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15:外事志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在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管辖时期,帝国主义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公然侵犯中国领空、领海,甚至武装登陆,以武装镇压青岛工人运动。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和美国,其盘踞青岛的部队和侨民横行霸道,蔑视青岛市政,欺压中华民族,凌辱青岛民众之事端层出不穷。1927年2月至1928年2月,一年间,胶澳商埠警察厅查获外国人作案109起,其中日侨达95起。主要是贩卖烟毒、走私军火、行凶杀人、伪造货币等。1936年,仅一个月,日军官兵殴打过路小学生事件即有22起。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在青岛的军事人员亦暴行累累。1945年10月至1949年5月,美军官兵汽车肇事案399起,枪击事件案56起、行凶打人案94起、流氓强奸案12起、抢动案16起,其他案件91起,合计668起。其中,仅致死人命者,即102人。日、美帝国主义及其在青岛的官兵、侨民的横蛮行径,尽管受到青岛市政当局抗议和交涉,但是,他们骄横霸道的行径,并未见收敛,一些交涉案,往往不了了之。
建国后,中华民族雄踞于世界民族之林,受帝国主义干涉、欺侮、压迫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在中国Our Party和人民Gov的领导下,青岛人民在国际交涉中不卑不亢,有理有节,严正地维护和捍卫了祖国的主权和尊严。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德县路事件”之交涉
1937年8月14日下午,两名身穿便衣、骑着自行车的人,行至德县路圣功女子中学(今第七中学)门前时,突然向两名日本水兵连开数枪逃遁。两日兵身负重伤,其中一人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大鹰即赴市府,向市长沈鸿烈提出“严重抗议”。声称,日军要武装登陆“保护”日侨的生命财产。沈鸿烈受上海军民英勇抗日行动的影响,且认为人证物证全无,便斥责了日领的蛮横态度,拒绝了日军登陆的要求,但答应保护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日本海军借口两名士兵遭枪击而进入临战状态,10余艘军舰开入前海,炮口对准市区,有4艘驶入大港停泊。在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下,沈鸿烈一面会晤日驻青海军司令下村以防止事件扩大;一面向国民党中央报告,请求增兵青岛。为防万一,沈氏秘密调集军队,布防要隘,显示抵抗日军登陆姿态。
时,岛上新闻媒介披露德县路事件为日本浪人所为。从捡到的弹壳看,也证明是日本制造。日本惯用的栽赃伎俩又一次昭然若揭。在此情况下,日本驻青领馆公开表示“德县路事件”不以武力解决,愿以外交谈判处理。但对市政当局增兵四沧日本纱厂一带,日领馆则向市府抗议,沈氏当面答:“我军驻青我之领土,乃我之主权,非外人所可干预。”
外国驻青军政机关对“德县路事件”十分关注。美国驻青海军司令杨乃尔、英国海军司令立特尔、美国总领事索克彬、英国总领事韩垒德等20余人同至市府访问,建议中日两国“避免战端”。沈氏答:“地方官有守土之责,青市尺土寸地,非日军集大量鲜血以染之。”并表示“对保侨责任,必当尽力做到,请毋顾虑”。
数日后,日本陆军天谷支队由日本出发,先抵旅顺,再抵青岛,于海上待命。日本各大报社新闻记者20余人自东京抵达青岛访问,探视市Gov“有无发生战争危险?”沈氏答:青岛宣布戒严,实为保护中外人民,谋取和平,倘有甘冒不韪者,当与之“同归于尽”。事后,日本朝野得知记者采访报告,于是改变策略,授命在青日军官兵撤退。
8月23日,日驻青总领事大鹰函告沈鸿烈:“本市日人各纱厂因为时局影响,以致工人锐减,毕竟难以维持作业,自本月23日起,暂时一律休业。”次日,日本内阁会议同意军方暂停夺青岛的意见,“德县路事件”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由外务省同韩复榘(山东省长)、沈鸿烈交涉撤侨及遗留财产的保护问题。
25日,大鹰总领事与沈鸿烈开始谈判。日方保证不对青岛发动进攻,以此为诱饵,换取沈氏对日侨安全撤离及保护日侨财产的承诺。沈表示:“所请本府保护一节,自当尽力照办”,但对“日军进攻青岛所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与此同时,日本驻济南领事,亦与韩复榘达成了类似协议。27日,大鹰总领事致函沈鸿烈:鉴于中日两国目下时局,在青日本侨民、民团拟全部离青返国,对已返国之日人财产,希望切实保护。至31日,日本在青各工厂全部关闭,日侨由青陆续回国。是日,大鹰总领事再次访问市府,建议三日内举行谈判。嗣后,双方经磋商,达成了有关日本在青纱厂保护换文。
9月2日,大鹰函告沈鸿烈:奉帝国Gov训令,本总领事及领馆各员全部暂时撤退归国,本馆及警察署4日正式锁闭。同日,日驻青领馆送交市府《居留民名簿》一册,内开法人团体134个、侨民3147人。至4日,日本在青岛的最后一批官民离青回国。上午10时,日侨各方领袖100余人云集该国驻青领馆举行下旗归国仪式。当大鹰总领事等最后一批日本人登轮撤离时,沈鸿烈率领部分官员前往码头送行。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侨”焚毁国民党市党部、捣毁青岛《民国日报》案
1931年,日本加紧了侵华步伐,青岛《民国日报》不断揭露其侵华罪行。而日方却称之为“不敬记事”,向青岛市Gov提出“抗议”,要求市Gov予以取缔。青岛市Gov答应加以约束。“九·一八”事变后,《民国日报》继续揭露日本侵华罪行,日本驻青总领事馆再次向青岛市Gov提出“抗议”,青岛市Gov答应解决此事。但是,日方却就此挑起事端。
1932年1月12日,日本“侨民”聚众焚毁国民党青岛市党部,又捣毁《民国日报》社,骚乱一昼夜。房产、机件及一切什物损失达595607.29元。事发后,青岛市府当即对日领事馆进行交涉。
1月21日,日方向青岛市Gov发出公函,蛮横地指责青岛市Gov应负全部责任。市Gov则于2月24日发函日本驻青总领事馆进行驳斥、抗议。文函来往延续到10月份。
日方公函之内容,归结起来有三条:一、“《民国日报》记载不敬事件为本案直接之原因。自去年(1931年)《民国日报》揭载同样不敬记事之际,虽由贵市Gov誓约取缔《民国日报》之拘束,不料此次该报纸复载不敬记事,足见贵市Gov取缔之不彻底。而《民国日报》如不揭载如斯重大不敬记事,则本案即无由发生,是该两项事件有密切不可分离之因果关系”。二、关于维持治安问题,“本案发生之当日,贵市Gov方面完全未尽其维持治案之职责,其结果竟发生本案。本案系贵市Gov懈怠职责所生出之结果,故完全责任亦在贵市Gov方面,乃为当然明白之理。而贵方反向我方质问其责任,又要求种种之赔偿,不得不断为错误”。三、本总领事“曾申述对于本国Gov有取缔居留民之职责,对于本案自当时立刻着手调查以来,一再审理之结果,已于目前分别依法处分完了”。
青岛市Gov对日方这种强词夺理的蛮横态度进行了驳斥,基本意见是:一、“该报记载事件系属一事,焚毁党部又属一事”,不能混为因果。“该报记事一节,当时业经贵我双方协议解决。而贵国侨民竟蔑视双方官宪,无端横行,以致酿成如斯重大案件。其为故意扰乱治安,破坏建筑物,实属毫无意义”,“贵馆对于该项极端暴乱之行为,不以为非法,而直认为事理上应有之结果,此诚大惑不解者”。二、“取缔贵国侨民,贵馆既迭函声称负有应尽之职责,是日侨之一切越轨行为,贵方应即予以适当之措施,自不待言。本案发生期间骚乱不靖者达一日夜之久,贵方何以概不过问,所谓负有职责者究属安在?况本市日侨历来所犯各种不法案件,均归贵馆依法惩办,本府为尊重贵方职权起见,向未直接予以处理,何独对于本案反咎我方放弃其职责。贵馆之意是否认为此后关于日侨不法行为应由本府直接处理,否则自不能卸责”。三、“本案人犯既经贵馆查明分别法办,是该犯等犯罪行为业经贵馆审实,其因犯罪行为所发生之损害,自不能免赔偿之责,此理所当然者(本案情节异常重大,迥非寻常交涉可比,总计损失595607.29元,决非仅以处罚二字了之)……关于惩凶一项希将处办详情明示外,其关于本府要求道歉、赔偿、保证等项,请迅予照办”。
