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圈|青岛旅游论坛's Archiver

青岛酒店预订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17

青岛市志23:城市建设规划志 第四篇 管理

第四篇 管  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设胶澳总督,总督下设政厅,政厅分民政和军政两部,城市建设由民政部负责。1898年4月,总督下设军政、民政、经理、工务4部和1参事会。工务部分建筑、筑港2课,水道、电气隶属建筑课,筑港、土木隶属筑港课。市政建设直属总督。
  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在青岛设置守备军司令部,城市建设方面的机构有:邮电部、水电部、埠头局等。1917年9月,设立陆军部和民政部,城市建设归民政部。
  1922年,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内设工程处,辖有土木科。1923年,改工程处为工程课,下设工务、土木、营造3股,并设工程事务所归工程课直辖。1924年4月,原工程课职掌的全部工作归于工程事务所。1925年7月,改督办公署为商埠局,将水道局所掌工程事项归并于工程事务所。1929年6月,改工程事务所为工务局。1930年3月,市政会议议决,公用局归并工务局。1930年9月,工务局下设3科,第二科掌理建筑工程事项(第一科掌理文书、统计、编纂等,第三科掌理公用事业)。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1939年青岛特别市公署设建设局。建设局设庶务科、计划科、营造科和土木科。计划科设计划、调查两股(计划股负责道路等土木设施的计划、各种土木建筑工法的撰拟等事项。调查股负责计划及土木建筑资料的汇集保管、其他土木建筑工程的调查等)。营造科设营缮、建筑两股(营缮股负责市有建筑物的工程计划事项、建筑物的营缮实施事项、建筑物及营造物的工程费审查事项、古迹及指定建筑物的保护修缮工程实施及其他营造事项。建筑股负责:建筑核准事项、建筑工程的监督事项、不良建筑物的调查及改善事项、土木建筑业者及建筑技术者的资格考查及监督事项)。土木科设工程、设计、注册三股(工程股负责土木工程的实施、维持修缮及工场监督事项、土木工区事务所事项、土木工程用材及机械工具的保管事项、不良建筑物的拆除等。设计股负责道路桥梁等土木设施的设计制图事项、土木工程费的审查事项、道路河川堤岸境界等测量制图等。注册股负责工程执照的发给、建筑技师执照的发给及登记、土木建筑者执照的发给及登记事项)。
  1945年日本投降后,南京国民Gov于1947年5月核准修正《青岛市Gov组织规程》,市Gov及所属机关按新规程加以改组,改组后仍保留工务局。工务局负责土木建筑工程的营造、工程的设计、执照的办理等事项。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设建设局。建设局负责自来水厂,酱油酿造一、二厂,渔市场,畜产公司,市内交通站等12个单位的接收与管理工作。
  1950年2月,建设局下设行政、工务、公用、企业、人事等科,另设技术室、农林事务所。至1952年8月,建设局的主要工作是:根据解放前的旧规划图来审核路线、审查建筑物结构,核发施工执照。1951年,青岛市人民Gov成立市政建设委员会,下设基建组。1952年8月,市财委基建科成立,在贯彻基建程序中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相应进行管理,各单位房屋建筑的初步设计均须报财委基建科批准后,才可进行技术设计。
  1953年4月,成立青岛市人民Gov建筑工程局,局下设秘书科、计划科、财务科、工程科、建筑管理科和劳动科。职能是贯彻Gov基建法令,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进行审核检查指导,领导青岛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建筑材料公司、设计室;承办国家委托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根据国家计划平衡生产;管理私营营造业。同年,中共青岛市委为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成立青岛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1954年,青岛市人民Gov以财委基建科为基础成立城市建设委员会,下设基建组、规划组,其职能范围是:城市规划、施工图纸审批、根据用地定额审查划拨用地、较大工程技术设计的审查(一般或较小的工程技术设计由建筑工程局审批后即可发给建筑执照,不需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与督促等。
  1956年1月31日,青岛市人民Gov将市建设局与城市建设委员会合并为青岛市人民Gov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委员会的名义仍保留,作为咨询机关。原农林处所属之公园管理所划归城市建设局领导。
  1956年3月,青岛市人民Gov将原城市建设委员会的基建组、建筑工程局的建筑管理科与城市建设局的养护管理科合并,组成城市建设局市政管理科。基本建设工程从申请用地至核发施工执照统一由该科负责。具体职责范围是:建筑用地的审查、建筑设计的审核、工程质量的检查、危险建筑物的检查、零星修建工程及无照建筑的处理。原城市建设委员会的规划组改为规划科。
  1956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调整机构,仍保留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局。同年,撤销青岛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1959年3月17日,中共青岛市委决定成立青岛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1962年经山东省人委批准,青岛市建筑工程局划归山东省建设厅领导,改名为山东省建设厅青岛建筑工程公司。
  1963年,城市建设局的规划科与市政管理科合并为规划管理处,处以下设规划、管理两大组。建筑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每区有专人管理用地、建筑、市政工程和核发施工执照。
  1966年2月15日,山东省人委批准成立青岛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1978年1月,青岛市成立青岛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领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修改总体规划办公室。同时,成立青岛市建筑工程局,作为市直属机关。负责对全市国营、集体建筑队伍(包括进市的农村集体建筑队伍)的统一管理。局设施工计划科、劳动工资科、安全科、科技科、集体队伍管理科、材料设备科、基建科。
  1979年,成立青岛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保留青岛市城市建设局。规划设计管理局下设规划处、管理处。规划处承担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含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管理处主要承担市区建筑方案、设计方案的审查(批)。管理处下设设计室,承担全市主要的工程建筑设计。
  1981年,青岛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并于青岛市城市建设局。下设:公共事业管理科、规划管理科、市政工程管理科、基建管理科等,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市政工程管理等业务。
  1983年,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将青岛市建筑工程局更名为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有:计划调度、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安全、材料设备等科室。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管理。
  1984年,撤销青岛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成立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基建管理处、综合处、设计管理处、法规处、企业处、集体队伍管理处、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处室和部门。
  同年,撤销青岛市城市建设局,成立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青岛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青岛市园林绿化局。
  1988年,成立青岛市规划局,下设规划管理处、市政管理处、建筑管理处等业务处室。其业务职能是,规划管理处承担城市规划定点、方案审查(批)等,市政管理处负责建筑道路红线、地下管道(线)设施设置,建设管理处负责城市建筑单体布局、建筑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19

