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48:工商行政管理志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第一章 工商企业登记
第一节 国营企业登记
据1948年5月《青岛市商会统计汇刊》载:青岛“国营、党营事业”工商企业85户。按业别分为15个行业,即交通业、邮电业、钢铁业、纺织业、矿业、烟草业、企业(包括公司等)、渔业、进出口业、油业、保险业、合作社、影剧业、电气业、金融业。青岛解放后,均被接收,成为国营企业。
1949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Gov工商行字第一号布告颁布了《青岛市工商业营业登记办法》及实施细则。市工商局于1950年5月16日至12月,依照《办法》进行了全市工商企业总登记工作,参加登记者12634户,其中,有公(国)营、公私合营业83户、合作社61户、外商58户、私营8278户、手工业4154户。经审查批准后,以青岛市长马保三的名义发给营业证。翌年1月,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发布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涉及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市财委按照山东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省财委)指示精神,指定市财政局、工商局、敌伪产业清理委员会、人民银行、交通银行成立“青岛市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小组”,办理企业中公股、公产事宜。至1953年底,共清理私营工商企业(包括农业)70户,确定公私合营36户,其中,公私合营工业26户。是年,按照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央人民Gov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精神,进一步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至6月底,全市公(国)营与公私合营工业登记116户,其中国营33户、公营(属机关办的生产自救企业)66户、公私合营17户。国营商业登记14户,下设分支机构50个。此后,即转入日常企业登记管理。
5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已归口管理,国营、合营企业登记停止。至6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企业变动很大。特别是人民公社成立以后,有些新建企业都未进行登记。1963年春,青岛市按照国务院1962年2月颁布的《工商企业管理试行办法》,制发《青岛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成立“青岛市工商企业登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内各区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全市统一部署后,于6月起,按条块结合、分口包干、全面部署、统一发证办法,开展第二次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凡驻青岛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部署登记;市属企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审查;社办、街办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由各区登记办公室负责登记。登记的企业经市登记办公室核定,市工商局发给证照,共办理登记的工商企业3451户(包括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96041人、资金78196万元,其中国营工商企业登记711户、从业人员148213人、资金计77967.7万元。解决了长时期没有得到解决的企业登记名称、经济性质、资金数量、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等问题。
1979年12月26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简称国家经委)、农业委员会、工商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1980年7月28日,市工商局按照济南军区、山东省工商局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军队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精神,先后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军队工业企业)普查登记工作。至次年底,全市已登记国营企业1042户,其中,工业345户,交通运输业30户,建筑业10户,商业687户,饮食业99户,服务业231户;从业人员326762人,资金总额242804万元。1983年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发了《关于核发工商企业<筹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具体规定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新建项目,除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外,还规定:“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筹建许可证,银行不准开立帐户,不准刻制公章,不准进行筹建活动。”同时,不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普查和登记发证工作,为建立经济户口及国民经济调整提供了数据。是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又下达了《关于印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的通知》,市工商局按《通知》规定,组织县、区工商局贯彻。
1984年1月20日,市工商局还依照山东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对青岛市公路运输登记发照作了具体规定: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城乡个体户或联户(包括个人承包)等,均应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凡申请登记营运单位,要经县以上交通部门签署意见;车辆驾驶员要经交通或公安部门检验、考试合格后领取牌证等。80年代中期,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1986年3月11日下达的《关于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全市金融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遵照国务院(1986)103号文件精神和省工商局下达的《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于1987年6月22日制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强调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深化改革中,若经济性质改变,要经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或当地Gov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如试行股分制,不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投资参股办企业,经济性质可定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形式施行“股份联营”。集体与集体投资参股办的企业,经济性质可定为集体所有制,其形式施行“股分联营”。同年12月2日,又依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开展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从此,国营企业登记,包括军工企业、国家工业大中型项目、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和科技开发业已全面铺开。与此同时,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开始发展,全市已登记注册419户,参加联合企业1000余户,属全民企业间联合25户,全民与集体间联合185户,全民、集体、个体间联合10户。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开业808户、批歇业320户。至1987年底,实有全民企业4463户、从业人员465069万人、资金注册1461746亿元。
