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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7

青岛市志48: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一章 违法案件查处

第一节 查处程序


  1931年11月,青岛市政会议公布了《青岛市管理药摊暂行规则》。1946年,又公布了《青岛市警察局管理行商规则》。其间,青岛市还曾公布了取缔物资、冷饮料、物价等规则和办法。
  建国后,至1963年9月,青岛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和《山东省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制发了《关于投机违法案件审批权限和查获处理的手续制度》。
  197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重新制定了《关于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权限和手续制度暂行规定》(试行草案)。
  80年代中期,市工商局在贯彻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检查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案件的工作规程》时,提出了实施意见。规定:立案、销案,凡个人非法获利1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00元以上均应立案;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含1000元)经济违法案件,由县(区)工商局长审查批准,7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已构成经济犯罪、移交司法部门的案件,移交后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销案与立案权限同,县(区)工商局长批准撤销的案件,要在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案件处理,凡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单位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案件,由立案县(区)工商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报市工商局备案。个人非法获利3000~10000万元,单位非法获利1~5万元案件,报市工商局审批后,由县(区)工商局下达处理决定。贩卖粮票1万斤以上的案件处理,也照此办理。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以及当地难以处理的案件,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审批的同时,抄报山东省工商局,经市工商局批复后,由县(区)工商局作处理决定。凡经县(区)工商局批准立案登记的大案,要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之内查结,如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由局长提出意见报市工商局审批,一般不得延长结案时间。对冻结银行存款、查封物资案卷整理也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市工商局又向县(市)、区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实现办案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次年,依据省工商局《关于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工作实行条条领导为主的若干问题规定》,补充了备案与审批制度:凡查获利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报省工商局备案;获利10万元以上案件,报国家工商局备案。没收财物

   价款和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工商局审批,报省工商局备案;10万元以上和直接涉及现任县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报省工商局审批。属于个人投机违法案件,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报市工商局备案。

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7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一章 违法案件查处

第二节 案件管理


  青岛解放初,案件管理没有统一规定,均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掌理。1963年9月,市工商局制定了查案审批权限和处理手续制度。到1973年5月,又根据国务院有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指示精神,重新修订这一制度,使案件管理趋于统一化、制度化,做到了件件有着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强化了案件管理。1987年通过印发国家工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违法违章程序(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对案件管理又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检查、当事人主动交待、上级领导交办案件,有关部门移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都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凡立案调查,由先查获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如需发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协助,可商请给予支持;涉及几个地区的案件,可报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协调办理;两个以上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查处的案件,均按“在先原则”办理;管理案件发生争议,由市工商局出面协调或指定一方办理;涉及市外包括省内外地域案件,一方不宜查处的,由市工商局报请省或国家工商局协调查处。

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7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打击投机倒把

