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圈|青岛旅游论坛's Archiver

青岛酒店预订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5

青岛市志17:公安司法志 第二篇 检察

[quote]第一章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审查批捕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节 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第二章 经济检察

暂缺[/quote]



第二篇 检 察
第三章 法纪检察
   
  1951年青岛市人民检察署成立时,未专门设法纪检察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法纪检察工作主要是通过人民来信来访、检举控告、与有关单位建立联系等渠道,检察有关违法乱纪案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1953年,市检察署派员参加市“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办公室,同有关部门配合,重点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假公济私、敲诈勒索和工厂干部严重官僚主义致人死亡等违法乱纪案件。共受理此类案件286起,惩办犯罪分子10名。如崂山郊区马哥庄乡公安员姚清友敲诈勒索逼死农民张敦善案,经市检察署起诉,市法院依法判处姚清友有期徒刑7年。  1954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设侦查科,承办属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案;侵犯人身权利案;破坏公共秩序案;渎职案。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查处侵犯人身权利案中的侮辱妇女、虐待、敲诈勒索等违法乱纪案件(其中奸污妇女案件于1957年9月划归公安机关处理)。侦查科组建初期,只配备了4名检察员,为提高工作效率,检察人员采取了在掌握重点案件的同时,指导有关单位协助调查一般案件的做法。1955年6月至1956年3月,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57起,起诉25起。1957年,市检察院自行侦查了131起案件,其中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及强奸妇女、奸污幼女等犯罪57件。
  1957年开展反右派斗争,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受到批判和否定,法纪检察职能被削弱。1958年,市院根据中共青岛市委政法部和市人委指示,对几个较大的医院和部分私人诊所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发现1958年4~8月,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病人死亡12人,病人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9人。如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1958年7月,血库冰箱温度达10~18℃,存血受到破坏,输入病人体内后已有不良反映,但未引起重视,继续使用,结果造成输血病人2人死亡、3人病危。查处后,依法追究了直接责任人李元彩的刑事责任。
  1960年,市检察院派员进驻青岛第三钢铁厂,处理较大设备事故,逮捕制造事故和严重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7名。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农村中农民偷吃集体粮食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基层干部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乱打乱押、乱扣乱罚等违法乱纪行为严重,造成一些群众死亡、致残。1960年,对胶县、即墨两县违法乱纪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处理。在胶县共查处有各种错误的干部360人,其中属严重强迫命令等违法乱纪行为的有205人。1960年市检察机关共侦查逮捕严重违法乱纪分子29名。1961年上半年对沧口区的32个单位和崂山县的夏庄、李村两个公社的194起违法乱纪案件进行查处,其中由于乱打乱押、乱扣乱罚,造成群众自杀20名、致伤致残21名。1961年,检察机关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215起,逮捕犯罪分子70人。
  1962年,重点查处了商业活动中的“走后门”和厂矿、企业在停、并时,清仓核算等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法案件,全年共立案152起188人,起诉73人。
  从1963年11月起,检察机关自办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侵犯人身权利、贪污、侵吞公共财产等严重违法并已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案件。1964年共受理案件27起,重点调查处理了在初级阶段教育运动中打击报复、破坏运动的案件9起。1965年受理34起,起诉10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
  1979年,法纪检察处重新设置后,除负责法纪案件的查处外,还负责处理来访工作。该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33起,立案侦查9起18人,其中刑讯逼供3起、报复陷害1起、其他5起,依法逮捕5人,起诉3人。1981年4月,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市法纪检察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公告》2万份,送发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宣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范围。市检察院总结了执行“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受案范围过宽,立案时机掌握不当等问题。1980年受理案件65起,真正属法纪检察管辖范围的只有39起,立案侦查的16起中,有5起不应属检察机关受理。
  1981年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65起,立案16起24人。其中起诉7起9人,免诉6起10人,不起诉2人,撤销案件3起3人。该年市区发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较多,仅台东、市北、市南和市检察院就收到控告、检举材料42份。两级检察机关对确属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了追究。对其中20起不构成犯罪但影响较大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房屋纠纷则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妥善处理。
  1982年,市检察院制订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办案细则》(试行稿),并拟定了《查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应掌握的问题》和《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应掌握的问题》,加强对县、区院的业务指导。该年全市除黄岛外10个县、区院共受理案件97起,立案17起32人。其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5起10人,刑讯逼供案2起4人,侵犯通信自由案1起1人,隐匿邮件案2起2人,非法拘禁案4起11人,玩忽职守案1起2人,重大责任事故案1起1人,伪证案1起1人。侦查终结证明,立案正确率达100%,办案速度也比过去明显加快。
  1983年,在认真查处严重侵权案件的同时,重点查处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徇私舞弊案、伪证案、报复陷害案、玩忽职守案和私放罪犯案等5类案件,办案中实行了“定人员,定时间,定案件”的制度,发挥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全年共受理法纪案件82起,立案16起22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6起9人,玩忽职守案3起5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起3人,诬告陷害案2起2人,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案1起1人,重婚案1起2人。起诉5起8人,免诉9起10人,撤案1起1人,未结案1起3人。
  1984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抽调部分法纪检察干部参加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工作。全年共立查法纪案件12起,起诉7起18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两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特别注意查处了在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中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案件。人犯李德玉在公安机关受审时,因陵县路派出所所长于国仁和民警孙勇、段建军刑讯逼供,使其自杀未遂。1984年1月26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市检察院派员与市北区院共同调查。3月11日对3名被告提起公诉,于国仁、孙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段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5年,市检察机关重点查处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全年共受理案件90起,立案10起18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5起5人,非法拘禁案3起10人,玩忽职守案1起1人,非法管制案1起2人。起诉3起7人,免诉7起11人。1986年,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继续放在查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上,全年共立案53起69人,其中,重大案件7起。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6

