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17:公安司法志 第一篇 公安
概 述清朝末年,青岛地区行政区划属即墨县,司法事务由即墨县衙掌管。1891年冬,清朝Gov在青岛设置总兵衙门,掌管军政事务,维持治安。
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以后,建立起一整套殖民政权体系。司法事务以巡捕局、帝国法院为主管辖,辅以副按察使司、华人事务委员会等机构。1901年7月,一名德国律师在青岛设所开业,律师辩护制度逐渐形成。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对青岛人民实行军政统治,警察及民事刑事诉讼均在日本人控制之下。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推行双重法律制度,德国人享有特殊权利,中国人被任意宰割,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剥夺。
1922年12月北洋Gov收回青岛以后,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和青岛地方检察厅、审判厅。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对司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改组,设公安局(1936年改称警察局)、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检察处。
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期间,利用警察等司法机构,残酷镇压爱国民主运动,迫害Our Party人和爱国人士。1925年5月29日,北洋Gov出动3 000多名军警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开枪打死工人8名,重伤17名,拘捕70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南京国民Gov统治期间,在公安局设立“捕共队”,专门搜捕Our Party人。至1934年,被捕、遇难的Our Party员累计100余名。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成立傀儡政权——青岛治安维持会,内设警察局、法院等司法机构,充当日本人欺压中国人民的工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青岛以后,重建警察、审判、检察机构,并大量设置特务机关。1948年以后,山东及华北大部分地区相继解放,青岛逐渐成为国民党残余势力在华北的重要据点。国民党Gov利用警察、司法机构和特务、宪兵,纠合其他反动势力,实施白色恐怖。1947年6月2日,山东大学师生发起“反饥饿、反内战”运动,遭到大批警察、宪兵、特务的武力镇压,100多名爱国学生被打伤或被捕入狱。1948年7月1日,国民党成立青岛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所谓“Our Party嫌疑”等政治案件。1949年5月21日,警察局在一夜之间就逮捕“涉嫌政治问题者”60余人,其中21人未经审讯即遭杀害。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国民党司法机构。7月11日成立青岛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51年3月成立青岛市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青岛市人民检察院。1955年8月成立青岛市司法局,1958年4月撤销,1980年1月重建。
青岛解放初期,公安机关集中警力配合人民解放军驻青岛部队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收容散兵游勇;采取了取缔金融黑市、登记特务分子、封闭赌场、限制娼妓等措施,全力整顿社会秩序;恢复户口、交通、消防、外事、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环卫等治安管理业务。市人民法院对国民党监狱及遗留案件、人犯进行整顿清理,迅速恢复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这一时期,青岛市的社会秩序基本稳定,保障了城市接管任务的顺利完成。
1950年10月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逮捕、审判反革命分子数千名,基本上肃清了“浮在面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目。1955年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进一步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同期,公安司法机关紧密配合“镇反”运动,在中共青岛市委、市Gov统一领导下,依靠群众、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取缔妓院、禁绝烟毒、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集中统一行动,比较彻底地清除了旧青岛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这一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充实,干警的业务素质在严峻的斗争实践中迅速提高,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在全市城乡普遍建立起来,为人民公安司法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7~1966年,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不断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保卫大规模初级阶段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社会治安形势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斗争策略,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保护群众,打击犯罪,社会治安始终保持稳定。公安司法机关在侦察破案、安全防范、执法监督、案件审理及监狱管理等方面,提出并执行了一些过高的指标和不切实际的政策,产生了浮夸、虚假现象,也造成了一些错案,发现后迅速做了纠正。1962~1963年,青岛市公安机关加强边防管理和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迅速侦破间谍特务案件,坚决打击与海外敌人遥相呼应的反革命分子,使台湾当局向大陆派遣特务进行颠覆破坏的阴谋未能得逞。60年代中期,青岛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降至历史最低点,社会秩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安定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初,青岛市检察工作被迫中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及业务并入公安系统。1968年3月,青岛市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9月撤销),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1970年底,全国第十五次公安会议之后,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有所恢复。1971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分出,1973年9月恢复办公。1978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重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通过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和清查、整顿执法队伍,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组织机构和业务工作全面恢复,工作重点迅速从过去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卫初级阶段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在全面整顿社会治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对“文化大革命”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经办的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平反冤、假、错案5 000余件,给“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青岛市公、检、法、司各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使青岛市公安司法工作进入法制化发展的历史阶段。
从1981年起,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与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紧密依靠各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群众,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原则,在打击犯罪、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法制教育、基础建设、改造和帮教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活动,收到显著效果。
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的统一领导下,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采取集中搜捕、统一行动、快审快判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等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共破获刑事案件5 000余起,依法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10 000余人,基本上扭转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青岛市公安局在户籍、交通、消防、外事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调整政策、简化手续和实行目标责任制等多项改革措施。在法制建设方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市司法局加强律师、公证、调解和劳动教养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1985年起,市司法局组织全市352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进行为期5年的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开放搞活形势下经济活动和经济犯罪相应增多的实际,设置专门机构,加强对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经济纠纷的检察、审判和调解,保障了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80年代,青岛市公安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迅速壮大,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和司法行政干警及律师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显著提高,通讯、交通、武器等专业装备的技术水平和数量也日趋先进、完备,为保卫青岛市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篇 公 安
1900年6月14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地区巡捕章程》,设立青岛巡捕局,行使保安、交通管理、街道(环境卫生)管理、营业管理、山村农业管理、饮食制品管理、保镖、消防等警察权,近代警察制度从此形成。巡捕依据带有明显歧视性的殖民地法规,对反对殖民压迫的中国人滥施鞭笞、杖责、砍头等酷刑;对违法犯罪的德国人却重罪轻罚,并免用肉刑、死刑。 1914年11月日本侵占青岛以后,警察权由守备军宪兵队控制,实行军事警察体制。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的《军政施行规则》规定:“中国人一切行动均须军署批准,不准有所稍违。倘有违者,无论如何情由,定行从严罚办,毫不宽贷。”1920年日本宪兵、警察拘捕中国人1 100余名。
1922年12月,北洋Gov在青岛设置胶澳商埠警察厅,内设刑事侦缉、特种行业、环卫防疫、违警处罚、水上治安和户籍、交通、消防等机构,配属全副武装的保安队,专司镇压职能。1925年5月29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屈从日本的军事威胁,派出大批军警,武力镇压日商纱厂工人罢工,枪杀工人8名,重伤17名,制造了震惊中外的“青岛惨案”。警察厅长因镇压“有功”,被日商奖赏5万元。同年7月29日,警察厅以“倡言共产、煽动工潮”罪名,秘密枪杀工运领袖李慰农和青岛《公民报》主笔胡信之。
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按照全国统一编制,将胶澳商埠警察厅改编为青岛市公安局(1936年改称青岛市警察局)。国民党反动当局实行“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法西斯专政,残酷镇压Our Party及其领导的爱国民主运动。1929~1937年,国民党Gov青岛警察机构逮捕中共党员和爱国民主人士、进步学生数百名。中共山东省委和共青团省市机关的擎天柱邓恩铭、郭隆真、刘谦初等数十人被杀害。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以后,网罗汉奸和流散于市内的原国民党警察,组成伪警察机构,充当日本侵略者奴役青岛人民的工具。1938~1945年,日伪警察机构配合日本宪兵队及特务机关,以“共党嫌疑”、“私通八路”等罪名拘捕近万人;对被捕者施以“老虎凳”、灌辣椒水等酷刑,致死、致残无辜群众不计其数。
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设青岛市警察局,并在警察局内设置警务组、政治科等特务机关,利用警察权,实行白色恐怖。1946年,警察局派人监视军调第十五执行小组中共代表,屡次制造事端,破坏和谈。1949年2月青岛解放前夕,警察局及国民党在青岛的其他特务机关,联合成立“特务工作指导小组”,加紧镇压中共党组织和进步民众。同年4月16日,中共胶东区党委统战部在青岛市警察局秘密组织的“青岛市官警解放委员会”被破坏,42名成员被捕,其中朱耀华、张佐军等10人被杀害。国民党警察机构包庇、纵容地痞、流氓、恶霸、会道门等黑社会势力,致使盗匪为患、烟毒流行、娼妓泛滥,社会治安极为混乱。