第四篇 管  理
第二章 规划建筑管理



  德国侵占时期,胶澳总督府组织实施1900年编制的第一个城市规划和1910年编制的青岛市区扩张规划,由政厅的民政部进行建设管理。
  按照规划,将青岛分为内界外界两部分。内界分为四个居民区:青岛区、鲍岛区、台东区、台西区等。对四个居民区的建筑型式、配套设施,根据居住对象不同,确定不同的模式。青岛区一带,一律修建西式房屋,只准外国人居住,其街坊用地、建筑配置、庭院布局、建筑造型、结构层数和层高、屋顶处理、院墙形式、退红线、压红线,以及庭院绿化、给排水设施等,都有形式不一、配套齐全的严格要求。尤其对一些特殊建筑,如总督府、总督官邸、江苏路“基督教礼拜堂”等,在选点、定点、建筑造型以及对景处理等,都考虑得比较周密。大鲍岛、小鲍岛一带,华人和华商的聚居处,在建筑形式上,一般多是临街二层建筑,相互毗连,庭院狭小,缺少绿化,设施不配套。台东、台西镇,建筑及配套设施更差,多建矮小密集的平房。排水工程在德人居住区域采用雨、污分流制,而在华人居住区则为雨、污合流制。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在德国建设基础上沿袭基本形成的规划布局,由青岛军政署、邮电部、水道部、埠头局、港务局等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城市各类建筑工程、供水、排水、道路、设厂等,都需办理申请手续,经过批准方可施工。对日本人的各类建筑工程手续从简,多方扶持;对中国人的建筑工程则百般刁难。
  北洋Gov统治和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建造了大批别墅,形成了“特别建筑区”。同时一些公共建筑、市政设施以及公园等都陆续建造,还建筑了一批平民大院和工人住宅群。
  1929年,青岛市Gov特别规定,处理违法占地、建筑事宜由工务局办理。市民建筑如有无照擅自动工、变更图样、侵占公路、违犯建筑规章等,一经查处,即予取缔,并课以罚金(最低为全年租金的5倍)。1931年4月公布了《青岛市暂行建筑规则》,对城市建筑的各个方面都作了规定。其中,对房屋建筑密度规定,最高可达60%~75%,在商业区可予通融;规定道路宽度与建筑高度之比为1∶1.5;规定在商业区道路边不得盖平房。在二层以下建筑密度可以达到75%。规则中另有特别区域建筑一章,规定建筑密度最大不超过50%,一般为30%,必须保护绿地,限制层数;必须用高级的透空花围墙;每个建筑物必须有新式卫生设备等。由于青岛地势起伏,道路弯曲,往往在转折点上放置重点建筑作对景,既结合了地形,又表现了建筑艺术,丰富了青岛的城市风景线。
  1933年,市工务局对市内各种货栈、仓库等沿街建筑的木栅围墙一律拆除,改筑砖墙;对盐滩村居民违章建筑、侵占道路建筑进行查处。
[attach]28043[/attach]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当局又制定了城市发展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1939年发布了《青岛特别市暂行建筑规则》(修正草案)、《青岛特别市建筑案件处理程序》(暂行草案)、《青岛特别市土木建筑包工营业注册暂行规则》(改正草案)、《青岛特别市土木建筑技师技副注册暂行规则》(改正草案)等,对建筑项目、建筑案件、建筑经营注册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但这一时期,并未建设新的大工业区、大居住区,只在已形成的街道两侧建了部分新房,包括一些小住宅和公寓式建筑。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先后制定颁布了《青岛市营造厂商登记暂行补充规定》、《土木建筑工程技师、技副开业登记暂行补充办法》等。工务局曾按规定对全市72家营造厂、建筑公司进行资质评定分级。确定甲等4家,乙等5家,丙等21家,丁等42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开始了对城市的建设和改造、维修,加强了管理。1949年11月即颁布了《青岛土木建筑技师、技副登记暂行规则》、《营造业管理暂行规则》、《建筑师管理暂行规则》,进行了城市绿化和市容整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青岛市人民Gov颁发了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一系列规定。1950年1月颁布了《青岛市人民Gov道路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建筑管理规则》,同年3月颁布了《青岛市林木及行道树保护暂行办法》,1951年7月11日颁布了《青岛市土木建筑技师、技副登记暂行规则》(修正草案)、《审核营造厂商级别标准》,1952年2月颁布了《青岛市区、郊区采取石料、土砂规则》等,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建筑管理主要由市建设局负责,由于新的城市规划尚未确定,仍根据解放前的旧规划图来审查路线和建筑物结构,核发施工执照。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青岛市的工业建设有较大的发展,建筑工程增多。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的指示精神,1954年春以财委基建科为基础成立城市建设委员会,并将规划工作及施工图纸审批工作划归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着手搜集、调查城市规划资料,编绘分区规划图,并根据用地定额对划拨用地进行了较严格的审查,逐步克服了以往建筑分散、用地过多的不合理状况。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对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图、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造型、立面都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使之符合城市建设要求。规定较大工程须报技术设计,经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才能批照。
[attach]28042[/attach]
  1957年春,市城建局组织人防、消防、卫生等部门定期联合办公,会审图纸。既加强了管理,又简化了审批手续。当年划拨土地202段,面积1 405亩,基本上控制了用地面积,掌握了建筑密度,减少了土地浪费。同时,及时处理了一些无照建筑。
  在城市形成的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私营小工厂,多数零乱地混杂在居民区中。这些小型工厂厂房和设备一般都比较简陋,有的仅是普通平房装上了几台机器而已,建筑密度相当大,又和居民住宅拥挤在一起,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解放后,特别是“一五”计划期间,工厂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增加。为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一、对一部分直接为居民服务、接近居民,但对居民生活无甚影响者,除了部分中心地区外,在原有基础上整理,进行生产。二、对居民卫生、环境污染有影响的工厂安排与处理,分为3类:(一) 工厂建筑较好,设备较完善,对居民影响不甚严重而其周围的居住建筑又很低劣者,保留该厂,在其周围划出防护带,逐步将低劣的建筑拆除,改善居住条件。(二) 工厂设备很简陋,建筑质量很低者,则采取逐步迁移的方法,按其工业本身的性质,迁至适当地点另建新厂。(三) 建筑质量较好,对居民卫生有严重影响,周围又不易留出防护地带者,则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可能情况下,适当改变其生产性质,减轻其危害程度。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则加以控制,使其不再发展。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大跃进”,青岛市的基本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各项建设不是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原则去办,而是违背科学法则,违背经济规律追求大计划、高指标、浮夸成风。有些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还没有落实,就要“快规划、快设计、快审批、快上马”。1958年共计拨出土地12 000亩,相当于解放以来拨出土地总数的90%。其中,工业用地占76%。1959年7月,市人委修订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市、区对建筑管理有了分工,区建设局(后改为区城建办事处)负责管理临时建筑和郊区农民以及私人的建房、一般房屋的修缮、挖掘道路等。市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产管理局,用地管理转由城建局管理科管理。城市管理工作配合整个基建战线大搞“群众运动”,提出专门机构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改善办法,简化手续,方便建设单位,征地手续较简单。土地管理人员与用地单位联系,现场勘察,就地划拨,送照上门,或先行施工后办理手续。
  1960年以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城市建设中的有些工程又急急下马。在“一五”期间刚刚走上正规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又陷于混乱之中。违章建筑也大量出现。城市建设中的问题较前更加突出,影响了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城建部门压缩了基本建设项目和规模,城市建设的管理也作了整顿。这时期,重点发展海洋化学和造船工业,不再大规模地发展钢铁、机械工业。在布局上,除拆迁一些位置不合理、有可能拆迁的工厂外,没做大的调整,主要是在楼山工业区、沧口区、水清沟和四方区逐步增建住宅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对市中心建设住宅则严格控制,只是适当地加层接建,有重点地改造棚户区和倒危房。1963年,由市人委直接领导,组织房产、城建、公安和有关区Gov先后对台西西广场棚户区进行了改造,接着用同样的措施改造了上海支路的一片棚户区等。城市面貌和城市的公共设施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在城市建设上强调“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办事”,使建设标准过低,尤其一些低标准住宅,每层十几户,共用1个厕所、1个水龙、1部楼梯,内外穿套两间房,不设分间门。这些居住很不方便的住宅楼,数量还相当多,给城市管理带来较多问题。
  “文化大革命”时期,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城市建设也遭到空前破坏。规划工作停止,管理工作也大为削弱。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被“横扫”,许多规划、管理人员遭迫害、受批判,有的被下放,有的被迫停止工作,大量规划图纸和技术管理资料被销毁和散失。核发施工执照,主要是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办理。有的工业项目在居住区乱插、乱建,自行扩大用地,随意占用道路,造成工业与农业、工厂与工厂、工厂与居民之间的种种矛盾。特别是在居民区、疗养区内和水源上游盲目发展工业,带来“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对市容的整洁性、完整性造成破坏。园林风景名胜被当作“四旧”横遭毁坏,任意伐木造地,开山建房成风,仅在公园绿地内建工厂、建仓库等就有14处之多,面积达10多万平方米,使全市的绿化水平大幅度下降。市政公用设施长期处于失修、失养状态,有的大规模损坏,给生产、生活带来困难。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一度处于无人领导的状态,违章建筑大幅度上升。十年间违章建筑约有50万平方米,平均每年5万平方米左右,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长时间难以克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大力整顿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容卫生、市场管理,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使城市建设管理得以恢复和发展。
  这期间,建筑管理机构作了调整,先后制订颁发了《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处理违章建筑、违章用地和整顿市容的第一号通令》、《青岛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等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法规,使城市建设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城市建设发展较快,也比较全面。住宅建设的步伐加快,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结合道路拓宽和解决卡脖路段改建了威海路、台柳路、宁夏路部分路段的旧房,既拓宽了路面,又整顿了市容,还解决了部分市民的住宅。同时,还建成了部分新的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成了一批商品房出售。一些重点建设工程相继建成,如完成了各项供水应急工程,拓宽和打通了一些主要道路,开辟了山东路,新建了杭州路立交桥,重建了第一海水浴场更衣室建筑群,新建了10个山头公园,开始了第一期煤制气工程等。市容卫生和环境保护也得到发展,使市容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初级阶段城市,1981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用地、建筑、房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等管理要求,并强调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照执行。在建筑市场管理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青岛建筑市场由封闭式向开放型和竞争型方向发展。1984年,青岛市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城市规划分级负责进行,以加快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进度。新居住区规划、旧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风貌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征求所在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然后报市Gov审批。市区所在企事业单位,都要编制本单位的近期详细建设规划(近期1990年,远期2000年),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并强调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按批准的规划分期进行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建设单位组织2~3次现场检查,核实规划实施情况。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1984年7月开始,即在部分工程项目中实行招标承包制,至12月底,办理招标工程项目19项,有108个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中标工程建筑面积20.35万平方米,投标造价6 969.24万元,节约投资436.64万元,降低率为6.27%。中标项目有:工业项目23项,市政工程项目7项,民用建筑项目49项,平均有效工期缩短20%。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1986年9月8日,市建委等五个部门颁发了《青岛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2月15日,青岛市人民Gov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针对青岛建筑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强调一、青岛市所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由市城乡建委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取得技术等级证,并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办的营业执照。未取得两证的不得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二、市属六县和黄岛区的县以下集体建安企业及外地建安企业进入市区施工,必须持市城乡建委的“入市施工许可证”,并应由市工商、税务部门和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工程任务。三、凡在青岛市承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都要接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除大、中型工交项目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监督。工程竣工后,须经监督站检查验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交付使用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使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1987年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等级并发证的施工企业有394个,混凝土构件厂147个,和1986年相比,无证转包下降90.7%,基本杜绝越级施工现象。
  1989年3月22日,青岛市贯彻建设部《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对建筑市场进行重点治理整顿。一、严格资质管理,控制建设队伍盲目发展和流动;二、加强对入市施工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三、严格总、分包管理规定,制止倒手转包;四、全面整顿建设队伍;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六、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承包;七、严格执行压缩基建项目规模的规定;八、治理、整顿官商不分的公司和社团组织开办的公司等。1989年9月15日,市建委颁发了《关于实行入市施工许可证的通知》。要求:施工队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建筑队伍承接青岛市工程任务,签订承包协议,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建筑施工队伍承接任务,要与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人数、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严禁越级承接任务,总承包施工企业使用分包施工队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1990年,青岛市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查处了一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问题。全市共检查在建工程项目206项,查处问题112项。其中,无证施工27项,未办理“入市施工许可证”和《施工任务证明书》的78项;转手倒包的12项;私拉乱招队伍的6项。为此,对青岛市的20个施工单位按规定责令进行整顿,暂停在市区承接任务;对21个入青施工单位取消在青岛施工资格,并令立即离青。对6个施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2个单位进行降级处罚。对在青岛的448个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复查。对120个企业在经营项目和区域上进行了相对控制。经过治理整顿,无证施工的比上年下降76.9%,转手倒包的下降85.7%,私拉乱招队伍的下降88.3%,压缩施工队伍3万多人。净化了建筑市场,建立了平等竞争、活而有序、行业风气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0

