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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17

青岛市志10:政权志 第三篇 人事

第三篇 人  事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人事制度


  青岛解放后,人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65年),青岛市人事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青岛解放后,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原则,结合初级阶段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各级各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人事管理机构和一套比较完整的包括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培训、任免、奖惩、工资福利、行政监察、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退职退休等人事管理制度;为人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二阶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事管理制度受到全面摧残,正常的人事管理活动停顿,人事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第三阶段(1977~1987年),人事管理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人事管理制度迅速得到恢复与发展,重新建立并逐步加强了人事管理机构,充实完善了一系列人事管理政策,并对人事管理制度的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比如,机构改革、选拔任用干部的“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工资制度改革等等。初步开创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第四阶段(1988~1992年),人事制度深化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人事制度逐步进入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轨道创造了条件。

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17

第三篇 人  事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二节 人事管理体制


  党管干部是干部管理体制的根本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一原则在干部管理办法上的具体体现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仍沿用了革命战争时期的管理办法,除军队系统的干部单独管理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在Gov部门设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协助党委组织部门管理Gov机关及其所属系统的干部,并具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以及干部培训、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工作。后来由于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统一管理干部的办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1953年11月颁布的《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改变了干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的分部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将全体干部划分为9类,除军队干部外,其余8类均由各级党委的其他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文教干部,由党委的宣传部负责管理;计划、工业干部,由党委的计划工业部负责管理;财政、贸易干部,由党委的财政、贸易工作部负责管理;交通运输干部,由党委的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农、林、水利干部,由党委的农村工作部负责管理;少数民族的党外代表人物、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的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回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由党委的统战工作部负责管理;党群干部和未包括在上述8类之内的其他干部,由党委的组织部门负责管理。
  1955~1966年,由于党政机构陆续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也有所变动。属于党群系统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普及协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的干部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1957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工业工作部关于改进工业系统干部管理的报告》,对省、市、自治区有关的工业厅局,将中央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代管。原由中央管理而又未列入新的职务名称表的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属于行政系统的,由有关工业各部管理,地方党委加以监督;党群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不委托管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管理体制出现混乱,正常的任免手续停止办理。各级革命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命,一般由上一级革命委员会发文件或电报通知。革命委员会管理干部的部门是政治部,政治部下设组织组,具体办理干部管理事宜。1971年以后,各级党委陆续恢复,地方党委负责下一级革命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任命。恢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后,革命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仍由上级党委审定。各级革命委员会所属各部、委、办、局的正副职,“文化大革命”初期由同级革命委员会任命,恢复地方党委后,由同级党委任命。1971~1973年,由于各级党委的办事机构还不健全,革委会的政治部仍负责干部管理工作,直至1974年以后才逐步撤销各级革委会的政治部并同时成立了同级党委的各工作部门。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干部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工作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完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对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
  1980~1984年机构改革之前,其人事管理体制:一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所有干部均按其所担任的职务,分别由中央、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党委、党组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干部的任免、提拔、调动、审查和干部问题的处理,都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并按管理权限分级办理。二是在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上,对于党政机关,一般向下管两级机构中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共青岛市委管理本级部、委、办、局和科两级,对下管理县、区和乡、镇(公社)两级。对于企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而确定管理范围。上级主管部门只管其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干部一般由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自行管理。三是对于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中央和地方既有适当分工,又密切合作。对双重领导单位的干部管理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其干部属于中央管理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和地方党委共同协助中央管理,向中央报批任免手续,由中央各部门党组负责办理。除中央管理的干部以外,对一部分担任党和行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由中央各部门党组与地方党委协调一致后,列入中央各部门党组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由各部门党组主管,并由地方党委监督管理。其他干部,由这些单位的党委自行管理。第二种是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的单位。其干部属于中央管理的由地方党委和中央各部门党组共同协助中央管理,向中央报批任免手续由地方党委负责办理。其他干部,根据其所任职务的重要性,由地方党委分级管理,或由这些单位的党委、党组自行管理。
  1984~1992年,随着各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1983年10月印发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青岛市各级党委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精神,实行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缩小管理干部的范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即由向下管两级改为向下管一级。
  管理干部的范围缩小后,各级均建立并实施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任免干部的检查和监督。如提拔干部,坚持群众推荐和民意测验;按照规定实行按期选举等。

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18

第三篇 人  事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三节 人事管理机构


  青岛市人民Gov人事处于1949年11月正式成立。1956年4月,青岛市人民Gov改为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市Gov人事处改为市人委人事处。1962年4月,人事处增设监察科。1963年4月,人事处改称人事监察处。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的人事制度遭到冲击,人事工作受到干扰。人事监察处解体,人事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组织组承担。
  “文化大革命”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各级政权机构实行党政分设的要求,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了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也移交人事局管理。1980年7月,青岛市撤销革命委员会,成立了青岛市人民Gov,人事局隶属市Gov。同年12月,恢复青岛市编制委员会。编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局内部机构又增设了干部三科,负责干部奖惩、任免工作。至1984年12月,青岛市人事局设秘书科、干部调配科、工资福利科、奖惩任免科、干部培训科、老干部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市编委办公室。1987年内部机构改变名称,科改称处,原秘书科改称办公室,原老干部科改为政工处,增设了调查研究处。编委办公室下设行政编制管理科、事业编制管理科。1991年初,增设老干部工作处。同年4月,撤销调查研究处,增设外资企业干部管理处。1992年初,市科委的科技干部处归属市人事局。同年5月,撤销外资企业干部管理处,其职能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2月,建立人才技术交流中心,为隶属市人事局的事业单位。

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18

第三篇 人  事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一节 整编精简和机构改革


  解放后,青岛市机构编制情况分为五个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编制,增设了一些机构。解放初期,市Gov是军管会的市政部,辖有秘书、民政、法院3个单位。以后市Gov逐步代替军管会工作。1949年6月开始,市Gov接管了9个单位,成立了7个工作部门。至年底,共有工作部门19个,干部总数为1571名(不包括学校、医院)。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2~1957年)。机构和人员的变化趋势是“先扩后缩”。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市Gov陆续增加了部分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由原来的综合管理逐步转向按行业或以产品为对象设立部门进行管理,市直机关的编制越来越大。至1955年,共有40个局、委、处、室。市、区两级机关共有人员4448人(其中市级2634人,区级1814人)。
  1956年,市Gov进行了机构调整。职能部门虽稍有减少,但市、区两级行政编制人员却有明显上升,达到6688人。1957年底至1958年初进行精简整编,市Gov系统科级机构减少73个,占原有科室的36%。全市行政编制也精简到4873人,精简27%。被精简人员安排的主要去向是:充实基层、转业从事其他工作、回乡参加生产劳动、退休退职等。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7~1962年)。前期Gov机构相应增多,而且撤、并频繁;后期通过调整,Gov行政部门有所减少,但党务部门不断增多,以致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
  1958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把一部分工业、商业、教育以及财政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便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为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行政机构再度分细,陆续增设了一些新的部门。至1960年,市级行政工作部门达到73个。此外,1958年8月开始,除少数重大的、关系到全市的、以及特殊性的单位外,大部分单位下放各区管理。为改变权力下放过多和过于分散的现象,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年底开始着手拟订新的机构设置方案,做精简整编的准备工作。根据1963年山东省编委分配给青岛市的5401名行政编制名额,对市人委的机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撤并。同时,新增设了部分单位。调整后的市人委工作部门共39个。市一级行政机构由1960年的73个减少为56个,撤销了台西区。全市行政编制人数由1960年的6808人减为5331人,精减21.7%;全市行政机关实有人数由1960年底的7718人减为5619人,精减27.2%。同时,对临时办公室和外地派驻机构进行整顿清理,使临时办公室由1961年的159个减少到28个,抽调帮助工作的人员由1080人减少到158人。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编制工作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党政群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编委办事机构也中断了工作。
  五、“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编制工作由乱到治,不断走向正规,但同时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扩编现象。至1982年底,市委有工作部门7个,市Gov有工作部门60个,机关实有人员达到5052人(不含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人数)。
  为解决机构臃肿、层次过多、人浮于事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青岛市从1982年底开始着手进行机构改革准备工作。1983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省Gov批复了青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同年7月正式开始对党政机构进行改革。改革后,中共青岛市委工作部门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10个。青岛市Gov工作部门由原来的60个减少到43个。中共青岛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的机构不变,人员编制作了适当调整。市级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由原来的5052人(不含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人数)精简为3484人,精简幅度为31%。
  青岛市所辖6县(崂山、胶南、胶县、即墨、平度、莱西)的党政群机构也相应进行了改革。改革前有工作部门57个,改革后为44个,精减22.8%(均为平均数)。6个区的党政群机关,除黄岛区因新调整维持原样外,市内五区均设党政群工作部门32个,部门增设幅度为1~4个。
  1984~1988年期间,市Gov工作部门先后增设18个。1989年国务院批准青岛市为全国地方机构改革试点城市,青岛市成立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机构改革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
  1989年3月市编委下发文件,要求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在机构改革前,原则上不再审批增设新的机构,也不再审批属于机关延伸性质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设的机构,要在符合机构改革方向的前提下,经市编委和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委、市Gov审定。同时冻结了市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1990年,国家编委正式批准青岛市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试点工作没有展开,只对个别机构进行了微调。
  1992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省Gov部署,青岛市对县和乡镇党政群机关进行改革。并确定平度市、四方区为县级市、区机构改革试点单位;确定胶州市李哥庄镇、莱西市河头店乡、平度市蓼兰镇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在总结完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9月份进行全面部署并组织实施。乡镇改革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下放权力,健全乡镇Gov职能。将设在乡镇的农技、农机、林业等14个站所的管理权全部下放乡镇,县级市(区)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工商、公安派出所、法庭等实行主管部门与乡镇双重领导管理体制;邮电、银行、税务等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二是精简机构和人员。这次改革,乡镇一般设党政办公室、计生办、农业办、经贸委等5~6个综合机构,编制一般在35人左右。三是兴办服务实体。将涉农、涉工、涉商的事业单位转为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四是引入竞争机制,配套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严格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乡镇中层以下工作人员采取聘用制和双向选择的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优化组合,搞活机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改革后,全市乡镇党政机构由原来的1861个减少到867个,减少了53.4%;行政事业人员由21765人减少到14100人,减少了35.2%;清退临时工1929人。