第二篇 检 察  
第四章 监所检察

第一节 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检察


  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始于1951年市检察机关成立初。1955年,市检察院从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有些罪犯是保外就医的在押犯。同年8月,对市公安局拘留所及劳改队的保外就医犯61人进行了专门检查,发现有的犯人未经取保即外出就医,有的在外就医期间由于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检查监督,在外继续犯罪。对此,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追回保外就医犯40名。
  1956年,市检察院协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误的指示精神,对劳改中的老、弱、病、残、妇女犯,依据其犯罪情节、改造程度、身体条件、家庭情况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了清理,作假释处理52名,保外就医17名,保外执行118名。
  1958年,市公、检、法机关对李村劳改队在押的1 860名人犯进行了检查。经共同研究,对其中量刑较重的7名人犯提前释放。1959年9月下旬,在中共青岛市委的领导下,进行了特赦工作。当时青岛市劳改队共有在押人犯2 146名,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215名,按照改恶从善的政策,特赦117名。
  1962年,青岛市检察院对全市227名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检察,发现有18名重大反革命罪犯不应保外,会同有关部门作了严肃处理。1964年,市检察院组织11名干部调查劳改支队自1960~1963年释放到市内五区人犯的改造情况,历时20天,调查168人,其中表现好的28人、一般的105人、有违法行为26人、重新犯罪9人。市院据此向青岛市劳改支队提出“关于提高劳动改造工作质量的建议”。
  1979年,检察机关将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检察重点放在对监外执行人犯的检察上。1981年,市内5区检察院根据市院的统一部署,对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考察情况进行了考察摸底。
  1982年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4类外执犯的检察,主要采取了“四见面”的方式:一是与基层组织的成员见面,了解辖区范围的监管工作情况;二是与居委会、治保会和监管、监督、考察小组的人员见面,了解罪犯的表现和监管考察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与罪犯见面,了解其接受改造的情况,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四是与罪犯家属见面,动员家属对罪犯进行教育规劝,促其奉公守法,改恶从善。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青岛市外执罪犯的数量增加,为保证对外执犯的全面检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一是对外执罪犯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管教组织是否落实实行监督;二是加强对重点罪犯的检察,预防重新犯罪;三是对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合乎出监规定,进行检察监督。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6