第四篇 管  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施工技术管理


  青岛解放前各时期,主要由建筑管理部门审查、核发营业执照和建筑执照,审查线路、制定有关的规定,并设或派监工员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
  青岛解放初,由建设局主管审查线路、审查建筑结构,核发施工执照。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建筑施工任务增加,施工技术问题日趋复杂。1952年,青岛建筑工程公司设技术研究室、土木科,审查施工技术,并进行管理。1954年,青岛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对较大工程技术设计审批,一般或较小工程技术设计由青岛市建工局审批。50年代后期,加强内部技术管理,除建设主管部门外,施工企业也把施工技术管理纳入其重要工作范围。
  1963年,青岛建筑工程公司制定了《建筑施工技术工作规划纲要》,提出了八项工作:一、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二、坚持执行施工程序,合理组织施工;三、加强以施工计划为中心的施工管理工作;四、加强技术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五、加强机械化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六、总结经验,继续推广和试验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提高技术水平;七、继续开展技术革新,巩固和推广已有的先进机具和先进经验;八、加强技术学习,提高技术理论水平。为履行技术责任制,公司、工区、施工现场分别设有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健全了6种技术管理制度,即:审图、技术交底、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技术档案、技术会议制度。1963年5月,青岛建筑工程公司制定了《施工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共分: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工程收尾交工验收、技术档案管理和竣工总结、坚持技术革新和推广新技术先进经验等,加强施工技术管理。
  “文化大革命”时期,建筑行业也遭受冲击,施工队伍和施工技术疏于管理。“文化大革命”后,各级管理部门整顿加强了技术管理工作。
  1978年,青岛建工局制定了《建筑安装施工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内容分为:施工管理(施工准备、组织施工)、技术管理(图纸审学、技术交底、技术复核与隐蔽工程检查、材料半成品和设备检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档案、技术会议)等60条,对建筑施工、施工技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6年11月22日,青岛市城乡建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等级除按《办法》划分为优良、合格外,对于因质量装修粗糙或外观质量低劣出现不合格分项,但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应作为“不符合标准”工程。评为优良的适当奖励,合格工程不奖不罚,对“不符合标准”工程,要对其不合格分项罚款。还规定:青岛市所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都必须经市质量监督站核验认证,签发证书。1988年3月2日,市城乡建委颁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管理。
  自执行国家和青岛市有关施工技术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后,施工技术管理工作走向正轨。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管理确定了管理标准,纳入了企业管理标准的内容,并把内容细化。分为:施工准备工作管理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标准、施工现场场容管理标准、施工图预算管理标准、技术责任制管理标准、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管理标准、技术交底工作管理标准、技术复核及隐蔽工程检验管理标准、施工技术人员业务技术考核标准、施工技术管理中间交接工作管理标准、新技术应用管理标准、施工队伍素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施工验收管理标准、施工技术责任制管理标准、理化检验管理标准、工程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管理标准。现行施工技术管理,可归纳为:开工有报告、图纸有会审、技术有交底、定位有复核、材料有检验、隐蔽有记录、质量有检查、变更有记录、施工有措施、交工有档案。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0

第四篇 管  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节 劳动安全管理


  劳动保护 青岛解放前,建筑工人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营造厂商招募工人只是为其干活、挣利,不管不问工人的安全,更无劳动保护;施工现场设施简陋,劳动条件恶劣。
  解放后,党和Gov非常重视、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把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健康作为初级阶段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195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这三大规程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职工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63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三大《规程》和《标准》的规定,青岛施工企业对职工加强了劳动保护,对各工种的工人按规定发放了劳保用品。建筑施工企业相继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1964年,青岛建筑工程公司制定了《钢井架操作规程》、《吊栏、脚手架安装使用操作规程》,使工人操作有章可循,为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了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工作受到冲击,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安全工作,全市劳动安全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
  1980年,国家建工总局颁布了《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0年7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和安全技术规范》(简称一标三规范)。1981年国家建工总局颁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青岛市执行上述标准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加强了管理,提出了措施。塔吊开始安装限位器、手持电动工具安装了护漏电装置;机械设备配置了标准电闸箱,充分利用“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措施,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施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劳保技措经费。1978年以来,仅青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年平均人数2636人),发放工作服26887套、棉衣7953件、棉手套49564付、毛巾45574条、雨衣7685件、雨胶鞋4129双、皮手套194705付、线手套194725付,购置安全帽支出685789元,购置(更换)安全带(绳)支出19954元,购置安全网475353元。
  安全管理 解放前,青岛的建筑业无专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解放后,建筑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普遍建立安全机构(或兼管),各建筑施工企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成立了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科或兼管部门,配备了人员,行使日常安全管理职能。各单位按照职工总数的3‰~5‰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单位工程、班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经理、工程处长、项目经理、施工队长、班组长到各业务科室均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1980年国家建工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活动的通知》后,1981年5月、1982年5月,青岛市先后组织全市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月活动,进行宣传教育,制定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职工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的计划得到落实。建筑企业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全面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工作、宣传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进场(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五大工种作业人员除参加正常的法规、规程、规范教育外,还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取证。
  1991年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有新进展,市重点抓了安全管理的“三基”教育。除施工企业和主管部门培训外,市还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5期,培训达4585人,占应培训人数的71%。同时,建筑业健全了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山东省、青岛市每年组织检查一次,采取不定期抽检和“拉网式”检查;各企业坚持了“三检”(公司、工程处、单位工程)制度;各级安全员随时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与环境管理标准》,纳入了企业标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伤亡事故管理标准、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还制定了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等。安全管理中坚持制度、监督检查,排除隐患;施工现场充分利用“三宝”、加强了“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减少了事故。
  1991年,全市组织安全大检查2次,检查256项工程,查出各类安全隐患2160处,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在全省安全大检查中,有4个单位被评为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有16个单位被评为市安全生产单位;有11个单位被评为安全达标企业;41名同志被评为省、市安全生产个人。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0

第四篇 管  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


  青岛解放后,建筑工程质量作为百年大计来对待,受到党和Gov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体系也逐步形成,1952年青岛建筑工程公司即设检工科,对在建和竣工工程实施检查。1954年,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同年,青岛建筑工程公司自检了14个工程,一级品3个,二级品5个,三级品1个。1956年,38个工程参加评定,优良品37个。
  60年代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有所加强,措施加大,法规也正在完善。1963年2~3月底,青岛建筑工程公司以国家建筑安装规范、规程为标准,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全公司1962年竣工工程和1963年在建的主要工程进行了质量大检查。共检查了88处工程(在建工程37处,1962年竣工工程51处),检查发现大小问题356个。其中:属管理方面的119个,操作方面189个,材料13个,设计23个。其他按工程部位归纳有:地基基础32个,砌体52个,钢筋混凝土45个,构件吊装与焊接25个,粉饰抹灰60个,木作40个,电照及设备安装50个,其他部位52个。1963年10月,青岛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建筑工程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试行办法》及山东省建筑管理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试行标准》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操作质量评定试行办法(草案)》、《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试行办法(草案)》,并发了贯彻两个办法的通知。同年又制定了《施工现场质量检查的规定》下发执行。
  “文化大革命”时期,质量管理受到冲击,机构不健全,质量管理不能正常进行,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工程质量受到高度重视。根据山东省的部署,青岛市于1980年下半年始开展创全优工程竞赛活动,同时开展了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1983年3~4月上旬山东省对市属建筑、安装公司申报的1982年竣工的全优工程进行检查,市属建筑公司1982年竣工192个单位工程,竣工面积367000平方米,批准成优的75个,成优面积237942平方米,成优率64.83%;比1981年的39.38%提高25.45个百分点。市安装公司1982年竣工43个单位工程,批准成优26个,成优率60.47%(按个数),比1981年的25%提高了35.47个百分点。1982年,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竣工工程79个,竣工面积135380平方米;成优35个,成优面积103937平方米,成优率76.77%。青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竣工49个工程,竣工面积122686平方米;成优22个,成优面积92368平方米。成优率75.29%。青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竣工64个工程,竣工面积108934平方米;成优18个,成优面积41637平方米。成优率38.22%。
  在开展创全优工程竞赛活动中,涌现出了先进企业、施工队,创出了一些优秀的工程。山东省建管局批准了1982年一批样板工程、表彰工程、先进行业。全优样板工程:青岛第一印染厂主厂房,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表彰工程:省外贸两用冷库安装,青岛市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先进企业: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市安装工程公司。先进施工队: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二、三、四、五工程队,青岛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三、四、五、六工程队,青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青岛市安装工程公司制修队。受省表彰的先进施工队中,成优率在90%以上的有:青岛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队、青岛市第二建筑公司第六工程队、青岛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一工程队。
  1984年12月20日,市Gov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凡在我市建设的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一般工交项目和民用建筑,由青岛市质量监督站进行检验、监督。未经质量验收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1985年7月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行使Gov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范围是:对建筑工程直接监督、等级核定、验收;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的资质审查、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检测工作管理和各级质检站的业务领导。从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了Gov法制管理轨道。
  1985年后,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保持持续、稳步、提高的良好势头,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得到了遏制,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得到了基本治理,工程观感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出现了一批高质量的工程。1986年4月,市建委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混凝土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按照《规定》要求,将青岛市构件厂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二级构件厂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建委批准;三、四级构件厂由企业所在县(区)建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内生产并销售构件的三、四级构件厂仍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委批准。
  1986年8月6日,市建委下达了《关于八、九月份工程质量自检、抽检中,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挤水分,上水平,加强基础工作,消除质量通病。1986年9月15~29日,对全市三级和三级以上的国营、集体建筑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国营企业3个(一级2个,二级1个),县以上集体企业3个(二级2个,三级1个),县级集体企业9个(均为三级),乡镇企业7个(均为三级)和28个竣工工程、27个在建工程。检查的内容分为: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工程质量两大部分。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等情况。检查结果是多数企业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部门),按建设部5‰的要求配备了专职质量检查(管理)人员。这次抽查的施工企业总人数31625人,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总数为190人,占职工总数的6‰。青岛市第一建筑公司自1982年以来坚持了工程质量管理三条线:一条是以分管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指挥系统,形成一支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质量检查队伍;二条是加强了技术管理,通过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三条是加强现场质量检查管理。这次检查共送检竣工工程57个,面积270696平方米,其中:原评为优良42个,面积102167平方米,占项数73.68%,占面积37.74%。经对28个竣工工程抽检,合格11个,占39.28%。面积61035平方米,占53.82%;不符合标准17个,占60.72%,面积52583平方米,占46.15%;无优良工程。最高分率84.13(青建一公司),最低分率48.87,总评69.45。
  1986年11月22日,市建委、市统计局、标准计量局和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计7条。1986年12月25日,青岛市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城乡建委下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精神,制订颁发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委等四部门下发试行。
  1988~1990年,青岛市颁发了一系列加强质量管理的文件。1988年1月27日,市质量监督站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几项措施》;1988年3月5日,市城乡建委、计委、经委颁发了《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试行以质论价的意见》;1989年1月4日,市质量监督站颁发了《关于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补充措施》;1990年2月,市城乡建委发了《从严治理工程质量的10项措施》;1990年10月10日,市城乡建委颁发了《关于加强青岛市混凝土建筑构件生产管理的几项规定》等。青岛市建筑业综合治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特别注意解决使用功能方面存在的质量通病,工程质量有了较大提高。1990年,全市共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723个,建筑面积2121100平方米,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到21.07%。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选的“十佳工程”和152个优良工程,其质量和观感水平都有显著提高。1990年,青岛建安总公司系统竣工工程240600平方米,合格率100%,土建优良品率27.3%(按面积);安装工程优良品率达到45.8%(按个数)。青岛市第一建筑公司施工的正大饲料厂工程,仅施工8个月就完工交付使用;在承建宇宙集装箱公司工程中,采用项目法施工,用QC手段控制质量,昼夜流水作业,比定额工期缩短345天。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1

