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圈|青岛旅游论坛's Archiver

青岛酒店预订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07

青岛市志50:物价志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一节 粮  食


  建国前,青岛市粮食自由购销,价格随行就市,1948年9月,间一度实行限价,但由于金圆券恶性膨胀,很短时间即突破限价。
  建国后,粮食收购价格不断上调,如小麦、玉米的收购价格,1985年4月比1953年分别提高194.8%和192.6%;销售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略有提高。
  1953年,为适应和保证大规模的初级阶段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打击投击活动,巩固工农联盟,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统购价小麦每百市斤为11.60元,玉米8.10元;统销价小麦12.90元,玉米9.30元。为有利于粮食部门经营和搞好品种间的价格衔接,从1954年9月起,瘵小麦的统购价格降为11元,统销价不动。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从1961年5月10日起,将小麦、玉米的统购价提 高,统销价未动的情况下,从1963年9月10日起,将返销农村和供应工商行业的价格提高到与统购价持平,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了逐步代替么商业条,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物价,本着保本微利的的原则,1963年11月安排了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19个品种的议购议销价格。其中,小麦议销价格每市斤为40元,玉米32元。
  1965年4月1日,为解决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的粮食统销价低于供应农民的统销价,也低于统购价的不合理状况,将粮食的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同的水平上。
  从1966年夏粮征收开始,又将小麦、玉米的统购、统销价同时提高,并执行购销同价。其中,小麦为每百市斤13.70元,玉米9.60元。因统销价提价幅度较低,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小,当时青岛市没有安排对职工的粮价补贴。从1976年起,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粮食差价0.45元。1978年10月,补贴标准提高为2元。
  中共十一届三全会以后,1979年5月1日,为逐步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缩小“剪刀差”,对粮食的统购价作了全面高速其中,小麦、玉米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 为16.70元和11.70元;并对超购的粮食,按调后价再加50%执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的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内执行“倒三七”比例收购价(平价30%,超购价70%)。其中,小麦收购价每百市斤22.60元,玉米5.60元。同时将返销农村的部分,也改按“比例价”供应;对酒精、演粉等工业产品用粮改按议价供应;定购以外的部分,实行议购议销,供应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价格不变。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08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二节 油料 油脂


  油料、油脂与粮食一样,国家于1953年开始实行统购统销。
  油料价格 1953年5月,统购价每百市斤花生果12元,花生仁1.20元;统销价花生果18元,花生仁18.20元。
  1953年10月,在花生果网价不动的情况下,为拉开果仁差价,鼓励农民交果仁的积极性,国家将花生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高为18.60元。1954年10月,又调为19. 30元。1958年5月,安排了供应城市花生仁的统销价每百市斤为23元。
  1959年11月,花生果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为14元,花生仁22. 20元,统销价花生果为18. 20元,共生仁27. 80元。
  1960年12月,花生果、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为17. 70元和28元,统销价分别为22. 50元和35. 07元。1961年5月,又分别调为统购价花生果19. 60元,花生仁31元;统销价分别为24. 80元和38. 70元。
  1961年后,对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部分,开展议购议销。随着油料生产的发展,为有利于与私商的斗争和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议购议销价格逐步降低。从1967年9月1日起,均不再搞议购议销,但对社员个人出售的花生仁在不超过统购牌价的20%以内可加价收购。
  1971年9月,在统销价不动的情况下,花生果、花生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 为24元和38元,并对统购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实行加价20%,停止议购。从1972年10月1日起,又将超购加价幅度扩大为30%。1979年5月,在高速粮食购销价格的同时,将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也作了高速其中,花生果、仁分别均实行购销同价,即花生果每百市斤35元,花生仁元。
  1985年4月1日,取消油料的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以内执行“倒四六”比例,即花生果每百市斤44. 50元,合同定购以外的实行议购销,统销价格不变。
  油脂价格 1958年5月,花生油每百市斤统购价47. 60元,统销价57元。1959年11月,在调高花生购销价格的同时,将花生油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为51.70元,统销价63元。1960年12月,随同花生价格上调,花生油的统购价提为64. 50元,统销价提为73元。1961年5月,又将统购价提为74. 20元,统销价81元。1964年5月1日,统销价提为83元。
  1965年10月20日,根据国家基本上购油不购料的方针,为进一步贯彻油料收购政策,鼓励农民售油留饼的积极性,青岛市物价委员会、粮食局对花生油的统购价作了适当调整,废止有税统购价,将无税统购价由67. 70元高为71元。执行此价后,农民加工食油向国家交售不再负担税款,一律改为由粮食部门统一缴纳。
  1966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粮食部关于粮食部门实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点的规定,对粮食部门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收购植物油,应当由生产队按照实际售价缴纳工商统一税,粮食部门以植物油收购的价格应包含税价。据此,将花生油的无税价改为有税价,每百市斤77.20元。
  1966年9月1日,除香油在城乡保留适当数量的议价销售,以照顾群众特需外,其他油脂油料均不搞议购议销。对集体和个人在完成国家统购(包括超购)任务后需要出售者,实行加价收购。其中,生产队交镶的一律按平价收购;对社员个人出售者,可在不超过统购牌价20%以内和不高于市价收购。1971年9月,在提同花生统购价格的同时,将花生油的统购价相应调为每百市斤90元。统销价未动。1972年10月,对社员出售多余的自食油料、油脂按30%的加价幅度收购。
  1979年5月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对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作了调整。其中,花生油统购价每百市斤提高的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统算,按实际加权平均统购价,再加价50%计价,非食品油脂油料不予加价。因销售价不动而造成粮食经营部门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财政补贴。之后,价格再未变动。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08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三节 水产品


