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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16

青岛市志20:劳动志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概述



  青岛建置初期,青岛天后宫一带已形成集市,商品贸易活跃。1896年,从事工商业的约有430人。1897年春,有钱庄、商号、作坊等71家。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殖民当局建港筑路,大办工业。1910年,青岛的企业已有20多家,产业工人约6950人,非产业工人约10600人,总数达17550余人。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和北洋Gov统治时期,外资办厂增多,民族工业也有一定发展,青岛成为全国工商业较发达的城市之一。早期青岛工人的主要来源:一是当地居民;二是青岛附近诸县流入的大量灾民和贫民;三是从上海、天津、广州等对外通商较早的工业城市雇来的技术工人。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1929年7月青岛特别市成立社会局,劳动行政业务均由社会局掌管。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社会局的劳动行政职能主要是:一、制定地方性劳动法规。二、进行劳工调查。三、调解劳资争议。四、办理工会立案。五、审核各厂工人服务规约。六、登记失业工人。实际上,社会局劳动工作主要是调解劳资争议。虽然颁布了《最低工资法》等一些劳动法规,但很少落实。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资收入低,工人生活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劳资关系相当紧张,青岛市劳资纠纷案件的数量仅次于上海、南京,列全国六大城市第三位。由于当局维护帝国主义、封建官僚和资产阶级的利益,故一些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不能为工人所接受,工人只能以罢工斗争的形式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但多以失败告终。30年代末至40年代末,战乱频仍,社会动荡。在日本侵略者的民族压迫和南京国民Gov的腐败统治下,经济萧条,物价飞涨,许多工厂倒闭,工人生活每况愈下,失业工人更是苦不堪言。
  青岛解放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1949年8月开始筹备成立青岛市劳动局,相继设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劳动就业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党和Gov迅速医治战争创伤,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劳动部门从稳定社会和发展生产出发,采取组织生产自救、以工代赈、转业训练等一系列措施,很快解决了解放前遗留下来的3万多名失业工人的安置问题。同时,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原则,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积极调整劳资关系。随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初级阶段改造的进展,逐步将劳动力管理纳入国家计划。在企业内部,普遍制定了定员定额标准,对职工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了整顿、改革,初步建立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初级阶段工资制度。积极贯彻执行了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法规,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解放前那种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职工群众的积极性高涨,劳动生产率逐年提高,职工生活不断改善。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转入大规模的初级阶段建设,劳动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受“大跃进”、“浮夸风”等“左”的错误影响,产业结构比例失调,劳动就业失控,职工人数猛增,导致了60年代初精简10余万名职工。在工资分配、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工作中,也走了一段弯路。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劳动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文化大革命”时期,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成立后,下设劳工处(后改为劳工组),负责全市劳动工作。由于人员不足10人,工作只能维持应付。许多劳动制度被视为“管、卡、压”。按劳分配原则受到批判。各类技工学校被迫停办。就业安置工作极不正常。企业的定员定额被取消,职工调资工作基本停止,计件工资、奖励工资等行之有效的工资分配形式被否定。平均主义盛行,劳动生产率下降。安全生产教育被“政治教育”所取代,工伤事故上升。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工作得到全面恢复发展。“文化大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10万多名城镇待业青年和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随着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总方针的贯彻实施,企业用工由指令性计划逐步转向指导性计划,取代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1982年,在部分单位中对新招工人试行了劳动合同制,1983年全面铺开;在工资制度方面,较普遍地实行了国家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在劳动保险制度方面,对职工退休费用和部分医疗费用实行了社会统筹,较好地均衡了企业间支付退休费用和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在职业技术培训方面,恢复和发展技工学校,建立了就业前培训制度,加强了在职职工的中、高级技术培训;在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也都有较大发展。
  通过劳动、工资、社会劳动保险等制度的改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1986年底,全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达20940元/人,比1949年提高了3.75倍,比1976年提高了40.1%。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11元,比1949年增长988.17元,比1975年增长749.47元。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18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社会劳动管理


  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和安置 青岛解放前,城镇劳动力资源未进行完整的统计,劳动就业处于无Gov状态。
  青岛解放后,党和Gov合理开发和统筹安排城镇社会劳动力,对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统计,结合发展生产采取各种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城市失业问题。1949~1958年,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市人民委员会)面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从减少失业和扩大就业两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给他们以工作和生活出路,并组织私营工商业者和工商企业职工互相协助,维持生产,减少失业;对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和要求就业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根据生产需要多渠道地介绍和安置就业;对无技术的青年进行专业训练,提高其政治、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素质,创造就业条件;对有一定技术或有一定劳动能力一时不能安置职业的,组织起来搞生产自救或组织以工代赈;对年老体弱无就业条件而生活又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至1958年,全市共安置了243284人。其中,解放后新增劳动力97197人。安置渠道是:一、介绍职业。由劳动部门直接介绍和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企业和部门自招后到劳动部门备案的共93994人。二、技术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各种训练班和委托工厂代训等方式共培训了五金、机械、纺织、印染、橡胶工人和汽车司机、会计、统计员、卫生员、炊事员、理发员、保育员等共10182人,培训后一般达到三级工以上水平,绝大部分安置了职业。三、组织生产自救。由劳动部门在资金和业务方面进行帮助,组建了梭管加工厂、制火柴杆厂和皮鞋生产组等自救基地,安置415人就业。四、组织回乡生产。对就业条件差而在农村有生产条件的人员,资助一部分路费和生产资金,组织回乡生产560人。五、组织青年学生上山下乡。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了2304人到农村参加农业劳动。六、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从社会招收干部3500人。七、市教育局从社会招收教职员7604人,除分配在青岛市各中、小学校外,其余分配到外地和农村。八、安置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9322人。九、市运输公司组织招收7870人为社会运输工人。十、市商业局安排小商贩418人(原系流摊浮贩),组织成立合作商店和合作组。十一、民政部门组织各种生产组(厂)安置9000人(系烈军属和贫苦市民)。十二、市供销社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社安置9073人。十三、手工业管理部门吸收12000名社会无业人员为合作社社员。十四、青岛市组织参加以工代赈的人员保持15400人左右。十五、1958年,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和生产需要,除组织社会劳动力2.8万余人到工厂企业做临时工外,还组织招收了学徒工14254人。十六、组织6000余人的运输队参加运输工作。十七、组织5871人的建筑工人队伍,参加基本建设工作,7500余人做临时工和参加劳务输出。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安置就业,使解放初期严重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由于“大跃进”的影响,1958年,全市动员社会闲散人员参加社会劳动,因城镇劳动力不足,开始大量招用农民工,使全市纺织、机械、建筑等九大部门增加了12.6万人,其中5万人来自农村。1959年初,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指示,青岛市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的劳动组织进行整顿,精减非生产人员,制止私招乱用人员现象。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青岛市成立精减职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大规模地精减职工和压缩城市人口。因此,青岛市社会闲散劳动力猛增,加上每年有相当数量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安置,给就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1962年,青岛市共有闲散劳动力29496人;1963年7月,为35762人;1964年3月,达46811人(比1952年全面劳动就业登记数40817人还多?5994人)。按性别分:男性12537人,女性34274人。按年龄分:16~25岁的23828人,26~55岁(男性)和26~45岁(女性)的22983人。按人员成份分为: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17743人,精减辞退人员5584人,复、退军人53人,自动离职人员2923人,被开除清洗人员245人,劳改劳教释放人员450人,其他闲散人员19813人。
  1961~1965年,在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直接领导下,各级劳动部门对大量社会闲散劳动力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安置。安置的主要去向是:一、就业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二、根据“统筹兼顾、城乡并举,以上山下乡为主”的方针,动员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动员的主要对象是知识青年和全家无固定职业或有条件回乡的。1961、1962年全市动员参加农业生产的3374人,1964年动员上山下乡6015人。三、支援边疆建设。1961、1962年去内蒙古190人,去东北469人。四、通过社会服务队、劳动后备讲习所、街道服务站“三条线”,组织管理社会劳动力,并安置他们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1961年10月,经市人委批准成立社会服务队,建队初有队员1573人,1962年底扩大到4442人,1963年2月总数达12000多人。劳动后备讲习所于1965年上半年开始试办,至年底,全市成立劳动后备讲习所46个,共培训社会青年10678人。街道服务站则将闲散的半辅助劳动力组织起来,从事街道生产,为工厂企业和市政建设提供加工性生产,或为群众生活提供服务性的劳动。