第四篇 管  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

青岛市全优工程情况表
[attach]28044[/attach]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2

 附  录
 附录一 青岛市重要规划建筑法规规章情况表
[attach]28045[/attach]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2

 附  录
 附录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初级阶段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Gov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Gov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Gov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 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四条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 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使用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暂时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 使用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使用农业耕地,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安排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继续使用,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市区社、队建设用地,亦须报城建部门批准,按照规划建设。
  第八条 在征、拨用地范围内原有的道路、树木、管线、测量标志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如必须拆除、砍伐、挪移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地单位负责动迁、补偿。
  第九条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采掘沙、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深度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照章向建材部门缴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 凡违章占地、开山、挖沙,除责成其立即停止开挖,限其腾出占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罚款。逾期不腾出者,应收取违章占地费,每天每平方米五分至一角五分,直至腾出该地或作其它妥善处理为止。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内各项建设必须搞好环境设计。城市建筑的尺度、体量、形式、色彩等都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发扬青岛的独特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社员)在市区规划范围内进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工程,无论军用、民用、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工程,必须报请城建部门批准,经现场验线后,方准施工。
  第十三条 市区规划范围内重点建设地区和各类公共设施,都要做出详细规划。城市生活居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并同时建设市政公用、庭院绿化、文教、卫生、财贸、公安、消防、邮电等必要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执照时,须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土地证件、工程设计图纸和对原有建筑物的处理意见,到城建部门办理手续。
  有污染及易爆、有毒、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治理、防护措施,否则,不发给施工执照。
  未经城建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砌筑围墙。
  第十五条 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代建筑和名胜古迹,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损坏。施工中发现地下历史文物,应依照文物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设施,私人平房扩建、翻建和社员建房,原有建筑物改变结构、外形,主要干道和铁路两侧搭盖雨棚、遮阳棚以及设置宣传牌、广告牌、邮亭、商亭等,均须向所在区城建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动工。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不得转让、买卖。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批准的内容检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改正,否则,不发给使用执照,不准供水、供电、安置户口。
  第十八条 凡在原居住区建房,房屋长边与长边之间的间距在同一地形标高时,不得小于一比一点二,新建住宅区不得小于一比一点五。高层建筑、独立式等特殊体型建筑与原有建筑物的间距按规划要求确定。山墙和房屋长边之间,根据房屋层数,按六至十二米控制。山墙与山墙、住宅与其它用房的间距以及在原有建筑物正面(主要朝向)两侧新建时,按防火、卫生等有关规定执行。新建筑物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未经城建、房产部门批准擅自开挖的门、窗,不考虑采光、通风等影响。
  原建成区改造时,道路两侧的新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凡未经城建部门批准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工程内容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以及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属于拆迁范围而不拆除的建筑物,个人盖的小房、棚厦,均属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要限期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者,则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罚款。本办法实行前的违章建筑,凡严重违反规划要求,侵占绿地和风景点,阻碍交通、消防,损坏房屋结构,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市容观瞻和四邻通风、采光,不听劝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限期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者,按上述违章建筑办法处理。其余的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在拆除前,根据建筑面积,收取违章占地费。单位违章建筑、违章占地不服从处理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或不抓紧处理的,城建部门可暂时停办违章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一切用地、建筑手续。有关部门应停止施工、拨款、拨料、供水、供电。
  对违章建设单位和违章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均处以十至三十元罚款。
  凡单位违章,由市城建局负责处理。街道和个人违章,由所在区人民Gov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执行强拆任务时,公安部门要派人参加。

  第四章 城市房产管理

  第二十条 对城市公有房屋、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产,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如因保护不善或违章使用造成的损失,必须按章负责修复、赔偿或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承租市管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租和退租市管房屋,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凭发给的《承退租房屋证明》办理迁入、迁出户口。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
  2.必须按月交纳房租,不得借故拒付或拖欠。拖欠租金者,按章加收滞纳金。
  3.未经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将住房转借、转租或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乱拆乱建、乱改乱装,开门开窗和私建阳台等。
  4.由于房屋失修失养而造成塌房事故,住户受到的损失,房管部门要负责赔偿。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租赁双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自管房屋的拆建、调拨、交换和买卖,须向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交易手续。
  单位因撤销、外迁腾出的通用房屋,必须移交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不准擅自处理。
  自管房屋的单位,要执行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接受房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私有房产,由房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经登记取得合法执照的,要予以保护,允许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
  市区私房买卖,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交易等手续。严禁私自交易、高价出售或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抢占房屋是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论以任何借口抢占房屋,主管部门应说服教育,直至责令其限期迁出。逾期不倒者,可强行迁出。对带头哄抢或抗拒处理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所有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堤坝、护坡、河道、路灯、电力、电讯、交通、消防等设施,都必须加强养护维修,充分发挥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超重车及其它对道路、桥涵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市区道路、桥涵前,要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经市公安局签许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各种车辆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设停车场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缴纳占地、占路费。
  第二十七条 市区各种道路,包括人行道及其他设施一律不准占用和开挖。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时,必须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和掘路修复费;封闭道路须登报公告,施工单位要集中力量,限期完成。占用、挖掘期满,必须清理现场,报城建局检查验收,及时修复。新建及翻建道路两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要加倍收取赔偿费。大面积掘路单位须在年度前提出掘路计划,统一平衡后方可挖掘。
  第二十八条 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要按规划建设,不准乱插、乱接、乱动。修建专用下水道、检查井及各种管线,必须经城建局审查批准。工程结束,报城建局检查验收。专用下水道、检查井等由城建局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清理。
  第二十九条 下水道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河道和各种排水管、渠、沟须定期养护清理,确保畅通。严禁占压、堵塞、损坏、倾倒垃圾、乱植树木。河道和公用下水两侧必须留出五米,不得占用。已占用者,市政需要时,须无条件退出。穿过各单位院内雨水沟渠的淤积应由各单位负责清理运除。
  第三十条 在桥涵、地下管线上,严禁进行建筑或安装其他设施,已经修建的必须无条件拆除,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腐蚀管道或有害养护工人身体健康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各种水源设施必须严格保护,不准损坏。水源卫生防护地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占用、开采或挖掘破坏;不准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乱倒废渣,违者要严厉惩处。
  第三十三条 违章占用或挖掘道路者,每平方米按占用或挖掘费的二至五倍收费;违章试刹车,通过重车等损坏路面者,每米轮痕收费二十元;损坏、占压、堵塞下水道者,按实际工料费的一点五至三倍收费;损坏其他市政工程设施者,按实际工料费的二至三倍收费;违章向沟、渠、河道倾倒垃圾者,每立方米罚款十五元。

  第六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要充分发动群众搞好普遍绿化。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市区所有树木的砍伐和更新,均由城市园林部门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或更新。
  要加强对树木的保护和管理,电力、电讯、市政和交通等部门需要修剪或移动树木时,须经园林部门同意,在园林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移动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不得改作它用,现有的园林绿地不得任意占用,已经侵占的必须限期退出。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市区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管理,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和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禁止在风景区内进行有损风景面貌的活动。对放牧和凿石等须根据规划经批准后统一安排。要保护林木花草,禁止攀枝、剥皮、采花、摘果等破坏活动。要保护好园林设施,严禁刻画、涂抹和毁坏、移动。
  对于破坏绿地、损坏树木花卉和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价赔偿或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非法侵占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处以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至三十元罚款外,并从发现之日起,收取占地费每天每平方米一角五分至二角五分,直至撤出绿地或做其它妥善处理为止。
  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各项服务工作,在商业部门的指导下,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园林部门要积极规划,增设网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游人服务。

