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38:水利志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九篇 水利管理建国前,青岛无水利专管机构,亦无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建国后,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水利工程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用”的政策,以“蓄、提、引、挖”等办法,化水害为水利,兴建起一大批水利工程。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从50年代起逐步建立健全了市、县、乡三级水利专业管理机构,采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使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有些工程由于缺乏调查和社会科学论证就仓促上马,因而工程质量差,隐患多,给工程管理运用带来困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水利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1985年《青岛市水利管理工作改革意见》颁布之后,各县先后制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精神,市水利局又草拟了《青岛市水利资源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全市各级水利机构在强化内部管理的基础上,抓紧综合经营和水费征收,落实经济责任制,使全市的水利管理工作发生了新的变化。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一章 水利机构
建国前,青岛现辖范围内无专门水利机构。清代各县水利事宜由知县直接处理,管理内容仅限于协调和处理水事纠纷,号召募集资金和征调劳力,分配河道施工任务等。到民国初期,水利事宜归“工房”或“劝业所”办理。随着南京国民Gov机构设置的变化,水利工作主要由实业、建设、农林部门兼管,但并无专业技术人员。
建国后,随着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水利管理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从50年代起,市、县两级开始成立专门水利机构。随着重点水利工程的完成,还组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70年代后,市、县、乡三级水利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从水利建设到工程管理运用,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管理网络,为除害兴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提供生产生活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到1987年底,全市水利系统共有机关单位8个,企事业单位58个,乡镇水利站158个,共有职工3949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804人。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一章 水利机构
第一节 市水利机构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接收青岛后,到1949年5月期间,先后设有工务局、建设局、农林事务所兼管水利工作。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市人民Gov设有农林事务所兼管水利工作。1954年,农林事务所改称青岛市Gov农林处,主要负责崂山郊区的农、林、水工作。
1958年,即墨、胶县、胶南3县先后划归青岛,9月撤销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林处,10月底成立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设办公室、政工科、设计科、工程科、农水科、财供科及水文分站,共有人员98人。1961年上述各县划出青岛,5月撤销水利建设指挥部。此后,到1978年底水利工作先后由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农业办公室和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兼管。
1979年1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水利局正式成立,1980年8月29日改称为青岛市水利局。局内机构设置有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工程科、农田水利科、人事科及水利勘测设计队。1987年,市水利局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政工处、工程管理处、农田水利处、勘测设计室、抗旱防汛办公室、水土保持办公室、水资源办公室,实有61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4人。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一章 水利机构
第二节 县(市、区)水利机构
建国初期,县级水利工作由县实业科或建设科管理。1956年后,各县成立县水利局。1958年后改为县水利建设指挥部。1968~1970年初“文化大革命”中,由“干部与群众组织代表”组成了县水利局革命委员会,1970~1980年为县革命委员会水利局。1980年以后统称县水利局。1987年,局内机构设置一般为: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工程管理科、农田水利科、抗旱防汛办公室、水土保持办公室、水资源办公室、勘测设计室及工会、纪检等组织。1987年底,全市共有6个县(市)水利局和黄岛区农林水局。全市县级水利局共有60个下属单位,其中工程管理单位39个,水利施工单位10个,修造单位5个,物资供应单位1个,勘测设计单位2个,其他单位3个。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一章 水利机构
第三节 乡(镇)水利机构
建国后,县属各区设生产助理员兼管水利,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则由公社生产助理员兼管水利。1964年后,公社设水利助理员专管水利。1972年后,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公社为水利助理员配有1~2名水利员(多为临时工),从事公社水利测量、施工、打井等水利工作。1976~1982年底,各县相继成立公社水利站,每站3~5人(多为亦工亦农合同工),设有站长1人,会计1人,技术员1~3人。1984年,公社水利站改称为乡(镇)水利站。1985年底,全市158处乡(镇)都设有水利站,实有647人,其中国家正式职工28人,合同制职工357人,临时工6人,计划外用工256人。1987年前,乡(镇)水利站皆隶属各县(区)水利局,并受乡(镇)Gov与县(区)水利局双重领导。1987年,莱西县开始将乡镇水利站下放到乡(镇)Gov管理。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二章 财物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管理体制 1958年以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由水利部统管,水利事业经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统管,省、市、县层层直拨资金、直报年终决算。1959年后,水利事业费下放到市、县管理。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设有财供科负责财务管理。1979年青岛市水利局成立后,设计划财务科管理水利经费。1980年开始实行财政承包制,水利事业费除小型农田水利和防汛费的40%由省、市水利部门掌握使用外,其余全部切块下放到地方财政,形成以地方为主,水利系统为辅的财务管理体制,市、县(区)、乡(镇)三级水利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皆设有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财务计划 建国后,基建计划财务按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的基建工程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及年度工程建设需要的物资储备为依据进行编制;水利事业费用计划,按统一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对抗旱防汛等临时补助费计划,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计划报告。财务计划编制,一般分年度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Gov批准后逐级编报,由市水利局汇总上报审批。1985年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后,要求按季度分月份编报财务计划。
资金管理 建国后,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由省、市下达拨款限额通知单,各级建设银行按建设单位所在地拨出限额指标或资金。197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1980年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制订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1985年,水利部门基建经费的使用,由市、县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建设银行予以监督。一般在开工前预拨总投资的30%左右,用于工程备料等前期工作,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拨30%左右,工程基本完成再拨30~35%,余留5~1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拨齐款项,做到工完帐清。基建工程竣工后,结余器材和资金,按隶属关系逐级上交。停缓建工程的结余资金,经批准后用于抵冲本工程项目内停缓建工程的维护费拨款。1980年后,在工程施工中,推行投资大包干,包任务、包质量、包工期、包投资。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概算承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专用资金,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958年以前,水利事业经费由省统一管理。1959年起,除防汛经费外,其余经费全部“切块”到市级管理。1963年4月,省财政厅、水利厅转发水电部、财政部颁布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颁布的《山东省关于水利事业经费财务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库移民建房费、防汛岁修、工程管理养护等经费的计划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水利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除防汛、堵口、复堤经费由省根据情况分期核列各地年度预算并予以拨款外,其余项目经费,原则上一次分配各地(市)管理。在管理方法上,水利事业费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受农业银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实报实销、预算收支、差额补贴”的管理办法。1980年后,根据省、市“分灶”的财政体制,除专项外,全部切块分配到地方管理。1982年开始,在喷灌、小水电、打井和灌区配套4个项目中实行周转金管理。1985年后,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由原来的“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按成本核算制度计算投入产出。防汛经费一般是按年度每年汛前从中央到地方逐级下达指标,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控制管理,特殊灾情,中央直接下拨。所立岁修项目及其经费,由县水利局申报,经青岛市水利局审定后,报省水利厅批准,接到省财政厅和水利厅下达的经费指标后,由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将经费指标分配到县。岁修工程要求汛前完成,投资和施工都由县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青岛市水利局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和投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综合经营财务 1982年后,随着综合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不断增强财务管理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会计核算、分析、监督、预测等办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地促进了经营管理。从1983年开始,对水利管理事业单位达到自给有余的,实行自负盈亏,定交利润;没有达到自给的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定额补贴,超收分成,限期达到自给。对综合经营收入较多的单位,除经县财政局、水利局核定上交部分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外,其余部分20%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30%作为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5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当年纯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40%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二章 财物管理