第一节 打击走私贩私


  青岛解放初期,粮食供应紧张,走私贩私粮食严重。1954年5月8日,制定了《查缉粮食走私暂行办法》,市工商局按照《办法》,加强粮贩管理,坚持运粮准运证制度,遏制粮食外流,缓解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局面。
  1958年,市工商局按照青岛市查私领导小组部署,进行了洋货全面登记。至年底,全市已登记4819笔,估值53.13万元,属委托拍卖店自营的2415笔,估值26.47万元;委托寄售的2127笔,估值24.2万元;华侨学生拥有277笔,估值2.45万元。
  1963年11月12日至12月9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查获的投机倒把分子17人,连同在押的14人,共31人。其中,属倒卖票证的14人,长途贩运工艺品和油、茶重要农产品的8人,私设地下工厂、地下包工、地下运输7人,贩卖黄金2人。投机贩运物资计有布票16万尺、纸烟4万盒、茶叶2000斤、铜700斤、黄金7.5两。
  “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1970年2月5日,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时,曾强调凡未经市工商局登记发照的商店、工厂、运输队、基建和维修队的生产经营,都视为投机倒把活动,加以打击取缔。70年代中期,市场私贩进口外货日增,查案工作逐步恢复。1975年4月,市工商局又设立了口岸检查站。
  1980年5月2日,山东省工商局等3部门转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关于坚决打击重大走私和投机倒把进口物资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市工商局、青岛海关依照《通知》,查处了青岛化工机械厂派员去广州买生产设备,借机购买电子计算机、录音机、手表等案件,给予通报。将其私购的15台电子计算机,由市工商局罚款1300元;私自购买录音机、手表,由青岛海关追缴关税465元。随后,市工商局按照工商总局等5部门《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精神,于10月20日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县(区)工商局执行。次年2月,市工商局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的几点意见》,强调县(区)工商局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办案,对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案的有功人员要按《对检举投机倒把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的试行办法》给予奖励。同时,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年3月27日颁布的《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精神,于7月16日向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市人大常委会、市纪委、市财贸委员会、工商总局作出了《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看到的几个问题的报告》。8月12日,市纪委给市工商局写了题为“要勇于履行职责、大胆进行管理”的指示信。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听取了市工商局查处违反规定情况汇报。随后,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指示,对违反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于9月5日写出报告。重点反映了青岛造船厂等一些国营、集体企业,不经批准,擅自经营外货等走私贩私问题,并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检查整顿、严格管理的意见。至9月底,已查获倒卖走私进口物品案件277起,倒卖金、银案件32起。查处物资有电视机2台、录音机58台、电子计算机2台、手表1449只、黄金0.296两、白银135.053两及其他物资一宗。倒卖外货的人员中,职工、干部和现役军人,约占60%。之后,市工商局按山东省人民Gov批转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坚决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报告>的通知》,向所辖县(区)工商局发出补充通知,并于10月召开了县(区)工商局长会议,重点研究经营外货单位的政策教育和调查摸底。市南区工商局相继召开了百货、交电、五金、土产杂品等24个单位的座谈会,发现在申请经营外货的12家中,批准的只有2家,其余10家,9个月内就擅自购销尼龙袜、尼龙布、尼龙衣、自动伞、录音带、高档录音机、电视机、照相机、高级手表等总价值达90余万元的物品。据此,市南区工商局视情进行了处理。

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7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打击投机倒把

