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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3

青岛市志20:劳动志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四篇 劳动保护



  青岛解放前,厂矿企业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后,劳动条件很差。工人为生计所迫,不得不从事一些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及缺少安全设施的劳动。工厂主为榨取工人廉价劳动力,非但不更新安全设备,改善劳动条件,还经常延长工时。大量雇用女工、童工,迫使工人从事超负荷劳动,以致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工人患职业病及其他疾病也很普遍。二三十年代,国民Gov虽曾颁布过《工厂法》、《矿场法》、《工厂安全卫生检查细则》等法规,但在青岛多未实行。
  青岛解放后,在人民Gov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每年投入资金用于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企业和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部门每年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以严肃处理。各厂矿企业还普遍推行了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和女工、未成年工都享有特殊的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种安全规程未能认真执行,安全设施未能及时更新换代,加上一些乡镇企业盲目上马,缺少安全卫生设施及管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时有发生。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3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生产

第一节 法规建设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贯彻国务院和地方Gov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办法,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50年代,青岛市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山东省的法规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有关政策规定。法规建设主要着眼于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减轻职工的劳动强度,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1950年5月31日,劳动部公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6月9日,青岛市劳动局通告各公私营工厂企业试行三个月,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公安局、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研究制定了试行计划,召开全市公、私营工厂的行政或资方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并组织力量对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二次重点检查。各工厂企业均制定了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58.5%的单位建立了工厂安全卫生委员会,有11个单位新增医护人员21名,更多的单位购置了医疗设备及药品,以保障职工的健康。青岛小港、沧口搬运工伤病人员7月份比6月份减少1/3,解决了不少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不安全不卫生问题,保护了劳动者身心健康。1951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市劳动局和工会组织的督促推动下,各工厂企业开始扭转“只重机器不重人”的思想,并加强了安全防护措施,在机器的危险部位安装防护安全装置,发放工作服、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1951年6月2日,青岛市颁布《青岛市搬运有毒物品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货主应注意事项;港务、海关、搬运单位在签定生产合同的同时应签定安全生产合同;要求卫生、工会部门要对工人群众进行防毒常识教育;违犯《办法》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1953年5月25日,市劳动局发布《贯彻试行〈山东省建筑业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函》。全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作业规则和措施,设“安全绳索圈栏”、“安全标志”、“安全筐”、“防护网”等装置,使建筑安全作业有很大改善。1954年全市建筑行业职工伤亡事故比1953年下降了73.8%,出勤率达到98.5%。1956年7月20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严肃地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劳动保护法规保证工人安全健康的通知》,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后,以市劳动局为主成立了“贯彻国务院‘三大规程’领导小组”,制定贯彻执行意见。在青岛第二棉纺织厂、铁道部四方机车车辆工厂试点,逐步推开。各工厂企业单位边学习、边贯彻、边检查、边改进,全市215个单位,检查出事故隐患15949条,当年就解决了8095条,开支56.5万元。
  六七十年代,青岛市在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规的同时,着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认识,强调各级领导在管理企业生产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市及企业主管部门每年集中检查1~2次安全生产,工厂企业在年节前检查安全生产,车间每周检查安全生产,班组在班前班后检查安全生产,形成制度。1965年11月,青岛市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强调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修改要“先立后破”,对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电气及其他机械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必须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规建设亦随之深化。1985年,青岛市颁布了《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承包中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关于对五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从局长(经理)到工人群众,从管理机构到生产班组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职权和范围;规定了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和经济奖惩等。1986年,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劳动局、工商局、税务局、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共同发布《青岛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建筑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办法,使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开始好转。同年11月,青岛市成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考核委员会,统管全市五个特种作业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至年底共培训特种作业人员33213人。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4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生产

第二节 教育培训


  青岛解放后,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劳动部门和厂矿企业抓住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伤亡事故的典型实例,对职工进行系统的、经常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业务水平。1952年,贯彻全国第二次劳动保护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针,在职工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1953年,贯彻中央劳动保护会议精神,全市举办了公、私营工厂企业劳动保护干部训练班,440人参加学习。
  1954年,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学习东北实行“安全作业证”的经验,在第二、三、四、六、七棉纺织厂和华新纱厂等厂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做到先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再上岗作业。实行作业证前三个月20个车间发生事故66起,实行作业证后,有15个车间在当年第一季度消灭了各类事故。1956年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要求,对新招收的学徒工、复员退伍军人、实习代培人员、外地外单位调入和改变工种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重点学习了《工厂安全生产规则》、《车间安全守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机械设备性能特点及注意事项》、《安全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场地安全卫生要求》等,考试合格方准上岗操作。1958年,大量招收新工人,不少单位的工人未经严格培训即盲目上岗,致使工伤事故大幅度上升。1~3季度共发生重大伤亡事故47起,死亡22人(1957年全年死亡9人,历年最高年死亡16人)。为此,市劳动局组织编写了《焊接工作安全技术》、《工厂企业电气安全知识》、《土法办电安全技术知识》、《转炉炼钢安全操作规程》、《13立方米炼钢高炉安全操作规程》、《小土炉安全操作规程》、《开山放炮》、《高压钢瓶运输使用》等有关规定和教材,举办各种安全技术培训班,普及安全知识教育。当年,举办锅炉知识讲习班6期,对350名司炉人员进行40余课时的教育。根据全国第四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以“十防一灭”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加强了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安全生产教育。1960年5月26日,青岛市劳动局发出《关于特殊工种进行训练和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的通知》,并拟定了电气、锅炉、电焊、气焊、起重、爆破工种安全技术训练和考试提纲,要求各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这些工种工人进行全面训练和考试,考试合格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审核备案后,始得发证,否则,严禁独立操作。当年,举办煤气训练班9期,蒸汽锅炉安全训练班8期,蒸汽万能炉灶训练班2期,培训司炉和干部1626名。青岛第六橡胶厂对全厂的锅炉工、电工、天车司机等工人,全都进行了训练和考试,并签发了安全操作合格证。
  “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工作被忽视,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就事论事,没有从根本上去抓问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1980年4月14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总局等10部委发出《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随之发出紧急通知,市10个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以“消除隐患,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主题的“安全月”活动。市、县、区、局成立“安全月”专门班子17个,厂级专门班子258个,安排收听、收看全国“安全月”广播电视大会实况场、点2500个,于4月29日下午收听、收看的区、县、局级领导干部250人,厂级领导干部11720人,职工群众20余万人。会后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青岛日报》刊登9期30篇有关“安全月”活动的报道和典型材料、照片、评论文章;各单位组织职工学习4801场次,41万多人次;组织安全干部和技术人员学习1553场次,1.4万人次;组织局、厂级领导干部学习864场次,5000多人次。此后,青岛市年年开展“安全月”活动。
  1981年,对5万多名近两年入厂的新工人、1.5万多名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了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召开大小会议1674次,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1407次。在工厂企业中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片制度,印发职工安全教育卡片6.5万份。1982年,市劳动局、电业局和企业主管局结合“安全月”活动,大力开展特殊工种培训,共办各种培训班272期,培训12963人。其中:厂内汽车驾驶58期1452人,船舶驾驶8期324人,电工64期6554人,焊工42期1486人,司炉工50期1769人,压力容器工9期318人,起重工39期1030人,爆破工2期30人。另外,各企业主管部门与市总工会组织劳动保护干部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人员培训班127期3494人。与市文化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组织放映安全生产教育片《笑比哭好》、《真相大白》、《安全帽的故事》、《工厂防火》、《噪声》、《祸不单行》等6部429场,观众达37万多人次。1983年4月26日,市经委、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联合发出贯彻国家经委等5个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进行“遵章守纪、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为中心的教育。组织职工学习《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守则》、《矿山安全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开展全员安全教育。5月24日发出《关于组织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知识学习测试的通知》,实际参加测试的企业领导干部2831人,占应测试人数的83%。及格率99.05%,获90分以上的1287人,占45.46%;80~90分的816人,占28.83%;60~79分的701人,占24.76%;不及格的27人,占0.95%。1983年,青岛市贯彻《关于筹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及教育室》的通知,利用崂山县劳动服务公司的楼房,配备一定数量的电化教学设施和器材,成立了青岛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对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安全员、特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当年,培训劳动安全干部220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640人。1985年7月,青岛市要求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至年底建成劳动保护教育室的有青岛碱厂等36个单位,办培训班161期,培训干部200人,不脱产安全员500人,特种作业人员2万多人次。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5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生产