青岛解放初期,百废待兴,各种残存的反动势力乘机作祟。青岛市公安局采取果断措施,与驻青岛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清剿武装匪特,制止“抢劫风”,连续开展了肃清潜伏特务、收容散兵游勇、取缔金融黑市和登记反动党团等工作,迅速瓦解了敌对势力的社会基础。同时,市公安局颁布了一系列治安行政规则、章程,录用改造旧警人员,恢复、整顿交通、消防、户籍、特种行业等治安行政管理,很快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青岛市公安机关以“肃清残余反革命势力,保卫国家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初级阶段的转变”为中心任务,全力进行镇压反革命运动和禁烟禁毒、取缔娼妓、查禁赌博、取缔反动会道门等斗争,比较彻底地肃清了残余反动势力和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社会丑恶现象,为恢复国民经济和进行初级阶段改造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在这个时期,市公安局加强干警队伍和公安业务建设,不断完善治安行政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与人民公安机关职能相适应的组织、业务体系。
1957年,市公安机关根据敌情、社情动态调整斗争重点,围绕保护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整风”运动期间,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乘机向Our Party和初级阶段制度发起进攻,一些不法地主、富农和残余反革命分子也纠合起来,进行反攻倒算和抢劫、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犯罪活动。市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强侦察破案,依法逮捕了一批罪行严重的现行犯,适时组织集中行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了反动势力的嚣张气焰和刑事犯罪活动。
1958年“大跃进”时期,火灾、爆炸、工伤等治安灾害事故增多。市公安机关一手抓对敌斗争,一手抓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派出大批干警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交通和危险物品管理工作,使治安灾害事故和损失大幅度下降。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公安局把落实从严管理的治安措施和防止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具体政策结合起来,既妥善处理治安问题,又坚决、准确地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从而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1962年夏季,台湾当局加紧对大陆的军事冒险,接连派遣特务登陆,同时利用广播、空飘传单等手段进行“反攻大陆”的煽动。市公安局按照统一部署,一方面加强对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和侦察破案,及时打击同海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的反革命现行破坏分子;一方面配合军事斗争,加强沿海地区的治安管理,落实战备部署,彻底粉碎了敌人里应外合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阴谋。60年代中期,青岛市社会治安稳定,治安和刑事案件发案率均为历史最低点。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的机构和各项基础工作受到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一度混乱。1971年以后,公安队伍和部分公安业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公安机关经过拨乱反正和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组织、业务等迅速恢复。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市公安局针对“文化大革命”给社会治安带来的严重混乱状况和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方面一度出现的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开展了以市区为重点整顿社会治安的斗争。从1983年8月起,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与检察院、法院统一行动,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基本改变了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了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持续开展“严打”斗争的同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还广泛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内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组建经济民警队和保安服务公司,推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的措施,组织起了统一指挥的治安联防。依据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在治安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调整了户政、出入境、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等管理方法,减少管理层次、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实行服务性管理。市公安局还设立了法制研究机构,在干警中开展普法教育,清理、修订或制定各类公安行政规章,定期检查执法情况,使公安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80年代,公安科技研究不断取得成果,公安装备水平逐步提高,配置了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刑侦、消防、防暴、侦察工具和设备。为适应艰巨、繁重的公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加强队伍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开展“爱民月”和“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干警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
建国后,青岛市广大公安干警,始终奉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我工作,奉公守法,机智勇敢,恪尽职守,创下了光辉的业绩。1949年6月至1986年,青岛市先后有3 000余名公安干警立功、受奖,有10余名干警为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英勇牺牲。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一节 德国、日本侵占时期警察机构
青岛巡捕局 1898年10月,德国在青岛设置殖民政权——胶澳总督府。总督府下设参事会和军政、民政、经理、工务4部,警察机构隶属民政部。德国侵占青岛初期,地方治安事宜暂由德国海军官兵代理,并在青岛和李村区招募28名华人充当巡捕,组成临时巡捕机构,由德军驻胶澳第三海军营的一名军官统领,负责青岛、李村两区的治安管理。1900年6月14日,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青岛地区巡捕章程》,设立青岛巡捕局(又称“胶澳租界巡捕房”),下辖大鲍岛、台东镇、上庵、阴岛、红石崖和水上6个巡捕房,以及台西镇、四方、黄岛、塔埠头、黄草庵5个派出所。德国人卫尔策尔任局长。李村区警政由李村工部局兼管,辖李村、沧口、沙子口3个巡捕房。1913年4月,巡捕局改称青岛巡警总局,下设海西、李村、沙子口、台东镇、沧口、阴岛、海面等7个分局和四方、台西、塔埠头、浮山、红石崖5个巡警所。1902年,青岛、李村共有德籍警官30余名,华籍巡捕约90名,以及数十名消防手和华人密探。1905年11月,在原清军的一座兵营建成巡警总局办公楼(今湖北路29号)。1909年秋,又在办公楼西侧和北面,分别建华籍巡警宿舍和骑警马厩,并在巡捕局大院后建了一座拘留所,同时还在台东镇建巡捕房办公楼。
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暨民政署警察部 1914年11月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以后,实行军事管制。最高权力机构为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宪兵队代行警察职权。青岛日本宪兵队共辖8个分队,其中4个分队分驻胶济铁路沿线的坊子、济南等地,在青岛地区驻有青岛、水上、台东、李村4个分队。青岛地区的日本宪兵分队下设18个宪兵派出所。1917年10月,日本守备军司令部增设民政署,内设警务部,专司警察职权,对外仍称宪兵队。宪兵队内部设庶务、行政、司法、高等4课以及消防组、卫生组、巡捕教练所。日本当局招募部分华人充当警察,附属于宪兵队执行警务。警宪人员依其职责分为高等警察(特务、情报)、行政警察(保安、交通、消防、卫生)、司法警察(刑事、缉捕、看守)三类。据青岛民政署1920年统计,全市有行政警察608名(不含消防警),其中日本宪兵402名、华人警察206名。
青岛特别市警察局 1937年12月27日,日本军队迫近青岛,国民党青岛市Gov及市警察局不战而散。万国商会中的亲日分子招募滞留未逃的380名警察,组成“自警团”,协助日军侵占青岛并维持战时秩序。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成立警察部,“自警团”随之解散。1939年1月,维持会改称“青岛特别市公署”,警察部改称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内设警务、保安、特务、警法、卫生、经济6个科和督察处、教练所、诊疗所、警察队、消防队、清洁队、灭共警察班,辖市南、市北、海西、台东、四沧、李村6个分局和36个分驻所、63个派出所、4个检查站,共有警察2000余名。警察局及各分局、科、队的副职主官或“指导员”由日本人担任。1940年,警察队改编为警备总队,辖6个中队,有武装警察1 000余名。1941年,增设夏庄、崂东分局。1942年11月,李村、崂东、夏庄分局划归崂山区办事处管辖。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二节 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胶澳商埠警察厅 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青岛主权。执政的北洋Gov开辟青岛为商埠,设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警察厅。内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和督察处、差遣队、侦缉队、消防队、保安队,辖青岛、台东、李村和水上4个警察署。1926年3月,水上警察署改称海西区警察署。同年,保安队被北洋军阀“直鲁联军”(毕庶澄部)收编为“海防陆战队”,派往上海作战,被歼。1928年7月,增设四沧区警察署,截至1929年4月南京国民Gov统治前,胶澳商埠警察厅辖6个警察署、32个分驻所、8个临时派出所,共1 500余名警察。
青岛市警察局 1929年4月15日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原胶澳商埠警察厅改组为青岛市公安局,下设6个分局。同年7月,市Gov保安队归公安局管辖。1930年6月增设派出所,形成市局、分局、分驻所、派出所四级建制。1936年6月,改青岛市公安局为警察局。下设6个分局,29个分驻所,79个派出所和4个检查站,共有官佐长警2 700余人。
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爆发,警察局随国民党青岛市Gov撤至鲁南地区,编入山东警察总队,后改编为“山东省Gov特务营”、“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特务营”。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Gov于1945年9月17日接收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青岛市保安总队队长高芳先兼代警察局长职。同年10月,重新组建青岛市警察局,内设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统计室和第一(总务)、第二(行政)、第三(司法)、第四(户政)、第五(外事)、第六(政治)科,以及督察处、侦缉处(后改称刑警队)、消防队、清洁队、特务队、警察训练班,辖市内4个分局,同年12月增设驻卫警察大队。截至1949年5月,全市设警察分驻所39个、派出所66个、检查站4个,共有官佐员警约5 000名。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公安保卫机关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中共山东分局于8月20日组建青岛市人民Gov,准备接管青岛。同年9月,青岛市公安局在即墨县灵山镇成立,下设组织、侦察、审讯3个科,工作人员约40名。由于南京国民Gov在美国军队支持下抢先占据青岛,中共青岛市党政机关未能进入市区。市公安局在青岛郊区的崂山、即墨县等地从事保卫解放区和党政机关安全、维护地方治安等工作。
1946年7月,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在五龙县(今莱阳县境)精简缩编。市公安局改编为市委社会组,有干部60余名。主要以青岛为目标,执行侦察、反特和保卫解放区等任务,并在青岛市内外设秘密联络站(点)10余处。
1949年4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在莱阳县重新组建,中共山东分局任命周鸿恩为中共青岛市委委员、青岛市公安局长。至5月5日,全局共有干部、民警1 175人。 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四节 建国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局机关设在湖北路29号。市公安局下设第一至第四处、秘书室、保警大队、员警训练班;市南、市北、台西、台东、浮山、四沧、李村7个分局;26个分驻所、70个派出所、14个检查站;共有干警3 700余名。在1949年6~11月青岛实行军事管制期间,市公安局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