第二篇 检 察  
第四章 监所检察

第二节 时限检察


  青岛市检察院对羁押人犯的时限检察自1951年即开始执行,1980年以前按照《逮捕拘留条例》执行,1980年1月1日后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进行检察。  1954年12月,市检察院对常州路看守所关押人犯情况进行了检察,其中属久押未决的33人(3年以上4人,2年以上3人,1年以上14人,半年以上12人),超过拘留时间的63人(最少超4天,最多超58天),检察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纠正意见,久押不决问题得以缓解。
  1956年清理了1954年以前逮捕的未决犯11人,判决2人,释放5人,继续侦查4人。
  1962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院关于迅速制止三类分子(指劳改、劳教、留场就业人员)非正常死亡和疾病发生的指示精神,市检察院对青岛铁路公安分处的羁押人犯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发现56名羁押人犯中有23人未办理手续,据此提出了纠正意见。1963年,对市区5个监所进行检察,发现拘留人犯超时限问题严重,有355名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时限,其中超过1月以上者有121名,均对公安机关提出了纠正意见。
  1966年,市检察院组织力量对全市检察机关28起长期积压的案件进行清理,查结17起,其中平反冤案1起,纠正错案1起,决定起诉3起,决定不起诉7起,不捕的1起,其余4起结合四清运动处理。于峰之因反革命杀人罪于1960年被捕,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共青岛市委没有批准,此后该案一直拖至1966年未决,最后经市检察院1个多月的调查,确认为一起冤案,于峰之蒙冤5年,终得以平反。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青岛市检察机关着重对看守所羁押人犯中久押未决的逮捕人犯进行了检察。1979年8月,对市看守所检察时,发现该所217名在押犯中有逮捕未决犯175名,其中在押半年以上的56名、一年以上的68名。为了保证清除积案的顺利进行,1980年,市检察机关建立了在押人犯登记表、时限检察登记表、诉讼进度变动登记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将时限检察正规化、制度化。发现超时案件,及时催办,对纠正不力的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迅速办结。1980年上半年没有发现超时羁押案件,但8、9两月又出现超时羁押22人。《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市检察院于1980年12月20日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法定羁押时限的通知》,要求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1983年,“严打”开始后,在押人犯剧增,为保证对羁押期限的检察,市检察院制订了以防为主,及时督促,避免超期的几点做法:一、准确登记,及时督促,避免无故超期;二、发现问题敢于检察,以防继续超期;三、把监督执行法定办案时限同监督看守所依法收押、释放人犯,正确执行判决、裁定结合起来。通过检察,超时违法现象大大减少,六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罪犯大都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6

第二篇 检 察  
第四章 监所检察

第三节 对又犯罪案件的检察


  1955年,市检察院开始办理罪犯服刑期间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案件。
  1957年9月,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犯人对抗管教的违法活动进行了联合检察(当时劳改队在押犯770名,看守所在押犯474名),加刑和行政处罚66名。同时对刑满就业的312名员工进行了检察,发现有69名刑满就业员工勾结劳改犯人进行犯罪活动,逮捕8名,由劳改队给予劳动教养7名。
  1958年,市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对李村劳改队(在押犯1 860名)、崂山月子口水库工地(劳改犯10 315名,刑满就业员工1 413名,强迫劳动的右派分子1 411名)的犯人重新犯罪活动进行联合检察,共查处重新犯罪案件116起,其中呈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死刑2起,加刑90起,建议给予行政处罚22起。同时开展了号召罪犯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运动,有50名罪犯交待了历史罪恶,破获了170起积案,获取案件线索165份,经与公安、法院共同研究,对其中坦白较好的14名罪犯予以从宽处理。
  1963年,受理起诉加刑的案件7起9人,决定起诉法院加刑的4人,法院受理后,均作了有罪加刑。
  1964年,市检察院对劳改队释放到市内5个区的168名人犯进行调查。调查表明,表现好的28名,占16.67%;一般的105名,占62.5%;重新犯罪的9名,有违法行为的26名。
  1979年,市检察机关仍然把打击在押犯的重新犯罪活动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来抓。1980年1月开始,对青岛市劳改支队实施检察监督。1982年5月,市检察院和崂山县检察院共同组成两级驻队检察组进驻青岛市劳改支队。1983年10月青岛市劳动教养所成立后,市检察院派检察组驻所检察。
  1981年,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对屡次脱逃犯、组织脱逃的主犯和脱逃后继续犯罪的罪犯,以及脱逃中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罪犯,均作有罪起诉;对脱逃后没有继续作案、主动返回的,脱逃后由家属及时报告或送回的,因对原判不服、为申诉而脱逃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违反监规处理;对在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劳教场所行凶打人、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对向管教干部报告违法活动情况的人犯进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团伙互相斗殴、造成监所秩序混乱的主谋者和行凶者都依法起诉;对因盗窃罪判刑的惯犯、累犯,在劳改、劳教期间又进行盗窃犯罪活动,虽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监管秩序的,依法起诉。1979年8月至1981年2月,检察狱内各类违法案件195起289人,处理140起211人,重点打击处罚8人。
  1983年,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依法逮捕抗拒改造的劳动教养人员19名。配合劳动教养所,开展“坦白检举、深挖余罪”活动,全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160件,坦白交待问题264件,逮捕犯罪分子72人。在劳改支队也开展了“坦白检举、深挖余罪”活动,收到书面或口头检举线索1 084件,坦白交待问题92件,依照线索侦破现行案件8起。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7