  “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生产关系上,不适当地强调“大”和“公”,强调集体经济向国营经济过渡,对个体经济实行割“资本主义尾巴”。在劳动制度上,所有城镇社会劳动力统由国家包揽,即“统包统配”,基本上是走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安置的路子,加上劳动计划和整个国民经济计划脱节、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脱节等种种原因,造成一方面年年有大批人员待业,等着国家分配;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生产和服务行业无人去做。企事业单位基本停止了社会招工。1970~1972年,企业需要劳动力,又从农村招工。同时,每年采取行政手段,动员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造成城乡劳动力不合理的对流。1972年,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的社会招工均需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对象只限于: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下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符合就业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及搬迁支援“三线”和远离城市新建企业的职工子女。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生产的发展,青岛市对下乡知识青年,给予妥善安置,大批在农村插队和支边的知识青年按政策回城安排工作。1979年,全市待业青年达104951人,待业率高达15%。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省Gov的指示,青岛市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就业:一、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1979年以来青岛市积极安排国家招工计划。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了退休;对已退休补差的人员进行了清退;对全市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农村的计划用工,分期分批清退。1979~1986年,通过社会招工、补充自然减员和清退计划外用工,在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安置待业人员214107人。二、发动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安置本单位职工的子女。三、组织起来就业。除街道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兴办各种小集体企业安置本管区和本单位的待业人员外,主要是通过兴办劳动服务公司,把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开辟生产服务门路。1981年,青岛市各县、区和街道劳动服务公司普遍兴办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安置待业青年就业。1982年开始,部分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也积极创造条件,相继兴办劳动服务公司,安置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1983年8月,市劳动局规定:参加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青年均予办理从业手续,从批准参加劳动服务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为巩固和发展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市劳动局于1984年、1985年相继发文规定:在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可给予办理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手续。同时,1983年、1986年两次召开劳动服务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到1986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劳动服务公司199个,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457个。其中,有工业企业67个,商业企业134个,饮食业29个,修理服务业73个,运输业22个,建筑安装业54个,其他行业企业78个。1979~1986年,累计安置待业青年48100人次。四、自谋职业。1979年以来,青岛市人民Gov对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采取鼓励和积极支持的政策,为他们出具待业证明,帮助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实际困难。
  1979~1986年,全市有3186名待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979~1986年,青岛市共安置了249555人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安置123363人,占安置总数的49.4%;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90744人,占安置总数的36.4%;各种小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22318人,占安置总数的8.9%;自谋职业3186人,占安置总数的1.3%;各种临时用工9944人,占安置总数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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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管理 青岛解放后,为了解决失业问题,根据中央人民Gov劳动部《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和《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规定,青岛市于1950年5月2日成立了市劳动介绍所。设所长2人,下设登记股与介绍股,分别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统计以及了解各方面需要劳动力的情况,办理登记、介绍职业和审查工厂企业与职工拟定的劳动契约草案等事宜。在办理登记时,首先登记失业技术人员,其次登记失业的产业工人,最后登记其他一般失业工人。
  为了减轻失业工人生活困难,帮助其通过转业训练创造就业条件,1950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以及劳动部《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Gov设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下设失业工人救济处。救济处分秘书、救济、登记、辅导、工赈五个科,工作人员63人。救济失业工人以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办法。登记和救济范围,原则上以原在国营、私营工商业与码头运输事业中工作的工人和职员以及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解放后失业又无其他收入者为限。1951年1月,把抗日战争胜利后失业的职工和知识分子也列入登记、救济和安置的范围。
  1952年8月6日,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2年9月成立青岛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全面开展劳动就业登记工作。市劳动就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的登记处),领导一个近400人的登记工作大队。区设登记处,由区长任处长,市派到区的工作队负责干部为副处长,区民政、劳动、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派干部参加;登记处辖一个工作中队。派出所成立登记委员会,由派出所、工作队干部及群众推选的代表约15人组成,下设登记工作分队。登记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分队的正、副队长均由派出所所长及工作队的主要干部分别担任,各户籍段设登记小组。失业人员登记的范围,按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规定:一、凡原在公私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手工作坊及机关、团体、学校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职员以及无固定雇主的建筑工人、搬运工人,于失业后尚无固定职业者。二、凡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其行业已经衰落无法找到工作者。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失业知识分子及尚无职业的旧军官、旧官吏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四、凡已停工歇业的独立生产者,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及小工商业主确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要求就业从事雇用劳动者。五、生活困难,要求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
  青岛市劳动就业委员会除按《登记办法》登记外,又补充六种情况列入登记范围:一、失业青年、无业青年及家庭知识妇女中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二、各种宗教信徒,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三、城市复员军人,机关、学校、企业、团体编余人员,未有妥善安置,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四、解放后在机关、学校、企业、部队、团体,因犯错误而被开除,已知悔悟,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五、原从事迷信职业,被取缔或被淘汰,生活无法维持,要求转业从事雇用劳动者。六、有一定专门技术和特长,又为国家建设所需要,要求工作者。
  劳动就业全面登记自1952年10月开始,到1953年3月结束,共登记40817人。其中,失业登记28619人,求职登记12198人。老弱残疾无就业条件者占5.14%;就业条件较差难以长期就业者占48.41%;就业条件较好适合生产需要者仅占46.45%。总的情况是有长期就业条件者少,无长期就业条件者多;在有长期就业条件者中,又是女的多,男的少(男的只占25.65%)。对这些人的安置,一度存在单纯的就业调配观点,盲目进行介绍。1953年开始逐步克服了这种现象,对不同情况的待业人员采取不同的安置方法。对老弱残疾已失去劳动条件的,动员其注销就业登记,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或转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对就业条件较差者,着重鼓励其自行就业或自谋生活出路,生活困难者吸收其参加以工代赈、生产自救或适当给予救济,在生产需要时,调配干临时工或介绍长期职业;对有就业条件者,除鼓励其自行就业外,根据生产需要,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年进行技术训练,并按照先失业人员后求职人员,先生活困难后生活不困难的原则,分批介绍就业。
  1953年4月,只对经Gov批准解雇的新失业职工中有就业条件的进行就业登记,登记后除鼓励其自行就业外,由Gov根据生产需要及其本身条件,逐渐介绍就业;没有就业条件的,结合解雇进行适当处理,生活困难者,只作救济登记;其他人员均不作就业登记,只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调配,生产需要什么就调什么,不用不调,实行Gov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同时,为了安置城市失业与无业人员就业,严格控制农民进城,对流入城市的农民,坚决动员还乡,不予介绍职业。对已就业的农民,在审批备案手续时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检查与处理乱招乱雇,禁止公私营企业自行到农村招人。1954年4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厅指示,撤销劳动就业委员会和劳动就业办公室。由劳动介绍所全面掌握劳动力调剂、调配、训练以及雇用和解雇等事宜。并增添人员,具体掌握救济基金征收、生产自救和生活救济等工作。建筑业劳动力调配所仍单独设立。全市劳动就业干部根据中央规定按失业登记人员1‰~2‰的标准配备,市劳动调配机构对各区发生直接业务关系,负责对市需调劳动力的调配,掌握介绍与批准长期就业和掌握介绍大批临时工。区掌握介绍零散建筑工人及一般临时工,区属范围内救济基金征收与发放救济,组织生产自救等工作,并按手续及时向市劳动调配部门报告。随着城市失业问题的解决,市劳动介绍所、建筑业劳动调配所等机构也随之撤销,社会劳动力由市劳动局调配科管理和调配。
  1958年,由于“大跃进”,工业、基本建设等急需大批劳力,从而扩大招工,职工队伍猛增,大大超越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1959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指示,精减职工、整顿劳动组织,并严格控制招工。大量社会新成长劳动力得不到安置,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1962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恢复劳动力介绍所。1964年3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一、成立青岛市劳动力调配所,作为专管城市社会闲散劳动力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各区人民委员会劳动科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闲散劳动力的管理工作。二、明确规定了劳动力调配机构的具体任务是:(一)通过调查登记,切实掌握闲散劳动力的具体情况,并且根据实际可能,分别把他们组织起来,以便于分配使用或作其他安置;(二)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及时介绍和调配劳动力,监督用人单位和工人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三)对闲散劳动力进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必要的短期技术、业务训练,以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就业条件。三、增加编制。市劳动局编制增加6人,各区人委劳动科编制各增加1人。1964年,颁布《青岛市对于城市需要就业劳动力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草案),规定了需要就业劳动力的范围,逐步建立起“三表”、“一卡”(即登记表、政治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和基本情况活页卡)制度,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三级管理制度,把社会需要就业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