1950年1月,市公安局改称青岛市人民Gov公安局。同年5月,撤销分驻所建制。1951年4月,崂山行政办事处公安局由胶州专署公安局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同年7月,因行政区划变更,撤销浮山、四沧、李村分局,设四方、沧口分局。同期,增设青岛市劳动改造管教队(1965年2月划归山东省公安厅领导)。1953年7月,增设水上分局(1954年6月撤销)。1956年6月恢复青岛市公安局名称。1958年9月,即墨、胶县、胶南3县公安局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1961年3月划出)。1959年增设港口分局(1963年改称航运公安局,1985年撤销)。1963年撤销台西分局。1965年6月增设“青岛强劳所”(1980年10月改称“劳动教养管理所”,1983年7月划归市司法局领导)。 “文化大革命”时期,青岛市公安局的机构受到破坏。1967年1月,公安司法机关的“造反派”成立“青岛政法公社”,使公安局和检察院、法院的机构和业务工作陷入瘫痪状态。同年3月,青岛市成立革命委员会,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称“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部”。1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政法部军事管制委员会”,1969年9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1年11月,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分出。1973年9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青岛市公安局名称。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公安局及所属各级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陆续恢复。1978年6月,原市检察院从市公安局分出。1979年1月至1983年10月,因行政区划变动,即墨县、胶县、胶南县、黄岛区、平度县、莱西县公安局相继划归青岛市公安局领导。1981年10月,建立青岛市人民警察学校。1986年11月,增设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至1986年底,市公安局设办公室、政治部、政策法律研究室、行政管理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六处、七处、消防处、刑事侦查处、交通管理处、科技处、边防保卫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干部学校、人民警察学校、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台东分局、四方分局、沧口分局,领导武警青岛支队、青岛边防检查站和崂山、即墨、胶县、胶南、平度、莱西等县公安局及黄岛区公安分局;设派出所249个。 [font=宋体]第一篇 公 安
第一章 机 构
第四节 建国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font]
[font=宋体]驻青岛公安机关一览表
(1986年12月)[/font]
[table][tr][td=1,1,122][font=宋体]名称[/font][/td][td=1,1,87][font=宋体]驻地[/font][/td][td=1,1,101][font=宋体]设立时间[/font][/td][td=1,1,130][font=宋体]管辖范围[/font][/td][td=1,1,177][font=宋体]沿革[/font][/td][/tr][tr][td=1,1,122][font=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font][/td][td=1,1,87][font=宋体]莱州路9号[/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51年11月[/font][/td][td=1,1,130][font=宋体]检查由青岛口岸入出国境的人员及证件、物品,检查出入境船舶并进行监护[/font][/td][td=1,1,177][font=宋体]由青岛市公安局台西分局大港公安检查站(1949年12月设)改编[/font][/td][/tr][tr][td=1,1,122][font=宋体]青岛港公安局 [/font][/td][td=1,1,87][font=宋体]大港沿3号 [/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70年7月 [/font][/td][td=1,1,130][font=宋体]青岛港区 [/font][/td][td=1,1,177][font=宋体]原称北方区海运公安局青岛港分局,1986年撤销[/font][/td][/tr][tr][td=1,1,122][font=宋体]济南铁路公安处青岛公安分处 [/font][/td][td=1,1,87][font=宋体]朝城路2号 [/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49年10月[/font][/td][td=1,1,130][font=宋体]西至明水东至烟台及东营和张博线 [/font][/td][td=1,1,177][font=宋体]1949年10月11日由华东区铁路警备司令部第三总队改编[/font][/td][/tr][tr][td=1,1,122][font=宋体]山东省青岛海运公司公安处 [/font][/td][td=1,1,87][font=宋体]小港路12号 [/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62年10月 [/font][/td][td=1,1,130][font=宋体]局属船舶的安全保卫 [/font][/td][td=1,1,177][font=宋体]初称山东省交通厅海运局公安处,1986年1月改为现名[/font][/td][/tr][tr][td=1,1,122][font=宋体]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公安科[/font][/td][td=1,1,87][font=宋体]东海路6号 [/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4年5月[/font][/td][td=1,1,130][font=宋体]本公司施工区域 [/font][/td][td=1,1,177][img=1,1]http://qdsq.qingdao.gov.cn/icons/ecblank.gif[/img][/td][/tr][tr][td=1,1,122][font=宋体]中国民航青岛机场公安分局[/font][/td][td=1,1,87][font=宋体]流亭机场 [/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2年[/font][/td][td=1,1,130][font=宋体]机场内[/font][/td][td=1,1,177][img=1,1]http://qdsq.qingdao.gov.cn/icons/ecblank.gif[/img][/td][/tr][/table] 第一篇 公 安
第二章 惩治反革命
第一节 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
青岛解放前,历经德国、日本、北洋Gov和南京国民Gov半个世纪的统治,帝国主义、封建帮会及反共、反人民等反动势力盘根错节,具有较雄厚的社会基础。从1948年下半年起,国民党驻青岛的“军统”、“中统”“国防部二厅”和美国海军“四十四海外观测队”等特务间谍机关,开始进行“应变”部署,大量布置特务间谍潜伏,暗中联络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势力,纠合“地下武装”,图谋“长期潜伏、伺机反攻”。青岛解放前夕,山东省内及华北已解放地区的国民党Gov、党团人员以及土匪、特务、散兵游勇、地主恶霸纷纷逃亡来青。其中一部分人随国民党军队撤离,大部分潜藏下来。
青岛解放初期,反革命残余势力趁人民政权建立伊始,百废待兴之机,相互勾结,大肆进行窃取情报、武装袭扰、杀人抢劫、造谣惑众等破坏活动。公安机关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清剿武装匪特,摧毁潜伏特务组织”为重点,严厉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1949年6月9日,市公安局经缜密侦察,破获国民党保密局济南特别站潜伏特务案,逮捕上校站长刘德蕴等特务6名,缴获电台及密码等特工器材一宗。该特务组织设在济南、德州、惠民、临清、泰安等地的秘密联络站亦相继被破获。同年8月24日,由原国民党青岛保安旅十一绥靖区残余分子纠合组成的“崂山特务大队”,在浮山区徐家麦岛开枪打伤区Gov干部,又在台东三路、金家岭村敲诈、抢劫群众钱财。市公安局统一指挥浮山、李村分局进行侦察,于8月26日侦悉匪特踪迹,并立即包围了匪特巢穴。特务组长辛成清拒捕,被当场击毙;匪首张延德、马克信等18人被擒获。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至同年底,全市公安机关共消灭武装匪特10股,127人;破获潜伏、派遣特务组织40余个,逮捕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754名;缴获电台32部、枪支800余支。
1950年1月,市公安局侦悉国民党保密局预谋从台湾派遣大批武装特务在青岛沿海登陆,立即部署防范,并采取措施进行侦控。5月14日,由少将纵队长郭立茂、副纵队长江振钰率领的国民党保密局“山东人民反共救国军第一、二纵队”100余名武装特务,在胶南县大珠山东侧南小庄前海滩登陆,被当地民兵发现。胶南县公安局和民兵配合驻青岛解放军部队迅速将匪特包围在大、小珠山一带,经两昼夜激战,生擒郭立茂、江振钰等武装特务95名,击毙4名,缴获武器99件、子弹3万余发、手榴弹300余枚及伪造的人民币4 200余万元(旧人民币)、反动纲领《敌后工作实施方案》等;先期潜入和围歼时逃脱的6名特务,相继被捕获。
50年代初期,经过“镇压反革命”、“肃清暗藏的反革命”等运动,公开的反革命破坏活动明显减少。市公安局根据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呈现出的与国内外政治形势紧密关联、时起时伏的特殊规律,加强对敌情、社(会)情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侦察工作经验,及时、准确地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1951年3月19日,市公安局侦破“中国社会党”反革命组织案。该组织首犯马旭东,受驻香港的国民党“军统”特务组织派遣潜入青岛,网罗暗藏的汉奸、兵痞30余名,组成“中国社会党”及“中国民主联军”,妄图呼应美国侵朝战争和所谓即将爆发的第三次世界大战,进行武装暴乱。1955~1957年,帝国主义掀起反共反华浪潮,国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遥相呼应,纷纷组成反革命组织,疯狂进行颠覆人民政权的破坏活动。青岛市公安局加强侦察破案,先后破获了“中央道”反动会道门复辟案(1955年7月)、魏书田等人利用宗教作掩护进行反革命活动案(1955年11月)、国民党“国家安全情报局”派遣特务案(1956年10月)、“中国自由党”反革命组织案(1957年6月)、“中国蜜蜂党”反革命组织案(1957年11月)等反革命案件。同期,在中共青岛市委统一领导下,以公安局为主开展了清理敌伪政治档案和清理旧有敌特组织的工作,从中发现、查获了大量隐藏较深的特务组织和特务、反动党团骨干等反革命分子,为进行“肃反”运动和“审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60年代初,台湾当局加紧进行窜犯大陆的军事冒险,在大批派遣特务潜入的同时,通过广播和空飘、空投宣传品,搞反革命煽动。一度蛰伏的反革命分子以为“变天”复辟的时机已到,有的散布战争谣言,有的与境外特务间谍机关挂钩联络,有的威胁、报复基层干部和群众,有的组成反革命组织进行投毒、放火等破坏活动。市公安局针对敌情变化,一方面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开展“反心战”、反登陆斗争;一方面加强侦察破案,重点打击同台湾当局和其他境外特务机关遥相呼应的反革命犯罪分子。连续破获了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山东分会、敌后工作队、中华民国全国同心会青岛分会、反共救国联合会等多个反革命组织。1962年初,周瑞章、尹云瑞等4人,以策应国民党反攻大陆为目的组成“敌后工作队”,陆续发展成员37名。他们制定“队章”,散发“告同胞书”,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市公安局经侦察,于当年7月16日破案,41名案犯无一漏网。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的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也影响了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等专门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青岛广大公安干警排除干扰,仍破获了一批派遣特务和趁“动乱”之机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案件。1972年12月,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派遣特务郑云田(代号“山诸朝郑56747”)潜入大陆,在北京、长春、青岛等地刺探政治、军事情报,发展特务组织。青岛市公安局同长春市公安机关组成联合侦破组,协同侦察,于1973年3月26日将郑犯查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治局面安定,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案件在数量上减少,但作案手段日趋诡秘,危害性仍然存在。市公安局根据敌情变化研究制定对策,重点打击进行反革命煽动和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劫机、劫船、爆炸等犯罪活动。1979年12月29日,市公安局破获“4·28”反革命案件。案犯卢可堂自1972年4月28日起至1979年11月25日,先后36次在全市范围内散发反革命传单5 800余张。市公安局在7年零8个月的侦破工作中,广泛发动群众,锲而不舍,终将隐藏较深的案犯查获归案。1986年10月15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向阳红09号”考察船被船员胡英杰、梁波等人劫持,企图驶往台湾。幸发现及时,被其他船员制止。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迅速查明了案犯的预谋过程和其他同案犯。
青岛市公安局在同反革命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实行专案专办,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特殊侦察手段获取罪证,严格区分反革命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坚持预防和打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严重的社会危害。1949年6月至1986年,除“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大多数年份的破案率在90%左右。 第一篇 公 安