80年代后期,市工商局在贯彻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时,把企业经营登记管理改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次年1月,根据国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精神,组织了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步骤开展了这项工作。至1989年底,青岛市共换发39069户营业执照与企业法人登记执照,其中全民所有制6130户,集体所有制21002户,联营企业291户,注销12186户。其间,在开展“依法行政年”活动中,市工商局还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宣传登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先后以会代训和举办学习班261期,培训9757人,占企业法定代表人总数的76%;组织培训了大专院校、中学、铁路、港务、海运、民航企业等法定代表226人。还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总公司、公司)在省、市及其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开展“工商法规宣传月”活动。至1990年底,青岛市已有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20767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教育,取得显著效果。同年底,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7207户、从业人员625729人、资金注册1088114万元。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章 工商企业登记
第二节 集体企业登记
1932年,青岛市有合作社6户、社员6047人、资本总额8万元。1933年发展到合作社14户、社员10218人、资本总额12.7万元。至1934年8月10日,共有合作社20户、社员12541人、资本额14.8万元。这时,码头运输管理处、屠兽业、港务局、胶济铁路局、华新纱厂、夏庄乡设有6处消费合作社,李家夏庄、张家夏庄(现崂山区中韩镇)农民组织了两个信用合作社,共有社员7656人,资本额10.9万元,均持有南京国民Gov实业部颁发的营业执照。1948年3月,市社会局秘书室制发了《青岛市合作社组织总登记办法》,并规定:“无论战前原有合作社组织及敌伪时期成立之伪合作社均须依法办理总登记。”
50年代初,集体经济得到发展。至1950年4月,全市生产合作社有9处、生产小组9个,社员715人、组员125人,资金81030万元(包括股金14354万元)。1955年11月,全市建立生产合作社38处、从业人员1966人,供销合作社4处、从业人员2126人,生产小组69处、从业人员1318人。1958年市内6区响应“全民办工业”的号召,仅市南区10个街道办事处就组织了996个生产组、从业人员10926人,筹集资金6959元,机器994台,计有591个生产门路。民办商业也开始试办,青岛市北区在临沂路地段办起1处粮店,热河路办起1个大众食堂;青岛市南区于信号山路办起1户百货代销店。
60年代初,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委发布的《青岛市手工业、公社工业、修配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手工业、公社工业、修配服务业、小商小贩登记实施办法》,进行全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厂)、合作商店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面登记工作,共办理登记业户3451户(包括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96041人,资金78196.7万元。
1965年8月,市工商局会同市商业局、供销合作社进行全市合作商店清产核资工作,查出帐外物资6万元,盲目进货造成腐烂变质而削价的损失21.8万元,帐与帐、帐与物不符6594元,短款2.6万元,仅3个理发店、两个烟酒店就挪用公款、吃掉资金5970元。除此,市工商局还摸清全市和街道共设生产、生活服务站58处,业务组961个,生产劳动人员30798人,属于从事集中生产的人员18861人、分散生产的11937人。1967年7月,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市革委生产指挥部提出《关于街道企业调查情况和意见报告》,引起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视。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商业部北方地区会议精神,会同所辖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调查社队办企业试点工作,并就社队办企业、街道办服务总站和街道企业整顿登记写出了意见书。
1977年6月,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开展市区工厂、家属生产组(厂)登记,办登记的职工家属生产组(厂)158个,生产人员12260人,属厂派人员399人、职工家属9853人、退休人员1829人、其他人员179人,资金总额645万元(固定资金177万元、流动资金468万元),除厂方借款14万元外,已积累公积金、公益金等631万元。同时,还向市革委会写出了《关于加强工厂企业家属生产组(厂)登记管理的情况报告》,就加强经常性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生产组(厂)财政纪律,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等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4月29日,市工商局等4部门按照市革委会《关于对街道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确定所有街道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区工商局领取申请登记表,按经营单位办理登记,经市区工商、财政、银行、工业局审查,报市工商局核发登记证。是年,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了《青岛市街道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79年9月12日,市工商局又与市商业局、供销合作社3部门制发了《关于街道居委会办生产服务单位,核算形式和登记发证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财务制度健全者,可发“独立核算”营业执照;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符合银行开户条件,无单设财务人员者,可发给“自负盈亏”营业执照,由街道服务站、居民委员会代记帐,各计盈亏。
80年代初,市工商局批转胶南县工商局《关于复核换发社、队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请示报告》。1982年辖县(区)工商局均参照这一做法,开展集体企业的登记工作。1982年底,全市登记集体企业11261户,分支机构1969个,从业人员469805人,资金总额1440803万元。1983年3月,市工商局将集体企业审批权限下放市区工商局办理:凡街道、社他、区属单位办商业、饮食、服务网点,经区商业局同意后,由区工商局按照程序审查填表,报市工商局发营业执照。3月28日又制发了《关于下放商业网点发照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凡街道、社队办和区属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小集体,社会零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包括旅店、理发、照相、浴池、缝纫、裁剪、洗染、茶炉、疏通下水道、看车场、刻字、切面、磨坊以及日用生活用品的修理等,均由区工商局审批发照。6月22~23日,市工商局召开辖县、区行政(企业)股长座谈会,提出了集体所有制公社企业及事业单位办商业、社队办商业、代二级站三级站批发、合作经营等12个问题,写出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1983年8月,山东省工商局转发了这个《纪要》,要求全省各地、市工商局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做参考。1984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就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具有法人资格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市工商局向辖县、区工商局转发这一《规定》,并组织施行。1985年,市工商局按照市委、市Gov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部署,对涉及到的178户集体企业(注册资金2232.2万元)作了整顿,整顿后减少到119户,其中,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党政机关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188人,是年6月已撤出177人。占用公款的119户企业,基本偿还完毕,干部入股股金5.5万元全部退出。