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24:园林绿化志 第六篇 园林科教
第六篇 园林科教第一章 科 研
青岛早期的园林科研把持在外国人手里。
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文化、科技相对发达,青岛市农林事务所成立时,全部工作人员29人。其中,技正2人,技士4人,技佐6人,代理技佐3人,从事技术工作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4?8%。除所长和总务科长外,总所股长以上,分所所长、乡区建设办事处主任均由技术人员担任。至建国前,农林科学研究因形势动荡,资金匮乏没有什么发展。
建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园林科研得到迅速发展。
南茶北引 青岛园林通过多年探索研究,选择了抗寒力强的茶树品种,并为南方茶树在青岛地区落户创造了局部小环境,不但完成了引种和繁殖,而且生产出质量较高的茶叶,此项研究获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奖。
雪松人工授粉 雪松在中国结实率极低,原因是雌雄花粉不在同一时间生成,不能在同一时间授粉,基本不结种。在国内大都采用无性繁殖,由于受气候影响,生长较慢,严重影响了雪松的大量繁殖。青岛园林科研人员研究通过人工延时辅助授粉,首创和总结了雪松人工授粉技术,为青岛市大量栽培雪松创造了条件,解决了雪松在中国的结实问题,对雪松在国内大量繁殖起了重大作用。此项目获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奖。
杜仲大扒皮再生技术 杜仲是中国名贵中药材,又是优良的观赏树种,长久以来剥皮作药与园林观赏形成矛盾。青岛园林科研人员在高级工程师王凤亭的带领下,探索出一套科学的扒皮方法,使之能在大面积扒皮以后迅速再生,既保证了药源又保证观赏。此项目获国家医药总局部级科研二等奖。
马尼拉草的引种繁殖 1981年青岛从日本引进马尼拉草,经过7年的栽培试验,使该草适应青岛地区的土壤和气候,绿色期长达240~270天,耐寒、耐旱、耐践踏、耐瘠薄,成功地解决了青岛地区草坪草品种缺少的问题。研究同时总结出了一套指导该草生产繁殖方法和栽培技术。此项目1990年获山东省城乡建委科技进步三等奖。
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天敌资源普查及检疫对象研究 通过普查采集害虫样本580种、4 200个,隶属于10目、101科,并制作了标本;采集了病害样本111种,隶属于7目、36科,制作标本2 350片,幻灯片93张。基本查清了青岛地区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天敌种类,提出了园林植物检疫对象,为教学、科普、园林病虫害防治及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依据。此项目于1989年获青岛市科技进步三等奖。
关于豚草及其致敏源的研究 豚草,原产美洲,是一种恶性杂草,是人类呼吸道染病的主要致敏源之一。经过研究找出花粉是致敏源,为消灭豚草病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供科学依据。此项目获1989年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胶州湾结缕草资源调查 结缕草是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是固坡护土、铺设草坪、建造运动场地草坪的重要植物材料,不少国家大量从中国进口该草种子。山东省是结缕草种子的重要产地,胶州湾一带更为集中。为更好地开发利用这一资源,为发展生产、组织种子出口提供依据,园林科研机构对胶州湾一带的结缕草种质资源进行细致调查。查清了种质资源有3个野生种即中华结缕草、结缕草、大穗结缕草;查清了分布在胶州湾一带结缕草有28 037?5万平方米,可利用面积为10 975万平方米,种子蓄积量为701?69吨;绘制出了200 000∶1的结缕草分布区域图;发现了结缕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护、开发利用这一资源的科学管理办法。该课题于1990年获山东省城乡建委科技进步三等奖。
卫矛矢尖蚧的研究与防治 卫矛矢尖蚧为蚧总科(COCCIDAE)害虫的一种,孵化后三天就能在体外生成一层薄腊壳,几乎对所有农药都能抵抗,多寄生在卫矛冬青上,每年害死冬青近10万株,是危害园林树木的一大害虫。青岛市科研人员研制出一种复配农药剂型,在若虫期内的任何一天喷洒药物都能奏效,药效高达98%以上。并且总结出一套综合防治措施,取得了较明显的防治效果。此项目1990年获山东省城乡建委研究成果二等奖。
山魈繁殖 山魈是青岛动物园1973年首次引入的珍贵野生动物,性情凶猛、暴躁,驯养和繁殖在国内都没有成功经验。青岛动物园经过长期的驯养,不但探索了一套驯养方法,而且成功地解决了山魈在国内的繁殖问题。此项成果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崂山太清宫古树名木保护 80年代,园林科研人员对崂山太清宫“绛雪”及广玉兰、四季桂、金桂等一批古树的救治取得成功,国内专家认为是国内古树名木保护的一个创新方法。1990年获青岛市城乡建委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六篇 园林科教
第二章 园林教育
青岛最早发展的园林专业学校是德国侵占时期中德合办的蒙养学堂及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蒙养学堂从事初级教育,儿童课程从三年级开始设有花学、兽学课程;特别高等专门学堂则分4大专业,农林科为其中专业之一,从事高等专业教育。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农林事务所在李村开办农事试验中学1所;同期在崂山柳树台开设林区子弟小学1所。