第二篇 检 察  
第四章 监所检察

第四节 对不服判决的申诉案件的检察


  市检察署于1953年7月派员参加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检察人员从参与审查处理的131起案件中,选择了11起不服法院判决的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经查11起案件中错判6起,轻罪重判3起,因工作拖拉久悬不决2起,均得到纠正解决。
  1956年8月贯彻执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新劳改政策,清理了一批老弱病残犯人。1956年复查镇反案件时,又平反、减轻处理了一批已判刑的案件,致使犯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者增多,一度造成申诉案件积压。1956年8月至1957年9月,检察院共收到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材料303件。1957年由检察院、公安局共同组织力量对积压案件进行处理,经复查属原判事实不符、应予平反释放的2件,占申诉总数的0.7%;原判畸重需改判的19件,占申诉总数的6%;其余均属无理申诉。通过处理,扭转了申诉不断增加的趋势。
  1962~1964年,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三类分子及其家属申诉案件124起,检察机关自查了79起,纠正了27起。市检察机关在查处犯人申诉案件时的主要工作程序是:一、全面排队,重点审查。首先将犯人申诉逐个审查排队,本着先易后难,先冤错后一般的原则,集中力量查办冤错案;二、审阅卷宗,讯问犯人;三、针对疑点、矛盾,开展调查研究;四、三员会审,集体讨论,三长审查,党委决定;五、根据事实,平反纠正。
  1979年青岛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于1979年6月开始承担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当时适值落实政策,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数量很大。1979年2~9月,仅青岛市劳改支队罪犯申诉就达457人,占在押犯总数的51%。市检察院制订了受案范围:向法院申诉被依法驳回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多次申诉,仍有错误可能的;原由检察院起诉加刑的;上级交办的人犯申诉案件;其他则由劳改部门自行查处。
  1982年,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48件,自行查处36件,驳回21件,改判1件,作其他处理2件,其他转有关部门办理。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受理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减少。1983~1986年,共驳回申诉30件,改判6件。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7