翌年6月22日,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1986)103号文件和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向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企业登记管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如何掌握企业登记政策和支持企业深化改革作出了规定:集体企业实行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的,可在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栏后面注明“集体所有制”;集体与集体投资参股为企业,其经济性质可定集体所有制股分联营;集体与个体投资参股办企业,其经济性质可定集体与个体股分联营。对农村城镇个人集资入股办企业,只要是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予以登记发照。适当放宽乡镇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放宽乡镇企业名称管理。此后,市工商局依照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各项规定,从1988年12月始对集体企业进行全面换照1989年底结束,并于1990年1月5日向国家工商局、山东省工商局写出《关于重新审核换发证照工作的总结报告》。换发新证后,与1988年相比,减少10479户,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紧缺,银行压缩贷款,原材料涨价,经营管理不善,特别是一部分村办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停业;二是有些企业旱已关停并转,而未如期办理注销手续;三是通过换证,清理出一批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性质的企业。经换证清出的3000户“假集体”企业,将其2320户转为个体、私营企业;有60户集体企业改全民所有制企业。至1990年底,青岛市共登记集体企业25556户,从业人员1050942人,资金注册计593578万元。
[attach]29156[/attach]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章 工商企业登记
第三节 社团事业单位登记
青岛市社团事业单位实行登记的规定始于北洋Gov统治时期。据1930年11月市Gov行政报告记载,管理公共娱乐场所规则早经制订公布,但各场所都在观望,遵则登记者寥寥,几经催促,才陆续申请登记。社会局通令各场所申请登记后,即派员前往复查,凡与管理娱乐场所规则相符者即准予登记、发给登记执照。是月共有国民大戏院、台东大戏院、福禄寿大戏院、同乐戏院、燕乐升平茶社等12家,准予登记发证。是年,公共娱乐场所如戏园(院)、电影院、跳舞场、弹子房、鼓书、武术社、游艺场所等处,则未办理登记。为此,市社会局特函商请公安局转饬各管区所列表查明,催令一律来社会局登记。市公安局接函后,逐一饬查,分别催令登记,已登记的场所共45家,其中1922~1929年开设的26家,1930年开设的19家。
1932年12月,青岛有中外银行20家,计中国人开设的银行12家(包括4家国营银行),日本银行4家,英国银行2家,德国银行1家,美苏合办经济银行1家,总资本为9534万元。此外,还设有银号13家,资本额31.2万元;钱庄18家,总资本额11.69万元。1934年12月,青岛市社会团体75个,会员3745人。其中,工会5个,会员1576人;商会1个,会员419人;同业公会29个,会员1538人;自由职业公会(律师、医师、新闻记者)3个,会员212人;其他团体37个。之后,1936~1946年间,青岛市已先后成立市总工会、华侨协会青岛分会、体育公会、青岛市文艺协会、青岛市工厂联合会、中国商人会6个社会团体组织。1947年12月,全市公会组织82家,会员9662人。翌年7月17日,青岛市公共娱乐场所共有戏院、电影院及茶社、舞厅2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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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青岛市工商业总登记12319户中,属社会团体组织44户,从业人员624人,资金额1024798万元。属影剧院25户,从业人员400人,资金额12178万元;金融业9户,从业人员189人,资金1007475万元;图书文教10户,从业人员35人,资金额5168万元。翌年9月,全市社会团体组织已发展到82户,从业人员659人,资金额1038498万元。其中,图书文教事业发展较快,与1950年同期相比,增加42户,从业人员增93人,资金额增18907万元。至1956年,市工商局只行使社会团体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不履行其本身登记管理职责。到1963年底,全市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29户,从业人员1109人,资金计10895万元(其中民政部门3户、公安部门1户、学校25户)。1964年1月21日,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工商企业登记工作总结报告》,开展了校办企业的登记管理。
60年代中期,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停办了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企业登记转入正常,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登记也陆续展开。80年代中期,山东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于1986年3月11日,联合下达了《关于金融企业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工商局按《通知》要求,进行了金融企业全面登记,是年底结束。至此,全市事业单位250户,从业人员9017人,资金注册20341万元(包括固定资产13944万元,流动资金为6397万元)。按行业分: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3户,从业人员252人,郊外注册143万元;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67户,从业人员1680人,资金1418万元。
1988年12月,市工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及国家工商局、山东省工商局的规定,进行全市社会团体辖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次年底结束。1990年,按照工商行政工作应“拓宽广度、增强深度、强化力度”的要求,进一步开展了社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全市社团事业单位1054户,企业法人222户,营业单位832户,从业人员15438人,注册资金235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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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商企业登记
第四节 外地驻青岛企业及办事机构登记
外地驻青岛办事机构登记始于70年代初。1972年4月24日,市工商局革委会向市革委会作出《关于农村采购人员活动情况和管理意见的报告》。市革委会于7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地采购人员管理的通告》。同年12月,山东省革委会批转山东省商业局《关于制止农村社队企业采购人员盲目进城的报告》。翌年,市工商按照规定精神,会同市公安局、商业局革委会进行两次外地采购人员全面清查登记工作。在清查登记的336人中,符合登记条件的233人(包括常驻机构14个,从业人员73人),由市工商局革委会核发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65人限期离开,转当地审查处理35人,转有关部门查处3人。之后,转入日常登记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局逐步把外地驻青机构纳入政党登记管理范围,改变了过去只发证不加管理的做法。凡外地驻青机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发给全国统一规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1986年底,全市登记外地驻青机构410户,属全民所有制170户,集体所有制240户。至1990年底,全市发展到424户,属于全民所有制182户,属于集体所有制235户,联营7户。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章 工商企业登记
第五节 监督管理
驻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于1921年5月28日发布了《营业管理规则》,把工商企业分为甲乙两种,实行登记管理,办理许可证制度,规定民政署或宪兵官员有权加以监督、查禁。翌年12月,胶澳商埠办公署发布的暂行服务规则草案,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实业奖励监督及对官营事业监督管理职责。此后,制定和颁布工商登记管理法规,均有查禁条款规定。