  “文化大革命”时期,调配和安置工作很不正常。70年代末,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就业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要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待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介绍就业”的精神,1979年8月成立了青岛市劳动服务公司,综合管理全市社会劳动力,对内称市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初步明确了劳动服务公司的性质和任务,确定市、区和待业多的县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力管理站。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区和即墨县、崂山县、胶县、胶南县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55个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劳动力管理站。1981年,各街道办事处劳动力管理站改为劳动服务公司。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服务公司的性质和任务:它既担负着Gov统筹管理社会劳动力的行政职能,又部分地具有经济的职能。主要职责是:对待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待业人员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就业;进行就业(转业)训练,提高待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的适应能力;统筹管理临时用工;管理待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开展劳务交流;指导和监督劳动服务公司经济实体。还规定:“除了地方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外,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和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指导和组织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根据这一指示精神,青岛市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纷纷创造条件,相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安置职工的待业子女和富余职工就业。1982年,青岛市人民Gov明确规定市劳动服务公司为相当于县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劳动局领导,列事业编制,定员20人;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为同级劳动局(科)领导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到1986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200个。其中,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14个,街道劳动服务公司59个,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127个;基本形成了市、县、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体系。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18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二节 就业制度


  青岛解放后,主要有统包统配、自谋职业等就业制度。1952年10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全市进行全面劳动就业登记。登记对象为:失业工人、求职的旧军官和旧官吏、独立劳动者、失业的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破产的小工商业主、求职家庭妇女等。对登记人员强调统筹分担和统一介绍,安置职业采取全部由Gov包下来的办法,由劳动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按计划直接介绍。1953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及时提出劳动就业新方针,即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1953年10月开始,青岛市积极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1954年结合失业工人清理工作,普遍进行了一次劳动就业新方针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谋职业、自找生活出路的积极性,纠正单纯等待Gov分配工作的依赖思想,扩大了就业门路。1953年下半年至1955年,仅自谋职业到劳动部门备案的就有7134人,占同期就业总人数25497人的28%。在安置就业方面,采取企业自行用人与Gov介绍相结合的方针,给公私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用人的机会。各公私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在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内自行招雇。在失业登记人员条件不符时,再经一定手续在全市范围内自行招雇,仍有困难时再由Gov予以介绍。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用人,并到劳动部门备案。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社会劳动力逐渐得到了安置。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社会闲散劳动力人数逐年增多,在就业门路方面,随着初级阶段改造的进展,限制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就业门路越来越窄,1963~1964年,劳动就业面临严峻的局面,青岛市贯彻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社会需要就业的劳动力进行统一登记,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凡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动员上山下乡;符合国家需要的,根据国家用人计划,安排到国营企事业单位;符合街道生产、服务组织要求的,安排到街道生产、服务组织。严格规定任何部门不经劳动力介绍所介绍,不准从社会上吸收新工人(包括临时工),重新强化了统包统配制度。
  “文化大革命”时期,就业门路太窄太死的问题日趋突出,劳动就业形势更为严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开展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一、改革城镇劳动力统一由国家包揽往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固定工的办法,积极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努力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二、改革劳动力由国家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就业制度。1980年开始,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就业办法,实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一方面使企业能根据生产情况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力,以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使劳动者能够把国家需要和自己的专业、爱好、志愿结合起来选择职业,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1982年,青岛市开始在黄海饭店等六个单位新招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点,1983年全面推开。除国家规定的转业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等仍实行固定工制度外,其他人员就业一律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对复员退伍军人,港澳台胞及归侨,从事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海洋渔业捕捞、盐业生产职工的子女,国营农场及劳改农场职工的子女,老艺人的子女,各种落实政策人员,释放在押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均按政策规定作了妥善安置。对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的子女顶替,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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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三节 劳务输出


  青岛建置前后,劳动力曾大量流入东北地区。20世纪第二个10年,资本主义列强纷纷到青岛地区招募华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为迎合英、法等国的利益,北洋Gov同意其在青岛地区招募华工,北洋Gov的内务部侨工事务局名义上有“监督侨工之招募及保护事务”的职责,实际上也只能任其自由招募。
  建国后,国家对劳动力的使用开始进行规划,统筹安排,青岛市曾组织过几次较大的国外、省内外劳务输出。
  国外劳务输出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后方劳动力缺乏,遂与北洋Gov制订招工章程,招募华工赴法。1917年《东方杂志》载:“盖自欧洲升战以来,协约国为军需制造之故,募集华工”,“英国官宪更扩大其规模,托英商和记洋行代为办理。和记乃在青岛附近之沧口地方设收容所。对于收容之苦力,施以必要之训练,经由香港输送于欧洲。而法商惠民公司,亦复步英商后尘,在沧口设立收容所,从事于山东苦力之募集”。“本年(1917年)1~4月,由青岛出发输送于欧洲苦力之人数,则经北美温哥华者3000人,经由香港者1860人,经由威海卫者6000人”。
  北洋Gov内务部侨工事务局1918年《调查华工在法情况书》载:华工赴法“尽力于备战之工作者为数将及15万人”。由山东威海、青岛等港口赴法的10万人。华工赴法劳动定期为3年,期满后遣送回国。1919年2月14日,第一批回国的山东籍华工1200人,乘英轮“庇亚斯”号返青岛,其余大部陆续回国。
  建国后,青岛先后选送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赴苏联、越南、蒙古、坦桑尼亚、圭亚那、巴基斯坦、赞比亚等国家参加建设。1955年,中共中央根据中苏协议,从山东、河南两省动员1000名青壮年赴苏联参加建设,其中青岛派出3人。1956年,青岛市根据山东省的要求成立出国工人动员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选派大批技术工人赴国外工作。1958年,输送616名技术工人援外。1959年中苏协议期满,赴苏工人陆续回青岛。1958~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青岛市建筑工程公司、房产局、手工业局、机械局、交通局、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青岛纺织机械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近10次抽调建筑、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工人和青壮年工人1820人支援蒙古人民共和国生产建设。1962年后,按照中蒙协议赴蒙人员陆续回青岛。1972~1973年,四方机车车辆工厂援助坦桑尼亚、赞比亚建设390人。1983~1986年,青岛建筑工程局支援科威特建设521人。
  省外劳务输出 20年代末30年代初,青岛地区仅胶州流入东北的劳工即有2万人。1953年7月,山东省协同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两次在青岛地区招雇工人。1953~1958年,青岛纺织业先后选派技术干部、管理干部、技术工人计3000人,赴北京、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内蒙古、新疆等省市参加纺织工业建设。1955~1956年春,地质部在青岛组织招收1200余人去江西、新疆等地工作。1959年西藏平叛后,陆续从青岛市调出432名职工支援西藏建设。同年又派遣4432人,到黑龙江省煤矿、铁路、林场参加基本建设,绝大部分留当地转为正式职工。同年,去福建支援林业建设4000余人,去吉林支援林业建设2000余人。1962年,铁道部东北铁路工程局从青岛招工469人,参加东北的铁路建设。1963年,青岛市抽调3级以上52名技工,支援第二机械工业部国防建设工程。1966~1970年,橡胶业先后选派650多名技术工人到湖北等地参加橡胶工业建设。