第三节 安全检查


  50年代,青岛市每年都根据山东省部署以及市实际情况,开展1~2次安全卫生大检查,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和经常检查相结合,上级领导检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1950年4月,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7月,青岛市召开了劳动、卫生、公安、工会、青联、妇联等部门会议,拟出施行工厂安全卫生工作计划,抽调干部组成了工厂安全卫生检查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分三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重点检查,到工厂企业帮助成立安全卫生组织,深入车间检查安全卫生设备,发动职工开展安全卫生活动并提出改进意见,配合工厂企业研究解决问题的计划;第二种是复查,主要是检查工厂企业经过重点检查后整改计划执行情况,并加以督促;第三种是一般检查,以参观方式进行,最后向行政或资方提出安全卫生工作需要处理的问题,促其研究解决。7~12月,重点检查22个工厂(国营7个,私营15个),复查13个工厂(国营1个,私营12个),一般检查15个工厂(国营4个,私营11个)。1951年,劳动保护工作开始由5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转向中、小工厂。3月份成立市工厂安全卫生委员会,至5月底先后重点检查了24个工厂,一般检查了54个工厂。6~7月份结合贯彻《工会法》的情况,对全市安全卫生普遍地进行了一次大检查。通过检查,对安全设施进行整改。仅国棉各厂上半年就增改安全装置5431件,私营纺织业有55个厂安装了电机皮带罩,机器制造业的425个工厂中的396个厂改进安全卫生设施2832件。1952年7月20日至9月底,在全市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建立厂、店安全卫生委员会1077个,检查厂、店11199个,检查出不安全、不卫生问题114106件。其中,属于安全方面的43653件,属于卫生设施方面的70453件。当即解决了89437件,占78.38%,开支131.6亿元(旧人民币)。1953年,组织国营、私营工厂企业夏秋季安全卫生大检查,共检查63个国营企业,发现关键性问题283个,检查中即解决了172个。在总结国营、地方国营工厂企业大检查的基础上,10月25日起,对25人以上私营工厂企业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先后检查了台东、台西、市北、四沧区287个单位,发现关键性问题557件,当即解决了330件;发现一般性问题2535件,当即解决1638件。1954年7~10月,由市劳动、工会、卫生、电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抽调14名干部组成5个检查组,共检查25人以上的企业340个。其中,较好的占40%,一般的占50%,不重视的占10%。青岛市化工、机械、食品、建材、染织等企业在检查中共发现问题1202件,当即解决932件,占77.54%。1955年,夏秋季安全卫生检查,为期60多天,深入染织、重工、轻工和中央、山东省属工厂企业等,对通风、降温、电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共检查502个工厂企业,其中国营25个厂,地方国营43个厂,公私合营75个厂,私营359个厂。另外,还检查了26个生产合作社和20个生产小组。仅染织工业局所属40个单位就发现降温、安全设备、电气和卫生方面的问题600多件,重工业局16个单位发现各种问题414件。1956年,在全市开展春节、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其中,春节安全大检查,检查了4个主管局和中央、省属49个厂,检查出安全技术问题9393件、生产卫生问题3247件、辅助房屋及生产设施问题2298件、个人防护问题1903件、其他问题2225件,共计19066件。在检查中,投资18万元,解决了11955件。1957年,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215个单位,查出问题15949件,解决了8095件。1958年,组织了两次群众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6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分14条线,到各工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观摩、检查、评比,共检查24个系统246个单位;二是按地区、按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1959年春,各工厂企业、交通运输和基建单位开展群众性安全大检查,台东、台西、四方、沧口区和海运局、城建局、房产局、电业局、邮电局、交通局等单位发现不安全问题107866件,绝大多数都边检查边解决,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6月,在全市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624个单位开展了安全卫生大检查。成立了以中共青岛市委工业书记、工业部长和市人委工业副市长为主,吸收市生产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总工会和劳动、卫生、公安、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委安全卫生大检查领导小组,并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委和工厂企业成立领导小组798个,安全卫生检查小组2000多个,抽调干部11660人参加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召开指导性会议900多次,印发文件23.2万份,5个区分别召开了千人安全生产誓师大会,市召开了3000人安全生产积极分子大会。前后经过5个多月,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200021个,解决168883个,占84.43%。为巩固安全卫生大检查成果,发动职工建立与修订规章制度,计新建制度12441个,废除659个。1960年,青岛市先后进行了春节安全卫生大检查、“五一”防火大检查、“十防一灭”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共成立领导小组998个,检查组4010个,成员28898人,检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19万个,建立各种规章制度94684条,提出安全卫生革新项目15846个,增添安全卫生设备19301台。通过检查和整改,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同期减少51.86%,交通死亡人数减少40%。
  60年代,安全卫生大检查继续发展,扩大了检查范围,形式更加多样,检查内容更加广泛深入。1961年3月13日,市工业生产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开展多种形式的大检查。一、综合性大检查。组织成立工业、交通、基本建设3个检查组,4月10日起深入到15个企业主管局检查了44个企业,查出思想上、制度上、设备上的问题15130  件。二、季节性检查。根据国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及早作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委四防(防尘、防暑降温、防止触电事故、防止工伤事故)办公室、市安全卫生办公室、卫生局、劳动局、商业一局、商业二局、市总工会、市防疫站、市立医院等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工厂企业进行检查,各区、各企业主管局也都成立检查组,边检查、边指导、边整改。安装各种机械通风设备2694台,水幕9处,开设天窗769平方米,搭设凉棚6851平方米等。在108个工厂高温作业的23083名人员中查体20998人,对其中428人有禁忌症的调离了工作。三、专业性检查。全市组织了2次电气安全大检查,9月份的检查发现比较突出的问题6607件,当即解决了4789件,占72.48%。各系统亦开展了专业检查,冶金系统抓了防爆炸和烫伤,化工系统抓了防毒和粉尘危害,建工系统抓了防爆破和高空坠落,交通系统抓了防车辆伤害,水产、海运系统抓了防淹溺的专业性大检查。1962年,除工厂企业的正常检查外,分期进行了多种检查,进行了电气安全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女工保护检查等。劳动部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后,进行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52个单位的主要机械设备,404台起重机械、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齐全者79台,占19.55%,不齐全者145台,占35.89%,全部没有者180台,占44.55%;负重量指示器和超负荷限制器齐全者14台,占3.47%,不齐全者47台,占11.63%,全部没有者343台,占84.90%;设有电器联锁装置者70台,占17.33%,没有者334台,占82.67%。1963年,全市开展了防尘检查、防暑降温检查、防止触电事故检查、防止工伤事故检查。全市95个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551次,发现问题27265件,解决23264件,占85.33%。3月份的防尘检查,掌握了职业病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为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据检查,有各种尘肺病人251人(已死亡2人),其中一期153人,二期46人,三期1人,合并结核51人。另外,有疑似尘肺49人。按病源性质分为:矽肺101人,石棉肺91人,铁尘肺51人,尘肺7人,煤尘肺1人,共分布在32个企业。1965年第一季度,对35个企业进行专门检查,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比较好的有9个单位,占25.7%;安全生产搞得不深不透的有10个单位,占28.6%;工作差、问题多的有16个单位,占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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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后,中共青岛市革委核心领导小组转发了市革委生产指挥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把安全列为重要内容,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深入到事故多、粉尘毒气溢散严重的单位和要害部位进行重点复查,消除隐患,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建立健全或恢复了每季全厂大检查、每月车间大检查、每周班组检查的定期检查制度。1973年8月4~24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查团第五分团对青岛港务局、海运局、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和市属重工、轻工、化工、纺织、建筑、房产、电力、粮食、交通系统的部分厂矿企业及崂山县、市内五区的部分企业共80个单位进行六查(即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险情、查措施)。以自查为主,以总结经验为主,以提出正面建议和要求为主。查出不安全因素531个,其中比较重大的97个。山东省检查团对80个受检单位的评价是:安全生产搞得好的23个单位,占28.75%;比较好的47个单位,占58.75%;差的10个单位,占12.50%。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进一步加强安全卫生检查,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搞好安全卫生,为经济建设服务。1977年3月25日至4月2日,全国省际安全生产检查团上海分团一行26人来青岛,重点检查了纺织、轻工、港务等29个单位,对青岛的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肯定,并提出了建议和改进意见。同年3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了全市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12月8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查团一行5人来青岛,重点检查了山东省外贸局所属工艺、土产、轻工3个公司的12个仓库、货场和市一轻、二轻局的5个工厂,召开了这3个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单位座谈会。1979年,开展了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和消除一大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其中,有严重倒塌危险的厂房46处计8.39万平方米,拨款620万元解决17处计3.94万平方米,占46.96%,对一时尚不能彻底解决的采取了必要的加固措施。在深入检查的同时,开展了“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流动红旗竞赛”、“安全、优良、服务”活动和同行业、同工种单项竞赛等,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1980年,组织1151个检查组,成员7053人。查出问题40132个,当即整改19644个,占48.95%,消除了大量不安全因素和重大事故隐患。1985年,市劳动局、经济委员会、卫生局、总工会联合对全市水泥行业的防尘情况进行了大检查,促进了水泥行业劳动条件的改善,对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起了积极的作用。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5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生产

第四节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青岛解放初,机器设备、生产厂房陈旧,劳动条件极差,工厂企业的安全生产无统一计划,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问题,有的令其立即解决,有的限期改进,使工厂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有所改善,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50年代初,部分企业将安全生产检查中未获得解决的问题编入基本建设、大修理、技术措施计划内安排解决。1954年贯彻劳动部下达《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编制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主要目的的一切技术、组织措施,重点解决工业生产中的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和机械安全设备等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关键问题。青岛市当年有国营厂26个、地方国营厂19个,公私合营厂8个,编制了安全措施计划。其中,26个单位编制安全卫生措施项目513个,经费161.15亿元(旧人民币),主要是用于解决降温(包括通风)和防尘开支,其次是用于安全和防护设备。为保证劳动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时完成,根据《对国营、地方国营厂矿企业编制与贯彻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组织措施计划的意见》,由基层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书,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根据集体合同或协议书,按月按季检查执行情况,并保证安全措施计划的实现。1955年,有91个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1061个,经费121.5万元,当年完成705个,占66.45%。1956年,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110个单位,安全技术措施项目1275个,当年完成了1073个,占84.16%。计划经费89.8万元,当年支出109.9万元,比计划多支出了22.38%。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中,属安全技术方面的727个,当年完成628个,占86.38%;属工业卫生方面的398个,当年完成301个,占75.63%;属生产辅助设施方面的61个,当年完成49个,占80.33%;属个人防护方面的79个,当年完成52个,占65.82%。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企业停止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1963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统一规定了安全措施项目范围、职责、程序和经费开支,重新确定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再度停止。1970年起,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企业又恢复了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工作。1973年10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20%用于劳动保护措施,并不得挪用。1978~1984年,青岛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有:青岛电站阀门厂的炼钢电炉防尘、青岛港务局的煤码头除尘、青岛拖拉机厂的铸造防尘、青岛第九橡胶厂的炼胶机密闭除尘、青岛自行车厂的电镀车间排毒、青岛石棉制品厂的石棉无尘纺纱新工艺、青岛料石厂的干式凿岩除尘、同泰橡胶厂的炭黑防尘和硫化排烟、青岛合成纤维厂的电玉粉包装除尘、青岛动力机厂的混落砂除尘、青岛汽轮机厂的铸造车间除尘、青岛铁厂的铸造除尘、青岛造纸三厂的切草除尘、青岛玻璃厂的灯泡车间通风拌料机械化、青岛衡器厂的铸锅除尘和排毒、青岛磷肥厂的粉矿成球工艺改造、青岛化工厂的“六六六”生产仪表控制、青岛橡胶制品厂的苯和汽油自动装置、青岛第二纺织配件厂的铸造除尘和油漆车间排毒、青岛第六棉纺织厂原棉搬运上垛机械化、青岛胶南水泥厂的立窑等除尘和原料加工除尘、青岛石棉总厂的石棉梳棉和防尘、青岛自行车工业公司的冲床安全装置试点等。
  对此,国家每年均给青岛市补助。1977年,国家补助了青岛市4个企业防尘防毒技术措施费;1978年,补助3个项目治理粉尘危害技术措施费23万元;1979年,补助2个项目治理尘毒经费19万元;1980年,补助4个项目经费58万元;1981年,补助7个项目经费102万元;1982年,补助5个项目经费91万元;1983年,补助2个项目经费40万元;1984年,补助1个项目经费2万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6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生产