日方蛮横地声称:“我方之见解,迄今已反复说明在案,确信嗣后毫无推翻从来见解之余地。”青岛市Gov对于日方“抹煞事实,锦词诿卸”的态度“不胜遗憾”。
10月29日,南京国民Gov外交部电函青岛市Gov查询此事经过及损失,青岛市Gov于当日复文。1933年6月,青岛市Gov又补送历次交涉函件:日本驻青领事馆第8号函,市府第261号、第1323号公函等文件,请外交部查照,但后来交涉结果不明。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查禁外侨非法贩出售毒品
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市政当局一再发出禁烟(鸦片)指令。但是,朝鲜、日本等国部分侨民却置若罔闻,继续从事非法贩运毒品的活动。
1928年6月至1929年5月,全市共查获日本侨民贩运烟毒者10人;1929年8月,查获外侨秘密销售毒品12户(人),其中朝鲜侨民9户(人),日本侨民3户(人)。同年9月,青岛港务局查获一日侨携带毒品入港;1934年,青岛市公安局从全市调查发现,有朝鲜侨民144户(人)、日本侨民14户(人)非法在市内出售毒品。
对于上述违法活动,青岛市Gov先后向日驻青领事馆多次交涉,其中部分日本、朝鲜人犯被日领馆逮捕后,施以罚款,逐回本国。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德籍海员卡力打骂中国海员事件
1953年6月22月21时10分,丹麦“杰克捷成”号轮在日本停泊时,德籍二车卡力突然闯入服务生李廷根(中国籍)房内,将李从床上拖下拳打脚踢,并辱骂:“打死中国人象打死蚂蚁一样,”还声言要解雇李廷根。该船6月27日抵达青岛后,李廷根当即向市海员工会书记报告,请求处理。
市有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一面向外交部报告,一面向船方当事人进行了解,并送李廷根到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发现:李左前臂内侧呈暗紫色淤血瘢挫伤一处,左大腿前侧有银元大紫色淤血瘢挫伤一处,右肘部有擦伤一处,已结疤告愈。综合各种情况,证明卡力打人确凿无疑。
鉴于以上情况,遵照上级指示,有关部门于7月2日召见了船长汉臣(丹麦籍)、二车卡力、中国海员李廷根进行调解。指出,卡力打骂中国海员是错误的,是侵犯Renquan的行为。二车卡力表示“道歉”,并写了保证书。船长感谢中国工会的友谊,对事件的处理,表示十分满意,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美国水兵行凶杀害人力车夫苏明成案
1947年3月30日晚,人力车夫苏明成在第一大旅社门前侯客。美兵数名乘人力车由东而过,在旅社门前下车,车夫向美兵索要车资,美兵不给。双方争执当中,美兵从腰中掏出小刀,朝在旁观看的苏明成猛刺过去,苏流血不止,顿时殒命。
事件发生后,有关方面依照中国刑法及处理美军在华刑事案件的有关条例,提交证人于兴源等供词笔录5份,致函美国宪兵司令部要求惩治凶手。青岛市Gov向美驻青海军司令柯克表示遗憾,并提出下列要求:一、依法惩处凶犯;二、慰问死者家属并从优抚恤;三、对贵部士兵严加约束,并保证嗣后不再发考同样事件。
美兵在青岛的暴行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4月2日,北平各报转载了美军在青岛刺杀车夫苏明成的消息。全国学生抗议美国驻华暴行,联合总会北平分会致函青岛市Gov,要求当局维护国权,保障Renquan,立即向美军当局提出强硬交涉,要求惩凶、赔偿、道歉。为根绝类似事件发生,北平学生呼吁美军立即从中国撤退。青岛人民亦行动起来,青岛市人力车业联合会致函市有关机关、团体并召开千人大会,向美方强烈要求履行四条。4月14日,国立山东大会学生自治会向美军当局严重抗议,要求惩凶、赔偿、道歉,呼吁外国军队撤出中国。
在全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指责下,美国军政要人纷纷表态并抵青视察。4月30日,美军司令柯克致函市Gov,声称:美兵刺死苏明成事件苏或有“激怒”美兵之处,公然为凶手开脱。表示对美兵“最大予以监禁10年之处分”。4月29日,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由南京抵青视察。5月1日,司徒雷登赶赴山东大学演讲,学生代表当场要求美军交出占有的山大校舍,并赔偿苏明成的抚恤费。
南京国民Gov外交部闻讯后,一方面指示青岛市Gov迅速交涉,一方面指使青岛市Gov“迅速设法制止”青岛反美学生运动。5月8日,南京国民Gov外交部又电令市Gov“洽请美方(一)迅予召开军事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并于开庭前通知我方派员观审;(二)侦查罪证时所有案内人证如非美军人员,应由我方向证人代办初步取供手续,并由我方代为传集证人”。
美国法庭对刺杀中国公民苏明成的凶手阿巴拉的审讯,始于4月28日,止于5月5日。6月2日,美军司令函告市Gov,阿巴拉有意杀人,判决监禁5年,给苏明成之母美金1500元,作为赔偿。对中方要求旁听审判之事,柯克称,审讯过程中“贵方代表出席到底乃属不可能之事”。
6月17日,南京国民Gov外交部询问青岛市Gov:“凶犯罪行确凿,原拟判处以监禁10年,嗣后改处徒刑5年,理由何在”,青岛市Gov6月25日回复称,经派员向美方质询,美方以审判长丹尼不林克“已离青返国,无从知悉”和凶犯已“遣返美国执行”了之。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本海军殴打中国警察事件
1927年7月20日,市场三路有一洋车夫向乘车的日海军索要车资时被打伤,正在附近值勤的岗警上前排解时,亦遭殴打,警服被撕烂。前往查视的中国巡警又遭凶殴,被捆绑架入汽车。车行至胶州路第二署第一警察分驻所时,日军将门警所持步枪、子弹、皮带悉数夺去,并将海泊路警察宿舍之病警亦架入汽车,驶往日本居留民团扣押。
事件发生后,市政当局认为“此案系关国权,情节重大”。除向日驻青领事提出严重抗议外,分别呈报省府、外交部及特派员。青岛商会、农会、教育会等团体,也向日领事质询。8月12日,胶澳商埠总办赵琪同日总领事矢田部保吉交涉,商讨了4条解决办法:“一、所有关系本案之非法行为者,应即查明惩办之,至于人力车夫将来之取缔,中国官厅应自动的施行一种相当之办法;二、第二署第一警察分驻所所受损害,及中国方面受伤入院之医疗费,应由日方负担赔偿之;三、中国警察之枪械及其它物件应由日本送还;四、海军当局对于分驻所之行动,向中国官厅表示歉意。”
8月13日,日本海军方面派第二遣外舰队参谋海军中佐越智孝平,偕同驻青日本领事馆主事冈部计二到商埠局道歉,声称该军兵士“不应侵入中国警察分驻所而侵入之,甚为遗憾,但愿此后不再发生同样之事端”。被殴巡警吕嗣元、孙延寿、陈自德住院医疗费275.5元,损失物品价18.7元,均由领事馆赔偿。至此本案交涉完结。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本渔船侵入青岛领海捕鱼和日商垄断青岛鱼市场案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期间,日本渔船肆无忌惮地侵入中国渔场捕捞。在青岛,由日军司令部制定规则、提供津贴并由日人中正正树等人集股(总资金约4万元)筹建了“青岛水产组合”,于小港码头附近设鱼市场及金融组合。该组合规定:凡中外渔民捕鱼上岸,必须到场并交纳费用10%,每尾鱼抽缴大洋7分,方可自由发卖。非该组合会员,“不得从事渔业”,操纵、垄断了青岛鱼市场。中国收回青岛后,这种形势并未改变。1930年,青岛水产组合拥有渔轮19吨者16艘,3吨者2艘,另有渔帆船48艘,每年鱼类销售额约30万元。
针对这种情况,青岛市府曾先后吁请中央Gov对日交涉。1929年10月,青岛特别市Gov函请中央Gov“向日领交涉,不准日本人在我领海内捕鱼,并限期收回日本人创立渔场,以维渔业”。同年12月,外交部山东交涉署饬令青岛市府“将日船侵入鲁省、我国领海捕鱼种种事实查明见复”。青岛市在查明事实的同时,亦采取了相应措施,如:“日本渔船在我国领海及胶州湾一带任意捕鱼……迭经海军当局严重取缔。”1930年11月1日,青岛市Gov第三科(外交)科长王荣年向市长胡若愚提出三条建议:一、饬令公安、港务两局严禁外人在领海内捕鱼,请海军派舰队在沿海游弋、缉捕;二、对日人经办的水产组合,华人或渔户均应限制,不得为外人经营渔业;三、由官厅筹办资金,组织水产公司,设立金融及渔市场,经营渔业。“以釜底抽薪之法,借谋吸收钳制之方”。