  省内劳务输出 1962~1964年,青岛市机械系统去沂蒙地区参加三线建设450余人。1964~1970年,青岛纺织业先后选派技术干部、管理干部、技术工人计3000余人,赴临清、惠民、菏泽、济宁、诸诚、滨州、平阴、枣庄、临沂、蒙阴、泗水等地参加纺织工业建设。
  1965~1971年,青岛市内燃机厂、车辆厂、电机厂、电度表厂、电线厂、元件厂、微电机厂、粉末冶金厂、机械修配厂等9个企业,采取一分为二的形式,第一批711人迁入聊城、菏泽、蒙阴、新泰等地区和县建设分厂。第二批又有工具厂、自行车厂、缝纫机厂、制针厂、标准件厂等19个企业1200余人迁往济宁、临沂、德州、沂蒙、邹县等地区和县建分厂。1971年底,青岛工具厂调往分厂280人。其中,工人245人,干部35人。机械、一轻、二轻、化工等行业派往沂蒙地区参加国防建设的有210多人。1970年,青岛市从重工、一轻、二轻、化工、纺织、无线电、房产、城建、海运、交通、港务、外贸、粮食等系统和青岛建筑公司、发电厂、纺织机械厂、汽车制配厂、红星船厂以及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和崂山县抽调各类干部70人,技术工人80人支援山东合成橡胶厂、合成纤维厂、石油化工机械厂等单位建设。100余名3级以上技工支援莱芜钢铁厂建设。同年,青岛第二橡胶厂、红卫橡胶厂、第六橡胶厂、第九橡胶厂、氧气厂等5个单位,以一分为二的方式迁往肥城、枣庄、东平、泰安等地建厂。1971年,青岛红旗车辆厂迁往临沂,398名职工奔赴内地参加建设。1973年,青岛市又从重工、化工、供电局和纺织机械厂、安装公司抽调9名技术工人支援胜利石油化工总厂建设。1979年,抽调60余名3级以上技工支援烟台合成革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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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一章 劳动就业

第四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组织发动 1962~1963年,在压缩城区人口、精减职工的同时,青岛市动员近千名知识青年下乡,安置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参加劳动。1964年,青岛市分期分批动员17周岁以上的高、初中毕业生和社会闲散劳动力,下乡、回乡或支援边疆建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全面展开。当年,全市有6015人到海阳、乳山、平度、胶县38个人民公社、443个生产大队安家落户。1965年,全市组织动员队伍和积极分子有3000余人,仅市南区云南路管区就组织了动员队伍170人。上半年全市有4853人分别到招远、莱西、乳山、平度、高密、胶县等地下乡插队落户,加上分散回乡下乡764人,回乡、下乡青年计5617人。1965年6月初,青岛市开始动员知识青年到甘肃农建11师参加军垦建设,不到一个月时间,去甘肃的知识青年达1875人。其中,有男青年936人,占总数的49.92%,女青年939人,占50.08%。同年10月和1966年4月分两批去青海的格尔木、马海地区农建11师的知识青年共计3839人。1964年1月至1966年底,全市下乡、回乡、参加建设兵团人数已达19544人。其中,在山东省插队落户的有13830人,赴甘肃、青海参加军垦建设的有5714人。
  1968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再起高潮。青岛市对有关上山下乡的范围、对象、条件、生活待遇、就业等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市直单位均设立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事机构(简称知青办)。青岛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对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知识青年,分工负责,具体到人,逐人逐户调查摸底,作思想动员工作。人民公社所属单位中的非农业人口,符合动员条件的,也列入动员对象。在批准知识青年下乡去安置地区之前,由各动员单位对其本人和家庭情况建立档案,交安置县知青办。1968~1970年,全市有1.3万多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参加建设兵团和安置到寿光、枣庄、齐河等农场参加农业劳动。其中,1970年9月,青岛市有4335人到内蒙古建设兵团。1971~1973年,城镇高中、初中毕业生大部分留城就业,有近100名因系“地、富、反、坏、右”子女而下乡、回乡。1973年12月,青岛市贯彻《山东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草案》,按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划直接升学、参军及病残、独生子女、多子女家庭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动员上山下乡外,均予动员上山下乡,动员范围逐步扩大,并对应下乡而不下乡的青年,不安排就业。从1974年起,市直各单位和县以上企事业单位都设立“知青办”,县以下单位设专人专职从事知识青年下乡工作。1975年,还实行由学校定向,单位定位,按系统对口动员上山下乡的办法。1974~1977年,全市共动员40671名知识青年下乡、回乡,占这期间普通中学毕业生的2/3,平均每年1万余人。1978年,有条件地缩小了动员下乡范围。父母双亡的不动员下乡;老红军、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允许两个子女留城;同父异母和异父同母的,父母双方身边各留一个子女;父母两地工作的,允许父母身边各留一个子女。1979年,进一步缩小了下乡动员范围。有条件安排就业的不再动员上山下乡;县属林区、盐区,野外勘探、海上捕捞、国营农林牧渔场以及部分在农村的企事业单位,其非农业人口中的子女不再动员下乡;城市中只有两名子女或已有两名子女下过乡的,有子女参加边疆建设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其子女不再动员下乡;华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不动员下乡;老红军、革命残废军人、烈士子女一律不动员下乡;外援人员和在西藏、青海工作人员的子女不再动员下乡。1979年,全市有6459名知识青年下乡、回乡。
  1962~1980年,全市共有近12万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或安置在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场等。
  安置
  形式 一、插队安置。集体到农村生产队插队是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主要形式,占全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80%以上。插队知识青年每15人左右编为一组,插入生产队。青岛市知识青年主要到烟台、昌潍、临沂地区安置。其中,安排到烟台、昌潍两地区的有7万人,临沂地区3万人。至1975年,插队知识青年分布在烟台、昌潍、临沂三个地区的25个县、284个人民公社、1825个生产大队,主要安排在生产、收入较稳定的社队。在“知青点”实行集中食宿、集中学习、分散到生产队劳动的办法。1977年后,青岛不再跨地区安置,由动员单位在市郊各区县安置。1975年,在集体插队的“知青点”,规定按知识青年2%~5%的比例选派干部插队,插队干部原则上一年轮换一次,在当地党政机关统一领导下做下乡知识青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青岛市派出插队干部2657人,其中女干部577人,党员干部1843人。二、回乡安置。原籍农村有亲人或亲属的,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县同意的可以回乡安置。除省内的回乡外,有相当数量的外省知识青年到青岛郊区下乡安置。1973~1978年,回乡知识青年达到3724人,到外省落户的有90人。三、生产建设兵团安置。青岛市的城镇知识青年到生产建设兵团安置,主要在1965年、1966年和1970年。1965年6月到甘肃1875人,1965年10月和1966年4月去青海3839人,1970年9月到内蒙古4335人,共计10049人。四、农场安置。1962年开始,国营农、林、牧、渔场开始接收城镇知识青年,由山东省按计划安置。入场知识青年享受农场职工同等待遇。1965年开始,青岛市在农村人民公社建立集体所有制的知识青年农业生产队或农场,每个生产单位安置知识青年200~300人,共安置914人。安置知识青年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免税、免缴利润、不定购农产品等优惠待遇。资金由其主管部门或从当地支农款项中筹措。入场知识青年工作满两年以上可以升学、参军或被招工,愿留场为农工的,从入场之日起算工龄。农场干部由动员单位和安置地区按知识青年数的1%~2%共同选派。五、其他安置。1973~1978年,有的企业、学校、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自建农副生产基地或农工商联合企业,安置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底,集体所有制场、队安置1730人,农副业生产基地安置19人。其中,在平度下乡干部劳动农场(原称“五七”干校)安置120余人。除按规定拨付安置费外,资金及管理均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活待遇 1964年,青岛市贯彻山东省安置下乡青年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粮食厅《城市知识青年和闲散劳动力下乡回乡参加农村初级阶段建设安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回乡由市发给每人锄、镰、锨、镢各一件。1973年起,从国家拨发的安置经费中,按人均50元的标准,作为购置农具、家具、炊具等的补助费用。
  口粮。1964年,对插队、回乡的知识青年,注销其城镇粮食供应,由市粮食部门发给原定量2个月的粮票。参加劳动的按每人每日半斤标准发给劳动补助粮票。知识青年下乡参加正常劳动的,全年分配的口粮不低于600市斤,低于这个标准的由国家给予补助。1973~1978年,青岛市拨发补助口粮1120.45万斤。安置在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知识青年,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粮油标准待遇。
  生活费用。1964年,按每人每月6~8元的标准发给3~6个月生活费。参加社队分配后,达不到标准的,再进行差额补助,直到再分配为止。1973年参加社队分配前的生活标准提高到9~11元。
  棉布和棉絮补助。1964年,国家规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棉布、棉絮补助标准为人均25尺,棉絮2.5斤。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由市里统一调剂使用。1973~1978年,全市共发放补助棉布票21万尺,棉絮票20万斤。
  住房补助。下乡知识青年的住房标准为8~10平方米/人。每年国家都统一下拨建房经费和建材物资专项指标,1973~1978年,青岛市共补助木材3258立方米,累计建房11958间。
  医疗待遇。1973年以前,下乡的知识青年因病、伤的医疗费用由当地合作医疗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队补助,民政部门救济和从知识青年特殊经费中补助。因工致伤、致残,由生产大队和动员单位共同负责治疗,并保证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因工死亡的从特殊经费中一次性补助亲属300元。1974年后,医疗费按每人每年10元,从安置经费中拨给生产队医疗机构或知青点统一掌握使用。1979年,医疗费标准升为每人每年15元。
  经费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由国家拨发。青岛市每年按计划动员、安置人数编报预算领取,年终编报决算核销,结余部分允许跨年度使用,青岛市和各县知青办均配有专职财会人员。1974年后,执行山东省制定的上山下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和知识青年小组核算办法等,经费使用主要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负责。
  1964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自力更生和群众互助为主,国家帮助为辅。下乡知识青年的安置经费主要用于建房、生活补助、农具购置等。安置经费采取调剂使用的办法,不搞平均分配。安置经费的标准为:插队的每人每年242元,回乡的55元。1968年,分别调整为240元和50元。1970年,插队标准提高为250元。1973年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的均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拨付。开支范围:建房补助费230元,生活补助费170元,农具、家具、炊具补助费50元,学习材料费10元,医药费10元,动员费30元,由青岛市和安置县统一掌握使用。安置在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的每人安置费400元;安置在集体所有制的知识青年农场(队)原执行500元标准,1978年起,每人增为600元。市知青办除留下动员费外,余下的拨给安置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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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城 1973年以前,青岛市上山下乡的2万多名知识青年中,考入大、中专院校的428人,参军的459人,招工就业的15428人,提为教师和干部的341人,4300余人在农村结婚安家。
  1974年后,国家每年下达招工指标,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1978年,安置在内蒙古、甘肃、青海生产建设兵团的知识青年,除极少数因婚配、提干和在当地就业外,大部分回青岛安排就业。同年底,青岛市在农村的知识青年为21056人。其中,回乡的2595人,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995人。
  1980年9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Gov决定不再动员中学毕业生上山下乡,在招工中优先安排农村插队、回乡知识青年就业,确实安排不了的收回青岛待业。一少部分1972年前下乡,已婚和超过招工年龄的,就近安排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1981年4月,青岛市各级知青办停止对外办公,具体业务工作并到市各级劳动部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全部结束。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0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一节 用工形式