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19

第三篇 人  事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


  管理机构及职能 1950年4月,中共青岛市委决定成立整编委员会,由9人组成。整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市Gov、公安局、财政局各抽调一人组成,负责处理整编中的具体问题。1954年,成立青岛市编制委员会,共有13人组成。“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编制委员会的工作中断。1980年12月,恢复市编制委员会。编委会由7人组成。编委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编制5人,挂靠市人事局。1991年2月,青岛市编制委员会更名为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共青岛市委、市Gov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同级人事部门合署办公,直接向同级党委、Gov和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可以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决定;研究拟订全市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规章、制度。二是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工作。三是研究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是协调市直各部门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直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市)的职责分工;分配和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负责市直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审批工作,审核各区(市)工作部门的设置、调整以及领导职数。五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拟订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六是审核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调整。七是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八是受理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议案、提案,完成市委、市Gov、市编委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管理原则 一、党政群机关按照职能配置和管理权限,力求做到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灵活高效,其机构设置应当随职能变化适时调整。二、市委、市Gov设立部、委、办、局等工作机构、派出工作机构;区(市)党委和Gov设立部、委、办、局等工作机构、派出工作机构。三、市级党政群机关原则上实行局、处两级制。市级机关人员编制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部门,不分设内部机构;人员编制11人以上的部门,其内部机构按每个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置,最多不超过14人。区(市)机关人员编制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编制在11人以上的,除部门领导外,一般按5人设一个科(室),最低不少于3人。四、人大常委会与政协的工作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设置。五、各级党委和Gov工作部门的规格,市级工作部门为局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区级工作部门为处级,内设机构为科级;县级市工作部门为科级,内设机构为股级。
  检察院、法院、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规格,与同级党委和Gov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相同。其内设机构需要变更时,参照党政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原则 一、党政机关均使用机关行政编制,群团机关除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使用行政编制外,其他一般使用事业编制。党政群机关按照核定的编制总额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结构比例。人员编制总额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的编制分配方案统一下达。二、党政群机关增减编制,必须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正式行文申报,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职能变化情况、现有人员及其职位结构、所需人员及条件,是否缺编、满编或超编等。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核定各部门编制同时,要核定该部门各级的领导职数。(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Gov、市政协、市纪委和区(市)党委、人大常委会、Gov、政协、纪委的领导职数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级党政群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2名;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另有规定的除外);内设处(室)配处长(主任)1名,人员编制在6~10人的可增配副处长(副主任)1名;人员编制在11人(含11人)以上的,可再增配副处长(副主任)1名(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检察院及民主党派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配备;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可比照同级党委、Gov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备。(三)区级党政群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1名;个别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内部机构配科长(主任)1名,人员编制6人以上的可增配副科长(副主任)1名。街道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配5~6名(不包括派出所所长兼任的副书记),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参照区直部门配备。(四)县级市党政群部门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1名;个别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市直部门的内设机构称科,配科长(主任)1名,为股级;人员编制5人以上的可增配副科长(副主任)1名,为副股级。(五)乡镇党委一般由5~7人组成(一类乡镇可增加1~2人),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含党政交叉任职的)、纪检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乡镇Gov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3名,一类乡镇可增设副乡镇长1名。乡镇人民武装部设部长1名(可配备副乡镇级干部)。工会主席1名,团委设专职书记1名,妇联设专职主任1名,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也可以专职担任,配专职副主席1名。乡镇不设政协组织,可由一位乡镇党委负责同志兼管政协工作。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一、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正局级)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及国家统一核定的各种单列或专项编制总额的增加;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经中共青岛市委、市Gov同意后,报请中共山东省委、省Gov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Gov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二、市级各党政群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区(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党政群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等;市级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级各部门与区(市)党委、Gov之间职能划分与调整;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的核定;按行政机关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提高机构规格、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人员编制、更名等;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一定时期编制的统一核定与调整;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直各部门或区、市提出专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批复或以市委、市Gov名义行文公布。三、市级各部门内设处级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的个别调整;市级各部门之间、市级各部门与区(市)之间职责分工的协调;区(市)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的个别调整;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直各部门或区(市)提出专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批复。
  区(市)党委、Gov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事业单位设置的原则:事业单位的设置,应根据国家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本着区别轻重缓急、因时因事制宜,力求按精简效能、合理、科学的原则设置。二、事业单位的审批:凡市、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建立、调整、撤并、确定机构级别、改变名称、核定人员编制,一律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附详细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建制级别等情况)报各级编制委员会,由编委办公室统一承办,由市、区(市)编委或党委、Gov审批。市属或市直机关所属局级(或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包括撤、并、改称和改变隶属关系,报市编委审议后,由市委或市Gov审定,并行文公布。市直机关及各区所属副局级(副县级)事业单位,由市编委审批;处以下(含处)事业单位及机关附属事业机构的设立,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批。各区(市)副科级(含副科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各区(市)编委报市编委审批并行文。各区(市)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各县(市)编委审批。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条件的,逐步创造条件,做到定额差补或自负盈亏。凡已经批准为企业的,一切待遇按企业的办法执行,不得再改为事业单位搞“两头占”。凡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部分设施开办与本单位业务无关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性质的单位(如公司、中心、服务部、门市部、招待所等),实行企、事业分开,单立账户,照章纳税,与事业单位在经济上脱钩,并划清企业编制与事业编制的界限。四、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审定和管理。已明确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一般按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但要根据其工作进展情况,限定按年度进人计划,分期逐年配齐。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其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审定。对在经济上能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可根据工作任务核定;对在经济上需要国家财政拨款和实行财政差补的事业单位,审核其人员编制要从严掌握。五、按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人员。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了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由编制部门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同工资基金计划的管理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做到编制管到哪里,工资基金计划就管到哪里。通过控制工资基金有效地控制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银行等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保证编委下达的工资基金计划的严格执行,共同加强对人员编制的控制。七、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一经编制部门确定,不得随意增加和变相增加人员。凡已定的事业单位需要增编调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的分配),须事先报经编委办公室同意。未经编委办公室同意,擅自增加的人员(干部和工勤)不承认编制,不追加工资基金计划,财政局不拨经费、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编制满员的单位,若需要调入人员,则本着“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原则办理。超编单位不再调入人员,并要限期清理压缩到编制数以内。实行编制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准使用集体工人、合同工、长年性临时工,确因特殊情况和任务需要,事前必须经编委办公室批准,并占单位编制数。“以工代干”人员、集体所有制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准调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机构层次、领导职数管理 一、机构层次。青岛市属局、副局、县、副县、处、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两级管理。局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可设处级机构。副局、处级事业单位,内部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可设科级机构。县、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可设科级机构。科级事业单位,内部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可设股级机构。二、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文件规定的,局级、副局级、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2~3人。个别工作量大、任务重、人员多的单位可增设副职1人。独立的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1~2人,30人以上的增设副职1人;股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1人,10人以上的增设副职1人,5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不超过3人。内部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内部工作部门的编制定员每个部门一般不少于4人。经批准后设置的工作部门一般设正、副职各1人。编制定员在5人以下的只设1人。任务重、编制定员11人以上的可增设副职1人。三、审批管理权限。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审批;县(市)所属副局级(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审批,副局级(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县(市)编委审批。各主管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时,应依据正式批准的机构编制核定职数。凡未经市、县(市)编委正式批准的单位,领导职数缓定,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凡未按规定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一律无效。
  事业单位分类管理 青岛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其职责任务和资金来源,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种类型。
  一、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即以生产经营性活动为主,已经采用和可以采用企业管理体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放开,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营效益情况自主确定。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即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业务工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获取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经费支出,尚未具备实行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在管理上放宽,只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就支持其发展,按照实际需要审批。兼有执法管理职能、靠行政管理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则和要求执行。
  三、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即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业务工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还不足以弥补本单位经常性经费支出,需要财政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总体上要依据编制标准,按照适当宽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则掌握。
  四、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即没有稳定的经常性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所需经费全部或主要由财政拨款供给的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简效能、协调发展的原则和编制定员标准严格控制。

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20

第三篇 人  事  
第三章 干部调配 人才交流

第一节 干部调配


  1950年,全市仅有干部3768人。至1992年底,已发展到181248人。干部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干部的调配形式亦不拘一格。
  吸收录用干部
  对旧职员的处置和使用 解放初期,青岛市接收的旧职人员共有19000人。除企业原有职员全部录用外,对7900名原国民党Gov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按照“约法八章”的有关规定做了处置:青岛市继续留用的5304人;介绍到外地工作的103人;送训练班学习的562人;退职、解职和转业的1931人。
  “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录用工作 解放初期,着重解决失学、失业知识分子问题。1949年择优吸收录用了失学知识分子1058人。随后,又采取自愿报名与动员相结合的方法,为胶东、滨海、渤海、东北等地招收教员2351人。
  1956年后,干部招收录用工作纳入正轨。青岛市根据山东省人事局党组《关于今后吸收录用工作人员的意见》的规定,凡用人单位必须事先拟定用人计划,报省计划委员会和省人事局,在审查批准前不得擅自吸收。被吸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愿为人民事业服务,并服从国家统一分配;二、政治上进步,历史清楚,思想作风正派,有培养和发展前途;三、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办事能力;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吸收录用人员,应进行考试和短期训练。如不进行训练,一般应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训练和试用期间,发现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条件者,应停止试用和分配其他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于1964年发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和生产上的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由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解决;必须从社会上录用的,由用人机关、单位提出录用干部计划,由市人民委员会报送省人事局汇总后,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私自录用。
  录用干部的批准权限:县级机关单位录用干部,由县人事部门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市级机关录用干部,由市人事局审查,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干部录用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干部录用工作基本停止。在此期间,有相当数量的工人走上干部岗位,其中有些人担任了基层领导,由此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形成了大量的“以工代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干部录用工作 一、录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1978年,认真落实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和闲散在城乡的中医中考核录用中医药人员的通知》精神,录用老中医师和青年中医药人员101人,充实加强了中医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1979年,根据省革委会《关于录用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的通知》,择优录用了337人。1980年,青岛市按照国务院和省Gov关于录用闲散科技、外语人员的通知精神,择优录用了247人。1982年,为适应海关工作的发展,经劳动人事部、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从驻青高校自费走读的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干部40人。
  二、录用“五大”、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为充分发挥“五大”毕业生的作用,至1985年底对“五大”毕业生集中进行了3次录用,共吸收录用干部2109人。1987年,青岛市对来自青岛大学工业企业管理、机械制造、外贸经济、中文秘书、法律、英语、农学专业的248名大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1986~1992年青岛市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分7批从广播电视大学计划内自费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干部4244人。
  三、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干部吸收录用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干部来源几乎断绝。各部门、各单位为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不得不选调一部分工人身份的人员到干部岗位工作,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这些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成为生产管理和党政机关工作的骨干,但也有部分人员不符合吸收录用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1979年开始,青岛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多年没有吸收录用干部造成干部缺额较多的实际,为适应各项工作发展的需要,从符合吸收录用干部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中,将部分优秀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范围,确定为当时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一是属补办手续的,即“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仍在干部岗位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党委、革委会正式任命担任县科、局副股长或县级厂矿企业工段长以上职务的和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二是属办理转干手续的,即1979年底前在干部岗位工作当时仍为工人身份的人员,符合转干范围和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均严格履行转干审批手续。本人申请、群众评议、组织考核审定,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国家干部。至1984年,全市“以工代干”人员37179人,经过审核批准转干的有24376人,占“以工代干”人员总数的65.56%。
  四、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1979年,青岛市按照省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局关于招收1万名中小学教师的实施方案,采取领导推荐、群众评议、文化考试的方法,着重从那些长期从事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民办教师中选招,全市共有602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85年,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厅联合下发的(1984)鲁教人字第49号文件精神,对凡是1978年以来被授予地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和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现任民办教师,教龄在六年以上,并在国家和省Gov批准的函大、夜大、电大以及省、地教育学院进修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现任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全市共有682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87年,青岛市在编在册的民办教师共有23000人。根据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关于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有关政策规定,于1987年和1992年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分两批选招公办教师2265人。
  五、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984年6月4日,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吸收录用干部的来源,主要是全民所有制正式工人,电视大学和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教育部同意备案或审定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刊授大学毕业生中的非在职人员、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城镇待业的高中毕业生。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农民和集体所有制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要有专题报告。吸收干部的具体办法是,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地、市为单位组织招考,自愿报名,全省统一试题、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检。符合条件者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试卷、体格检查表以及有关材料,一并报批准机关审批,择优录用。
  1984年,根据省人事局、省编制委员会、省劳动局、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增加税务干部专项编制和招收录用税务干部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了160名税务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省人事局《关于青岛海关吸收录用干部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了15名工作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关于1984年吸收录用信贷、储蓄、保险干部的通知》精神,青岛市按照省人事局、劳动局《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规定》,主要从城镇高中毕业生、银行计划外用工中有非农业户口的业务骨干中吸收录用了39名信贷员、20名储蓄员。根据山东省《关于下达农业银行系统1984年招收录用农村信贷干部的通知》,从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录用了118名农村信贷干部。
  1985年,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事局、省计划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1985年各级人民法院招考录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青岛市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了118名干部。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人事局、省计划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1985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青岛市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了80名干部。
  1989年,青岛市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下达〈198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精神,适应工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为青岛市工商银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40名工作人员。
  1990年,根据《关于下达地方公安行政编制的通知》和《关于下达公安防暴队增干指标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180名防暴警察。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分两批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工商银行青岛分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干部40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下达县以上党政群机关1990年考试补充工作人员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860名工作人员。1992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从县以上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部分干部的通知》,下达给青岛市吸收干部指标105名。这次从县以上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干部的范围是:市直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市级机关、市直行政性公司、市Gov派出机构以及市直有关事业单位、所辖市区党政群机关。上述机关中,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1988年底以前担任副处长(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被市委、市Gov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1985年底以前安排到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经考试合格者,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此次全市共吸收录用干部105人。
  毕业生分配 青岛解放初期,对毕业生就业采取由Gov招聘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1950年6月22日,政务院颁发《为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对毕业生一般说服争取他们服从Gov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其表示愿自找职业者,可听由自行处理”。
  1952~1965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原则是:重点使用,加强薄弱环节;学用一致,分配专业对口工作;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毕业生分配工作程序一般是在毕业生分配前,先由各区和市直各部门上报用人计划,市计划部门根据省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指标参照各单位用人计划,编制分配计划。市人事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各单位用人需要,做出具体的调配方案,报市委、市Gov审批后,即对毕业生进行分配和派遣。期间,青岛市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7294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2856人、中专毕业生443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普通大中专院校不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毕业生,而是由各级组织推荐,学校审查招收“工农兵”大学生。1973年首届工农兵学员毕业。这一时期毕业生分配,贯彻执行面向基层、面向工厂、面向农村的方针。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学员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即“社来社去”的分配方式,特别需要的由国家统一分配。
  1977~1984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家人才群体出现断层。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初级阶段经济建设需要大批专业人才,为了能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为数不多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国家依然采取“统包统分”的分配形式。1977~1984年,全市共接收毕业生4977名。其中本科毕业生518名,专科毕业生1131名,中专毕业生3328名。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拉开了序幕。从该年开始,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变了过去统一计划、分级安排、抽成调剂的办法,逐步实行在确保完成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需要的计划下,部分学校实行供需见面,学校提报建议计划,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计划编制办法。同时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学校教育,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大中专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为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和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国家把大中专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社会调节性计划,相应地改变高等教育培养费拨付办法,建立各种奖学金和某些收费制度,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就业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对毕业生的使用,在首先考虑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用一致、优才优用、人尽其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设置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是青岛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简称青岛市军转办,为市人事局单设机构。
  军转干部接收 青岛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始于1949年。其形式大致分为“国家统一计划分批转业、集体转业、复员改办转业”三种。
  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签发关于人民解放军复员工作的决定,提出“人民解放军干部一律不复员”。50年代,人民解放军从战争状态转入正规建军,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工作。这个时期的军转安置工作,依照“热情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和“重点配备、充实基层、加强领导”的方针,将转业干部安排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粮食、商业部门以及银行、铁道、交通、邮电、农林、水利、工矿和文教等部门。
  60年代,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颁发,军转干部的安置基本走上正规化、制度化,按照“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进行。转业干部的去向,主要是工农业战线的基层及某些重点建设以及新建、扩建单位。
  1966~1974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军队干部转业工作中断,少数军队干部被错误地作了复员处理。这个时期青岛没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1975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解决“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军队臃肿、干部超编几十万的问题。青岛市分别在1975年、1978年、1979年接收安置了三批军转干部,共4158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总的原则是:营职以上干部由国家统一分配;连、排职干部一般在原籍或入伍地分配,在山东省境内也可到爱人所在地分配;技术干部尽可能对口安排。在职务安排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在部队中担任的职务安排相应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安置去向是:充实加强工交、科研、文教卫生、财贸战线的基层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     
  80年代,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青岛市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31日间的4385名复员干部(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占复员总数的95.53%。青岛市还针对本地区实际,做了具体规定:现行工资级别低于原部队级别的,恢复原部队时的工资级别;高于原部队级别的,执行现行工资级别;现行工资级别高于原部队级别而级别相似的,执行现行工资级别。在复员改办转业过程中,对随军家属批准改吃商品粮、划非农业户口有146户611人。    
  1981~1984年,青岛市分四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共计5190人。其分配去向,1981年主要是加强政法战线,其次是工交、农业、财贸以及其他行业的基层;1982年主要加强农业和各条战线的基层;1983年主要充实劳教、劳改、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系统的基层,以及农业和其他战线的基层;1984年主要充实劳改和劳教的管理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基层人武部门和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务安排上,对团职干部,尽可能分配到县级或相当县级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因条件限制安排不了实职的,享受地方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对营职干部,参照他们在部队的职务、业务性质、工作能力,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妥善安置;对技术干部尽量对口安置。
  1985~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军队员额100万的决定,青岛市共接收安置了两批军转干部4128人。转业干部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及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单位。
  1988年以后,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青岛市每年平均接收安置500人左右。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主要充实到有增干指标的政法、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和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的基层单位。
  在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上,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条件,参照他们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在部队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满4年的转业干部,都按照文件规定安排了相应职务。副师职转业干部,都安排担任了市属局(公司)的副职。
  至1992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5862人。其中,师职30人、团职3038人、营职6554人、连排职12893人、技术干部3347人。其中,1977~1992年,办理和安置四批集体转业干部948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的大致去向是:党政群系统1521人,工交城建系统5141人,农林牧渔系统228人,财贸系统1914人,教科文卫系统1054人,政法系统2205人,中央、省驻青单位3241人,市(郊)区8264人,其他2294人。
  干部调动 “文化大革命”前期,青岛市共调动干部2312人,其中调出1947人、调入365人。调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机构精简,超编人员调往外市、县,支援农村;支援边疆建设;照顾爱人关系和家庭困难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新建单位的急需引进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对照顾夫妻关系及家庭困难干部的调动 198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对因照顾夫妻关系及家庭困难干部的调动,总的原则是以工作需要为主,同时又兼顾照顾家庭生活。至1985年,属于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的共有5527人,其中调出青岛的1612人、调入青岛的3915人。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和执行了以下政策规定:一、严格按照条件调入干部。(一)夫妻年龄较大又长期分居两地,而且相距较远,在青岛一方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去对方所在地工作的。(二)家庭有老、幼、病、残者,生活不能自理,必须本人来青岛照顾的。(三)驻青部队校级以上军官的爱人、归国华侨、有代表性的统战人物,有困难者酌情从宽照顾。二、本着“调出从宽、调入从严”的精神调动干部。凡是要求调往农村及小城市的一般给予照顾,要求从农村或小城市调入青岛市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办理。另外,对调入的干部家属也要从严控制,除随同干部本人居住的直系亲属外,其他人员不得一同迁入。为落实好这一精神,还规定凡确实需要照顾来青岛的,一律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与外地联系。
  1987~1992年,青岛市共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1177人,具体做法主要有:一、对家庭生活基础在青岛市,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困难较大的,予以优先解决。二、夫妻两地分居时间短且距离近者,暂缓解决。三、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一方的,尽量动员调出。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青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尽量照顾调入。
  1992年,青岛市人事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精神,为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批准随军:一、副营职、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现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二、在潮连岛、大公岛、灵山岛、鳌山工作和在青岛警备区侦察船运大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满3年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的军官、文职干部。三、在军队服役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四岛工作和在青岛警备区侦察船运大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满3年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四、在海军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满3年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军官。五、其他符合有关条件者。1988~1992年底,青岛市共解决驻青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征调300人。
  跨省干部调配 1980年,青岛市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干部调配暂行规定》,对跨省调入干部,除照顾夫妻关系者外,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分别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批。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项改革的需要,适当下放干部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把干部调配工作搞活,更好地为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于1984年10月就改革干部调配制度做出规定。青岛市执行省规定,在调配工作中,坚持服务和服从于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有利于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使用出发,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调配得当。严格执行编制定额,按照各单位的编制定员配备干部,调剂余缺。坚持合理的干部流向,主要是从大中城市到小城市或乡镇,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市直各部门需要补充干部,尽可能从市直单位调剂解决,一般不从县区调配干部。从省外调入干部,除专业技术干部和照顾夫妻分居者外,严格控制。调配干部注意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和夫妻关系。夫妻在一地工作的,需要异地调动时,本着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同调动;夫妻分居两地的,则积极帮助解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在干部调动和人才流动方面实行了两项改革:一是简化手续,适当下放干部调配权,以适应人才流动的需要。对于市属各单位跨系统调动的干部,其一般干部,市直属各单位之间可以直接协商办理调动手续;由市区调往各县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主管局可与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可直接从外地区、外单位引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报市人事局备案)。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人才交流。打破全民和集体的界限,进一步沟通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允许和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变;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不对口,在集体单位确无对口专业可调整的,也可调整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其集体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变;对暂时多余而又不宜调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在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前提下,采取签订合同的办法使他们得到合理使用,用人单位要给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以合理的报酬,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同样看待,并作为晋级提职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集体或个人接受外单位聘请,从事技术承包、科技咨询、讲学、代课和各种业余专业技术服务;对确属用非所学、人浮于事而原单位又无正当理由不准应聘和交流调整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1989年3月11日,青岛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计划单列企业享受市直属企业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对青岛市计划单列企业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一、从外地(含一市二区四县)调入干部或调往外地干部,可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二、与市区(不含黄岛区和崂山区)的单位之间调配干部和调往市属一市二区四县的干部,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与中央、省驻青单位之间调配干部,须报市人事局审批等等。
  1990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市属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一、严格按照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调配工作人员。二、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干部的,原则上应从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中调剂。三、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接收录用干部。四、调配干部要实行回避制度。五、调配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六、严格控制从外地直接调入干部,调入的干部要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七、严格调配纪律。
  1992年10月青岛市对聘用制干部调动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一是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调动工作,应在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二是被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后仍继续聘用的,方可按聘用制干部调动;三是聘用制干部调入省属单位或从省属单位调入市属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至1992年底,青岛市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734人,这些人员主要充实到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科教文卫等部门和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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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三章 干部调配 人才交流