此建议得到各方支持,代理社会局局长杨津生亲临海军司令部、观象台及其他单位,共同切磋了建立青岛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取缔外国渔轮事宜,定于1931年5月1日正式实行。同月,青岛市Gov先后收到南京国民Gov财政部部长宋子文、实业部部长孔祥熙分别签署的“暂缓实行”、“现正由外交部严重交涉”的公函。但是,中日双方之交涉并无结果。日人仍然垄断渔市场,侵犯中国领海捕鱼之事仍不断发生。
1935年4月,即墨县王宪浚、刘光荣等区、乡长及渔民报告,日本渔船侵入崂山头一带捕鱼,请求Gov制止。5月间,经派警艇前往查看,发现日式汽艇2艘在捕捞。渔民向Gov提供了8名被拉损鱼网者名单和损失清单,计拉损鱼网39条,洋230元。
8月间,市公安局及海军司令部分别报告:“崂山头一带确有日本汽船五六艘在该海面梭巡捕取鱼类。”随后,青岛市市长沈鸿烈签署公函向日驻青代理总领事田尻表示“遗憾”,内称:“查我国渔业法第三条有在中国民国取得渔业权者应以中国国籍者为限之规定。足见外人不得侵入我领海捕取鱼类,已属显然。今贵国渔船竟有如此行动,不但影响我渔民生计,抑且侵害我领海主权,殊深遗憾,相应据情函达,即请查明迅予制止。”但终未见成效。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军入侵胁迫罢工工人复工事件
在全国人民抗日救国运动的影响下,1936年11月19日,青岛日商大康、内外棉纱厂工人举行罢工。接着,隆兴、丰田、瑞丰、同兴、宝来等纱厂3万多工人亦相继罢工。
11月20日,日本驻青岛总领事西春彦拜见市长沈鸿烈,要求当局严加取缔和镇压。沈氏答,工人闹事有受时局影响的一面,希望日方“答应”工人提出的要求。双方经过初步交涉后,21日,沈鸿烈向公安部门部署:对有反日活动的国民党人、Our Party人和国术界、基督教青年会等方面的爱国人士进行监控;同时命令中国海军陆战队上岸,以便对日本纱厂罢工现场进行警戒。西春彦对沈氏的行动表示赞赏,并定于24日双方继续举行谈判。在谈判中,沈鸿烈向日方保证:一、工人无条件复工;二、制止工会活动;三、取缔外来不法分子。以此换取西春彦同意工人提出的要求。经日纺织同业会与厂方协商会,27日,西春彦代表日方对沈答应四条:一、从12月1日起,日本纱厂工人提高工资5%;二、吃饭时间原则上停车;三、不无故解雇工人;四、不虐待工人。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当天下午5时,沈鸿烈向工人发布了“布告”(即“四条”)。随后又带领公安、社会两局要人赴四方、沧口各纱厂督饬复工。由于“四条”没有工人方面的监督条款,工人拒绝接受。在此情况下,沈鸿烈下令,连续逮捕了150余名工人。29日,以逮捕了所谓鼓动工潮的“嫌疑分子”陈克曜、朱纯等4人。但是,这些镇压行动均未奏效,工人继续罢工。
事实上,日方为对付这次罢工事件,从一开始便作了两手准备,即一面与市政当局交涉,一面调遣日军,为武装干涉作准备。当大康等纱厂罢工那天,驻留在中国沿海的日本第三舰队便派出武官田尻穗随同该国驻青领馆人员一起赴现场察看、联络,并逐日向其舰队参谋长汇报情况。11月28日,日第三舰队新任参谋长抵青视察。这时,其登陆部署已最后敲定。同日下午4时30分,该参谋长拜会市长沈鸿烈时,就郑重地表示将根据工潮发展需要,随时准备登陆执行警戒,即镇压。12月1日,日本海军大臣批准了第三舰队的行动计划。2日,日本纺织同业会决定9个纱厂于下午全部关闭。
3日凌晨4时30分,日本海军联合陆战队755人,在海军大佐宇恒的率领下,于青岛港登陆,有计划地分别驻扎在日本海军集合所、日商部分纱厂和日本第一小学内。两小时后,日军一部接管了中国警察在日商纱厂中的警戒任务;另一小部队袭扰了国民党市党部、图书馆、国术馆和通讯社、报社等,无端抓去《平民日报》社社长张乐古、财政局科长向宗鼎等9人,带至日军总部非法审讯。
青岛市Gov对侵略军肆无忌惮地践踏中国主权的行径,表示强烈愤慨,于当日致函日总领事西春彦表示严重抗议。要求日海军“迅将拘去人员全数释放,并保证嗣后不得再有此类情事发生”,“迅将该陆战队一律撤回军舰”。同日,中国Gov外交部致函日本驻华大使馆,对日本在青岛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径表示抗议。日方对中国Gov的抗议,置之不理。以军事压力迫使沈鸿烈就范,接受西春彦的“备忘录”:一、不准市党部对日人经营的工厂有任何活动;二、严厉取缔国术馆的排日越轨行动,禁止国术馆在西方、沧口设国术练习所,不准吸收日本人工厂职工参加国术练习;三、青岛市Gov所属机构的日籍人员出缺时,仍应聘请日人充任;四、严加取缔妨碍邦交的新闻报导。随后,日方纱厂加紧开工前的准备,至8日,各纱厂先后共开除工人531人。
10日,西春彦为纱厂罢工事向沈鸿烈提出了7条解决办法:一、被解雇不良工人中罪重者应予处罚;二、不良工人应遣送出境;三、除遣送以外之被开除工人,尤应严重取缔,如发生事件,应由市府负责处理;四、背后煽动者应遣送出境(此名册业已提出);五、中国方面对于阻止工人复职之行动,固所不许,应积极地(由官方告求及其他方法)督促复工;六、被解雇之工人市府不得雇用;七、将来公安局为维持治安计,以自己之见解(不必商请社会局)对于不良工人应施行严厉彻底之取缔等。
对西春彦的极不公平的解决办法,沈鸿烈竟表示完全接受,并提出优于日方“七条”的“六条”。即:一、各厂所遣散及开除之工人,其在外县者,由公安局遣散回籍,属本市者,由所属村长取保监视;二、已经遣散之工人,如有仍回本市或开工后仍有不良工人,可通知社会局责办;三、开工前后如有不良分子阻止工人上工情事,由公安局巡逻队查办;四、开工后,如发生纠纷,务于当时报告公安局,以便随时派员处理;五、此后事无大小,须彼此合作办理;六、通知工人上班办法,除有市府布告外,在本市者由社会局长亲赴各乡区办事处召集村镇长通知工人上班,在外县者,由局分别电请各县Gov通知。西春彦对市Gov的“六条”决定很满意,认为“六条”比“七条”更周密。双方经过一番磋商,决定各纱厂于14日复工。
14日,日本驻青岛总领事馆人员及侵青日军,还有中国的海军陆战队、保安大队等部署在纱厂周围。整个四方、沧口一带岗哨林立,军警梭巡。在全副武装的高压下,工人被迫复工。第二天,日本侵略军开始撤退,至23日,方全部撤完。
在日军撤退当中,西春彦还紧追不舍地要求沈鸿烈处理善后事宜,即处分所谓罢工事件的责任者。
沈鸿烈满足了日方的无理要求,先后革除了社会局劳动股主任陈克曜的公职;给了社会局第二科科长董志道以记过处分;接受了公安局局长王时泽、社会局局长储镇引咎辞职的请求;还下令封闭了国术馆等。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领事馆干涉青岛商人另组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案
1920年,青岛交易所成立。由中日两国商人出资,两国股东各选出半数职员经营,并得到日驻青领馆支持。中国收回青岛后,日本驻青总领事馆仍对青岛交易所实行监督。
1931年9月,青岛商人另组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决定“中国交易人将钱钞交易到9月15日,物产交易于9月20日交收完清,即一齐退出青岛交易所。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于9月19日在青岛齐燕会馆开业。”
9月18日,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川越茂和原青岛交易所理事安藤荣次郎发公函和呈文,指责此举“抹煞该所在本地之历史和实情”,是违反“交易所法之精神”,“违反经济上之原则,根本错误之计划”等等,要求青岛市Gov阻止此事。
日本驻青岛领事馆与青岛市Gov函件交涉频繁。青岛市Gov在多次函复中,据理力争。坚持认为:一、新设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是“遵照我国交易所法组设”的;二、新设交易所经“呈请实业部核准有案”;三、据此,“本府未便予以取缔,且经营商业法律所许之下,交易所之如何处置,纯系个人自由。在交易人利害切身,自必熟权去取,本府既不能强令交易人脱离,亦不能强令交易人加入”。
日方则进一步提出:中国交易人退出原交易是受了“极不合理不自然的压迫”。如果青岛市Gov对此“照旧置之不理,不知何时因此惹起不祥事件,实难预料”。明目张胆地进行威胁。