  1955年以前,水产品实行自由价格。1956年实行派购,并根据水产品的捕捞季节和鲜活的特点,至1960年,执行20%左右的季节差率,具体执行的价格变动比较频繁。鲜中花鱼(18~22厘米):1956年收购价每百市斤在17~21元内变动9次,零售价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26%左右的网差率计算,全年平均为26元。1957年,鲜中花鱼收购价每百市斤在18~23.20元内变动4次,零售价按购销差价计算。全年平均零售价24元。1959年收购价在19. 50~24. 70元内变动6次,全年平均零售价27元。1960年收购价在18~25元内变动5次,全年平均零售价26元。鲜鱼批零并非率统一为17%,季节差价15%左右。之后因种种原因,季节差价中断执行。
  1961年,水产品价格有有交大幅度的提高。4月1日,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收购价均上调为32元,零售价39元。1962年4月29日,根据山东省商业厅的规定。海水鱼价格调低。其中,中花鱼、刀鱼收购价每百市斤22。50元,零售价中花鱼27元。由于收购价降低较多,影响了渔民的生产和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精神,从7月1日起又将海水鱼的收购价作了调整。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上调为28元,零售价未动。1962年12月24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精神,为减少国家亏损,将海水鱼的零售价作了调整。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上调为34元。由于当时市场食品供应好转,价格下降,对鱼类的销路影响较大,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销售的精神,从1963年5月30日起,对青岛市管理的收购价较高而不适销的品种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鲅鱼调为收购价每百市斤40元,零售价49元。1963年11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水产局规定精神,将海水鱼的收购价平均下调17%。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百市斤调为23.28元。11月15日,鲜鱼零售价平均下调14.26%。其中,中花鱼、刀鱼每磁市斤调为31元,进销差率由22%上升为26%。1965年1月1日,收购价每百市斤调为中花鱼、刀鱼24.50元不变。
  1966年4月21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水产局、商业厅规定,对品质比价与毗邻地区差价突出不合理的品种价格胙了有升有降的调整。由于水产品按交易额收取1%的交易费取消,对水产品的购销差率从1966年10月22日起,由26%调为25%,批零差率15%不变。
  1967~1975年,中花鱼、刀鱼刚强销价格未动。1976年,在收购价不动的情况下,零售价每百斤调为中花鱼30.50元。刀鱼30元。1979年4月10日,根据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水产局规定,将海水产品的收购价平均提高20%。在价格安排上,扩大优质鱼与低质鱼的品种差价,扩大鲜度(质量)差价和规格差价;优质鱼价多提,一般鱼价少提 ,大钱价多提 ,小鱼价少提 。其中,鲜度差价由过去二级品价格比一级品价格低5%,三级品比一级品低10%,调为二级品为一级品的90%,三级品为一级品的70%。收购价调2为每百市斤中花鱼33元,刀鱼36元(均含有5%的加价奖励),销价示动。同年11月1日,对水产品的零售价仟了相应的调整。销价安排分三大类,一类为赔钱调拨的产品。包括海参、干贝等;三类为正常经营,允许有地差的产品,主要是海蜇等小商品。为有利于经营。将亏损体现在产地调拨环节,由山东省财政给予补贴,并将价格分为6个价区,青岛价区执行港口价,即港口调拨价为批发价,加15%的批零差率计算为港零售价。其中,零售价每百市斤中花鱼35元,刀鱼36元。
  1981年9月25日,鱼货销价恢复正常经营。各级财政不再承担鱼价亏损补贴。其中,属国家派购的水产品,一律执行收购牌价。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产品,可以议价购销。议购价格一般不得超过收购牌价的30%,个别品种不得超过50%。在销售方面,定量供应的部分仍按1979年11月1日规定的销价销售,其亏损部分由青岛市财政补贴,定量供应以外的部分可以正常经营。
  1984年,山东省人民Gov规定,把集体渔业二类海水产品的派购品种范围减为13种。其中包括花鱼、鲅鱼、刀鱼等,并实行鱼物(柴油等)挂钩政策。三类水产品和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二类水产品以及国营海洋渔业公司包干任务以后的水产品,都允许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但不得高于集市贸易价格。
  1985年5月,取消对海水鱼的派购政策,鱼价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青岛市物价局、水产局、商业局为加强开放商品的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物价,1987年9月重申和修订了水产品经营环节的作价办法。其中,规定批发部门的经营利润最高不得超过5%,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扫18%执行。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08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四节 生猪(肉) 鸡蛋


  生猪(肉)价格 建国初期,生猪(肉)实行自由价格。1955年开始实行派购,并实行以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三等猪每市斤为0.32元,剔骨统货猪肉零食欲0.70元。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为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从1956年6月以后边连续两年对生猪(肉)价格作了调整。却1956年6月,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337元,带骨统化猪肉零售价0.66元。1957年3月1日,收购价提为0.372元,零售价未动。1958年11月,将收购办法改为以斤重定等。毛斤计价。1959年11月,又恢复以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办法。同时,为鼓励交售大肥猪,对75公斤以上的实行加价奖励。在三年困难期间,由于农业受灾减产,为简便收购手续,便利农民交售,1961年4月,三等生猪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495元,带骨统货猪肉零售价为0.88元的同时,将收购办法又重新改为“按毛斤定等,毛斤计价”。
  1963年,农业生产开始好转,生猪存养量增加,质量提高。同年8月,恢复“以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根据出肉率高低分5个等级,同时,将以三等猪价为标准改为四等猪价,收购价每市斤0.47元。等级差价相应调整为:以四等猪为基价100%,五等95%,三等105%,二等110%,超过二等猪出内率标准数为一等,出肉率每超过1%,加价2%;不足五等猪标准的,每降低1%,扣价2%,并安排了城乡差价。是年,为打击私商投投机活动,逐步缩小牌市价差距,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本着略低于集市价格,不能赔钱,有合理利润和长期供应,不能脱销的原则,对代替私商经营的猪肉规定了零售价格。同年5月10日,带骨肉一级零售价每市斤1.50元,二级肉1.40元,支骨肉一、二级肉价格分别比带骨肉高0.10元。随着经济的好转,价格逐步降低。1964年4月25日,撤销猪肉代替价,平价肉按三个等级论价,即带骨零售价每市斤一等0.90元,二等0.84元,三等0.74元;去骨肉零售价一等每市斤0.97元,二等0.92元,三街道3元。1964年7月,将收购等级差价改为:以出肉率63%~65%为标准等级,基价为100%,往上计出肉率在66%~68%的为105%,在69%~71%的为110%;往下计出肉率在60%~62%的为94.5%,在57%~59%的89%。
  1967年4月5日,根据上级“积极收购,扩大销售”的批示,带骨猪肉(不妥等)零售价每市斤由0.84元降为0.80元。针对出肉率分类太多,为简化计价方法,从1972年4月25日起,在维持原3个出肉率为一个等的基础上,改革二等以上和等外猪每增减一个出肉率加减价的办法。等级差价以四等为标准基价,上差每个等级差价每百市斤2.50元,下差2.30元。并将收购价由每市斤0.47元调为0.465元,销售价不动,去骨肉比带骨肉加价0.06元。
  1979年4月1日,为解决生猪价格偏低的问题,贯彻执行按质论价的原则,促进生产的发展,将收购价(三等)提高为每市斤0 .63元,销售价未动。收购规格标准和等级差价修改为:以三等猪(出内率为63%~66%)的收购价为100%,二等(出肉率为66%~69%)为105%,一等(69%~72%)为110%,特等(出肉率72%以上)为115%,四等(60%~63%)为95%,五等(57%~60)为90%。11月1日,根据国务院通知,将生猪收购价每市斤由0.49元调为0.63元,猪肉(带骨)零售价每市斤由0.80元调为1.05元,去骨肉在带骨肉价的基础上每市斤加价0.80元。
  1980年10月20日,撤销特等猪的收购价格,其他不变。1985年5月1日,对生猪取消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全年平均指导价提高22%左右,即收购价每市斤提为0.86元左右。去骨肉零售价提为1.38元左右。其中,出台初期价格,市区收购价由0.701元调为0.74~0.76元左右,去骨统货肉零售价由1.13元提为1.30元左右。实行指导价后,生猪的收购标准不变。肉价调整后,给每个职工每月补巾5元。
  1986年4月28日,对生猪、猪肉指导作价了规定。其中,收购价一等一级平均每市斤不超过0.80元,在上下12%的幅度内灵活掌握,收购保护价一般不低于0.704元。销售价带骨批发价每市斤1元,零售价1.15元。9月9日开始,批发价每市斤1.12元,零售价1.29元,零售价1.29元。
  鸡蛋价格 建国后,在经济恢复时期,鸡蛋实行自由价格,青岛市食品公司成立后,1953年开始经营鸡蛋,全个平均收购价每市斤0.443元。从1956年开始实行派购,每市斤0.49元。1958年初,每市斤收购基价0.58元,零售价0.74元,并根据产销特点,实行季节差价。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供求的变化,于1960年将鸡蛋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65元,零售价0.80元;1961年又分别调为调为0.86元和1元;1962年,收购价降为0.85元,零售价提为1.24元,全年同价。同时,规定了代替私商经营的鸡蛋价格。
  随着经济形势好,1964年,鸡蛋基期收购价降为每市斤0.80元,零售价1.08元,并从4月27日起取消代替私高价,实行一价,每市斤零售价0.95元,敞开供应,实秆三下二上的季节差价。1965年,鸡蛋基戎收购价每市斤降为0.79元,零售价0.90元,继续实行季节差价。
  1966年,鸡蛋网价每市斤分别降为0.72元和0.80元,实行三下二上的季节差价。1967年,网价分别降低0.01元,季节差价改为二下一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物价实行“冻结”政策。1967年至1979年10月,网价格一直未动,并取消了季节差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11月1日,为解决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鸡蛋价格随同生猪、菜类、水产品等一并作了上调,即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96元,零售价1.10元,并恢复季节差价。1982年,又将季节差价由三下一上改为二下一上。
  1985年5月1日,取消鸡蛋派购政策,实行议购议销,价格放开,但对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的部分,实行国家指导价。
  1985年,市区全年平均收购价每市斤1。32元,零售价1。30元,市食品公司经营亏损部分由市财政补贴。1986年2月,调整鸡蛋指导价格标准。其中,收购价开秤收购时每市斤1元左右,随着季节变化和供求情况,收购价4~7月下浮二、三资助,淡季再适当上浮。销售价格在政党经营的情况下,可保持合理的购销差价,旺季和淡季的季节差价每市斤保持0.50元左右。市区全年平均实际收购价每市斤1.43元,零售价1.45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08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五节 蔬  菜