第二节 人才交流


  机构设置 1984年6月10日,正式建立了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事业编制7人。1988年6月,确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副局级单位,同时增加事业单位编制,由原编制7人增至15人;其内部机构设信息科、交流科、仲裁科。9月9日,随着人才交流工作业务的扩大,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部设置的信息科改为信息处,交流科改为交流处,仲裁科改为仲裁处(均为副处级)。1991年6月,建立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2年6月,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部设立外企处。
  人才交流的政策规定
  人才流动的原则 对专业技术干部以计划调配为主,辅以招聘、借调、兼职、兼课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首先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科技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市内到县、区、乡镇,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技术力量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去工作。
  人才流动的对象 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以及被暂时积压闲置不能发挥专长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包括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的工人。
  人才流动的形式 对那些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难以发挥作用的人才,原单位不予调整或阻挠不放的,可以由市、县人事部门直接下令调往专业对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经市人事部门调查仲裁认定,允许干部本人辞职,由市、县人事部门安排到所需单位工作;对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计划调配中解决不了的,可按照合理的流向和学用一致的原则,采取招聘办法调剂解决。招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签定合同定期聘用,也可协商调动,对单位为完成某项科技任务,短期或临时需要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不改变隶属关系下借调使用。暂时任务不足,技术人员相对闲置的单位,应支持科技人员的外借工作。借调应签订合同,借调期满,一般应按时返回原单位;如借入单位需要,原单位又同意的,也可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科技人员兼任技术领导职务、技术顾问或承担兼课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到用人单位兼职、兼课;为集中使用科技力量,组织科研或技术攻关,单位和单位之间、科技人员和单位之间,可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技术承包合同的方式,对口支援。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项目、双方承担的技术责任及报酬等。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应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解决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从外地调入人员。同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引进:一、能带来先进的技术项目,对青岛市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二、近年来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知识分子”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三、夫妇双方均为青岛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四、自愿调入青岛市区街、乡镇企业及驻在市郊偏远企业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
  1987年6月16日,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局、经济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试行规定》文件。文件规定共有12项。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向县(市)、黄岛区合理流动,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市有关部门将分期分批从技术力量比较强的部门和单位中抽调部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对“口”支援乡镇企业,带动产品、技术、人才、智力的转移。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主要方式包括:成立城乡经济联合体;承包、承租和领办、创办乡镇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承包技术项目或技术攻关;代培、代训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还规定:凡个人要求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或领办乡镇企业的,可保留其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和住房,其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乡镇企业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由所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参照原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对在乡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各级职称改革部门可按照审批权限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停薪留职人员,返回原单位仍承认其原有技术职务资格,原隶属关系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应聘期满可返回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停薪留职人员在乡镇工作期间,允许列入乡镇企业成本;若出现因工负伤、死亡所需要医疗、丧葬等费用,由聘用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专业技术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原单位停发本人工资,工资计划不减,聘用单位应向应聘人员原单位交纳本人原工资总额的40%作为经济补偿。凡正式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不变,其工资调整晋升,参照国营或集体企业的规定,由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其工资待遇,可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固定一级工资,继续浮动两级工资。其奖金、职务补贴等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本人贡献大小,由双方商定;对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转正定级待遇。自到乡镇企业工作之日起,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见习期满后,按调入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享受有关待遇规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其待遇和管理等具体问题,按市有关部门关于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的规定执行。
  1989年3月,青岛市印发了《关于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一、青岛市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青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招聘单位必须持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批准书,方能在本市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发招聘广告。二、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时,招聘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概况、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缺、招聘工作的实施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对招聘人员的意见等材料。三、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其招聘工作应统一纳入全市人才市场活动,以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名义承办。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登记、考试考核和择优聘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招聘单位工作的协调、签证、仲裁和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四、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出现的人事纠纷,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Gov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的通知》。《通知》规定:一、市和各县(市、区)编制部门对没有定编的乡镇农技部门要抓紧定编定员;对编制不足的,应适当增加编制员额。各级人事部门要尽快为乡镇农技部门配齐人员,以保证其基本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二、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到乡镇、村挂职(担任科技副乡镇长或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等);组织已离队的农业科技人员到乡镇工作,对家住市区的可保留其城市户口、粮油关系和住房。要采取成立城乡经济联合体、转让科技成果、承包科研和经济建设项目、代培代训各类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等办法,支援农业第一线。允许科技人员有组织地应聘到农村服务,或与农村经济组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鼓励他们为农村建设贡献力量。三、无特殊情况不得以调动、借用、招聘或其他形式将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调离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县(市、区)Gov人事部门批准。四、对分配来青岛市的农林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应优先充实到乡镇工作,确保农业部门用人需要,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五、乡镇农业技术部门在编制员额内,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聘用农民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农业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在《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的浮动升级基础上,再浮动一级工资,合并作为岗位津贴(不含提拔到乡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农业第一线工作的,自报到之日起执行大、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同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见习期满后按上述规定再浮动一级工资。上述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固定一级工资。不在上述范围,担任乡镇农技部门站长、副站长职务的国家干部,在任职期间可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作为职务津贴;聘用为农民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间工资标准参照乡镇机关农民合同制干部规定执行,并上浮一级工资。七、在乡镇农技部门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从岗位退休的国家正式职工,其计发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八、对乡镇农技部门聘用的、连续从事农技工作满20年并取得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骨干,各县(市)、区可以从“农转非”指标中逐步将其转为非农业人口。九、对乡镇农技部门已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形式聘用的农民技术员,要进行整顿,年龄偏高、业务素质较差的,要逐步退出岗位。
  人才交流有关待遇的规定 一是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以后工作需要,仍可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其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和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可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但在这些企业工作不满八年而调离时,则应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二是因工作需要,从市区调往六县一区(黄岛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保留本人和家属原在市区的户口。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户口迁入所调县、区,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在学的),如系农村户口,经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农转非”。三是被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借调期间原工资标准和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奖金按高的一方发给。从市区借调到六县一区的,还可根据聘用单位的条件,由双方商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借聘一年以上,可享受职工探亲假待遇。从市区借调到驻县的市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四是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课的报酬。在兼职、兼课期间兼职的,可全部领取聘请单位所发津贴费。兼课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9月26日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发给。五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做出的工作成绩、科研成果等,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征得本人意见后转交原工作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本人晋职晋级的依据。六是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兼职任务,如需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条件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无权转让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
  辞职辞退及人事仲裁 1989年2月25日,青岛市人事局转发山东省人事厅、省科委《关于辞职来我省工作的科技人员如何办理聘用和录用手续的通知》,并结合青岛市实际做出三项规定:一、聘用外地辞职科技人员,县(市)、区属单位需报县(市)、区人事局批准,市直单位需报市人事局批准。聘用期间,原则上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干部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仍回原居住地。二、录用辞职来青岛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写出报告并附原单位辞职证明(复印件)、本人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县(市)、区人事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三、辞职来青岛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经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后,可准予落户。其爱人、子女的随调、随迁可按现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29日,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实施意见》,结合青岛市实际做出规定。实施范围是:青岛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办理辞职的程序是:一、要求辞职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理由及辞职后的工作去向。二、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辞职的,填写《辞职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连同辞职申请书一并报市直主管局(含公司)审批;县(市)、区由党委组织部或Gov人事局审批。三、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辞职证书,并将《辞职审批表》分发到辞职原单位、本人及本人档案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四、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批准辞职后的一个月内,通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档案保管手续。
  对辞职人员到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规定是:由接收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并写出报告,填写《青岛流动人员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审批表》,并附原辞职证明(复印件)、辞职补助金缴纳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1992年5月12日,市人事局转发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局有关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3个文件的通知,并根据青岛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实施意见。规定:一、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现职。二、办理辞职的具体程序为:要求辞职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辞职人员和经审批同意辞职人员的《辞职申请表》及其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转交Gov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并发给《辞职证明书》;各市(区)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由各市(区)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办;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超过3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按上述分工,分别到市及各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如果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可经市或各市(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关,依据《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仲裁。同意辞职的人员,凭仲裁文书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辞职人员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四、中小学教师辞职,必须按其管理权限,经市及各市(区)教育局审批。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仍按青人字[1990]第6号文件规定办理。辞职人员辞去公职后一年内,到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1991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Gov印发《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人才流动争议的,当事人均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仲裁;市和各区(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人才流动争议案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Gov(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批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才交流工作的成效 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984年6月成立后,仅1985年就为全市引进人才1019人,超过1979~1984年6年引进人数的总和。至1988年底,共引进各类技术人员4151人,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占调入干部总数的70%。1991年组织26人的代表团参加山东省人才技术交流大会,会上共接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96人,登记428人,技术交流共接待524人,初步达成意向的项目74人,其中引进技术项目47个、解决技术难题攻关项目12个、转让专利项目18个;组织38家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56人;接待各类人员来访2604人次,推荐介绍241人,登记入库625人,从外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110人。1992年参加省驻京引进技术引进人才接待站,共收来信4000余封,接待咨询1300多人次;举办第二届国际啤酒节人才洽谈会,共接待6100余人次。其中,登记2500人;向有关单位推荐70余名回国留学生等重点人才,成功17人;开展了流动人员职称评审业务;全年参加招聘人才的单位199家,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达到18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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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四章 培训教育 职称评定