  第七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内应经常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市容整洁,井然有序,所有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执行青岛市人民Gov颁发的有关市容卫生管理的各项办法和规定。
  第四十条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风景游览区严禁修建有碍市容观瞻的棚厦和其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实现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各种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已设立各种垃圾箱(桶)、公共厕所、污水池等公共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保持清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立面必须保持整洁,门窗、墙壁、围墙等要及时整修粉刷。临街阳台、走廊禁止悬挂、堆放有碍观瞻的杂物,不准将阳台改为房间,违者以违章建筑论处。
  第四十三条 市区内各种宣传牌画、商业牌匾、单位名牌、交通标志、候车廊等必须经常保持整洁、鲜艳和美观。所有广告、海报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不准随意张贴、涂写、绘画。
  第四十四条 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浴场、停车场、影剧院和名胜古迹等公共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实行保洁责任制,搞好市容卫生,保持场地整洁。
  第四十五条 要保证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不准在马路上进行打球、玩飞碟等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经常宣传城市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各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犯本办法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罚款和占地费,应按规定期限缴纳,逾期一天,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一。违章单位拒不缴纳应缴费用和罚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照章缴纳。如仍然拒缴,由司法部门处理。个人违章应缴纳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或由其家庭缴付。罚款的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部门,其余部分用于市政设施建设、宣传教育、执行任务等开支。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破坏城市建设,损坏公共财产,扰乱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城市管理人员执行任务,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有关规定惩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法令、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令、规定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县人民Gov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县建设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人民Gov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3

 附  录
 附录三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县、区人民Gov,市Gov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省Gov关于建筑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做以下暂行规定:
  一、改革建筑业
  1.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工业、交通、公建项目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或概算包干,住宅工程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
  2.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凡有条件的工程,都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以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施工单位,不论是国营或集体、本市或外地区的,都可以参加投标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定标,由项目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建行参加审定。对外地区中标单位,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不得制造困难。外地中标单位未经市Gov批准,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建立永久性或变相永久性基地。
  3.国营和县以上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要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对职工要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高不封顶,低不保基本工资。在规定的工资含量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内部要建立以最终产品为对象,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承包责任制,防止片面追求产值。市政工程、自来水管道队等单位,也要参照建筑安装企业的办法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4.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凡在我市建设的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一般工交项目和民用建筑,由青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设市城乡建委内)进行检验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按有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验费用。未经质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二、改革勘察设计工作
  1.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向企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要改变由国家拨事业费的办法,实行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勘察设计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实行招标投标。重点工程和省、市确定的大中型项目、中外合资项目以及重要地段的公用和民用建筑、成片的住宅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和方案竞赛,择优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凡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国营、集体设计单位和个体设计者,不论哪个部门和地区的都可参加投标。对投标竞赛优胜单位实行优质优价。施工图设计达不到中标方案预期效益的,按合同规定扣罚设计费用。
  3.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承包综合指标,全面完成了综合指标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部分,百分之十五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百分之二十五上缴主管部门,百分之六十由本单位留用。上缴主管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编制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其它开支。单位留用的资金,按四、三、三比例,分别做为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对未全面完成综合承包指标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留成比例和奖金。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实行合同制。按统一周期定额与建设单位商定进度,签订合同。每提前或拖后一天,建设单位可按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一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奖惩。由于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延缓工程进度而造成损失,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但经济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该项工程所收勘察设计费的总额。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要定岗定编,实行以项目负责制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按室(组)、按项目承包。要建立计划、技术、质量、财务等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把职工的收入同贡献大小紧密挂钩,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国营设计单位要逐步实行院长(室主任)负责制,可以根据需要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可以采用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形式,按照职工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技术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
  5.允许人才合理流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退休技术人员,如本人要求参加外单位勘察的设计工作时,由聘请单位支付聘请期内的退休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经本单位同意,可应聘担任外单位顾问、咨询、兼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撰稿等各类工作,但不允许私自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如有申请到集体设计单位或从事个体设计的,除支援边远地区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外,其余的均应办理离职手续。
  6.鼓励开发和采用先进技术。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规定以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作为技术开发基金。在技术开发基金中,可提取百分之五作为本单位的创优奖;提取百分之十上缴省或市城乡建委(市、县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缴市城乡建委,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缴省城乡建委),用于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标准设计、业务建设、人才培训、经验交流、评选优秀设计等。今后,凡取得优秀设计称号的工程项目,要在建筑上镌刻设计单位或主要设计人员名称,对采用先进技术而节省了投资、缩短了工期,或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显著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增付先进技术设计费或对节约的投资由设计单位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办法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市城乡建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设计技术进步、成果显著的给予重奖,对其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特殊奖励,对设计质量低劣的人员要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规予以制裁。
  三、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
  1.实行基建贷款制度。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要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国家将投资包干协议规定的总金额分年拨给建设银行,由包干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实际需要向建设银行贷款建设。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贷款由建设单位还本付息,对没有偿还能力或盈利低、偿还全部贷款有困难的项目,经省或市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2.改革现行的工程款结算办法。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期竣工的项目,分期结算。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利息,应作为工程承包单位的收入。由于延误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3.对工程承包公司、城市开发公司、农村建房材料成套公司、物资承包供应公司以及直接为施工企业服务的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财务监督。对由建设银行经办的列入计划的基建项目和更改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发生的临时资金困难(有还款保证的),可发放临时周转贷款给予支持。
  以上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行。
  四、改革建筑材料供应办法
  1.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由物资部门将材料直接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实行包工包料。对国家重点项目所需材料,要优先保证,其他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由工程承包单位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并签订供货合同,计划供应不足部分,允许采购议价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应列入工程总概算。
  2.市确定的一些重要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材料,一律纳入市统筹资源计划,统一综合平衡,经市计委审定下达分配指标,由市物资局组织所属专业公司联合配套承包,直接供应工程承包单位。
  3.加强对农村建房材料的供应工作。建筑、建材两个行业可以各自组建公司,经销村镇建筑需用的建筑材料的制品。同时,物资部门要继续做好村镇建房材料供应工作。
  五、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
  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要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国营和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使用农民长期合同工(三到五年)、短期合同工和临时工,要根据施工任务提出用工计划,按隶属关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按市、县劳动部门确定的招收范围,择优录用。
  六、实行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投资、提前投产的政策
  1.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后节约的投资,建设单位与其主管部门可按双方商定的比例留成。工程承包单位节约的资金全部做企业收入。
  2.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双方协商分成。
  3.建设单位留成资金和承包单位工程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控制指标。
  4.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的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七、推行住宅商品化
  1.要逐步扩大商品化住宅的建设,建设周转资金可通过建设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2.商品住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价出售、补贴出售和议价出租的办法。出售、出租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制定。
  八、改革城市规划、征用土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1.分级负责,加快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编制进度。新居住区规划、旧城主次干道两侧和风貌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乡建委负责编制,征求所在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市Gov审批;其他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区负责编制,报市城乡建委审批。市区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编制出自己的近、远期详细建设规划(近期到一九九○年、远期到二○○○年),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城乡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重要单位的建设规划要报市Gov批准。企事业单位要按批准的规划分期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二至三次检查,对执行规划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划的要严肃处理。
  2.凡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由市Gov统一征用,用地单位不再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商谈征地。近期规划建设用地根据需要由市Gov一次征用,建设单位使用土地时,直接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划拨土地和交费手续。
  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劳力,由被征地单位兴办商业、服务业和发展工副业安排;安排不了的,年龄在十六岁至三十五岁的,符合招工条件的由用地单位安排。市政公用建设用地剩余的劳力由市劳动局统一安置为长期合同制工人。在市Gov青政发(1984)90号文下达前达成的劳力安置协议,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安排固定工。对已退休的社员(男六十岁以上、女五十五岁以上)的生活安置费用,由村办工副业收入和农业收入按比例分摊解决。
  3.简化建筑审批手续。建筑管理要面向基层,为四化建设服务。要建立由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办理建筑审批手续。联合办公会由城乡建委主持,有准备地每周召开一次。凡经联合办公会共同审议同意的工程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审批盖章。在有关手续齐备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从工程项目的选点到批准方案,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核发工程施工执照,从接到施工图到批准或答复,不得超过十天。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3

 附  录
 附录四 青岛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筑业改革的新形势,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企业的合法经营,做到既放开搞活,又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更好地为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省Gov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等重要管理法规,以及省、市制订的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和规定,端正企业的经营指导思想,自觉地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所有在我市从事各种房屋建筑与装修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构配件生产、机械化施工、勘察设计等经营活动的全民、集体和个体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本市所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技术资质审查,核定等级,确定营业范围,发给技术等级证书,然后到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市属六县和黄岛区县以下集体建安企业入市承担各类工程施工,必须持技术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经市城乡建委审查同意,发给“入市施工许可证”,然后依次到市工商、税务、建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承包工程。
  第五条 市区和各县建筑企业出市承包工程、须持技术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经县、市城乡建委审查同意后,办理出市施工手续。
  第六条 本省建筑企业进入市区承包工程,须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技术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城乡建委进行资质复查;外省、市建筑企业进入市区承包工程,须经山东省建筑总公司、青岛市城乡建委资质复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市区工程投标。中标后,市城乡建委发给“入市施工许可证”,并依次到市工商、税务、建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入市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一般相当于中标、承包工程的合同期。
  第七条 外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市区勘察设计任务,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经省、市城乡建委验证同意,方可承担任务。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一切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充分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提前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办理开工报告及有关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九条 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要按照市Gov青政发(81)244号、市城乡建委青基字(85)34号、128号文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择优选用施工单位。所有工程都要创造条件,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有的项目也可以实行国际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由市城乡建委平衡安排。
  第十条 工程项目采用总分包形式经营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86)180号文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执行。总包单位参加投标或接受工程任务时,要说明准备分包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所分包的工程,必须与该企业的技术等级相符合。四级以下(含四级)施工企业,不得总包工程任务。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企业,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必须指派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对工程全面负责,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本市承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颁发的工期定额、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地方材料预算价格,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拖欠工程款项。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承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都要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除大中型工交项目外,其他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监督。工程竣工后,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验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所有乡(镇)、村、街道集体建筑企业,承担市区工程施工任务,须先行办理“集体建筑队伍施工证明书”(即六联单)和签订承包协议,并经市工商局鉴证后,方准进入施工现场;建设银行凭“六联单”在承包限额内办理拨款和结算,超出部分补办“六联单”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所有在本市施工的建筑企业,都要在施工现场明显处设置标有企业名称、技术等级、工程名称、开工时间、技术负责人等内容的标志牌,以供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检查。要坚持文明生产,做到施工现场不脏乱,不扰民。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指示和法规,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检查和裁决。从事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发给“操作证”,方可从事本工种作业。
  第十六条 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管理,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必须持市城乡建委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按批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生产。构件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四章 市场纪律