1931年11月,青岛市Gov再次函复日方,强调指出:“贵总领事屡次来函颇多误会之处,本市根据事实迭函切实剖解,迄尚未蒙谅察,实属不胜遗憾”。对于“极不合理不自然的压迫”一说,“既无事实可资证明,在本府更不信营业得失利害切己之交易人不自熟权去就,而甘受他人之压迫”,“商人自由营业,此种合法行动何至因此惹起不祥事件”。并指出:原青岛交易所“在山东悬案条约及细目协定内均无规定,就事实言之,自我国接收青岛以来,并未向我官厅呈请立案”。
总之,为青岛市商人自立青岛物品证券交易所之事,青岛市Gov与日领馆文函交涉至年底,青岛市政当局终未接受日方要求。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轮“现德丸”超载沉没溺死中国乘客案
日轮“现德丸”为客货两用船,木质结构,载重19吨(登簿吨数10吨),由海关限制只准载客150人。该船主要往来于青岛、红石崖、塔埠头、灵山卫之间。
1927年9月17日,该轮由红石崖载客开赴青岛时,因船方贪载图利,超载乘客2倍多,沉没于小港外10余里处,船上400多名乘客全部落水,除121人获救外,245人死亡,100余人失踪。胶澳商埠当局除报省Gov外,一面召集全市军政绅商,发起募捐,安置难民;一面向日驻青领事严重交涉,要求惩办“现德丸”船长,并赔偿损失。9月19日,商埠局再次向省Gov电告:“经与日领署严重交涉,倾据日领来局声称:已将“现德丸”船长、轮机长管押依法制罪,并氦将该轮价卖,所得价款悉数赈济被灾难民等语。日本居留民团及海事协会,亦表示设法救济。”
9月21日、10月3日,胶澳商埠局两次公函催促日领事惩办“现德丸”船长,并要求赔偿损失,“以昭炯戒,而求大公”。
11月18日至12月21日,商埠局先后公函日本驻青领事馆,督促日方“务请迅速从严惩办”“现德丸”船长,“以重人命,而平公愤”,但日领事馆在三次开庭审理中,以“证据尚不完备”为借口,不予判决。
1928年1月,日领事馆对“现德丸”船长等“判决无罪”。商埠局于当月18日公函日领馆表示“抗议”,指出这一判决“实为非法”,并以大量事实驳斥日领馆袒护“现德丸”船长为“业务上过失致死事件”,表示“不能认为结案之定谳”。但日方我行我素,对肇事者未予判刑。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日侨聚众殴打青岛市民案
1931年8月18日晚8时,市民孟吉瑞在辽宁路168号日人开设的渔行门前与该行厨役刘某闲谈,日渔行经理志摩证彰上前阻止驱赶。孟不服,志摩即脱下木屐击孟。警察闻讯前往排解,竟遭日人铁钩击伤。是时,围观群众渐增,日人竟通电话召集日本“国粹会”数十浪人,携带刀棍凶器沿路乱打乱砍。青岛市市民重伤10余人,轻伤不计其数。
案发后,市Gov派保安队弹压现场,事态渐息。受伤群众由公安部门送市立医院医治。市Gov一面迅即向中央报告,一面向日领事表示抗议,并建议中日双方派员会同调查真相,但日方竟然拒绝。及至市Gov声明:如日方不派员会同调查,则以“本府调查之事实为有效”,日领事始派员同往出事地点调查。中方指派市立医院院长李功范、社会局第三科科长以及聘请居留青岛的德国名医卫士英氏作公证;日方指派青岛病院院长安藤氏等共同对受伤群众进行检验。经查,市民受伤者10余人,伤痕情况多在背胁,为躲避不及所致。日方受伤者多为跌扑伤,且极轻微。日人店铺玻璃破碎10余处,为人多拥挤造成。
经数度交涉,双方决定择日会晤。当月23日,市府秘书长胡家风与日方代总领事会晤,对此事件共同表示“遗憾”。双方承诺各自严密侦察严办肇事者,细目俟后经协商办理。本案即告解决。惟所谓“国粹会”组织,乃日本侨居青岛之浪人组成,在青岛市迭次逞凶有案,市政当局要求日方惩办并解散。但日方未予答复。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瑞典籍海员诺马克在青行凶案
1964年5月18日23时10分,波兰租船瑞典籍“凯门”(Cayman)号轮瑞典籍船员拉斯·伊立克·贡纳尔·诺马克,在青岛港用匕首无故将正在作业的装卸工人接西周、王忠山两人刺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凶手当即被边防部门监管,后令船长指定专人看守,听候处理。19日15时,将凶手押离现场进行拘留。2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凶手执行逮捕。7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在场的除船方代表外,还有瑞典驻华使馆临时代办贺斯底亚斯以及诺马克的辩护律师。诺马克在法庭上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保证今后决不再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对罪犯诺马克从宽免予刑事处分,由肇事者和船方负责赔偿受害人全部医疗护理费及其他损失,共人民币20 002.56元。诺马克表示服判,船方对本案的处理表示感谢,瑞典临时代办认为,判决“很宽大”。同年8月5日,诺马克释放出狱,9日离青,经北京取道莫斯科返回瑞典。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释放美俘案
1948年10月,一架美国海军飞机被迫降落在胶东海阳县城附近,机上两名飞行员〖CD2〗准尉斯密士和上士班德尔,被解放区军民俘获。
青岛解放后,美国驻青岛代理总领事郝思恩屡次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有关方面询问两名飞行员的情况,并试图洽商开释。因其已无领事身份,有关方面不予理睬。
1950年初,美方及美俘家属通过多种渠道,设法探询美俘情况及获释可能性,均被告知“两人安全伊朗,余无所知”。
1950年4月下旬,中国Gov根据宽大政策,决定释放斯密士和班德尔两人,外交部电令青岛市人民Gov外国侨民事务处做好准备。5月6日,胶东军区派员将该两人送来青岛,外国侨民事务处安排他们在“亲新公寓”住下,生活起居予以适当照顾,并为其购置新衣服、鞋袜。
5月8日,山东军区司令员许世友发表声明说:“班德尔与斯密士两人,既已表示悔司,仍本我军对待俘虏的宽大政策,予以释放,遣送出境。”5月9日,新华社发表了中国Gov关于释放两名美俘的声明。10日,两名美俘发表了离境声明,对中国Gov宽大处理表示感谢。Gov有关方面,经与英轮“湖南”号芬尼谈妥,两名美俘搭乘该船出境。
根据中央指示,青岛市Gov还为两美俘代购了赴香港的船票,发给每人250美元作为赴美路费,连同服装及其他费用,共用人民币2 403.54万元(旧人民币)。5月15日,香港电讯:该两人抵香港。5月19日,美联社珍珠港电讯:“被中共扣留18个月的两名美国飞行员今称:中共待遇他们很周到。从来没有任何虐待或者讲如此类的事情。”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国武农场”案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日本当局曾向日商出租、出售了多处地产。华盛顿会议以后,按鲁案细目协定附件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中国Gov得以公正之补偿收回德国旧租借地日本人经营之国武农场及其他之大农场。第二项规定:关于前项收回细目由胶澳商埠局与日本领事馆协定之。为此,北洋Gov收回青岛后,市政当局与日领馆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交涉。
1915年,日人国武金太郎假借官厅势力,收买李村杨哥庄、沧口等处民地1.33万余公亩。1920年,国武金太郎以日金90万元转卖予国武合名会社。1922年秋,该社将案内沧口农地1400余公亩辟为市街地。中国收回青岛后,曾讨论过接收国武农场办法,但由于日方任意索价(1000余万元)而搁置。1923年,中日双方继续会谈,并实地勘估。日领馆改价银79万余元,声明沧口农地在日管时代经官厅批准为市街地,应由国武会社保留至1926~1927年间。经双方讨论,日方仍主张除沧口市街地外,索价35万余元。1929年后,虽屡有拟议,但并未正式交涉。1931年夏,中日双方重开会议,日方仍坚持市街地除外,索偿银40万元。中方坚持原意,因沧口市街地原系国武时购买之农地,本属同一性质,无分割之理由,应全部收回。由于彼此主张各异遂无结果。1932年间,因李村杨哥庄等处居民与日方时起纠纷,双方又开始谈判,经往复辩驳数十余次,历时达两年之久,最后达成协定:中国收回国武农场全部,连同日方所提三项除外之地段及其建筑物等一并包括在内,共给补偿银15万元,共收回农地1.21万余公亩,沧口私有市街地收归公有,许国武承租,租权金为银8.1万元。出入两抵,经折算,中方应付银6.9万元。至此,旷日持久的国武农场悬案问题终于获得解决。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高尔夫球场案