  建国初期,蔬菜实行自由价格。从1953年开始,国家逐步组织合作社等,参与蔬菜的经营和对其价格进行协调、指导。1956年3月,成立青岛市蔬菜公司,专营蔬菜业务,并从1957年起,国家将蔬菜纳入派购范围,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蔬菜价格的变化,以大白菜、萝卜为例:1957年基期收购牌价每百市斤大白菜(不分等)为1.90~2.30元,零售价按进销差率35%~45%计算。根据产、销季节变化,在基期之后实行季节差价。其中,大白菜为70%~100%;萝卜为40%~50%。
  1958年,由于受灾减产,对大白菜、萝卜的购销价格作了上调。其中,大白菜基期收购价提为每百市斤2.50元,萝卜3.40元。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蔬菜价格边连续上涨。其中,1959年基期收购价大白菜每百市斤2.60元,萝卜2.40元;零售价大白菜每百市斤3.70元,萝卜3.40元。1960年大白菜收购价3.60元~4元,萝卜3.10元;零售价大白菜5.60元,萝卜4.80元。1961年大白菜收购价提高为4~5元,萝卜4.5~5.5元;零售价大白菜4.20元,萝卜4 .40元。经营单位发生的购销倒挂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随着蔬菜生产逐步恢复,其价格也开始逐步回降。1962年,大白菜收购价每百市斤3.40~4.30元,萝卜3.50~3.80元;零售价按进销差率大白菜35%~40%,萝卜30%~35%。为贯彻按质论价政策,实行分等收购。其中,大白菜分3等,萝卜分2等。季节差价大白菜分4次,萝卜分3次执行,总幅度不变。1963年,大白菜收购价每百市斤2.90~3.50元,萝卜2.50~3元;零售价大白菜按城市收购价加28%~33%的进销差北计算,萝卜按大白菜的进销差率减3%~6%计算。季节差价城市大白菜春节前掌握在70%~90%,节后10%~20%;萝卜春节前掌握在40%~50%,节后必要时,可掌握在10%~15%左右。
  1964年冬季,蔬菜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减产歉收,为了适当照顾菜农的收入,安排大白菜的收购价格每百市斤3,10~3.70元,萝卜2,80~3.30元。收购季节差价大白菜春节前掌握在65%~85,节后为10%~15%,萝卜按1963年规定招待不变。冬季蔬菜的零售价格定价办法仍按1963年规定执行不变。1965年,随着经济形势和蔬菜生产的发展变化,在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大白菜基期收购价格每磁市斤2.50元,萝卜2.10元,零售价大白菜3 .90元,萝卜3.30元。
  1966年,为了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增加菜农收入,减轻消费者生活负担和有利于商业合理经营,大白菜收购价每磁市斤2.40~3.10元,萝卜2.30~2.70元;收购季节差价总幅度大白菜70%~100%。为有利于春节市场价格稳定,对大白菜零售价格规定在春节前每百市斤不超过5元,节后不超过5.50元;萝卜仍按大白菜的购销差率减低3%核定零售价格。1967年,大白菜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70元,零售价4.10元。萝卜购销价格恢复执行1965年的水平,并一直执行到1971年。1968年,大白菜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50元,零售价3.90元;1969年,又分别调为每百市斤2.70元和4.10元。1970年,大白菜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 .50元,零售价3.90元,一直到1984年基期收购价未动;零售价于1978年调为3.70元;季节差价扩大为最高不超过120%。1979年8类副仪器调价时,大白菜的零售价每百市斤又调为3.90元,至1984年未动。1983年,春节前大白菜的零售价每百市斤由最高不超过5元,调为5.50元,节后最高不超过6元。
  1972年,将萝卜基期收购价每百市斤调为2元,,零售价调为3.10元。1977年,又将收购价调为每百市斤2.30~2.60元,至1984年未变。1984年零售价调为3.20元。
  1985年5月,根据国务院通知规定,取消对蔬菜的派购政策,实行议购议销。青岛市对春夏菜按价值大小实行分档控制进销差率,即进价每市斤在0 .3元以上的按20%的差率制定零售价,进价在0.20元以上的按25%执行,进价在0.20元以下的按30%执行。对秋季大白菜,萝卜实行指导价,即基期指导收购价大白菜每百市斤2.30~3元,零售价3.30~4.60元;萝卜的购销价比大白菜低0.51~1元。春节前后的最高零售限价不变。1986年11月12日,青岛市物价局制订大白菜基期指导收购价(市区)每百市斤3.30~3.70元,零售价3.80~4.60元。蔬菜公司经营亏损由市财政补贴。萝卜价格放开议价购销,每百市斤收购4.20~5.10元,零售价5.50~6.60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09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一章 农产品价格