第二节 物资管理
建国后,随着全市水利事业的发展,耗用了大量的水利建设物资。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基础上,国家对重点物资统配控制,实行指标分配制度,形成系列的物资管理办法。
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水利建设物资由施工单位从物资部门或生产厂家直接进货。从60年代开始,木材、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国家纳入统配物资管理,实行指标控制。一般由水利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年度计划与申请,经上级核定审批后,按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供应计划,由物资、供销部门负责供应,水利部门进行适当的调剂余缺及积压物资处理。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大幅度减少统配物资管理范围,指令性物资计划逐步减少,工程建设物资主要靠部分指标供应和地方调剂及建设单位市场采购等办法予以解决。
物资调配 1955年以前,钢材、水泥、木材由市、县物资和供销部门直接组织供应。60年代纳入指标管理后,水利物资分配一般采用万元定额法。属于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其物资计划按万元定额分配下达,对重要的工程项目,依据设计预算下达;农田水利工程材料,与农田水利事业费建设计划相适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切块下达到市,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与抗旱打井经费相适应的钢材由省水利厅按计划分配供应,木材、水泥由省计划委员会切块到市,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属于水利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维修材料,由省水利厅根据年度生产维修计划任务分配供应。
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工作,60年代后,县级水利部门设有后勤组,负责各项水利建设所需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计划、采购、调配、供应和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基建、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抗旱打井、多种经营、水土保持等所需物资计划的申报,并负责部分供应物资的进货。各级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三类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及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材料核销等。为了加强物资调拨,保证及时供货,县、市水利部门先后建起物资仓库,配备了仓库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一切入库材料设备,均按到货凭证点数、量方、过磅。仓库物资按照不同类别、型号、规格分别存放,定期盘点,妥善保管,对积压和报废淘汰物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基建工程和防汛工程补助粮,一般按每工日0.5~0.75公斤的标准,由市、县水利部门与粮食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用工数量,联合下达粮食控制指标,由当地粮食管理所负责供应。坚持专粮专用的原则,用粮有计划,拨粮有根据,领粮有凭证,中间有检查,工程竣工后,随工程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上报工程粮决算。对设备供应,在1970年以前,凡属水利专用统配、部管及部分三类机电产品,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订货供应。水利建设需用的机械设备,均需要提报申请计划,按计划参与订货和组织供应。1980年后,一般设备由用户通过市场或协调自行解决。
固定资产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及重点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大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营,所购置的设备、工具、仪器等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转移另项工程继续使用。1980年以前,对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不计提折旧和大修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物资、水利、建设银行部门批准报废后,冲销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按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1981年,省水利厅下达《关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实行有价调拨的规定》,改变了沿用30年的管理办法。
防汛物资管理 防汛物资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任务每年汛前做出计划安排,在重点河道或水利工程附近乡村登记号料,作为汛期备用物资。市、县、乡三级物资、商业、供销部门,每年汛前按规定特别储存一部分防汛专用物资,汛期使用,汛后结算帐务,按价付款。市、县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长期储存部分防汛抢险常备物资(包括木材、铁丝、麻袋等),专物专用,定期检查,清仓盘点,挪用归还,变质更新,长备不懈。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建国前的水利建设,主要是以整修河道为主的土方工程,施工比较简单,由当地知县直接指派施工人员。建国后,兴建了大批水利工程。为了管好施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施工管理制度和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管理办法,对指导施工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水利基本建设战线上开展的优质安全评比竞赛活动,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推动很大,完成了一大批优秀安全工程。在农田基本建设施工管理方面,多数县在加强劳动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五定一奖”(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报酬、定补助、超奖励)的责任制办法,将治水改土任务分段包工到作业组,成效显著。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建国后,青岛的水利建设施工以民工为主,采用专业队伍与民工(农民)队伍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施工队伍。根据工程规模,一般由工程所在地Gov抽调人员组建施工机构,组织工程施工。采取分级管理办法,一般按受益范围由当地Gov分摊任务,层层征集民工。
施工组织形式 建国前,较大规模工程,由官府委派官员负责施工。1914年开挖桃源河时,成立河工总局,按开挖河段下设3处分局。河工总监督由即墨县知事充当,共设有监修员3人(一正两副),段长6人,巡警20名,局差8名。监修员由总监督呈请委任,各段长归监修员节制,各村长归段长支配。
建国后,水利工程施工机构的组建和干部配备,视工程规模、工期长短、技术难易而定。一般是大型水利工程或跨县(市、区)工程,由青岛市组织施工;县(市、区)范围内的中小型水利基建工程或跨乡镇工程,由县(市、区)组织施工;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或跨村工程,则由乡镇Gov负责组织施工;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一般由村自办,乡镇水利站派人检查指导。施工领导机构的组织形式,根据施工权属,重点工程一般由市(地)或县(区)Gov从党政、水利、物资、机械、供电、卫生、安全、宣传、人事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程指挥部,一般设正、副指挥及政委,下设办公室、工程、后勤、政工、安全卫生等分支机构。参与施工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施工机构。一县(市、区)之内的较大水利工程或跨乡镇工程,工地民工在5000人以上者,一般成立指挥部,由县级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指挥、政治委员。参加施工的乡镇也相应成立指挥机构。
民工组织 建国前河道工程用工,主要是根据保护范围内各村庄的受益大小按地亩或人丁负担,并以调动驻兵,摊派征集民夫、捐免赋税、以工代赈等方法组织施工劳力。
建国后,全民动员,大办水利。民工成为水利基本建设施工中的主力军。重点工程分县、乡、村三级负责组织民工。一般以县为单位组成民工团,下设大、中、小队或按营、连、排、班编制。民工队的Our Party、共青团组织,上工前就在后方建立,Our Party员、共青团员的比例要求达到民工总数10%以上。民工组织采取自愿报名、民主评议与领导安排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合理出工。民工年龄要求在18~45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宿疾者。开工前,对各项准备工作,也要做具体部署。其民工待遇实行义务性的生活费补贴制度。1982年前,民工待遇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建国初期采取轮换出工,以工代赈等办法;人民公社成立后,在补助生活费和施工粮的基础上,民工出工由生产大队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参与统一分配。1982年,农田水利建设出工劳力采取抽调义务工的办法解决。以公社为主根据当年建设施工需要和谁受益、谁负担的政策,将县、社、村工程用工,落实到村,村里再按人口或劳力出义务工,一般每个劳力年负担义务工20个,多者达到50~60个。各县或公社还从实际出发,制定多种出工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钱顶工。家中劳力多的农户,完成义务工后,再多干的工日,由村里按多出的工日数给予报酬。同时允许按应出义务工的数量和本村的工日价值交纳现金抵顶。一般一个工日2元钱;二是技工出工,外加补贴。对有技术专长的劳力,义务出工外加适当的现金补贴,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三是对老、弱、病、残以及烈、军属等其他照顾对象,给予减免义务工。