建国后,1958年青岛园林处受山东省建设厅委托,代国家建设总局和山东省建设厅在青岛办园林绿化培训班,全国各大城市都派员参加,培训班学制为1年,校址设在青岛湛山寺内。1964年,青岛市成立了城建学校,专设了园林学1个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撤除。1976年,青岛市园林处开设了“七·二一”职工大学,属中等专业教育。1987年,青岛市园林技工学校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是山东省第一所园林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农林科 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是中德合办的一所高等专业学堂。1908年,德国Gov派弗兰德博士与清Gov学部郎中杨熊祥签署筹办,由清Gov外务部尚书袁宫保主持管理,办学经费为中方出资4万马克,德国出资60万马克。
学堂设预科和高等两部,预科相当于中学教育,学制为六年;高等部设法政科(学制三年)、医科(学制四年)、工科(学制三年、实习一年)、农林科(学制三年)。
学生由山东管理学务的衙门通过考试选送,德籍及德人推荐的学生亦须经山东管理学务衙门考试入学。
农林专业的学习课程内容主要为:
第一学期:农务入门、无机实验化学、实验物理学(一)、植物解剖学及植物生理学、动物学、金石学、测地学等。
第二学期:普通土壤学、植物栽培学、无机化学、专门植物学、地质学、动物解剖学与动物生理学(一)、实验物理学(二)、栽植实习。
第三学期:普通养牲学、普通栽种学及肥料施设、森林学入门、森林测量与测量技术、有机实验化学、实验物理学(三)、动物解剖学及动物生理学(二)、农务实验场实习。
第四学期:普通养牲学饲养法、专门栽培植物学、养牛与取乳、护林法、修业法、家畜寄生虫病、实验田实习。
第五学期:栽种植物专门、农物经营、养牲专门(马、牛、猪)、森林利用、改良土壤法、果树、动物瘟疫与内科病症、实习。
第六学期:估量学、农务会计、农务机器学、农务建筑学、林草章程与林产估计、林政与管理法、动物外科症与产科术、气象学、农务实习等。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高等学堂停办。
农林事务所办林内义务小学 1923年9月,胶澳商埠农林事务所为发展崂山林业和培养林业人材,在崂山林区内创办农林事务所附设林内义务小学校。校舍占地3?15亩,房屋19间。其中,教室7间,办公室4间,教员住室3间,学生宿舍3间,厨房1间,夫役室1间,运动场0?5亩。学校的正式教职员工共8人,其中校董4人,主任教员1人,专业教员2人,管理员1人。
学生招收面:自学校向东10里,向西4里,向南6里,向北5里为范围,凡属林区内子弟不收学费,林区外学生收取学费。
学校教授的课程有:社会、算术、国语、自然、形象艺术、工用艺术等9门。根据学生年龄和往返路程安排授课时间,一年级为春季始业;二、三年级为秋季始业。每周授课时间:一年级为18小时;二年级20小时;三年级为24小时。至1924年春,共收学生59名,其中林区子弟52名,区外学生5人,外县学生2人。学生年龄最小7岁,最大17岁。学生自治会下设评议部、纠察部、执行部、卫生部。自治会会长及各部部长均由学生推选。
此校于“芦沟桥事变”发生前后停办。
市立李村农事试验中学 李村农事试验中学是胶澳商埠农林事务所开办的青岛第一所农林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其不同于一般学校的是学生边学习边实习,专门培养农林技术人材。
北洋Gov统治时期,青岛农林事务所仍在李村经营农事试验。为能较快地培养从事农林的专业人材,在李村农事试验场一侧建了一座中等专业学校,命名为李村农事试验中学,简称“李村农中”。
农中开设农艺、园艺、畜牧三项专业。
农艺专业主要是学习粮食作物、蔬菜作物、经济作物(花生、菸草、棉、麻类)的耕作技术、良种培育及推广应用。教授课程有:国语、算学、物理、化学、土壤学、肥料学、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必修课,并在农事试验场的试验田中具体实践。
园艺专业主要是学习林木、果树、温室、苗圃等方面的知识。教授课程有:国语、算学、物理、化学、土壤学、肥料学、果树修剪、树木病虫害防治等。实践基地是试验场内的果树园。 畜牧专业主要是学习牛、羊、猪、鸡、兔、鸭之类饲养,优良品种培育、繁殖、推广及基本兽医技能。教授课程有:国语、算学、物理、化学、畜禽饲养、畜禽繁殖、畜禽常见病的预防治疗等。试验场内有牛舍、猪舍、羊舍、鸡舍、兔舍等,是专业学生实践基地。
农事试验中学为青岛地区培养了不少农艺、园艺及畜牧专业人材,其中有一部分人建国后在外地担任专家、教授。此学校除战乱时停办外,一直延续到建国后,更名为农业学校,划归崂山教育局。
青岛园林处办“七·二一”职工大学 1976年7月21日,毛泽东主席指示教育要和生产劳动相结合。1976年下半年,青岛市园林处筹备并建起学制为一年的“七·二一”职工大学,学校行政领导由园林处分管职工教育的同志担任,挑选了园林系统的工程技术干部和富有生产经验的老职工共7人参加专业课程的授课。在校学生都是从园林系统各有关岗位抽调的,具有中等文化程度和二年以上实践经验,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都比较好的青年职工。
学校讲授的课程内容有:植物学(植物解剖、形态生理)、土壤肥料学、园林树木学、植物保护学、苗木培育学、花卉园艺学,还有土壤速测、化学除草等。课程设置和时间分配:专业课程占1/3(814课时);政治课占1/3(879课时);生产劳动课占1/3(717课时)。
“七·二一”职工大学办了一届,于1977年7月21日结束。
1982~1984年,园林系统各基层单位分别对青年职工进行全面培训,基本完成了对青年职工的大补课任务。参加补课活动的职工达1 200余人。1984年,参加全市大通考,合格率达到85%。