高尔夫球场原设于汇泉跑马场内,是外国侨民集资兴办的。1931年,青岛市Gov决定在跑马场内兴建网球场。市长沈鸿烈允诺重建高尔夫球场于湛山村西,承租公地3 443.986公亩,订期20年(1933年11月至1953年10月底)。1946年6月,修改旧约,租期为10年(1946年6月至1956年5月底),年纳租金1万元。
青岛解放后,因该球场有碍国防,明令停止对外开放。1950年6月21日,青岛警备司令部通知青岛市人民Gov外国侨民事务处,自6月22日起,高尔夫球场一带划为军事戒严区,着高尔夫球会停止球场活动,限期迁出。
该会遵令迁出,会长包尔曼就处理场内房产问题提出请求。有关方面答复:关于房产问题,应按租约规定由球会自行拆除,Gov为照顾起见,可考虑低价购买。
同年8月4日,高尔夫球会函称:“球会希望Gov将来能恢复开放球场,故提出两项要求:一、目前球会不拟将自有房产出售于Gov,但愿将房产以无代价借于Gov使用;二、此项规定之继续或变更,可于1951年3月1日至15日重行再订,并请求以书面回示作为存案。”青岛有关方面批复称:“查球场内之房屋,本应按照租约规定,由高尔夫球会自行拆移,现既请求延至1951年3月1日至15日再行决定,经查尚无不可,准予届时再行按照租约处理。”至此,高尔夫球场案告结。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美国驻青岛领事馆侵占房产案
美国驻青领事馆利用中、美间出售战时剩余物资协定及补充条文,于1947年春非法侵占了青岛市5处房产:兰山路6号、兰山路7号、广西路1号、山海关路9号、太平角一路1号及其原有设备家具等,并向南京国民Gov餐交部提出要求承购上述5处房地产。南京国民Gov行政院虽令青岛敌产处理局发给上述房地产以“临时营业证”,但因该地产“与国防攸关”,受到南京国民Gov国防部反对,并让青岛市敌产处理局“暂缓执行”。故美驻青领事馆虽占据和使用5处房产,但并未正式获得所有权。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根据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声明的精神,即“对于1946年1月1日以后,由国民党Gov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它协定,包括购买和承受军火以及战时剩余物资在内,本党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负担任何义务”,决定无条件地收回上述资产。
1949年10月28日,青岛市人民Gov外国侨民事务处负责人召见前美领馆代理总领事郝思恩,向其郑重宣布收回兰山路6号等5处房产及其他财产,限5日内(10月29日至11月3日)造具清册呈交市Gov。话音未止,郝即声明:“……这5处房产是美国Gov根据剩余物资协定从中国Gov方面付价购得者,并有产权证明可查,惜原件已送华盛顿,现有照片为证,存于艾克福(英领事)先生处。”外国侨民事务处负责人当即指出,该协定是卖国协定,中共中央早有声明,不予承认,应立即收回。此后,郝未再提出任何理由和声明。只是在11月2日送达一份备忘录,内称:“关于1949年10月28日在贵处对我所作的声明,我奉令通知你: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合众国,拥有产权完备的动产和不动产,不能承认中国Our Party对此种财产有要求之权。我更奉令说明:依据剩余物资协定所获得的财产,是主权国家的合众国按照国家协定取得者,财产的取得既然符合于中国法律与国际公法,为此取得的财产自不能听任中国Our Party没收,而希望中国Our Party承认美国之所有权,倘如这些权利不被充分尊重,则美国将坚持要收取全部的补偿费。末了,我奉令通知你,前美国总领事馆美籍人员的撤离,不可认为我们放弃了此间的权益,盖因英国当局已被商请代管前青岛原领事区之权益。”对此备忘录,青岛市人民Gov当即予以退还,郝未再作任何表示。
11月3日,美领馆按时将青岛市府指定的三种物品,即原有物品、前美领馆物品、个人物品清单送到,经审查后,双方协定于同月22日开始点交接收。11月24日,全部财产点收完毕。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收回青岛观象台之交涉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设立了青岛观象台。日本取代德国侵占青岛后,同时占据了青岛观象台,并改名为“青岛测候所”。
1922年,北洋Gov收回青岛,日方以“山东悬案细目”关于青岛测候所之规定,即“甲、暂时日本职员不受中国Gov报酬,为该中国测候所之经营维持照旧业务,该测候所与日本测候所交换报告之电报,中国Gov务竭力予以方便。乙、将来中国测候所职员养成后与旧职员交待时,更定与日本测候所报告联络之办法”为借口,不肯交还青岛测候所。
北洋Gov与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胶澳商埠局,先后多次向日本Gov及其驻青领馆进行交涉,中国观测人员始进入测候所。但日方技术人员迟迟不撤,致使青岛观象台内始终保持着中、日两套观测人员,各自观测和记录气象资料。1930年,南京国民Gov外交部与日方交涉时,日方仍强词夺理,复提出所谓“青岛观象台中国职员现多更换,技术方面不无退化”、中日双方在青岛“在地磁气之观测”和设备仪器“颇多不便”为借口,拖延撤出其日籍人员。经外交部一一驳拒后,始表示“再行电请日Gov核示”。最后,由于日方撤退所有在青日侨,才于1937年8月撤离。 第六篇 涉外交涉案始末
英伦“科达”号轮机长杰泼生侮辱青岛工人刘良士等人案
1950年8月,青岛瑞丰公司代理的英籍轮船“科达”号(Canda)因锅炉损坏,请青岛造船厂包修。8日,该厂派工人40名分两班轮流修理。当日上午,工人刘良士等从锅炉房换班出来,仰卧于甲板上休息时,该船轮机长英人杰泼生对工人施以脚踢,蛮横地进行驱赶,并以香烟烧烫刘良士。事后,造船厂工人回厂报告。午后,该厂派公务员林炎前往交涉。杰泼生态度傲慢,满口否认,狂言:“我以高尚人格,不屑与苦力多言。”次日,船厂方面向外侨事务处及公安局外侨管理科报告。有关方面认为,该英人欺压和侮辱中国工人,已触犯刑律,经军管部门批准,对该英人两次传讯,指出其错误性质,着其登报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同样事件。10日上午,该英人亲赴造船厂,在全体工人面前承认错误,表示向被侮工人道歉,并接受工人提出的严正批评。《道歉启事》刊于1950年8月23日《青岛日报》。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附 约
第一条 优先权之放弃 日本Gov声明放弃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中德条约所规定供给人才、资本、材料之一切优先权。
第二条 公共产业之移交 按照本约第五条所称之移交公产应包括:(一)各项公共工程,如道路、自来水、公园、沟渠、卫生设备等类;(二)各项公共营业,如关于电话、电灯、牧场、洗衣厂等类。
中国Gov声明,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外国侨民,于管理、维持移交中国Gov之公共工程,有相当参与权。
中国Gov复声明,于接收胶州德国旧租界地内之电话时,对于该地域内之外国侨民请求扩张、改良为公益所必需者,中国Gov当予以应有之考量。
至于公共营业,如关于电灯、牧场、洗衣厂等,中国Gov于接收时应再移交于青岛市政厅,由该厅设法使按照中国法律组织之各商务公司继续经营各该项营业,惟须遵守市政厅所订规则及其监督。
第三条 青岛海关 中国Gov声明,训令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准许在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之日本商人,得用日本文字与青岛海关接洽事务;并于选用青岛海关适宜职员时酌加考量,俾于该海关任用规则范围内兼顾青岛商务各种之需要。