  长工、卯子工 青岛解放前,机械等行业的工人,如技匠、铁工、木工、伙夫、锅炉工、水泵工、电工、司机等,大部分由厂主直接雇用,属于长期使用的专业技术工人,工作较稳定,按月发给工资,统称长工。由包工头负责临时招募使用,并负责管理和发工资的搬运工、壮工等,通称卯子工。
  包工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商业逐步发展,产业工人队伍每年都在增加,对工人的使用逐步由包工头(也称把头)直接雇用和管理。机械行业一般夫役,港口码头的搬运、装卸、清洁等工人,大都以包工形式雇用;商业仅限于脚夫力役之类。包工头用工形式,由企业按工作性质、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规定一定的工资数额,依合同承包给工头,工人的雇用、辞退、工资数额和发放全部由包工头负责。青岛港包工头有大把头、二把头和三把头等,有实力的把头自办伙房、宿舍,并设有司帐、技工等。30年代初期,青岛市一度清理了港口、厂场的包工头(把头)。日本第二次侵占后,重新起用包工头,恢复了包工头制。青岛解放后,才彻底根除了包工头制度。
  固定工 青岛解放初期,人民Gov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中共地下党在青岛办的企业、从解放区迁入的企业等的员工均成为固定工。部分临时工也不断充实到固定工队伍中来,1951年山东省雇用临时工试行办法规定,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应转为固定工。从此,每年都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51~1953年2月,青岛各棉纺织厂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有2000余人。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后,青岛市企事业单位招收了大批失业、无业人员,均实行固定工制度。1956年,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所有私营企业职工也随之成为固定工。此后,每年都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内招收大量固定工。“文化大革命”时期,1971年山东省革委会开始办理临时工的全面改制转正工作。规定凡1970年9月底以前入厂的,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可以转为固定工,固定工队伍不断扩大。至70年代末,青岛市的固定工比重一直占全部职工数的90%以上(包括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用工制度实行了改革。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1982年,青岛市开始进行城镇劳动合同制的改革试点,同年12月,黄海饭店、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锅炉修配厂、人民武装部和工商局市场管理部门招收397名合同制工人。1983年在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新招职工中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市Gov颁布了《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市劳动局制定了该办法的《实施细则》。青岛市除按国家统一规定,对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固定工外,凡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新招收用于长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底共招收合同制工人1700人,1986年底市内五区1157个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达到30682人。招收对象由16~25周岁的未婚青年,改为凡青岛市城镇非农业人口符合录用条件的待业人员。单位招工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改为由招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招收。过去招工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改为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工,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劳动合同制在待遇上也有一些变化,比改革前固定工的学徒期缩短1年,学徒期满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全面考核,达到几级定几级。1984年下半年,全市23个单位应定级的合同制工人1303人。其中,定为2级工的1112人,占85.3%,定为3级工的88人,占6.8%,达不到定级水平不能定级的103人,占7.9%。
  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 青岛解放初期,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尤其是建筑业、盐业及运输业等生产季节性较强的行业。当时,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用工情况混乱,临时工的生活得不到保证。为了保障临时工的利益,1950年9月,青岛市颁布了《青岛市雇用临时工暂行规定》。1951年1月,青岛市执行山东省劳动局颁布的《山东省国营、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试行办法》,规定各单位雇用临时工需经劳动部门批准和介绍,雇用双方经签订短期劳动契约,包括生产任务或职责范围、工时、工资福利待遇、伤亡及病事假待遇、解雇办法等,并规定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工人工资;雇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连续使用六个月以上者应转为固定工。1952年,劳动部门介绍到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的有22423人次。由于有的用人单位私招乱雇,特别是从农村大量招用临时工,1955年9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通知:停止社会招用临时工,需要临时工的单位必须编制计划,经劳动部门批准方可招用。但私招乱雇的现象仍然未能制止。1958年,由于“大跃进”,用工量骤增,全市机械、纺织、轻工、仪表、化工、建筑、港务等九大部门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合同工达5万人。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开始进行清理,经动员回农村的就有33057人。1963年5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常年性工作不得使用临时工;招用临时工应首先从市区有正式户口的失业人员中招用,未经批准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临时工合同期满即应辞退,需延期使用时,应再经批准,续订?合同。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派性干扰,青岛市在实施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同时,计划外仍继续招用了临时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1972年10月,根据山东省革委会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整顿和压缩临时工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停止临时工转正工作,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再招用临时工,已经招用的则予以辞退。
  1979年9月,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革委会指示,青岛市清理、压缩了计划外临时工,并根据山东省革委会下达的指标,清退来自农村和计划外临时工。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1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二节 职工队伍


  行业分布 德国侵占时期,殖民当局为了进行经济、军事侵略和扩张,在青岛建港筑路,兴建了造船厂、缫丝厂等,产业工人队伍逐步形成。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本、英国、美国等相继在青岛开办工厂企业,青岛民族工业也有一定发展,产业工人队伍进一步扩大,主要分布在港务、铁路、纺织、建筑业。北洋Gov统治和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工厂企业增加,规模进一步扩大。1933年末,全市产业工人达32247人,主要分布在纺织、漂染、食品、火柴、文教用品、化工橡胶等行业。
  1949年底,青岛市的工业、基本建设、商业、文化教育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扩大到148284人,是1933年的4.6倍。其中,分布在农、林、牧、渔、水利业的421人,工业60710人,建筑业2504人,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16243人,商业、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业41117人,公用事业1533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3386人,教育、文化和广播事业9026人,金融保险业1265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12079人。
  1952年,职工队伍发展为233613人。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1744人,工业105175人,建筑业15941人,交通运输、邮电业15926人,商业、物资供销、仓储业50107人,公用事业2913人,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5155人,教育、文化等业16208人,科研技术业103人,金融、保险业3291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17050人。
  1975年,职工队伍发展到534255人。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11644人,工业328904人,建筑业22933人,交通运输、邮电业32239人,商业、物资供销、仓储业60120人,公用事业9888人,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13999人,教育、文化等业31854人,科研技术业2844人,金融、保险业2861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16969人。
  1985年,职工队伍发展到887642人。其中,农、林、牧、渔、水利业14745人,工业519325人,建筑业37601人,地质业892人,交通运输、邮电业49104人,商业、物资供销、仓储业103431人,公用事业27467人,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24018人,教育、文化等业57247人,科研技术业8202人,金融、保险业7858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37752人。1986年,青岛市职工队伍发展到92.7万人。
  职工人数 1949年末,青岛市共有职工14828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92999人,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个体单位职工55285人。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Gov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国营、合作社营、个体、公私合营、私营五种经济成分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发展。1952年末,全市职工人数为233613人,比1949年增长57.54%。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为182703人,增长96.46%;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个体单位职工50910人,减少7.91%。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青岛市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对劳动力进行综合平衡与合理分配,对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通过公私合营和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分别转化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到1957年底,全市职工人数达到297016人,比1952年底增加63403人,增长27.14%。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40615人,增长31.70%;集体所有制职工56401人,增长10.79%。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大跃进”,使劳动计划失去控制,新职工大量增加。1959年底全市职工人数猛增到443043人,比1957年底增加146027人,增长49.16%。为克服经济发生的严重困难,为此不得不大幅度精减职工,精减的对象主要是1958年以来,来自农村的新工人。到1962年全市共精减职工139775人(增减相抵数),为1958~1959年新增职工人数的95.72%。1962年底,全市职工人数为323268人,比1957年增加26252人,增长8.84%。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45170人,增长1.89%;集体所有制职工78098人,增长38.47%。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基本建设缩短战线,工业实行关、停、并、转,青岛市在完成国务院下达三年精减国营职工的计划之后,安置了一批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及精减不当的职工。同时,对有些单位的多余人员继续精减。通过一系列调整,各行业职工人数的分布逐步趋向合理。1965年末,全市职工人数达到366718人,比1962年增加43452人,增长13.44%。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67769人,增长9.22%;集体所有制职工98949人,增长26.70%。