施工专业队 1958年12月,青岛市水利工程公司成立,隶属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为全市首支水利施工专业队伍。该公司设有正、副经理各1人,下设办公室、人事保卫科、财务科、材料科、技术施工科、第一钻机队、第二钻机队、灌浆队、动力机械队和修配厂。1961年,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撤销后,该公司即解散。60年代中期,部分村成立水利队,常年施工修建水利工程建筑物。70年代,各县先后成立钻井队,开始用机械钻深井。1975~1980年,各县及公社分别成立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由各级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统一管理。专业队按营或连队编制,连以下设排、班,连队成立中共支部,设正、副连长和指导员。队员从农村青壮劳力中挑选,其报酬除补贴部分生活费外,由村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公社基建队的人数一般占全县劳力数的0.5%左右。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的主要任务是治山改土,发展灌溉,按县、社农田基本建设规划要求,打破社、村界线,坚持常年施工,为冬春农闲季节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拉大框、搞样板,兴建骨架工程。1978年后,农村改革初期,青岛市的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也相继解散。到1982年,全市除平度县外,其他县、社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已全部解散。平度县的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伍成立早,持续时间长。1972年,该县张舍公社率先组织1000多人,专门从事治洼、修路。翌年,城关、仁兆、麻兰、兰底、万家、两目6处公社相继成立专业队伍,进行小规模的治山整地。1975~1976年,全县各公社都设有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1985年,多数乡(镇)专业队解散。到1987年,全县尚有两目、仁兆2处乡(镇)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平度的县农田基本建设专业队称之“农建兵团”,1975年底成立时共有7800人。自1977年开始走“以工养团”之路,办工厂、搞建筑,自力更生解决经费。1985年前,该团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以工换工,轮流治理,逐年找平,大体合理”的出工受益政策,本着“三年转一转,五年一兑现”的轮流投工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兴建骨干水利工程。从1985年起,该农建兵团转向以经营水利建筑安装工程为重点,兼营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施工。1976~1987年,平度县农建兵团共投工1600万个,完成工程量2100万立方米,建成较大水利工程380项。1984年后,各县水利局相继组建水利工程建筑安装队(公司)及基础处理公司,以水利工程建设为主,兼营工业民用建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国家给予施工企业法人地位,施工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施工企业内部加强集中领导,分级负责,实行以承包为中心,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体制,采取劳动者工资和完成产值、利润、产品质量等经济技术指标相联系的付酬办法。并在专业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综合管理。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节 施工技术
建国初期,青岛市的水利工程施工,仍靠人力手工操作为主。随着水利建设的兴起和工业的发展,水利施工技术和施工机具水平不断提高。60年代起部分工程达到半机械化作业,80年代后,重点工程施工已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
凿并 建国前,青岛地区的生活、生产用水以汲取井水为主。其水井的结构形式为土井或砖、石井,井深多在5~9米之间。因受生产力的制约,水井建设长期以来发展缓慢。建国后,青岛的井灌工程快速发展,找水方法由盲目性步入科学性;凿井机具由人力挖掘发展到机械钻探;打井方式由一村一户投资组织打井发展到国家、集体、个人多向投资,各县都有钻井专业队伍;取水形式由人工汲取浅层地下水转向用机泵提取深层地下水为主。
定井方法 建国前打水井,一般由当地群众凭经验或聘请“风水”先生确定井位,成井率与出水量一直很低。建国初期以打井技术员指导与群众经验找水相结合,推广外地先进经验与总结当地找水经验相结合的办法,建成一大批农业灌溉水井。其中平原区沿古河道找水,按方布井;山丘区顺河找泉,打大口井成效尤为明显。从70年代初期开始,技术人员依靠水文地质分析法确定井位,成绩突出。1972年,莱西县水利局于永利关于《莱西县弱透水地层找水方法》的论文,在《山东科学技术成果选编》发表后,《群众找水》等6种有关刊物竞相刊登推广,社会效益明显。因而在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上获得奖励。水电部还在北京农业展览馆展出该项成果,并录制成新闻纪录片宣传推广。1973年,平度县首先使用电测仪定井位。1974年起,莱西县水利局机井队使用电测仪探测地下水,效果很好。不仅为莱西县寻找地下水做出了突出贡献,还先后为青岛、威海、泰安、鲁中南等地的4个市(地)16个县228个缺水单位勘测井位。经过几年的努力探索,该队的测井技术日臻成熟,成井率高达90%以上。1981年,该队又突破了“红板岩区无地下水”的权威论断,利用电测仪在莱西县红板岩脉状深层区选定深井17眼,成井12眼,单井日出水量达到600~1300立方米,为历史上的缺水区开发出新的水资源。1974年后,其他各县机井队相继采用电测仪定井位,并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电测与地质分析相结合,确定井位与选择合理的开发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成井率达到85%以上。使用的主要仪器有VJ-18型、JO-73型、DDC-1型电测仪及积分式激发极化电测仪。
打井方式 建国前的水井建设,由村开挖吃水井为主,少量菜园灌溉井则由单户或联户建成。建国初期,国家大力提倡水井建设,并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鼓励群众兴建灌溉井。1953年农业合作化后,以社、村、组集体打井为主。1964年后,国家对打井实行专项资金补助制度,各县先后设立打井队(股),列为县水利局局内编制,主要负责打井技术的指导推广与利用半机械化钻井机具打井作业。1972~1974年期间,各县在打井队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机井队,隶属县水利局,开始用电测仪找水,用动力钻井。1982年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井灌需求增大,隶属公社水利站的机井队和“半农半工”式打井专业户迅速兴起。如平度县云山公社谢戈庄村李增财,1983年全家5口人,在耕种10亩田的情况下,购置了小型钻井机械,在农闲时节经营打井专业。当年进尺超万米,打小真空井564眼,不但解决了450户人畜吃水困难,扩大和改善灌溉面积4500亩,而且由原先的贫困户一跃成为远近闻名的万元户。其先进事迹在《山东科技报》登载后,曾有7个省、市的25个县来人来函向他求教。至1987年,全市共有打井专业队33个,职工751人,其中县级打井队6个,乡(镇)级打井队26个。
打井机具 建国初期仍然使用锨、铲、镢、钎、锥、镐等工具人工挖掘水井,打井机具十分落后。1953~1961年,在群众性打井高潮中,推广、改进、研制了多种多样的半机械化钻井机具。其中,1953年胶县开始采用弓子钻;1956年平度县始用创钻;1958年胶县引进拉铧燕尾钻,即墨县推广使用鱼尾钻、大锅锥等半机械化机具打小口径管井;1961年平度县开始使用“跃进锥”打井。1962年,平度县首先试制成一台简易钻井机,以12马力柴油机为动力在县水利局院内打成第一眼井。此后,全市机械化打井逐步发展。1964年,崂山县水利局机井队改进人力回转钻,研制成方杆推进器代替圆管夹持器;机械升降代替人力绞磨;自动加压机替代人工加压等,提高了工效,减轻了劳动强度。1965年,胶县、平度县分别引进“麻花钻”、“乌卡斯”钻机。1966年,胶县引进XB-300型深井钻机。1971年,崂山县水利局机井队研制成20型冲击钻,适用于在硬岩层、卵石层、风化岩区打井。1973年该队曾在北京化工四厂的漂石、卵石层混杂区打井2眼,效果很好。1973年“北方8省、市、自治区打井经验现场交流会议”之后,随着各县钻井专业队的发展,打井机具有了新的突破,改造、研制和引进机型日多,动力或半动力岩石钻、磨盘钻、冲击钻已较普遍。80年代后,各县机井队多使用机械化程度较高的JX-100型、XB-300型钻机,300型磨盘钻,岩心钻,20~22型冲击钻以及汽车钻等。钻井口径30~150厘米,钻井深度20~200米之间。
土石方工程 建国前,水利施工中的土方开挖主要使用锨、镢、锸等生产农具,石方开凿以镐、镢、钎、锤头为主。1958年前,施工运输工具以抬筐为主,兼有独木轮手推车。1958年后,在兴建水库过程中,大搞工具革新,开展“七化”(木轨斗车化、斗车列车化、运输牵引化、装卸自动化、夯实碾压化、滚珠轴承化、工地工厂化)、“四无”(无人工挑抬、无人力推车、无人工打夯、无落后工具)活动。这些设想虽未能全部实现,但各施工工地都不同程度的实行工具革新,运输普遍采用胶轮推车。1958~1962年,产芝水库施工期间,即使用了滑车、拉坡机、木制输送带、双展翅自动倒土木轨斗车等工具。进入60年代以后,在水利施工中开始使用拖拉机、汽车等运输机械。在夯实工具发展中,50年代前,修筑堤防时多使用比较笨重的石或铁制硪及小巧轻便的木、石夯砸实松土。50年代后期,在兴修水库中开始采用羊角碾压实。1962年后开始用履带连轨车或打夯机夯实。夯实或碾压土层厚度一般为“三打二”(每层土厚30厘米,夯实后为20厘米)。70年代后,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化程度迅速提高。1987年在“引黄济青”工程施工中,已基本实行机械化作业。
建筑物工程 建国前青岛境内的水利工程建筑物仅有少部分桥闸。其基础处理方法主要是开挖后乱石砌筑或采用木桩基。明嘉靖年间在胶莱河上兴建的姚毛闸基,即为枣木桩基,用方条石和槽石砌筑,并用石灰沙浆铸铁键连结成整体结构。建国初期,中、小型桥梁的软基础处理,多采用换沙、碎砖石挤淤或打木桩的办法。1958年,在崂山水库坝基处理中,采用了圆柱桩帷幕灌浆新技术,减少了工程量,争取了时间。1967年,胶县大沽河贾疃拦河闸地基处理时,采用粘土管柱帷幕截渗。70年代后,在软基础或深基础工程处理中开始大量采用打进预制混凝土桩、钻孔灌注桩及钢筋混凝土网箱基础。建国后,砖木形式的水工建筑物逐渐被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所代替。50~60年代,混凝土施工多采用木制拼装模板,也采用过土模、混凝土模、秸杆模等。以后逐步推广标准模板,辅以钢木结合异形模板。70年代以后,推行整体滑动模板,配以干硬性混凝土,稍停即可脱模。建国初期,在混凝土工程中,多采用体积比,人工拌合,车筐运输,钢钎、锤子捣实,施工水平较低。50年代中期,体积比改为重量比。80年代以后,对水灰比、抗渗、抗冻均按新规定严格控制,并广泛采用外加剂。混凝土的拌合、运输、震捣逐步实现机械化作业。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三节 施工质量
建国初期,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制度,施工中主要依靠技术干部和擎天柱员负责检查质量。1957年,水利部颁发《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暂行规则》,为施工质量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方法,各级施工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技术干部,实行技术责任制。同时在民工和工人中培养技术人员,实行自检、互检与专门检查相结合,抽查和复查相结合的检查办法,以确保工程质量。1958~1960年,许多水利工程仓促上马,由于施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建国后,随着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投产利用,本着谁建谁管的原则,各县相应成立了工程管理单位。大、中型水利工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属国家统一管理,由水利部门组建专管机构,负责主体工程管理。其他工程由乡(镇)村集体管理。
80年代以前,由于重建设轻管理,致使工程效益发挥不高。从1982年开始,在“五查四定”的基础上进行“三查三定”(查安全、定标准;查效益、定措施;查综合经营、定发展规划)工作,进一步查清了主要水利工程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核定各河道、水库、闸坝的安全程度,为河道治理、水库除险加固、汛控制运用和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5年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增强了自负盈亏的经营能力,促进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运用。1987年,全市水利工程年供水总量达6.81亿立方米,其中灌溉供水5.74亿立方米,农副产品加工供水0.17亿立方米,工业供水0.25亿立方米,城镇生活供水0.65亿立方米。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一节 河道管理