第一节 培训教育


  培训教育的任务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青岛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干部轮训和“双补”为重点,进行了全员培训工作,对干部进行了政治、经济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进行强制性打基础的教育。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大力加强了对各级经济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决策人员及各类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抓紧抓好科技人员更新知识教育;正确处理当前需要和今后经济腾飞长期需要的关系,搞好短期培训及有计划的中高层次的培训。
  1989年起,做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准备工作,分期分批举办公务员制度培训班,组织人事干部学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讨论、了解公务员制度的有关知识,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为推行公务员制度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准备承担现有人员的过渡培训及经考试录用新进入公务员队伍人员的入门培训、换岗培训、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1990年起,培训工作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贯彻“一手抓马列主义教育、一手抓业务培训”的方针,在总结“七五”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各种培训活动,主要是干部文化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干部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奋斗目标的实现,深化各项改革,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使干部教育更直接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青岛市的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服务。
  培训教育的种类
  政治理论培训 青岛解放初期至50年代中期,全市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基本内容,结合学习党和国家的重要法规政策,注重培养干部自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研究解决政治经济建设中的实际问题。1957年起,因受各种政治运动影响,政治理论培训开始进入曲折发展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脱离正常轨道,曾出现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偏差,对青岛市干部的思想理论建设造成危害。“文化大革命”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拨乱反正、解放思想和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基础上,青岛市干部政治理论培训,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为主要内容,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并逐步开展正规理论培训以增强效果,沿着正确健康的轨道顺利发展。
  一、培训内容。建国初,青岛市干部按文化程度划分为三组,分别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基本知识、社会发展史、马列和毛泽东著作。1953年起,按高、中、初三组,分别学习有关政治和经济建设理论:高级组以学习《苏联初级阶段经济问题》、《实践论》、《矛盾论》为主,结合学习《联共(布)党史简明教材》有关部分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经济建设论著;中级组学习中共党史;初级组主要学习《政治常识读本》、《经济建设常识读本》。各组还共同学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并作为重要学习内容。
  1955年,开始摸索实施干部政治理论正规化培训。培训内容调整为:高级干部学习中共党史、苏共党史、政治经济学和经济问题、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党的建设等5门课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学习《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经济建设常识读本》、《中国现代革命史》等课程。
  1959年冬起,普遍以学习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为中心,结合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后又陆续增加有关初级阶段建设、党的建设、反对现代修正主义以及有关阶级斗争方面的内容,尤其以学习毛泽东著作为重点。“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理论学习侧重于阶级斗争理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干部开始比较系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初级阶段等基本理论。按照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和因人制宜的原则,专业技术干部侧重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知识,文化低的干部阅读通俗读物,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干部和县以上领导干部,较系统地学习马列有关的经典著作。全体干部同时学习有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理论。
  二、培训形式。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在职学习和离职学习。一、在职学习主要以业余自学为主,为保证质量,不同时期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每周安排一个或两个半天的时间,进行集体学习,还采取“小集中”的办法,举办业余政治学校,分期分批抽人集中学习半月或1~2个月的政治理论。
  建国初,在主要开展在职业余自学的同时,每周利用半天的正常工作时间组织学习。此外,还举办马列主义夜校。1952年,青岛市成立了业余马列主义学校,除局级以上干部编入高级班以外,其余干部按文化程度编班,参加学习,并实行学年制。从1955年起,文化低的干部主要补习文化,结合学习政治理论。60年代初,实行每周两个半天的集中学习制度,各级干部普遍参加了政治理论轮训。“文化大革命”期间,在职政治理论学习被各种形式主义的做法所取代。
  1977年以后,在在职理论培训恢复坚持每周半天学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小集中”的办法,每次集中一两个月,系统学习一门课程,原则上每年学一门,学完经考试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并普遍发展了夜大、函大、刊授、广播电视大中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开放性、社会化办学方式。至1992年,干部在职政治理论培训按正规要求,纳入综合性学历教育轨道。
  三、离职学习,主要通过各级党校进行为期2~3个月的短期轮训。高中级干部有的离职在党校学习半年或一年。1982年起,陆续施行正规化培训,并开始举办为期一年以上或两年左右的专修科,按普通院校大、中专学制,进行综合性正规化教育。同时,还有一批干部参加各类普通院校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培训。
  业务培训 一、培训任务和内容。培训任务是:为适应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和各项改革的需要,干部业务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使干部在政治理论、各行业专业知识和领导、管理能力等方面不断提高,逐步成为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培训内容: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干部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经济理论和专业知识。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本职工作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工作法规;学习必要的科技知识。1989年,主要培训公务员制度有关知识。1990年起,开展各系统干部岗位培训。
  二、培训形式。一是开办短期业务培训班,重点学习各行业专业知识,使学员较系统地掌握各项业务或单项业务。二是举办理论学习班。针对实际工作的需要,学习某个方面的理论知识,或者根据需要进行知识更新,使学员提高理论水平、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提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选送干部到省、国家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班。四是1989年举办的公务员制度培训,主要采取了收看录像、聘请专家教授举办讲座等形式。
  三、培训教育情况。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举办各类短训班,对干部进行集中专题训练。市经委连续举办厂长进修班十余期,对所属3000多名厂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理论和企业管理培训,每期4个月左右;市农委举办四期训练班,培训93处公社的书记、主任;市商业局在黄岛建起了常规性的干训班,以“一本经”(中央文件)“三本书”(陈云同志文稿选编、中国初级阶段经济问题、政治经济学)“四个专题”(经济理论、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物价管理)为教材,对所属中层领导干部进行系统培训。1981~1984年共培训1059人,占应培训干部的90%以上。其他如纺织、商业、司法、财政、物资、一轻、二轻、仪表等系统都举办了专题短训班。市科协利用各专业学会和科普部门人才荟萃、科技密集的优势,结合生产科研和教学实际,采取半脱产或业余的形式有针对性地为科技人员提供进修机会。这一时期,举办微机进修班、数控进修班、激光进修班、热喷涂技术、红外光谱、机械设计、焊接技术及英、法、德、日、俄等语种多种进修班共121个,培训科技干部7000余名。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市人事局举办多期人事系统干部业务培训班。1986~1988年每年举办2~3期短期业务培训班,在三年内将市局培训范围内的人事干部普遍轮训一遍。1986年,市人事局选送4名干部参加山东省人事局第一期人事干部短期业务培训班;选送6名干部报考省人事局在山东大学举办的人事干部专修科;选送13名干部参加国务院特区办组织的对外开放干部培训班进修;选送1名律师参加中央党校经济法培训中心干部班学习。1988年、1989年分别推荐18名和12名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进修班。1989年,组织市人事局、市府序列部门及直属办事机构的人事(组织、政工)部门的269人收看公务员制度培训录像;举办两期公务员职位分类培训班讲座,共有180人次参加。
  1990年市人事局举办了两期人事统计业务短训班,共有42个单位的人事统计人员参加,不仅学到了人事统计的理论知识,而且较好地解决了人事统计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干部培训工作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先后组织了八期短期业务培训班,共培训380人。其中专项业务培训班(编制、统计)两期共54人,综合业务培训班四期共195人,公务员制度培训讲座两期131人,选送学员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外开放城市干部培训等共12批21人,其中局级以上8人。
  1991年,举办区(市)人事局长研讨班,共有17名人事局长参加;举办全市各区(市)人事局以及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保险业务培训班,培训学员30人;输送3名学员参加省人事局岗位培训班;组织6人去宁波,参加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培训班中心站组织的人事信息培训班;组织3名学员参加青岛大学举办的高校人事管理计算机培训班;选派1人参加济南国家人事部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的人事管理师资培训班;选派2名外经贸委领导干部参加省人事局组织的1992年赴香港中文大学对外贸易培训;选派1人参加人事部举办的全国“蔬菜生产发展动态及对策”高级研修班。1992年,举办一期市直单位人事(干部)处长学习班,62人参加学习;对176名学员进行了《行政管理学》、《法学基础与行政法》两门课程的集中面授及考试;选送7人参加省人事局组织的“首期涉外干部强化培训班”;选送4人参加省人事局组织的香港“国际贸易与市场营销”培训班;对工商系统岗位培训三门公共课进行了管理,第一批1200余人的培训工作已结束。此外,拓宽干训渠道,举办了三资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共有80余人参加学习;举办了英、俄、朝语培训班,来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235人参加学习。
  文化培训 80年代初期,主要进行文化补习和举办各类中专班;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使干部达到大专或更高层次。文化培训的内容多样,主要有文科(文秘、法律等)与经济类(财会、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等),还有一些针对性较强的专业如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
  文化培训的形式主要有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两种。学历教育有两种类型,一是委托大、中专院校进行,一般要通过统一的招生入学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经审查被录取后方能入学,在各地招生办公室指导下由干部部门按系统进行组织,在招生对象条件上一般都有所限制。二是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进行,不必进行统一的招生考试。
  1988年,根据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担任其他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和成人高等教育突破单一培养规格的需要,试行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单科及格证书三种证书制度。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不作为岗位合格证书,也不等同于大专毕业证书,若转换其他专业岗位,应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1988年6月,市Gov文教卫生办公室(简称市文办)与市人事局,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专业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5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作,所学专业对口;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上。经单位推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考试合格入学。市文办负责审批开班资格。
  青岛市文化培训一般委托大、中专院校进行,同时选派干部参加国家、省有关部门举办的中专、大专(包括大专专业证书班)、本科班,少数班由人事部门承担全部工作,有脱产、半脱产、业务学习、自学几种方式。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广播电视教学有了较快的发展,主要有电视讲座、电大党政班、普通班、农业广播学校、函授与自修几种形式。1983年,全市有3000余名政法干部参加法律自修学习,由山东省法律自修大学发放教材、辅导、考试,由市司法局组织与管理,学制为三年。青岛市有4175人报考1984年4月全省第一次自学考试,其中干部2446人。1983年和1984年,山东师范学院、山东工业学院和青岛师范专科学校分别在青岛市举办函授班,其中行业管理班55人,中文、教学等班1165人。1984年,青岛市有226名党政干部成为电大党政班的第一批学员;电大普通班有学员6000人,其中干部1500人,专业为文科和经济类。“六五”期间市委党校举办了三年制大专理论班两期共101人,二年制的大专培训班一期共104人。农业广播学校全市共有600多名干部参加学习,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学习三年达到中专水平。
  1985年,市委党校举办理论班和培训班,共150人;市职工大学举办企业管理班、中文秘书班、财务会计班各40人;山东海洋学院举办企业管理班50人;青岛师专中文班50人;教育学院中文班80人,电大党政干部班400人;职工夜大政治、英语班100人,莱西党政干部中专班40人;平度、即墨、胶县师范、李村师范干部中专班各40人;轻工学校中专班40人;胶南商校财会班40人。1985年,全市参加各类中专培训的干部共9445人。
  1986年,青岛电大开办一期人事管理专业大专班,学制两年,脱产学习,招收学员45名,选送报考干部135名。1987年,首次采用开放式办学形式,举办全市人事干部业务讲座,97人参加学习。1988年,市人事局开办了人事管理高考辅导班、人事管理电大班和行政管理专业高教自学考试辅导班,共有292人参加学习。同年,全市有2000余名学员参加了17个专业的专业证书学习。1989年,市人事局开办了行政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人事管理电大班和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共691人参加学习。1990年,在继续抓好全市行政管理、人事专业证书班和人事电大班的同时,对专业证书班按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本着整顿、压缩规模的精神,会同市文办将计划的42个专业削减到34个,63个教学班削减到46个,一万余名的招生计划削减到3600余人,纠正“乱办”、“办滥”现象,培训工作秩序好转。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学历教育有了较大发展,按照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局的指示,重点抓了人事管理专修科、人事管理电大班的教育,共培训166人。适时进行专业证书教育,1989年与青岛电视大学和青岛大学举办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共培养学员522人。开办两期高考辅导班、一期自考辅导班,共有195人参加学习。
  1991年,完成九一级人事电大班招生工作,举办一期成人高考辅导班,经全国成人高考录取学员15名。
  培训教育机构
  专业干部学校 通过干部学校(简称“干校”)对干部进行专业化培训。1980年起,青岛市有各级各类干校17处,其中市区10处、县7处,主要是教师进修、商业、供销、财政、公安、卫生等干部职工学校,最多可容纳4000人。开设二年制的长班和3~5个月的短班,培训内容的专业性比较强,紧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如公安干校结合公安业务举办“刑事侦察”、“预审”、“户籍”等;财政干校开办了“股所长培训班”、“财会班”、“统计班”等;教师进修院校开设了各科进修班及机关干部中文班等,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共培训干部16572人。
  党校 青岛市主要通过各级党校对干部进行正规化培训。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青岛市有市委党校,六县、六区党校,二轻局、机械局等党校15处。其中,市委党校可容纳350人,除举办各种大专、本科班外,每年还不定期举办短期干部进修班。除市委党校外,其余党校主要举办了轮训班和进修班,重在解决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及领导方法等,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共培训各级领导干部8328人。
  普通院校干部培训班和干部专修科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青岛市干部教育依托大中专学校,举办大中专干部专修班,主要对各级中青年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进行正规化培训。委托山东海洋学院、青岛师范、轻工学校等八所大中专院校,举办二年制的专修班和培训班11期,培训干部584人。选送210名干部到省和中央办的大专干部专修科进行培训。1989年,组建电大工作站,抓了各教学班的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
  业余干部学校 自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起,业余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青岛市干部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主要基地是市内五区干部职工夜校和市职工业余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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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四章 培训教育 职称评定