第六节 果  品


  1956年以前,果品实行自由价格。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果品实行派购政策,购销价格水平一直比较稳定。
  1956~1962年,苹果(金帅、小国光,均为一级)一直执行产区基期收购价,金帅每市斤0.24元,小国光0.21元;市区收购价在产区收购价基础上每市斤加0.01元的地区差价计算。市区零售价按其收购价加20%的购销差价,即金帅每市斤0.30元,小国光0.27元。等级差价,1957年国家采购标准规定,一等100%,二等85%,三等65%,四等55%,以下按质论价。为有利于引果进城,养活果品亏耗,青岛市供销社于1966年9月规定,收购地区差价由每市斤0.01元调为最高不超过0.013元。同时,为适应青岛市半产区的特点,本着微利不赔的原则,对销售季节差价由1965年的69%,安排6次调整,改为60%,分4次调整,并对过去没有安排收购季节差价的,从1966年开始随同销售季节差价同幅度执行。基期零售价每市斤调为金帅0.32元,小国光0.28元,批零差价率统一为18%。
  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对部分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下调,生产成本降低,果品的收购价显得偏高。1967年8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和供销社规定,将金帅苹果的产地基期收购价每市斤由0.24元调整为0.215元,市南区收购价0.233元;小国光产地收购价每市斤由0.21元调为0.215元,市南区收购价为0.223元;零售价按市南区的收购价加23%的差价,即金帅0.29元,小国光0.27元,季节差价在35%~40%,分为3次调整。
  1969年,金帅和小国光基期收购价每市斤分别调为0.20元和0.195元,零售价分别为0.27元和0.26元,季节差价幅度和调整次数未变。从1971年起,季节差价调整了4次。1972年,将小国光的基期收购价调整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未动。1973年,将金帅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未动。1973年,将金帅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调为0.26元;小国光收购价调为0.18元,零售价未动。
  1980年,为有利于提高苹果质量,促进优质果的生产,国家物价局和供销合作总社对苹果的收购等级标准重新作了修订。其中,一级个头(最大横断面直径)由过去的60毫米调为65毫米。等差价修改后,一等100%,二等80%,三等60%。山东省物价局管理局和供销社1980年7月规定,除省管烟台、昌潍、临沂、泰安4个主产区外,其他市场的苹果实行议购议销,议购价由果品公司在搞好价格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安排。据此,青岛市实际执行的基期收购价,金帅每市斤019元,零售价0.27元未动;小国光的购销价与金帅同价执行。
  1981年8月,根据山东省物价管理局和供销社的规定,新果上市不分主产区和分散产区,一律执行计划价格,即一等小国光每市斤基期收购价调为0.20元,零售价为0.28元。金帅等中熟果实行浮动价,中准价0.18元,每市斤可以高于或低于0.01元。季节差价总幅度为40%,分4次调整。对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部分,实行议价。晚秋苹果如小国光等的议购价格,以收购牌价为基础,在2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早、中熟苹果在上下20%内浮动。是年,由于旱情影响,小国光苹果普遍个头小。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收购质量标准不作变动的情况下,为维护果农的经济收益,经全国供销合作社同意,对1981年小国光的收购等级差价调整为,一等100%,二等85%,三等65%,其他不变。
  1983年8月,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为确保苹果派购任务的完成,提高质量,安排好市场供应,规定金帅苹果的中准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21元,浮动幅度扩大为0.02元。9月,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规定,适当扩大等级差价,其中小国光苹果收购价一等调为0.24元,二等由0.17元调为0.19元,三等0.13元不动。同时,为鼓励果农送果进城,将地区差价调为每市斤加0.01~0.02元。青岛市区,金帅一级中准收购价由0.19元(包括0.01元的浮动价)调为0.23元,三级价不动。季节差价由幅度改按金额调整,即早秋苹果收购季节差价全年为0.06元,分4次调整;晚秋苹果全年为0.05元,分3次调整。销售季节差价全年为早秋苹果0.15元,晚秋苹果0.13元;议购价调为以收购牌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浮动。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放宽搞活的要求,对苹果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价购销。苹果价格放开后,出现一些销地到产地互相抬价争购、质次价高现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的规定,为加强管理,搞好协调,稳定市场物价,对1986年的主要苹果基期收购价规定了指导水平。其中,金帅每市斤0.28元,小国光0.33元,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市场零售价按收购价加进销差价率25%~30%,批零差率20%。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09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二章 纺织工业产品价格

第一节 棉纱 白布


  建国前,纺织品价格随市场物价变动而变动。1930年,青岛产20万支棉纱平均每件(181.44公斤,下同)批发价245.34银元;23/21双龙牌白布每匹(40码,一码等于0.9144米)批发价10.07元,零售价每市尺0.108元。1931年后,其价格逐年下降。到1935年,20支棉纱每件批发价186.06元,白布每匹批发价6.63元,零售价每市尺0.071元。由于南京国民Gov在1935年11月宣布放弃银本位,实行法币制,纱、布价格逐步上升。到1937年12月,20支棉纱每件批发价329.10元,双龙牌细布每匹11.35元。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实施联银币,纱、布价格比较稳定。1939年开始陆续上涨。1942年4月,白布每匹批发价47.80元。同年5月,20支棉纱每件1920元,以后禁止上市。1943~1945年,日伪纤维组织控制货源,并规定价格,白布由组织供应,按每匹48.30元售于各批发商,批发商售于零售商时加毛利后为53.13元,零售价为63.94元。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价格波动较大。到青岛解放前夕,金圆券已成废纸。1949年5月,市场上银元成交价20支棉纱每件95元,双龙牌细布每匹3.80元。
  青岛解放初期,棉纱、棉布价格是在市场上自然形成的。稍后,私营纺织企业改为加工定货,全由国营商业提供原料委托加工。1951年4月,国家对纱、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根据商业部规定,具体价格由国营商业公司制定,工业出厂价格是按商业批发价扣除进销差率作价。1950年,20支棉纱平均批发价每件57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23/21市销白布每匹批发价23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256元。1951年,棉纱批发价每件731万元,白布每匹28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734元。1952年3月,棉纱批发价调为每件765万元,白布每匹28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800元;同年8月,白布批发价又调为每匹28.6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900元。1953年4月,20支棉纱的发价每件调为741万元,白布每匹28万元,零售价每市尺2850元;同年7月,白布零售价调为每市尺2800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每市尺为0.28元,此价一直沿用到1983年1月)。10月,棉纱、白布批发价分别调为752万元和27.8万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分别为752和27.80元)。棉布进销差率8%,批零差率10%。
  1961年8月1日,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对棉纱试行分等论价。其中,中支20支纱(上等一级)每件出厂价721.92元,批发价752元,进销差率执行4%。
  1965年,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的规定,从5月15日起对低档棉布价格进行了调整。适当提高粗支纱价格,降低细支纱、高档纱和精梳纺价格,中支纱价格只作有升有降的调整;适当提高低档棉布价格,降低高档棉布价格。调后价格,20支棉纱批发价每件755元,白布每百米76元。从1965年10月1日起,棉纱出厂价每件731元,白布每百米71.10元。
  1981年11月,山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通知,降低了涤棉布、中长纤维织物的价格,全省统一以上海产品调整后的产地市场零售价为基础,按质论价。青岛产品市场零售价低于上海4%,批零差价率14%;进销差率涤棉印染布8%,涤棉色织布和中长纤维制品价格也随之降低。
  由于化纤纺织品与纯棉纺织品价格比价不合理,为搞好比价衔接,合理组织生产,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于1983年1月20日起,降低化纤纺织品价格,提高纯棉纺织品价格。其中,中支20支棉纱每吨出厂价由4088元调为5118元,23/21白布出厂价由每百米71.10元调为89.20元;批发价由76元调为97元,零售价每市尺由0.28元调为0.36元。
  1984年3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为贯彻优质优价政策,规定:对纯棉布等棉纺织品、汗衫等针棉品实行优质加价,即根据优质产品的获奖级别分别在5%~15%以内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掌握加价幅度。
  1986年9月1日,放开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的出厂价格,批发、零售价格可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10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二章 纺织工业产品价格