第五节 伤亡事故


  解放初期,青岛地区大中型企业不多,大多数是私营小型工厂企业,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行政领导或资方普遍存在“重机器不重人”、“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因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1950年伤亡1474人次,负伤频率57.66‰;1951年伤亡2804人次,负伤频率62.4‰;1952年伤亡5192人次,负伤频率高达70.8‰。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扭转事故多、伤亡重的被动局面,党和Gov制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总方针,青岛市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以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山东省工厂电气安全暂行办法》等法规,各工厂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大检查,工伤事故率逐年下降:1953年伤亡5260人次,负伤频率为48.62‰,比1952年的70.8‰下降了31.33%;1954年伤亡3137人次,负伤频率为28.8‰,比1952年下降了59.32%。
  1958年开始大办钢铁,城镇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工厂企业,1959年职工人数增加到1958年的353%。面临新企业多、新设备多、新工人多、生产任务重的局面,新工人入厂后不经安全教育就上岗进入生产第一线,伤亡事故大量增加。仅1958年8月就有24人因工死亡,1959年死亡98人。为接受事故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经认真调查,对事故责任者作了严肃处理,法办2人,撤职7人,降职3人,记过23人,警告10人。1961年,贯彻劳动部“以继续扭转伤亡事故为中心,普遍地做好劳逸结合,全面地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精神,恢复和建立了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分析、事故报告、设备维护检修等制度,伤亡事故逐年下降。1962年死亡26人,比1961年下降46.9%,重伤人数下降14.5%。
  “文化大革命”时期,有效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各级劳动保护机构被撤销,因而违犯规定、违章作业时有发生,致使工伤事故逐年上升。1975年负伤频率高达77.59‰,是建国以来的最高峰,甚至发生了一次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6人的恶性爆炸事故。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8年劳动保护工作由行政管理逐步向国家监察过渡,青岛市对新建、扩建单位实行劳动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并调整充实了劳动保护机构和人员,落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伤事故大幅度下降,负伤频率由1977年的45‰,下降为1978年的33.1‰、1979年的22.18‰。此后每年都有所下降。1985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布了《青岛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对工厂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并聘任了230名劳动安全监察员,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监察活动,使负伤频率下降为最低点,1985年为3.13‰,1986年为2.55‰。
  附:重大事故
  一、1953年11月12日10时30分,青岛第二橡胶厂礼堂修建工程中,发生梁架倒塌,12名木工由高空坠落,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2人。事故发生后,当即由第二橡胶厂及邻厂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并分送医院抢救和治疗。当日下午,市劳动局、法院、建筑工程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即赶赴现场检查,次日正式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15日,山东省劳动厅、检察署、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亦来青岛检查。经省、市检查组调查分析,造成此次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原因:一是承包上梁的吊拉队单纯营利观点,急于求成,马虎从事,未将梁架安牢;二是设计不周,边修改边施工,开工以来大小变动达23次之多,造成施工混乱;三是该工程由三个单位同时施工,领导不统一,互不衔接,施工混乱,管理监督不严;四是施工工艺不健全,执行操作规程不严格。
  二、1975年9月10日,商业局蔬菜公司人民路商店违犯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地下室内存放大量汽油、柴油,地下室因雨积水,油桶腐蚀,汽油外溢,又违章使用非防爆灯具照明,且该店负责人带领职工用绳子往外拖油桶,冒险作业,碰破了灯泡产生明火,引起爆燃,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
  三、1983年1月25日15时30分,胶南县建筑公司第二施工队在青岛烟糖站宿舍工地,架设吊笼井架至23.4米高时,井架歪倒,正在井架上作业的4名工人,死亡2人,重伤2人,在地面施工的1名民工也被砸死。
  四、1983年8月11日15时15分,青岛造船厂为港商建造的HB—7513泥驳船后舱爆炸,死亡8人,重伤5人,轻伤1人。事故发生后,市领导宋玉珉、郭松年和市公安局、检察院、经委、劳动局、总工会、安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勘察,对善后工作提出了要求,到医院看望了负伤职工,安慰家属,检查抢救伤员工作,并对医院领导和医护人员表示慰问。山东省副省长马世忠接到事故报告后,当即指示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来青岛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作好善后工作。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6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一章 安全生产

第六节 矿山安全监察


  青岛解放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实行监督检查。1982年,贯彻《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严格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普遍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监督检查活动。青岛市在贯彻《矿山安全条例》时认真实行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有的矿山企业根据实际建立了矿山救护队。对爆破工、信号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及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工人,都进行专门的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纳入计划,不得挪用。
  青岛市在贯彻《矿山安全条例》中,加强了对社队矿山的管理。凡河滩、堤坝、桥梁附近及水体、铁路、公路下面;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下面;国有矿山的井田范围内,禁止社队开办矿山。矿山主管部门对社队矿山的地质、水文等情况的调查和矿山的测量工作;组织矿山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制度;对矿山的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组织供应矿山安全生产设备所必需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发生事故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追究主要擎天柱的责任。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对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对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对批评或者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封闭的处罚。
  1985年,青岛市人民Gov发布《青岛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9:38