青岛市园林局办园林技工学校 1987年2月5日,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在青岛市成立园林技工学校,校址在中山公园内,归青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领导,是山东省唯一一处园林技工学校。 园林技校的校长由市园林局副局长兼任,设两名负责教学事务的副校长,编制为45人,其中教师24人,行政管理干部8人,其他员工13人。学校设置的课程有:语文、数学、政治、化学、植物学、植物生理学、花卉栽培学、苗圃育苗、土壤学、植物保护学、气象学、土壤肥料学、园林测量学、美术、园林规划设计、绿化施工养护、园林车辆、绿化管理、体育等近20门课程,学制为3年。1987年7月正式对外招生。学生毕业后分配在园林系统所属各单位。经过几年教育,从社会上招收的320余名毕业生分配到单位后,都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很快成为生产上的骨干。在这期间,技工学校还轮流为园林系统各单位培训原有的青年职工,设有中等专业班、技师班、施工员培训班、绿化技工初级班和高级班等,先后完成了1 300余成人培训,经过培训的青年职工大多数在本单位成为技术骨干,获得初级技术职称,有一部分已获得中级专业职称。 附 录
附录一 青岛地区花卉栽培月历
一月
6日或7日小寒 20日或21日大寒
进入青岛的低温时期,花卉工作的重点是温室花卉的栽培管理及有关工作。
(一) 花卉繁殖:1、继续在温室中扦插灯笼花、茼蒿菊、香石竹及木本花卉杜鹃等。2、根接大枝樱花及其他木本花卉(用根切接)。3、继续栽植水仙、风信子等球根花卉,准备春节后开花用;播种球根秋海棠。4、温床内播种金鱼草、福禄考、金盏菊、小黄芙蓉等草花,准备春季栽花坛或切花用。
(二) 花卉养护:1、晚期播种的荷包花、猴面草、四季海棠、瓜叶菊及各种樱草等可移栽上盆。2、中期播种的瓜叶菊、荷包花、大樱草、小樱草等进行换盆并施基肥(根据苗的大小换入4、5、6寸盆)。3、温室花卉扶架。4、仙客来选种授粉:(1) 同色授粉保留纯种。(2) 不同色授粉产生新品种。(3) 自花授粉。5、季节性花卉花期追肥。6、促成栽培(熏花)。准备春节开花的木本花卉如寿星桃、茶花、樱花、月季、连翘、紫荆、铁梗海棠、碧桃、玉兰、海棠、紫藤、杜鹃等分别放入低温或高温温室内促成开花。一般经验,如玉兰、紫荆、月季、连翘等由低温室进入高温室后需30~40天开花;毛叶杜鹃需40天开花;粉茶花需30天开花。7、在天暖的情况下,各花坛进行中耕、施基肥。8、各温室进行加温防寒,各类温室的温度控制如下:(1) 冷室:3~8℃;(2)低温温室:10~12℃;(3) 中温温室:15~18℃;高温温室:20~25℃。9、积人粪尿肥及其他肥料。10、调制培养土。11、兰花继续浮松盆土、修剪坏叶、清刷叶面介壳虫,注意防寒。12、病虫害防治:(1) 经常清理温室及温床卫生,注意通风,发现病株拔除烧掉;(2) 红蜘蛛喷洒2 000~2 500倍杀虫醚;(3) 季节花卉腐烂病、叶斑病,兰花叶斑病,喷洒150~250倍石灰等量式波尔多液或1 000倍退菌特。
二月
4日或5日立春 19日或20日雨水
青岛地区最冷的月份,要加强防寒,重点是温室管理工作。
(一) 花卉繁殖:继续扦插灯笼花、茼蒿菊等。
(二) 花卉养护:1、三期开花的瓜叶菊、晚播的荷包花等换盆。2、作悬崖菊、大立菊用的菊苗换大盆(4、5、6寸盆)。3、继续积肥,调制培养土。4、大头兰等球根栽植。5、温室、温床等注意防寒、通风及管理。6、清理卫生,观赏温室进行布置以迎接春节。7、新购春兰上盆。8、球根秋海棠小苗上盆。9、病虫害防治与上月同。
三月
5日或6日惊蛰 21日或22日春分
气温开始回升,但在中旬前仍有冰冻出现。上、中旬还注意防寒;下旬开始,各草花圃地撤除防寒物;准备编制苇帘子、整修荫棚,为盆栽花卉出室作好准备。
(一) 花卉繁殖:1、彩叶草、文竹、天门冬草、万年青、君子兰等花卉播种。2、大丽花开始催芽工作。
(二) 花卉养护:1、去年扦插的月季砧木野蔷薇可移栽。2、球根秋海棠、大岩桐等老球栽植上盆。3、修剪蔷薇、月季。4、下旬撤掉防寒物:(1) 桂花撤风障;(2) 芍药、牡丹、月季等挖开培土;(3) 草花圃地撤去盖草;(4) 挖出盆桩。5、各草花圃地整作。6、芍药、牡丹、月季等浇追肥。7、调制兰花分栽的土壤,使之经过充分日晒。8、病虫害防治除同上月外,(1) 如发现有介壳虫时连续喷洒2 000~2 500倍氟乙酰胺效果很好。(2) 月季、蔷薇等可于本月中、下旬喷2~3度石硫合剂一次。(3) 季节花卉发现蚜虫时喷洒2 000倍乐果或1 500~2 000倍亚胺硫磷。
四月
5日或6日清明 20日或21日谷雨
花卉工作重点是整作草花圃地,下旬播种草花,部分温室花卉出室。
(一) 花卉繁殖:1、下旬播种一年生草花及多年生宿根草花。2、在温床内扦插扶桑、宝巾、龙吐珠、一品红、叶下珠、树兰、阴绣球等。3、在温床内扦插大丽花脚芽。
(二) 花卉养护:1、四季桂、罗汉松、五针松、绣球等上旬可以出室。2、夹竹桃、茶花、杜鹃、枝子花等中、下旬可以出室。3、上、中旬栽植唐菖蒲、美人蕉、晚香玉等球根花卉。4、中、下旬栽植早期花坛(温室花卉如瓜叶菊、四季海棠、各种樱草等盆花可作花坛点缀)。5、扦插成活的大丽花苗上盆栽植。6、茶花、杜鹃、枝子花等木本花卉整枝修剪,换盆施基肥。7、芍药进行灌溉、扶架。8、花卉出室场地及展览荫棚进行清理修整。9、贮藏的菊花品种植株进行灌水、施液肥。10、病虫害防治与上月同。
五月
5日、6日或7日立夏 21日或22日小满
花卉工作重点:温室花卉的继续出室、陈列展览、草花继续播种。
(一) 花卉繁殖:1、露地草花继续播种。2、上、中旬扦插菊芽;花后嫩枝扦插木香。
(二) 花卉养护:1、继续修整荫棚花架,上、中旬完全出室。2、耐荫性花卉陈列荫棚下,喜阳光植物陈列露天。3、雏菊、三色堇、各种石竹等草花继续采种。4、仙客来、大岩桐、荷包花等注意采种。5、芍药进行浇水、扶架。6、早期春播的草花苗圃地进行疏苗、除草。7、杜鹃、枝子、月季、茶花等部分木本花卉进行整枝、换盆。8、大立菊、大悬崖菊苗下地栽植。9、栽植各种砧木。如:木笔、流苏、耐冬、实生腊梅、实生桃、实生李、黑松、枸杞等。10、分栽君子兰、天门冬草、书带草等草本花卉。11、继续扦插大丽菊芽。12、下旬菊芽生根,开始上3寸盆。13、兰花继续出室。14、病虫害防治同前月。