第二节 印染布


  印染布价格变化与棉布价格变化经历相同。以42/2×21华达呢(青)布价格为例:1950年,平均每匹(40码,一码等于0.9144米,下同)批发价36万元(旧人民币),零售价每市尺5146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44万元,零售价每市尺5759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每匹46万元,零售价平均6258元。1953年平均批发价每匹47万元,零售价平均6522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后,批发价每匹47.20元,零售价每市尺0.66元。1964年每百米出厂价145.82元,批发价158.50元,零售价每市尺0.605元。
  1965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调整棉纱、棉布销售价格的通知》规定,针对低档布价格偏低,不利于生产,高档布价高利大,影响销售等不合理现象,于5月15日起作了调整。其中,42/2华达呢(青)每百米批发价仍为158.50元,零售价每市尺调为0.595元。同年10月1日,出厂价每百米调为150.50元。
  1983年1月20日,化纤、纯棉布价格调整时,42/2华达呢(青)布的出厂价每百米由150.50元调整为168.90元;批发价由158.50元调为184元,零售价每市尺由0.595元调为0.69元;进销差率仍为8%;批零差率,漂、色布13%,花布15%。
  1984年7月,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对纺织品实行浮动价和花色差价。其中,对花布、色织布的出厂价、批发价上下浮动10%以内,零售价上浮10%、下浮20%以内,针棉织品、服装实行花色差价,服装零售价格上下各为20%以内,针棉织品零售价上下各10%以内(以上均包括纯棉、人造棉、混纺、化纤制品),具体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15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一节 卷烟 即墨老酒 啤酒


  卷烟价格 青岛卷烟厂生产的卷烟,1957年乙一级精装前门牌烟批发价每条2.83元,零售价每盒0.32元,乙级精装大陆牌烟批发价每条2.30元,零售价每盒0.28元。
  1962年12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的规定,各种卷烟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一律提高10%。同时,由于征收工商统一税,增加了一道零售税,将批零差率由13%缩小为10%。其中,精装前门牌批发价每条3.18元,零售价每盒0.35元,精装大陆牌批发价每条2.64元,零售价每盒0.29元。
  由于烟叶供应价格及辅助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工业企业生产亏损,为了保证生产和市场供应,从1963年1月1日起,按照工厂所在地商业部门批发价扣除商业部门进销差率4%作为工厂的出厂价格。其中 ,精装前门每箱(5万支)由675元调为763.20元,精装大陆由548元调为633.60元。从11月1日起,对卷烟销售价格作了调整。其中,精装前门批发价每条3.46元,零售价每盒0.38元;精装大陆批发价敏要2.91元,零售价每盒0.32元。地区差价仍按原规定,不分级别、牌号和地区,每盒一律比产地加差价0.01元。1964年1月1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财政厅的规定,将卷烟的出厂价,按照工厂所在地商业部门1963年11月1日起调高零售价后的批发价格一律倒扣4.5%作为卷烟的出厂价格。其中,精装前门出厂价每箱826.08元,精装大陆694.76元。
  1966年4月,青岛卷烟厂新生产了红金牌卷烟(乙二级),出厂价精装每箱670.89元,批发价每条2.81元,零售价每盒0.31元。
  为了适应市场需要和合理利用原材料,1974年6月新生产了精装甲二级过滤嘴宏图牌卷烟,每箱出厂价1411元,批发价1477.50元,零售价每盒0. 65元。
  1981年11月,山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的规定,本着名牌高档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的原则,对卷烟的价格调整为:甲、乙、丙级烟出厂价格,一律按调整后的批发价扣减4.5%进销差率制定,批发价一律按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扣减10%的批零差率制定,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丁、戊级烟不动。其中,甲二级精装宏图每箱出厂价格由1040.95元调为1735.70元,过滤嘴宏图调为2041.30元;批发价每条精装宏图由4.36元调为7.27元,过滤嘴宏图由5.91元调为8.55元;零售价每盒精装宏图由0.48元调为0.80元;过滤嘴宏图由0.65元调为0.94元。乙一级精装前门每箱出厂价调为1086.30元,批发价每条4.55元,零售价每盒0.50元。乙二级新装红金每箱出厂 价由611.20元调为780.70元,批发价每条由2.56元调为3. 27元,零售价每盒由0.28元调为0.36元。
  1982年6月30日,对比价格不合理的部分卷烟价格又作了调整。其中,甲二级过滤嘴宏图调为出厂价每箱1888.50元,批发价每条7.91元,零售价每盒0.87元;精装宏图调为出厂价每箱1628.30元,批发价每条6 .82元,零售价每盒0.75元。1983年3月12日,对部分甲二级烟和过滤嘴烟的出厂价格作了调整。其中,精装宏图每箱1432.50元,过滤嘴宏图1606.80元。1983年3月30日,批发价调为精装宏图每条6元,过滤嘴宏图6.73元。1983年4月10日,零售价调为精装宏图每盒0.66元,过滤嘴宏图0.74元。
  即墨老酒价格 建国初期,即墨老酒(黄酒)的市场销售价格随市场粮价变动而变动。1950年全年平均批发价每市斤3080元(旧人民币),零售价3451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2995元,零售价3471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3379元,零售价3697元。1952年6月,调为批发价3200元,零售价3500元。1953年12月,调为批发价5000元,零售价5600元。1954年价格未动。1955年9月,调为批发价0.42元(新人民币),零售价0.48元。1957年4月1日,调为每吨出厂价1111元,批发价1200元,零售价每市斤0.68元。
  从1962年开始,对即墨老酒实行高价供应,以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此后,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其高价水平逐步降低。1963年5月每市斤批民价由1.07元下调为1.03元,零售价1.20元;每市斤瓶装批发价由每瓶1.23元调为1.19元,零售价1.35元。1964年,撤销高价供应范围,恢复平价供应,每瓶批发价1.01元,零售价1.13元。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对比历史水平,价格显得偏高,从1965年7月1日起,每瓶出厂价下调为0.75元,批发价0.80元,零售价0.9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物价“冻结”,其价格10年未动。
  进入80年代,原材料供应价格提高,企业生产亏损,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从1980年10月20日起,将每瓶出厂价上调为0.98元,批发价1.04元,零售价1.16元,批发价1.16元,零售价1.30元。为有利于商业经营,从1982年2月7日起,又将每瓶出厂价回降0.01元。
  1984年7月,为适应放宽搞活和贯彻优质优价政策,实行浮动价,由企业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自行掌握,并根据获奖级别在5%~15%骨优质加价。
  啤酒价格 1930~1036年期间,青岛牌640亳升瓶装黄熟啤酒每瓶批发价0.295~0.365元,零售价0.303~0.40元(带瓶)。
  建国初期,啤酒价格随市场粮价变动而变动。1950年全年平均每瓶批发价3386元(旧人民币),零售价3728元(净酒)。1951年全年批发价3542元,零售价3896元。1952年批发价3322元,零售价3675元。1953年批发价3989元,零售价4493元。同年9月,调为批发价4467元,零售价5000元。1954年8月,调为批发介4100元,零售价4600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批发价为0.41元,零售价0.46元)。1958年每箱(24瓶)调为出厂价14.25元,批发价每瓶0.336元,零售价0.38元(带瓶外加0.17元);散装啤酒调为每吨出厂价290元,批发价每公升0.33元,零售价0.40元。
  1962年4月,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啤酒实行高价供应。自25日起,每瓶批发价调为0.63元,零售价0.69元,散装啤酒每公升批发价调为0.64元,零售价0.72元。8月5日,取消高价,恢复平价供应,每瓶批发价0.56元,零售价0.62元;散啤酒每公升批发价0.54元,零售价0.60元。1965年5月5日,批发价每瓶降为0.518元,零售价0.58元;散装每公升批发价由0.37元调为0.34元,零售价由0.44元调为0.40元。至1980年再未变动。
  由于原材料、燃料和包装材料等价格提高,1981年11月18日,将瓶装啤酒出厂价每箱(24瓶)上调为17.16元(含整箱包装费3元),批发、零售价每瓶分别调为0.81元和0.84元(含半个纸箱费);散装每吨出厂价410元,批发、零售价每公升分别上调为0.48元和0.56元。
  1983年1月,根据啤酒产销季节特点,对散装啤酒实行淡旺季差价。即旺季价(5月1日至9月30日)每吨出厂价422元,批发价每公升0.48元,零售价0.56元;淡季价每吨出厂价364元,批发价每公升0.411元,零售价0.48元。1984年9月,由于包装瓶子提价,瓶装出厂价每箱上调为17.88元,批发价每瓶0.83元,零售价0.87元,外包装纸箱继续实行两次回收周转。
  1986年5月15日,因原材料涨价,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青岛啤酒价格调整为:出厂价每箱20.28元,批发价22.53元,零售价每瓶1.05元;散装出厂价每吨448元,批发价509元,零售价每公升0.58元。同时规定:瓶装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散装进销差北12%,批零差率14%。瓶装啤酒过去外包装分两次回收周转,只计半个纸箱费,这次将整个纸箱费全部计入零售价,纸箱不再回空。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24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二节 火柴 肥皂