  第十七条 取缔无证设计和无照施工,持证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设计“代审、代签”,违者除没收其“代审签”所得收入外,对双方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金并立即解散无证单位组织。
  第十八条 一切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用工手续,不准私招乱用未经资质审查的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施工和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如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追究施工或设计单位的责任外,同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一切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批准的技术等级范围承担任务,更不得用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招揽任务,违者停止其承包任务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高估冒算,胡夯乱要,偷工减料,转手倒包,非法牟利。违者一经发现,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承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税金和管理费,拖欠不缴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违犯本规定的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停止施工、课以罚金、补税、没收非法收入、降低技术等级、吊销技术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承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由市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3

 附  录
 附录五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Gov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促进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构件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承担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混凝土建筑构件生产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第三条 监督站对委托监督的工程施行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两种方式。监督站向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工程的筹建单位分别收取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四和千分之一点二的监督费。
  第四条 间接监督。监督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实行具体监督,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手续。
  监督站对于间接监督的工程,在开工前要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经审核,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签发“准予开工通知书”;在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指派的专门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将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督站审核,由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直接监督的单位工程,原则上进行四个阶段的监督:工程开工前,监督站要审核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并审查工程的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完成和地下工程隐蔽前;主体工程完成转入下道工序前;竣工验收。不经监督站核验同意并办理签证手续不得转入下阶段施工。监督站负责分阶段进行抽查和验评。
  第六条 在基础工程完成和地下工程隐蔽前,要着重监督基槽,基础工程和其他地下隐蔽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并办理签还手续,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监督站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的砼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重点监督。对砼、砂浆配合比,现场计量,试块制作及养护以及砌体砂浆饱满度,吊装焊接等进行抽查和核验。
  在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正确地会同建设单位作好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并作好记录。凡未经监督站复验认可或主体工程经复验不合格或技术资料不齐全,均不得转入装修工程施工。
  第八条 全部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作出验评,并把质量评定文件和该工程全部技术资料提前15天报送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对竣工资料和实际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并确认质量等级,合格后由监督站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银行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得向统计部门申报竣工。
  第九条 受监督的所有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将人员报监督站备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参加所有隐蔽工程验收和主要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勘察设计证书的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任务。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勘察设计规范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一定要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凡无持证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设计单位一律不得提供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严格按其资质等级所确定的营业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必须按规定配齐质量检查和质量管理人员,并健全相应的职能机构。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严格操作质量的检查和控制,对分项工程要严格自检并提出原始评定记录,以备抽查核验。凡需监督站进行核验的部分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两天将有关技术资料准备齐全。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负责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设计单位应指派专人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重要工程应指派设计单位常驻工地代表。
  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经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经监督站审核公布的检验测试单位是青岛市合格的测试单位。检测中心负责对本市各检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经审核合格的各检测机构均可接受委托承担工程材料的试(化)验、砼、砂浆试配、半成品及结构构件的检验工作;受监督站委托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砼、砂浆及半成品实行抽检,并对现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量具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站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工程和施工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逐步作到优质优价。对忽视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给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按基建程序办事,违犯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忽视质量管理、质量低劣的单位工程(产品)和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对无证设计、越级设计、无证施工、越级施工、无证或越级生产构配件的分别对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凡不办理开工手续私自动工,逃避管理和监督的,分别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1000~2500元罚款。
  3.对施工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的对施工单位一次处以50~200元罚款,构成质量事故和造成返工、停工的除罚款外,应对责任者和负责人进行处理。
  4.偷工减料、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一次处以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吊销施工员证书。降低企业等级,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5.混凝土构件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城乡建设部(86)城建字第18号文“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第五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因装修粗糙或外观质量低劣出现不合格分项,但能保证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按“不符合标准”工程进行验收。但对于其中的不合格分项要对责任方进行罚款,其罚款标准为该分项工程直接费的10%~50%,其罚款金额的50%一般应作为经济补偿退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罚款一律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罚款主要用于奖励优质工程和好的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罚款应从被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青岛市及所属六县一区,各县(区)并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当地Gov批准,并报市监督站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城乡建设部、省城乡建委有关政策规定有抵触时,应以部、省规定为准。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订由青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4

 附  录
 附录六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几项措施》



  为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年内实现我市工程质量的根本好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措施,望各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中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要求。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复验的,一律不得使用。
  1.所有钢材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并需按规定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进口钢材、无出厂合格证的国产钢材以及有疑问的钢材(在加工过程中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的)除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外,还必须进行化学成份分析或其它专项检验。
  2.所有使用水泥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要与实际使用的水泥品种和数量相符。凡出厂三个月以上的水泥,或无出厂合格证的水泥、小窑水泥和水泥质量不稳定的生产厂,以及对其质量有怀疑的水泥均应提出复试报告,合格后方能使用。
  3.根据青岛市目前红砖的生产质量状况在使用前除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外,还需按规定进行取样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工厂预制的钢筋砼、钢结构及其它重要配件(钢、铝合金门窗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在合格证中要填明型号、规格、数量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的具体数据。构、配件吊装前,应进行检查、对无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与合格证不相符,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行吊装使用。
  凡不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化)验在工程核验或办理竣工验收时,不能提供必要和合格检测和试(化)验报告者,每项次罚款三十元,同时对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将不予办理认证;凡伪造或涂改技术资料的,按青建字宇(86)337号“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次处以500~3 000元罚款,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现场施工要严格计量,必须按规范要求留置砼试块和砂浆试块。
  1.凡施工现场无磅称等计量工具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2.搅拌砼时,必须在现场悬挂标牌。标牌上应注明砼标号、配合比以及浇灌数量。砂石应每车分别过磅。
  3.砂浆搅拌时应挂有标牌,标牌上应注明砂浆标号、配合比、搅拌数量。
  砼和砂浆的配合比均应采用重量比。
  4.砂浆试块应按规范规定留置;每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的每种标号的砂浆,或每一个台班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六块)。并按28天进行试压,超期十天以上或不足28天的试压结果,不能作为验收时的技术资料。试块应按规范要求制作,并应详细标明部位、日期。严禁私自涂改试验报告。
  5.砼的标准养护试块组数;每拌制100立方米砼不少于一组;现浇楼层,每一台班,每层不少于一组。试块应按规定制作,随机取样,并经甲方代表认可,严禁作假。
  凡施工现场无计量工具的,单位工程每发现一次罚款30~100元;不按规定留置试块或试块超期试压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对罚款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三、提高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认真治理通病,消除主体结构质量隐患。
  1.砌筑毛石基础时,应分皮卧砌,第一皮石块应座浆砌筑要做到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严禁出现墙体里外两层皮的现象。墙面应按规定每0.7平方米内,砌入丁石一块作为拉结石,其水平距离不大于2米。拉结石的长度应符合规定,还要注意交接处的咬搓。
  2.砖砌体工程:
  (1)要彻底扭转组砌方法混乱的现象。砖柱、垛严禁采用包心砌法,要认真执行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一九八七年十月编印的《改进砖砌体组砌方法,提高砌砖工程质量》册中推荐的正确组砌方法,注重铺底检查。
  (2)要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留置预埋拉结筋。并在墙面上做出标记,以备检查。
  (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转角处严禁留直搓,交接处确需留直搓时,应按规定放置钢筋,其直搓高度不得超过1.2M的高度。接搓时,必须将接搓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并保证灰缝平直。
  (4)砌筑砖墙必须按规定设置皮数杆,努力提高反面墙的质量,严禁集中使用碎砖,解决砌体通缝问题。
  3.钢筋砼工程:
  (1)在现浇钢筋砼框架柱的施工中,为防止钢筋位移,应在砼柱的外伸钢筋部分增加一道临时箍筋,并用铁卡或木方卡好固定,并在现浇灌砼时随时校正。对现浇钢筋砼平板的钢筋应加铁马或垫块,以保证其保护层的厚度。
  (2)在砼工程中,应按规范要求处理施工缝要清除其表面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或软弱砼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防止出现缝隙夹渣。
  (3)改进抗震柱的支模方法,着重解决砼抗震柱水平位移和倾斜的问题。
  (4)对所出现的蜂窝、麻面、露筋等缺陷。要按规范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及甲方签证。
  4.严禁在墙体上乱开槽洞,影响结构安全。
  5.做好结构吊装记录和结构验收记录在结构吊装纪录中,要做好分层、分段的检查记录。附上必要的平面图及结论。包括构件质量、型号、安装部位,搭压尺寸、固定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方法等。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装饰分部工程质量。
  1.内外墙面抹灰必须先进行“充筋打梗”门窗口缝隙应用水泥砂浆嵌填密实,经专职检查人员检查认可做好记录,否则不得进行大面积抹灰。
  2.墙面抹灰前,必须认真浇水湿润墙面。对缩口灰大于1公分或基层表面凹凸明显部位应事先剔平或用1∶3水泥砂浆补平,以解决墙面抹灰空鼓、裂缝问题。
  3.窗膀、窗台两侧尺寸阳台角等抹灰时,应挂通线以解决墙面横竖线角不通线不顺直的弊病。
  4.外墙窗台、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滴水槽。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毫米,并要做到整齐一致。
  5.做到认真解决预制楼板地面沿板的长向裂缝问题。在楼板灌缝前应认真进行清理,并用清水冲洗板缝。采用200#细石砼灌缝。严禁用碎砖头及其他杂物填缝。楼板间不应出现“瞎缝”,当板缝中暗敷电线管时,应将板缝适当放大。使电线管包裹于嵌缝砼中,以保证灌缝质量。
  6.楼地面在面层施工前,对基层应进行认真清理,清除杂物、浮灰。并浇水湿润,以解决地面空鼓问题。
  7.对阳台、浴厕间的地面,要严格控制基层标高、抹地面前,以地漏为中心向四周辐射冲筋,找好坡度,防止地面积水和倒流水。
  8.屋面油毡防水层施工时,应严格按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注意泛水底部的压搓及细部找平层应平整、清洁、干燥,冷底子油涂刷均匀,以防止屋面卷材起鼓。保护层的绿豆砂必须过筛,事先烘干预热,在玛帝脂涂刷后,趁热撒铺均匀,保证粘结牢固。
  9.提高木门窗的制作安装质量。门窗及其他细木制品制成后,应立即刷底油一遍,防止受潮变形。其接触砖石砌体处应作防腐处理。安装前应作检查。对不合格或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制品,应作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
  10.木门窗油漆必须注重找补腻子,打磨砂纸,以求得油漆平整、光亮、大小面均匀一致。
  11.室外砼散水应按规定作界格,散水与外墙间缝宽应为20~30毫米,缝内应填沥青材料。其纵向界格间距不得大于12米。并应避开雨水管位置。
  12.水落管离墙面不应小于20毫米,其排水口距散水坡的高度不应大于200毫米。水落管至少应设一个管箍,管箍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1.2米。接头承插长度不应小于40毫米。
  五、提高电器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照明器具,配电箱(盘、板)应安装牢固、端正,位置正确,暗插座、开关的盖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器具表面清洁,灯具内外干净明亮,吊杆垂直,双链平行。
  六、水、暖管线要安装牢固,卡具齐全,坡向正确,接头麻丝应清理干净,无漏刷油漆现象。
  凡违反上述三至六条有关规定的,均按青建质字(86)337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每次处以50~200元罚款。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4