六月
6日或7日芒种 21日或22日夏至
气温逐渐升高,工作重点:露地草花继续疏苗、移栽;继续采收各种草花种子。
(一) 花卉繁殖:1、播种四季海棠(把种子播在潮湿的温室花架底下的泥地上,出苗率很高)。2、分别用不同土壤扦插杜鹃、茶花、桂花、枝子、木香等。3、靠接白兰、玉兰、含笑、桂花、广玉兰、五针松、茶花、柑桔类、垂丝海棠、梅花、腊梅、寿星桃等。4、芽接月季等。 (二) 花卉养护:1、继续采收草花种子。荷包花、仙客来等在温室内采收。2、露地草花继续加强管理。3、换栽草花入花坛:矮牵牛、美女樱、金莲花、各种石竹、虞美人、飞燕草、百日草、凤仙花、蛇目菊、万寿菊、小黄芙蓉等。4、栽植美人蕉、大丽花、唐菖蒲入花坛。5、温室季节花卉继续换盆:(1)大丽花换大盆,进行摘心、施肥、扶架等工作;(2)菊花修剪后第二次换盆;(3)早期温床扦插成活生根的如宝巾、各种秋海棠、龙吐珠、天竺葵、黄蝉等移苗上盆。6、温室季节花卉采种和晒种。7、兰花注意防涝,准备肥料开始追肥。8、病虫害防治同前。
七月
7日或8日小暑 23日或24日大暑
工作重点:各花坛、圃地除杂草、排涝;菊花第二、三次修剪等。
(一) 花卉繁殖:1、扦插茉莉、枝子、络石、金粟兰、中国凌霄、桂花等。2、高枝压条:金粟兰、象牙红等。3、土压条:夹竹桃、木笔等。4、开始播种瓜叶菊、樱草类、荷包花、紫罗兰等季节性草花。
(二) 花卉养护:1、花圃地挖排水沟防涝、除杂草。2、各种秋海棠类、景天类扦插苗上盆。3、大丽花等追肥。4、中旬菊花第二次修剪。5、翻晒栽菊花的土。6、已成活的芽接月季苗割除扎缚麻绳,以利生长。7、兰花施肥。8、病虫害防治同前。牡丹、芍药等若发现叶斑病时喷洒石灰等量式150~200倍波尔多液;蚜虫可喷洒1 500倍亚胺硫磷。
八月
7日、8日或9日立秋 23日或24日处暑
除正常工作外,要加强防涝、防台风、防病虫害工作。
(一) 花卉繁殖:1、瓜叶菊、报春樱草、四季海棠等播种及移苗。2、部分草花如美国石竹、露地紫罗兰可在下旬播种。
(二) 花卉养护:1、上旬菊花第三次修剪并定枝。2、菊花换大盆(7、8寸盆)。3、一品红修剪定枝。4、扦插成活的茉莉、金粟兰等上盆。5、草花入坛换栽的有:千日红、鸡冠花、一串红等。6、大立菊、大悬崖菊等多次摘心,施追肥。7、兰草注意天旱浇水,继续施追肥。8、仙客来老球上盆。9、上旬开始短日照菊花;一品红等准备国庆节开花。10、病虫害防治:(1)木本花卉的介壳虫喷洒2 000~2 500倍氟乙酰胺;(2)大丽花白粉病喷洒200倍波尔多液;(3)菊花蚜虫喷洒2 000倍乐果。
九月
8日或9日白露 23日或24日秋分
主要工作是加强菊花管理,草花播种。
(一) 花卉繁殖:1、播种大岩桐、荷包花、猴面草、紫罗兰、大樱草、香豌豆、露白利亚等。2、扦插天竺葵、蝴蝶天竺葵、日中花等。
(二) 花卉养护:1、靠接成活的白兰、含笑、茶花、桂花、四季桂、柑桔类等可与母株割离,施追肥加强管理。2、早期播种的瓜叶菊、紫罗兰、樱草等上盆。3、 菊花抹芽、扶架及加强施追肥管理(每周液肥1~2次)。4、栽植秋季栽植的球根花卉如:酢浆草、香雪兰、风信子、郁金香、马蹄莲等。5、草花花坛继续换花以迎国庆节。6、草花圃继续疏苗、除杂草。7、月季、芍药、牡丹等修剪。8、春兰注意防雨,中旬后进行兰花换盆,注意不要伤根,继续施追肥。9、病虫害防治同前。
十月
8日或9日寒露 23日或24日霜降
主要工作是菊花扶架、抹芽、定蕾,下旬进行菊展;草花圃地整作进行移苗。
(一)花卉繁殖:1、仙客来播种。2、温床内扦插香石竹、月季、灯笼花、一串红等。3、露地扦插野蔷薇。
(二) 花卉养护:1、菊花继续扶架、定蕾。2、草花继续移苗。3、下旬芍药分株。4、清理各温室卫生,进行消毒。5、扶桑、一品红、变叶木、条子花等先入温室。6、挖起大立菊、大悬崖菊上盆并扶架。7、下旬菊展陈列。8、采收各种草花种子。9、兰花继续入温室。10、病虫害防治主要对象是介壳虫,方法同前。
十一月
7日或8日立冬 22日或23日小雪
主要工作是挖掘球根贮藏;盆栽花卉继续入温室。
(一) 花卉繁殖:1、仙客来继续播种。2、温室内扦插菊花、千头菊,准备培养大立菊、大悬崖菊。3、栽水仙球。
(二) 花卉养护:1、整理菊花品种。2、菊花选种授粉、晒种。3、季节花卉继续移栽上盆或换盆。4、栽植牡丹、碧桃、玉兰、紫荆等促成开花,先放于低温室。5、贮藏菊花品种。6、各温室上席、加帘子,生火加温。7、牡丹防寒,芍药培土;草花防寒;桂花、广玉兰搭风障防寒。8、兰花注意防寒,清刷介壳虫,松盆土。9、病虫害防治同前月主要防治介壳虫;温室季节花卉防治白粉病、叶斑病及蚜虫。喷药方法同前。
十二月
7日或8日大雪 22日冬至
主要工作是草花防寒、季节花栽植、温室加温。
(一) 花卉繁殖:1、继续播种仙客来。2、扦插香石竹、天竺葵、灯笼花等。3、栽水仙球。 (二) 花卉养护:1、各温室生火加温。2、促花植物分别放入低、中、高温室内。3、月季、蔷薇进行修剪,去枯枝败叶,进行病虫害防治。4、整理、贮藏草花种子。5、积肥,调造培养土。6、病虫害防治同上月。 附 录
附录二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Gov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市、区的城区)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人民Gov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城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四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Gov负责组织养护。
第八条 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 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