第二章 惩治反革命
第二节 取缔反动组织
反动党团和特务组织登记 1949年6月,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军管会)发布《布告》,宣布国民党、三青团及其公开或隐蔽的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为非法组织,“着令即日解散,停止任何活动”。7月18日,市公安局颁布《青岛市国民党特务人员申请悔过登记实施办法》,勒令国民党“军统”、“中统”及其性质相同的地方特务、间谍、情报组织的成员,到公安机关设在各区的“特务分子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悔过自新。至8月底,全市有643名特务分子履行了登记手续。市公安局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解除对109名真诚悔过的特务分子的管制、监督,逮捕拒不登记或以“假自首”等手段企图蒙混过关并继续进行特务活动的特务分子328名。9月15日,市公安局成立“管训特务大队”,按照对反革命分子实行“严格管理、政治感化、强迫劳动、正确掌握、分别处理”的方针,集中管训拒不登记、罪恶严重的特务首要分子和反动组织骨干分子,首批管训65名,其中54人坦白交待了罪行,并检举潜伏特务线索400余条。截至1950年11月,全市共登记特务1 700余名,管训特务及反动骨干分子250余名,分别根据罪行和悔改表现给予相应处理。
1950年3月10日,市军管会发布《青岛市反动党团登记实施办法》,勒令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民主社会党、青年党、新社会革命党和青年工作总队的成员,限期到市公安局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登记工作至1950年底结束,共登记反动党团成员3 980名;对主动登记、真诚悔过的宽大处理不究既往,对抗拒登记或登记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剥夺公民权、管制或逮捕法办等处理。
取缔“圣母军” “圣母军”,又称“圣母御侍团”、“圣母慈爱祈祷会”,1921年9月成立于爱尔兰都柏林。1949年9月,天主教青岛教区德籍主教吴伯禄,受梵蒂冈教廷驻华公使黎培里指使,在青岛组建“圣母军”;1950年5月成立“圣母军青岛区会”,同年10月扩大为“高级区会”。明德中学教员方松林任高级区会会长,德籍神甫姬保罗任指导主持,下设区会6个、支会47个,团员790余名。青岛“圣母军”成立后,以宗教作掩护,散布反动谣言,阻止青年学生参加政治学习,打击、恐吓进步学生,破坏教会内的“三自”革新运动。1951年8月5日,市军管会发布《布告》,取缔“圣母军”。8月8日,市天主教、基督教的中、上层人士集会,一致拥护Gov取缔“圣母军”的决定。至8月19日,除个别“圣母军”头目外,一般团员和支会职员以上骨干分子均登记并声明退出。市公安局经缜密侦察,获取充分证据,依法逮捕“圣母军”头目方松林,驱逐吴伯禄、达天里等出境。
取缔反动会道门 青岛地区的会道门主要形成于20世纪初,大多由外地传入或本地孳生;开始以封建迷信蒙骗民众、骗取钱财,逐步演变成被地方豪强势力操纵把持,依附于官府和帝国主义国家在华势力,成为统治阶级压迫、控制劳动人民的工具。青岛解放前夕,规模较大的会道门组织有一贯道、甘珠尔瓦呼图克图青岛通讯处、九宫道、圣贤道、一心天道龙华圣教会、佛教中门正教普渡佛教社、老母坛、先天道、万慈会、万教归天一道、同善社、五仙坛、九灵仙姑、后天道、中天道等15种,主要分布在市郊乡村及周边的即墨、胶县、高密等县。道徒会众近10万,除道首和骨干分子外,绝大多数是受骗入道的农民及普通市民。
青岛解放后,反动会道门道首和骨干分子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大肆散布政治谣言,煽动道徒对抗Gov法令,积极串通其他反革命残余势力,妄图颠覆人民政权。他们利用一些群众缺乏科学文化知识的弱点,以“神灵保佑”、“祛灾避难”等封建迷信邪说及“道事”为幌子,奸淫妇女、骗取钱财。甘珠尔瓦呼图克图青岛通讯处处长刘华轩、盘主赵健砚,联络藏匿在崂山的国民党“特务大队”,谋划以“国军五十四军”的名义搞“敌后游击”。一贯道点传师洪志忠,借“扶乩”之机散布“Our Party在这里,我们没有好日子过”、“崂山有几万国军,有何仙姑保佑,打死共军好几千”等谣言蛊惑人心。九宫道皇极高北辰,自称是来世的皇帝,做他老婆的女人来世就能当皇后,骗奸妇女9名。1949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Gov发布《关于取缔会道门的布告》。青岛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至1950年初,先后逮捕刘华轩、高北辰等50名反动道首。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反动会道门头子被列为重点打击的5种反革命分子之一,人民Gov依法处决了一批怙恶不悛的道首。1951年2月,青岛市人民Gov成立“青岛市取缔反动会道门指挥部”,从公安、文教等单位抽调干部进行训练,为全面取缔反动会道门做准备。大规模集中取缔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51年3月10日起,首先取缔一贯道、甘珠尔瓦呼图克图青岛通讯处、九宫道;第二阶段从5月15日起,取缔所有反动会道门。在取缔过程中,公安机关严格执行“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的政策,重点打击反动道首和骨干分子,动员一般道徒退道,同时广泛进行宣传教育,揭露反动道首的罪行及反动会道门组织的危害。截至6月底,大规模的取缔工作结束,共取缔反动会道门15种,查封“坛口”、“佛堂”148处,逮捕道首233名,登记会道人员2 000余名;7万余名道徒声明退道。经过集中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被摧毁,但其社会根源尚未根除,少数漏网道首匿藏起来,暗中进行复辟活动。市公安机关坚持经常性的调查,及时发现,坚决打击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至1986年底,共取缔复辟或孳生的反动会道门56种。 第一篇 公 安
第二章 惩治反革命
第三节 惩治反革命的群众运动
镇压反革命 1949年6月青岛解放至1950年初,市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清剿武装匪特、取缔反动党团、登记特务分子等旨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逮捕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千余名,破获各类反革命案件数百起,社会秩序趋向安定。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残存的反革命分子以为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国民党反攻大陆的时机已到,再次嚣张起来,加紧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他们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杀人抢劫、投毒放火,组织地下武装,阴谋暴动。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0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根据第二次全国公安会议对镇压反革命运动(以下简称“镇反”运动)的具体部署,制定《青岛市执行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计划方案》上报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阅后批示:“青岛系重要海港与国防要地,贯彻镇压反革命的方针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中共青岛市委、市公安局立即拟定《青岛市继续贯彻镇压反革命的补充计划》,并于11月初进行了第一次集中搜捕反革命分子的行动。青岛市的“镇反”运动,实行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全党动员、公安司法机关同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等5种反革命分子。市公安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贯彻“既不放过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对拘捕的反革命分子均经“三级”(分局、处、市局)、“七层”(查证人、整理材料人、股长、分局长、初审人、审查人、批准人)的甄别核查,报市Gov批示后移送司法机关定案。1951年4月,市公安局集中逮捕反革命分子1 000余名。同期,各区和工厂、企业相继召开群众大会,揭露、控诉反革命分子的罪恶。“镇反”运动形成高潮。1951年6月,青岛市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谨慎收缩”的决定,集中力量处理积案,防止发生错捕、错判等偏差。至1953年底,全市逮捕、管制反革命分子××××余名,依法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罪犯,“镇反”运动结束。
肃清暗藏反革命 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共青岛市委于同年7月18日成立“肃反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各单位开展“肃反”运动。“肃反”运动分5批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及民主党派内部进行。“肃反”对象主要是暗藏在单位内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政治骗子、变节分子、流氓分子等)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市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开展运动的单位,抽调专职“肃反”干部7 000余名,负责核查检举材料,对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甄别、定案。此次运动实行“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以及“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在运动后期,对清查对象进行了复查。“肃反”运动至1959年10月结束,有736个单位、37万人参加,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名,为8万人搞清了政治历史问题,整顿纯洁了干部、职工队伍。 第一篇 公 安
第三章 打击刑事犯罪
第一节 侦察破案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巡捕局设专职警官及密探经办刑事案件,并驯养警犬用于搜捕人犯。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捺印法,查证刑事案件嫌疑人。1914~1922年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期间,日本宪兵队设一定数量的士官,以“陆军检查官”的身份,负责搜查刑事案犯;民政署警察局设司法警察,附属于宪兵队执行缉捕、讯问等任务。对刑事犯罪依据《独立第十八师团军律》、《青岛守备军刑事处分令》处置。1920年发生刑事案件2 266起,破获1 496起。1922年中国收回青岛前夕,日本当局将指纹档案等与刑事侦察有关的材料全部掠走。 1922年,胶澳商埠警察厅设专门刑事警察机构。司法科负责缉捕、预审人犯和收集、验查证据;侦缉队除侦缉“共党案犯”的主要职责外,还负责侦破刑事案件。警察厅聘请德国人安德诃任特务督察长,主持指纹档案、警犬驯养、人犯照相等刑事技术工作。1929~1937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公安局承袭胶澳商埠警察厅刑事警察的机构设置与分工体制。
1939年,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设警法科,掌管政治、刑事侦察及案犯的缉捕、羁押。同时雇佣大批汉奸、地痞充当密探,协助侦缉刑事案犯。
1945年9月,青岛市警察局设侦缉队侦察、破获刑事案件,设司法科指纹股主管指纹比对、刑事照相等刑事技术工作。1946年9月至1947年8月,市警察局共办理刑事案件3 395起。案件类型包括:内乱、妨害公务、烟毒、盗窃、抢劫、妨害秩序、公共危险、诈欺、伤害、赃物、背信、脱逃、藏匿人犯、妨害婚姻及家庭、伪造印文、伪造度量衡、伪造有价证券、伪造货币、妨害农工商、杀人、毁损、侵占、恐吓、扰乱金融、渎职、重利、遗弃、扰乱市场等28种。1948年,侦缉队改编为刑事警察队,直属局长辖制。内设总务、督导、审讯3个股和3个分队,共70余人,刑警全部是警长以上级别。刑警职权是:一、关于危害国家暨公务案之预防、调查及排除事项。二、关于刑事案件之侦查及人犯之缉捕事项。三、关于经济金融管制案件之协助检查事项。四、其他有关刑事政治警察事项。1949年2月,警察局将专门进行特务活动的第三科政治股(1948年以前为政治科)并于刑警队,直接受“军统”设在市警察局内的组织“警务组”指挥,以侦破刑事案件作掩护,迫害Our Party人和民主人士。同年3月,中共东海工委统战部地下工作人员王永恩等20余人被刑警队拘捕,王永恩被秘密杀害。
青岛解放初期,土匪、特务和旧制度遗留下来的惯窃、地痞流氓,乘人民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秩序尚不稳定之机,大肆进行破坏活动。市公安局以肃清反革命分子、建立革命新秩序为中心,重点打击以抢劫、杀人、敲诈等刑事犯罪方式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连续破获了毕乐三伪造货币案,以“中统”特务组长张开太为首的“中国清共团青岛分团”持枪抢劫案,“崂山特务大队”抢劫案,“中国青年自愿反共建国工作团”敲诈案等重大刑事案件。1949年6月至1952年底,共破获刑事案件3 449起;1952年发生刑事案件1 144起,比1950年减少一半以上。这一时期,市公安局治安处设刑警队和指纹股,各分局设刑警股。