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工业尘毒


  粉尘 青岛解放前,工矿企业大都生产方式落后,劳动环境恶劣,特别是矿山、石棉、玻璃等行业的粉尘危害十分严重。解放初期,虽开始采取一些必要的防尘措施,但多数企业防尘密闭设备简陋,技术条件差,用于改善陈旧设备的资金不足,加上企业领导对防止粉尘危害重视不够,全市粉尘作业点普遍达不到每立方米500万颗粒以下的国家规定标准,甚至发生了震动全国的矽尘危害事件。1953年8月,青岛窑业合作社石英组一名工人因病到结核病医院检查,透视结果有阴影,市卫生局通知合作社,再来7人检查,始发现有矽肺。10月,市劳动局、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该合作社石英组进行检查、检测,发现工人都在超过国家标准5倍、10倍、50倍、73倍的情况下工作,经采取洒水作业、适当封闭、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等,情况虽有改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54年,青岛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防疫站、总工会对化工、机械、纺织业28个工厂车间的粉尘浓度进行测定,除1个合格外,其余均超标准数倍甚至数百倍。青岛晶华玻璃厂粉碎工段,粉尘浓度超过标准70倍;青岛耐火材料厂碾料、拌料车间,各种机器加料口附近的粉尘浓度超过标准336倍。实业火柴厂碾玻璃砂车间,实业造纸厂拣料车间,实业化工厂骨粉碎车间,石棉厂弹线、拌料车间的粉尘浓度最低5 000万颗粒/立方米,最高者达5亿颗粒/立方米。1955年上半年,对化工系统110个企业进行调查检测(其中:国营2个、地方国营4个、公私合营89个、其他产生粉尘的工厂15个),粉尘危害相当严重。实业化工厂骨粉碎车间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多倍;青岛火柴厂玻璃压碎(砸砂)车间超过90倍以上;私营富华玻璃砂加工厂粉碎车间超过90多倍;新和化工厂粉碎车间超过14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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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年,在133个测定点中测定,没有一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10倍的占7.5%,超过11~100倍的占52.5%,超过100倍以上的占40%。四方机车车辆工厂打砂车间人工筛砂处,最高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 349倍,翻砂处超过150倍;华东造纸厂水泥袋切碎处超过387~409倍,切麻袋加料、出料口超过54.8~151.5倍;大信化工厂滑石粉碎处超过144~205.82倍。1959年对48个工厂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接近国家标准的工作面仅占5.6%,超过2~10倍的占9.6%,超过10~50倍的占30.4%,超过50~100倍的占19.3%,超过100~200倍的占10.2%,超过200~300倍的占9.6%,超300~400倍的占6.6%,超过400~500倍的占4.2%,超过500倍以上的占4.5%。到1960年,在167个测定点中的测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占22.15%,超过1~10倍的占48.5%,超过11~100倍的占26.34%,超过100倍以上的占3%。
  1963年调查和测定,全市共有177个粉尘作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413个作业场所,从事粉尘作业的6 445人。其中,从事矽尘作业场所203个,2480人,从事其他粉尘作业场所210个,3965人。不少单位粉尘浓度增大,个别单位还相当严重。青岛内燃机厂在毫无防护设备的情况下进行喷砂作业,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77倍;青岛钢厂耐火车间2号粉碎大碾超过标准736倍;青岛造纸厂切草加料口超过标准1349倍;青岛石棉厂各粉尘作业工序最少超过30倍,最高超过80倍。1964年,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为青岛石棉制品厂加工手纺石棉绳的160个村庄5万多人的作业场所,进行了重点测定(包括在家庭内干的),石棉粉尘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最低者超过16倍,最高者超过188倍。
  1980年,全市“五小企业”(小钢铁、小煤窑、小水泥、小化肥、小机械)普遍设备简陋,环境恶劣,缺乏防护设备。接触粉尘作业工人43460人,粉尘危害严重。1985年,平度县乡镇企业,接触粉尘作业的厂矿有138处,占厂矿总数的54.98%,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仅占8.3%,粉尘浓度最高达1044.4毫克/立方米。
  全市产生粉尘的厂矿企业,1956~1970年为600个,1971~1984年为860个。据对3999个粉尘作业点测定,达到国家标准的点,占80%。
  毒物 1954年,对6家化工厂车间空气进行测定,青岛料厂车间空气中氯超过标准2500倍,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电镀室原超过标准20倍,安装排气设备后毒物含量降低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1965年,全市有毒作业的工厂企业140个单位,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7010人。其中,从事苯作业的1267人,从事铅作业的464人,从事汞作业的101人,从事氰化物作业的781人,从事硫化氢作业的433人,从事铬作业的421人,其余为从事一氧化碳、甲醛、氨、锰、氟化物和合成纤维、合成塑料、合成橡胶等有毒有害作业。
  1978年,对100个有毒作业单位的1005个毒物作业点进行了测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515个点,占51.24%。1979年4月至1980年1月,对533个单位的铅、混合苯、汞、有机磷4种毒物作业点700个(接触毒物者12230人)进行了测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504个点,占72%,毒物作业现场缺少或根本没有防护措施的占70%,工人一般都有个人防护用品,但普遍不习惯使用。
  1980年5月开始,对全市有机锡、有机氟、无机氟、氟乙烯、丁二烯、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不含三硝基甲苯)、环氧氯丙烷、丙烯腈、铬盐和锰等10种毒物作业的106个单位(接触毒物作业4439人)的152个作业点进行了测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83个作业点,合格率为54.60%。“五小工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有18826人,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其中,市北区20个小工厂从事铅作业的45名工人中19名有铅吸收,占42.22%;患各种慢性疾病者360人,占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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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尘防毒 1929年7月,青岛特别市Gov按照南京国民Gov工商部《工厂法》的规定,调查青岛百余家工厂的清洁、空气流通、采光、饮料、盥洗和厕所以及机械安全、防火等设备。根据调查情况令各工厂进行改善、修建,以“减免工人之夭疾”。1930年,青岛市社会局印制“工厂卫生现状调查表”,派专员会同工务、公安两局对各工厂进行调查,现场指导并责成改进。此后,每年按表式进行调查。1934年,青岛市各工厂多利用自然采光,夜间用烛光,利用门窗自然通风换气,均无排尘设备。1936年10月,青岛市Gov转发实业部《工厂安全卫生检查实施细则》,饬令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但实际执行不力,工业生产环境恶劣,职业病及慢性中毒时有发生。
  青岛解放后,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非常重视防尘防毒工作,1950年,市Gov颁布了《工厂安全及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工厂安全设备、防尘设施以及安全卫生管理作了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1954年12月28日和1955年7月8日,分别召开了青岛市第一、第二届工业卫生会议,确定防尘工作为劳动卫生重点工作之一,全面推广“湿、密、吸、护、管、改、教、查”八字综合防尘经验(即:湿式作业、密闭、抽吸排风、防护、加强管理、改革工艺、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在这期间,着重抓住有粉尘的中小型单位,结合国家对私营企业的初级阶段改造,开展以密闭为主,排尘、滤尘为辅的措施,不少单位增添了密闭滤尘设备,对防止矽尘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起了应有的作用;对规模小、设备简陋又无条件进行设备改造的单位,如崂山石英厂、窑业合作社石英加工组等,予以停产或并厂(报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备案);对规模较大、技术设备条件较好的企业,着重督促协助其进行技术改造,加强设备的防尘装置,青岛晶华玻璃厂、青岛第二橡胶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青岛石棉厂、青岛农药厂、青岛纺织机械厂等单位,都先后增添了密闭二级或三级除尘设备。1955~1956年,采用通风排风措施,降低作业环境毒物浓度和加强个人防护,改善了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同泰橡胶厂等11个单位的电镀分厂(车间)作业环境。
  1956年,贯彻国务院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同年春季安全大检查,全市12个有铬酸毒气和15个有氧化锌毒气的工厂,都安装了排气设备,改善了作业环境。1957年3月,青岛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科学技术联合会成立青岛市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组,对青岛各工厂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指导,采取大小齐抓、土洋结合,“密、湿”并用的综合措施,防止矽尘危害。在全市范围采用水磨石英、水力清砂、清?、湿模浇铸、原料加水等措施,推行湿式作业。青岛农药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青岛第二橡胶厂炭黑工序、青岛新和化工厂硫酸钡粉碎碾、青岛大信化工厂二车间、青岛石棉厂粉碎车间、青岛造纸厂选料车间、青岛染料厂紫色车间和硫化蓝烘干车间、青岛铁路分局机务段等单位,基本解决了粉尘危害。
  1958年起,接受崂山石英厂等矽尘危害造成严重死亡事故的教训,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经常不断地开展防尘检查,交流经验,观摩评比,为防尘工作建立了一定的工作基础。晶华玻璃厂安装了粉碎机的密闭吸尘装置,冀鲁针厂安装了密闭吸尘设备,橡胶企业推行了以中性肥皂水及混合液代替干滑石粉,玻璃、耐火材料等行业推行了湿式材料、密闭防尘。
  1959年,全市对接触毒物作业的62个工厂(车间)全面推广了“废气回收利用”的经验,重点对有苯、氧化锌、铅、硫化氢、氯、硫酸和氯化氢等毒物的场所作了改善,对铅、苯、汞作业工人进行了健康查体,对防“跑、冒、滴、漏”防毒措施进行检查、宣传和指导。在喷漆等工种试用无苯稀释成功,解决了苯中毒问题,并在全市推广。1959年11月9~16日,山东省组织济南、青岛、淄博防尘巡回检查,对青岛105个单位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66个单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占62.86%;29个单位接近国家规定标准,占27.62%。1960~1961年,对全市97个矽尘单位测定,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962年,对1958年以来新建扩建企业94个点的测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仅占1.06%。根据国务院对劳动部防尘工作报告的批示以及全国、全省防尘会议精神,青岛市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行以湿式作业为中心的综合性防尘措施。通过加强技术措施计划,有效地改善了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预防粉尘、毒气、高温等对工人健康的危害,全年国家投资划拨劳动保护费用671691元。其中,中央属企业115765元,省属企业238955元,市属企业316971元。
  1963年上半年,在贯彻全国、全省防尘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制定防尘规划,恢复健全防尘技术措施三个环节,建立工业企业防尘领导小组130个,成员626人。在60个主要工业企业编制的防尘规划中,有202项技术措施。其中,主管部门批准的81项,投资472379元,完成21项,实际开支76997元。1964年9月,市劳动局会同卫生局、总工会组织全市有矽尘的企业主管部门43人,分7个组,对岩石开凿、耐火材料、玻璃、水泥、石棉及喷砂除锈等39个矽尘作业单位的100个作业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其中,61个作业点采用了技术措施。通过检查,推动敦促了未采用技术措施或抓得不紧的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第六橡胶厂采取措施,装置密闭筛砂机,配备了送风防护罩;省交通厅汽车修理厂、水产公司渔轮修造厂等单位,派出技术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经验,采取了防尘措施。同时,组织全市有测尘仪的单位,在各区卫生防疫站的配合指导下,成立6个测尘小组,在20天内,对33个单位100个场所中的73个进行了全面测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17个,占23.3%;超过标准1倍以下的6个,占8.2%;超过1~9倍的15个,占20.5%;超过10~19倍的6个,占8.2%;超过20~29倍的8个,占11%;超过30~39倍的2个,占2.7%;超过40~49倍的3个,占4.1%;超过50~99倍的9个,占12.3%;超过100~199倍的3个,占4.1%;超过200~400倍的3个,占4.1%;超过400倍以上的1个,占1.4%。
  1965年在贯彻全国、山东省防毒会议后,许多行业或单位采取密闭、排气等措施,消除毒物危害。铅作业:印刷业的铸字和熔铅锅,采用密闭槽形排毒罩,青岛印刷厂、青岛人民印刷厂都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的仅超过0.6倍;青岛电池厂采取机械化密闭遥控操作,入料口及生产过程基本合乎卫生要求,仅出料口操作有铅尘。苯作业:小型物件喷漆,采用后下方及后侧方排毒,使苯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汞作业:青岛第一发电厂汞作业室,将地面改成1/300的坡度,墙裙用黑油漆涂抹,工作台与地面均设水封,汞毒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电镀作业:青岛纺织机械厂、自行车厂对电镀作业采取下抽风排毒措施后,有毒气体全部排掉。
  根据尘毒危害情况和已经掌握的经验,市劳动部门提出了防止铅、苯、汞、铬、酸、氰化物、氯及氯化物、氧化锌、二硫化碳中毒的规划和要求:一、铅,督促城阳化工厂从改进工艺入手,使铅丹生产连续化、密闭化;电池厂废铅提炼反射炉采取密闭冶炼;印刷厂采取抽风排毒解决铅蒸气。二、苯,机件喷漆采取水洗喷漆棚,铁桶采取静电喷漆,木器使用无苯稀料代替香蕉水喷漆。三、氧化物,加强电镀、淬火的下抽风排毒措施,督促重工局将各厂分散电镀生产采取专业厂集中生产加工,以便集中力量采取防毒措施。
  “文化大革命”时期,防尘、防毒工作无人过问,尘毒危害严重。“文化大革命”后,1978年和1979年对全市接触矽尘和铅、苯、汞、有机磷、石棉等2120个作业点检测,达到国家标准的只占9%。青岛微电机厂、自行车厂等电镀分厂(车间)镀锌、镀镉、镀铜等工艺全部采用无氰电镀技术,解决了氰中毒问题。市辖4县6区749个作业点,达到国家标准的只有9个,占1.20%。1980年,全市有尘作业单位214个,扬尘点1349个,接触粉尘人员22978人;有毒作业单位407人,作业点1747个,接触毒物人员22527人。另外,县、区企业有接触尘毒作业人员13576人。1982年,完成劳动保护重点技术措施项目8项,占总数的36.3%,比1981年增加了近两倍。对全市8个水泥厂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达标率由1981年的10.2%,提高到40%。1983年,青岛市开展全市水泥行业防尘竞赛评比,在认真总结前三年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检查评比的条件和内容,促进防尘工作的开展,使8个水泥生产单位的尘点合格率由1979年的23.6%,提高到54.4%。1985年,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工作,使全市水泥行业粉尘作业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占6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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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二节 职业病


  尘肺病 青岛市自1953年确诊首例尘肺,至1986年尚有1287名尘肺病患者。已确诊尘肺病种类有:矽尘肺、石棉尘肺、石墨尘肺、活性碳尘肺、铁尘肺以及其他尘肺,以矽尘肺和石棉尘肺最多。
  矽尘肺 1953年秋,青岛市窑业合作社石英加工组发现首例矽尘肺病患者。1955年,窑业合作社、崂山王哥庄和红石崖石英加工组(厂)矽肺病患者计200人,已有72人死亡。全市发现矽肺病患者计309人,死亡168人。1960年,查体发现矽肺病患者40人。其中,Ⅰ期34人,Ⅱ期6人。1963~1979年,先后发现矽肺病患者640人。
  石棉尘肺 青岛市石棉尘肺病患者集中在青岛石棉厂和为该厂加工石棉线的崂山郊区农村。1956~1962年,青岛石棉厂共查出石棉尘肺病患者24人(患病率为4.62%)。其中,Ⅰ期21人,Ⅱ期3人。
  1951~1964年,崂山惜福镇公社15个生产大队的5000多名社员,为青岛石棉厂加工石棉线,占总人口的70%以上,由于生产条件差,石棉尘肺发病率很高。1961年起,逐步停止了农村手纺石棉线,但已造成了后果,1962~1970年,崂山县防疫站先后5次对8个大队的36000名社员体检,发现石棉肺患者307人,至1973年已死亡19人。1979年,发现石棉肺病患者40人。其中,Ⅰ期29人,Ⅱ期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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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尘肺 1962年,青岛市尘肺诊断组对青岛制针厂等工人体检时,发现铁尘肺病例。到1964年,共确诊40例。其中,Ⅰ期23人,Ⅱ期17人,占作业人数的85%。
  肺钡末沉着症 1964年,青岛东风化工厂对磨粉和烘干2个工序粉尘作业工人体检,确认9名肺钡末沉着症患者。其中,Ⅰ期6人,Ⅱ期3人。
  职业中毒
  安尼林油中毒 1950年7月2日至1951年3月17日,先后5次发生搬运安尼林油中毒事故,中毒97人,死亡1人。1950年7月2日,港务局工人将213桶安尼林油由船舱卸在大港码头,13人中毒,其中4人较重;7月8日,搬运工会一支会工人将这批安尼林油运至东货场,41人中毒,其中9人较重;7月17日,再将这批安尼林油运至埠头(库)车站装火车,11人中毒,其中3人较重。1951年3月7日下午,搬运公司工人将存放在大港码头的安尼林油运至小港仓库,20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1951年3月17日,搬运公司工人为荣德商行由大港码头搬运安尼林油到丘县路,12人中毒。
  沥青中毒 1951年4月9~21日,先后3次发生搬运工人搬运沥青中毒事故,中毒242人。1951年4月9日,搬运公司工人在小港卸、搬沥青,中毒109人,其中3人较重。1951年4月11日,市建设局市政工人在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卸沥青油及洗刷装沥青油汽车时,56人中毒,其中7人较重。1951年4月21日及22日,市政工人在四方火车站卸沥青油,中毒77人。
  氧化锌中毒 1956年2月17日,青岛第一棉纺织厂制造加工水车熔铜时,因排烟设备不良,8人氧化锌中毒。4月28日,青岛第四棉纺织厂同样情况又发生9人氧化锌中毒事故。
  煤气中毒 1958年,因选择炼焦炉地址不当,造成两起严重的中毒事故。11月21日晚,市北区铁山路39号新建2个小炼焦炉,当晚生火就致居民3人中毒死亡。五金电器厂在台西区四川路21号海崖建4个小炼焦炉,24~25日,先后造成6人中毒,2人死亡。
  铅吸收 1965年,测定城阳化工厂空气中铅浓度最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6299倍,最低超过139倍。4月份对59名接触铅丹粉的工人查体,35人出现铅吸收现象,占61%。
  氯、苯等中毒 1960年第三季度,青岛广义化工厂、青岛化工厂发生氯、硫化氢、硝基苯、二硝基氯化苯等急性中毒1292人。其中,住院治疗17人,死亡4人。另外,全市58个苯作业工厂843名工人查体,9人轻度中毒,占1.07%,22人有中毒可疑症状。1978年,重工业系统24个苯作业单位工人查体482人,普遍患有头痛、头晕、疲乏无力、记忆减退、心悸等症状。
  职业性难听 1981年对8个单位的3244名接触噪声作业人员查体,有耳鸣、耳聋或神经、心脏等病症者1151人,占35.48%。其中,青岛制钉厂制钉车间受检的439名工人中,患耳鸣的222人,占50.57%。
  职业损伤 1980年对106个单位接触10种毒物的4439名工人检查,观察吸收对象264名,职业损伤者547名。其中,青岛自行车厂电镀车间工人受铬酸危害严重,体检的183名工人大部分有职业损伤,鼻穿孔者即有11人。
  潜涵病 1973年,对11个单位87名从事筑港、船坞修理、打捞和海产养殖等作业的潜水员进行体格检查,有急性减压既往史的8名人员中发现3人骨关节系统改变;无减压发作史者,10人有明显骨无菌坏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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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