第四条 青岛济南铁路 按照本约第十六组织之联合铁路委员会,对于应议事项,如有意见不能一致之各点,应由中、日两国Gov以外交手续讨论解决之。决定此等各点,两国Gov于必要时,得经双方同意聘任第三国一国或数国之专门家相助。
第五条 烟滩铁路 烟滩铁路若用中国资本自行建筑,日本Gov并不要求将该路建筑权移归国际财团共同动作。
第六条 开放胶州德国旧租借地 中国Gov声明,地方自治制度未经通行之前,中国地方官厅应征求居住德国旧租借地内外国侨民之意见,凡关于市政事件直接关系该侨民之幸福及利益者。
?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加藤、币原、埴原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关于缔结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中日代表会议纪录中之协定条件
一 公产之移交
第一条 日本人民遵照中国法律之规定,得准为本条约附约第二条第四段所载关于公共营业而组织之任何商务公司之社员或股东
二 日本军队之撤退
第二条 自本条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之日本军队撤退以后,无论何种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
三 青岛济南铁路
第三条 所有日本在山东建筑之各轻便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应作为青岛济南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四条 凡沿铁路之电线亦应作为铁路财产之一部分。
第五条 铁路收回时,中国当局对于现在铁路服务之日本人员,有留用或解职之全权,但须于铁路移交之前,预发相当之通知。关于铁路移交时即行接替之详细办法,应由本条约第十六条所规定之联合铁路委员会定之。
第六条 所有铁路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所属之职员,均由中国局长委派,并自铁路移交两年半以后,中国Gov可委派一中国人为副车务长,以两年半为任期。又,此项中国副车务长亦可依照本条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通知赎回国库券后随时委派之。
第七条 中国Gov并无必要委派日本人为上开所属职员之义务。
第八条 赎回本条约第十八条所规定之国库券,不得筹集中国以外任何方面之款项行之。
第九条 中国Gov于遴选铁路之日本车务长、会计长时,得咨询日本Gov可供参考之意见。
第十条 关于主管铁路之日本当局所订现行合同或契约之一切问题,应由联合铁路委员会解决之。并于铁路移交以前,该日本当局不得订立足以有害铁路利益之任何新合同或契约。
四 胶州德国旧租界地之开放
第十一条 本条约第二十三条中用合法职业字样,不得解释为列入农业及中国法律所禁止或按照中外条约所不准外经经营之营业。惟此项定义应知其并不妨碍本条约第二十五条所规定之盐场问题,或关于按照本条约第二十四条所应决定之既得权之任何问题。
五 邮务局
第十二条 所有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以外之日本各邮务局,如青岛济南铁路在一千九百二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前移交,应于移交铁路同时撤去,但无论如何不得逾上开日期。
第十三条 所有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之日本各邮务局,应于移交该租借地之行政权时同时撤去。
六 要 求
第十四条 本条约虽未列入中国人民所可要求该地日本当局或日本人民给还在山东之真实产业或赔偿山东中国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害问题,但于此项要求并不妨碍。
第十五条 中国当局应给予日本当局该项要求之清单,连同所有可以证明每种要求之适当证据。关于对日本当局之要求,应以外交方法公平解决之。关于对日本人民之要求,应以平常司法手续公平解决之。至对日本人民之要求,其每案真相之调查果属必要,可以相等人数之中、日官员专为办理此事指任之联合委员会办理之。
第十六条 对于攻取青岛时为作战直接所致之任何损害,日本Gov不负责任。
西历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四日订于美京华盛顿
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埴原、加藤、币原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胶澳边界合同
一八九八年十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
八月二十一日,青岛。
大清划界官钦命二品顶戴新授山东兖沂曹济道彭虞孙,钦命二品衔山东登莱青道东海关监督李希杰;
大德划界巡抚罗绅达,都司代莫林,都司法勒根汉;
在本日所定之合同,划定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边界,系中国里,其界线自南群从客旅店集下流之河入海之地起,由此往西北到南群埠西,中间之路在埠西,东过路,其埠西仍在一百里边界之外。再向龚家庄东角,由此到杨拉练东角,其龚家庄、杨拉练系在一百里边界内。从杨拉练之大路过香山、夏家庄、店埠、蒋家庄,至大路过小姑河,系在一百里边界内。向往平度、胶州之大道,又从长岭、高密之大路,距马哥庄西四里,其马哥庄在一百里边界内。由此往西南距夏埠偏西十四里之处,向相相州集偏西二十八里,向诸城铺上集之大路,在华耀东过路,其华耀亦在一百里边界外。往南至黄华练偏西三十四里,向东南鹿居涧、南石桥距边界向西三十四里,过泊里、程家练之大路,其聂家村在一百里边界内。往东南至海南滩在一百里边界内,惟周遍一百里之边界,现经两国官员和衷商确,无用设立界石。
此项合同应缮两分,各持一纸。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十月初六日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胶澳租界条约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绪二十四年
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东曹州府教案现已商结,中国另外酬德国前经相助之谊,故大清国国家、大德国国家,彼此愿将两国睦谊益增笃实,两国商民贸易使之格外联络,是以和衷商定专条,开列于下:
第一端 胶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国大皇帝欲将中、德两国邦交联络,并增武备威势,允许离胶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内,系中国里,准德国官兵无论何时过调,惟自主之权,仍全归中国。如有中国饬令设法等事,先应与德国商定,如德国须整顿水道等事,不国不得拦阻。该地中派驻兵营,筹办兵法,仍归中国,先与德国会商办理。
第二款 大德国大皇帝愿本国如他国,在中国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备船只,存栈料物、用件整齐各等之工,因此甚为合宜,大清国大皇帝已允将胶澳之口,南北两面,租与德国,先以九十九年为限。德国于所租之地应盖炮台等事,以保地栈各项、护卫澳口。
第三款 德国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国不得治理,均归德国管辖,以免两国争端。兹将所租各段之地开列于后:一、胶澳之口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东北以一线自阴岛东北角起至劳山湾为限;二、胶澳之口南面所有连旱地之岛,其西南以一线自离齐伯山岛西南偏南之湾西南首起往笛罗山岛为限;三、齐伯山、阴岛两处;四、胶澳之内全海面至现在潮平之地;五、胶澳之前防护海面所用群岛,如笛罗山、炸连等屿。至德国租地及胶澳周遍一百中国里界址,将来两国派员查照地情,详细定明。在胶澳中国兵、商各船与德相交之国各船,德国拟一律优待;因胶澳内海面均归德国管,德国国家无论何时,可以定妥章程,约束他国往来各船;此章程,即中国之船,亦应一体照办,另外决无拦阻之事。