第二节 职称评定


  职称制度 青岛市职称制度的发展、历史沿革大致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建国初期到1966年。在此期间,形成了如高等教学、科学研究、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编辑记者、翻译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与工资已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还很不完善,有关的职务条例和考核标准基本上都没有建立起来。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二个时期为1977~1983年。在此期间,恢复、建立并大规模地实行职称制度。1977年邓小平指出,要恢复科研人员的职称,“大专院校也应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9月《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中指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从此,国家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先后恢复和建立了22个职称系列。职称制度的恢复和重新建立,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体现了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职称评定制度的特点是:职称只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由专家评审确定;没有岗位要求和职数限制;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没有任期,一次获得,终身享有。
  第三个时期为1986~1992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简称职改)。职改工作到1992年为止,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89年),即实行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阶段。第二阶段(1990~1992年),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和研究深化职改的阶段。职改的特点是: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职能沿革 50年代中期与60年代初期,全国曾两次试图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第一次是1955年,国务院组织“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荣誉称号”起草委员会,先后起草了学衔称号条例草案。第二次是1962年,根据聂荣臻的建议,主要由国家科委专家局主持起草有关条例。
  职称制度恢复和重新建立以后,1978年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科院率先恢复了技术职称,发布了职务条例。接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建立职称。其后,社会科学领域也强烈要求建立社会科学的职称制度,后经国务院同意,社会科学的职称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并于1981年3月提出了建立会计、经济、统计、图书档案资料、翻译、新闻记者、编辑等七种业务职称,明确“业务职称是反映专业技术干部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称号”。青岛市自然科学类的技术职称由青岛市科委负责,青岛市人事局作为全市社会科学技术职称的业务主管部门,先后组织了市统计局、外办、经委与财委、档案局、财政局、宣传部等系列主管部门进行了相应职称的试点、评定。尔后又根据国家的要求,扩大开展了体育教练员、社科研究、文博研究、工艺美术、播音员等职称的评定。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要求,中共青岛市委、市Gov成立“青岛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科委(青岛市科技干部处),全面负责青岛市的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988年国家机构改革,职称工作由国家科委划归国家人事部,并针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情况,经过复查后,提出了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转入经常化。1992年3月按照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要求,青岛市科技干部处划归青岛市人事局。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职称改革工作必须服从当前政治与经济形势,并受其制约。职称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规定都必须适应政治和经济改革,并有利于这些大改革的发展。二、既要充分肯定职称评定工作的成绩和历史作用,又要正视职称评定制度本身的弊端,通过具体分析,明确职称改革的方向和内容。三、既要有利于达到理想目标,又要照顾现实;既要坚定不移地改革职称评定制度中与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又要考虑历史形成的现实情况,从实际出发,制定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四、既要坚持职称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注意发挥各系列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Gov的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在贯彻简政放权思想的同时,搞好宏观控制,做到放而不乱。五、既要充分考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盼望职称“开闸”和“解冻”的急迫心情,又要认识到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贯彻“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的方针,不能一拥而上,齐头并进。
  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二、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三、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对虽然不具备此学历规定,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在定编定员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不同的结构比例,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批准的限额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以此作为评聘工作的基础。
  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并颁发聘书(任命书),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约,规定任期内的目标和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等。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实施情况 一、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定。1981年5月青岛市Gov下发113号文件,提出了具体实施7个社会科学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并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主管全市社会科学各类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其中:统计干部由市统计局负责;翻译干部由市人事局和市外办负责;经济专业干部由市经委、财委负责;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由市档案局、文化局负责;会计干部由市财政局负责;新闻编辑、记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相应系列的评定委员会,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也都成立了相应的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定组织。
  职称评定工作的方法是:先搞试点,总结经验,尔后扩大试点,分期分批地在面上逐步展开。其步骤主要分为准备、思想发动、考核评定、总结验收四个阶段。从1981年8月进行试点开始,到职称评定工作逐步地、分期分批地在面上展开,至1983年9月(国务院要求暂时停止,进入整顿阶段),全市共评出各类业务技术职称30604人,其中各类社会科学业务技术职称3515人。在社会科学业务技术职称评定中,经审批授予职称的1585人,其中中级职称376人,助级职称20人,员级职称1189人;经过省、市平衡,尚未授予职称的133人,其中中级职称40人、助级职称54人、员级职称39人;经过评议,尚未平衡验收的1797人,其中中级职称80人、助级职称982人、员级职称735人。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委、市Gov成立了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科委),建立了全市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职称改革工作的管理原则是“块块为主、条块结合”。其方法是先试点,后铺开;先事业,后企业;先干部,后“以工代技”。
  1986年11月,首先在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了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的试点。1987年2月,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文明确了32个系列、专业的26个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相应系列(专业)的实施办法,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1987年5月,全市召开职称改革工作会议,对开展职称改革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确定了分三批开展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的计划方案。1987年6月,青岛橡胶二厂作为企业职称改革工作的试点单位,率先进行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1988年1月,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开始进入收尾、验收阶段。1988年初,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按照山东省的要求,对全市企业的职称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成立了市企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同年3月,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使全市首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始终按照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健康进行。按照国家、山东省的统一要求,青岛市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于1989年底结束,全市共有20多万人参加了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首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在建立聘任制、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专业技术队伍结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和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至1989年底,全市共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206540人,比首次评聘前的1986年增长了近7倍。其中高级职务6540人,占专业技术职务总数的3%;中级职务44357人,占22%;初级职务155643人,占75%。
  三、完善和深化职称改革。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青岛市职称改革工作于1992年3月划归青岛市人事局管理。根据199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的精神和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青岛市职称改革工作经过两年的总结、验收、复查,于1992年印发了《青岛市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化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使青岛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积极稳妥地转入了经常化的轨道。
  科技干部家属“农转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解决知识分子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党和Gov决定逐步解决他们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问题,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工作的积极性。
  1980年,国家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照顾的对象和条件:一、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畜牧兽医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于这些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年龄在40岁以上,工龄在20年以上的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兽医师、统计师、会计师,以及相当于这些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体育、文物等系统相当上述一、二条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四、专业技术人员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Gov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批准的。上述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15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已成年,但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无依无靠的父母,应当准许将户口迁入城镇,由国家供应口粮。有的家属虽在农村,但距离较近,本人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不属照顾之列。
  为进一步稳定在县区工作的广大科技人员,有利于六县一区招聘引进专业技术干部,促进县区经济的发展。1985年,青岛市执行中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科技干部的家属“农转非”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一、凡在青岛市六县和黄岛区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在农村的家属户口可以转为城镇户口。一是已取得中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工龄、年龄不限)。二是1965年以前(含1965年)入学的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三是已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业务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年满40岁者。四是中专毕业,担任县副局长以上职务和相当于这一职务的党政干部,年满40岁者。五是凡获得市一等、省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科技干部。二、符合以上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的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年满60周岁,可以随迁“农转非”。子女是农业户口而又都超过规定的“农转非”年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子女“农转非”。
  1989年,青岛市Gov将“农转非”纳入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指标由市计委统一安排。审批程序是:原属市科委、市教育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审批的科技人员、教师、有学历的国家机关干部等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由市科委、市教育局等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查后,由市公安局审批。
  青岛市自1981年后,共办理科技干部家属“农转非”6623人。其中1981年8人,1982年112人,1983年212人,1984年41人,1985年1556人,1986年229人,1987年407人,1988年2873人,1990年295人,1991年290人,1992年600人。

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22

第三篇 人  事  
第五章 任免 考核 奖惩

第一节 任  免


  建国初期,青岛市人民Gov正副市长、委员,县(市)人民Gov正副县(市)长,由山东省人民Gov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Gov政务院任免。未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副县(市)长,青岛市人民Gov正副秘书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各局正副局长以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由省Gov批准任免,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案。县(市)Gov秘书、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由青岛市Gov任免。县(市)Gov批准任免县(市)Gov所属科、局正副股长,科员、办事员、秘书、助理员,区公所正副区长,乡Gov正副乡长、委员,县立小学校长。
  1957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就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做出新的规定:县(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各部门的正副股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区公所正副区长,区粮管所、公安派出所、税务所正副所长,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县(市)属中等学校正副校长的任免,均应提请县(市)人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然后办理任免手续,以委员会的名义通知各提请任命单位,并发给县(市)长署名的任命书。任命的人员离职后应办理免职手续。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县(市)人民委员会人事科(局)办理。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任免市人委所属局、处各科正副科长,所属区人委正副区长、委员,公安分局正副局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干部,并报省人委备案。任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和手续:提请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先经备案机关适当会议通过,然后分别发给由批准机关首长署名的任命书;工作人员调职离职时均应由所在机关发给离职证明书,并附本人登记表及鉴定材料,以便审核任用。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各级人委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统一办理。
  1959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山东省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任免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秘书长、局长、处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及相当于上述各项职务的人员。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任免下列人员:市人民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副局长、副处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科长、正副总工程师;区人民委员会的科长、局长、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公安、粮食分局局长;市属重要企业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师范学校、高级中学的正副校长;市属医院正副院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银行正副行长;市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正副馆长,剧团正副团长,新华书店正副经理及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县(市)人民委员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市)人民委员会的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委员会正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股长、所长,县(市)属重要企业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县(市)属医院的正副院长;师范学校、初级中学、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县(市)人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县(市)文化馆、文化站、广播站的正副馆长、正副站长;县(市)剧团正副团长;新华书店正副经理及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任免下列人员:区人民委员会的副科长、副局长、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区属卫生所、防疫站正副所长、正副站长;区文化馆、文化站正副馆长、正副站长;区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凡经县(市)和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人员,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经市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人员报省人民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必须经各该级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市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必须经政务会议通过。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工作人员都发给任命书;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的制度遭到破坏,因而造成干部任免的混乱状况。所建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党政合一”的“临时权力机构”。县以上革命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省革命委员会任免。各级革委会均有一定范围的任免权限。至70年代,随着各级地方党委的建立,各级革委会成为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由相应的党委直接任免。1975年,中共山东省委颁布的《关于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定》指出:各地、市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以上;县(市、区)委正副书记、革委会主任以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顾问等干部的任免,由省委审批。
  任免程序和手续。属于省委任免的干部,由各部门写出报告,经各“口”党的核心小组研究,考察了解提出意见,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审查,办理报批任免手续。县(市、区)委正副书记、革委会主任的任免,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审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以上人民Gov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的任免,于1979年和1982年又先后两次改变了办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Gov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人民Gov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经国务院或上一级Gov批准”。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修改后的《组织法》,将“报上一级人民Gov批准”改为“报上一级Gov备案”。从此,各级Gov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的任免,均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其副职仍按所规定的任免权限和范围,由人民Gov行使。
  1982年2月,山东省人民Gov颁布了《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Gov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青岛市人民Gov任免下列人员:市Gov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顾问、正副总工程师、正副科长、参事室正副主任、参事;市辖区、县人民Gov顾问、局长、科长、委员会主任、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室主任;市Gov辖属的经济、科研、设计、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机构和国营企业单位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县(市)人民Gov任免下列人员:县(市)人民Gov的副局长、副科长、委员会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任免程序和手续。县级以上人民Gov报请上一级人民Gov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呈报。对县级以上各级Gov顾问的任免,经本级人民Gov通过后,可直接报请上一级Gov批准。经县级以上各级Gov任命的人员,分别发给由市长、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任免的具体手续,由各级Gov的人事部门承办。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制度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地方各级人民Gov下放了部分任免权限。1984年10月,山东省人民Gov发出《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Gov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规定:市人民Gov任免下列人员:市Gov顾问、市Gov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工作部门的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工作部门领导的比局低半格单位的处长、主任、经理、顾问;市属相当于局级的企业、事业机构的经理、副经理、正副主任、顾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市属大专院校的正副院(校)长、顾问。县(市)人民Gov任免下列工作人员:县(市)Gov顾问、县(市)Gov办公室副主任、副局(科)长、委员会副主任、县的区公所正副所长、市的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县(市)所属的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企业、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任免程序和手续。县级以上各级Gov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一定的会议讨论通过。经县级以上各级Gov任命的人员,分别发给由市长、县(市)长签署的任命书。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手续,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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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五章 任免 考核 奖惩