  防治机构 1959年4月2日,成立青岛市矽肺防治委员会,下设除尘防尘、早期诊断和治疗3个小组。1962年,成立青岛市尘肺诊断组,在青岛市结核病防治院设尘肺门诊。1965年,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立职业病门诊,开展对工厂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查体与诊治,负责有机磷、苯等中毒病人治疗效果的观察。1976年,市化工局职业病防治所成立,有医护人员41人。青岛市结核病防治院、青岛市沧口医院、青岛市中医院、青岛港务局医院、青岛铁路医院、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职工医院等都相继设专职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1971年2月,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撤销,改建为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1981年5月,复为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负责青岛市工业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科研工作。全院共有医疗技术人员107人,设病床300张。1979年8月8日,成立青岛市职业病诊断小组,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卫生防疫站。有些企业自设休养所或病房,城阳化工厂即设病房供铅吸收工人轮流休养排铅。
  开展普查 1963年开始,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全市粉尘作业工人进行X射线胸大片普查,至1979年普查拍片3.5万人次,发现矽肺病640人。至1984年底,尚有矽肺病患者461人。1979年4月至1980年1月,遵照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普查的通知》及山东省职业病普查小组的部署,成立青岛市职业病普查小组,抽调67名人员组成3个体检队,对全市533个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12230名铅、苯、汞和有机磷作业工人进行体格检查,受检者11735人,占95.95%。共诊断轻度中毒64人,发病率0.55%,观察吸收对象158人,检出率为1.35%。1980年5月开始,对全市有机锡、有机氟、无机氟、氟乙烯、丁二烯、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不含三硝基甲苯)、环氧氯丙烷、丙烯腈、铬盐和锰等10种毒物作业的106个工厂进行普查,受检职工4439人,受检率达到93.6%。检查出职业性损伤547人,发病率为12.32%。1986年,全市职业病查体共计63052人次,查出职业病可疑者427人,经市职业病诊断小组确认23人。
  报告制度 1957年,青岛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及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确定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青岛染料厂和青岛化工厂等25个工厂为试行单位。1959年12月17日,根据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青岛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1961年1月1日起执行。1965年,在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立职业病门诊后加强对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管理,规定对确诊病人必须经过系统的临床检查,建立完整的病历和登记卡片。“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病报告制度基本停止。“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报告制度。1983年起,在统一方法、统一标准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全市开始建立职业中毒档案,实行每厂一袋,每人一卡,为进行职业中毒的动态观察,开展防治创造了条件。
  休养治疗 1962年开始,为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市成立矽肺病防治小组,建立了专门门诊,实行统一管理,对过去的249名尘肺病患者和新确诊的31名患者,除32名铁尘肺患者外,都已调离了粉尘作业岗位。1963年,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开设了40张床位,吸收各种尘肺病患者轮流疗养。对合并结核需要进行治疗的矽(尘)肺病患者,安排在市结核病院进行治疗。1964年,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对矽肺病患者处理不当,有的单位不给予调动,使他们继续从事接触粉尘作业;有的调离工作后,没有分配适当的工作,让他们从事重体力劳动;也有的扣发工资,降低其粮食定量;还有的单位在精减职工中,将他们精减回家。对此,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的指示,要求各单位对矽肺病患者,必须一律调离接触矽尘的工作岗位,根据病情给予休养、治疗或分配从事力所能及的轻便工作,一律不得让他们从事重体力劳动,也不得按退职办法处理,对单纯的矽肺病患者,不得和矽肺结核病患者安排在一起,严格防止合并症的发生。对矽肺病患者,不论工作或休息,都应按照规定给予保健食品待遇。青岛市劳动局等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对矽肺病患者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的规定》,解决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矽肺病人工资、生活待遇问题。
  1969年,青岛市参加全国克矽平(P204)治疗矽肺协作组。1970年后,推广克矽平治疗矽肺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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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健食品


  1951年,青岛市在部分企业建立保健食品制度。1963年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意见的报告》,以后,贯彻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保健食品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青岛市劳动局和卫生局分工负责,深入工厂现场调查,落实有毒、有害工种人数,按《通知》精神,本着严格控制发放范围,保证危害健康严重的工作需要的精神,对执行的保健食品供应、发放工作进行了一次整顿,批准符合接触有毒物质的,接触矽尘作业的,接触放射线的,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5类标准的工种有9989人。其中,接触毒素作业的5120人,接触矽尘作业的2955人,从事放射线作业的147人,从事潜水作业的65人,从事高温作业(不包括季节性高温)的1702人。另外,对化钢、电镀、酸洗等工种的2540人,批准暂予保留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供应的实物标准: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从事放射、潜水工种,每人每月供应保健食品计肉2斤、鸡蛋1斤、食油0.5斤、糖1斤,计算现金标准为每人每天0.2元;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供应保健食品肉1斤、鱼2斤、食油0.5斤、糖1斤,计算现金标准为每人每天0.15元。
  1978年,青岛市劳动局、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供销社转发山东省六个部门《关于试行从事废旧物资和包装回收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待遇的联合通知》,规定直接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分类加工的人员和化工包装回收分类、加工人员每人每月发保健费6元,补助糖、肉票各1斤,食油票0.5斤;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和化工包装回收的保管、装卸、搬运人员,每人每月发保健费4.5元,补助糖、肉票各1斤,食油票0.5斤。
  1979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对部分工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对从事翻砂作业的配料工(包括混砂、筛砂、碾砂)、清砂工(包括打箱、落砂、喷砂、抛丸、清?、人工清砂)和从事特殊焊接作业的氩弧焊、等离子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以及在容器内(如贮罐、船舱、槽车、机车火室、锅炉等)作业的电焊工,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11月,按国家劳动总局通知对直接熬沥青的工种设立了保健食品制度。同年,因国家对主要副食品提高销售价格,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现金1元。
  1963~1982年,青岛市有605个工厂企业共84417人,按8类标准享受保健待遇,保健费累计支出52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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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防护用品


  青岛解放初期,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各工厂自行发放口罩、毛巾、眼镜、手套等。1956年下半年,贯彻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由于一些工矿企业把个人防护用品变成了福利待遇,越发越多,标准亦越发越高。1957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进行整顿的通知》,发出《关于防护用品统一进行平衡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制定方案,按产业系统进行平衡,报市人民委员会同意,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执行。通过整顿,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需要,逐步将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纳入了正常轨道。1958年9月24日,市劳动局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发放冬季防寒用品的原则规定(修正草案)的通知》;1959年7月16日,市劳动局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对于发放防护用品问题修正补充意见的通知》;11月10日,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建筑业防护用品标准》;1960年5月22日,试行山东省劳动厅《冶金工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标准》,按照同工种、同条件、同待遇的原则,在其他行业也参照执行。
  1961年6月17日,中共青岛市劳动局党组发出《关于劳动保护用品供应、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同年,执行山东省劳动厅、商业厅《1961年第四季度和1962年度劳动保护用品和部分生活用品的供应范围、供应标准》。1963年,贯彻执行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在14个企业、事业单位的8848名女工中,进行《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试行规定》的试点,加强了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1964年,贯彻执行《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山东省国营企业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81年,青岛市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滥发防护用品的现象。一、恢复和健全防护用品的领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劳动局(劳动厅)下达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办事。对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发放现金、衣料或“劳保供应券”的,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坚决予以纠正。二、实行统一经营,充实经营网点。青岛市劳动防护用品通过整顿均由国营商店统一经营,规定其他行业、企业单位一律不得自销。1985年专业经营商店和网店有47个,对外地来青岛推销劳动防护用品的均由防护用品商店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能直接购买。三、严格财经纪律。劳动防护用品均按规定编制年度(分季)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与防护用品商店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的,须经市防护用品专营商店同意并出具证明。防护用品费用要在规定的项目下列支,并接受各级控办、银行、商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犯财经纪律的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四、各级商业、劳动、企事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清理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违法活动。
  1983年10月1日,青岛市贯彻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商业厅《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石油化学工业、建筑材料业、市政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物资部门、供销系统、水利系统、水产系统、丝绸业、邮电业、气象部门、广播电视、建筑安装等14个行业和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共1734个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名称、数量和期限作了具体规定。防护用品作业的实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绝缘、耐高温、防噪声、防冲击、防放射、防水、涉水、高处作业、防微波、防激光辐射等。防护用品的制做材料主要有:一般防护用品是棉、毛、丝织品,皮革制品;特殊防护用品采用特殊材料。对《标准》中没有列入或新增工种需要发放防护用品的,都要通过逐级申请报经山东省劳动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免费发给职工,杜绝了发现金、衣料或用品代替防护用品的现象;各级企事业主管部门都有专管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企事业单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均由劳动安全保护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的防护用品均按照企业工种人数、库存量和实际需要量,年末编报下年度(分季)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防护用品商店组织供应;防护用品无检验部门发给的“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不准购置和使用,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防护用品的发放建立了购买、领发、回收、保管、检查检验、奖惩等制度;防护用品要在工作时间穿用,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须收回防护用品,内部调动工作,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等手续;职工脱离生产岗位超过半年的,顺延使用时间。对学徒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干部、大中专和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劳动,按照“三同”(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各单位也都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
  1984年10月19日,青岛市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特殊防护用品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对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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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二章 工业卫生