 附  录
 附录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建安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建委,黄岛区城环局,各施工企业,各房屋开发公司,各市直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讲求职业道德,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减少施工扰民,建立良好的施工秩序,维护市容观瞻,根据“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占路,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市政、城建、公安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的施工临建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临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所用临时房屋要逐步采用活动板房,从一九八九年起工地不准再建砖瓦临时建筑。施工所用各种临设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后全部拆除。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需经区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竣工后三个月。
  四、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必须符合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同时要做到:
  1.根据工程性质和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围护和遮挡措施,保持外观整洁,围挡措施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主要干道两侧和风景游览区的建筑施工现场,不得采用简陋的围挡措施,有碍观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违章围挡的长度每米每天处以3元的罚款。
  2.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旁,要设立明显的标牌(保密工程除外),标明工程名称、规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级别、建设期限和现场负责人姓名,以便检查和监督。标牌的大小为,投资超过30万元的工程为2米×1.5米,投资小于30万元的工程为1.5×1米。
  未设标牌或标名不全的,除限期整改外,由基建主管部门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施工现场的场地要平整,道路要畅通,要有排水设施,工程所需各种材料、构件、器具要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现场,并按平面布置图放置整齐。建筑垃圾、破废混凝土构件、渣土应及时清理外运。
  工程竣工验收时,各种剩余材料、构件等物资要全部运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平整,按设计要求绿化、美化,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单位工程竣工,必须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日期,标志的部位和做法按设计图纸要求实施。
  4.施工现场附近没有厕所利用,需建厕所时,要报区城建和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要采取冲水或其他措施,经常保持厕所清洁。粪便要由环卫部门的专业队伍及时清运。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按“青岛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房屋内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在工地周围和建筑物内随地大小便,违者,发现一起由市、区基建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罚款5元。
  5.施工中要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不准向工地周围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乱排污水。运输水泥、白灰等散体材料,以及清运渣土、垃圾、不得沿道遗洒,飞扬。违者,按《青岛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6.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染、损坏,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对施工现场周围的花草、树木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自行砍树截枝。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园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7.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要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注意解决施工扰民问题。
  1.施工中需要影响到工地外停水、停电和断绝道路,必须按规定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因停水、停电、断绝道路影响附近单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要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并在断路的周围要设明显标志,按批准之时间限期恢复。
  市政道路、给水、排水、煤气管道、电缆沟开挖、安装、回填应集中力量缩短工期,应在批准之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完者,除按占用道路费标准收费外并处以罚款。
  2.施工中不得损坏原有排水设施。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设施的,要事先报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市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3.在靠近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施工时,使用轮锯、压刨、冲击打桩等噪音、震动大设备。要合理安排时间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影响。在住宅区内,需夜间作业(晚十时至早六时)时,不允许使用大噪音设备。
  六、施工中遇到地下电缆、管网、古墓文物或不明物,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违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的个人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八、本规定罚款的收入,上交市、区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九、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4

 附  录
 附录八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做到既开放搞活,又加强管理,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经营,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是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必须是持乙级(建筑专业)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并按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必须是持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复印件),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城乡建委申请验证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承担任务。
  在提交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首页中须注明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编号和市城乡建委批准的验证登记号,验证登记时,须向市城乡建委缴纳技术开发基金(为承担项目设计费的1/100)。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凡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持证单位不得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限范围设计、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所作的勘察、设计提供图章、图签。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城乡建委没收其勘察设计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酌情处以罚款,对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委托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单位及其经办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部队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限承担军队内部任务。若承担地方任务时,须征得市城乡建委同意,若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同时审查其收费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签订合同后,向市城乡建委缴纳技术开发基金(为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收费的1/100)。
  第八条 外地来我市承担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的设计单位,均应派现场设计代表,作好现场设计服务工作,处理施工中的设计有关事宜。
  第九条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山东省集体设计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 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 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
  (三)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中标条件主要是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设计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和投标单位的信誉。设计费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招标投标中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资格,限于持相应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如招标单位需要邀请低一级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必须办理越级承担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审批手续。
  设计方案竞赛,不受资格条件限制,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但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只限于持有相应资格的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要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因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及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遗漏、交待不清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确需修改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通知单或技术核定单,并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监督设计文件的实施,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地基基槽验收和处理施工中设计问题,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设计质量抽查,检查各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状况。每年根据质检情况核定各勘察设计单位证等级,对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可停止其接收勘察设计任务、降低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均须由委托和承包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向勘察设计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审核登记部门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意见不服时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委托和承包双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必须报市城乡建委,认证承包者的勘察设计资格、审查项目批准书,收费标准和履约能力,加盖合同登记章。
  凡未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审核登记手续,合同未经鉴证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发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款。

  第六章 横向联合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合同,相互联合,共同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联合合同要明确各方的责、权、利,联合后不改变双方证书等级,业务范围及单位核算性质。联合勘察设计时,有资格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主体单位,其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应与联合承担的工程项目分级标准规定相符合。
  第二十一条 持证设计单位承担任务后,若力量不足或需要建设单位进行配合时,经市城乡建委批准后,可以临时聘用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工作,但所聘人员不得为工程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聘用人员必须由双方单位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可与非持证的科研、教学、施工及生产等单位进行联合,共同完成可行性研究、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等,但不能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非持证单位的工艺专业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由持证单位采用。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计设619号文《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技咨询

  第二十四条 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技术咨询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具体要求按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第089号文关于颁发《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科技咨询范围是:
  1.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研究论证;
  2.受委托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3.项目引进谈判、技术经济预测、技术经济情报、信息服务;
  4.参与设计方案的择优评议;
  5.在工程项目中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咨询;
  6.涉及勘察设计的专项技术难题的咨询服务;
  7.专业考核答辩、人员培训;
  8.房屋接层、危房鉴定、事故分析、抗震加固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9.经济诉讼案件中涉及勘察设计的技术分析、仲裁的咨询。
  第二十六条 严禁无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借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名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违者按无证勘察设计论处。

  第八章 中外合作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要委托外方实行中外合作设计时,应按国家计委、外经部联合印发的计设840号文《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外或港澳地区勘察设计机构如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与我市勘察设计单位合作承担,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我市工程设计任务时,必须办理工商登记遵守我国有关政策、法令、规范和地方性技术法规,同时接受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5

 附  录
 附录九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初级阶段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Gov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Gov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Gov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该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人民Gov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

  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条 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 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Gov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Gov另行制定。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区成片改造的各种配套项目(含农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与住宅建筑同步建成。
  已按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准插建、扩建任何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建筑和农贸市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物的用途。
  第十条 凡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搬迁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和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不准改作他用,并严禁建造不属其配套设施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烧火间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设置室外雕塑的,须经主管机构同意后,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凡涉及供水、排水、能源、消防、通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和交通运输等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划和用地规模。