建国后,1950年进行工商企业全面登记发照及监督管理工作。1952~1956年,配合《五反》运动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级阶段改造,对暴露出违反工商业企业登记管理的行为,则视情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
60年代初,市工商局通过登记查出违反管理规定103人,对他们的处理分别是:限期离开青岛35人,转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65人,由司法部门逮捕3人。60年代后期,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违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问题突出起来,引起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视。1968年1月6日,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在联合下达的《关于合作商店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最近有的合作商店个别成员,以白纸条借销货现金,擅自外出串联,是严重违犯财务管理规定的。自即日起,凡是擅自外出串连,支援上访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市革委生产指挥部针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于1969年11月27日制定了《关于城市工厂企业不准直接到农村生产队加工订货的几项规定》,提出凡青岛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需要加工订货,原则上应就地安排,国营工厂和集体单位不论临时还是常年到外地加工订货,必须经业务上级机关同意,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街道服务站、家属生产组、合作商店今后一律不准到农村生产队加工订货。1971年10月21日,市工商局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部分工厂企业政治上麻痹,经济上大手大脚,缺乏自力更生精神,单纯追求产值,1~5月份,青岛市工厂企业到省内外农村社队加工产品部件、翻砂等总值632万元,比1970年同期增长64%。由于到外地采购、推销人员增多,日平均住旅馆3000人以上,一度出现“三乱”(购销活动乱、使用证明信乱、采购人员乱)问题。为此,市工商局革委会以东方、立新、前进3个旅社和市供销合作社招待所为重点单位,把登记批准外地驻青机构人员按地区、系统组成学习组,定期学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制度,使这一状况逐渐好转。1975年12月3日,市工商局、财政局革委会对青岛集体企业——登州路钢砂厂、观海路服务站等5个厂、站、组进行了调查,查处登州路居民生产服务站为青岛乳胶厂等单位代开发票、弄虚作假问题,1978年8月25日,经市工商局革委会批示,由台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处理。
1980年12月26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示和国务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Gov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作出了具体规定。1982~1986年,查处超经营范围、违反登记规定等303户,其中违反核定经营范围120户、违反登记规定19户、伪造涂改转让营业执照121户、利用执照从事非法经营43户。酌情处理如下:批评教育169户,停业整顿13户,警告13户,冻结银行存款7户,吊销执照18户,没收罚款处分83户。1988年2月8日,按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提出改进企业办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监督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办照须知》。翌年3月10日,又制定了《关于核定经营范围的原则标准和有关规定》,发至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贯彻执行。至1990年底,全市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案件590次,并视情进行了处理,有效地遏制了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第一节 注 册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后,先后在青岛开办纺织、酿造、油坊、面粉制造等企业30余处,使青岛民族工业发展大受影响。至1921年,日商在青岛登记开办大型工厂14家,总投资达2.55亿元。1929年全市外商登记900家以上,分为手工业及工厂工业两种,工厂工业中有日商“大康”、“钟渊”、“富士”、“隆兴”、“宝来”5大纱厂及铃木丝厂。1935年,青岛市有外商投资开办的工商企业1046户。其中,日本908户、德国32户、苏联51户、美国18户、英国17户、法国3户,其他各国侨商17户。
1937~1945年,因受战争影响,外国在青岛开设的工商业大为减少。1947年10月,全市外商尚有75户,较1935年减少971户。
建国后,青岛市工商局在1950年5月全市工商企业总登记中,外商登记58户。是年起,美孚、德士古、亚细亚火油公司、汇丰银行、大丰公司、仁德公司、宝隆公司等10户经市人民Gov批准歇业,其余48户生意萧条,于1953年先后撤离、停歇、关闭。直至70年代末,25年间,市工商局未行使外商企业登记管理职能。
1980~1982年春,日本野村贸易株式会社等6家外商派员来青岛与山东省驻青岛外贸公司等单位洽谈纺织品、针织品、工艺品、服装及橡胶、机械等贸易。是时,日本伊藤丸株式会社常驻青岛代表与青岛针织一厂洽谈补偿贸易,并签订由日本提供设备,产品返销日本的协议书,但均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据此,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写出如何办理外商登记注册手续的请示报告。此后,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工商局1983年秋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外资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首批外商驻青岛办事处登记管理工作。至8月底,已办理登记注册常驻青岛办事机构4处,即日本丸红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青岛事务所、日本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青岛事务所、日本兵库县贸易株式会社青岛联络处;合资经营的1户,即山东省外贸部门与香港木兴行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的鲁兴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发给企业常驻机构“代表证”及其中国雇员“工作证”,发给合资经营“营业执照”。此间,青岛外商投资经商日增,国家工商局为便于其登记管理,于1984年11月5日下达委托青岛市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发照工作的通知:“凡在你市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简称“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由你局代我局办理核准登记、发照,并实施监督管理。”是年12月,市工商局外资科成立并按照通知要求,建立企业申请前现场调查、登记后回访制度。青岛市所辖平度县大理石薄板厂及胶南县第四纺织机械厂等企业兴办外资企业名称登记,均系当场审批。韩国统一株式会社欲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独资企业“青岛统一产业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生产产品为技术先进的数控车床,市工商局承办人员主动联系配合,现场勘察,在批准证书下发前就把审批材料按工商法规要求审核完毕,在外商领取批准证书的当日即办理完报批手续。至1990年底,全市累计登记注册“三资”企业164户、从业人员23283人(其中外方人员459人)、投资总额92570万元(含外方注册资本39290万元)。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22户、从业人员17628人,注册资本68647万元;中外合作企业22户、从业人员2522人、注册资本11713万元;外商独资企业20户、从业人员3133人、注册资本12210万元。与此同时,注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51户,外国企业承包商5户。登记的外资企业大都来自美国和香港等15个国家和地区。资本主要是投向工业、建筑业、邮电通讯、商业、文教、房地产等行业。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第二节 监督管理