第六节 防暑降温


  1950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对工厂生产中有碍工人身体健康的粉尘、毒素、高温场所均有具体规定,指令工厂企业对高温车间采取通风降温措施,企业必须为工人群众提供热饭、熟水和供应清凉饮料等。1954年7月5日,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贯彻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夏秋季工矿交通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降温通风防暑工作,凡高温作业单位,均应抓紧时间检查降温通风设备,并发挥其作用。对要改进的设备,列入措施计划的,应加速安装,要求暑前完成。对缺乏降温通风设备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措施,以求适当降低温度。国棉各厂贯彻执行纺织部和全国纺织工会关于降温通风的指示。印染业、植物油业等单位立即着手检查降温、隔热、通风、排雾的设备,采取妥善措施加以改进。对露天作业人员,供以遮雨、遮太阳的用具和必要的凉棚等。夏令作息时间,各厂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加以调整,特别是要保证露天作业单位职工合理的休息时间,减少会议时间,预防中暑或因疲劳过度而引起疾病或其他事故。1955年,贯彻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夏秋季安全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从5月中旬开始,对502个工厂进行了检查,市重工业局所属厂有的车间温度达43.3℃~48.9℃,砖瓦窑厂、万丰窑厂的出装窑车间,耐火材料厂的烘干室,大华、冀鲁针厂包装部和淬火炉,太东铁工厂的装配室,华昌制条厂的轧压部等,温度都达48.9℃,青岛机械厂的锻工车间、建华轧钢厂车间达43.3℃。通过检查,大都采取措施降低了温度。青岛机械厂将反射炉进行改进,增设空气淋浴,加强工人个人防护,提供清凉饮料;建华轧钢厂将排气风扇改为喷雾风扇,温度降低了16.67℃。染织工业局所属染厂车间温度都在37.8℃以上,采取措施后,车间温度降为26.7℃。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采取各种措施后,锻冶、压铆等高温车间降低5.56℃。301厂由48.9℃降到22℃。晶华玻璃厂热力车间由43.3℃降到35.6℃,制瓶车间由48.9℃降到41.1℃。1955年6月,贯彻山东省劳动厅、卫生局《为做好工厂夏季降温工作几点意见》和《几种主要降温方法》的通知,要求企业根据不同条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装置。1956年6月19日,青岛市贯彻《中央关于做好1956年夏秋季安全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对不同行业提出了防暑降温的具体要求:一、纺织、印染业车间温度不应超过纺织工业部规定的重点厂细纱车间34℃,布机车间31.5℃;一般厂细纱车间34℃,布机车间32℃。二、机器、铸造、化工、建材业,有锅炉、熔炉、闷火炉、锻冶、轧钢、翻砂、镀铅、镀锌等作业的工厂企业,应该隔断热源和增添机械通风设备,降低车间温度,配备淋浴、水帘、休息室和保持良好的通风。三、化工业的熔锅、反射炉、烘干室、火碱锅、蒸锅等;酿造业的发散热量较大的局部工作场;酒精厂胶塔蒸馏塔及其他有关工业产生局部高温作业的场所,均应加强隔绝热源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利用一切能利用的自然通风设备,降低车间温度,最高温不得超过人体温度。四、露天作业工人、铆工、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石材工人等,应按具体情况增加对太阳辐射热的防护,搭设凉棚、戴草帽和苇笠、穿浅色工作服、戴有色防护眼镜,及时供应清凉饮料、绿豆汤、凉开水等。五、按工作性质适当调整工作时间,早上班,晚下班,延长中午休息时间。7月25日,市人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暑降温工作紧急通知》,市劳动局、卫生局、市总工会成立了防暑降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下设4个小组分头开展工作检查,编印了10期防暑降温简报,及时介绍经验,解决了一些防暑降温的技术问题。各工厂的高温车间大部分都采取了措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增添了降温设备。晶华玻璃厂在制瓶机和熔炉上安装了水帘,使加料口的温度由77℃降到37℃。实业棉织厂一、三、五车间在屋顶安装喷雾后,车间温度降到32℃以下;四方机车车辆工厂在锻冶炉上安置循环水墙,由54℃降到31℃;青岛机械厂的冶炉安置水帘,由40℃降到33℃;青岛农药厂的反射炉安置循环水墙,由72℃降到36℃。市重工业局、染织工业局等4个工业局和11个国营厂增添各式风扇442台,开设门窗4159平方米,搭设凉棚3396平方米。除个别小厂外,大多数工厂给工人发放清凉饮料、高梁水、绿豆汤、汽水、清凉油等。7月20日至8月底,牛奶厂每天供应高温车间牛奶581公斤。医药公司供应工厂清凉油43302盒,十滴水90101打,仁丹7744盒,糖精2401公斤,柠檬酸887公斤。为满足车间加冰降温,冷藏厂7月份比去年同期多销冰8倍,8月份比去年同期多销1倍以上。4个工业局和17个国营厂防暑降温开支245090元。1958年4月,开始防暑降温准备工作。首先是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成立了联合办公室,各区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推动检查工作。二是组织医务人员对属高温作业的30多个工厂企业的3200名工人进行了健康查体,查出有严重禁忌症及一般不适于高温作业的工人326人(其中,呼吸系统疾病68人,循环系统疾病53人,高血压64人,消化系统疾病13人,肝疾病11人,其他疾病117人),及时调换了工作。三是研究防暑降温物资问题(清凉饮料、医药保健和副食品等)并保证了供应。
  1961年,为搞好防暑降温工作,各单位使用各种通风机械2649台,开凿天窗769平方米,搭设凉棚6851平方米,训练医生1347人,108个工厂企业23083人高温作业人员查体20998人,占90.97%,供应3万多人特需食品,投放清凉粉101490公斤,一片丹1.3万盒,仁丹12.44万包,十滴水14448公斤,复方氯仿酊11336公斤,氯仿3019公斤,基本满足了需要。1962年4月,研究防暑降温物资、药物的加工进货,5月监督企业作好防暑降温准备,进行设备检修、校验及职工体格检查,6~7月组织力量深入现场检查。全年用于防暑降温的设备和措施有电风扇2020台,通风机50台,喷雾风扇192台,吊、台扇36台,土风扇814台,自然通风7791平方米,凉棚4070平方米,隔热或串水设施170处,喷水设备82台,隔热罩28个。高温作业工人查体27412人,占总人数的93.2%。1963年为战胜高温的侵袭,全市组织了2880多名干部成立380个防暑降温领导小组。在技术措施上,检修和新添通风机136台,排气和喷雾风扇2725台,吊、座风扇247台,隔热设备25台(处),自然通风4052平方米。在卫生保健上,对23429名从事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发现高温禁忌症504人,调离296人。组织594名医疗卫生人员的暑期巡回医疗队伍,训练了3742名防暑降温保健员,基本上消灭了夏季中暑现象的发生。1964年7月初青岛市气温突然升高,7月7日车间普遍超温,高温场所都在42~48℃,台东化工厂烘干炕达80℃,反射炉达60℃。新和化工厂硫酸钡烘干室达70℃。双合盛窑厂出、装窑作业点达78℃。条件比较好的纺织企业车间普遍达35~36℃。7月7~9日,3天内严重中暑18人,中暑不能坚持工作的21人。市劳动局、卫生局、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预防中暑事故的紧急通知》,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迅速行动,采取一切措施,战胜高温的袭击。1965年吸取1964年的教训,及早开展检查,做好准备工作,至8月20日已供应排气风扇493台,防暑用茶叶7000公斤,比1964年多1倍以上;草帽、苇席及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剂等均满足了企业的计划要求;对空调、隔热、散热和防晒设备都进行了维修并安装使用;对从事高温作业的10908名工人都进行了健康检查,发现336人有高温禁忌症。其中,183人已作了适当安排。企业还培训了1014名防暑急救员。
  此后,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季节工作,青岛市每年均立足于早打算早安排,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防暑降温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大防暑降温的工作力度。特别是1978年以后,青岛市开始执行防暑降温津贴。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防暑期间每人12元;从事一般高温和经常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9元;从事一般作业的职工,企业科室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勤和其他人员,每人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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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三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第一节 女工保护


  20世纪第二个10年起,青岛工厂企业大量雇用女工,雇用女工最多的是纺织、缫丝、火柴、烟草等行业。1934年,青岛市产业工人2.42万人中,有女工0.73万人,女工占工人总数的30.17%,比重之大仅次于上海。振业火柴厂工人总数531人,女工213人,占40.11%。女工工作时间与男工无异,昼夜轮班,每班12小时,不实行轮班的每天工作12~15小时,只有少数工厂于中午、夜班及换班时,各给15~30分钟的休息时间。经期、孕期、哺乳期也不例外,不少女工怀孕唯恐被开除,产前还照常上班,甚至有的临产尚在做工。尽管女工的工作时间与男工相同,工资却只相当于男工的50%~60%。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女工请假照扣工资,有的厂方发现女工怀孕后即予解雇。由于工人坚持斗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少数企业实行保产法,允许女工产前产后休息6~8个星期,并由厂方发给保产津贴,大多数企业始终没有给予特殊保护。
  建国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保护女工特殊利益”的条款,青岛市据此对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采取了保护措施。1951年,增加诊疗所451个,托儿所33个,哺乳室29个。1952年上半年,增加诊疗所204个,托儿所33个,哺乳室28个。1952年还就女工劳动保护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第七棉纺织厂李瑞英怀孕8个月未调换工作早产,流血过多死亡。同时发现怀孕女工因调换轻工作被少发工资,为了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对此事件作了处理,并规定女工在怀孕6个月后调换轻工作时,仍照原工资发给。为加强女工保护,青岛市还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一、女工在怀孕期间应作轻便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不做夜班;二、设立孕妇休息室,食堂应设立孕妇就餐处;三、执行56天产假,难产或双胞胎70天产假,工资照发;四、哺乳时间为每天2次,每次20~30分钟;五、工厂应设立托儿所、哺乳室、沐浴室、妇女卫生室;六、怀孕或婴儿哺乳未满6个月的女职工,禁止加班加点。
  1958年后,城乡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大量增加,工业企业女职工已达91337人,占职工总数的33.16%。1962年2月,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妇联组织开展女工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检查了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女工组织不健全,女工保护缺乏统一规定,卫生设施不健全,对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不全面,有的单位妇女病还比较严重。第九棉纺织厂检查共有子宫脱垂225人,闭经1493人。根据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对女工保护作了具体规定。1963年4月24日,青岛市贯彻《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在14个单位8848名女工中进行试点。1964年,青岛市在女工人数5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兼职人员;女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专职人员,负责女工保护日常工作。对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和从事高空作业、笨重体力劳动等其他有害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制定了具体规定并给予相应的照顾。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女工怀孕4个月后,不做夜班,不加班加点;满6个月,对原工作不胜任,给安排轻便工作,工资奖金照发;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3~4小时一次,每次20~30分钟,双生的哺乳时间加倍。1980年以后,女工在经期反应严重,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怀孕后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怀孕满7个月后,每班给1小时的工间休息;生育给56天产假,产假期满仍未恢复健康不能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女工,每班给2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工间休息、哺乳和哺乳往返时间,均作为工作时间;年满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增加产假4个星期。
  1979年12月,在山东省女工保护调查小组的帮助指导下,分别对纺织、化工、水产、房产、二轻5个系统的女工劳动保护进行了重点调查,对全市女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调查的五个系统108个单位,有女职工4988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女工42890人,占85.98%;集体所有制单位女工6992人,占14.02%。绝大部分单位对女工保护工作比较重视,市卫生局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条件较好的中央、省属企业和纺织、化工、轻工、重工系统工厂企业,都有有关部门抓这项工作,建立与执行了女工“四期”保护制度。重点检查的108个单位,设有妇女卫生室的占10%,设哺乳室的占19%,设幼儿园的占27%,设托儿所的占69%。但是,存在问题仍然不少,有妇女病(月经过多、痛经、闭经、子宫脱垂等)的1127人,占调查单位女职工总数的2.26%;有职业病的女工1313人,占2.63%;流产女工30人,占0.06%;从事有毒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种(铅、苯、汞等)的2516人,占5.04%;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及高空作业的312人,占0.63%;井下作业8人;潜水作业13人;搬运作业188人;海上养殖作业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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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三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第一节 女工保护