第二节 考  核


  建国后至60年代初期,普遍实行鉴定制度,在提拔任用干部时,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察。这种考察虽不甚完善,但逐渐形成了一种制度并长期坚持下来。60年代中期,实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和全面的考核,并把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结合起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前进了一步。“文化大革命”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70年代中期,国家正式提出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干部进行全面的、定期的考核。从此以后,干部考核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考核目的 50年代,干部考核的目的,主要是为促进干部素质的提高和干部工作的改进。通过鉴定,使干部能更好地来认识与提高自己,改进工作,同时使组织人事部门得以系统、全面地了解干部,有计划地培养和提拔干部。60年代,干部考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适应干部特点的管理制度,科学地使用干部,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以保证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70年代,干部考核的目的,主要是为提高干部素质,促使干部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建设初级阶段的本领;进一步正确识别和使用干部;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初级阶段原则,鼓励先进,激励后进,调动干部的积极性,改变好坏不分、赏罚不明、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状况,加强群众对干部的监督,防止干部脱离群众搞特殊化,促使干部更好地为初级阶段建设服务。80年代,考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正确地挑选提拔干部,合理地配备使用干部。通过考核,恰当地评价干部的德才、功过,做到有升有降、有赏有罚。把坚持初级阶段道路、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把后备干部名单制度建立起来,有计划地做好培养和选拔干部的工作。
  考核内容 50年代干部鉴定的内容,重点放在立场、观点、作风、掌握政策、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学习态度等方面,并根据干部在不同时期中的不同情况,抓住主要的、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对新干部的鉴定,重点是划清敌我界限,树立革命人生观等方面。60年代,对干部考核内容是:在政治思想方面,考察了解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执行情况,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修正主义、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的斗争中的表现,干部的政治历史、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状况;在业务方面,考察了解干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在工作中的贡献、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文化大革命”时期,考核内容混乱,甚至无考无核。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德,是考核干部的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主要看是否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和初级阶段公共道德,热爱祖国,努力为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考能,是考核干部的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文化程度,是否具备胜任现职的能力。考勤,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是否肯学肯钻,对业务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考绩,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成绩,主要看对现代化建设所作的直接或间接的贡献。
  各类干部的考核内容各有侧重。对技术干部和专业干部,侧重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对党政干部,侧重考核政治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领导干部,着重考核政策思想水平、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业务的程度,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和工作的实际成效。
  考核方法 50年代,一般采取个人自我检讨、群众会议讨论、领导负责审查三种方式结合进行的方法。事先有适当的动员与准备工作,经过思想酝酿,使每个干部认真了解鉴定的目的和意义,然后着手进行。60年代,一般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从每个人的日常表现和业务实践中,逐个进行深入系统的考察了解,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每个人的政治历史、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切实地掌握起来。70年代,考核干部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注重把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与干部谈话、听取思想和工作汇报以及群众反映等考察了解干部。同时,根据各类干部的特点和考核内容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对党政干部,可结合年终鉴定,由本人提出工作、思想总结,交群众评议,由考核组织评定。对领导干部,采取结合本部门工作总结,组织群众评议或民意投票的方法进行考核。80年代干部考核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为了合理地评价干部,探讨科学的考核方法,在80年代还通过试点,以民意测验或群众讨论的形式,对干部作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或对工作“很好地胜任、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等评价。此办法尚未正式形成制度。
  考核组织 60年代,干部的考察统一由各部门的干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70年代,干部考核工作,一般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定期考核时,则成立临时考核组织,吸收正派公道、原则性强、在群众中有威信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参加;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干部考核的评定工作。80年代,随着干部管理权限的逐级下放,分管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规定为:分管干部的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做好对所管干部的考察、了解、培养、教育、选拔、使用、审查等各方面的工作。为做好干部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可成立干部考核委员会,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和退居二、三线的适宜做这一工作的老同志参加,负责对干部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时限 考核干部有一定的时期界限,50~60年代规定,每隔一年左右的时间,对所属干部进行一次鉴定、考察。70年代规定,对干部要定期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也可以两年考核一次。80年代规定,对干部每两年系统地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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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五章 任免 考核 奖惩

第三节 奖  惩


  奖惩工作管理体制 1959年12月,青岛市的监察工作移交同级人事部门。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由各级人事局负责。“文化大革命”以后,奖惩的综合管理工作仍由人事局负责。奖惩具体工作的实施,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奖惩条件和标准,按一定程序办理。
  奖惩种类 一、奖励。建国初期规定:奖励分为嘉奖、物质奖励、晋级三种。1952年规定奖励分为五种:(一)表扬或奖品;(二)记功或二等奖金;(三)记大功或一等奖金;(四)记特等功或特等奖金;(五)授予荣誉称号(工作模范、劳动英雄或人民功臣)或荣誉奖金:包括四等荣誉称号或四等奖金;三等荣誉称号或三等奖金;二等荣誉称号或二等奖金;一等荣誉称号或一等奖金。1957年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1985年颁布的《山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中,将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类。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以同时并用。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和通令嘉奖两种。
  二、惩戒。建国初期规定,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撤职、撤职查办六种。1957年规定,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八种。80年代又重新规定仍沿用上述的几种惩戒。  
  奖惩条件 1952年起,按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执行:凡工作积极主动,具有高度责任心,或肯钻研,有创造性,具有高度事业心者;工作或生产建设中,致力发明、创造、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设性意见,尚未产生价值或发挥作用,但须给以精神鼓励者;服从组织领导,遵守纪律制度,执行政策法令,堪称模范者;积极响应号召参加运动,起带头作用者;努力学习,因而使思想、政策、业务或文化水平显著提高者;关心群众生活,热爱群众工作堪为表率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上下团结一致,工作中能统一发挥力量者(指单位)等,给以不同奖励。
  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或出色完成行政任务者;工作或建设中有发明、创造、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设性意见,经采纳实施有效者;保护国家财产或节约人民资财有功者;防奸保密有功者;做好思想领导与业务领导,使干部思想政策、业务或文化水平普通提高者(指领导干部),予以记功或发给奖金。功绩卓著,需长期保持其荣誉的,其模范行为堪为一县或相当于县的旗帜的,授予四等荣誉称号;堪为一省或相当于省的旗帜的,授予三等荣誉称号;堪为一大行政区或相当于大行政区的旗帜的,授予二等荣誉称号;堪为全国之旗帜的,授予一等荣誉称号。“工作模范”称号,一般适用;“劳动英雄”称号,主要适用于生产事业中立功的人员;“人民功臣”称号,主要适用于建设事业中立功的人员。屡次立功,在困难或危险情况下立功的,能推动他人或其他单位立功的,可酌情提高其奖励等级。凡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决议、指示或计划的;违犯机关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违抗组织,不服从领导的;越权渎职或遇重大问题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挟嫌报复或利用职权欺压人民的;玩忽职守、拖延敷衍或推脱责任的;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的;阳奉阴违,隐瞒或谎报情况以蒙蔽领导的;铺张浪费或毁坏公共财物的;包庇纵容破坏分子或破坏团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至撤职惩戒。所犯错误情节极其严重,且品质恶劣屡教不改的,或违犯国家刑事法令但仅须予以开除行政处分的,予以开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犯罪行为经法院判处管制的一律撤职;判处劳役改造以上刑事处分的一律开除。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狡猾抵赖坚持错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歪曲事实推卸责任或企图嫁祸于人、致人死亡或残废、徇私枉法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国家工作人员,加重处分。在被发觉前自动坦白检讨,并决心改正,有不可抗拒的困难,能揭露同犯的错误事实或帮助他人纠正错误,在犯错误过程中尽最大努力挽救,因而减少损失的可减轻处分。
  1957年起,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给予不同奖励。对于违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Gov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违犯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泄露国家机密的;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其他违犯国家纪律的,给予不同的处分。
  1985年起,执行《山东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个人奖励的条件和标准是: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有显著成绩的;一贯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起模范作用的;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或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其他事迹突出应该予以奖励的。集体奖励的条件和标准是: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重视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全体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实践,坚持改革,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集体,应给予奖励。惩戒的条件和标准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Gov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或诬陷他人,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纵容、包庇他人违法乱纪的;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集体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或严重失密的;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失职行为,应按惩戒种类给予处分。如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也可免予处分。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时,须持严肃慎重的态度,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违反纪律,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一定损失,仍然可以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严重违反纪律,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分别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了再给其悔改的机会,也可以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安排劳动或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适当的生活费。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可分配适当工作;表现不好的,应予开除。
  奖惩权限 50年代初期,凡各机关自行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对记功以下奖励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行;上级机关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对表扬、记功、记大功及相当的奖励,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行,抄报其任免机关;对记特等功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各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执行。对机关首长的表扬、记功、记大功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直属上级机关首长核定执行,抄报其任免机关;记特等功及其相当的物质奖励,由直属上一级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执行;对单位或个人授予一、二、三、四等荣誉称号或荣誉奖金奖励,由有关首长审查后,市、县人民Gov首长核定颁布;但上级人民Gov首长对下级人民Gov有权颁发荣誉称号或荣誉奖金;同一奖励涉及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或地区者,由有关部门或地区的领导机关共同协商处理,或分别报请共同的上级领导机关统一核定执行。惩戒的权限为:各机关自行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受撤职以下处分,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行;上级机关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处分,由各机关首长核定执行;抄报其任免机关;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本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执行。机关首长要给工作人员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直属上级机关首长核定才能执行,并抄报其任免机关;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直属上一级机关首长提请其任免机关核定执行。市人民Gov及其以下各级人民Gov、部门、单位任免的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一律由省人民Gov主席核定执行。同一处分案件,涉及两个以上的不同部门或地区者,由各有关部门或地区的领导机关共同协商处理或分别报请共同的上级领导机关统一核定执行。
  1957年开始,奖惩权限有所变动。奖励的权限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晋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提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给予。惩戒的权限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行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决定和执行。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的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的惩戒处分不适或错误时,应加以改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加重、减轻或撤销。
  1981年起,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Gov行政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犯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由本级人民Gov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青岛市人民Gov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前三种处分,由市人民Gov决定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Gov备案;受后五种处分,由市人民Gov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报省Gov批准后执行。副职和相当职务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Gov决定执行。受降职至开除公职处分,报省Gov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受前七种处分,由其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后执行,报市人民Gov备案。开除公职处分,报市Gov批准执行。县、区人民Gov委、办、局的正职和相当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由各该机关提出意见,报本级Gov批准,受开除公职处分,报上级人民Gov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受前三种处分,由本机关决定执行,受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由本级人民Gov批准,受开除公职处分,报上一级人民Gov批准后执行。
  1985年起,执行山东省人民Gov颁布的《奖惩试行办法》。奖励的批准权限是:个人奖励,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机关决定;记功、记大功,由县级以上机关审批;升级奖励,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报上一级人民Gov或行政公署批准;其他人员由各级人民Gov授权人事部门审批;通令嘉奖、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Gov决定。集体奖励,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本级人民Gov或上级人民Gov决定;通令嘉奖,由省人民Gov决定。惩戒的权限是: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受前四种处分,由上一级人民Gov决定执行。对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必要时,上一级人民Gov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或予以撤职。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受前四种处分,由本级人民Gov决定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受后四种处分,由本级人民Gov决定,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Gov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Gov任命的工作人员受各种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分别报本级人民Gov决定执行。青岛市、县级人民Gov各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各种处分,其中受降级以上处分,报本级人民Gov批准后执行。乡镇人民Gov工作人员受各种处分,报经县Gov批准后执行。
  奖惩程序 50年代初期,奖惩的程序是:奖励,一般由行政领导提出意见,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然后由行政领导决定。惩戒亦采用相同程序。各机关、部门、单位在处理惩戒案件时,如犯错误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时,经必要手续,可先行停止其职务。应通知当事人限期陈述意见,提供材料;决定处分时,应让当事人进行辩论,惩戒宣布后,应通知被惩戒人。被惩戒人逾期不申诉,即交付执行。有重大教育意义的,应通报或公布周知。奖惩核定机关对决定的奖惩案件发现失当时,应予修正。被惩戒者经过一年以上考验,有彻底悔悟具体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本人申请原核定机关注销其惩戒处分。
  1957年《奖惩暂行规定》,将奖惩程序规定为: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或处分时,应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做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对上级机关交议的奖惩案件,应认真负责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决定。对有争议的奖惩案件,应建议主管机关做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对所受理的奖励或惩戒的控告、申诉案件,应进行复议或复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做出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1981年9月起,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行政纪律处分的手续是:工作人员违犯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时,要经过一定范围的干部会议讨论。讨论时须通知受处分者出席会议并允许其申述意见,也允许他人为其申辩。做出处分决定或结论时,受处分人须签署意见。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批准。各级Gov和行政机关对报批的案件应及时审理,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以Gov或行政机关的名义下达文件批复,由报批单位执行。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书面通知受处分者,并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处分决定尚未批准前,对犯有严重错误不宜担任现职者,可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先行停止其职务。对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因违犯纪律只需给行政处分的,由Gov人事部门承办;需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党委审批,其行政处分按党委的建议办理。
  1985年6月起,执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奖惩的程序为:奖励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可由上级机关直接授予。为个人或集体报请奖励,须由其主管机关写出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和填报“奖励审批表”,逐级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奖励经批准后,要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公布。惩戒的程序是,在决定其处分时,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到会申述意见,也允许别人为其申辩,处分批准后,将处分决定给受处分人一份,并将有关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对严重违犯纪律不宜担任现职者,在处分决定未批准前,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先停止其职务。受处分者不服,有权要求处理机关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在复议或复查期间,不停止其处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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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六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第一节 离  休