第二节 打击投机违法行为


  1936年5月,青岛市Gov市政公报曾载有《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就内河与进口货物运输作了有关的规定。至1948年2月,青岛市Gov还公布过南京国民Gov修订的《黄金、外币、买卖处罚条例》,规定了金钞、黑市买卖、携带部分出入国境等处罚、裁判的条款。
  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于6月13日发布了《禁止金、银买卖流通的布告》,6月30日颁发了《严禁金银、美钞非法货币流通的通令》。市工商局按照《布告》和《通知》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金银、美钞市场的整顿管理,扼制金银进入流通领域。1954年7月,市工商局查获青岛私营民兴合记铸造厂套购国家原铜料2131斤,紫铜丝820斤(每斤牌价1.48万元),不经批准,擅自出售紫铜丝542斤,售价每斤3.1万元(旧人民币),非法获利880.75万元,利润率高达110%,青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罚人民币300万元。1959年,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委物资管理规定,在市内沧口区南渠设立物资检查站,履行物资外运监督检查职责。凡从青岛外运物资,均由市工商局开具外运物资证明,经检查站验后方可外运。
  1962年,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票证非法交易活动进行了4次围剿。经检查,贩卖票证人数由年初2000人左右减少到500余人。之后在群众和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又进一步查处了投机违法案件。至年底,全市已查获各类投机违法、违章案件16512起,其中属政法部门立案侦破的经济违法案件298起;查获的主要物资,一类的占31.2%,二类的占26%,工业品占27.6%,票证占9.4%,其他占5.8%。1963年2月19日,青岛市打击投机倒把、整顿集市贸易领导小组成立,市区及县也相应成立了组织。市工商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同市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作了两次清理取缔。至是年底,全市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95起。1964年11月26日,市委副书记周化南、常务副市长孙刚召集有关部门汇报研究了市场情况和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问题。即时作出指示,选择典型的大案、惯犯,抓紧核实材料,争取12月中旬,大张旗鼓地公开处理一批。市工商局按指示要求,除分析投机倒把活动现状之外,并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达贯彻。1965年1月22日上午,由市政法机关在市工人体育场,召开全市2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分别判处投机倒把分子无期徒刑1名、有期徒刑4名。1月底,有654名投机倒把分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问题。至此,全市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19起。其中,贩运粮食、油料、工业品34起,倒卖票证62起,雇工、包工、搞地下土木建筑和吊拉工程16起,私设地下工厂、搞地下运输2起,贩卖黄金3起,贩卖私宰耕畜与贩卖毒品2起。查获的财物包括人民币、银元、美金、金戒指、粮食、布、布票和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用品。在查处的案件中,已判刑7名,劳动教养11名,戴投机倒把分子帽子3名,遣送原籍监督劳动3名,转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的10名。
  1976年,市工商局以检查港口为重点,首先进行了9个车站、码头的调查,发现大量农副产品外流。去上海客轮航次装运花生米七八千斤,苹果2万余斤。因物资地区差价较大,长途贩运投机倒把活动随之增多。另外,还配合全市“双打”(打击投机倒把、打击贪污盗窃)斗争,发出了《关于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积极配合“双打”斗争的通知》,并举办市、区及县工商局办案人员学习班,向有关部门提供了500余份投机倒把线索的材料和12份案例,协同有关部门召开召开批斗大会、宽严大会等10余次。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7起,其中,1000~10000元大案14起,万元以上3起,由司法部门逮捕法办6起,“戴坏分子帽子”3起,依法拘留2起,没收罚款56起,罚没金额15.5万元,查获钢材180吨、水泥500吨、汽车1辆、柴油机1台、打铆机24台和生活资料1宗。
  1981年,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查私活动的指示》,于11月30日至12月3日召开了县(区)工商局办案人员经验交流会,总结了7条办案经验。仅11个月,全市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98起,罚没非法所得和收缴截留利润93.6万余元。查处案件中,属国营、集体工厂企业单位91起,占92.3%,罚没金额93万元,其中属于字号企业的占95%以上。翌年,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惩犯罪活动的决定》,于1982年5月8日在胶南召开了县(区)工商局长碰头会,提出打击查处倒卖国家计划物资、走私贩私、倒卖外货案件及查处建筑行业非法包工和为投机违法分子提供银行帐户、支票、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等内外勾结案件。同时,确定各县(区)工商局建立经济检查科,履行案件查处和指导办案的职责。是年底,全市查处重要经济违法案件137起,罚没金额145万元。其中,万元以上大案51起,占查结案件37.2%,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案件92起,占查结案件65.9%;罚没金额126万元,占罚没款总数的86.9%;查结拼装倒卖汽车案27起、汽车516辆。青岛交通监理所1980~1984年,利用交通监理款,先后购进、无偿调入和无偿索取新旧及报废汽车57辆转手倒卖,非法牟利11.77万元。在市纪委的支持下,市工商局会同青岛市审计、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由市工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青岛沧口区大枣园汽车修配厂,利用汽车零配件(包括残、次、废件)非法拼装、倒卖汽车323辆,牟取暴利57.95万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从宽没收其部分非法所得30万元,上缴国库,吊销其营业执照。
  80年代后期,市工商局把查处社会上经济违法案件,同查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结合进行,以侧重查处破坏国家计划、破坏初级阶段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走私贩私和倒卖有价证券和无价票证案件。至1986年,全市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8639起,上缴罚没款132.61万元,其中,1000元以上大案要案169起,已结案144起(包括万元以上32起、贩卖粮票大案2起)上缴国库罚款117.78万元。查获倒卖物资有汽车、钢材、工业品、外货、石油、化肥、黄金、白银等物品。1987年9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市工商局按《条例》精神把打击重点放在惩治“官倒”上,并于1988年9月设立了13部举报电话,接群众举报电话267次,收举报信202封,大都涉及到“官倒”、“私倒”。青岛保温材料厂在1987年9月伙同建材公司供销处,将计划内高压聚乙烯110吨倒卖给浙江金华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和南昌西湖装饰公司,非法牟利21万元。此案报道后,被列为全国首批“曝光十三大案之一”,由市工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深圳泰山贸易公司伙同鲁兴企业有限公司于1987年10月间,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搞假出口,非法牟利120万元。核实后,从深圳泰山贸易公司非法牟利110.98万元中没收70.98万元(外汇差价10万元,由外汇管理部门处理),并处罚款2万元;没收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非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没收鲁兴实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佣金”1万美元。1989年,市工商局把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重点放在转手倒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上,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至年底,全市立案查处投机违法、违章案件4284起,交司法机关惩处3起。查结非法牟利1000元以上大案252起,其中,倒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121起,占大案要案总数48%;倒卖生产资料81起,占32%。共罚没金额289. 47万元。比上年增长31.6%,为受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457. 45万元。1990年,全市又查处投机违法违章案件1697起,已查结大案246起,其中获非法利润1000~10000元185起;1~10万元以上48起;其他案件13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7起。查处的主要物资有钢材、汽车、电动机、有色金属、汽油、柴油、水泥、煤炭、录音机、录(放)像机等。罚没金额232万元,为受害者追回金额118万元。在查处案件中,属国营企业30起,集体企业106起,机关、学校等单位6起,个人案件104起,分别占总数12.2%、43.1%、2.4%和42.3%。与上年比较,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呈下降趋势,个人案件增加8.6个百分点。