第二篇 检 察  
第四章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执法的检察


  市检察院于1954年底开始履行对监所执法情况的检察。1954年12月,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对常州路看守所进行检察,对个别审讯人员作风粗暴和变相刑讯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1960~1964年,市、区、县检察院对监所执法情况检察,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每年都要进行多次,检察出的情况,都作了处理。1965年后,该项工作基本停止。
  1979年1月检察机关重建后,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释放行为;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罪犯发生逃跑、暴动事件的行为;三、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四、违反关于保外就医、假释等法定的行为;五、其他虐待犯人的行为。检察的主要依据:一是犯人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二是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发现干警违法、违纪线索;三是从定期的执法检察和专题检察中发现违法。1980年共调查处理管教干部体罚犯人和失职责任事故31起26人,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民警江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一案立案侦查,并起诉到法院,法院作了免予刑事处分的决定。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市检察院驻劳教所检察员发现在礼堂的100余劳教人员,由于通风条件差,不少劳教人员生病,及时建议增加通风设施,防止了传染病的发生。
  1985年5月,市第一看守所无故提前14天释放一犯人,驻所检察员发现后立即向看守所和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对劳动教养所检察中,重点对劳动教养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进行检察。1985年3月29日,劳教人员金修方因不服管教,被管教人员拘禁,绑在床上达6天,由于金进食少,身体虚弱,肠胃机能紊乱,呕吐物吸入两肺窒息死亡。市检察院立案后,对管教科副科长路某作了免诉处理,并提出检察建议,给管教科及集训队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198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在看守所羁押的经济犯罪分子看管工作的通知》,对经济犯罪分子进行重点检察,发现在押犯人杨根年同亲属内外沟通,通信串供,伪造证据,干扰了检察和审判工作。市检察院写出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检察简报,协同看守所制订出了关于经济案犯对外通信、接见、接受外送物品工作制度。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7

第二篇 检 察  
第五章 控告申诉检察

第一节 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1951年青岛市检察署成立初,即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三反”、“五反”运动时期,市检察署只留2人坚持工作,其余投入运动,1952年共受理人民来信189件。1953年市检察署设立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在市区试建了9个人民检举箱(市南区:永安大戏院,市北区:青岛电影院、工人文化宫、天桥,台东区:光陆戏院,四方区:嘉禾路、工人俱乐部,沧口区:工人俱乐部、振华路),从中获取检举材料143件。到1954年6月,共受理人民来信912件,来访436人。1955年,共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 445件次,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反革命、资本家抗拒初级阶段改造以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法行为进行了控告检举。
  1958年5月,市检察院决定接待人民来信来访不分节假日,随时来随时接待;重大事件,领导亲自接待处理。全年共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 078件(次)。1961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633件(次),比1960年增加了43?8%。通过人民来信,发现和处理重大违法犯罪分子30名,逮捕10名。1962年,各区、县院先后建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制订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细则》,建立起来信来访登记、摘要、转办、催办、结案、归档、统计等制度。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968件(次),自办案件537件,其中反映当时正在开展的反对商品“走后门”斗争和清仓核查的95件,从中选择了16名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严重的立案侦查,并对其中典型案例进行了宣传。196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928件(次)。由于开展初级阶段教育运动,群众揭发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现象比较突出,共计205件,检察机关从中立案19件。1964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34件(次)。根据山东省检察院《关于处理来信来访工作试行规定》,转有关部门处理510件。为配合当时正在开展的“四清”运动,在接待来信来访中,对检举揭发内部政治、组织、思想、经济四不清的问题,及时登记、摘录、转递给城市社教工作队和有关单位,共73件。对于反映“四清”运动中打击报复的案件,及时作了查处。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即恢复了信访接待工作。市检察院在法纪检察处设信访组,各区、县院也设专人负责。从1978年6月至1979年3月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1 244件(次)。
  1980年12月,市检察院成立了信访工作处。印发了《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切实执行省院关于检察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建立和健全了来信来访登记、建卡、统计、审批、转办、催办及检察长接待人民来访等项制度。1980年共受理来信、来访?5 469?(次),自行查办292件,平反冤、假、错案25件。1981年,着重处理了在“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错误处理的案件和落实政策有阻力、善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不断重复上访问题。近20年多次到上级机关申诉的“老上访户”孙义正反革命案,经市检察院复查后依法予以彻底平反。该年共接待来信来访4 820件(次),查处“老上访户”、“老大难”案件92件,纠正冤、错案16件。
  1982年1月,市检察院信访处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处。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公布后,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的举报急剧增加,全年达到213件,到检察机关自首的有13人,检察机关从中立案19件。为使控告申诉机构成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一个有力环节,在处理经济违法犯罪的信访案件中做到了“三快”:即快审查、快送领导审批、快转办;“三不误”:即不误时、不误事、不误办理。一般案件都能在3天之内转到有关单位,对一些牵扯重大案件的材料则随到随办。1983年“严打”期间,部分分管控告申诉的检察干部被抽调参加批捕、起诉工作,控告申诉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配合“严打”,向有关部门提供刑事犯罪线索262件、经济犯罪线索177件。1984年,在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受理各类信访3 065件(次),向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提供案源322件。1985年共提供犯罪线索225件,根据举报信65件挖出犯罪分子28名。1986年,市检察院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情况反映工作的意见》,要求在阅信接访中,立足于解决问题,克服批转了事思想,坚持疏导原则,搞好法制宣传,通过控申“窗口”,反映社情民意,全年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反映信访情况179次,平息“老上访”户7件。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7

