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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3

青岛市志48: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章 合同监督

第一节 签订监督


  1911年农历九月十四日,在《合同译文纳费告示》中已有签订监督的记载。1929年10月18日,南京国民Gov行政院公布了《团体协约法》,所谓团体协约就是雇主与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的书面“契约”。1936年2月,青岛市Gov训令社会局,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仲裁委员会。
  建国后,1950年9月27日,中财委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自此,青岛市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工商业之间开始有经销、代销、加工订货、代购托运等经济合同。12月21日,市工商局发布了《加工订货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凡加工订货之合同,均应报市工商局备案审查。1952年,为扶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组织了青岛市公私商业参加山东省内外大小物资交流会82次,签约供销合同总值5122万元(旧人民币)。是年,青岛市也相继召开了物资交流大会,成交购销总额6320亿元,均签订了供销合同;年内到期合同1208件,至12月底,执行986件。1954年5月,颁布了《青岛市加工订货包销管理办法》。市工商局按照《办法》,通过整顿私营工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总值155226亿元,较1953年上升6.3%,占私营工业总产值的87.9%。1956年市工商局提出:加工订货要与安排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一控制。确定国营贸易部门与私营工业加工订货合同,由商业局审批。到1959年,全市工商业随行业归口,合同由其主管部门办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秩序一度受到破坏。1970年,市工商局革委会根据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关于城乡工厂、企业不准到农村生产队加工订货的几项规定》,提出了青岛市工厂、企业、集体单位到农村加工订货监督管理的规定。是年,经市工商局审查到农村加工订货合同总值890余万元。至1973年,全市审查核准外地入市承包工程合同76份,人员1048人,工程总值25万元。审查批准青岛市到农村加工订货2886厂次,合同总值3092万元。1976年2月,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农村建筑事业队入市包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建筑副业队入市包工,一律归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自此以后,农村入市建筑副业队包工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1978年4月,市工商局革委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4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年底,全市工厂企业鉴证到农村加工订货合同6532份,金额9302万元;审批农村社队入市包工登记819份,27695人。翌年6月,市革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工商、商农之间合同管理通知》。市工商局革委会同银行等有关部门召开了商业、工业、银行信贷员座谈会,摸清12种600多份不同类型的合同,初步弄清工商合同的历史与现状及签约双方的思想阻力和实际问题,相继进行了合同制试点与推广工作。1979年初,市工商局革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试行意见》,重新规定管理合同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与商业、商业与农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和购销合同。凡设在青岛市的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签订加工订货和购销合同,均由市工商局革委会审查、鉴证,其他工商、商农之间的经济合同,由供方所在地工商局进行鉴证。并有审查合同内容、严守签订合同和加强合同监督检查等条款。是年底,全市签订合同5881份,标的金额为59908万元。经市工商局革委会批准签订的合同占全市应签订总值的75.2%,其中工商合同1556份,标的金额56692万元;农商合同3877份,标的金额1177万元;商商合同125份,标的金额1222万元;其他合同323份,标的金额817万元。
  1982年5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国家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的通知》。7月,市经委、市工商局等5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发布了《关于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是年,全市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3663份,总值86127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842份,总值74118万元;农商合同8497份,总值3963万元;商商合同287份,总值508万元;建筑合同386份,总值5612万元;其他合同1651份,总值1926万元。1983年鉴证合同已达到12.9万份,总值近10亿元。鉴证合同数比上年增加8.4倍以上。山东省工商局、经济委员会等8部门发布了《关于贯彻<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联合通知》,市工商局、经济委员会等8部门于1984年7月5日转发了这一《通知》,并作了补充规定,强调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法》宣传;结合宣传《条例》,将执行经济合同制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加强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范围,部门间要配合协作。10月中旬,市工商局又召开了全市经济合同经验交流会。青岛百货采购供应站、市人民保险公司、市铝制品厂、胶南县果品公司、青岛国货公司等5单位,介绍了签订合同的经验。
  1985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了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是年,全市已签订各类经济合同185万份,金额237亿元。比上年分别增加13.34倍和22.7倍以上。1987年冬,又向青岛市各业务主管机关发出《关于鉴证经济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但属国营与集体、国营与个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体之间签订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10万元以下合同,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也应予以办理;外省、市区建筑企业与青岛市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乡(镇)村街道集体企业承担市区建设施工任务,签订承包协议,须经市工商局鉴证后方准进入施工现场。1988年6月6日,市工商局制发《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翌年,全市签订各类经济合同382.98万份,金额187.6亿元。鉴证经济合同3197份,鉴证金额40406万元。
  1990年10月19日,市工商局向市人民Gov写出《关于贯彻鲁政发(1990)7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报告》,就执行合同统一文本制度、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至此,青岛市施行经济合同文本制度全面铺开,并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是年,签订各类经济合同9773份,标的金额为81390万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4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章 合同监督