青岛市1987年所辖范围内共有河道堤防总长339.75公里,保护耕地196.83万亩,保护人口103.19万人。已绿化堤防长290.79公里,占应绿化堤防的95%。建国前,由于河道失治和缺乏管理,防洪能力很低,时常发生漫溢决口,沿河村民深受其害。建国后,以整治河道为主,打破县(市)、乡(镇)、村的界限,按流域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并先后成立大沽河、北胶莱河、潴河等6个河道管理所(其中大沽河包括莱西、即墨、平度、胶州4个管理所)。河道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门统一领导,市、县、乡、村分级管理。对重点河道,采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所负责监督堤防养护、绿化,检测堤坝隐患,搞好岁修工程,清除行洪障碍以及防汛等工作。一般河道则以乡(镇)、村管理所为主。
大沽河管理 大沽河在历史上属于经常泛滥的多灾河流。建国后,大沽河被列为省辖重点河道。在不断加强治理的同时,开展河道管理工作,不但使大沽河安然无恙,而且逐步化害为利,造福人民。建国初期,大沽河管理采取逐级负责,分段管理的办法。除河道左岸崂山县境内的1000米河段由胶县管理外,其他各县则按区域界线划定,管理责任落实到沿河县、乡、村,并逐级成立大沽河管理委员会。1957年后,各县陆续成立大沽河管理所,河道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1986年7月10日,市人民Gov颁布实施《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河道管护范围、管理权限、清障防汛及水土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使河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机构设置 1957年10月,在平度县南村镇建立大沽河管理养护所,隶属昌潍专署,负责平度、胶县段的河道管理工作。1959年1月,该管理所移交平度县管理。1958年,即墨县成立大沽河灌区管理所,负责大沽河的管理和灌区灌溉工作,1965年改称为大沽河管理所。胶县和莱西县分别于1959年和1965年成立大沽河管理所。另外,沿河还设有南村、张家院、产芝3处水文站,其中南村水文站从1986年开始被山东省防汛指挥部指定为汛期水位站。各大沽河管理所为常设事业单位,隶属县(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县境内河段的养护、岁修、防汛等管理工作。1988年,大沽河共有管理人员38名,人均河道长4.71公里。
堤防管理 建国初期,大沽河堤防管理按地界逐级分段负责,以群众管理为主,养护任务落实到村庄,定培堤、绿化等任务指标,由沿河村庄组织人员管理养护堤防。1958年后,随着河道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主要采取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管理堤防。沿河村设有比较稳定的护堤员受村和管理所双重领导,其报酬由村按同等劳力记工分,参与生产队决算分配。1982年后,多数村庄以堤身草条价值为报酬,实行投标承包、定额提成的办法,采取不同形式的承包制录用护堤员。河道管理所的管理人员则实行分段管理责任制。
河闸管理 大沽河干流沿途建有6座拦河闸,其中有:莱西县江家庄拦河闸,归江家庄灌区管理所管理;平度县崖头闸,由南村镇管理;即墨县岔河闸,归岔河灌区管理所管理;胶州市东风、麻湾、贾疃3座拦河闸,分别由沽河农场和平水利站和大沽河管理所管理。
堤防绿化 建国初期,在大规模筑堤之后,曾以当地采集和外地购进草种种草固堤,堤身栽植棉槐或条柳,堤脚植树则以刺槐、杨柳树为主。1958年后,随着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较大规模植树活动,使大沽河沿岸堤防、滩地形成一道绿色屏障。到1987年,大沽河堤防绿化长度达290.79公里,绿化率达80%,比较有效地控制了风沙灾害。但是由于存在部分滩地未按统一规定植树的问题,既危害两岸受到冲刷,又降低行洪能力。1985年汛前,青岛市防汛指挥部曾组织各县进行了大规模清障。
采沙管理 大沽河蓄沙比较丰富,且沙质高。据南村水文站资料,1964年输沙量最大为305万吨。80年代后,大沽河成为青岛建筑用沙的重要源地。沙场由沿河村庄集体经营或由村投标提成承包给个人经营。为禁止乱采现象,自1984年开始实行新开沙场需经河道管理所审批许可制度。1986年颁布的《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河内沙场由河道管理所负责监督管理,可提取沙场收入的20%作为管理费用。
胶莱河管理 历史上胶莱河航运事业曾几度兴衰。自元朝开凿河道后,即设立漕运管理机构,由工程监督都元帅阿巴赤任漕运使。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漕运管理机构撤销,航运停止。到明朝嘉靖年间又开始通航,并“设九闸,置浮梁,建官署以守”。此期间,航运一度兴盛10余年之后,再次处于萧条冷落乃至湮废状态。从清朝以后,胶莱河再未通航,成为单一行洪河道,逐渐淤积成两端分流的南、北胶莱河。南胶莱河途经平度、高密、胶县3县,因无专管机构,由各县分别管理。北胶莱河为平度与昌邑分界河。1976年新河蓄水防潮闸建成后,翌年昌潍地区水利局在新河公社建立北胶莱河管理所,负责河道及闸门管理。由于区划变动,1984年昌潍地区水利局将管理所移交青岛市水利局管理。1986年该管理所由青岛市水利局移交平度县水利局管理。
滨海河道管理 全市主要滨海小河道共有堤防长155公里,保护95.18万亩耕地、31.89万人口。其河道管理按区域划界以群众管理为主,分为县、社、村三级管理。每年汛前,县水利局及公社水利站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由沿河社、村负责整修。河道绿化由村统一管理。1982年后,有的村划段承包给个人经营草条或植树。到1987年底,堤防绿化长度达到72公里,绿化率达86%。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节 水库管理
青岛市的水库管理,一般实行水库与灌区工程合一的管理体制。大、中型水库由国家统一管理,小型水库归集体管理。
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库中,除崂山水库归市自来水公司管辖外,其他水库均隶属各县(市)水利局。小(一)型水库由乡镇负责管理,小(二)型水库归村管理。水库管理机构设置一般为:大型水库设立管理局,中型和部分小(一)型水库设立管理所,小(二)型水库则由村设专人分管。1987年,全市20座(不含崂山水库)大、中型水库共有管理人员814人,其中技术人员70人。
维修养护 全市大中型水库自建成后,多数进行大坝石护坡翻修,增做防浪墙,加深、拓宽或护砌溢洪道,改建、加固放水洞,更换防水洞及溢洪道闸门,大坝防渗灌浆等维修工程。1959年产芝水库建成后,至1980年,基建、岁修工程量就达335.13万立方米,用工日723.62万个,投资1743.06万元。到1987年底,全市20座(不含书院水库)大、中型水库累计加固投资532.42万元,岁修养护经费为733.53万元。
工程观测 各水库在兴建时,均未安装观测设备。已有的观测设备,是在水库建成后逐步增加的。1964年,产芝水库首次进行大坝沉陷位移和浸润线观测。石棚与小珠山水库分别于1965年和1987年埋设大坝沉陷观测设施。1976~1981年期间,北墅水库管理所曾用秒表计时,水量过称的办法测试流量。1981年8月至1982年5月,铁山、小珠山、吉利河水库先后埋设土坝测压管,因无观测仪器,尚未开展观测工作。到1987年,全市21座大中型水库中安装部分观测设备的共有7座,而进行观测资料整编的仅有产芝、崂山、北墅3座水库。
控制运用 全市大、中型水库以多年调节为主,汛期调洪、汛末蓄水灌溉。60年代,由于水库大坝刚刚修起,不少大坝碾压不实,出现问题较多,汛期以腾空库迎洪为主,汛后拦蓄晚秋雨水,以供灌溉之用。1973年开展“五查四定”后,制定了大、中型水库汛中限制水位,汛末计划蓄水位及允许最高水位等指标,并拟定非常洪水应急措施。1984年,青岛市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大、中型水库各项指标进行重新核定。此后水库控制运用指标每年由县水利局编制,经青岛市水利局核批后报送省水利厅备案。由于实行科学的统一的控制运用,使水库在多年的运行中,发挥了拦蓄洪水、削减洪峰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5年8月,受9号台风影响,大沽河流域内普降大暴雨和特大暴雨,最大点雨量646毫米,暴雨频率500年一遇。南村站以上实际产生径流总量7.3亿立方米,被水库拦蓄了3.7亿立方米,大大减轻了洪灾的损失。
全市多数大、中型水库已运行20多年,由于兴建时的经济、技术条件所限,工程标准较低。在水库运行初期,普遍存在着大坝清基不彻底、心墙断面不足、无防浪墙、护坡质量差、溢洪道断面小、大坝渗漏及放水洞漏水等问题。1973年后,经过保安全工程和不断岁修,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安全标准,水库防洪能力实际达到300年或1000年一遇洪水可削减洪峰55~70%。但是,由于设计降水资料偏高,水库溢洪机遇较少,多数水库大坝未经非常洪水考验。到1987年,全市19座中型水库中,渗漏比较严重的有挪城、宋化泉、堤湾、淄阳、北墅、高格庄、双山、铁山8座水库。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三节 灌区管理
1987年,全市共有设计灌溉面积万亩以上的灌区51处。自灌区开发利用后,促进了土地的成方连片和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变化,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灌区内许多乡村由历史上的贫困区,一跃而成为粮丰财茂的聚宝地,使人们尝到了“有水就有粮”、“有水能致富”的甜头。但是由于灌区工程建设标准低和长时间受重工程轻配套、重建设轻管理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致使灌区配套、维修经费不足,水费入不敷出。存在着用水无计划,供水不量测,工程难管理,水费难征收等问题,影响到灌区效益的充分发挥。1981年,全市20处国营灌区当年实际灌溉面积只有29.28万亩,仅占有效灌溉面积的1/3。1982年后,部分灌区管理单位在强化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对灌区内的水利设施分段划清,逐级承包,分级管理。对灌溉用水实行水量预分,按亩配水,按方收费,使诸方责、权、利明确,管理效果明显。
管理机构 全市万亩以上的灌区属国家管理的有24处,其余灌区均由集体管理。水库灌区实行库灌合一,引河灌区中的枢纽工程和灌区管理皆由灌区管理所统一管理。各灌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部分灌区成立民主管理组织,设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乡村和灌区管理单位负责人组成。国营灌区管理单位隶属县水利局,灌区受益村设农民管水员,由管理单位统一领导并从水费收入中予以补贴生活费,村负担管水员的劳动报酬。属集体管理的灌区均由乡镇统一管理,设有管理所或管理站,管理人员一般从受益村中抽调组成。70年代公社水利站成立后,灌区管理单位一般由水利站负责管理。
渠系管理 灌区工程大部分建于60年代初期,由于维修、改造不及时,工程日趋老化、退化,使灌溉效益处于衰减状态。20处大中型国营灌区中,50年代兴建的2处,60年代兴建的17处,70年代兴建的1处。灌区配套面积占设计面积75%以上的13处,占50~75%的3处,占50%以下的4处。干支渠工程完好率85%以上的仅有3处,50~80%的有11处,20%以下的有2处。1981年前,由于渠道失修,跑、冒、漏、阻水、弃水现象比较严重,渠系水利用率仅有0.4左右。1982年后,采取库水预分,定额奖罚的办法,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负责,按受益社、村的浇地面积,定量、定段把渠系整修和清淤责任定到公社,任务落实到村。各公社建立灌区管理组织,主要负责统一抽调义务工,在灌溉前检查维修渠道,工程结束后,由灌区管理单位组织人员验收,不够标准则不予供水,保证了渠道水流畅通,使渠系水利用率提高10~15%。
灌溉管理 青岛市灌区内的灌溉作物以小麦为主,兼有部分蔬菜、林果等经济作物。小麦封冻、返青或拔节、灌浆一般需2~4次灌水,净灌水定额50~60立方米/亩,灌溉定额150~200立方米/亩。夏玉米拔节、抽穗一般需1~2次灌水。60年代初,灌区灌溉处于大水漫灌状态,亩灌水量甚至高达500多立方米。70年代后,随着农田基本建设的开展,灌溉条件有所改善,在用水上,本着“干渠续灌,支渠轮灌,接近送远,照顾边缘”的原则,配水到渠段,到地片,灌溉秩序大有好转。80年代起,各灌区不断加强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收到了明显成效。胶南县小珠山水库管理所,1981年开始计划供水,由管理人员当日提报用水村、出勤劳力、浇地亩数确定日配水量,然后逐级下达干、支、斗、农渠系用水指标。并与各用水村定水量、定劳力、定时间、定亩数,较好地解决了争水跑水问题。当年春,在水量比往年减少9%的情况下,灌溉面积却增加5%。1982年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灌区管理开始推行统一配水方案,主要采取“水量预分,按亩配水,预购水票,凭票供水”的办法,每年灌溉前以公社为单位编报用水计划,经管理单位统一综合平衡后,制定水量预分方案,下达供水指标。灌溉期间由社、村自行管理用水,管理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并实行用水指标节余留用、超用多收费、浪费罚款的奖罚措施,出现了用水省、周期短、秩序好的局面。胶南县吉利河水库灌区,1982年输水量864万立方米,不但使2.5万亩小麦普浇三水,还抗旱套种玉米2万亩,保灌稻田秧苗0.2万亩。与上年相比,水量减少28%,渠系水利用率提高1倍,灌溉面积增加1.5倍,水费收入翻三番达到5万元,小麦亩增产50~75公斤。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四节 供水管理