1953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后,刑事犯罪分子的构成、侵害对象、活动方式和作案手段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反革命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明显减少,新滋生的犯罪分子和盗窃公私财物、冒充英模人物招摇撞骗、强奸妇女等案件相对增加。在1954年捕获的犯罪分子中,残存的反革命分子只占总数的5%左右,青少年、企业职工等新滋生的犯罪分子占60%以上。1955年2月全国刑事侦察工作会议之后,市公安局根据会议制定的刑侦工作的方针、任务、原则和制度,根据刑事犯罪分子危害社会的情况和一般规律,采取相应对策及时打击;同时,加强刑事侦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使破案能力明显提高。1955年5月31日,沧口客货汽车联营租车组的一辆轿车被歹徒劫至崂山罗圈涧村西岭处,司机张修礼被杀死。刑警队经缜密勘查现场、调查访问,于6月4日将罪犯王忠悦、张荣三、王元洲查获。1956年6月,青岛市副市长陈孟元收到一封署名“浪人”勒索一万元人民币的敲诈信。刑警队立案侦查,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了确凿证据,于同年10月将案犯黄守仁查获。1955年和1956年,公安局重大案件破案率分别为88%和92%。从1956年起,公安局确立了侦破刑事案件的基本策略,对侦破重大、现行案件实施专案侦察;成立了联合破案办公室,把刑事侦察同其他公安工作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统一指挥、协同侦破。1960年公安局提出“报案快、出现场快、采取措施快”的“三快”要求,并在贯彻实施中收到显著效果。1961年11月13日,一市民在北仲家洼64号门前水井内捞出一颗人头骷髅,市公安局刑警队接案后迅速赶往出事现场,经技术检验和深入调查,及时准确地划定了侦察范围,于57小时后查获因喜新厌旧而杀妻碎尸的罪犯韩喜风。1962~1965年,市公安局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侦察工作,发案率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1963年,全市发生刑事案件872起,比1962年下降30%;1964年718起,1965年降至384起。1962~1965年,重大刑事案件破案率分别为84.3%、100%、93%和92.3%。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公安机关的机构、业务受到干扰和破坏,削弱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力量,破案率极低,平均仅为40.36%,最低的1969年为21.7%。在这种形势下,广大刑侦干警排除各种干扰和压力,坚守岗位,破获一批情节恶劣、影响面广的重大刑事案件。1973年2月4日,30余名流氓分子在中山路当众剥光两名女青年的衣服,造成上千人围观。刑警队接到报案后,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查缉案犯,当月即将刘德路、宋毓国等案犯全部查获。1975年4月,公安局将历时6年,盗窃作案近百次,盗窃时将被盗人财物洗劫一空,群众称为“大搬家”的重大盗窃犯綦盛明一举抓获。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青岛市刑事侦察工作得以恢复。从1978年开始,市公安局不断调整、扩充刑侦机构,增加刑侦和刑事技术专业人数,更新或配备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和武器、警械及专用设备。1980年,市公安局刑警队扩编为刑事侦察处,各分局刑警股改称刑警队。同期,刑侦部门针对刑事犯罪活动出现的流窜、团伙、暴力增多和犯罪向智能型方向发展的趋势,深入研究各类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和应用国内外刑事侦察的先进经验和高新科技手段,使破案能力稳步提高。1981年12月8日,青岛钢厂女工王爱华被人扼昏后抛入厂内水井中溺死。刑侦干警经缜密侦查、认真推理,从犯罪分子精心布设的假象中发现疑点,仅用24小时即将凶手尤风增查获归案。1983年8月7日,殷世登为报复与其断绝恋爱关系的女青年宋××,通过同事陈燕福雇佣凶手侯洪智用硫酸将宋的面部、上肢灼伤,致宋右眼失明,容貌全毁。案发后,刑侦干警从与宋××相识的人入手全面排查,于8月20日将殷、陈、侯三犯查获。1985年6月5日、21日,青岛石油化工厂南墙外海滩、浮山所和湛山村等地,发现同一女尸的碎块,因高度腐烂呈“巨人状”无法辨认。刑侦处利用专门技术对女尸头颅和躯干进行复原和检验,并绘制出模拟画像公布于市,很快便查出死者是青岛化工厂女工王汇。经深入调查,于10月13日查获凶手李深煜。1980~198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种重大疑难案件1300余起,破案率90%。 第一篇 公 安
第三章 打击刑事犯罪
第二节 “严打”斗争
1983年8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组成“青岛市打击刑事犯罪联合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以下简称“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是:流氓团伙分子、流窜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杀人、放火、爆炸、投毒、贩毒、强奸、抢劫、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8月10日凌时,青岛市“严打”斗争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开始。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全力以赴,在治安保卫干部、联防民兵和驻青岛部队的密切配合下,集中拘捕刑事犯罪分子900余名。同时,全市各级党委、Gov紧密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统一行动,广泛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宣传“严打”的重要意义,形成空前浩大的声势。继第一次集中统一行动之后至1987年1月,共进行了“三个战役”、18仗,共摧垮犯罪团伙859个,破获刑事案件5 000余起,改变了社会治安不正常状况。“严打”期间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与“严打”前的1980~1983年7月的三年相比,刑事案件减少34.8%,治安案件减少46.3%。 第一篇 公 安
第三章 打击刑事犯罪
第三节 专项斗争
自50年代初开始,青岛市公安局对一定时期内某一类相对突出的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至80年代,逐步形成固定的名称——专项斗争。
1953~1954年间,市区屡屡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市公安局组织案件多发地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进行重点打击,侦察破案与加强防范双管齐下,破获一批自行车被盗案,迅速遏制了此类案件的发生。1964年全市发生强奸、调戏妇女案件239起,较往年成倍增多。公安部门及时分析、研究犯罪分子作案的规律、特点,组织专门力量,以侦察破案为重点进行集中打击,破案率达95%。1965年,此类案件比上年减少75%。80年代,市公安局积极分析、研究犯罪动态,预测可能集中出现的犯罪活动的时间、种类,提前部署预防和打击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在每一次专项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结合侦察破案,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都取得了明显效果。1982年底开展了打击流窜犯罪专项斗争,查获流窜犯罪分子607名,破获涉及全国的刑事案件1112起,其中重大案件39起。1986年5~7月,市公安局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集中力量侦破盗窃案,从严惩处继续作案的犯罪分子。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动员部署各单位协助公安机关,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一方面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落实防范措施。在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案件43起,收到群众检举违法犯罪的材料1400余件,群众扭送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盗窃犯罪分子400余名;有341名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公共秩序管理
禁毒 1905年,海关总税务司赫德(英国人)伙同华商刘子山在北京路开设“立升官膏局”,公开贩卖鸦片,毒品从此在青岛泛滥。1911年5月,德国胶澳总督府颁布法令,禁止在德国人居住区内买卖毒品,设立“查烟官”,办理毒品吸食执照,收取每月一元的执照费,禁止25岁以下的人吸毒。1924年,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设禁烟局,征收鸦片税,控制毒品交易。1926年,张宗昌撤销禁烟局,种植罂粟及贩卖毒品均无限制。1929年,南京国民Gov明令禁烟,依律查办烟毒案,并在团岛二路设立麻醉毒品戒验所,贩毒吸毒活动转入地下。1938年,日本侵占当局废除禁烟令。吸毒者只需到禁烟局领取执照,每月缴纳5元联银钞的烟税即可吸食。1938~1945年间,全市开设销售鸦片的店铺70余家、吗啡馆10余间。1945年,南京国民Gov再行禁烟。1946~1947年,查办烟毒案664起。由于Gov未采取彻底禁毒的措施,烟毒危害蔓延不绝。
青岛解放后,市人民Gov厉行禁毒,严惩贩毒分子。至1952年7月,市公安局破获烟毒案953起,查处烟毒贩1 547名。1952年8月12日,中共青岛市委批准市公安局制定的《青岛市贯彻中央禁毒指示和省决定的具体执行计划及办法》,组成“青岛市禁毒委员会”,开展彻底铲除烟毒遗害的群众运动。8月13~18日,全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统一行动,逮捕烟毒贩,追缴鸦片、海洛因等毒品。中共青岛市委还组织全市各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广泛宣传烟毒危害,号召市民检举揭发烟毒贩,敦促吸毒者悔过戒毒。到10月中旬,全市审判、处理烟毒贩1 688名,其中处以死刑的3名、处以有期徒刑的326名、处以管制的280名。缴获鸦片1 038两、海洛因37两、吗啡针剂2 248支、烟具822件,有1 092名吸毒者登记悔过,流弊半个世纪的烟毒基本禁绝。
禁赌 青岛解放前,赌风盛行,公开赌场、秘密赌局充斥市井。赌场经营者需持有Gov有关机构核发的许可证,收入的10%以上作为税金上缴。警察当局依据有关赌博业的取缔规则和《违警罚法》管理赌场、禁止秘密聚赌。1924年,胶澳商埠督办温树德与英、美、日等国商人合办“万国体育会”,在汇泉兴建跑马场,赛马赌博。跑马场日均有2万余人参赌,每天门票赢利约大洋3万元,是全国“四大跑马场”之一,1947年倒闭。用麻将、扑克、轮盘等形式赌博的赌场集中分布在中山路、南海路、湖南路等地,以建于1942年的“绿洲游艺场”(湖南路76号)规模最大。
青岛解放后,人民Gov关闭了所有公开赌场,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市公安局将查禁赌博作为经常性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参与赌博的人员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打击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教育规劝嗜癖未深的人悔过戒赌。截至1953年12月,累计破获赌博案件390起,收缴赌具422副,没收赌资426万元(旧人民币),查处参赌人员?1 457名,?其中交法院处理39名、罚劳役35名。公开赌博活动绝迹,秘密赌博现象减少。1957年,市区出现“打糖”、“套圈”、“抽签”等变相赌博活动,市公安局及时取缔,未使泛滥。从70年代末开始,赌博活动又渐抬头,以麻将、牌九、扑克、骰子等进行赌博的案件时有发生,乡村地区尤甚,因赌博引发的盗窃、抢劫案件有所增多。1985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开展厉禁赌博的专项斗争。当年查获赌博案件60起,处罚赌博分子391名,使赌博活动大为减少。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市公安局对以赌博为业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赌博的人视情节处以拘留、罚款或者劳动教养。
取缔娼妓 青岛自1901年日本人高桥德夫、今村德重经营妓馆起,始有娼妓。德、日殖民当局及北洋Gov、南京国民Gov均视娼妓为合法职业,经警察机关批准,领取执照,并按月缴纳捐税即可营业,无执照者不准营业。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娼妓迅速增多。至1918年,全市约有娼妓2 000名,多是日本、朝鲜和俄国人。1922~1928年北洋Gov统治时期,外籍妓院、妓女日渐减少,华籍娼妓随之增多。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定《娼妓管理规则》,统一命名妓院名称,指定营业地点,依据设备条件和所在地点,将妓院划分成三等。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后,除少数俄国妓女外,外籍娼妓逐渐消亡,华籍娼妓大量增加。妓院以“××里”命名,内分若干个“乐户”,妓女人数不等。截至1945年5月青岛解放前夕,全市有妓院11个、“乐户”147户、妓女900余名,另有暗娼800余名。大多数娼妓是被拐卖或为生计所迫,同妓院“班主”签定契约,没有人身自由,绝大多数娼妓患有性病。
青岛解放初期,市人民Gov制定了禁止妓院接待军政人员、禁止增纳妓女和禁止阻碍妓女从良改业,嫖客必须登记等限制措施。截至1951年8月,全市妓女(不包括暗娼)由1949年6月的271名减少至100名,原147户“乐户”中有63户自行关闭。1951年10月,市人民Gov决定全面取缔妓院,教育改造妓女,同时成立了“取缔妓院指挥部”和“妇女生产教育所”。同年12月22日,市公安局组织400余名干警和治安保卫干部统一行动,在民政局、财政局、市妇联等单位的协助下,封闭尚存的妓院6所(内有“乐户”84户)、暗娼221户,逮捕罪行严重的“班主”47名,集中管训罪行较轻的“班主”及暗娼“老鸨”223名,将314名妓女(含暗娼、游妓)收容于河北路71号妇女生产教育所,进行性病治疗和教育改造。1952年5月,市公安、司法机关对270名被捕及被管制的班主,根据其罪恶轻重、认罪态度,分别依法进行了惩办和宽大处理。其中,依法判处残害妇女、民愤极大的“金玉班”班主于文卿等6名罪犯死刑,对其他班主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管制或遣送回原籍。绝大多数妓女经过10个多月的教育改造,提高了觉悟、治愈了性病,分别得到就业、回乡务农或结婚成家等妥善安置。至此,流弊青岛半个世纪的娼妓制度被彻底铲除。80年代,社会上出现隐蔽的卖淫嫖娼活动。市公安局依法严惩容留、胁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对嫖娼人员和屡教不改的卖淫妇女予以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民国时期,青岛从事占卜、相面等活动的多为职业迷信人员。他们以预测祸福、祈求神灵保佑为名骗取钱财;反动会道门亦利用设坛扶乩、捉妖降魔、请神治病等迷信手段蒙骗群众,发展组织。警察对迷信活动没有专门的管制。