青岛市外商企业监督管理,始于20年代初期。1921年5月28日,驻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公布《营业管理规则》,把工商业分为甲乙两种,实行开业登记办理许可证制度。至1935年4月,青岛市Gov曾转咨解释外国人能否担任中国公司董事或监察人的问题。经司法院解释:“外国人得以任中国之公司股东或监察人,应以公司章程及现行法令无限制为限”并令市社会局知照。
建国后,1952年12月27日,中央人民Gov外交部依据青岛市人民Gov外事处报告,对青岛市12户外商违法行为的处理,给予批复,分别给以罚款补税,追回侵吞敌产,由法院破产还债,驱逐出境的处理。市人民Gov外事处于1953年3月26日遵照外交部指示,将青岛外商企业处理情况列表上报,已批准歇业20户,代管1户,转业1户,继续经营3户。此间,青岛外国工商业户已陆续撤离、停歇、关闭。至70年代末,无外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职能。
80年代初,市工商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开始办理登记注册外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对“三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之后市工商局为贯彻落实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用足、用活、用好中共中央给予的各项政策,支持工商企业不失时机地参与市场交易竞争,于1988年5月10日向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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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8日,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外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程序的规定通知》,就省、市处罚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授权青岛市和烟台市工商局依法处理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5月25日,市工商局按照《通知》规定,查处外商“青岛德兴针织服务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0元,停止使用擅自更改的营业执照。与此同时,还对外商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工商法规宣传教育,至是年底,参加授课人数达500人,培训率为34%;比山东省工商局规定高出4%。
[attach]29160[/attach]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三章 私营企业登记
1896年,青岛已有商铺61家,翌年3月14日,商业首事集议,报县内商铺数目。除由即墨、平度、金口、海阳来此赁屋暂营者6家外,计有马车店、洪炉、成衣铺等65家,均系门面坐商,且多聚于天后宫近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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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11月,胶澳总督府公布《订立各项营业执照章程》,就缴纳照费等项作了规定:领取代行拍卖执照,每季纳照洋25元;领取船只谋生执照,每季纳照洋25元;捕鱼筏子半年纳洋5角;拉客、拉货之车、东洋车、自行车在青岛谋生等,均需领取营业执照,每季纳洋3角5角不等。开设泰西饭店兼酒馆等,分作4等纳洋,头等每季纳洋90元,二等纳洋60元,三等纳洋40元,四等纳洋20元。凡欲售买军器及弹药等,均应领营业执照,每年纳照洋200元。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极力发展工商业,1919年已形成体系。至1922年,青岛市共有私营工商业2500余户。至1931年,青岛市有中外各类工厂200家,资本总额国币2亿元,职工4万余人。至1937年,青岛市民族工商业由原来的26个行业增加到34个行业。工商业户增为7000余户。几个较大的工厂,如冀鲁针厂、华北火柴厂、阳本印染厂,先后建成投产。
1946年1月19日,市Gov发出工商业总登记通知,并附市社会局委托各公会、商会全世界工商业总登记办法,对登记发照、登记时间、代收执照费、咨询指导等,均作了规定。1月21日,以青岛市市长兼社会局局长名义,向全市商业发出商业总登记、换发登记执照布告。至1946年底,全市商业总登记28类,9147户,资本额757473万元,职工人数36645人;民营工厂总登记30类,1301户,资本额211207万元,职工20485人。与此同时,市社会局制发了工商业总登记计划书,内容包括:登记种类与收费登记,收执照费2000元;换照登记,收2000元;设立登记,收2000元;变更登记,收1000元;歇业登记,收500元。由市公会、商会经办收缴经费,一律汇交市社会局开列收据。1946年,市社会局发布了《青岛市各种行业规则》,对青岛市工商企业特种行业,包括舞场、妓院、娱乐场所管理等,均作出规定。至1946年底,青岛市民族工商业已达到8400户。
按照《青岛市工商业营业登记暂行办法》,1949年对全市8759户私营企业进行登记。1949年底,全市共有各类繁荣工商业10420户,包括工业3222户,商业7198户。同时,进行了私营工业生产概况调查。全市1755家工厂,开工的仅119家,局部开工894家,全部停工742家。1950年5月始,市工商局进行全市工商企业总登记。在登记中,根据市人民Gov指示和《办法》,市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工商业联合筹备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登记工作委员会,抽调164名干部,并按行政地区划分5个登记工作队,每队下设若干登记小组。经过登记,全市共有各类工商业12634户,已审查登记私营工商业12432户,其中,属工业1513户,手工业4154户,商业6765户,并划分为80个行业。11月20日,政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3月31日,中财委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就登记管理的法律地位、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市工商局按照《条例》和施行《办法》,即组织市区工商局贯彻执行。随着私营工商业的迅速恢复发展,工商界开始向企业大胆投资,企业资本额与1950年相比:私营工业户数增长10.7%,资金增长59.5%,职工增15.4%;私营商业户数增长24.7%,资金增长43.5%,职工增15.4%。1952年,在全市私营企业中开展《五反》运动,市工商局积极参加这一运动,并贯彻执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和登记管理工作,限制私营企业发展。至1956年1月,49个行业、4872户,全部实行公私合营。至此,私营企业履行完成,登记管理工作也随之终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的基础上,1987年4月对雇佣人员超过7人的企业进行调查,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和名为合作、实为个体开办的其雇工超过7人的私营企业共205户,占全市个体工商业户0.24%,登记注册人员3402人,实有人数3953人,其中属雇工2806人,占实有人数71%,平均雇工13.5%。涉及工业、手工业、饮食业3个行业。全市私营企业中,雇工10人的有58户,11~30人的有72户;31~50人的有13户;51~100人的有3户;100人以上的有3户。在这些繁荣企业中,登记注册资金620.22万元,属固定资金430.92万元,流动资金189.3万元。
1988年8月24日,市工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制定了《青岛市私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试行),具体规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并印发到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实行。是年底,全市私营企业登记注册486户,投资人员860人,职工6701人,注册资金3439万元。翌年7月20日,市工商局向市区及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下发了《关于私营企业换发执照验收工作几点意见》,就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界限及私营企业类型,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为换照、验收提供了依据。1989年12月8日,山东省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私营企业登记程序(试行)的通知》,就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条件、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由市工商局即行转发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贯彻执行。1990年8月21日,成立“青岛市私营企业协会”。此间,市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开展争创文明守法活动的通知》,年终经所辖县(市)、区工商局检查评比,全市共评出51家先进私营企业。1990年底,全市共有登记发照私营工商企业646户,投资者1144人(全部为在职者),职工8781人,注册资金5305万元。