城区供水管理 青岛市市区集中供水始于1901年,海泊河水源开发利用后,由德国人管理,日供水400立方米。建国后,市区供水管理由城建部门具体负责。1986年市区供水量达到9227万立方米。60年代末期,随着人口与经济的发展变化,各县城原有自备水源不能满足需求,因而逐渐实行集中供水。进入70年代后,各县陆续组建自来水公司负责县城供水管理。80年代后,随着天气连续干旱和需水量的急剧增加,发生水资源紧缺。面对工业和生活用水的缺水危机,水利部门及时调整服务方向,重点蓄水工程由以农业灌溉为主转变为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到1987年,全市为城镇供水的水利工程已发展到16处,其中国营管理的共有8处,为青岛市区供水的有产芝、尹府、书院水库和王疃、岔河灌区及朴木供水站。
自水利工程为青岛市区供水后,从1984年起,有关县水利局开始成立青岛供水管理所,主要负责为青岛市区供水工程供水任务的统一协调管理。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也设有专门组织负责供水工作。为青岛市区供水的水利工程按计划供水到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定期向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水利工程为县城供水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供水至自来水公司管网,二是直接向用水厂家供水。供水工程皆设有专人管理,供水计量,按方收费。即墨县石棚水厂于1986年建成后,即组建管理机构,被县水利局列为独立核算单位,隶属石棚水库管理所,有干部职工31人。该水厂将石棚水库水源澄清、消毒、净化后,输入县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网,自来水公司每月按供水量向水厂交纳水费。水厂向水库管理所定额上交部分水费。
乡村饮水工程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乡村除氟改水、卫生改水及解决人畜缺水工作的进行,兴建起大批农村供水工程。乡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村建村管。村办吃水工程,由村委会安排专人负责工程管理,独立核算。供水方式分为:自来水送到户,各户安装水表,按方收费;分设自来水供水点,专人负责,独立核算,实行定时供水,按桶收费;专人服务,免费供水,工程管理费用从村集体收入中予以解决。二是联村建成的吃水工程,由受益村组织人员成立供水站负责经营管理,按方收费,实行独立核算或定额补贴的办法。三是乡镇范围内或乡镇Gov驻地成立集中供水的乡镇供水站,由乡镇水利站安排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按方收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五节 综合经营
青岛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始于50年代末,自水库组建管理单位后,开始发展水库渔业生产。到70年代,随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增加,国家把多种经营列为水利工程管理的四大任务之一。1980年以前,由于多种经营范围拘囿于种植、养殖业,经营收入寥寥无几。1980年以后,坚持“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的方针,各级水利部门把综合经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1983年召开全市水利综合经营工作会议后,各工程管理单位本着因地制宜、自力更生的原则,逐步走上以工程养工程的水、农、工、副业全面发展的道路。1987年,全市30处水库、河道闸坝、灌区、机电排灌站等国营水利单位,多种经营收入508.7万元,利润93.7万元,多种经营固定资产净值达到3275.3万元,工程管理单位自给率达到86%。
水库渔业 青岛市的水库水质多数为中等营养型,适宜渔业生产。其野生鱼类主要有鲫、鲶、泥鳅、赤眼鳟、黄鳝等鱼。放养鱼类主要有鲢、鳙、草、鲤、青、鲂鱼等。
建库初期,水库渔业生产与安置移民生产相结合,国家投资放养鱼苗,库区附近群众随意捕捞。由于“重捕轻养”,存在着效益低,纠纷多的问题。1964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发展水库水产的通知》,提出大中型水库所有权归国家,其水面经营可由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组织沿库社队进行联营或合营,小型水库由社、队经营。此后,大、中型水库相继成立专业渔业队,收益分配一般按水库与社队3:7分成。1980年,水库渔业划归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后,逐步建立健全了渔业组织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承包责任制,加快了水库渔业的发展。1987年,全市448座大、中、小型水库有可养鱼水面10.96万亩,其中20座大中型水库(不含崂山水库)有7.76万亩,428座小型水库有3.2万亩。当年实际养鱼水面为8.29万亩,其中大、中型水库为6.29万亩,小型水库为2万亩。1988年,全市水利系统成立39人的淡水渔政队伍,促进了淡水渔业的正常生产,当年产成鱼1059吨,按实养水面平均亩产达到17公斤,其中大中型水库产成鱼629吨,亩产13.6公斤。
养殖 1959年,官路水库首先开始孵化鱼苗试验,占用8亩耕地开设4个鱼种池,仅孵化鱼苗万尾左右。1963年,尹府、双山水库管理所分别进行东平湖褶纹冠蚌育珠试验,两年后始产珍珠,因珠粒小而停止养殖。1964年以前,水库投放鱼苗主要靠从长江流域购运天然或人工孵化鱼苗直接投放水库。1964年后,陆续在水库附近建设鱼种培育池,把购进的鱼苗培育成规格鱼种后再投放水库。1972年建成产芝、双山水库两处孵化池。此后,水库鱼苗孵化和鱼种培育设施在各水库中不断发展,生产技术不断提高,逐步走上“自繁、自育、自养”的发展道路。1983年,陡崖子水库管理所用三角帆蚌培育无核珍珠试验。1986~1987年共培育珠蚌1416个,产珍珠3.45公斤,单蚌最多产珠34粒,重4.54克,最大珠径0.77厘米,重0.33克。1985年,大泽山水库开始用网箱养殖罗非鱼,每平方米产成鱼14.35公斤。是年,由山东海洋学院李德尚教授主持,在大泽山水库进行网箱培养鱼种试验,每平方米投放鱼苗14.48公斤,1986年平均每平方米产鲤鱼种56.7公斤,高产箱达到66.1公斤,鱼种规格达113克,居全国领先水平。到1987年,全市大中型水库共建有鱼苗孵化基地4处,其中已投产2处,当年产鱼苗5100万尾;建有鱼种池469亩,网拦库汊育种2处180亩;有鱼种网箱5亩,成鱼网箱2.5亩。自1984~1987年共投放鱼种1811万尾。
捕鱼 60年代初,大中型水库捕鱼一般由库区群众用小木船、手撒网、小刺网等渔具进行零星捕捞。70年代开始,水库管理所与库区村联合成立捕鱼队,采用挂网捕鱼。1977年采用赶、拦、刺、拉联合捕鱼法,产芝水库当年一次捕获成鱼高达7万公斤。1980年后,水库捕捞设施迅速增加,渔业产量不断提高。1987年底,全市大中型水库拥有渔船59只,其中机船37只136.84马力;渔网656块计21.78万平方米。1987年捕成鱼450吨,每亩实养水面捕鱼6.9公斤,亩产最高为石棚水库,达到15.5公斤。
其他经营 1980年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减轻国家负担,逐步走上自我维持、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坚持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原则,以小为主,多上项目,由单一的种植、养殖业转向工副业加工、建筑运输及第三产业方面发展。到1985年,部分工程管理单位已达到自给有余。岔河灌区管理所,自1981年开始办小招待所起家,到1985年发展到生产冰糕、印刷、小五金加工、冷藏、商店、车辆运输、机械维修等7个项目,1983~1985年共收入28.57万元,盈利4.15万元,先后被评为县、市、省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先进单位。1985年,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生产的销售产品,从1985年7月1日开始,2~3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此后,水利综合经营工作全面展开,收入逐年增加。1987年,全市30处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经营收入409.6万元,占综合经营总收入的80%以上。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五章 水费征收
建国前,青岛市的农业灌溉用水主要以农户的自备水井为源。城市集中供水始于1901年,其水费征收由城建部门负责。建国初期,小型灌溉工程由乡村集体管理使用,未予收取水费。60年代后,随着国营灌区的发展,本着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逐步开始水费征收工作。但是,由于供水无计划,水费标准低等管理上的原因,不仅造成争水、抢水、浪费水的矛盾,而且普遍存在着水费收交不齐,入不敷出的问题。1982年后,各县实行计划供水,按规定标准(各县自行规定)预交水费的办法,使水费征收工作逐步走上正规。不但增加了水费收入,而且带动了用水、节水效益的提高。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五章 水费征收
第一节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
水费标准 60年代初期,部分大中型水库灌区开灌后,开始征收水费。水费征收之初的标准,由各县根据工程养护、灌溉增产程度及群众负担能力确定。1964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关于国营灌区、机电排灌站征收水费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以水利养水利”、“保本自给、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正常需要制定水费标准。自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后,到1981年期间,青岛市国营灌区农业用水实收水费标准为: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0.3~1分;按亩计费,自流灌溉水稻、蔬菜、果园每亩年收费2~2.5元,其他1~1.5元;社队自备机械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一般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1982年5月,山东省Gov颁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各县据此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制定出大同小异的水利工程供水收费规定为:农业用水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1~1.5分;按亩收费,旱田每亩年收费5元,每亩次收费1.5元,水田每亩年收费7元,蔬菜、果园每亩年收费9元;自筹机械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水费粮一般以灌溉的主要粮食作物分夏季小麦秋季玉米各半收缴,一般每亩年征收粮食0.5公斤,或每用水200~400立方米,征收0.5公斤水费粮。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开始拥有小型提水机械,部分农户成为提水灌溉经营专业户,按实际供水时间收取水费,水费价格根据供求情况灵活浮动,一台提水能力在30~50立方米的喷灌泵,一般每小时收费3~8元。
征收办法 国营灌区水费征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谁管理,谁收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费或委托银行代收。水费粮则以乡镇为单位,按应缴数量分配到村,在交售征购粮时一同入库,由粮食管理所代收代存。粮食价款,由粮所汇交灌区管理单位以抵作水费。1978年前,多数灌区按亩收取水费。1979年后,部分灌区改为“按亩配水,按方计费”。1982年前,由于先灌水后收费,发生拖欠或不交水费现象,使征收水费工作进展迟缓。1981年,全市13座大中型水库灌区供水量为7223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达31.4万亩,实收水费21.9万元,平均每方水收费0.3分,平均每亩收费0.7元。1982年后,实行“库水预分,按亩配水,按方计费,预购水票,凭票供水”的管理办法,灌区管理所根据水量和灌溉面积将需水量分配到乡镇,乡镇按预分水量分到村落实到户,并按规定预收水费,由乡镇直接向灌区管理单位交款购买水票或通过银行代办,有效地解决了水费征收“老大难”问题,灌溉效益提高,水费收入增加。1984年,全市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收水费97.5万元,1987年达到348.84万元。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五章 水费征收
第二节 工业及城镇供水收费
青岛市大中型水利工程为工业及城镇供水始于60年代初。1960年2月,崂山水库首先开始向青岛市区供水,水库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主管,根据成本核算制定水价,向用户出售商品水。崂山水库水费价格为:1976年以前,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15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3元;1977年起,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1986年后,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4元。到1970年,崂山水库累计收入水费2289万元,已收回全部工程投资。截止1985年,累计收入水费9146万元,平均每年收入水费350万元。