  火柴价格 青岛市生产的普通安全火柴,1953年每件(百封)出厂价11.10元,批发价11.50元,零售价每小盒0.012元。由于生产亏损,从1954年起,将出厂价上调为11.275元,批发、零售价未动,商业让利,压缩进销差率。
  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提高,为有利于生产和商业经营,从1961年7月起,每件出厂价上调为12.60元,批发价13.04元,零售价每小盒 0.015元。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随着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为搞好比价衔接和货币回笼,从1963年2月1日起,火柴价格调为出厂 价每什13.50元,批发价16元,零售价每小盒0.02元。
  1964年10月,为有利零售部门的合理经营,在出厂、零售价格未动的情况下,将批发介下调为每件15元。
  1980年12月,受木材提价的影响,将每件火柴出厂价提为14.50元,批发价16.10元,零售价未动,压缩批零差价。
  在价格改革过程中,由于木材和燃料等基础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使火柴的生产成本上升较大。从1985年5月10日起,每件出厂价21.80元,批发价24.20元,零售价每小盒0.03元。
  价格上调后,对比邻省水平显得偏高,不利于调动商业企业经营当地火柴的积极性。为此,1985年8月1日,又将出厂 、批发价调低,每件分别为20.70元和23元,零售价未动。
  肥皂价格 建国初期,青岛肥皂由私营企业生产。公私合营后,成立华东肥皂厂。1961年1月,又成立青岛肥皂厂。1957年生产的三级模范牌肥皂每吨出厂价、批发价同为750元,零售价每连0.27元。1959年零售价又下调为0.25元。1961年实行出厂、批发分价,批发价、零售价未动,出厂价每吨提为960元,商业实行倒挂补贴。1962年三级皂(模范牌改名为群乐牌)出厂价每吨提为982.24元,批发价743.12元,零售价未动;三级皂(由新华牌改名为青松牌)每吨出厂价1087.52元,批发价84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二级皂出厂价每吨调为1100元,批发价1237.60元,零售价每连0.42元。
  1966年4月10日,为使肥皂品种之间,肥皂与洗衣粉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对油脂皂价格作了调整。其中,二级皂每吨(56箱)出厂价调为938元,批发价每箱(60连)由22.10元调为18.95元,零售价每连由0.42元调为0.36元;三级皂批发价每箱由20元调为17.3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调为0.32元。以上价格,至1984年一直未动。1985年2月27日,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5%的优质加价。其中,青松牌肥皂出厂价调为每箱17.95元,批发价19.9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提高,1986年4月5日起,二级(青松牌)皂出厂价调为每吨1203.78元,批发价调为每箱23.58元,零售价调为每连0.44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24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三节 缝衣针 手表


  缝衣针价格 青岛市是全国缝衣针主要产地之一。1957年出厂价每万支8.05元, 批发价9.90元,市场零售价每包(25支)0.035元。由于市场供求变化和原材料价格变动,1961年6月1日,出厂价每万支上调为11.30元,批发价13.65元,零售价每包0.05元。1962年8月,为便于向农村零销,将1~10号针分分规格粗细,一律调为批发价每万支32.14元,零售价每2支0.01元。1963年4月12日,将1~12号针的零售价一律调为每包0.10元,零售价每2支0.01元不变。
  1965年3月1日,在出厂价和零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交1~12号针不分粗细的批发价每万支由32.14元上调为30元。
  为调动零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扩大销售,减少库存积压,根据商业部规定,扩大缝衣针的批零差价,在出厂价和进化论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从1981年11月1日起,将3号粗衣针的批发价每万支由30万元调为20万元,其他规格相应调整。
  由于生产所用原材料由低碳钢改用中碳钢,并且原材料及燃料价格上升,1986年1月1日,将出厂价每万支由11.30元调为13.10元,批发、零售价不变。1986年11月1日将出厂价又上调为每万支20元,批发价30元,零售价每包0.15元,每支0.10元。
  手表价格 青岛市从1957年12月开始生产青岛牌半钢粗机针17钻手表,每只试销零售价40元。1961年3月改产细机手表,每只试销价85元,商业代批价74.40元。
  1962年4月,为有利于回笼货币,调节市场供求,实行高价供应,每只试销零售价提为90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从1963年5月起,每只试销零售价降为80元,商业批发价72元。1964年12月28日,取消高价,每只试销零售价降为60元。
  1966年4月,改产17钻三长针全钢工农牌手表,每只试销批发价44元,零售价50元。同年7月,又生产全钢防震同牌手表,每只试销批发价58元,零售价65元。
  1973年11月,又改产统一机芯17钻全钢、防震、快摆金锚牌手表,试销出厂价每只68元,批发价74.80元,零售价85元。
  随着商场供求的变化,为扩大市场销售,手表价格开始逐步降低。1978年9月,17钻和19钻三防手表统一降为出厂价每只59元,批发价70.40元,零售价80元。1982年1月15日,再次降为出厂价51.70元,批发价61.60元,零售价70元。1983年1月,19钻三防金锚牌手表又进一步降为出厂价44.40元,批发价52.80元,零售价60元。1984年5月25日,又将出厂价降为37元,批发价44元;同年6月1日,零售价降为50元。
  从70年代以后陆续生产的“玫瑰”、“双喜”及镀铬、镀金和日历等手表,其价格也都逐步随着下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25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四节 食  盐