[attach]29162[/attach][attach]29163[/attach][attach]29164[/attach][attach]29165[/attach][attach]29166[/attach]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章 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第一节 登记发照
1908年8月6日,胶澳总督府在公布的《经理台东镇事务紧要规条》中规定:凡在台东镇摆摊卖货者,应分别摊位大小纳费,小摊每座每日收取铜元2枚,大摊每座收取铜元4枚,占地不得过4平方米,而且只准一人摆设,由管理中华事宜辅政司出示规条,倘有不服处,由胶澳总督断定。1938年7月,在《青岛治安维持会经办事项报告》中,就登记发证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收买旧物者,均须具铺保两家。并拍2寸照片2张,呈送警察部发给收习旧物许可证,以便查考。8月,筹办行商登记,经警察部拟定取缔行商规则及行商许可证,凡青岛市游行商人,均称为行商。凡未经批准许可,一概不得经营。1939年9月,全市有行商3183人。1946年,《市Gov工作报告》指出,青岛市处在特殊环境,难民多,摊贩尤盛。为整顿市容,照顾其生活,划济南路、河南路、易州路、江宁路等25处为摊商集中营业处,随时巡查,并予管理。是年底,全市摊贩增至5093人。
建国后,青岛市人民Gov为整顿摊贩市场,于1949年11月组织市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建设局进行全市摊贩清理登记,翌年3月结束。全市共登记摊贩17088户,属固定商贩11192户、流动商贩3956户、早市商贩621户、晚市商贩616户、集市商贩703户。1951年,全市共有市场30处、商贩14379户。1952年8月20日,市人民Gov根据《山东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青岛市行商登记实施办法》,市工商局依据《实施办法》,会同市税务局、市摊贩管理处,组成青岛市行商登记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全市行商登记工作。以市内6区工商科为主,与区税务局、工商联办事处组成区行商登记工作组。从9月起至次年7月,共登记行商340户。至1953年底,全市累计行商587户、587人,资本额61796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摊商13282户,从业人员13671人,资金1274600万元,内属饮食业1297户、1329人,资金48106万元;服务业176户、186人,资金4653万元。其后,转入日常登记管理。1956年11月,全市登记个体户9075户、11452人,资金254.6万元,属摊商6064户、6164人,资金96.7万元;家庭店2699户、3600人、资金126.1万元;合作商店169户、1545人,资金21.7万元;行商143户、143人,资金10.1万元。1957年11月,又抽调124名干部,成立清理小组,全市共有自发工商业户3837户,审查登记935户、1035人,资本额8.5万元,并按行业、按地区编为行政组,发给临时营业证和临时购货证,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后,市工商局未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直到1961年春。
1962年8月,市工商局与市公安局、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对自发工商业户进行了清理整顿:(一)凡属市场需要、本人生活困难并以此为生、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者,予批准经营。(二)凡属盲流人员、回乡对象、在业职工、在校学生、退休资本家、走回头路商贩、一贯投机倒把违法分子或市场不需要、生活不困难、本人无生产经营能力、不符合专业管理规定及卫生条件者,均不予批准。(三)凡批准业户,不准使用字号,不准合伙,不准跨行业经营,“以限制其进行资本主义活动”。至次年元月已登记4041户,经审查批准发证1656户,编成154个行政组,继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改造。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全部停止。1979年10月12日,市工商局革委会依据国务院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精神,作出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批准和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翌年9月8日,又制定了《关于发展合作社和个体工商业户的试行办法》,10月,市人民Gov转发了《试行办法》,1979年底,全市新登记发证2872户,属城乡待业青年10户,社会闲散人员217户,退休人员265户,农业人口2380户。累计全市共有个体工商业户2988户(城镇人口608户,农业人口2380户)。
1981年1月14日,国家劳动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胡耀邦总书记发展个体工商业问题的批示的通知》。之后,市工商局、市劳动局为贯彻指示,提出了发展城乡个体经济措施,一并发至所辖县(市)、区劳动局、工商局执行。随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发展速度加快。1983年底,全市已发展到31071户,从业人员45692人,属市内5区新发展的2249户。至1985年,个体工商业已达到82872户,从业人员120315人。
1988年9月19日,国家工商局印发了《个体工商登记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就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重新登记等作出规定。市工商局即印发至所辖 县(市)、区工商局施行。至1988年底,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已突破10万户。截至1990年底,全市共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00438户,从业人员147584人,自有资金23138万元,总产值43922万元,营业额115085万元。按行业分为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其他等8个行业。
[attach]29167[/attach][attach]29168[/attach]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章 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第二节 经营监督检查
1923年4月9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在公布的《取缔临时游览场所小卖摊商规则》中规定:“小卖摊铺如雇用女仆,招徕顾客时,均须佩标记,凡一切奇装异服,有伤风化之举皆要禁止。”是年6月,该厅又公布了《取缔负贩商规则》,就负贩商衣服、身体、洁净、不准裸体袒胸、致碍观瞻、有害卫生及负贩沿道左侧行走、贸易货担靠左顺放等,作出规定。1947年,市社会局、警察局公布了《管理摊贩规则》,就旧货业摊贩,不准买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物品;不准出售枪械、军装或暗藏凶器等作了规定。
1949年10月,市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了摊贩整理指挥部,区内设指挥所,抽调350名干部,本着就地安排、择地迁移原则,进行摊贩市场清理整顿,促其遵守公共秩序,守法经营。1951年11月15日,青岛市召开首届手工业生产代表会议,提出手工业生产方针,必须面向农村,面向生产;独立手工业者,应组织起来,向合作社集体经营发展;手工业工厂、作坊向联营与合营发展。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使其逐步走向计划生产道路。此后,市工商局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了实施。翌年,市人民Gov发布《青岛市行商登记实施办法》,就行商登记发证、定期向工商局报告营业状况、违章撤销营业执照等,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市工商局在清理整顿无照黑户基础上,于7月中旬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54人,分头在市区工商科、手工业管理科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复查摸底,查出小商小贩114户、服务业(主要是理发、洗染)160户、个体手工业338户、农业(养鸡、羊)54户,共666户。之后,与劳动、民政部门商定,按照“全面规划,妥善安排”的原则,审查批准发证84户(包括个体手工业32户、小商小贩和服务行业36户、农业16户),调配支援工业生产41户,参加民办事业502户,农业社4户,回乡3户,勒令停业5户,动员停止经营27户。至此,无照个体户已取缔完毕。并将这一情况抄发各区人民委员会、市手工业管理局。此后,小商小贩与手工业户,均由主管业务部门归口管理。