1968~1977年,王圈、石棚、北墅、尹府等大中型水库相继为工业及城镇供水,每立方米水费价格在0.008~0.01元之间。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工业、城市用水收费为:循环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05~0.2元,消耗水每100立方米收费0.3~1元,生活用水每100立方米收费0.2~0.5元。到1981年,青岛市国营水利工程为工业及城镇供水每立方米实收水费标准在0.008~0.05元之间。1982年5月,省人民Gov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收费0.04~0.07元,城镇生活用水,原则上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的单方水成本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规定,社队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费0.025~0.03元。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1982年后,由于连年干旱,水资源短缺。为缓解城镇工业及生活用水的紧张局面,水利 部门及时调整供水布局,逐渐增加工业及城镇供水,全市为城镇供水的水利工程增加到16处,其中为青岛市区供水的有产芝、尹府、书院水库和王疃、岔河灌区及朴木供水站,水费标准按每立方米0.065~0.07元征收。到1987年,全市向工业及城镇供水的国营水利工程共有8处,当年供水量8928万立方米。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五章 水费征收
第三节 水费使用与管理
70年代后随着国营灌区的发展,水费收入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重要经费来源。水费使用的原则是:以水利养水利,专款专用,不作地方财政收入,不移作非水利开支;开支力求节约,防止浪费,各级领导部门监督;专户储存,结余连年结转,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协助水费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水费。水费使用的范围是: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等开支;工程岁修、养护及附属设备维修;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生产加工;扩大工程效益所需资金;扶持库区资金。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水费的管理使用作了新的规定: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有较多盈余的单位要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额留用”的办法;差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般单位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建国后,对水利工程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有效地促进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管理。由于违背了自然规律,加剧了水资源危机。水资源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青岛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变“多龙管水”的混乱局面,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从1985年起,成立了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1989年,青岛市人民Gov又将市及各县(市、区)水利局列为“群龙”之首,作为同级人民Gov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本着“综合规划、统筹兼顾、全面节流、合理开源、加强保护、强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要达到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水要求,使有限的水资源创造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仍是一个重大课题。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节 管理概况
自1976年起,青岛市水资源频显危机,有河无流、有库无水的情况时常发生,农田灌溉捉襟见肘,城市供水紧张。由于盲目超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连年大面积、大幅度下降;由于废水污染,致使本来就紧缺的水资源可利用量越来越少。加强水资源科学统一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1984年中央提出水资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后,从1985年开始逐步建立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水资源管理组织。青岛市及郊区7个县(区)分别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并设有水资源办公室,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宜。
青岛市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于1985年5月20日成立,下设水资源办公室,1987年底由市水利局组织3人开始办公。
县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始建于1985年,1月即墨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到1988年5月,崂山县、胶南县、黄岛区、莱西县、平度县、胶州市先后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下设的水资源办公室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人员办公,负责水资源管理事宜。
青岛市乡镇水资源管理工作,多由乡镇水利站承担,其组织形式各有不同。即墨县于1988年成立温泉地热水管理站,负责温泉和温泉镇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其余29处乡镇分设水资源管理站,由水利站站长兼任水资源管理站站长,设专管员1人;崂山区则设乡镇水资源管理小组,定员2人,由各水利站调配人员;莱西县则由乡镇水利站设1名水资源管理员;其他县(市、区)一般由水利站直接承担乡镇水资源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建立后,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从1986年起,首先在所属7个县(区)加快了水资源管理步伐。1987年2月18日,《即墨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出台后,到1988年底,其他县(市、区)相继发布实施各自的《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水资源管理组织的机构与职责,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据水资源管理规定,1987年后,各县(市、区)陆续开始实行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打井许可证、新建水利工程审批制度,并开始征收低标准的水资源费。对原有取水单位(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源的分布情况,核定年取水量限额后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新开水源工程则由取水户事先向水资源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再办理取水许可证。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各县(市、区)对已实施的水资源管理规章作了修改补充。青岛市人民Gov加紧制订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配套法规,市水利局先后起草报审了《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乡镇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青岛市实施〈水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配套法规。在水资源法规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同时,各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加强水资源管理宣传、水量水质观测调查、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水资源规划等工作。1988年9月,青岛市水利局承担“七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第57项《华北地区及山西能源基地水资源研究》分专题:《青岛市水资源供需现状、发展趋势和战略研究》,并组织全市15个有关部门和单位的42名科技人员联合攻关。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第二节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
1987年4月至1989年1月,即墨、胶南、黄岛、胶州、崂山、莱西、平度县(市、区)先后开始征收水资源费。由水资源管理人员根据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按月或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一般采取由水资源办公室直接征收、乡镇水利站代收或由银行托收3种结算办法。其中崂山区规定年取水量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水资源费,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户由区水资源办公室委托乡镇水利站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县(市、区)一般按行政管理范围,分县(市、区)乡(镇)两级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均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标准不一,价格偏低。一般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034元左右,地下水每立方米0.047元左右,征收的水资源费部分上交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部分留作水资源办公室管理费用。除胶州市水资源费80%上交财政,20%留作水资源办公室管理费用外,其他县(区)的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门按实收水资源费总额的30%拨给水资源办公室作为管理费用,70%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连年结转使用,主要用于开发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地下水回灌补源,水资源保护,支持、补助或奖励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水政管理费用。水资源费的年度收支预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1987~1989年,青岛市共实收水资源费581.12万元。 第九篇 水利管理
第七章 边界水事纠纷
青岛市东、南部多丘岭且濒临黄海,滨海河道纵横交织,源短流急排水畅通,水事纠纷少有发生。西、北部多平原并与潍坊、烟台市接壤,河道汇水集中,水事纠纷较多。
建国前,由于水系紊乱,排水上泄下堵,各自为政,人为地造成排水不畅。每逢汛期,小至户与户,大到县与县之间时常发生排水纠纷,往往双方各执其词,互控不休,更有甚者聚众械斗,酿成伤亡惨剧。