第四款 胶澳外各岛及险滩,德国应设立浮桩等号,各国船均应纳费,中国船亦应纳费,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余各费,中国船均无庸纳。
第五款 嗣后如德国租期未满之前,自愿将胶澳归还中国,德国所有在胶澳费项,中国应许赔还,另将较此相宜之处,让与德国。德国向中国所租之地,德国应许不转租与别国。租地界内华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随意居住,德国自应一体保护;倘德国需用地土,应给地主地价。并中国原有税卡设立在德国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内,此事德国即拟将纳税之界及纳税各章程,与中国另外商定,无损于中国之法办结。
第二端 铁路矿务等事
第一款 中国国家允准德国在山东盖造铁路二道:其一由胶澳经过潍县、青州、博山、淄川、邹平等处往济南及山东界;其二由胶澳往沂州及由此处经过莱芜县至济南府。其由 往山东界之一道,应俟铁路造至济南府后,始可开以便再商与中国自办干路相接。此后段铁路经过之处,应于另立详细章程内定明。
第二款 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或设立一处,或设立数处,德商、华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员领办。
第三款 一切办法,两国迅速另订合同,中、德两国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华商公司,造办以上铁路,中国国家理应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专为治理商务起,并无他意,盖造以上铁路,决不占山东地土。
第四款 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十里内,如胶济北路在潍县、博山县等处,胶沂济南路在沂州府、莱芜县等处,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德国商人及工程人,中国国家亦应按照修盖铁路一节所云,一律优待,较诸在中国他处之华洋商务公司办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偶。查此款亦系专为治理商务起见,并无他意。
第三端 山东全省办事之法
在山东省内如有开办各项事务,商定向外国招集帮助为理,或用外国人,或用外国资本,或用外国料物,中国应许先向该德国商人等愿否承办工程,售卖料物。如德商不愿承办此项工程及售卖料物,中国可任凭自便另办,以昭公允。
以上各条,由两国大皇帝批准,中国批准之约到德国柏林之后,德国批准之约交给中国驻德国大臣收领,作为互换之据。
此专条应缮四份,华文、德文各二,由两国大臣画押盖印,各执华、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翁
大德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一九二二年二月四日,大正十一年
二月四日,华盛顿。
中国、日本彼此极愿以友谊,按照共同利益,解决关于山东各悬案,因决定订立一解决各该问题之条约。为此简派全权: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全权公使施肇基、全权大使顾维钧,前司法总长王宠惠;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特派海军大臣加藤、全权大使币原、外务省次官埴原;
各全权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条例如左:
第一节 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交还
第一条 日本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
第二条 中、日两国Gov关于移交胶州德国旧租界地之行政权及该地域之公产,并解决其他应行清厘事项,各任命委员三人,共同组织一联合委员会,与以商订执行详细办法之权。
为此,该联合委员会应于本约实施时即行会集。
第三条 上条所开移交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行政权及该地域之公产,并解决其他事项,应从速办理完竣,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第四条 日本Gov担任于移交胶州德国旧租借地行政权之际,并将移交行政权时所必需及移交后中国治理该租借地及胶州湾周围五十启罗迈当地域所必需之档案、图样、册籍、单契及其他证书或各项签证之副本,现为日本所有者,交付中国Gov。
第二节 公产之移交
第五条 日本Gov担任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包括土地、房舍、工程及一切设置等项,无论前属德国官厅所有或日本管有期内官厅所购置、建造者,全部移交中国Gov,惟列入本约第七条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 前项移交之公产,不得向中国Gov要求偿价。但为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者及前属德国官厅所有经日本增修者,中国Gov应按照日本Gov所用之实费给还正当并公平之成数,但以除去折旧、估计现值为原则。
第七条 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之公产中,有为设立青岛日本领事馆所必需者,归日本Gov保留。其为日本居留民团体公益所必需,如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该团体执管。
第八条 以上三条内所开事项之详细办法,应由本约第二条规定之联合委员会协同妥议。
第三节 日本军队之撤退
第九条 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现驻沿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者,应于中国派有警队或军队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
第十条 上条所称之中国警队或军队之配置及日本军队之撤退,可分段行之。其每段配置与退日期,由中、日主管人员预行协定。此项日本军队如能于本约签字日后三个月内全部撤尽,应即撤尽,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六个月。
第十一条 驻青岛之日本守备队,如能于移交胶州德国旧租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尽,应即撤尽,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逾移交行政权之日后三十日。
第四节 青岛海关
第十二条 本条约实施时,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
第十三条 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合同,于本约实施时应归无效。
第五节 青岛济南铁路
第十四条 日本应将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产业,包括码头、货栈及他项同等产业等项,移交中国。
第十五条 中国担任照上述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偿还日本。
偿还之现值实价内系五千三百四十万零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即德人遗下该项产业一部分之估价)或其同价并加日本管理期内对于该路永久增修所实费之数,减去相当折旧。