青岛市(108个单位)从事特别有害工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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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第二节 未成年工保护


  青岛解放前,工厂企业雇用未成年工十分普遍。纱厂、丝厂、火柴厂、卷烟厂等企业雇用的工人中,未成年工占相当大比重。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一样,但工资却大大低于成年工,纱厂、丝厂、火柴厂等,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工资所得仅够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还经常挨打挨骂,被扣罚工资,被打死、打伤者亦无人过问。
  青岛解放初,私营企业仍然雇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相同,商业的饭店、旅栈等业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还多于成年工。1950年起,对原有未成年工采取了五条保护措施:一、调整工作。未成年工由繁重的体力劳动调作轻便工作。二、限制劳动时间。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每天少于8小时,不安排夜班,不参加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保障待遇。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与成年工人同等的待遇。四、加强管理。无论计划内招工还是计划外用工,劳动部门要严格管理。五、培训。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他们参加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增长文化、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同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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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四章 工时、休假

第一节 工 时


  20世纪20年代,各业工人劳动时间均由企业自行确定,青岛各纺织厂实行日班、夜班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开车交接班。青岛火柴厂高达18小时,一般工厂工作时间为10~12小时,小型私营工厂在12小时以上,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基本没有。1931~1938年在工人不断斗争下,工时逐步减缩,一般10~12小时,最短8小时。棉纺织业11小时,烟草业8小时,榨油业12小时,印刷业10~11小时,缫丝业9小时,烛业、皂业12小时,火柴、制革、机械制造业11小时。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中纺青岛分公司所属纺织企业,仍实行白、夜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间改为10小时。其他工厂企业的工时状况基本上与30年代相同,有的企业还以种种借口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当局未予任何限制。
  1952年,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还应低于8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此后,除服务性和季节性行业外,工厂企业均逐步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3月,纺织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运输生产工人实行早、中、夜三班制,每班半小时吃饭时间。1954年,全市不分行业和单位,统一执行了8小时工作制。
  实行8小时工时制后,有的企业随意加班加点。1955年第一季度,312个工厂企业中有189个单位随便指令工人加班加点8068人次,计30175小时,折合3772个工作日。有的工人连续工作25~30个小时不休息,且不发加班费。为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1955年8月27日市劳动局发出《限制滥行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完成正常生产任务的通知》,规定各工厂企业一般不得加班加点,在特殊情况下须加班加点者,必须事先经厂工会同意,厂长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私营工厂由区劳动科审查批准)始得加班加点。从事加班加点的职工,必须分别发给加班加点费。从事加班加点者,一天内加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在内,不得超过12小时。
  1964年8月4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青岛市控制工业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规定企业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休息1天的制度。各企业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企业中职工的业余活动在通常情况下,每周不得超过4小时。企业单位对现行的工时、休假制度不得随意改动。必须加班加点是指下列情况:一、国家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内完成或防止天灾事变时;二、公用事业如供电、用水、水道、电讯及交通等发生意外故障、事故,必须修复消除时;三、生产设备发生临时故障妨碍多数人生产,必须及时修复,或因平时不能停工必须借法定假日进行检修时;四、企业连续性生产,法定假日必须连续工作,否则将使材料或机器遭受损失时;五、企业遇有国家给予临时特殊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内完成时。特别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怀孕或哺乳未满6个月婴儿的女职工,严格禁止加班加点。1978年,纺织工业部在青岛第五棉纺织厂等单位进行“四班三运转”试点。1979年10~11月,青岛纺织行业推行“四班三运转”制,开设4个班,每日三个班生产一个班休息,每班工作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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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四章 工时、休假

第二节 休  假


  20世纪20年代,Gov官员和少数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已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其他厂矿企业的工人休假时间很少且不固定,有的每月休息1~2天,有的平时没有休假,除端午、中秋节各放1天假外,集中在春节放假。1930年,青岛各行业工人全年休假日数:纺织业、饮食业最多61天,最少10天,化工业31天,机械业20天,教育部门15天,公用部门10天。1934年,青岛各业工人全年休假情况是:制革业20天,火柴业21天(一般13天),烛皂业15天,糖果业15天,汽车业10天,罐头业40天,棉织业36天,针织业12天,毯业14天,五金业13天,机器业9天(一般7天),钮扣业7天,玻璃业20天,制杆业9天,木器业14天,烟丝业8天,印制业36天(一般28天,最短21天)。一般大中型企业都实行每周、每10天或半月休息1天,小型私营企业没有休假日,只在仲秋、春节放假几天。
  建国后,各单位执行国家规定。星期日休假:国营、地方国营、较大的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均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小型私营及少数其他企业实行的稍晚些)。全民节日休假: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10月1、2日)放假2天。部分人民节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开斋节(大尔代节)等,未规定休假,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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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青岛解放前,没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专门机构。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劳动局于1953年7月按政务院要求配备专职干部进行锅炉安装检查工作。1956年设立了锅炉检查科,1958年合并为劳动保护科。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锅炉压力容器大量增加,又于1980年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1986年改名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第一节 锅炉设计审查


  1960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贯彻执行《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进行监督。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后,山东省劳动局下达《关于锅炉设计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时,应将锅炉设计审批申请书和设计资料分别报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则由承包单位审核后,和设计单位同时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山东省劳动局审批。经审查同意的锅炉新产品设计(包括引进业经批准的锅炉设计),由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样机试制与组织鉴定,通过鉴定认可并按鉴定意见修改后,制造(或设计)单位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由两部门正式办理审批手续。至1985年,青岛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的锅炉设计共4套,即:青岛轻工机械厂的kzL4—10、ksL2—7、kzL1—7,青岛锅炉厂的kzL—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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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二节 制造监督


  锅炉制造整顿 50年代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制造单位,随着生产和生活发展的需要,一些铁工厂、机械厂开始制造锅炉。但由于没有专业标准,靠仿造进口锅炉,制造水平又低,因而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针对这种状况,1956年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凡制造锅炉或修理锅炉的钢材及设计图样,首先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修理或制造,待锅炉制成出厂时,必须经检查合格才准许出厂。60年代后期,青岛市出现了锅炉制造专业单位。70年代,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青岛第一纺织配件厂引进技术生产蒸汽锅炉。70年代末,青岛市开始生产低压、热水锅炉。1980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局、机械厅、环保局发布的《蒸汽锅炉制造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制造锅炉单位进行了调查整顿,对申请制造资格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1984年2月,给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锅炉厂颁发了锅炉制造许可证。
  1982年8月,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制造低压和热水锅炉的通知》,青岛市劳动局根据通知精神开始对E级锅炉(蒸汽出口压力1kgf/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额定出口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进行了审查和整顿。1985年底,青岛锅炉辅机厂、青岛(平度)胜利锅炉厂、青岛平度热水锅炉厂,经山东省劳动局审查同意,并颁发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局《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制造资格审查综合报告》的要求,对申请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初审。至1985年底,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煤气用具厂,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有青岛通用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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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三节 锅炉安装单位审批


  建国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安装单位。1954年,为保证锅炉安装质量和安全运行,市劳动局开始对锅炉安装实行监督,新安装锅炉者,一定要书面报告,并将图样交市劳动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其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锅炉大量增加,先后成立了一些专业锅炉安装单位。
  1980年7月,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锅炉的专业安装由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书和申请表报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任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锅炉,应由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经市批准的立式、快装锅炉安装单位只承担青岛市范围内的安装任务,在异地安装,须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否则不能施工。青岛市劳动局共向24个单位颁发了安装许可证。其中,经山东省劳动局颁发三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有:青岛热力工程锅炉安装公司、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第七建设公司、青岛四方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工程服务公司、青岛发电厂锅炉安装公司;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只能承接青岛市范围的锅炉安装任务的18个单位是:青岛城阳锅炉配件厂、青岛沧口区锅炉安装工程公司、青岛崂山东姜锅炉附件厂、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海洋渔业公司生产服务公司安装队、青岛铁路环境保护设备厂等。
  1985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公布的《山东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实行《锅炉安装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6个级别,有效期3~5年,I~IV级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山东省劳动局审定发证。V~VI级(整装)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发证,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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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四节 锅炉使用监察


  蒸汽锅炉使用登记 1951年9月,接受三友自行车行锅炉爆炸的教训,青岛市劳动局制定了锅炉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锅炉登记,并配合各行业工会进行了全部锅炉的检查,发现有135台锅炉汽压没有明标,绝大部分厂方都不了解该单位的锅炉究竟可以烧到何等程度;有116台锅炉没有定期检修制度;有147台锅炉两年内没进行过大修理;有92台锅炉基本上是只有人烧而无人管理。通过检查,要求各行业继续组织技术人员,有重点地进行锅炉检查,以求减少事故发生。1959年9月9日,青岛市劳动局发出《关于进行锅炉登记的通知》,组织企业和企业主管局,对全市已经使用的蒸汽锅炉、铸铁锅炉进行登记。1960年,按《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新安装锅炉单位,事先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锅炉登记。1962年,青岛市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1963年2月19日,执行劳动部《关于进一步作好锅炉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向市劳动部门登记,没有取得使用登记证的,不准使用。至1963年底,青岛市共有锅炉555台。其中,因结构不合理,年久失修,无修理价值,作报废处理的53台(均系蒸发量在2吨/小时以下的小型锅炉);部分结构不合理、腐蚀严重及时检修加固的30台;降压使用的20台;其余452台都作了技术鉴定,能满足使用压力的要求。对其中合格的430台锅炉签发了“使用登记证”。
  “文化大革命”前期,锅炉使用登记工作陷于停顿。1976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和山东省劳动局的要求,重新进行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工作,并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组成锅炉技术鉴定小组,举办训练班,培训操作人员进行锅炉普查摸底。1979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对使用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实行登记建档,要求使用单位填写《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和《山东省锅炉登记卡片》后,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自1981年起,凡未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运行。通过此次登记建档工作,对正在运行的锅炉,进行检查、鉴定、消除缺陷,建立健全了技术档案。1980~1981年底,全市建档登记发证的锅炉1112台,除个别技术力量薄弱的非生产单位,尚有少量技术资料不完备有待补充资料以外,全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等系统运行的锅炉建档登记工作均全部完成。登记发证的1112台锅炉中,当年新安装和使用2年以内的631台,占56.74%;使用5年以内的189台,占17.00%;使用6~10年的153台,占13.76%;使用11~20年的88台,占7.91%;使用20年以上的51台,占4.59%。
  1983年,根据《山东省低压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工作压力在1公斤/平方厘米以下的蒸汽锅炉进行登记,至1986年底,青岛市共登记蒸汽锅炉1652台,其中低压蒸汽锅炉70台。
  水质处理 1956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检验工作,发现除铁路系统和中央直属单位对锅炉给水进行了炉外处理外,其他大部分国营、公私合营厂家没有配备水处理和除氧设备。但由于锅炉使用的原水,基本由崂山水库提供,水质较好,水垢危害不很突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用水量大量增加,水资源日趋紧张,锅炉原水来自多渠道。70年代后半期,锅炉结垢现象逐步严重,1977年逐步开展水处理工作。1979年开始,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指示,安装新锅炉时,建立水质标准和水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用单位在申请锅炉登记时必须交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等有关资料,给水、炉水不符合水质标准或水处理效果差、危及安全运行的锅炉不予登记发证。至1981年,青岛市登记在用的1112台蒸汽锅炉中,有水处理措施的987台,占88.76%。其中,采用钠离子交换法的786台,占79.64%,采用炉内加药法的118台,占11.96%,采用磁水器法的83台,占8.41%。同时,火管锅炉越来越普遍地被采用,这种锅炉主要靠酸洗法除垢,为此,批准成立了青岛水处理服务站,宣传水处理知识,销售水处理药剂,代训水质化验人员,承担化验水质和清除水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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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五节 检  验