建国后,随着河道治理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开展,逐步理顺了排水系统,从而基本解决了面上的排水纠纷。对部分难以根除的矛盾,本着相互兼顾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予以解决。从80年代起,由于连续干旱,水事纠纷基本没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水在青岛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已成为宝贵的资源,因而在水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围绕水的开发利用也曾出现争水、抢水等新的纠纷。
胶县北梁家屯与高密县两县屯排水纠纷 北梁家屯与两县屯均位于墨水河中游左岸,历史上两村就为排水矛盾时常争斗。建国后,1964年和1975年汛期都曾发生过较大冲突,互相殴打绑架,造成边界土地淹没绝产。1976年,高密县沿边界新修长达19公里的围堤,致使胶县联屯、马店2公社沿墨水河以北土地及北梁家屯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中共昌潍地委决定:“双方围堤临时开口,当年汛期对墨水河复堤加固,1977年5月底前把围堤全部摊平废除。”上述决定未能全面实现,北梁家屯修起护堰后,矛盾方有所缓和。1978年后,由于连续干旱无大水,双方排水纠纷也随之平息。
胶县安家屯与高密县晏王庙村排水纠纷 安家屯与晏王庙村历史上就有排水纠纷,几经处理仍未能彻底解决问题。1965年4月18日,经双方县、社、村负责人现场协商达成协议,决定由胶县负责在原发生纠纷的排水沟建过水闸1座,控制流域面积2平方公里。
胶南县与诸城县水库建设争议 1958年,胶南县在兴建十字路大型水库(于1960年停建废除)时,因库区占用诸城地界,2县发生争议。1959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与昌潍专署会同县负责人协商调解达成共同协议。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和便于日后水库管理,商定将诸城县桃林乡在库区内的理务关、高家庄、代家窑、大亮马、岳戈庄5个移民村和库区外的大尚庄、小尚庄、河西店、芙蓉村、西十字路5个非移民村皆划归胶南县管辖。上述10个村范围内的县与公社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债务归属诸城县,固定资产则归属胶南县,由胶南县负责水库建设和移民安置。
平度县南村公社与胶县胶莱公社排水纠纷 由于助水河以南3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坡水排泄紊乱,沿2县边界12公里范围内平度县南村公社的朱家庄、后顶子、大洪里、北沙梁村和胶县胶莱公社的麦丘、孟家庄、前顶子、苍古屯、南沙岭村,经常发生排水纠纷。每逢大雨,上排下堵,内涝严重,往往干戈四起,伤人致命。1950年以来曾多次协商未果。1960年6月28日,山东省水利厅、中共昌潍地委、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派员协同2县负责人在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共同研究解决,本着上、下游兼顾的原则达成协议,对减轻水害、化解纠纷起到重要作用。其协议要点为,在2县边界东西大坝上准许保留顶子村东利民河支流、顶子村西利民河主流、田成屯西沟涵洞、孟家庄西沟、黄丘南沟5个排水口,所留口子以原沟尺寸为准,保持畅通,其他水口应予堵复。
胶县沽河公社与即墨县蓝村公社排水纠纷 沽河公社与蓝村公社在大沽河、桃源河之间,被胶济铁路分为南北,历史上就排水不畅,使2万余亩耕地形成严重内涝,下游变为盐碱荒地而无法耕种。每逢大水都有不同程度的群众互相辱骂、殴打、捉人等现象。1960年6月,再次发生排水纠纷后,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王烈忱于6月29日在蓝村公社召开有关县、社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对有争议的排水河、沟及水口商定出具体处理措施,达成9条协议。1964年后,易涝地多改为稻田,随之双方又发生用水和排水新的矛盾。1965年2月14日,昌潍、烟台2地区水利建设指挥部及双方县社代表经协商达成5条协议,做出了合理用水和排水的具体规定,但汛期洪水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为了安全渡汛,避免发生事故,山东省防汛指挥部委派雷易、栾继忠2人会同双方专区、县、社有关负责人,于1967年7月19~25日,经现场勘查和座谈协商,达成解决纠纷办法、排水规定和临时渡汛应急措施。此后,随着桃源河的不断治理,1972年国家投资10.56万元在即墨县蓝村公社桥西头村东、桃源河右岸建成排灌站,排水能力为4.8立方米每秒,解决了铁路南1万亩涝洼地的排水问题。
胶县陈家埠子、毛家庄村与崂山县王林庄村排水纠纷王林庄村于1956年和1964年修筑围埝台田1600亩,因堵塞陈家埠子、毛家庄村的排水沟道而形成矛盾。1964年7月8日,双方所在县水利局及公社负责人,本着相互兼顾、团结治水的原则达成了协议。
莱西县大辛庄村与平度县大朱毛村排水纠纷 1948年,大辛庄村在大沽河滩地植树,因影响河道行洪及对岸冲刷,大朱毛村群众过河拔树,2村动用土枪土炮,互不相让。后经南海专署出面调解才得以解决。
莱西县双山村与庞家岚村纠纷 1958年4月,双山村为阻止上游群众涉越大沽河,出动130多人在与庞家岚村交界处筑堤堵死路口,庞家岚村出动400多人与其发生械斗,后经县人委处理肇事者,并决定扒开路口才得以解决。
崂山县刘家台村与流亭飞机场排水纠纷 流亭飞机场的土围墙建在与刘家台村的边界上,由于堵塞原有排水系统,使刘家台村民舍、土地罹受水害。1963年汛期,村民结伙掘墙,双方矛盾激化,争执不下。经县水利局派人与双方负责人商定,由机场负责沿边界当年开挖新排水沟道,基本解决排水问题。
青岛盐务局与崂山县胡庆等村排水矛盾 青岛盐务局修建的运盐路途经胡庆村前时,建有排水涵洞,因洞底高,断面小而排水不畅,使胡庆、韩家庄等村遭受水害。1971年汛期,胡庆村部分民舍进水,村前1000余亩已治理的碱滩和韩家庄及东、西河套村民的前海滩受淹,韩家庄村50亩围田农作物绝产,附近村民意见纷纷。经河套公社与盐场有关领导商谈,一致认为应予解决排水问题。但直到1987年仍悬而未决。
即墨县与平度县大沽河崖头闸纠纷 平度县于1976年3月在南村公社崖头村东南大沽河上兴建拦河闸期间,即墨县附近群众意见纷纷,双方村民曾发生斗殴,甚至持枪械斗。建闸后,双方又多次发生争执,2县革委会之间对建闸得失各执其词,互不相让。即墨县革委会以平度县兴建崖头闸不仅违背了山东省(74)鲁勘字第六号《山东省大沽河流域治理规划》的规定,而且截断岔河灌区水源,妨碍河道行洪,危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由多次上访,要求平度县拆除崖头拦河闸。经山东省革委会和山东省水利厅多次组织处理未果。大沽河断流后,双方争执暂时平息。
崂山县棘洪滩公社与青岛盐务局关于海水入侵纠纷1979年,青岛盐务局将洪江河流经棘洪滩盐场段改道,由盐田以东前海西村汇入墨水河入海,使盐田海水水位上升,造成前海西村附近的农田灌溉水井因海水入侵而不能灌溉,影响到农业生产。群众对此意见较大,曾数次要求予以解决,但因海水入侵后难以处理,问题至1987年尚未解决。
莱西县朴木乡与平度县冷格庄乡水事纠纷 1984年11月,平度县冷格庄乡在大沽河原堤坎内平度县一侧滩地上新建高2米、长2500米的沙堤,围垦河滩地约300亩,准备栽植果树。因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引起与对岸莱西县朴木乡的纠纷。经青岛市水利局派员会同双方有关人员现场勘察协商,决定由冷格庄乡负责“平堤弃垦”,确保大沽河防洪安全。 附录
附录一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暂行条例
为加强大沽河管理,搞好防洪,保证安全渡汛,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省Gov《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大沽河属国家所有。堤防堤脚内外要各留出三至五米护堤地,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侵占。
二、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河道管理办法。大沽河工程的管理、维修和防汛由各县大沽河管理所负责,大沽河复堤、修路、建桥、埋设涵管等工程施工和河堤植树、河内采沙,必须征得管理所同意并报县水利局审批。在边界河段进行上述工程,必须报市水利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河道或干预、阻挠河道管理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沿河乡镇、村庄都要成立河道管理组织,选派得力的护堤员,分段包干,并把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清除行洪障碍、堵复堤防缺口。对河道过去已有的阻水障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谁设障,谁清除”的要求予以清除,并不准在河道内植树,设立新障。对堤防缺口要按照“谁扒谁堵”和“谁防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堵复。如确需修建过堤道路,需报经各有关县大沽河管理所批准,选择适当位置,建顺堤斜坡道过堤,不准扒口。对因清除阻水障碍、堵复堤坝缺口不及时,而在汛期造成灾害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各县、乡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开发水土资源,进行河堤绿化等,都应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严禁在堤身开荒、种植、放牧;严禁滥伐护堤草、条、林木;严禁在河道内炸鱼和在水利设施、城市供水设施、险段附近挖沙、取土、打井、挖坑;严禁在河床、滩地筑渠、植树。
五、加强河内沙场的统一管理。河内采沙必须向大沽河管理所申请后,经市水利局批准,并在划定范围内作业。对没有批准手续的采沙者,可扣留其运输工具,交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各县大沽河管理所对沙场要派员监理并从沙费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费。提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和管理,不得挪用。
六、本条例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民Gov于1986年7月10日公布) 附录
附录二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为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0号文《转发关于听取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及省Gov办公厅鲁政办发〔1986〕76号文《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农村水利建设所需资金的筹集,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和“自力更生、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多层次、多渠道进行筹集。
(二)凡应列入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库的新建,大型灌区干、支渠和中型灌区干渠的修建,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河道的保安全,一九七○年前建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建房遗留补偿等,应按照水利基建管理程序办理项目报审手续,经批准后,由市统一安排投资。
(三)县(市)、区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大型灌区斗渠以下(含斗渠)及中型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的修建,一般中型水库及中、小型河道的保安全,跨乡镇区域的拦河引水,小水电站、小(一)型水库、库区移民村人畜吃水工程的修建,以及五平方公里以上小流域治理等,以县(市)、区自办为主。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水利部门编制工程计划及工程设计,报市水利局审批,适当补助部分设备和材料费。
(四)乡镇、村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新打和维修机井、大口井,修建平塘、小(二)型水库、塘坝、扬水站、防渗渠、管道灌溉、田间除涝、低产田改造、非库区人畜吃水等工程,以受益乡镇、村自办为主,国家一般不予补助。
(五)各县(市)、区水利局报市水利局批准安排的水利科研项目,由市水利局安排投资;县(市)、区安排的水利科研项目,由县(市)、区自行解决资金。
(六)县(市)、区财政部门除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每年给水利部门拨足农田水利切块经费以外,应逐年增加水利投资。