上条所开码头、货栈等项产业,不须给还价值,惟于日本管理期内永久增修之费用,亦须酌偿而减去折旧。
第十六条 中、日两国Gov应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文规定,畀以评定铁路产业之现值实价并办理移交该项产业之权。
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所称之铁路产业应从速移交完竣,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九个月。
第十八条 中国因实行本约第十五条偿还路价办法,应于该铁路产业移交完竣,同时以中国国库券交付日本。此项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期限十五年,但得任中国Gov之选择,由交付库券之日起,满五年时或五年后不论何时,经六个月前通知,将库券全数或一部分偿清。
第十九条 在上条所称库券未偿清前,中国Gov应选任一日本人为车务长,并选任一日本人为会计长,与中国会计长权限相等,其任期均以库券偿清之日为止。此项职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督,有相当理由时得以撤换。
第二十条 关于前述国库券财政上之专门事项,为本节所未规定者,应由中、日当局从速协定,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第六节 青岛济南铁路延长线
第二十一条 关于青岛济南铁路二延长线之让与权,即济顺线、高徐线,应令开放于国际财团共同动作,由中国Gov自行与该团协商条件。
第七节 矿山
第二十二条 淄川、坊子、金岭镇各矿山,前由中国以开采权许与德国者,应移归按照中国Gov特许状所组织之公司接办。日本人民在该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项办法之形式及详细条件,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称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八节 开放胶州德国旧租借地
第二十三条 日本Gov声明并无在胶州德国旧租借地设立日本专管租界或公共租界之意。中国Gov亦声明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为商埠,准外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他合法职业。
第二十四条 中国Gov更声明,外国人民在德国旧租借地区域内之既得权,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或日本军事占领时经合法、公道取得者,应尊重之。
关于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所得此项权利之法律上地位及效力各问题,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九节 盐场
第二十五条 因盐为中国Gov专利事业,议定:凡沿胶州湾海岸盐场确系日本人民或日本公司现在经营之利益,统由中国Gov公平购回,并照相当条件以该沿岸产盐之若干量数准予贩往日本。其一切办法,包含移交该项利益于中国Gov在内,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筹办,并应从速完竣,无论如何,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
第十节 海底电线
第二十六条 日本Gov声明,关于青岛、烟台间及青岛、上海间前德国海底电线之权利、名义、特权均归于中国。惟该两线之一部分,为日本Gov用以安设青岛、佐世保间之海线者,不在此例。至关于青岛、佐世保线在青岛上岸与其运用之问题,应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按照中国现行各合同之条件协定之。
第十一节 无线电台
第二十七条 日本Gov担任将青岛及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于该两处日本军队撤退时分别移交中国Gov,而给以该项电台之相当偿价。其数目暨移交之详细办法,由按照本约第二条所设之联合委员会协定之。
第二十八条 本约连同附约在内应由两国批准,其批准文件应从速在北京互换,至迟不得逾签字日四个月。
本约自互换批准文件日发生效力。
为此各全权将本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
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二月四日订于华盛顿
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加藤、币原、埴原 附录
涉外旧章约选录
山东胶澳交涉简明章程
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光绪二十六年
三月二十一日,青岛。
第一款 中、德两国在胶澳一带遇有交涉重要案件,应由大清国山东巡抚会同大德国驻扎青岛租界大臣,秉公商办,其该处词讼、界务及寻常例行各案件,德国大臣选派办理官一员,山东巡抚特派交涉官一员,常川驻扎,按照两国条约及中国各口岸通商约章,遇事妥商办理;彼此按平行优待,交牍均用“照会”。
第二款 德国官民,有由青岛前往山东内地各处游历及勘办路矿各人员,应按照两国游历约章,德国办理官、山东交涉官会同印发护照。自给照之日起,限定六个月缴费,即由交涉官报明巡抚饬属验明保护照料。如出山东境外游历,仍应由烟台口岸办发护照。其租界内如有禁令须华民照行者,应由办理官请交涉官议妥后,方可颁贴。
第三款 胶澳附近各到守令,遇有与德国官员商办事件,如德国官员有与地方官交涉公事,亦统向交涉官商办,以期画一。
第四款 青岛租界内所有华民控告华民及德人控告华人,无论钱债、斗殴、窃盗、交易各案件,均由交涉官提讯审断,照中国常例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各罪名。至租界外华民与租界内华民互控案件,亦归交涉官传审判断。
第五款 遇有租界内华人牵涉德人案件必须德人到案者,应由德国办理官传提,会同山东交涉官审问,各按本国律例秉公判断。若案内并无德人,则德国办理官不得干预。如有德人苛虐所雇华工人等被控有案,亦由交涉官会同办理,秉公讯断,按西例惩罪。
第六款 凡在青岛租界内德雇用华民,如牵涉讼案应由交涉官将该犯案情移知德国办理官,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不得庇匿,亦不得干预。
第七款 华人如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军流各罪名,可先由交涉官拿禁,仍照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处处臬司审转巡抚奏咨,应由胶州即墨地方官审断详办。租界内倘有华人命案,亦归该地方官相验。
第八款 如有租界外罪犯逃避青岛华民住处者,交涉官查明后,即迳派巡差、丁役提拿,解交犯事处之地方官归案讯办;如逃在德人房屋住者,应由交涉官知会办理官交出,转解归案讯办。
第九款 如华人在租界内向德人行凶,德兵役亦可拿禁,解交中国交涉官讯办;若德人在租界外向华人行凶,华兵役亦可拿禁,解交德国办理官审办。如该犯未曾拒捕,彼此均不得凌虐。
第十款 德国办理官及山东交涉官商办案件,均须秉公和衷,不得各怀意见。交涉官所属随员、翻译、巡差、丁役各人员,与办理官所属各员役,均以礼相待,和衷办事。
第十一款 设遇有重大案件在本省不能妥结者,仍应咨由中国总理衙门及德国驻京大臣商办。
以上各款,系暂行简明章程,其未尽事宜,均按照两国所订条约办理。如日后有彼此增损之处,每届中、西年底,先一个月彼此知照,互商改订。
大清光绪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德一千九百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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