,采取小额当场罚款的办法。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的物价检查员或一人带领义务物价检查员一人以上均可本着违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当场开具罚款单据,按以上意见进行处理:1、对短斤少两,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短秤率在10%以下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罚款10~50元;对违价情节较重,影响面较大的,短秤率在11%以上的,罚款50~100元。2、对饮食业出售议价原材料制做的面食品、炒菜,单项毛利率超出规定5%以下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罚款10~50元;超过规定5%以上的,罚款50~100元。3、出售商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和浮动幅度(包括提级提价)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般应立案处理。但对经营数量较少的门市部、摊点,可以分别情节轻重进行100元以下的当场罚款。4、对出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每种商品罚款1元;食品加工、饮食业不标投料标准的,罚款5元;蔬菜不标等级、质量标准的,罚款5元。
  扣款部分:对违价事实尚未弄清之前,需要立案处理的,物价检查人员可以对违价单位或个人采取当场扣罚不超过300元的处罚措施,待查清违价事实后,再神情节轻重等进行适当定案处理。
  1985年8月,国家物价局颁布了《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主要包括违反物价纪律的范围、违纪行为的分类、经济制裁的内容和界限、经济制裁的财务处理和收缴办法。其中,在违反物价纪律行为的分类方面,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分为3类,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一般违行为;在1000~50000元的,构成一般违纪案件;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重大违纪案件。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制裁方面,分为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其中,地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不论哪类违纪行为和案件,都应全部没收。对违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罚款,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的,处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违纪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擎天柱的经济制裁分为:停发部分奖金和扣发部分工资,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者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对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经济制裁;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85年,共检查15517个单位(个人)次,查处违纪案件1477起,上缴国库金额235.9万元。1986年,查处违纪案件1877起,上缴国库金额220.4万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4:17

第四篇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会监督检查

第一节 群众(职工)监督检查


  1981年以前,对市场物价监督检查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不定期地进行,没有专门从事群众义务物价检查监督组织和义务物价监督检查人员队伍。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群众对物价的监督作用,从1982年开始陆续组成了一支由事业心强、热爱和关心物价工作的离退休同志参加的群众义务物价监督队伍。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社会监督组织,1987年6月,根据国家物价局、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在青岛市总工会建立了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总站,在县、区建立了7个分站,在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了14个基层站,参加人员141人。其监督检查范围和主要任务是:在物价部门的总体指导下,由市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总站具体组织和协调各分站的工作,各分站在规定的区域范围监督检查国营、集体和个体零售单位(个人)经营的商品价格执行情况和计量等问题,对查出属实的违法行为,视具体情况,可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至1987年底,共检查3427个单位(个人),查处违法行为1638起,罚款金额计14046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4:18

第四篇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会监督检查

第二节 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增强企业正确地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和计量法令的自觉性,更好地发挥社会对企业的监督作用,从1985年10月起,先在国营、集体零售商业、企业中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以下简称“双信”)竞赛活动。主要内容是:单位领导对物价、计量工作的重视程度;各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物价、计量政策法规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在物价、计量方面的组织建设情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为保证该项活动的顺利开展,青岛市成立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双信”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单位也都相应成立了“双信”领导机构。评选方法:先由参加“双信”单位的企业提出申报意见,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检查推荐,最后由区级和市级评委会组织力量逐级检查验收,对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评为“双信”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悬挂红匾。1986年7月,青岛市市区第一批授予39个零售商业、企业为“双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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