第二篇 检 察  
第五章 控告申诉检察

第二节 控告申诉案件的检察


  1951年市检察署成立初期,控申案件的查处:一是结合运动处理;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三是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四是自行办理。1951~1954年,共受理检举控告的各种违法案件912件,经查办,向法院起诉25件。
  1955年,人民来信检举反革命案130件,抗拒初级阶段改造案77件,来访检举反革命和不法资本家20人,检察机关通过检举线索,逮捕了私开空头支票、撕毁帐簿、破坏公私合营的资本家高明山;纠正了四方税务分局四方火车站检查站非法搜身的行为等。
  1961年,共查处控告申诉案件10件。市检察院根据群众的检举,会同市城建局、公安局对服务态度恶劣、不断发生事故的市公共汽车公司进行了半个月的调查。该公司1961年1~9月共发生交通事故125起,造成6人死亡109人受伤,有的司机轧伤人后开车就跑,有的殴打乘客。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查处,帮助该公司改进了工作作风。在查处控告申诉案件中,注意通过抓重大典型案件,带动一般案件,达到“办一案,扫一片”的目的。市检察院在查处即墨县社员李克伦检举王显庭投机倒把案件时,通过追查其物资来源发现线索54条,从中立案23起,并协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1962年,不服逮捕、判刑、管制、劳动教养等申诉案件增加,检察机关查处了50件,其中,平反纠正了16件,34件作无理申诉处理。1963年,在查处反映社教期间基层干部违法乱纪问题时,崂山县夏庄公社华阴大队发生党支部书记王玉金、治保主任刘思昌等7名干部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毒打王忖成等社员的严重事件,检察机关立即派员查清了大队干部打击报复社员的事实真相,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了处理。1964年,自办信访案件111件,其中检举控告案件13件、申诉案件7件、其他91件。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把平反“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作为工作重点,对申诉案件进行了认真查处。1979~1980年,除受理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有关刑事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外,还受理经向公安、法院申诉无效和对处理不服的案件,市检察院作出了处理原则:一、凡属事实清楚、申诉有理、应予落实政策的,向主管部门的党委反映作出明确的决定,交有关单位执行,妥善处理善后问题;二、对趁落实政策之机,故意歪曲事实,颠倒是非,闹翻案,搞无理申诉的,不偏听偏信,经调查核实,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驳回申诉。仅1978年6月至1979年3月,市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平反纠正冤、假、错案131起。同时修订了自办案件范围:检察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控告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不服判决再申诉案件;控告重大或带有普遍性违法案件;申诉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控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1981年控告申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着重抓了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安、法院复议处理后仍不服的申诉案件129件,经查属冤、假、错案16件,畸重5件;二是查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案件92件,起诉7件,免诉1件。1982年,对刑事检察部门转来的1980年以来的41起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核,分别作了妥善处理。全年共查结控告申诉案件34件。其中纠正冤、假、错案3件,驳回31件。1983年,共查处申诉案件38件,平反和建议法院平反冤、错案11起,并着手清理“文化大革命”前检察机关的全部免诉案件。1984年,查办控申案件153件,其中判刑14件,免予刑事处分5件,纠正违法9件,平反错案1件,驳回申诉19件,作其他处理105件。1985年,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了7件有影响的案件。该年11月,根据山东省院《关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区、县院一定要将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过来,排查建国以来到“文化大革命”间的免诉和不诉案件,并在1986年上半年搞完。该年共复查“再申诉”案件35件,平反纠正2件,建议法院改判3件,驳回申诉30件。1986年又对“文化大革命”前经办的全部免诉案件660人进行了阅卷审查,对其中有冤、错可能的102人立案复查。经查维持原决定45人,平反纠正57人。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8