(二) 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
(三) 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
(四) 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3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五) 砍伐或擅自移植。
第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执照。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Gov批准。
第十一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按一、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和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Gov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养护单位或个人未报告,导致死亡的,对单位罚款1 000元至2 000元,对个人罚款100元至200元。
擅自处理已死亡古树名木的,罚款1 000元至5 000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县(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
(一) 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二) 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到?2 000元,?对个人罚款50元至200元; (三) 致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15倍至20倍赔偿损失外,并对单位罚款5 000元到1万元;对个人罚款1 000元至2 000元。
第十六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时检查指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园林、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人民Gov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对崂山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报市人民Gov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录
附录三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青岛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
青岛市人民Gov令(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条 凡居住在本市的男11周岁至60周岁、女11周岁至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依照本办法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林木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对年满11周岁不足18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或义务植树宣传、林木管护劳动。对依法免除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或者自愿为义务植树做出其他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 市和各区(市)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各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城市(限于城区)义务植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的规划、具体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Gov(街道办事处)、各系统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成立绿化领导机构,确定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义务植树应坚持城乡结合的原则,提高城乡绿化覆盖率。
第七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都有宣传义务植树和保护林木、林地、绿地以及造林绿化设施的义务;都有制止或者检举、揭发阻碍义务植树和破坏林木、林地、绿地以及造林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义务植树的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 市和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义务植树的年度实施计划,由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与城市绿化、美化市容、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农村的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与农牧业的发展规划和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