1962年7月5日,市人委第十次委员会通过了《青岛市小商小贩管理暂行办法》。市工商局按照《办法》规定,加强了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中小商贩的管理与改造,交46个大店划分为157个中型店,批准122人退出合作店,组成16个合作小组。同时,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所辖公司、商店吸收的1813名个体小商贩中调整出981人,重新安排到合作商店,并新增设网点397处。1963年11月28日,市工商局制发了《关于整顿与加强市区集市贸易管理的意见》,对有照商贩中存在的套购、截购、抬价、短秤、欺骗群众等行为及个体商贩私设粮食加工作坊等问题,据情进行了处理。至1978年,市工商局终止了对个体商贩管理的职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人民Gov于1980年9月8日批转了市工商局《关于发展合作社和个体商业户的试行办法》。翌年8月10日,市工商局与市粮食局向市区和县工商局、粮食局发出了《关于个体饮食业户粮油供销问题的通知》。提出凡经市工商局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饮食业户,由县、区粮食局发给行业购粮证,到粮食部门购买粮油,并规定县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非农业人口一律不准雇用农业人口开饭店,违者不发执照,不供应粮油。市区和县粮食、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提案 《通知》要求组织实施。1983年9月13日,市工商局、税务局联合下达了《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建立使用<进货登记薄>等有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就个体工商业户建立“进货登记薄”、“商品库存月报表”和“妥善保存进货原始凭证管理制度”等事项作了规定。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帮助其建立制度,促其守法经营。次年3月29日,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在制发的《青岛<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到集市设摊经营的管理意见>》中,提出3条措施:(一)本市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持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可在市辖范围各农村(包括县城)设摊经营。(二)外地区农村个体户持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申请来青岛市农村集市赶集的要尽量给予安排。(三)个体工商业户,在集市上设摊,也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这一意见发至所辖县(区)工商局执行。之后,山东省工商局于1984年4月6日,向山东省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发了这个《意见》。
1988年5月10日,市工商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通知》。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均提案 《通知》规定,对具有涉外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允许承接“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加工业务。是年6月25日,市工商局按照市人民Gov《关于严禁冷食摊点擅自抬价决定》的精神,作出了《关于对栈桥十八个冷饮摊点的处理决定》,分别给予这些个体冷饮摊点(户)吊销其营业执照、立即停止经营、撤销营业地点的处分,有力地制止了违法活动,保护了正当经营。
1990年,市工商局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实际,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校验个体工商业户执照。市南区工商局,组织验照班子,按照登记事项,边登记、边核对、边处理,合格者粘贴印花税。台东区工商局不仅纠正了验照中发现的问题,不把过去验照遗留的问题作了纠正,通过逐户核对,达到预期效果。至年底,全市共校验照82189户,查出违章违法案12360户,占应验户数的14.4%。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四章 个体工商业户登记
第三节 教育改造
建国初期,对个体商贩的管理,由市工商局所辖摊贩管理处履行职责。在管理中按照对个体商贩“整理限制,面向正规”发展的方针,对有固定地址的摊贩开业,本着“一般不准,个别照顾”的原则;对流摊负贩,则采取取缔和限制;对具备坐商条件而又领取摊商执照的,则动员其转为坐商;对流动手工业者、已满期的徒工,凡申请开业者,则予以照准;对过剩行业不再发展,也不准随意招收学徒工。通过清理登记和初级阶段教育改造,使多数个体商贩改变了旧社会留下来的陋规恶习。
1956年8月3日,青岛市召开了小商小贩代表会议,提出对小商小贩安排改造的具体办法,10月10日全市个体商贩有15483人,其中,1766人进入了国营企业或回乡参加农业生产;697人并入公私合营企业;1634人自发组成105个自负盈亏合作商店;10580人组成772个自负盈亏合作小组;806人继续独立经营或自动退出了市场。对已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业户,经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社确定,分别划归各专业公司管理改造、供应货源。此后,在经营中,1926人因维持生活困难,由归口单位增加了货源供应。1956~1961年的6年间,通过安排教育改造,使个体小商贩发生了变化,合作商店的人数由1956年底的2257人,增加到6415人;合作小组的人数,减少到82人,个体商贩人数减少到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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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7月,市工商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体三者利益的原则,从调动个体商贩经营积极性出发,对合作商店从业人员工资分配形式作了适当调整。采取了固定工资加奖金的办法,以8月实有商贩5305人为例,每人月平均奖金为4.52元,其月工资平均由35.87元增加到40.39元。为加强对合作商店的教育改造,市工商局、商业局以及供销社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办公室,有19个业务归口部门设私改机构,安排私改干部81人,直接派干部到合作商店担任政治指导员的72人,主要负责对262个合作商店的改造任务,引导其走初级阶段道路。与此同时,市工商局还根据合作商店中的入股股金和退股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实施,解决了入股人员的“三怕”思想,即怕划成份,戴上资本家的帽子;怕子女顶替后影响子女的成份;怕股金被没收。由于措施得力,从而稳定了持股人员的情绪,使合作商店得到健康发展。1956~1964年的9年间,从合作商店提出公积金1041万元。其中,存入市商业局、供销社200万元,上调后又返借给合作商店使用179万元;由合作商店作流动资金的252万元;用于合作商店基本建设和购买固定资产的216万元;被国(公)营企业借用194万元。对公积金的管理上,分为3个时期,1959年以前,均由合作商店自行管理;1959年1月以后,全部公积金上调,70%交市商业局、供销社,30%交区商业局保存;1961年1月后,不再上调,仍由各合作商店自行管理。1966年2月1日,市工商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下发了《加强对小商小贩初级阶段改造的意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与商业部门,按文件规定,组织小商贩学习毛泽东著作《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和《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等文章。举办小商贩短期离职学习班,市工商局负责辅导授课,收到良好效果。
“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商贩与手工业者,由归口管理部门教育管理。