第二篇 检 察  
第六章 一般监督与社改检察

第一节 一般监督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1954年12月设立一般监督科,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一般监督的职权是:维护宪法、法律、法令的统一实施;对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其案件来源:一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的控告,检察通信员的反映;二是检察机关派干部 列席各单位的会议和审阅各种文件从中发现违法;三是经常向市人民委员会、公安、法院、监察等机关进行访问了解。其办案程序是:发现违法情况后,查阅有关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以及个别调查等方法,查明违法事实,然后以建议书、提请书、抗议书3种形式提请有关单位纠正。
  市检察院开展此项工作后,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主要是保障国家对棉花棉布、粮油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令的正确实施以及保障国家的合法权利等。1955年,按照一般监督程序,主要检察处理了四方税务分局火车站检查站非法搜查郭焕平案、国营青岛食品加工厂违反节约粮食指示精神等8起案件。并将全市少数资本家抗拒初级阶段改造及其他违法情况,及时向中共青岛市委作了汇报。1956年,共受理属于一般监督范围的案件102件,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Renquan26件,官僚主义违法失职19件,违反劳动、财经法规23件,违反交通规则1件,违反统购统销政策1件,贪污4件,工厂责任事故9件,医疗事故5件,侵犯Renquan8件,违反婚姻法3件,对抗初级阶段改造3件。对这些案件采用提请书和建议书要求有关部门纠正27件,口头建议纠正及作其他处理68件。
  一般监督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监督范围不明确,特别是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督界限不清,工作有时抓不住重点。1957年整风运动开始后,一般监督工作受到批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一般监督工作停止,市检察院的一般监督科撤销,停止行使职权。

leon 发表于 2009-9-20 14:08

第二篇 检 察  
第六章 一般监督与社改检察

第二节 社改检察


  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公布的《1956—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只要他们没有重大现行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只在群众面前揭露他们,并给予必要的批判和斗争,然后进行监督劳动加以改造(以下简称社会改造)。195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决定开展对社会改造工作的检察,简称“社改检察”,主要内容是:一、在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中,掌握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的动态,检察他们是否认罪,是否服从和接受改造;二、正确确定社改对象的范围,既纠正错划,也防止漏划;三、严厉打击“四类分子”的反改造活动,在处理时采取多种方法,区别对待,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分化瓦解敌人;四、纠正监督改造工作中放松改造和不讲政策、法制的违法现象。
  1959年,全市共有应改造的“四类分子”11 260名,市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散居在社会上及企业内部的“四类分子”,较普遍地进行了规划评审,用“三包一保证”和“十夹一”的办法把“四类分子”夹在群众组织中进行劳动改造。检察机关共在街道、工厂、农村社队设了218个社改检察点,对有破坏活动的进行查处,共逮捕2人,管制4人,斗争30人,重新戴帽6人,劳改1人,揭发出有血债、民愤的反革命分子12人。
  1960年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崂山县棘洪滩公社进行检察,发现301名社改对象中有51名错划了成分,不应当作专政对象监督改造;有25名真正的“四类分子”漏掉了监督改造。对市区5个派出所辖区进行检察,发现监督改造的96名四类分子中的2名不应作专政对象监督改造,另有21名应该监督改造而漏掉了。对查出的问题均加以监督纠正。
  1962年,市检察院根据社改工作的实践,进一步明确了社改检察的任务:一、查漏。主要是检查地富反坏和刑满释放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有无应监督改造而未监督改造;二、查错。检查有无将劳动人民当作专政对象监督改造,混淆两类矛盾的现象,特别要注意检查有无扩大反、坏分子的范围和将四类分子的子弟当作专政对象而监督改造;三、查“四类分子”接受改造情况,是否遵守Gov的各项政策、法令、法律及各个时期规定的各种制度,有无乱说乱动和违法犯罪行为;四、查监督改造措施是否落实,组织是否纯洁;五、检察执行政策情况。1965年后,社改检察工作停止。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2  © 2001-2009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