青岛解放初期,市Gov坚决取缔反动会道门,广泛宣传无神论。公安机关采取教育劝阻、收容遣反等措施,限制职业迷信人员的活动;对因进行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开的迷信活动基本绝迹。1957年3~4月间,崂山县、即墨县及市区的数万群众听信谣传,纷纷到即墨海西村取“神水”驱病防灾。许多人因饮用“神水”罹患疾病,其中3人死亡、8人病危。市公安局及卫生防疫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劝阻盲从群众,救治中毒者,及时制止了这次迷信活动。1963年,市公安局经调查,对116名暗中从事占卜、算命、抽签的职业迷信人员全部予以取缔,强制改业。80年代,一些职业迷信者重操旧业,街头巷尾设摊占卜的又渐增多。1986年4月,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取缔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把禁止封建迷信活动纳入治安行政管理,常抓不懈。
查禁淫秽物品 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境内外不法分子乘机将黄色、淫秽物品通过走私、邮寄等途径输入青岛。1983年9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收缴淫秽物品的通知》,严禁制造、贩卖、传播黄色、淫秽、反动书刊和图片及音像制品,严惩犯罪分子。至同年12月初,收缴各类违禁品3 115件,对涉及此案的916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逮捕、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或警告、训诫。1985年,市区播放淫秽录像的增多,公安机关及时对音像市场及录像放映点进行专项整顿,收缴违禁录像带1 530盘,逐一登记拥有录像设备的单位和放映点,取缔非法经营者。市公安机关协同海关、铁路、客运、文教等部门,实行经常性检查,堵塞淫秽物品输入及传播。同时,广泛宣传制造、传播、使用黄色、淫秽、反动物品的违法属性及危害性,号召市民自觉抵制这种违法行为,有效地遏制了“黄祸”的扩散、蔓延。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青岛解放至60年代初,影剧院、公园、海水浴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举办重大体育比赛或游园活动时,市公安局治安处会同有关分局派出所实施安全保卫。每年7月中旬,海水浴场开放,市公安局与市体委、卫生局组成“浴场联合办公室”(1966年后相继在各浴场设临时派出所),对防鲨网、更衣室、救护船进行安全防范检查,统一组织实施安全救护,维护浴场秩序。“文化大革命”期间,治安管理工作受到干扰,公共场所秩序一度混乱。1970年9月17日,国家田径队在市第一体育场进行表演赛,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在维持秩序时举措不当,入场观众争相拥挤,发生死伤171人的重大治安事故。70年代,旅游、集市贸易、体育比赛及各类营业性娱乐活动日渐兴盛,治安案件屡有发生。市公安局采取相应对策,在栈桥、太清宫、汇泉广场等旅游“热点”设治安派出所,在即墨路、南山等集市设置“治安办公室”;相继颁布《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则》、《青岛市娱乐场所管理规则》、《青岛市游览场所管理规则》等治安行政规章,依法严格管理。每逢重大节日、大型体育比赛和旅游旺季,均周密安排,抽调充足警力维护秩序,确保安全。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二节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禁止华人留存、佩带火枪、腰刀等武器。巡捕局对违禁者处以鞭笞100下或拘役3个月的处罚,并实行“四邻连坐法”。德国人佩带刀枪不受限制;领取许可证的,可以开设专营武器商店。1916年3月,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枪炮、刀剑、火药管理规则》,严禁民间拥有任何武器。1923年,胶澳商埠警察厅收缴除自卫枪及狩猎枪以外的各种枪械,规定,所有军用枪支一律收缴。1945年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以后,民用枪支由警备司令部管理,1946年10月划归警察局管理。警察局对民用枪支进行集中查验,获准持枪的发给执照;实行“住户三家互保,共具一结”的“连坐”制度。1946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查验各种枪1 605支,颁发执照1 000多份。
青岛解放后,1949年6~9月,市公安局共收缴散兵游勇、恶霸富豪、外国侨民及流散于社会上的枪支909支。自1951年6月起,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市民私自存留、买卖、制造枪支,对除人民解放军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实行保管、使用、转借统一管理,核发《持枪证》,对违禁者给予治安处罚。1981年8月,市公安局设枪支管理专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军用、民用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进行审查,签发《持枪证》、《持枪通行证、》《枪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等证件。截至1986年底,全市登记注册非军队用枪?2 389支。?
爆炸物品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警察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华洋分治”政策:德国人领取执照即可储存、买卖、使用爆炸物品,华人则被禁止。日本侵占及北洋Gov、南京国民Gov统治青岛时期,对爆炸物品实行与枪支相同的管理办法。
1950年12月,青岛市公安局对民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和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实行购买、储存、运输、使用《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与爆炸物品有关的活动。1955年9月,青岛市在崂山建成危险品仓库,将全市所有危险物品(含爆炸物品)移入集中储存,市区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亦陆续迁往市外。1957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禁止在工厂、仓库、军政机关、娱乐场所和居民聚居区制造或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从1980年起,市公安局对爆炸物品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分级管理体制,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及权限内,负责办理许可证。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983年实行“公安机关审批,供销社经营”的烟花爆竹专营制度和《爆破施工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单位或个人经营烟花爆竹、进行爆破施工,领取、运输爆炸物品,一律持证办理。198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依法执行。
刀具管制 1983年9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将匕首、弹簧刀、三棱刮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具列入管制范围,给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核发《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整顿生产、销售、储存秩序;批准96家五金商店为管制刀具专营销售点;规定凡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出具的《特种刀具购买证》。同期,市公安局广泛宣传刀具管制的意义,敦促非法持有者主动上缴。至1984年10月,收缴各类凶器(含管制刀具)5 764件。市公安局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类刀具的,予以取缔收缴及治安处罚。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三节 特种行业管理
德国、日本侵占青岛时期,警察依据官署制定的有关法规、章程对部分工商业进行开业资格审查、违章违警事项取缔及处罚。列入“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主要有:旅栈、典当、拍卖、赌场、游艺厅、影剧院、酒吧、饭馆、理发、船舶客货运输、银行、水产品交易、盐业、武器弹药进出口等等。北洋Gov统治时期,“营业警察”的职权更为广泛。凡列入“营业警察”管理范围内的行业,在开业、停业或歇业时,均须向警察机关申请登记,出具铺保证明;未经警方批准,任何与营业有关的活动均不得进行。对旅栈的管理实行“住客登记循环簿”制度,每日送专管警察审查。登记簿撕页、空行,或发现行迹可疑人不报告,业主将被罚款、拘留,直至勒令停业。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将“营业警察”管理的行业分为甲、乙两种。甲种是:餐馆、旅栈、舞场、戏院、澡塘、典当、代书、清凉饮料、游艺场;乙种是:理发、雕刻、冰水、古物、破烂、修理。1946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重新制定了各种有关营业的警察法规,将旅店、舞厅、汽车行、三轮车行、人力车行、马车行、戏院、电影院、茶社、书馆、酒吧、饭店、理发店、浴室、妓院等限定为特种行业,进行严格管理。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将旅栈、刻字、印刷、铸造、娱乐、旧货、电料、危险物品等行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分别制定管理规则。特种行业的开业、停业,由公安机关审查,签发“许可证”。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规则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金、没收、拘留、暂时停业、封闭等处罚。1957年,私人经营的特种行业相继改为国营或公私合营,由市Gov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领导。市公安局根据体制变化,调整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和方法,在特种行业内部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制定规章制度,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9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列管的特种行业有:旅栈、印刷、铸造、刻字、旧货、修理。1985年3月,公安部再次调整特种行业范围,即:旅馆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在特种行业管理中,青岛市公安局坚持“党委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依据法规、规章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对旅店业,建立开业审查、住宿登记、财物保管等制度;对刻字业,除开业审查外,还监督承印、制作、保管、保密等营业环节;对旧货业,实行定点凭证、限类收购,严禁私人收购生产性废旧物品。通过特种行业管理,既保障了特种行业合法正常经营,也预防、控制了违法犯罪活动。1985年,全市有特种行业594家,共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95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00余名。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四节 港区治安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巡捕局设水上巡捕房,负责统计和监视在保护区海港内及沿海停泊的中国船只,维持港口及周围岛屿的治安。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宪兵队在港口设水上分队,实行军事化港口治安管理。北洋Gov统治青岛后,港区治安归港务局管理,设监视股主管,有港警数十名。1932年撤销监视股,青岛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在港内设分驻所,管理治安及消防、交通指挥。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加强了对港口及沿海的监视和控制,层层设置警宪特机构,主要有:宪兵队、海军警察队、海务局警备股、海军特务部港湾埠头事务所监视系、华北交通会社警务团、青岛埠头株式会社监视系等。1945年9月南京国民Gov接收青岛后,在港务局内设警防股,主要职责是在港区及非军用码头设卡站岗,盘查行人。这一时期,美军及国民党军队在青岛港屯兵驻军,各行其是,港警对关涉军方的治安事项无权过问。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接管港口警政,在青岛港的大、小港分别设派出所和检查站,集中进行了收容遣返“难民”、收缴武器、登记渔(船)民户口、在陆港出入口及码头设置守卫等工作,迅速稳定了港区秩序。50年代,成立北方区海运公安局青岛港分局,港务局及驻港各单位分别设专职保卫机构,组建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1968年青岛港分局撤销,1970年青岛港公安局重新成立,行政隶属于港务局,业务归市公安局领导,辖大港、中港、四号码头、客运站4个派出所,小港的治安管理由市公安局结合边防保卫工作实施。
1953年,青岛港务局组建企业专职消防队,1970年改编为青岛港公安局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3辆、消防艇2艘。港务局所属19个作业区、队,均组建义务消防队,有义务消防员1 300余名。1976~1986年,发生大火灾24起(包括船舶火灾),均被及时扑灭。