  第三章 建筑工程报批

  第十五条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和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均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
  单项建筑工程执照必须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如涉及房产、消防、通讯、供电、航空、防洪、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人民防空、军事设施、工程管线、测量标志、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时,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执照前须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文件。意见不一致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当年建设计划、投资批文、设计任务书等)、建设地址定点通知书或用地证件、四至地形图、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审定后发出批复文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应报送初步设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证件或协议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建筑执照。
  建筑工程的审批工作时限,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Gov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申领建筑执照时应报送以下图纸各三份:
  (一) 现状地形图。应采用青岛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比例尺1∶500,表示范围应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50米。
  (二) 总平面图。标明基地范围,周围道路的宽度、标高和名称,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南北方向标志、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与保留建筑的间距,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 建筑、结构、给排水等设备和环境设计的主要施工图。
  以上图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筑执照签发后,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开工。逾期不开工的,建筑执照即行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可提前二个月申请批准最多延长开工时间一年。
  第二十条 领取建筑执照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执照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图纸。如建筑设计确需修改,涉及建筑物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立面造型和必变结构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凭建筑执照办理施工手续。开工前必须报请原发照部门查验灰线,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手续。
  规划管理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绿化、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及室外设施等全部建设内容和发照时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二十三条 自然村的建设改造,应依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
  在自然村内建自住房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持所在乡(镇)人民Gov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出具的其他证件,向所在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

  第四章 建筑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一切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在初步设计中应按有关规定附有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篇章及人民防空、环境卫生、给水排水、道路管线、防洪、绿化、运输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应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内部或地下。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设规划设置防空地下室、共有天线电视系统,预设电话电缆管、接线盒和供热、煤气管道。
  第二十八条 建筑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并与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等环境设计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花池(花坛)和高度不超过一米八的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第三十条 建筑物扩建、改建,根据需要设计单位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保持建筑物新旧部分立面造型的协调。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两侧建筑的退后要求:
  (一) 居住建筑(包括其台阶、花池、采光井等)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主次干道两侧的不小于3米;在一般道路两侧的不小于1米。建筑物的挑檐、雨棚、检查井和水表池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
  (二) 主干道路一侧建筑物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自路面算起的建筑的高度的二分之一加四米。
  (三) 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详细规划确定。
  (四) 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还应满足道路设计规范关于会车视距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河道和工程管线两侧建筑物的退后距离,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详细规划确定。

  第五章 建筑间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依照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卫生等规定,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第三十四条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主要日照朝向前方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3;在新区不小于1.5。
  (二) 建筑的短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长边相对时,短边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2米以上至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高度在18米以上至27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6。但都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三) 两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以较高的建筑为准,其间距可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减少2米,但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 建筑的长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的短边居室相对时,建筑的短边无斜照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可获得一侧斜照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建筑的长边与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的教室、活动室和医院病房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或短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5;在新区不小于1.8。
  新建建筑的短边与上列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的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与短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但都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新建建筑的长边与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的主要日照朝向相对时,以场地外缘为准算起,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各边长度均小于12米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按详细规划确定。
  新建建筑对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挖的门窗,不考虑日照间距要求。
  第三十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建筑间距测定:
  (一) 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60度的,以其最近端为准,按长边对长边计算建筑间距,大于60度的以另一相对边计算建筑间距。
  (二) 与新建建筑非主要日照朝向平行相对的建筑,以其最凸出部位窗口的外墙边缘量至对面建筑外墙边缘的距离为准。
  (三) 位于建筑物主要日照朝向前的新建建筑,其背面有二处以上凸出部位宽度之和超过12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1/3时,按墙体最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
  (四) 住宅与非住宅的混合建筑物,以住宅层地平为准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四周布置的,与其边界应有一定距离。与边界以外的建筑物,按双方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和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由双方合理负担建筑间距。

  第六章 临时建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临时建筑的建筑必须严加控制。确需建设的只能为简易平房,并符合市容观瞻和交通的要求。
  不准在车行道、消防通道、绿地、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地下埋设建设工程管线的地段上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十条 临时建筑须经区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核发临时建筑执照,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和重要公共建筑周围及主次干道两侧建设临时建筑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向原发照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以赠予、交换、买卖、租赁等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间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貌。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筑的使用单位应交纳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费,在延长期内按延期次数累计加倍交纳。管理费由区规划管理部门收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 未领取建筑执照施工的;
  (二) 未经查验灰线擅自开工或不按照建筑执照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 未领取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而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
  (四)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物用途的;
  (五) 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临时建筑的;
  (六) 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的;
  (七) 已确定拆除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八) 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和中小学、托幼园所的活动场地改作他用的。
  第四十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罚为责令停工、吊销建筑执照、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建筑物。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对违法建设单位的罚款数额,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0元;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罚款数额为200元至1 000元。罚款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没收的建筑物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Gov批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规划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责令停工的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新建建筑产生的间距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规划管理部门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市规划管理部门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本办法,侮辱殴打管理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的建筑执照,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予以撤销,宣布无效,并对建筑物做出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部门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违法乱纪的规划管理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新建 指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建筑工程。
  (二) 扩建 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三) 改建 指改变建筑物立面造型,但不改变原有建筑物基础和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四) 翻修 指改变建筑物承重结构(包括梁柱、承重墙、楼板、屋架)和房顶,而不改变建筑物基底面积和基础承载力,不增加建筑面积(含阁楼)和建筑高度的建筑工程。
  (五) 长边 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2米的一侧边;短边指等于或小于12米的一侧边。
  (六) 主要日照朝向 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180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所垂直的方向。
  (七) 建筑间距 指相邻两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八) 日照间距系数 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物室内地平至遮挡阳光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30度以上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1/2。30度以下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在2米以下的,不计高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leon 发表于 2009-9-20 23:25

 附  录
 附录十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Gov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附件一)。
  城市风貌保护点、保护线、保护区(附件二)的具体保护控制地带的划定,按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城市风貌保护的主要保护内容是:
  (一) 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
  (二) 反映本市“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和建筑物;
  (三) 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建筑小品等景观和环境;
  (四) 反映城市建设艺术的住宅区,以及主要道路对景点。
  第五条 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应考虑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保证城市建设的统一性和艺术性。
  第六条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要以养护、维修为主。保持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严禁随意拆除。
  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时,必须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对确需改造的倒危建筑、无修复价值的破旧房屋,也要按原建筑风格和市Gov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统一改造,严禁乱插乱建、拆小建大。
  第七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物的性质、体量、密度、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的高度,应低于海上景观走廊透视的山势和景点轮廓线,并与周围建筑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线。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原样修复的保持原间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均应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新区建筑间距执行。
  第九条 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新的建设(包括设立室外雕塑)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报送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核、选定,报市人民Gov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对重要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必须符合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将改建、扩建、翻建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经市人民Gov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修缮房屋和设置广告牌、通讯天线、商业摊点等,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架设高压线和敷设各种地下管线,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风貌保护点及风景点;不得在其周围堆放杂物和建设其他设施,对已占用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迁出,恢复其原貌。
  第十三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要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砂石、圈占滩湾岬角、砍伐林木、破坏绿地、破坏地形地貌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私占土地。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建筑的,须经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规划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占用地段原貌,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现有的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要求的企业,应按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规划局的要求,治理、改造或迁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有影响和妨碍城市风貌保护的行为。
  规划管理人员审批涉及城市风貌保护内容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和本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视情节给予责令停工、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建筑物等处罚。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五十元;对单位主管擎天柱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上缴市财政。
  没收的建筑物,由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Gov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犯规划管理规定,随意改变已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市人民Gov划定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西起团岛,沿团岛二路、贵州路、太平路、郯城路、广西路、中山路、曲阜路、安徽路、黄岛路、观象一路、观象山公园北界、江苏路、莱芜一路、莱芜二路、齐东路、兴安路、青岛山公园北界、省体育训练基地南院墙、动物园北界、太平山公园北界、烈士纪念馆、湛山寺、芝泉路、东海一路、湛山大路,以及湛流干路东至浮山沿海线地区。

  附件二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点、保护线、保护区:
  一、保护点:
  1.栈桥、回澜阁(中山路南段)
  2.市科协办公楼(中山路一号)
  3.市公安局主楼(湖北路二十九号)
  4.市Gov大楼及周围建筑群(沂水路十一号等)
  5.原德华银行大楼(广西路十四号院内)
  6.天后宫(太平路十九号)
  7.观象山气象台、天文台(观象山顶)
  8.观象山望火楼(观象山北坡)
  9.天主教堂(浙江路十五号)
  10.基督教堂(江苏路十三号)
  11.人民会堂(大学路一号)
  12.市博物馆(大学路七号)
  13.市图书馆(鱼山路三十七号)
  14.迎宾馆(龙山路二十六号)
  15.康有为故居(福山支路五号)
  16.海产博物馆(莱阳路二号)
  17.水族馆(莱阳路四号)
  18.东海饭店(汇泉路南端)
  19.原兵营建筑(湛山大路一号和海洋大学院内)
  20.小礼堂(荣成路四十四号)
  21.花石楼(黄海路十八号)
  22.湛山寺、塔(芝泉路)
  23.海军俱乐部大楼(馆陶路二十二号)
  24.团岛、小青岛、太平山、鱼山、观象山、观海山、信号山、贮水山等风景点。
  二、保护线:
  1.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西起团岛、沿团岛二路、贵州路、太平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湛流干路,东至大麦岛。
  2.广西路、江苏路、沂水路、大学路、齐东路、馆陶路、黄台路等路段。
  三、保护区:
  1.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疗养区(包括25条道路,172处、379栋建筑):东至太平角六路、芝泉路,西至荣成路西侧,南至汇泉路以西海边、山海关路、太平角一路、太平角六路以南海边,北至湛山大路、佛涛路、郧阳路。
  2.鱼山住宅区:西至莱阳路海边,南至莱阳路、文登路以南海边,北至大学路、鱼山路、福山路。
  3.八关山疗养、住宅区:东至延安一路,西至八关山,南至文登路,北至齐河路。
  4.观海山住宅区:东至平原路、江苏路,西、北至安徽路、德县路、明水路,南至海边。
  5.信号山住宅区:东至莱芜二路、大学路,西至江苏路,南至海边,北至齐东路北侧。
  6.观象山住宅区:东至江苏路,西至济宁路,南至观象一路,北至禹城路。
  7.安徽路住宅区:东至德县路、明水路,西至浙江路,南至太平路海边,北至德县路。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2  © 2001-2009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