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8

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打击投机倒把

第三节 查处假冒劣质商品


  1954年5月,青岛市工商局配合市商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伪劣药品大检查,发现宏仁堂药店(系北京宏仁堂分号)大量销售变质、失效伪劣药品,擅自抬高药价,私自销售被停止出售的药品,情节严重。次年8月16日,经市财委批复,给予宏仁堂罚款1万元处理。
  1980年,市工商局按照工商总局、轻工业部《关于严肃处理贩卖冒牌卷烟,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的联合通知》精神,提出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措施,并转知青岛卷烟厂和印刷厂遵照执行。1982年秋,工商总局、商业部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出售冒牌走私手表的联合通知》。市工商局除按《通知》规定转发了商业有关零售批发单位执行外,并确定“利群物资信托商行”为收购、处理冒牌走私手表等物资单位。翌年11月28日,市工商局又向市纪委写出了《关于金口路五金交电商店擅自安装和销售冒牌自行车的案件报告》,将金口路五金交电商店安装经营“杂牌”自行车(销往农村社队工商业1200辆,内冒青岛大金鹿自行车450辆)一案,移交给市公安部门查处。
  1985年,青岛市市南药材批发部,非法与福建晋江陈埭保健食品厂签订合同,为其代销伪劣药品“消积灵冲剂”150箱,“五味子冲剂”70箱,被查封时已分别销售91箱和50箱,获利8493元,并接受报酬费2000元。据此,除没收福建方面被查扣的13858元货款,罚市南药材批发部5000元外,将其剩余79箱伪劣药品全部销毁。
  1987年,市工商局依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查处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358起。其中,已立案查处80多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达450多种,包括白酒121万瓶,啤酒147.9万瓶,饮料25万瓶,罐头38.5万瓶,食品1.2万公斤,卷烟9361条,化肥224.4吨,农药(含禁用农药)188.5吨,粮种253.5吨,医用药品3.02吨,录音带1.2万盘,非法印刷品1万多册,假冒商标标识688.84万张;贪污销毁各种有害酒13.6万瓶,并处罚款18万余元。次年3月,市委、市人民Gov召开了全市打击假冒骗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动员大会。会后,副市长胡延森作了电视讲话。市工商局与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8部门按大会部署和电视讲话精神,联合制发了《严厉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并抽调59人组成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所辖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专项斗争办公室。仅一个半月时间,就查获假洋河、假茅台等各种白酒、劣质啤酒634544瓶,过期变质罐头、海产品、食品、劣质香油及淘汰假西药、中药、禁用农药、劣质化肥、假粮种83634吨,非法印刷和假冒商标标识1.52亿张,塑料包装袋20677公斤,残次零部件价值231万元,均视情进行了处理。在检查的148个违法单位中,国营单位90个,占61%。特别是印刷行业违法行为严重,青岛塑料复合厂自1987年以来,非法印刷商标标识达1.4亿多张,还私销他人商标标识,非法获利15万多元。
  1988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Gov发布了《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市工商局依照《规定》的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逐步转向以查假烟、酒、饮料、日用工业品和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为重点。至1989年底,全市查处各类假冒案件230起,销毁主要假冒、劣质商品中有各类名牌白酒、饮料11.7万瓶,烟384条,电视机1098台,电冰箱5050台,录音带10.5万盘,化肥501.8吨,农药14.8吨,种子7.8吨,假银元1449枚,假冒商标标识4078.7万张,总值达201万元。1990年春,市工商局与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投诉和外地旅游客人举报,突击检查了青岛火车站和中山路一带部分商店经营1000多袋海产品的质量问题,共抽查5个品种39袋海产品。袋装掺假海产品,虽然外包装精美,但所用包装袋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也无保质期,只印有“青岛特产”、“馈赠佳品”等字样,且由国营、集体和个体摊点代销。此期间,市南区工商局与市南区消费者协会依据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关于严厉查处伪劣商品,加强海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将查出的袋装伪劣海产品在中山路南端举办展览,展出44个国营、集体和个体摊点经营的8个品种30多个规格,价值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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