(七)乡镇要根据省委鲁发[1986]2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从乡镇企业税前利润总额的10%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水利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可以从税后利润中再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八)村自办或联办的水利工程,应从集体提留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并可按受益多少,由群众筹集水利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九)国家安排的水利基建工程投资,实行投资包干制度,超支部分由工程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补助投资,实行“先贷后补”、“以物代补”、“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办法,并创造条件,逐步改无偿补助为有偿周转制度。
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制度
(一)凡年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女四十五岁)的农村劳力,每人每年应投入农村水利建设积累工日十至二十个,主要用于县(市、区)以下水利的工程建设、维修;不包括国家兴办的大型水利基本建设用工和农民在承包耕地里的整地改土用工。
(二)凡属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在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业职工,也应分担相应的用工,由所在地Gov统一组织调用。
(三)农村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采取以下办法:
1.对务农户采用“按劳力承担出工、按出工数分摊任务”的办法,由乡镇水利站将劳动积累工落实到村到户。根据水利工程任务,由乡镇Gov统一分配用工,填发投工通知单,限期完成应出工数。
2.从事工副业的劳力和务农户,本人不能出工的,应按当地工日值以钱顶工,或由本人雇工抵工、以料折工。对特别困难户,经村委会批准,可以不出工。以钱顶工的收入,由乡镇水利站管理,只能用于水利建设,不得挪用。
(四)跨乡镇、村范围的水利建设,要根据受益多少,由上一级Gov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劳动积累工,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协作支援,不搞“一平二调”;对非受益单位出的劳动积累工,要按照“以工换工、以钱还工”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同非受益单位签订合同,保证兑现。
(五)乡镇水利站要建立各村的劳动积累用工帐册,做到工完帐清。当年用不完的劳动积累工,转在下年使用;当年超用的积累工,可抵减下年出工任务。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人民Gov于1987年11月11日以青政发〔1987〕169号文通知) 青岛市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劳动积累的暂行办法 附录
附录三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管理所需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城建部门等兴建并直接管理使用的水利工程设施,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Gov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供水和水费的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六条 各类用水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源丰枯情况,在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农业用水。
用水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报第二年的用水计划和分季度供水方案。农业用水,由用水单位向水管所提报;县(市)城区、崂山区、黄岛区和乡镇用水,由用水单位向县(市)、区水利局提报;市区用水,由市自来水公司向市水利局提报。
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水费制,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加价计收水费。
第七条 实行供水合同制。供用水双方应签定合同,严格按合同供水、用水。
供水方不能按合同保证供水的时间和数量,又未能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的,由供水方按所缺数量基本水费30%赔偿用水方的损失;用水方实际用水达不到合同所定数量,影响水库水源调度的,应向供水方缴纳少用部分基本水费的30%。
第八条 对不提报用水计划,不签订供、用水合同的,供水方有权拒绝供水。
第九条 水库死库容一般不准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的,大型水库须经市人民Gov批准,中型水库须经所在县(市)、区人民Gov批准。
第三章 水费计收标准
第十条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并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各类用水水费的标准,按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核订。
第十一条 农业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浮15%。
农业用水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供水计量点。引库,每立方米收费三分五厘;引河(指拦河坝工程,下同),每立方米收费二分九厘。
库区移民村从水库内自行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或农田灌溉的,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免缴水费。
第十二条 城镇工矿企业用水及生活用水的水费计收标准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加收10%的库区移民扶助金,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供水计量点(产芝水库、尹府水库的计量办法见附件):
(一)市区、县(市)城区工矿企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引库每立方米收费一角一分;引河每立方米收费六分。
(二)乡镇工矿企业用水和乡镇驻地生活用水,引库每立方米收费六分;引河每立方米收费三分五厘。
第十三条 水力发电用水,每发一度电收费一分三厘。其中结合灌溉和利用泄、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七厘。
第十四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鱼种场)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四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营、联营或其他单位经营的水库养殖,按当年产值6%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 机电提水站供水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对农业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三元;对乡镇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五元;对市区、县(市)城区供水每千立方米收费八元。依靠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水源的,应分别加收原水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动用大中型水库死库容的,每立方米收费二角。
第四章 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计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委托代收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付给代收单位水费实收额15‰的管理费。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更不得擅自豁免水费,对自行改变水费标准或擅自豁免水费的,要予以经济制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水费可收取现金,也可通过银行办理非现金结算,由供水单位同用水单位按次、按月或按季结算。
农业用水实行预售水票,凭票供水的计收办法;工业、国营农、林、牧、渔场,水电站,部队及城镇生活等用水,按月计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合同与用水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额计算,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并没有其他保证措施和签订相应协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农业灌溉用水,因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无力如期交纳水费的,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实,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缓交部分或全部消费,但缓交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缓交期内,免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水费作为预算收入抵作生产成本和事业费的定(差)额补贴,免交各项税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水费收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专项用于支渠以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除《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分成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计提和水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水利供水工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大修费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主管部门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用于统筹解决水利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但不得以调集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在山东省水利厅、财政厅未作出具体规定以前,暂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20%调集。其中大型水利工程交市水利局,中型水利工程交县(市)、区水利局。当年的折旧和大修基金均应在下年度的第一个月底以前交清。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当年的水费盈余,可建立生产发展基金、以丰补歉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四项基金按生产发展基金50%,以丰补歉基金5%,职工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的比例提取。四项基金允许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开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收的库区移民扶助金,在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全部上交所在县(市)、区水利局,作为解决移民问题的专项用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水费使用范围,审查核定年度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青岛市市区用水引自产芝水库、尹府水库的计量办法;
产芝水库以即墨市刘家庄镇袁家庄的市管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并按实收水量增加5%的损耗计费;尹府水库以即墨市刘家庄镇小吕戈庄的市管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并按实收水量增加3%的损耗计费。
(青岛市人民Gov于1990年8月21日以青政发〔1990〕207号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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