  1950年,二等粗盐批发价每百市斤平均96700元(旧人民币),零售价每市斤968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每百市斤79849元,零售价每市斤897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每百市斤80813元,零售价1~4月每市斤850元;5月以后,每市斤900元,平均价883元,以后价格未变。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后,批发价每百市斤8.20元,零售价每市斤0.09元。
  1957年7月1日,根据山东省商业厅、财政厅、盐务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商业部规定,调整盐税并提高盐价。其中,食盐税额每百市斤由7元调为8.60元。同时,鉴于食盐零售业务多数不分盐质定价,为手续,确定不分等级,实行统一销价。批发价一等盐由每百市斤8.35元,二等盐由8.20元统一调为9.88元,零售价每市斤由0.09元调为0.11元,批零差率仍为13%。
  随着盐业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1962年2月新加工生产再制盐(细盐),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核定批发价每市斤散装0.153元,袋装0.17元,零售价散装0.17元,袋装0.19元。
  1963年11月1日,根据轻工业部规定,将再制盐的出厂价由 每吨123元调为100元。同年12月24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将批发价(散)每百市斤调为14.20元,零售价高为每市斤0.16元。1964年4月,每市斤纸包袋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0.16元,零售价0.18元。
  1966年4月15日,青岛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关于调整食盐地区差价的规定,将二等粗盐的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056元,零售价0.12元;散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32元,零售价0.15元;袋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5元,零售价0.17元;批零差价率统一调为12%。至1986年再未变动。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41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五节 自行车


  青岛产大国防牌28型脚闸镀铬圈加重自行车,1953年每辆出厂价152.10元,批、零同价157.42元。为稳定市场物价,并有利于商业经营,1957年在调低价格的同时,执行批零分价,即:每辆出厂价118.50元,批发价129.77元,零售价147.17元。1958年出厂价未动,对批发、零售价尾数作了处理,批发价调为129.80元,零售价147元。1959年停产“大国防”,改产“小国防”。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1964年停产“小国防”,恢复生产“大国防”。
  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从1962年4月中旬开始,对自行车实行高价供应。“大国防”牌每辆零售价560元;6月15日起下调为440元。1962年8月1日高价自行车零售价每辆降为320元;同年11月1日,又降为280元。1963年5月1日,又降为235元;同年8月5日,再次降为193元。1962年,平价“大国防”眚自行车暂定每出厂价126元,批发价138元,零售价156元。1963年1月1日,出厂价正式定为120元,批发、零售价不动。
  1964年4月,青岛开始生产PA-41型金鹿牌自行车,每辆试销价:高价160元;平价出厂 价112元,批发价132元,零售价150元。1964年12月28日,自行车全部取消高价,恢复平价供应。同时,为搞好衔接,将平价国防牌自行车每辆批发价调为147.80元,零售价为168元。1965年4月21日,又下调为批发价130.70元,零售价149元。1966年2月15日,国防牌车批发、零售价未动,出厂价每辆由120元下调为115元。同时,国防牌车由金鹿牌车代替,并执行国防牌车的价格。
  1985年4月,根据放宽搞活,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自行车价格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5月,市物价局通知规定,为了保证当年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进行,自行车价格放开后,也可按照放开前的价格管理权限办事,不经批准,不准涨价。1986年9月3日,根据自行车供销情况,山东省物价局确定正式放开自行车价格,并规定青岛生产的金鹿牌自行车商业进销差率为:大金鹿12%、小金鹿10%,批零差率一律为14%。因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随之提高自行车价格,大金鹿出厂价每辆由115元调为132元,批发价由130.70元调为150元,零售价由149元调为171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43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六节 电视机


  青岛牌电视机始产于1971年9月,以后,规格瑾不数据增加和更新。始产的5频道12英寸电子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410元,零售价420元。1975年7月生产的12频道与5频道电视机执行同价。1977年11月,改产晶体管装,价格未动。1978年6月,改产9英寸进口管装,每台出厂价205元,零售价225元。1979年4月,生产12英寸进口管分离器件装,每台出厂价365元,零售价400元。1980年6月,又增加12英寸进口管集成电路装,每台出厂价382元,零售价420元。由于消费结构的变化,市场出现滞销,为扩大销售,1981年5月将12英寸黑白电视机价格下调10%。进口管分离器件装的和集成电路装的每台出厂价分别下调为328.50元和344元,零售价分别下调为360元和378元。1981年7月,为疏通渠道,争取销售市场,将出厂价再次下调,分别为313.20元和328.90元,零售价未动。1981年10月,始产12英寸国产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278.40元,零售价320元。1982年1月,根据供求变化,再次将12英寸黑白电视机价格下调,进口管分离器件装和集成电路装,出厂价每台统一为287.10元,零售价统一为330元;国产管装出厂价261元,零售价320元。1983年2月,生产17英寸的全频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分别为469元和446元,零售价分别为539元和513元;12频道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的出厂价每台分别为444元和423元,零售价分别为510元和486元。1983年7月,生产14英寸全频道进口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356.70元,零售价410元;12频道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每台出厂价分别为330.60元和317 .60元,零售价分别为380元和365元。1986年6月,进口管装14英寸和17英寸黑白电视机的价格分别下调,执行国产管装同规格的价格。
  1985年8月,引进彩电生产线生产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出厂价888元,零售价998元;同年9月,生产20英寸彩电,每台出厂价1335元,零售价1500元;同年11月,生产18英寸彩电(双喇叭),每台出厂价1193元,零售价1340元。电视机进销差率均按零售价倒扣13%(不包括保修费)执行。其中,批发站经营对销地批发公司按零售价倒扣11%,对县公司倒扣9%,对零售单位倒扣7%。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43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第七节 缝纫机 电冰箱 洗衣机


  缝纫机价格 青岛市从1953年开始生产鹰轮牌一斗缝纫机,每台出厂价127.8万元(旧人民币),零售价134万元。1957年,由于成本有所降低,出厂价调为90元(新人民币),零售价调为103元。1964年,因批发、零售同价,商业单位亏损,零售价上调为118元。1966年5月,改产工农牌(塑料贴面台板)二斗卧式缝纫机,出厂价103.10元,零售价128元。1981年7月,恢复生产鹰轮牌缝纫机。1985年4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通知,放开缝纫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定价。1985年12月开始,因生铁、木材等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曾多次提高缝纫机价格。1989年4月,出厂价调为160.60元,零售价调为198元。
  电冰箱价格 青岛市从1985年开始生产电冰箱,商标为琴岛-利勃海尔,型号为BCD-212型。试销零售价每台1760元。1986年9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通知,放开电冰箱价格,实行企业定价。1988年4月,因部分性能改进,型号改为BCD-212-2型,企业自定零售价1866元。
  洗衣机价格 青岛市从1986年12月开始生产洗衣机。当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放开洗衣机价格的通知精神,由企业自行定价。洗衣机商标为琴岛-夏普牌,型号为XPB-3.3kg,每台零售价620元。1987年8月,因成本降低和市场销路不畅,零售价降为480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44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一节 电  力