  离休条件 一、工作时间和职务方面的规定。1958年6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同志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规定,长期供养人员的条件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上(县委书记以下)职务的,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弱担负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
  1963年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规定的离职休养的条件是:中央机关正副部长和省委书记、候补书记一级的领导,凡是年老力衰或长期患病而不能担任实际领导工作的,应采取离职休养、退休、担任荣誉职务等办法安排。全国县委书记以上的其他领导干部,凡是年老或长期患病的,均由中央组织部参照上述原则研究处理办法。
  1965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副省长以上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长以上干部,1937年6月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干部,因年老病弱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或调离现职,长期供养和免(离)职休养。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符合离休条件正办理退休的可改办离休。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将离休条件进一步放宽到建国以前参加中国Our Party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符合此规定原已退休的干部应改办离休。
  1985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离休待遇的有关规定》又规定: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Our Party,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享受离休待遇。
  二、年龄方面的规定。1982年以前,年龄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为年老力衰。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正省级干部65周岁,副省级和正副厅(局)级干部60周岁,其他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应当离休。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
  至1992年底,青岛市共为21000多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
  离休待遇 基本政治待遇:离休人员在看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必要的会议和重要政治、文化活动方面,与在职时基本相同。1982年起,国务院授予离休人员《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以表彰其历史功绩。
  物质生活待遇:1958年规定长期供养人员原工资照发。1963年明确这类人员自愿退休时(包括原已退休的)仍领原工资,公费医疗和其他生活待遇与退休人员相同。1978年明确提出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适当从优照顾。此后,除继续享受原工资外,其他待遇主要有:(一)生活补贴费。1982年4月起,对行政9级以下离休干部,按照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至1945年9月2日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划分,每人每月分别发给2个月、1.5个月、1个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贴。1985年5月起,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二)对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1979年1月,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离休费低于17级的,一般提高到行政17级。1982年,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过厅(局)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和未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离休人员,一般提高到厅(局)、县(处)级待遇。1984年3月又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离休人员相应提高到副省级以上待遇。(三)福利性待遇。总的是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的各项非生活性福利待遇。1981年山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有:福利费、洗理费,粮价、副食品、取暖、房租补贴等。1983年后,增加了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等。1984年又增加了经费节余奖、图书补助费等。(四)困难补助和特需费。为解决离休干部及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抢救病号的临时护理费和慰问病号等特殊开支,1979年4月起,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拨款30元,1982年又改为对所有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拨款150元,由单位用于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开支。(五)医疗、护理和疗养。公费医疗和疗养,与在职时一样并享受从优照顾。1980年规定,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给一个普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的护理费;对因瘫痪等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发给36元护理费;需购置残废工具有困难时,酌予补助。1983年12月,山东省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或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70岁以上体弱多病需人照顾的厅(局)级离休干部,酌发护理费,同时将护理费标准一律改为45元。离休干部原有服务员(或发自雇费)的继续保留。副省级干部离休后从65岁时起发给一个服务员的自雇费。(六)粮油供应。与在职一样继续吃商品粮并在粮食花色和食油定量上享受适当照顾。(七)探亲、住房、用车、丧葬处理、遗嘱照顾等方面,均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八)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到城镇和农村的,根据情况一次分别发150~300元安家补助费。
  离休安置、管理和服务 一、安置去向。1980年以前主要面向原籍中小城镇农村分散安置。1980年,国务院规定改为:一般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到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鼓励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置。二、管理和服务。干部按任免权限经批准离休安置后的管理和服务,青岛市1984年4月以前,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科牵头负责。1984年以后,由新成立的市委老干部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老干部荣誉证”由市人民Gov委托市人事局负责审核签发。(一)建立老干部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全党重视、分级管理、业务归口、所在单位为主”的精神,青岛市于1984年4月成立了市委老干部局。至1985年底,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市直部分单位也建立了老干部工作机构,其余都配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乡镇也大都有专人负责。(二)健全和完善管理服务制度保障各项待遇落实。离休干部管理和服务被作为大事列入各级党委、Gov的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坚持经常听取有关汇报,积极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敦促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并坚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老干部工作的制度。同时定期走访、看望和慰问老干部;重大节假日期间,由各部门主要领导召集老干部座谈,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各项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并形成制度。离休干部3人以上的,单独成立党小组或支部,建立党日活动和学习制度,并鼓励他们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行各业,想方设法保证各项离休待遇落实,为离休干部排忧解难。政治文化方面,各地举行重要会议和重要庆典,也吸收离休干部代表参加,或请到主席台、荣誉席就座。大型文体活动的入场券优先送给离休人员。各地经常组织参观游览,并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学的方针,举办老年大学、书画展览等,开展各种有益身心的活动。(三)开展“尊老敬贤”活动,为离休干部送温暖。各地广泛发动,组织各行各业,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开展为离休干部包户送温暖活动,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组织服务“接力赛”,定期为离休干部送粮、送煤、送菜,服务上门,温暖到家,并主动征询离休干部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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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六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第二节 退  休


  青岛市的干部退休工作,始于1957年。按照1955年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前,按有关政策规定青岛市共为1147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干部退休的批准权限由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报人事处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退休工作受到冲击,许多老同志“靠边站”无事可干,主动要求退休。1967~1978年,共有1948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文化大革命”后,干部退休的审批由干部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1979年青岛市人事局成立后,贯彻国务院《暂行办法》,对8456名退休人员逐一进行查对核实,一律按新规定重新确定了退休费标准及待遇,更发了新的退休证。
  1980年,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转发了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子女就工问题的请求报告》的通知,对符合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干部,允许照顾招收一名子女就工,因而促进了干部退休工作的开展。1980~1982年有5394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
  1983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规定的照顾招收退休、退职干部子女就工的办法。当年青岛市只有231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
  1984年,青岛市整顿各级领导班子,一大批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同志退出工作岗位。至1986年底,有4156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其中1984年1204名、1985年1795名、1986年1157名。至1992年底,全市共办理退休干部14500名。
  退休条件 1950年1月,执行山东省人民Gov《编余人员处理办法》规定:革命工作人员因年老体衰或其他原因,有家可归,自愿回家生产,生活确有办法的给予办理退休。
  1955年12月起,执行国务院《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男60岁、女55岁,工作年限满15年和工作年限满5年、加上劳动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10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
  1958年2月,执行国务院《退休处理暂行规定》:一、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一般工龄满15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四、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五、在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办理退休。
  60年代初,对工龄较长,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办理退休。
  1978年,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干部退休的条件为:男60岁、女5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50岁、女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退休条件,除规定与干部退休条件相同的上述两条外,另增加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满10年,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也可退休(同时适用于情况相同的基层干部)。
  退休待遇
  政治方面 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看文件、阅读有关资料;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同样发给退休干部,并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采取个人阅读、集中学习、指定专人传达等办法,保证退休干部按规定看到文件,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从政治上关心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活,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关心初级阶段革命和建设事业。
  物质生活方面 一、退休费。退休费(退休金、退休补助粮)是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部分。干部退休后,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次月为止。建国初期的发放办法为一次性发放,1956年以后改为按月发放。
  1950年1月,山东省人民Gov制定的《退休人员待遇试行办法》规定:参加革命满2年的,发给小米100斤,此后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加发小米40斤。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8年、12年以上的,另外分别发给300斤、400斤、500斤小米的老年金。转业军人在军队工作的阶段,执行军队退休规定标准。参加革命工作不满2年的,发给小米50斤。退休人员回原籍安置后,按土地法大纲分给土地。
  1950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退休人员处理办法》规定:每工作一年,发月薪资的1燉3,但最高不超过本人6个月的薪资。
  二、特殊贡献待遇。为褒奖对社会有特殊贡献、并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按照不同时期规定,其退休费可适当提高。1956年规定,经山东省人委或国务院批准可酌量提高;1958年规定,在本人工资的15%以内酌情提高;1978年规定,在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前提下,退休费可酌情高于规定标准的5%~15%;1981年7月,山东省人民Gov具体确定为:曾获得全国劳模和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可提高10%~15%,获得省Gov和国务院各部委劳模及军以上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可提高5%~10%;1991年,省Gov又规定:获得国务院和省Gov授予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及其他荣誉称号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或联名下文授予其他称号的可提高10%~15%。青岛市1988年规定,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8年以上,受青岛市表彰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提高5%;青发(1987)61号文件规定,退休时仍保持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可提高10%。
  三、生活补贴费。1985年5月起,凡未参加工资改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
  四、住房及安家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1966年8月,省人委人事局、财政厅规定:住城市的退休人员迁往农村时尽量利用旧房,确需修缮的在本人5个月工资以内发给修补费,需新建的由原单位负责安排。1970年11月规定,退休干部到农村落户或回原籍无住房的每人按140元、有住房的按50元发给安家补助费。1978年5月以后,按照国务院规定,退休干部住房由单位负责解决;回农村安置的,住房标准按当地群众的标准确定,确有困难的适当补助。易地安家的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由大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1980年,山东省确定:回农村安置的退休干部,家中住房修缮的,可在300~500元内补助;必须扩建和新建的,按人口多少在500~1000元内补助。1984年7月,又分别改为在500~1000元和2000~2500元内补助。1991年1月又分别改为1500元内补助,必须扩建和新建的,每人按4500元补助。退休干部住房标准,1980年山东省明确规定为享受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新建住房应优先分给退休干部。
  五、疾病医疗和死亡抚恤待遇。享受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去世后的丧事处理、丧葬补助以及亲属抚恤待遇。
  六、护理费。国务院1978年规定,因公致残退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除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外,还可据情发给不超过一名普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1980年,山东省确定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36元。1993年1月又规定,特等伤残100~150元,一等伤残60~80元。
  此外,凡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高级专家,从1983年9月起,经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酌情提高5%~1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凡建国以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及文艺六级以上的高级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其退休费按原工资额的100%发给。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在青海省海拔2000米~3500米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退休费提高5%;累计满20年的,退休费提高10%。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的,退休费提高10%;累计满20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5%。但以上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困山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职工,退休金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原标准工资。享有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职工,事业津贴费可同地区生活补贴费一样,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与境内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退休人员的粮价、副食、住房、取暖补贴和洗理费、书报费以及生活困难救济等其他福利待遇,也与在职人员相同。
  退休安置、管理和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任免权限经批准退休以后,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到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也可据情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就地安置。山东省从建国初到70年代对退休人员在城市安置控制较严,80年代后退休人员多为就地安置。
  退休人员的管理,总的是由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各级人事部门为主。80年代,实行按干部管理范围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省和市、地由人事部门侧重负责,县以下由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继续共同分工负责。青岛市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牵头。具体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按居住区域由所在县、区的人事(组织、老干部)部门负责;投靠子女的,由子女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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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六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第三节 退  职


  建国初期,青岛市干部绝大部分是中青年,因而基本不存在干部退职问题。对“肃反”等政治运动中审查出来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不宜从事干部工作的人员,采取的办法多是清理和动员回乡。
  1957年以后,青岛市在贯彻中央精简方针的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退职办法,认真开展了干部退职工作。1957~1965年,共为约3000名符合退职条件和自愿申请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退职手续。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退职工作被迫中断。直至1979年市人事局成立后,这项工作才恢复起来,干部退职工作主要结合落实干部政策进行,退职的人员较少,其中大多数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办理退职的。至1992年底,全市共为3080人办理了退职手续。
  退职条件 1950年5月15日起,执行《Gov行政人员编余处理费开支办法》的规定:编余人员自愿回原籍生产,或因年迈体弱请求退职,经机关首长批准的予以办理退职。1950年11月28日《华东区关于整编后地方革命工作人员退职待遇办法》(以下简称《退职待遇办法》)规定:革命工作人员因年老体弱、确实无适当工作分配或失去工作学习条件,本人申请回原籍生产,经上级组织批准的可予以办理退职。
  1951年11月12日起,执行内务部的《退职办法》规定:参加工作满3年,因年老(5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可办理退职。人事部1952年10月22日《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革命工作满2年,因年老(55岁以上)、体弱或残废不能继续工作,自愿申请退职并经人事部门核准的可办理退职。
  1955年12月29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将退职条件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职:年老或病弱、不能继续工作又不符合退休的;自愿退职的;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的。
  1958年3月7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规定的四项条件:年老体衰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做,又不合乎退休的;本人自愿、退职后对工作无妨碍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满1年的;录用6个月内发现原有重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办理退职。1958年起,还执行山东省对一些妇女干部动员退职条件:长期有病不适于工作但能管理家务的;因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限制不宜继续工作的;长期无适当工作可分配的。
  1962年精简中,青岛对下述人员也办理了退职: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和虽在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病或其他原因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自愿退职和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本人有条件退职的;被精简人员中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但又不够退休条件的;同时继续动员部分工作能力太弱或长期不工作的女干部退职。
  1978年6月2日起,执行国务院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是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未满10年,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职待遇 1950年5月起,执行财政部《编余人员处理办法》规定的一次性退职生产补助粮标准:薪金制人员发1个月的工资,特别困难的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供给制人员暂按退休人员标准计领,不低于薪金制人员;对革命老同志给予照顾和优待。
  1950年11月起,执行华东区《退职待遇办法》,供给制人员退职补助粮标准为(按参加工作时间):1949年4月20日以前的发300斤;1948年的发400斤,至1946年,每增加一年增发100斤;1945年8月15日以前的发700斤,至1938年每增加一年增发200斤;1937年7月7日以前的发2400斤,至1927年,每增加一年增发300斤原籍地区主粮。
  内务部1951年11月的《退职办法通知》规定的一次性退职生产补助金标准是(折粮计算):干部和勤杂人员分别以500斤和300斤为基数,工作年限5年以内每月增发10斤,6~10年的每月增发20斤,11~15年的每月增发40斤,16年以上的每月增发80斤;立大功的另增发1年补助金;带有直系亲属的每人补助100斤。
  1952年10月起,执行人事部《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一次发给退职生产补助粮标准为,参加工作满2年以上的,勤杂人员以250斤为基数,再按中国革命战略阶段增发:1949年9月4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发10斤,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3日的每月增发25斤,1927年至1937年7月6日的每月增发50斤,跨阶段的分别按相应阶段标准计发。干部的生产补助粮在勤杂人员标准之上加倍计发:班级按1.5倍、办事员级(县科员)按2倍、科员级(县科长)按3倍计发。带有直系亲属的每人发100斤;立过大功的,按首次立功所处阶段增长12个月的生产补助粮。参加革命工作6个月至1年以内的发150斤,1~2年内的发200斤。
  1955年12月起,执行国务院《机关人员退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退职金标准:(一)工作年限满5年及其以下的每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二)5年以上至10年的除按(一)项发给外,从第六年起每年加发本人1.5个月的工资;(三)超过10年的除分别按(一)、(二)项发给外,从第11年起每年发本人2.5个月的工资。
  1958年3月国务院《暂行规定(草案)》适当提高了一次性退职补助费标准: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年加发1个月的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加发1.5个月的工资。退职补助费总数最高不能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此外,因年老体衰而退职的加发4个月的工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满1年而退职的,加发本人2个月的工资。
  对60年代初期精简退职的人员,从1962年6月起,对精简退职后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不发一次性退职补助费,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工资30%的救济费。从1963年4月起,对精简退职人员中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本人有条件退职的干部,和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或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因故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除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外,可分别享受公费医疗5年和发给本人4~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按此处理生活仍无保障的,改为按月发给本人工资40%的救济费(因病或非因公残废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50%),直至本人能维持生活时止;原发30%救济费的同时改按40%发给,按月领取救济费的退职干部本人仍享受公费医疗。1964年8月,又对1961年以来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精简时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也改为按月发放40%救济费,本人医疗费用补助2燉3,仍有困难的给予临时社会救济。1965年6月,对从1961~1965年6月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发过一次退职补助费的,凡是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生活无依靠的,改为按月发给40%救济费、本人医疗费用补助2燉3。精简退职人员原籍是城市或家乡是灾区而易地安置到外乡的,酌情加发本人1~3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1963年,对久住城市家庭困难和1962年10月以后退职家庭困难的退职人员,照顾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就工。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可由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就工。1978年以后,退职人员的宿舍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与在职人员相同。
  因“文化大革命”影响和经费不足,上述精简退职人员的待遇未能很好落实。1982年9月,山东省进行复查并补发救济费。1985年4月又对精简退职人员中未享受40%救济费、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分别按建国前、后参加工作时间,每人每月发给20元和15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1978年6月国务院《暂行办法》规定,退职人员一律实行按月发给40%退职生活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给(又称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0年提高为21元,1983年8月又提高至26元);易地安家的发给本人2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退职人员可享受同级干部公费医疗待遇。
  不同时期退职人员的待遇还有:1981年2月以前退职安置到农村的,按农业人口由生产队供应粮油;以后改按非农业人口对待(包括原系农业人口的直系亲属中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17周岁以下的)。1963年,对久住城市家庭困难和1962年10月以后的退职人员,照顾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就工;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可由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顶替就工。1978年以后,退职人员的宿舍取暖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与在职人员相同。
  退职安置、管理
  安置 青岛解放后,着重强调在自愿的基础上,各级按任免权限,慎重对待,进行妥善安置,力避推出不管。安置去向一般是原籍县、市。1958年起对退职人员尤其原籍在外省、市的,采取预先了解退职安置后生活有无保障,再视情慎重安置;对原籍是农村的,动员回乡生产;对原籍在城市而工作单位在农村的,原则上就地安排农业劳动;对原籍和工作单位都在城市的,安排在城郊农业社或在城区参加其他劳动,其中留在城市生活有保障或本人不愿统一安置的,听其自便;对家住城市或无家可归的外省籍人员,尽量就地安置。
  1978年以后,退职人员主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工作的尽量到中小城镇和农村,或视情到本人或配偶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一般就地安置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或到省内外重要城市安置的,分别按相应的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管理 退职工作管理部门,青岛解放初为各级民政部门。1952年各级人事部门建立后,改由人事部门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人事部门被撤销,由革委会政治部组织组管理。1976年后人事部门相继恢复建立,仍由人事部门为主管理。为便于统一领导和协调配合,不同时期由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组成过虚设的委员会。
  退职人员的管理办法,1978年以前无明确规定,大体上由各有关部门和退职人员所在街道、农村视情管理。其后明确规定:退职人员一般不应留在原单位;退职人员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收安置地区的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管理;退职工人由所在街道、社队协助配合原单位管理,主要是按政策规定安排照顾其生活,帮助解决其困难并注意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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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  事  
第七章 工资 福利