  “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计划失控。1970~1971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职工65938人(其中从农业人口中招收9761人),出现了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和商品粮人口的“三个突破”。1972年开始,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精神,控制招收职工。除按规定安排了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外,基本上没有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1974年,根据山东省下达的计划,对私招人员进行了清理。1975年底,全市职工人数仍有534255人,比1965年底增加167537人,增长45.69%。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380217人,增长41.99%;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154038人,增长55.67%。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项工作秩序渐趋正常,根据全市工业生产和其他事业发展的需要,扩大了亦工亦农人员的使用范围,由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技术简单的工种扩大到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并长期使用,有些该轮换的工种也不轮换。1980年,集体单位的亦工亦农人员达9417人,占集体职工总数的3.89%。在此期间,根据中共中央“统筹解决好知青的问题”的指示,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大量招收知识青年就业外,还通过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留城和下乡知识青年,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先后共招收80821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41254人,集体所有制单位39567人。到1980年底,全市职工人数达791930人,比1975年底增加257675人,增长48.23%。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549667人,增长44.57%;集体所有制职工242263人,增长57.27%。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22353人,占1980年全民单位使用计划外用工76022人的29.4%,其余53669人全部纳入用工计划。另外,根据国家劳动部、商业部关于供销社系统体制改革的意见,将供销社系统的17322名固定职工,由全民所有制职工全部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1985年底,全市职工人数达到887642人,比1980年底增加95712人,增长12.09%。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597875人,增长8.77%;集体所有制职工289767人(包括“三资”等企业职工896人),增长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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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工增减变化 青岛解放后,固定工增加的来源主要有:一、社会招收。主要从城镇历届高、初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中招收,在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或有其他特殊需要时,也从农业人口中招收一部分,特别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计划失控,曾超越国家承受能力,从农村招收大批新工人。二、国家统一分配。包括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三、外地调入。四、其他来源。主要包括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职工,落实政策回收以及刑满释放就业者等。固定工减少的去向,则主要为职工离退休和退职、死亡、调到外省市、参军、入学和被开除等。
  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1958~1985年新增加772550人,平均每年增加27591人。其中,社会招收442365人,年均招收15799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57.26%(含从农业人口中招收158627人,年均5665人,占社会招收人数的35.86%);国家统配人员102336人,年均3655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13.25%;外地调入人员91919人,年均3283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11.90%;其他人员135930人,年均4855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17.60%。此期间,离退休和退职、死亡、调出等减少448815人,平均每年约减少16029人。1966~1985年,减少214224人。其中,离、退休和退职113253人,年均5663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52.87%;死亡14425人,年均721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6.73%;职工调出31926人,年均1596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14.90%;其他减少54620人,年均2731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25.50%。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1977~1985年新增加227955人,平均每年增加25328人。其中,社会招收131774人,年均招收14642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57.81%(含从农业人口中招收45540人,年均5060人,占社会招收数的34.56%);国家统配人员5593人,年均621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2.45%;外地调入人员18808人,年均2090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8.25%;其他人员71780人,年均7976人,占新增职工总数的31.49%。此期间,离、退休和退职、死亡、调出等减少68386人,平均每年减少7598人。其中,离、退休和退职49334人,年均5482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72.14%;死亡2829人,年均314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4.14%;职工调出3398人,年均378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4.97%;其他减少12825人,年均1425人,占减少职工总数的18.75%。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2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二节 职工队伍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增加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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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3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二节 职工队伍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减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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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4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二节 职工队伍

青岛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增减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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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5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三节 组织管理


  劳动组织和定员定额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全面学习、推广苏联的做法。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专职管理机构,自上而下配备定员定额管理的人员,建立企业定员和劳动定额制度,制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标准。1953年开始,先在青岛卷烟厂、青岛第二橡胶厂等18个企业10375人中,按照劳动定额试行了计件工资制度。当时企业的定员定额标准,一般是在手工操作和简陋机械操作基础上凭经验制定或估定的,随时修改,定额不够稳定,定额制度也不够健全。1955年,建筑安装、机械、交通、纺织、铁路等行业按照国家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全面实行了计件工资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使青岛市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人数占全市职工总数的20%以上。1957年,大多数国营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了定员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始以定额定员标准为依据编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1958年“大跃进”,企业的定员定额管理受到严重冲击,企业职工及机构的增减陷于混乱状态,劳动组织管理失控。1959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增产节约,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指示建立定员定额制度,核定实有人数,精减多余人员,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减少了5.5万名职工。1960年1月,劳动部在青岛召开全国企业编制定员工作会议后,市劳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要求企业恢复和建立定员定额管理机构,制定经过努力可能达到的较先进的标准。各企业大都建立了编制定员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发动职工把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和编制定员结合起来,进行“三查”(查手工操作、查劳动浪费、查工时利用),制定了较为先进的编制定员标准。截至5月底,全市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等部门,工作效率成倍提高,定员更加合理,节省14553人,占工业、交通、基建、商业职工总数的6.2%。1961年,通过组织管理干部跟班劳动,具体考查劳动组织和岗位定员状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和修订各工种定额,确定新的定员定额标准;进一步精减职工“以调促定”。1962年5月,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制度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按照产业部门下达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统一的劳动定额及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设置编制,制定出本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确定出本部门的定员人数。各生产班组根据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按照不同技术设备、不同工种和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实行岗位责任制。196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的精神以及山东省编委、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事业组织机构设置和非生产人员配备的初步意见》,青岛市劳动局制定了《关于在当前增产节约运动中切实做好企业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人员工作的安排意见》和《纺织、轻工、化工、机械、建材、粮油加工等工业企业定员标准建议》,明确规定了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为:中型企业设职能科室6个;小型企业设4~6个;200人以下、产品单一的企业不设科室,只设厂长办公室,下设生产、行政两个部门,不设车间一级,由厂长直接领导生产班组。同时,按照国家劳动部规定的标准,要求企业把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不含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下同)的比例,逐步降到职工总数的10%。同年7月,工业、基建、交通部门124个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下的有64个单位,占51.6%。其中,达到10%以下的有27个单位,占21.8%。