1980年,青岛港公安局增设交通大队,统一管理本港机动车和驾驶员,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港区设信号灯指挥岗亭4个,车辆运行高峰时,增设临时指挥岗。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7月21日,市公安局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全国各地必须在此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在济宁路户口段成立青岛第一个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此后,全市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内,相继成立治保会。治保会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或生产组织、街道居民户口段(300~500户)设置,下设分会、小组,治保委员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治保会属非行政编制的群众性组织,在本单位或街道保卫部门领导下,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简称“四防”)工作,执行公安机关交给的监督考察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等任务,保护刑事、治安案件现场。1959年8月,街道居民治保会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调处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1963年分开。“文化大革命”时期,治保会工作受到干扰,未能有效地发挥维护治安的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公安局对治保会的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整顿,制定治保会工作规则,使其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治安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85年,市区有街道居民治保会1 107个、委员6 300余名;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813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 978名,制止违法行为、调解民事纠纷1万余次。
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 1967年3月,中山路派出所组织11名离(退)休干部、工人和治安积极分子,成立“中山路治安保卫小组”(以下简称治保小组),采取定点、巡逻等方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看护各种车辆。自同年8月起,市区各公安分局学习中山路治保小组的经验,相继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组建治保小组。1978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授予中山路治保小组“人老心红顽强战斗的先进集体”称号。1981年,治保小组改称地区治保会。市公安局及各分局设“地区治保会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地区治保会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从事装卸、铆焊等生产和看车、看船等有偿保安服务,收入用于支付治安保卫人员的劳动报酬。1986年,全市有地区治保会60个、5 400余人。
治安联防“五道防线” 1981年6月16日,市公安局成立“青岛市治安巡逻联合办公室”,各分局设“治安巡逻指挥部”,以派出所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地区治保会、街道居民治保会、民兵和驻青解放军部队,在繁华街区、公共场所、住宅区及偏僻处、所昼夜巡逻,逐步形成治安联防“五道防线”:第一道居民安全互助组,第二道街道治保会巡逻检查组,第三道地区治保会,第四道军警民治安巡逻队,第五道市公安局与铁路、港务公安机关组成海陆联防网。1982年,“五道防线”抓获犯罪分子4 848人,制止违法行为4 400余起。1985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Gov批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治安联防工作的报告》,改组治安联防队伍。市公安局成立治安巡逻指挥中心,分局、派出所设治安巡逻指挥分部和指挥小组,统一指挥、调度各方面的治安巡逻力量,“五道防线”的构成有所变化。第一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上)组成护厂队,负责厂区及周围地段;第二道防线,企事业单位(500人以下)派出民兵,与地区治保会组成厂街联防巡逻队,负责案件多发场所;第三道防线,街道治保会,负责居民住宅区;第四道防线,公安干警及治安积极分子组成“反扒窃专业队”,在公共场所抓获扒窃分子;第五道防线,公安干警和武警组成机动巡逻队,在党政领导机关所在地、繁华街区巡逻,随时准备处置暴力、突发性事件。1985~1986年,“五道防线”抓获违法犯罪分子6 500余名,查破案件1 591起。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五节 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青岛市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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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六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6年,市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有关规定,对解放以来划定的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实施监督改造(时称“戴帽”)。监督改造工作由“四类分子”所在单位或街道治保会在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监督劳动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三包一保证”(包生产、教育、改造,让被监督人员订保证书)等方法。截至1957年底,全市有“四类分子”14 000余名、监督改造小组6 161个。公安机关每年审查经群众评议确认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报请所在区Gov批准,解除监督改造(亦称“摘帽”)。
1979年2月,市公安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全市?11 000余名?“四类分子”进行甄别复查,经所在区革命委员会批准,给其中遵纪守法的8 776人摘帽,为错划的847人平反,对391名仍有违法行为的人继续监督改造;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人,根据本人情况,更改成分为工人、干部、社员(农村人民公社)等。1984年3月,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为391名受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工作至此终结。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七节 帮教违法青少年
1982年7月,市公安局设“违法青少年帮教科”,把帮教违法青少年的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同年10月,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帮教一般违法犯罪人员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居民组织中成立“帮教小组”664个,将850名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青少年确定为帮教对象。帮教工作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通过谈话、走访、安排就业和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等方法,促使帮教对象转变为遵纪守法的新人。1984年,市公安局推广单县路派出所“双列管、两头包”的帮教方法,即:被帮教对象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与派出所同时制定帮教计划,公安机关与社会各方面共同承担帮教责任。帮教工作逐步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收效显著。1980年、1981年青少年犯罪分别占犯罪总人数的69.6%和67.9%,1984年降低为57.9%。 第一篇 公 安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七节 帮教违法青少年
帮教违法犯罪青少年情况统计表
[attach]27952[/attach]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一节 户口登记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国胶澳总督府设户籍局,管理租界内中外户籍。户口登记项目有:姓名、性别、国籍、住址、生卒日期、婚姻状况。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青岛日本守备军司令部颁布《青岛守备军居住申请规则》。户口管理由宪兵队、宪兵分队和派出所分三级实施。各宪兵派出所设置“活页异动簿”,每户一页,逐人登记。
北洋Gov统治时期,胶澳商埠警察厅在行政科下设户籍股管理户口。户口登记工作由各警察分驻所负责。1924年1月,警察厅颁布《调查户口暂行细则》,分驻所以户为单位备置“查口票”,每二年调查一次。“查口票”登记项目包括:该户每个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职业、婚姻状况、死亡时间。分驻所将“查口票”编订成册,随时进行变动登记。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公安局于1931年依据《户籍法》及实施细则,调整户口管理和登记办法:户口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分驻所对所辖派出所户口管理、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市公安局设户籍股主管;登记项目除既往内容外,增加营业开张或歇业、雇佣或辞退工人、收养子女、继承财产、分居等项。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警察部将市区户口分为住家、营业、工厂、寺庙、教堂、公共、外侨等7类,分别登记管理。派出所除备置户口登记簿外,还建立了迁徙、出生、死亡等17种登记簿和证件,居民与居住、身份有关的全部举动,都必须事先向派出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得施行。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警察局设户政科(第四科),各警察分局设户政股。日常户口登记由派出所实施。户口登记的范围除普通居民户外,增设娱乐场所、旅栈、典押业、拍卖行、舞场等29种特种户和娼妓、舞女、车夫、无业游民等23种特种人口。不论是常住户、暂住户,还是欲从外地迁入青岛的,都必须履行由三户以上有固定职业常住户予以联保的手续,或由觅保人供职处所的主官、厂主担保;外侨户由本国驻青领事馆担保,否则不予登记并不准在市区居住。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治安处设户政股(1950年1月改设户政科),各分局设户政股。派出所为户口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机关。因国民党当局于青岛解放前夕将大部分户口簿册和有关档案焚毁或丢弃,市公安局于6月20日颁布《户口迁移暂行规则》,对全市户口进行重新登记。至12月底,完成登记工作,共登记174 105户,840 111人。1950年,市公安局制定《青岛市居民户口申报暂行规定》、《户口登记办法》、《户口管理内务细则》。户口登记项目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迁出、迁入、迁移、分居、姘居、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开张、歇业、继承、来往、他往等,均分册登记。1951年7月市公安局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青岛市区户口登记实施方案》,废止户口申报制度,取消与申报制度相关的16种报表簿册,于1952年春进行全市户口总登记。户口登记按住家、工商、公寓、船舶、寺庙、外侨6类分别进行,每户发给一册《户口簿》或《暂住人口证》。1956年后,又增加了对公共(集体)户口、军事机关中非军籍人员户口、企业户口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市公安局对全市户口进行了3次核对,发现并纠正重复、遗漏的人口和登记差错75 658件。从60年代起,市公安局执行国家控制城市人口过度增长的政策,对迁入城市的户口申请实行三级管理,逐级审批,即: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由市局审批;小市镇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分局审批;大中城市非农业人口迁入青岛市由派出所审查办理。1978年以后,市公安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知识分子和在艰苦地区(岗位)工作的职工及子女,优先办理从农村迁往市镇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变动手续。1984年,市辖乡、镇均设置了公安派出所,原由乡镇Gov代办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划归派出所管理。80年代,户口登记的项目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职业和工作单位、登记时间及其他变更事项。至1986年,青岛市公安局登记常住户367 340户,1 273 035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二节 户口统计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户籍局以每年10月至翌年10月为统计年度,统计市区欧美籍非军人的人口数和结婚、出生状况及华人人口,编入总督府《胶州发展备忘录》上报德皇。日本侵占青岛时期,户口统计分日人、华人、外侨3类逐年统计。北洋Gov统治青岛后,胶澳商埠警察厅每两年统计一次全埠户口。从1929年起,派出所每月填写“户口变动月报表”上报分局,年终由市局汇总统计。此表沿用至青岛解放前夕。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于1949年12月底完成全市户口统计。1950年实行每旬户口报表统计制度,派出所每10天统计一次户口。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派出所对照《户口登记簿》,每月统计一次本管区户口,年终逐户逐人核对后上报分(县)局,再报市局户政科汇总。80年代,市公安局户口统计共6种:一、人口变动情况,统计当年全市总户数、总人数、总人口中的非农业人口及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数;二、乡镇人口统计;三、非农业人口增长变化;四、乡镇自理口粮人口;五、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口;六、城市人口迁移状况。根据国家和地方Gov的需要,随时进行性别比例、婚姻状况、年龄分组等专项统计。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三节 暂住人口管理