第二节 实施监督


  建国后,经济合同实施监督权由市财委行使。1950年9月中财委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之后,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就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市工商局开始对青岛市私营工商业和国营企业或其他国家单位签订的加工订货、收购合同正式行使了实施监督权。国营山东省水产运销公司青岛办事处,于1953年3月与青岛市新建运销公司签订“军用食品加工合同”,要求市财委与市工商局监督执行。同年4月,青岛丝织厂函告市工商局,与中蚕公司青岛经营所签订加工绸布3500匹的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2550匹,不合格950匹。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和市财委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1953年8月29日,驻青岛市装甲兵第二编练基地技术处与青岛市私营建通修理汽车厂承修汽车5辆,经市工商局审查签订合同。因建通修理汽车厂违反合同,驻青装甲兵第二编练基地技术处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于1954年4月判决建通修理汽车厂经理半年徒刑,并赔偿部队8000万元。翌年1月,青岛石棉制品厂与青岛宏新化工厂签订全年购销100吨的碳酸镁合同,经检验规格与合同规定标准不符,经协商宏新化工厂情愿按合同规定减去一成价格为抵补。1956年以后,监督合同工作除有些工商企业自愿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办理或备案外,均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管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局于1979年拟定了《合同管理试行意见》、《推广合同制的几个问题》和《工商合同条款》,在全市工商企业、农村社队中,广泛推选合同制度,本着成熟一批签订一批,签订一批履行一批的办法施行。其间,市工商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等部门联合聘请15名银行信贷员为“合同实施监督评议员”,协助监督经济合同的实施。同时,市工商局重点加强了履行合同监督检查,以增强合同双方的责任心和法制观念,提高履约率。青岛钢锉厂生产的钢锉,因产品滞销,1980年亏损7000多元,市工商局通过市经委帮助其作了调整,并按计划与内、外贸签订合同和完善合同条款,使双方均能按合同规定组织生产和收购,履约率达100%,企业由亏转盈,盈利3.1万元。
   1982~1983年,市工商局开展签约与履行合同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市司法局编印1.9万余册《经济合同法学习资料》,并翻印1万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发给全市各经济部门和单位学习,举办学习班58次。同时,进行商业、工业、农业经营承包情况调查,发现有些部门和单位签订合同条款不清,责任不明,履约率低。其中,购销合同无责任条款的占购销合同总份数的50.6%;不履行合同的占12.3%;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到合同管理机关仲裁者甚少。据此,市工商局依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合同责任条款。其间,市工商局会同市供销社发出了《关于抓紧签订履行苹果合同切实保证派购任务完成的联合通知》,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通知》要求,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检查、督促落实签订合同任务;组织尚未签订合同单位即时签约,并从资金、物资及技术指导等方面,大力给予支持。此举之后,青岛市果品单位已收购苹果8551万斤,超额9.5%完成国家派购任务。1984年,所辖县(区)工商局均按市工商局加强合同管理网络建设的意见,经所在地Gov批准,先后设立合同管理科(股)级管理合同机构,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在企事业单位中发展合同协管员9000余人。胶县、平度县工商局还分别在企业和乡镇中设立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山东省工商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的通知》。市工商局按《通知》精神,先在胶县进行试点。随后,崂山、即墨、莱西县工商局也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工商局于1986年在全市工商企业范围内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定活动。是年,全市有380户企业提出申请,经筛选有290户被评定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占申报的76.3%,占全市企业总数的3%。这期间,还广泛开展了《经济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印发宣传材料1.37万余册,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发布文章450篇,以会代训和举办厂长、经理、业务人员学习班155期,培训6924人,咨询服务2473人次。1986年,通过贯彻落实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促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7602个、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7488人。1988年,市工商局先后举办经济合同培训班391期,培训人员14365人。同时还检查指导荣获“重合同、守信用”称号企业履行质量的状况,撤销了崂山区物资局等4个企业荣誉称号,收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次年,市工商局在贯彻中共中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时,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对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商品流通领域的经济活动实行外部监督,并将主要精力向仲裁工作倾斜,为此举办了“经济合同模拟仲裁学习班”,组织厂长、经理、合同管理员、供销科长参加,由新闻单位报道宣传,扩大了影响。是年,在检查评选的2247个申报企业中,命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868个,撤销44个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称号。1990年,市工商局贯彻山东省人民Gov办公厅发的71号文件精神,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列为企业评先进和升级条件之一。至年底,全市已有1073家企业先后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4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纠纷仲裁

第一节 仲裁组织


  青岛市未设置经济合同仲裁组织以前,市工商局依据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从1980年12月起,对合同纠纷案实行二级仲裁制,即所辖县、区工商局负责一级仲裁,市工商局负责二级仲裁。工商行政管理所只负责合同纠纷案的调解、移送,不承担仲裁任务。仲裁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仲裁小组执行;仲裁小组由市、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或主管合同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至1982年,青岛市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小组相继成立,并开展工作。翌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设立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青岛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于1984年1月成立,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也相继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两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地区人口和管理职能分别配备了相应仲裁员和书记员。
  1987年,山东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规定,决定各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其辖区内设立派出仲裁庭。派出仲裁庭按经济区域所在地工商所为基础设置,设庭长、仲裁员和书记员,同时规定,所辖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派出仲裁庭管辖的案件;派出仲裁庭认为自己不宜办理的案件,可以报请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1988年,市工商局进行派出仲裁庭试点工作。至年底,全市县(市)、区已派出仲裁庭38个。翌年增加到41个,并开始办案。
  80年代末,青岛市、区两级仲裁委员会和派出仲裁庭,坚持以为企业服务和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为原则,依法协助企业清理“三角债”帮助企业走出低谷。共清理各类“三角债”4005.6万元,通过仲裁手段解决3301万元,以行政手段协同当事人追回“三角债”704.6万元。1990年12月26日,为强化仲裁职能,成立了“青岛市建筑市场经济合同仲裁庭”,以市工商局合同处牵头,专门清理建筑工程方面的拖欠款。是年,派出的仲裁庭已发展到184个,占188个工商所的97%,基本达到庭所合一,职能到位。