第十条 市绿化委员会可以安排市级机关、团体及驻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部队和中央、省属单位,参加农村义务植树;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指定区域建立义务植树基地。青岛市市区义务植树的重点为:海滨风景区沿线、进市区公路两侧、崂山风景区及市区内未绿化的山头。
第十一条 各区(市)人民Gov、各系统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公民数统计上报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根据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统计的人数,下达各地区各系统次年的义务植树计划。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 市级机关、团体、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驻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部队及中央、省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 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区级机关、团体和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区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 各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义务植树,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五) 城市街道的义务植树,由当地街道绿化机构组织实施;
(六) 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Gov组织实施;
(七) 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所在乡镇(街道)绿化机构会同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 全体人员轮流参加;
(二) 组织专业队定期轮换。确定工作、生产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和个人,在征得当地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向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绿化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每年参加下列一项义务植树劳动,质量达到标准的,视为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一) 参加两个工日的造林整地或挖树穴劳动;
(二) 育苗1?5平方米或扦插育苗300穗或采集树种600克;
(三) 栽种3平方米草坪或花坛;
(四) 栽植3米绿篱;
(五) 完成两个工日的护林或花草养护任务。
第十五条 单位以下列形式组织参加义务植树,须经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计算劳动量:
(一) 以机具、车辆尽义务的,按国家规定的台班人工费折算为所尽义务劳动量;
(二) 以植树、绿化所需物料尽义务的,按国家计划价格折算为所尽义务劳动量;
(三) 自供苗木建设园林绿化工程的,按批准的工程计划投资折算为所尽义务劳动量。按前款规定折算义务劳动量的,均以每人每年两个工日为标准。公民个人以本条规定形式参加义务植树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苗木费用,原则 上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 城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组织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的义务植树,由当地城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解决;
(二) 城市各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义务植树,自行解决;
(三) 公路、铁路、机场、水库、河堤用地范围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植树,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 前列范围以外区域的义务植树,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 苗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办好现有苗圃,并根据实际情况扩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苗木。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自办苗圃。