  “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定员定额和劳动组织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根据1977年国家劳动总局劳动工作会议精神,恢复了定员定额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定员定额作为整顿企业的一项重要达标内容,进一步引起了企业的重视。1982年9月,青岛市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发布了《关于在整顿企业中整顿劳动组织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意见》。各企业的定员定额工作又有了进一步加强。1983年7月,市劳动局又发布了《关于工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非生产人员控制比例的试行意见》。要求企业内部机构设置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强求一致和上下对口。主要规定为:一、企业的管理体制。一般企业实行厂部、车间(分厂)、班组三级管理;20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厂部、班组两级管理。二、企业内部职能机构设置(不含政工机构)标准为:职工总人数在300人以内的企业设职能部门3~5个,职工总人数在301~500人的企业设职能部门5~7个,职工总人数在501~1000人的企业设职能部门7~9个,职工总人数在1001~2000人的企业设职能部门9~12个,职工总人数在2001~3000人的企业设职能部门12~15个,职工总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企业设职能部门15~18个。三、各类人员的定员标准和控制比例。企业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管理人员,党、团、工会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产品试验、研究、设计、工艺、检验、设备、工具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控制比例为:机械制造和仪器仪表企业9%~12%,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电器、电子、化工等企业8%~10%,印染、纺织、针织、轻工、建筑材料以及水产养殖、加工等企业7%~9%。企业服务人员的控制比例为: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会计、采购、保管、炊事等全部人员)按平均就餐人数配备,食堂工作人员与就餐人数比例为1∶20~25;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保健、保育、教养、炊事、清洁等全部人员)和入托、入园儿童的比例为:托儿所(一岁半以内),全托1∶3~3.5,日托1∶4~5;托儿所(托幼儿一岁半至三岁),全托1∶4~4.5,日托1∶6~7;幼儿园(托幼儿三岁以上),全托1∶8~10,日托1∶10~12;职工教育专职教师(不包括大专、电大专职教师)按职工总数的0.3%~0.5%配备;卫生保健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勤杂人员)按职工总数的0.5%~0.7%配备;传达人员,工厂的正门按每个岗三班7人,边门按每个岗三班3.5人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广播、电话员,非生产用车的司机,住宅维修管理、茶炉、浴池、看自行车、清洁人员)控制在职工总数的1%~1.5%;经批准设经济警察和消防人员的单位,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配备。
  通过整顿,企业劳动组织设置的合理性和超定额水平均有明显提高。1983年底,据整顿企业验收合格的工交、基建127个企业统计,科室机构由整顿前的1941个减到1852个,减了89个,减少4.59%;非生产人员由整顿前的34781人减到30283人,减少了4498人,由原来占职工总数的19.80%下降为17.31%;劳动定额水平一般提高10%以上;企业定员由整顿前的174983人减为165226人,减少了9757人,减少5.58%。
  1986年,青岛市大部分企业通过查工时利用率、查工作效率、查设备利用率、查岗位和出勤率,比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比同行业先进水平,按部颁标准或产业部门标准定任务、定职责、定人数的办法,制订、调整或修订了定员定额标准,修订后的定额标准一般使大多数职工经过努力能够达到,少数人能够超额。至此,全市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了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并建立了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制度。
  劳动力调剂
  余缺调剂 根据山东省人民Gov1951年11月公布的《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力调配试行办法》要求,1952年5月8日成立了青岛市人民Gov劳动局建筑业劳动力调配所,并发布了《青岛市建筑业劳动力调配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建筑业的零散工人,均应到调配所登记领证。当年,本着“先公后私,先国防基建,后其他建设”的原则,共登记、调配了建筑工人10000余人,保证了全市国防、基建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劳动力的统一管理与调配由建筑业逐步扩大到工业、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及商业等行业。为适应工作需要,增设了市北、台东、沧口区三个劳动力调配办事处,并开展了在职工人内部的平衡调剂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Gov的规定,国务院部、委属驻青岛企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山东省劳动局统一调配,省、地、市属企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青岛市劳动局统一调配。首先从单位内部调剂,然后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不了的,再由劳动部门跨地区统一调剂平衡。1953年,全市调剂以建筑业为主的零散技术工人57089人。1954年,调剂固定技术工人102人,其他工人56647人。1955年,各企业间平衡调剂1767人,跨地区调剂进青岛1301人。其中,从省内其他地、市调剂1172人,从省外调剂129人。1956年,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企业需要合并、转产或新建、扩建等情况很多,劳动力余缺问题比较突出,市劳动局采取组织工人代表先行参观,然后按自愿报名,领导批准,干部带头等方法进行余缺调剂,1957年,全市共调配职工6576人。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全市从其他行业共调剂5076人支援工业建设。1959年,根据全市各行业劳动力余缺情况,平衡调剂调配在职人员22999人;组织临时性协作支援5502人次;支援新建、扩建单位8671人。1960年,根据山东省劳动厅下达的协作支援、调剂使用劳动力的计划,全市从工业、基建、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大批劳动力支援新建、扩建企业。年底,专门抽调了4000余人,组成专业搬运装卸队,支援港口、车站生产救灾物资的运输,保证了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及生活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农、轻、重为序”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平衡调剂调配劳动力63318人。其中,调剂回农村的23935人,大批职工由基建、钢铁行业转到轻工业。1962年,调剂15986人。其中,回农村的2805人,跨地区调剂1541人。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在大批劳动力调剂精减回农村后,1963年,全市各单位劳动力余缺情况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加强了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当年全市共调剂3227人,跨地区调剂进青岛139人。1965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精神,青岛市严格控制从外地尤其从设在农村的企事业单位调入工人,确因工作需要调入的严格执行劳动计划。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力统一管理和调配工作基本停顿。1972年,根据山东省《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节约使用劳动力的通知》,青岛市各单位充分挖掘劳动潜力,在全市进行以企业内部、系统内部调剂为主,跨系统、跨地区调剂为辅的劳动力平衡调剂。1974年,以国家下达的年末劳动计划人数为准,在全市清理私招人员,精减压缩临时工。与此相配合,对新建、扩建单位急需增补的劳动力,进行了余缺调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全市生产情况普遍上升,新建、扩建生产项目明显增多,各单位劳动力余缺情况比较突出,市劳动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力平衡调剂工作。1977年5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强调全市范围内的职工调动,特别是市属单位与中央、省属企业之间的调动要严格控制,确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一般不要跨系统调动。
  80年代初,青岛市贯彻中共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部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1981年,市劳动局对市属41个关、停、并、转企业的劳动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共调剂11705人。其中,系统内调剂5692人,跨系统调剂6013人。1982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职工调剂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配合企业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员工作,加强了对企业劳动力的平衡调剂工作。在此期间,重点为市公用事业局从市属各单位调剂调入汽车驾驶员50人、汽车修理工80人、乘务员25人、经济民警50人,并为青岛市新建水源地调剂解决劳动力134人。1983年,为进一步搞好、搞活企业劳动力余缺调剂,市劳动局规定:全市企业之间工人调动工作,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即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市劳动局不再审批。
  技术工人交流 根据山东省劳动局1985年5月《关于开展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工作的通知》和《技术工人交流服务暂行办法》,青岛市劳动局于1986年4月成立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处,发布了《青岛市技术工人交流试行办法》,规定凡在职技术工人学非所用,专业技术特长得不到发挥的,均可到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处登记,由服务处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还规定,凡专业技术不对口、单位又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时,单位应予以支持,如无正当理由而加以阻挠的,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处可采取行政干预的办法予以解决。1986年共办理技术工人交流200余人。