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5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纠纷仲裁

第二节 案件仲裁


  青岛市经济合同仲裁源于70年代末,1979年6月16日市工商局按照市革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工商商农之间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分步骤开展了经济合同仲裁活动。1980~1983年,以宣传执行合同制为重点,组织筹建了仲裁组织,但申请合同纠纷仲裁案甚少。从1984年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展开合同纠纷案仲裁工作。是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6起,调解6起,裁决20起,争议金额287. 5万元。次年,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27起,争议金额1229.4万元,结案94起。1986年市工商局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个坚持、四个一样”竞赛活动,即办案中坚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坚持适用法律一视同仁;生人熟人一个样,态度好坏一个样,本地、外地企业一个样,国营、集体、个体一个样。1987年初,青岛市及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山东省工商局的意见,着重就仲裁机构、案件仲裁进行自我检查和相互检查。经全省检评结果,青岛市平均得分78.3分。得85分以上的有胶州市、平度县、即墨县、市北区、市工商局、莱西县、崂山县等8个单位。翌年6月6日,市工商局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评比条件》,具体规定:(1)受理案件数与实际结案数要在70%以上。(2)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得当。(3)法律文书规范化。(4)结案后的回访工作以及协查工作坚持得好。市区及县(市)、区工商局于1989年按照上述评比条件,进行了年终评比,经市工商局综合平衡,向省工商局推荐胶州市等6个集体为先进单位。1990年3月12日,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1989年度全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达标先进单位,青岛市的胶州市、胶南县、平度市被评为一等奖,即墨市、市北区、崂山区为三等奖。是年,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已猛增到18381件,比上年同期1391件增12.2倍,结案率达99.5%。1986年~1990年,全市受理经济合同仲裁案件20188件、争议金额13993万元、处理案件200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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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8 16:56

第七篇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纠纷仲裁

第三节 案件查处


  1978年,青岛市工商局查处农村社队入市承包工程案件46起,其中属批评教育的16起,转当地处理的19起,处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11起,罚没金额5.65万元。翌年,市工商局革委会在作出的《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试行意见》中规定:如发现任何一方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转包渔利、倒卖合同或有意逃避管理等违法行为者,除责成其赔偿对方损失外,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没收非法利润、罚款等处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转政法部门惩处。1980年10月16日,市工商局向全市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发出了《关于防止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牟利的通报》,指出:青岛市有些单位与外地工商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中,虽订有经济合同,但订而不行、行而不严,徒具形式。1982年4月,查处部分工商企业与农村社队套购棉纱200余吨,价值达100余万元,加工成品高价出售或直接倒卖的问题。核实后,视其情节进行了处理。
  1983年4月,市工商局根据外地生产厂家反映,查到一名叫“庄伟”的人,伪称“青岛服装商场”采购员,与上海5个羊毛衫厂、扬州皮鞋厂、南京皮毛制品厂等签订13份假合同,价值33万元,所签合同,均系假人名、假名称、假帐号、假地址、假电话等五假合同。据此,以“利用假合同和无效合同非法牟利”通报全市。1985年5月,青岛市人民Gov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推行合同制的通知》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市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发出了《关于开展一次经济合同检查工作的通知》,并相继在全市工商企业范围内,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至1987年,全市已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案22起,违法金额162万元,非法牟利68137元,罚没金额11.3万元。同时,依法为当事人追回货款898万元。崂山县李村镇华光村一名归国华侨开办的“青岛华光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区桓台供销社签订购销1万张印度尼西亚三合板合同,需方按规定预付42万元货款。经崂山县工商局调查,该公司根本无此货源。据此,依法帮助桓台供销社追回全部货款。此后,市工商局于1988年6月,按照山东省人民Gov发布的《山东省经济合同暂行规定》和省工商局等5部门下达的《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开展清理经济合同的通知》,组织全市工商企业开展清理经济合同纠纷案活动。通过组织指导、企业自查、领导小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全市清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1998起,争议金额2397.1万元。将清理出的793件经济合同纠纷案,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105件,争议金额291.6万元;主管部门帮助解决83件,争议金额284.7万元;申请仲裁机关解决288件,争议金额600.1万元;起诉法院处理260件,争议金额992万元;待处理57件,争议金额228万元。次年,全市又确认无效合同84份,处理违法合同案9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8起。1990年,组织检查各类经济合同58173份,合同金额185858万元。其中不合格合同4244份,金额3377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49份,无效合同金额3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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