  锅炉定期检验 1954年6月,在山东省劳动局派员协助下,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市保险公司、市总工会,并聘请5名工程技术人员共12人组成4个小组,历时50天,对全市160个公、私营企业338台锅炉中的301台进行了首次内外部全面检验,未使用的37台未予检验。通过检验发现变形的18台,没有安全阀的9台,安全阀失灵的73台,压力表没有检验和开关等锈蚀失灵的占70%,锅炉水位表没有标志的占94.2%。这次检查共发现各种问题1136件,当即解决了995件,待解决141件。对危险性大、有爆炸可能作报废处理的4台,降压使用的17台。在检查检验过程中,进行锅炉安全运行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督促建立、修订操作规程,加强保养维修,为安全、经济运行奠定了基础。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罗英局长会同苏联锅炉顾问莫尔察诺夫和工程师等6人,对青岛第六棉纺织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等12个单位的锅炉、受压容器作了重点检查。指出主要问题是安全设备不够齐全,加工制造、修理技术低和粗制滥造现象严重,缺乏健全的安全运行制度。这次检查确定华新染织厂的4号水管锅炉报废,青岛印染厂的2号炉、青岛同泰橡胶厂的内燃火管炉必须停炉修理。专家对青岛的锅炉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中共青岛市劳动局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向中共青岛市委作了《关于苏联锅炉专家检查本市动力设备情况报告》,提出对各工厂、企业的生产锅炉,按行业系统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有取暖锅炉的单位,在生火取暖前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修理;派员重点对机关、疗养院、学校等取暖锅炉进行检查。同时,市劳动局于10月4日组织力量,对机关、团体等单位的87台锅炉进行了检查,继而在山东省劳动厅协助下,对省属青岛各工业局直属厂的123台生产锅炉进行了检查。其中,内部检查的41台,外部检查的82台。确定报废的3台,不经修理不能使用的10台,限期修理的17台,限期检查的40台。
  1958年,青岛市劳动局贯彻第三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的规定,锅炉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助,逐步转向企业自行检验。青岛市能自行检验的有电业、铁路、纺织、轻工、化工、机械、冶金系统,其他小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协调力量进行检查。
  1959年4月24日,青岛沧口飞机场铁鹰幼儿园立式锅炉爆炸,死亡1人,经济损失7000余元。为吸取教训,防止恶性事故重复发生,青岛市劳动局抽调81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13个锅炉检查组,对全市598台锅炉中的545台进行了检查。其中,外部检查473台,停炉内外部检查72台。确定报废处理3台,降压使用的9台,立即停炉检修的14台,计划检修29台。检查中发现80%的锅炉安全附件存在问题,当即督促协助使用单位进行了维修或调整。在这次检查中,举办司炉训练班8期(527人),锅炉技术训练班1期(44人),提前实现了劳动部关于司炉工人在1~2年内普遍轮训一次的要求。1960年5月,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的指示,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冶金、化工、轻工、商业等部门和各县、区所属75个单位的158台锅炉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797个。
  1962年1月,山东省劳动、轻工、纺织、化工厅及淄博、烟台劳动部门组成的锅炉检查组来青岛,对锅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由于对锅炉放松了维护管理和定期检修工作,锅炉及其附件失常情况严重。全市279台蒸汽锅炉,变形的13台,严重腐蚀的93台,裂纹的9台。安全附件方面:459只安全阀中,失灵的37只,漏汽的22只,不完整的19只;446只压力表中失灵的1只,装置不当的3只,不完整的12只;482只水位计中失灵的8只,漏水漏汽的62只,不完整的51只。检查中还发现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有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无人抓而流于形式,特别是锅炉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未能坚持执行,人为地拖长检修时间,纺织系统的80台锅炉中有20余台超过检修周期(规定使用3600小时停炉检修一次)。其中,青岛印染厂16台锅炉,就有8台超过定期检修时间9100多小时。检查后,市劳动局根据检查组关于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锅炉的管理和维护检修的意见,于1月31日分别向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写了报告,市人委于2月12日批转市直各局、处,各工厂企业认真研究办理。1962~1965年,结合锅炉登记工作,对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检查。
  “文化大革命”初期,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一度中断。70年代,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聘请有关系统和企业的锅炉技术人员,组成青岛市锅炉技术鉴定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锅炉进行检验。
  1978~1981年,由市劳动局牵头对属于登记范围的锅炉进行登记前的检验工作,并对在用锅炉进行现场检验。1982年,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青岛市劳动局按《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对蒸汽锅炉进行定期检验。1983年组织锅炉检验所、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分4个组对全市的蒸汽锅炉进行了检验。80年代中后期,根据青岛在用锅炉多,专职技术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对化工、纺织、轻工、橡胶系统的锅炉,由主管部门实施定期检验,对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锅炉,由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定期检验。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 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关于“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的规定,1984年青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青岛锅炉厂、青岛轻工机械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并按《山东省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逐台出具《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至1986年,共检验两个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200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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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检验 青岛解放后,市劳动局从抓氧气制造、充装开始,逐步对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和检验。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会同苏联专家到青岛,对氧气公司的气瓶和充装设备进行了检查,对气瓶漆色和充装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1962年6月20日,青岛市劳动局、化工局、轻工局联合转发劳动部、化工部、轻工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联合组成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要求各单位在7月底以前对受压容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检查,并摸清0.7大气压以上的压力容器种类、数量及使用管理情况。8月7日,青岛市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工作计划》。至8月底,在各企业主管局和企业自检、互检基本结束的基础上,市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重点检查14个单位的278台受压容器。其中,内检10台,外检268台,市8个企业主管局和20个中央、省属企业单位,0.7~50公斤/平方厘米的受压器(不包括锅炉、槽车、气瓶)有2359台,检查了2210台,占93.68%。其中,外部检查的1787台,因受生产条件限制,内部检查的176台,水压试验的247台。在2210台被检受压容器中,发现结构不合理的132台,严重腐蚀的250台,变形的11台,裂纹的15台,计408台。采取降压使用、检修后使用和停止使用的185台。
  1966年3月后,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气体制造厂负责。经山东省劳动厅审查同意,青岛有资格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是:青岛中国氧气厂,钢印代号青126—67;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钢印代号4—64—67。
  1980年6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青岛市劳动局会同山东省劳动局等对青岛煤气公司和青岛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站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站2台球罐设计和组装质量有严重问题,由山东省劳动局向该站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通知停止使用。1981年初,会同山东省劳动局对青岛的高压气瓶检验单位进行了审查,7月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青岛市高压气瓶检验单位是:青岛氧气厂,钢印代号L11;青岛北海船厂,钢印代号L12。同年,开展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检查,青岛市压力容器中有反应器412台,换热容器813台,分离容器300台,贮槽292台,汽车槽车31辆,火车槽车5辆,球罐7台,液化气钢瓶69468只,其他高压气瓶5762只。1982年,开始实行在用液化石油气槽车检验和使用登记。受山东省劳动局委托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在用槽车的全面检验。至1986年底,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使用证的槽车计128辆,检验球罐30台,储罐150台,各种压力容器1500台,气瓶1万只,抽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3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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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保护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第六节 事故监察


  事故报告 1950~1962年,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分别执行1950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公私营厂矿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和1956年8月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2年7月起,执行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暂行办法》。1963年,执行劳动部《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1975年11月,执行国务院劳动总局修订的《蒸汽锅炉、受压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每季末填报《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项事故季报表》,一般事故不统计上报。1984年7月,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制定的《山东省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事故纪实 一、1959年4月24日13时15分,青岛沧口飞机场铁鹰幼儿园立式冲天管锅炉发生爆炸,240公斤重的锅筒炸飞高约500米,落于400米外的实业酒精厂院内,锅炉及设备全部被摧毁,操作工人马有乔被抛出7米,炸伤不治身亡。事故原因是: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失灵;操作人员马有乔不是专职司炉工,未经安全教育和操作训练;该炉系由立式多火管锅炉改造的冲天管锅炉,结构不合理,且锅筒与炉胆采用角焊。
  二、1977年7月29日11时5分,青岛第一木器厂蒸煮圆木的软化罐发生爆炸,罐内圆木及铁笼冲出,罐体向后移位1.5米,造成6间平房倒塌,1人死亡,4人烫伤(面积在70%以上),3人轻伤。该设备是1976年5月自行设计改装的,原设计封头24个坚固螺丝,在使用后不久就只有12个,以后又减少到9~10个,加上主要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事故发生。
  三、1977年8月29日14时,青岛化肥厂1号蒸汽锻烧炉预热加温准备投产时,汽室爆炸,汽室冲出20余米,冲倒两堵墙,损坏部分设备,气流将50米外的火车车箱冲翻,使1人重伤,3人轻伤,厂房倒塌,造成纯碱停产。
  四、1985年12月10日9时45分,青岛石油化工厂化工车间聚醚中试室,在研制“303”聚醚过程中,由于搅拌机故障,造成温度失控,反应压力急剧上升,使壁厚40毫米、设计压力100公斤/平方厘米的高压聚合釜发生爆炸,235平方米的三层楼房被摧毁,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五、1985年12月28日0时50分,青岛肥皂厂当班司炉在排污过程中睡觉,造成炉水泄漏,6.5吨燃油锅炉全部管束被烧毁,上汽包过热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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