1950年,市公安局依据《青岛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式迁入而来本市暂住于当日不能离去者”实行特殊管理。来青岛暂住一夜以上者,寄宿处的户主(或旅店)必须于当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宿户口,离去时申报注销。1952年市公安局重新规定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暂住3~30日的外来人口,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治保会申报登记;暂住1~3个月的,到派出所登记。1985年5月,市公安局制定《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做了部分调整:来青岛从事个体经营或做临时工、合同工需暂住1个月以上者,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领取《暂住人口证》;保外就医的服刑劳改犯和劳教、少管人员来青岛暂住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在24小时之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来青岛暂住的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按照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同年底,全市共有登记在册的各类暂住人口153 253人。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四节 户口卡片
1949年冬,市公安局以李村区为重点建立户口卡片(以下简称户卡),当年填制94 218张。1950年11月,在上海路、市场三路和四沧区坊子街村进行建卡试点。1951年初,市公安局户政科制定了建卡方案,确定了卡片式样和管理办法,为正式实行户卡制度做准备。
1953年,市公安局户政科设户口卡片室,统一管理户卡存档和查询业务。户卡由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填制,内容包括16周岁以上常住人口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一人一卡。市公安局户卡室将汇集起来的卡片按姓氏分组,用汉字四角号码查字法编排存档。1958年改用汉语拼音符号编排。1958年7月,户卡室以“住址查询处”名称对外开放。查询人向查询处提供被查询人姓名或其他线索即可查询。当年提供查询服务6 270次,查中率88%。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结束后,市公安局利用普查数据核对户卡,纠正登记差错30余万处,使查中率提高到98?3%。1979~1985年,户卡室为市民查询亲友25 645次,为邮电局查询投递地址2 434次,为有关单位查找错发药品、错兑款项的当事人19次。1985年11月,四方邮电局连续收到8封从台湾寄给邢作芝的信,因地址不详无法投递,经户卡室查对户卡,终于在青岛第五棉纺织厂找到收信人。邢作芝与其父失散30多年,收到信后投书《青岛日报》,表达对公安机关的感激之情。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五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41年2月,日伪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向12~60周岁的市民发放《身份证明书》,限在华北地区使用,有效期3年。同年6月30日,又收缴已发放的《身份证明书》,换发《居住证》。《居住证》为卡片式,标注持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贴本人正面像片并捺左、右食指指印各一枚,有效期3年。共发放45.1万份。1945年9月后作废。
1947年4月,青岛市警察局制发《国民身份证》,12周岁以上市民均须领取。至同年9月,共发放566 213份。1949年6月青岛解放时作废。
1985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青岛市Gov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设办公室,具体经办颁证事宜。1986年7月,在泰安路、辽宁路、台东八路、兴隆路、营子5个派出所管区试颁证,至当年底结束,颁证?69 336?张,颁证率是16周岁以上应颁证人口(69 876人)的99.2%。全市(市内五区)集中颁证工作于1987年4月开始,1988年3月结束,颁证937 565张,颁证率96.8%。1987年9月,市公安局户籍处增设居民身份证管理科,主管居民身份证的制作、颁发、查验。各派出所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手续,派出所、分局户政科配备专人办理。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六节 户口段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公安局于1930年6月在市区派出所实行分段管理户口,平均每所划分8段,每段设警1名。1946年6月,市警察局重新划分户口段,每500~1 000户为一段,同时编成“保甲”中的一个“保”,派1名警察管理。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在市区派出所按每200~500户一段划分户口段(亦称警勤区、路段)。1950年调整户口段划分办法,按街道居民委员会、单位宿舍家属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划分,居民组织与户口段的设置相对应。每段300~500户,由派出所指定1名户籍外勤民警(以下简称户籍警)负责本段户口管理,兼做处理一般违法案件、调解民事纠纷、预防犯罪等工作。1956年市公安局要求户籍警对所管户口段内成年人口应做到“四知”(体貌特征、政治历史、社会关系、现实表现),并进行考核。当年,全市户籍警“四知”率平均为75%。1980年,市区47个派出所的户籍警开展以“见人知名、提人知情”为主要内容的大练基本功活动,市局户政科根据重新规定的“四知”要求(职业经历、现实表现、经济状况、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抽查,户籍警“四知”率平均达到80%以上。1986年市区划分户口段642个,每段平均572户;管段户籍警455名,人均管理825户。 第一篇 公 安
第五章 户籍管理
第七节 编钉路名门牌
1905年,德国胶澳总督府巡捕局对市区房屋按顺序进行编号,装钉门牌。以弗利特利希路(音译,“斐迭里街”今中山路)南段为界,路东依次为1~300号,路西为300号以上。
1914年,侵占青岛的日本守备军司令部用日本国地名重新命名青岛市区路名,取消号码式门牌,改用日本式的房地番号法。
1922年北洋Gov统治青岛后,废除日本侵占时期的路名及房地番号,用中国地名命名市区道路。门牌号码按每条道路的走向,由东向西或由南向北顺序排列。门牌为铁制椭圆形,白底黑字,如“××路×号”。1931年,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改门牌号按自然数顺排为“奇偶制”:道路一侧的门牌为奇数,另一侧为偶数。
1950年4月和1952年8月,市公安局对市区道路名牌和门牌进行了两次补钉。按照“一般不动、个别补钉”的原则,对脱落、坏损或字迹不清的路牌、门牌进行补钉、更换;1950年补钉8.1万个,1952年补钉2.3万个。1980年4月,市Gov批准市公安局《更新门牌的实施意见》,拨专款更换市内五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的549条道路、18个自然村的全部门牌,至1981年3月装钉完毕,共装钉门牌31 157个。新式门牌为铁制长方形(10×14厘米),蓝底白字;上方横写路名,下方用阿拉伯数字横写号码。 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公安机关保卫机构 青岛解放后,市公安局督察处设保卫科,负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1950年1月扩编为经济保卫处(简称经保处)。1955年5月增设文化保卫处(简称文保处)。1967~1975年,经保处、文保处数度分合,先后称保卫二处、保卫处、保卫组。1975年4月恢复经保处名称,1984年改称保卫处。
1959年,市区各公安分局设经济保卫股。1979年4月改称经济文化保卫股,1984年9月改称保卫科。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 1949年7月,青岛市军管会铁道部设保卫股,工矿部、生产部等单位设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委员会(组),或在本单位的中共党组织内设保卫委员会。从1950年1月起,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相继设立保卫处、科(课)、股(简称内保组织),编制、人事归本单位,业务工作由公安机关指导。1966~1976年间,内保组织与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武装部合并,称“人保组”或“武保部”。1976年后,内保组织陆续恢复原编制,大型工厂、高等院校及性质重要的企事业单位设保卫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设保卫科,其他单位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保卫干部按一般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3%的比例配备。至1986年底,全市设内保组织470个,有保卫干部1 939名。
根据保卫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在园林、盐业、水库等单位内设置公安派出所,实行所在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人民经济警察 1949年6月,市军管会选调入城接管的干部和军队转业官兵组成警卫队、护厂队,进驻银行、电信局、自来水厂、电业局、石油公司等企业,实施武装警卫。警卫队人事归驻在单位,业务受公安机关领导。同期,市公安局接管原南京国民Gov青岛市警察局警察大队,对700余名警察进行教育、审查,留用其中319名编入各警卫队。1951年3月,全市有警卫队29个、队员1 284名。1953年5月,根据中央军委、政务院《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警卫队改编为中国人民经济警察(以下简称经济民警),全市有54个工厂、企业设经济民警队,共1 555人。1955~1958年,青岛市经济民警队伍进行了3次精简、整顿。1964年,全市有设经济民警的单位14个,警员513名。1966年1月,经济民警编制奉命撤销,守卫任务移交驻军,或由内保组织负责。1982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青岛市恢复组建经济民警。1986年底,全市在大型工厂企业、重要物资仓库、重要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经济民警队19个,警员643名。经济民警的人事、供给由本单位主管,军事训练和勤务由市公安局经济民警管理科统一领导。经济民警着上绿下蓝警服,佩带人民警察徽章,臂章缀有“经警”字样。 第一篇 公 安
第六章 经济文化保卫
第一节 保卫组织
青岛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公安派出所一览表
[font=宋体](1986年)[/font] [table][tr][td=1,1,108][font=宋体]单位名称[/font][/td][td=1,1,158][font=宋体]公安机关名称[/font][/td][td=1,1,101][font=宋体]设置时间[/font][/td][td=1,1,144][font=宋体]公安业务指导机关[/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青岛市园林局[/font][/td][td=1,1,158][font=宋体]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中山公园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63年5月[/font][/td][td=1,1,144][font=宋体]市南分局[/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青岛市园林局[/font][/td][td=1,1,158][font=宋体]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海泊河公园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63年5月[/font][/td][td=1,1,144][font=宋体]四方分局[/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青岛市盐务局[/font][/td][td=1,1,158][font=宋体]青岛市盐务局东风盐区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2年7月[/font][/td][td=1,1,144][font=宋体]崂山县公安局[/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青岛市盐务局[/font][/td][td=1,1,158][font=宋体]青岛市盐务局南万盐区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2年7月[/font][/td][td=1,1,144][font=宋体]崂山县公安局[/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青岛市盐务局[/font][/td][td=1,1,158][font=宋体]青岛市盐务局东营盐区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2年7月[/font][/td][td=1,1,144][font=宋体]胶县公安局[/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平度县伊府水库管理局[/font][/td][td=1,1,158][font=宋体]平度伊府水库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2年[/font][/td][td=1,1,144][font=宋体]平度县公安局[/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莱西县产芝水库[/font][/td][td=1,1,158][font=宋体]莱西产芝水库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1年[/font][/td][td=1,1,144][font=宋体]莱西县公安局[/font][/td][/tr][tr][td=1,1,108][font=宋体]即墨县工业局[/font][/td][td=1,1,158][font=宋体]即墨县工业局大桥盐区派出所[/font][/td][td=1,1,101][font=宋体]1982年7月[/font][/td][td=1,1,144][font=宋体]即墨县公安局[/font][/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