1983年4月13日,市工商局召开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市北区、沧口区、市南区、即墨县、胶县工商局在会上交流个体工商业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监督管理经验,受到与会者一致赞誉。1987年6月20日,市工商局根据市委指示精神,向市内5区工商局发出了在市区个体工商业户中,开展“十(十大窗口)、百(百面红旗)、千(千名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的通知,并成立竞赛评比活动小组,区工商局也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1987年10月,评出先进市场1个、先进个体工商户4名。市委、市人民Gov授予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市场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红旗1面;授予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4名个体工商户优质服务竞赛先进个人奖状。另有10名市管员、协管员、个体工商户为市局级先进个人。
1989年5月25日,市工商局与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规定,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举办个体工商业户学习班,进行普法教育,系统地学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即墨市人民Gov在开展普法教育中,成立了学习法规领导小组,邀请268名专家、学者进行授课辅导。平度市工商局组织举办220期个体工商业户法规学习班。胶州市工商局在普法教育中,还进行了笔试。至此,青岛市有88000余个体工商业户,普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五章 清理整顿
第一节 清理整顿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
青岛市工商局于1985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青岛市出现的一些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将清理出的178户,按撤、还、退、转、停的办法,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还将参与经商的188名党政机关(包括离、退休)干部全部撤出;运用的1012.9万元公款全部偿还;干部入股的32.1万元股金全部退清。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2月4日,又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市工商局结合青岛实际,按照新规定要求,进一步复查整顿。1986年全市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办各种公司115户。至1990年底已撤销78户、拟撤销5户,其余32户,因涉及现行机构、体制等问题,留待体制改革时一并加以解决。参与经商办企业的99名党政机关干部(含在职94人、离退休5人)中,在公司兼职的96名,已辞去一头职务的占97%。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五章 清理整顿
第二节 清理整顿公司
1985年秋,青岛市工商局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Gov、青岛市人民Gov的部署,对全市2339户公司、中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是年底,已清理、整顿公司、中心512户,占全市公司、中心总数的22%。经调整改为商店、门市部或相应调整经营范围、方式和注册资金的192户,占37.5%;不具备公司开办条件或因严重违法经营而被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20户,占62.5。1988年秋,市工商局依据国家工商局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批准设立企业审批原则。1988年底,又清查各类公司1661户(含1986年下半年以后新开业公司619户),属市直属部门管理的630户,市区及所辖县(市)管理的1031户。经分类排队,至1990年4月,清理整顿工作全部结束。全市撤并公司407户,占清理各类公司总数的24.5%。与此同时,将清理整顿公司中查出的1000元以上违法违纪案件252起,转交职能部门查处。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章 工商企业档案
第一节 档案建立
青岛市工商企业登记源于1899年,至20世纪40年代末,所藏档案资料甚微。青岛解放初,市工商局只接管过南京国民Gov青岛市社会局私营工商业档案一宗。1950年5月,对全市工商业进行总登记,并按行业一户一档要求,重新建立各类企业档案。1959年1月,市工商局合并到市商业局,其所藏企业档案遂由该局保存。1962年1月,市工商局重新恢复,市商业局又将原代存企业档案移交工商局保管。
60年代末,市工商局将1956年前所藏档案,进行系统的清查整理。至1971年,整理出各类档案资料52724户(件),属于工商企业28547户、行商1276户、摊商22901户,并编写了顺序号、填写查询目录。1971年4月21日,全部移交青岛市档案馆。70年代中期,逐步恢复企业登记工作,全市企业登记档案,均由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企业登记权限,自行立档存放。
80年代初期,市工商局依照国家经委、农业委员会、工商总局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提出建立“经济户口”的要求,本着易于查档,便于统计的原则,于1980年9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发照机关建档原则,理顺关系,建立制度,使登记档案逐步纳入立档标准的轨道。市工商局于1985年4月12日,又下发了《关于改革市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推向高层次发展,即进入启用计算机储存档案资料新时期。1990年秋,市工商局又按国家工商局、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于10月10日制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企业法人登记立档内容、组卷设置、篇目与归档、企业登记“户口卡片”及立档范围、任务,都作了具体规定,所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按规定要求,统建“行业卡片”、“户口卡片”和“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索引簿”,做到一照一档,井然有序。 第二篇 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章 工商企业档案
第二节 档案管理
青岛解放前,虽有企业登记记载,但无档案管理规定。青岛解放后,也未建立统一管理制度,均由区、县工商局自行掌理,时间长达30余载。从1980年开始,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建立企业“经济户口”的规定和企业登记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调整管理结构,理顺关系,逐步把全市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1983年2月,市工商局制发《青岛市个体工商业户档案管理办法》,并与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建立管理制度,提出“六防”(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强光、防尘)措施,改善存档条件,由木板柜改为铁制专用柜,使档案保存安全,管理有序。1987年7月,山东省工商局在青岛市所辖莱西县,召开了山东省地、市工商局个体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现场会。平度县、莱西县、市北区工商局介绍了建立制度、规范化管理档案的经验。随后,河南省、安徽省及山东省10余个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青岛参观学习。据此,市工商局于1987年8月,与市档案馆在平度县召开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会议,交流建立“企业户口卡片”、“企业行业卡片簿”、“档案索引簿”,固定专管档案人员的经验,研究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1989年春,依据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1988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任务、立档范围、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等条款。此后,市工商局与所辖县(市)、区工商局均在企业和个体登记管理处或管理科配备微机,建立了工商企业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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