第三章 林木的权属与管护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区(市)人民Gov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
(二) 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
(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栽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 个人承包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承包协议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义务栽植树木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Gov发给林权证书;持有林权证书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应当保证质量,当年植树保存率不得低于85%。对保存率低于85%者,视为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由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栽。
第二十一条 义务植树可以实行定单位、定人员、定任务、定质量、定期检查和划定一包1至5年的责任区、责任片、责任段的制度。承包期满,由当地绿化委员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交林权单位管护。
第二十二条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护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义务植树的林木采伐更新,在城市的,按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农村的,按林业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架空线路、敷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义务植树林木的,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修剪、移植或砍伐。因紧急抢修管线不能事前办理有关手续的,须在抢修后的两日内补办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或区(市)人民Gov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 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培养管护林木成绩显著的;
(二) 保护林木花草、绿化造林设施成绩突出的;
(三) 在种苗培育、林木管护科研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四) 为义务植树提供资金或者提供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五) 在义务植树方面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义务植树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除责令其履行植树义务外,并按义务劳动量折算的绿化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二) 不据实统计上报应履行义务植树人数的,除责令其履行义务植树外,并按义务劳动量折算的绿化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三) 不按规定质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达不到树木保存率标准的,除责令其补植外,按义务劳动量折算的绿化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毁坏义务植树苗木或者损坏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直接损失的2至4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滥伐义务植树林木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和补植5倍的林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偷盗种苗、林木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和补植10倍的种苗、林木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义务植树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义务植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义务植树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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