  1912年,德国驻青岛官厅电气局颁布电价表规定:照明电价每度0.30元,电力电价每度0.11元,大宗用电可少收5%~40%。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电灯电价10烛光(合12.5瓦),每月每盏屋内灯0.90元,屋外灯0.72元;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屋内灯3.30元,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得用电度表,每度0.25元。如果每月用电在100度以上者,其超过之量按0.21元计算。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度收费。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者,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在1000度以内,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每度0.065元;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每度0.06元;超过8000度以上每度0.05元;电表自耗电量,按每月50度计算。
  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用电每度收银0.25元;每月用电超过100度,超出部分每度减收银0.02元;每月用电超出200度,超出部分每度减收银0.04元。包灯者分灯头按月收费,10烛光0.90元。电灯用户每月用费超过30元,超额部分照九折计算。电力用户用电在1000度以内者,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每度收银0.065元;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按每度0.06元收费;用电在5000~8000度者,超过5000度部分每度0.055元;用电超过8000度以上者,超出部分按每度0.05元收费。电热用户用电在500度以内者,每度收银0.055元;用电在1000度以内者,超出500度以上部分每度按0.05元计算;用电在1000度以上者,超过部分每度收银0.045元。从收费上鼓励大众用电,实行递增递减的办法。
  1948年12月,青岛电厂实行的电价是:一级表灯每度2元(金圆券)、二级表灯每度3.35元;电力每度3.10元;电热为3.35元。
  青岛解放初期,1949年6月,青岛电厂执行的电价为:照明电价表灯每度955元(旧人民币),昼夜用包灯每月每瓦340元,夜用包灯每月每瓦230元,其他用电每度700元。1949年11月,经上级核准,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计费。
  1952年1月12日,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30%。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电价。照明电价表灯每度1250元,实收1370元(加120元的地方附加捐,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包灯电价昼夜灯每月每瓦400元,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11万元,电度电价每度450元,其他用电每度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规定:青岛市电业局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动,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220千伏每月每千瓦2.84万元;最大需量每月每各瓦5.04万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663元,3.3千伏每度650元,20千伏每度637元。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2.7万元,20千伏2.57万元;最大需量3.3千伏为4.8万元,20千伏为4.56万元。取消照明电按灯头收费的办法,无表户一律按实用瓦数收费。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835元(新人民币),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3.70元,最大需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伏4.5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伏4.56元。电度电介不满1千伏每度0.0663元,3.3千伏0.065元,20千伏0.0637元。
  1958年,根据国家经委规定,对电价调为: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每度0.091元,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70元,最大需量4.80元;电度电价3.3千伏每度0.065元。
  1963年,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精神,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调为0.096元,1~10千伏0.093元,35千伏安以上0.09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4元,最大需量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8元,1~10伏0.065元,20千伏0.062元。
  1965年1月1日,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125元,1千伏及以上0.122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85元,1~10千伏为0.083元,35千伏以上0.08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3.50元,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4元,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3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以上0.055元。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元,1~10千伏0.058元,35千伏以上0.055元,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0.045元,35千伏以上0.04元。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将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调为0.035元,35千伏以上调为0.03元;其他不变,一直至1986年未动。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45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二节 拖拉机


  1970年,青岛市崂山拖拉机厂开始试产泰山-12型四轮拖拉机。1971年10月,执行山东省统一价格,每台出厂价3500元,销售价3670元。
  1973年2月15日,根据山东省计委、财政金融局转发一机部、财政部《加强农机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意见》的规定, 将每台出厂价调为3400元,销售价3502元,统一进销差率3%。1978年11月1日起,进销差率调为4%。
  1980年9月10日,根据农机部、国家物价总局的规定精神,山东省机械厅、物价管理局、农机局对泰山-12型拖拉机实行浮动价格,即以每台出厂价3400元为中准基价,在下浮20%以内由企业自选确定,实际执行价为每台出厂价3200元,销售价3328元。根据山东省物价管理局颁发的《农机产品试行浮动价格实施细则》规定,从1982年10月,将浮动幅度调为下浮1%~6%,中准价不变。
  1983年11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机械厅根据机械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几种农机动产品中准价格的通知》精神,决定撤消浮动价,执行统一定价。
  1984年7月1日,执行每台加70元的轮胎差价,出厂价为3470元,销售价3644元,进销差率执行5%。同年9月1日,恢复实行浮动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各15%,每台出厂价3980元,销售价4179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48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三节 纯碱 烧碱


  纯碱价格 纯碱由青岛化肥厂(现名青岛碱厂)从1965年开始生产。价格按化学工业部统一规定执行。一级出厂价每吨200元(麻袋包装)。1979年9月,调为205元。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减少进口,节约外汇,改变价格偏低的状况,并考虑到包装麻袋的进价因素,国家物价、化学工业部通知,从1983年7月25日起,将出厂价上调为每吨310元。由于所用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企业生产,从1984年12月起,又将出厂价上调为每吨390元。
  烧碱价格 烧碱由青岛化工厂于1947年开始生产。其中,浓度30%的液体烧碱出厂价,从建国初期生产至1985年1月,一直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价格,每吨114元。由于原材料价格提高,企业生产发生亏损,从1985年2月1日起,山东省物价局制定临时出厂价格,每吨135元。随着原材料、能源继续上涨,致使液体烧碱生产成本升高,企业生产困难。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从1986年5月1日起,出厂价格每吨由114元上调为170元。山东省制定的临时价同时撤销。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48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四节 水  泥


  青岛市1958年开始生产水泥。第一水泥厂建厂投产后,400号矿渣矽酸盐水泥(下同)临时出厂价每吨63元(不带包装)。1959年7月,每吨调为52元。
  由于受设备条件的限制,生产成本较高,1963年6月1日,将出厂价调为每吨62元。1964年3月1日,出厂价每吨下调为59元。其他标号水泥,每增加或减少100号者,价格加减10%;增加50号者,价格不变;减少50号者,按减少100号的价格执行。1965年1月1日,又将出厂价降为每吨54元。
  为了逐步与国家定价和邻区水泥价格取得衔接,1965年7月1日,将出厂价调整为每吨50元。1966年2月,每吨降为42元。1967年3月10日,每吨下调为38元。以后由于原料、燃料来源有些变动,费用提高,从1967年10月10日起,出厂价上调为每吨40元;规格差价每增100号,每吨加价5元;每减少100号,每吨减价10元。
  1979年7月,对水泥实行新标号,400号改为325号,出厂价每吨调为42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有利于建材工业的发展,1980年4月15日,出厂价调为每吨48元。随着原材料价格上升,成本提高,生产受到影响,同时为合理解决水泥价格和质量差价,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1983年5月10日,出厂价调为每吨50元。
  由于原材料燃料和运输费用的提高,1985年9月15日,出厂价调为每吨58元。由于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影响水泥成本提高,生产出现亏损,1986年9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建材局调整省管水泥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市物价局确定将青岛水泥厂生产的425号(原500号)水泥出厂价每吨由64元调整为83元(包装费外加7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9 13:52

第二篇 主要商品价格  
第四章 重工业产品价格

第五节 钢  材


  青岛生产的钢材产品,均为国家统一定价。1964年,冶金工业部正式定价为: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出厂价每吨470元。1976年,冶金工业部重申继续执行上述价格。以后由于原材料涨价等原因,山东省物价局先后几次下发提高钢铁产品临时出厂价文件。1983年12月1日,山东省物价局将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调整为每吨650元。1985年1月20日,又对元钢和盘条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热轧普碳元钢(10毫米)每吨695元,低碳盘条(6.5毫米)每吨655元。1986年3月15日,山东省物价局针对当时矿产资源涨价的实际情况,将元钢(10毫米)出厂价提高为每吨705元,盘条(6.5毫米)出厂价提为每吨675元。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2  © 2001-2009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