  照顾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动 60年代初,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劳动厅规定的关于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和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单独调动或相互对调的办法,青岛市开始办理职工跨地区调动,具体规定凡是要求从外地调入青岛市的,必须经市劳动局同意。1962年,调入102人,调出47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跨地区调动受到限制。1969年12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正式下文,停止办理外地职工单调或对调工作。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了职工调动。1977年5月,青岛市劳动局公布《关于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掌握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城市就县城镇和农村,内地就边疆的原则;二、要严格按计划办理,不能超计划调入;三、凡调入市区和崂山县所属单位以及市属和中央、省属单位与外地对调,均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劳动局批准。1979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685人。其中,调入520人,调出165人。1980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1167人。其中,调入855人,调出312人。1981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以及山东省劳动局规定精神,市劳动局作出规定:夫妻分居两地的工人,一般应将青岛市的一方调往爱人所在地工作。为控制城市人口增长,要尽量采取对调的方法解决,对确实无法对调解决的,在市下达的指标范围内,通过单调予以解决。单调掌握的条件是:一、年龄较大,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确有特殊困难的;二、父母年老体弱,本市身边无子女照顾,又不能迁往子女所在地的。当年全市共调入1269人,调出508人。1982年7月2日,市劳动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工人跨地区对调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本人直系亲属住在青岛市,因夫妻两地分居或家庭有实际困难的,均可申请办理对调。市劳动局和各主管部门设立接待室,有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当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1834人。其中,调入1101人,调出733人。1983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1679人。其中,调入1042人(解决夫妻分居的637人),调出637人(解决夫妻分居的98人)。1984年,全市共办理跨地区调动2017人。其中,调入1655人,调出362人。1985年3月,市劳动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制度的意见》,下放调配审批权限。具体规定:从青岛市市区调往市辖各县和外地的工人,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青岛市工人与外地工人对调,由单位审批,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为其办理调动手续;各县和黄岛区跨地区调入工人,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批,市劳动局不再下达调入指标;凡在各县和黄岛区的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跨地区调动工人,均由所在县、区劳动部门办理,不再报市劳动局审批。当年,全市共办理跨地区调动2424人。其中,调入1719人,调出705人。1986年,全市办理跨地区调动2197人。其中,调入1678人(解决夫妻分居1224人),调出519人(解决夫妻分居404人)。
  军队随军和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青岛解放后,驻青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属中的正式职工,均按职工调动的办法,随军队干部的去向调动。对军队随军家属的调动,根据1963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青岛市劳动局作了具体规定: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由军官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审核,出具证明,市劳动局办理调动手续。1977年5月,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便于统一掌握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搞好统筹安排及征调手续,北海舰队(含北航)由干部部、青岛警备区由干部处统一与市劳动局联系办理。1981年4月,市劳动局《关于跨地区工人个别调动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随军家属原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随军家属的接收单位由市劳动局统一安排。青岛市历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均按照山东省统一下达的计划接收安排。1979年,按山东省劳动局要求,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调动,与转业干部做到同时交接档案、同时分配、同时报到。转业干部家属凭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的介绍信报到,其工作一般由转业干部的接收单位一同安置。1984年,执行山东省劳动局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安排全民所有制企业,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1963~1986年,全市共办理随军家属调入3604人。
  离休干部子女调动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老干部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1984年7月下达的规定,凡外地离休回青岛市安置的老干部,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均按跨地区调动的办法,调一名子女进青岛市。1984~1986年,青岛市区共调入离休干部子女46人。
  其他调动 主要为接收赴西藏职工内调、农林牧渔场职工内调、赴青海生产建设兵团知识青年内调。一、接收赴西藏职工内调。1972年,根据国务院“对不适宜高原工作的人员,调回原地安置”的指示,青岛市劳动局规定:由青岛市调往西藏的在职工人,原则上由原单位接收安置,无原单位的由原籍县、市接收安置。1972年,青岛市劳动局开始陆续接收西藏职工内调,并进行安置。1972~1986年,接收安置了144人。二、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1981年,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凡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要求调入青岛市,只限于其父母退休、退职、死亡要求顶替,其本人符合顶替条件的。1984年2月,执行劳动人事部计划司劳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工人,允许调出。本人因家庭困难要求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原系农业人口,吃自产粮或统销粮的工人,不得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1986年1月,市劳动局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关于重申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有关规定的通知》,收回了农林牧渔场工人调动的审批权限,规定“四场”职工调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均报市劳动局审批。三、赴青海知识青年内调。1983年6月,为解决赴青海知识青年的实际困难,山东、青海两省拟定了《关于解决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年山东去青海支边青年病困问题的商谈纪要》,《纪要》规定:对青海的山东籍支边知识青年商调回山东掌握的原则是,除按山东省劳动局原规定的夫妻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和父母退休、退职、死亡需要顶替的继续办理外,对1983年5月底以前仍在青海格尔木农场的知识青年,因不适应高原气候而患病的,也列入商调范围。从青海调回的农场知识青年主要安排在农、林、牧场或市、区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青岛市劳动局按照《纪要》精神,于1983年7月商调了第一批在格尔木农场的青岛籍知识青年共450人。商调工作于1985年底结束,调回青岛1560人。
  劳动纪律 1954年,青岛市贯彻中央人民Gov政务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制定了劳动奖惩管理条例。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等,对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口头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五好职工称号,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违犯和破坏厂规厂纪的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悔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直至开除厂籍等处分。在执行劳动奖惩条例过程中,部分企业忽视了以教育为主的方针,采取简单化惩罚办法,仅1955年1~9月,青岛市国营企业开除职工近200人。经市劳动局检查后,对确属开除不当的进行了纠正。1955年12月,山东省劳动局下达《严格控制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开除职工和私营企业解雇职工》的通知,依此青岛市劳动局规定:企业因职工违纪给予开除厂籍处分的,要报市劳动局备案。
  “文化大革命”时期,企业内部劳动奖惩制度名存实亡。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逐渐恢复奖惩制度。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将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列为整顿的重要内容。青岛市于1982年9月发布《青岛市整顿企业‘五项工作’验收标准》,规定在执行劳动纪律方面的验收标准:一、坚持了经常性的劳动纪律教育,全厂树立起遵纪守法、“五讲四美”(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文明礼貌的好风尚;二、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秩序,企业内有健全的请假、销假等考勤制度,职工的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达到了主管部门的要求;三、基本消除迟到、早退、打架斗殴、脱岗、串岗、睡岗和私拿公物、干私活等不正之风,经常违纪的后进人物经过帮助教育,大多数有了明显转变;四、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全国职工守则》,制定了本企业的厂规厂纪和奖惩制度,绝大多数职工能认真遵守,严格执行;五、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敢抓敢管,奖惩分明,对好人好事及时表扬奖励,对违法违纪职工进行认真严肃的处理。
  1982年10月,市劳动局贯彻山东省劳动局制定的《山东省关于工业企业整顿劳动纪律的验收标准》,1983年4月,市劳动局贯彻了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为企业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据。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5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四节 全员劳动生产率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1949年为4404元/人(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49年的4404元/人,提高到1952年的9658元/人,提高119.3%,年平均递增29.92%。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员劳动生产率由1952年的9658元/人,提高到1957年的10761元/人,提高11.42%,年平均递增2.19%。
  第二个五年计划初期,许多生产建设项目盲目上马,劳动计划失控,大量增加职工,职工人数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工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1961年以后,虽然大批精减职工,但生产下降的幅度仍超过了精减职工的幅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幅度下降,由1957年的10761元/人,下降到1962年的7515元/人,下降30.16%,年平均递减6.93%。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经济结构进行了调整,生产开始发展,职工人数基本没有增加,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由1962年的7515元/人,提高到1965年的13855元/人,提高84.36%,年平均递增24.08%。
  “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生产率从1965年的13855元/人,提高到1976年的14944元/人,提高7.86%,年平均仅递增0.69%。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市经济发展较快,工业总产值和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1985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达648784万元,比1980年提高34.38%,比1976年提高99.40%;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126元/人,比1980年提高15.95%,比1976年提高34.68%;1976~1986年,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递增3.36%。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7:26

第一篇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企业劳动力管理
第四节 全员劳动生产率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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