第一节 工  资


  工资形式的演变 青岛市的工资形式,解放后主要经历了供给制、包干制、“工资分”制、工资制四种。
  供给制 解放初期,未形成统一的工资制度。在国家机关干部中,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大部分人员仍继续实行供给制,而对旧Gov的留用人员仍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新招收的一部分干部也实行薪金制,形成了与供给制并存的局面。青岛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约占67%的是入城供给制干部。其实物供给标准是依据全国五大类(粮、布、油、盐、煤)标准计算出来的。1950年6月,按照政务院的规定实行了地、市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县、团级干部享受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的标准待遇。服装由国家统一供给。干部子女教养有困难的,则通过实行补助教养费的办法予以解决。1952年3月,政务院决定对全国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使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生活水平得到适当提高。
  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把伙食、津贴、服装、子女保育、保姆费用的供给标准发给个人包干支配使用。其标准于1952年进行了统一评定,1953年又作了个别调整。在此基础上,1954年政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重新作了合理调整。但是,这种包干制(供给制)所发津贴的数目不大,包干制人员的收入仍然比工资制人员的收入少。因此,从1952年开始,逐步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供给制(包干制)改行工资制。   
  “工资分”制 1952年7月以“工资分”作为青岛市的工资计算单位(包含实物种类和含量),食粮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2市斤,煤2市斤。“工资分”值的高低是依照干部职务的高低确定的。职务得到提升,工资分就相应得到提高,但津贴相应地有所减少。   
  工资制 “工资分”制所含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的实际需要,并且“工资分”的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缺陷。1952年后,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的人员逐年增加(1954年青岛市国家机关工资制人员达到66.7%)。1955年7月,国务院规定: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制度。同时废除了“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为30个等级。青岛市共有6295名供给(包干)制人员改行工资制,还全部取消了514人的保留工资。至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结束。
  工资调整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青岛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前后总共进行了13次工资调整。
  1951年工资调整 建国初期,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高低不统一、不合理现象。为逐步改变这种状况,山东省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山东省1951年财政预算中的工资总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拟定了《山东省人民Gov机关工资制人员工资调整暂行办法》。青岛市按此精神,对国家机关2635名薪资制人员进行了薪资调整,有88%的人员提高了工资,平均提高了17%。基本解决了留用薪资制人员间工资奇高奇低的不合理现象。
  1953年工资调整 1953年,根据政务院规定的“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可高可低者一般就低不就高、可动可不动者一般不动”的原则,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津贴、工资标准进行了个别调整。青岛市共调整926人,调整面为13.5%。
  1954年工资调整 根据政务院政财字(1954)第56号命令和山东省鲁人字(1954)第2400号文件指示,对国家机关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按省分配给青岛市2.3%的工资增长比数,全市共有1777人调整了工资,调整面为26.1%。
  1959年工资调整 1959年,根据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1958年劳动工资的基本状况和1959年劳动工资的安排意见》,以及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精神,从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和适当照顾资历等方面衡量,对国家机关中一些工资极不合理者进行了个别升级。青岛市共有572人,升级面为6.9%,平均每人增长工资6.68元。经过以上几次工资调整,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由1949年每人每年平均272元增加到1959年的772元,10年增长了1.84倍。
  1963年工资调整 经过工资改革和调整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面明显不合理现象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但仍然存在一些职级不相称等问题。对此,1963年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委的指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整。这次升级是根据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以德才为主,并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进行的。升级的重点是级别低的,级别高的一般不升或少升。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升级3132人(不包括崂山县),升级面为44.4%,十八级以下人员升级面达到55.8%。升级共用款22478.27元,平均月工资由原来的61.15元增加到64.60元。同时,对原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人员按国家行政机关工资标准进行了定级,共有717人。定级后增加工资的588人,共用款2091.70元,平均每人增加工资3.56元。定级后暂有保留工资的170人,共计保留720.23元,平均每人保留4.26元。除升级定级外,还将187名招待机关的服务人员和公安系统的技术侦察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改制。改制后增加工资的有154人,平均每人增加4.07元。
  1971年工资调整 按国务院国发(1971)90号文件精神,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青岛市属于调级范围的共有45281人,实调44769人,占应调总数的98.87%,占全部职工总数的15.85%。月增资总额279487.54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24元。其中实升两级的2487人,占应升两级总人数的54.66%。国家机关升一级的773人,升两级的88人,月增资总额5009.96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6.48元。
  1977年工资调整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主要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青岛市1977年9月底职工总数为445885人,有212621人增加了工资,占总人数的47.69%,月增资总额1128641.7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31元。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的共有4129人,占国家机关总人数的38%,月增资总额27092.9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6.56元。
  1978年工资调整 国家劳动总局(1978)劳薪字第79号文件指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技术,对国家多做贡献。经国务院批准,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及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青岛市共升级6822人,升级面为2%。除去生产工人以外,行政干部、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升级2094人,升级面为2.2%,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89元。
  1979年工资调整 青岛市1979年工资调整是按国务院国发(1979)251号文件精神进行的。升级重点是各行各业和各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升级人员中,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全市国家机关1979年10月底职工总数为11017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定级的固定职工共有10408人,升级的4999人,占总人数的45.37%。
  1981年工资调整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给全市教育、卫生、体育三个系统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一般升一级,少数升两级。青岛市共升级40087人,升级面占82.72%。月增资总额338146.92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44元。其中升一级的30378人,升级面为67.94%;升两级的9709人,升级面为21.72%。三个系统中,教育系统升级26761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9.16元;卫生系统升级13054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88元;体育系统升级272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1.48元。
  1982年工资调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整了工资。其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一般升一级;对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领导工作的骨干,工资偏低的可以长两级。全市共升级42966人,升级面为96.26%。月增资总额357960.5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33元。升级人员中,升一级的39682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37元;升两级的3284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4.33元。
  1983年工资调整 1983年,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和劳人部(1983)365号文件规定,主要调整了全市企业职工的工资。但对于已经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在1981年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级工资的调整范围。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予以调级的共有7405人,其中升一级的7205人,升两级的200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44985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07元。
  1986年工资调整 1986年,按鲁工改(1986)10号文件规定,主要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原执行行政19级及以下级别的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套改。1986年9月30日在职的工作人员,属于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制度改革时原为行政19级以下,低于文件规定标准,提一级的27806人,月增资额190868.50元。另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升级398人,月增资额2429.50元。1989年工资调整 1989年,按鲁工改[1989]3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其重点调整范围是:1982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仍执行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标准的人员。这次调资列入范围的人员共47528人,月增资额307193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46元。
  1992年工资调整 1992年,按鲁人薪函[1992]4号文件规定,主要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92年11月底前晋升科员、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部分人员与同类人员比较工资偏低,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按规定予以调级的共120204人,月增资额95604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95元。
  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从建国到1955年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相当提高,工资制度也有了一些改进。但是,在过渡过程中,还存在着年度间增资幅度不平衡以及工资制度不统一、不合理等问题。为此,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实行进一步改革。其主要任务一是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二是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
  1956年8月青岛市行政机关工资改革小组成立后,全市机关工资改革工作逐步展开。具体方法:按照先正局、处长,再正副科长,后科员以下人员的顺序,由分管部门酝酿提出意见,经市机关工资改革小组统一平衡,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初步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核定,公布执行。通过这次工资改革,机关工作人员中工资等级不合理和职级不相符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调整解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有所提高。全市共有6988名干部参加了这次工资改革。其中国家机关有3199人升了级,占机关总人数的45.77%,升级用款24825元,标准工资额提高6.58%。工资改革前,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为54元,工资总额为377352元;改革后月平均工资上升为62.43元,工资总额为436260.04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精神,青岛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新的工资制度改革。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其具体内容,一是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二是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至1986年底,青岛市参加工资改革的共有116721人,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9988692.08元,月增资总额1347147.92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0.11元。

leon 发表于 2009-9-18 16:27

第三篇 人  事  
第七章 工资 福利

第二节 福  利


  福利费的掌管及使用 建国初至1965年,干部福利费主要靠上级逐级下发。中央人民Gov政务院政国字(1954)第22号文件规定:省、行署、专署(市)人民Gov工作人员,每人每月0.08元。中央逐级下拨。青岛市由人事部门分交各单位自行管理,年终如有结余或超支,由人事部门统一调剂。
  1957年干部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提取。1957年第一季度,根据山东省人事局的通知精神,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暂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从4月份起改按3%提取。60年代初,按1.5%提取(每人每月0.9元),市人事处留0.1元作为调剂之用,其余0.8元交各单位自行掌管使用,年终将结余部分上交。1964年后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80年以前每人每月按1元执行。1981年后每人每月按1.2元提取,1985年后按1.5元提取,由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从建国初至1985年,青岛市干部福利费在使用范围上主要用于:救济工作人员的家庭困难;补贴工作人员的家属医疗费及丧葬费;补助工作人员亲属来机关探亲返家路费;救济工作人员本身的特殊困难;兴办工作人员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者多补助,困难小者少补助。补助的形式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
  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及遗属补助
  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了具体抚恤标准。并分别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4年、1986年进行了调整,青岛市在各个不同时期,分别执行了政务院(国务院)规定。
  遗属困难补助 一、1956年8月以前,国家对遗属困难补助问题无具体明文规定。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其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公家负责供给;一部分留用人员病故后,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费外,生活困难者由民政部门统一给予救济。二、1956年8月后,按山东省人委批转省民政局、省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病故后所遗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报告》的函中有关规定,给予个别生活困难的遗属定期补助。三、中央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1957年4月《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的函下达后,原省人委的规定停止使用,改按中央的统一规定执行。至1962年底,青岛市给予临时补助的有3人;给予定期补助的有21人。补助幅度为每人每月5~20元不等。四、1963年省人委、人事局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的几
点意见》的通知。尔后,分别在1979年、1983年、1986年、1990年作了修改补充。从1963年到1993年间,青岛市分别按这些规定标准,对机关工作人员遗属进行了困难补助。
  各种补贴与津贴
  粮食补贴 从1978年10月起,国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吃商品粮的临时工、合同工均按每人每月2元发给粮食补贴。自带口粮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只补国家供应的商品粮部分,每公斤补贴2.5元。1979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外省市调入享受粮食补贴的职工均不享受。
  副食品价格补贴 为了保证职工生活的基本稳定,自1979年12月起国家在提高肉、禽、蛋和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时,决定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其标准是每个职工每月5元。1985年5月,市场肉价放开后,青岛市又给职工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猪肉、鸡蛋、大路菜、白糖),其标准为每个职工每月5元,县(市)、乡、镇每个职工每月4元。
  交通补贴 从1965年11月起,驻青岛市郊区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交通费补贴。1975年9月将实行交通费补贴的地区扩大至全市。享受补贴的条件和标准为:乘公共汽车购买月票的职工,个人负担1.5元,超出部分予以补贴。住集体宿舍利用公休假回家的,每次凭车票补贴票价的70%。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距离在2公里以上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不足2公里但经常骑私人自行车办公事的,经批准亦补贴修理费1.5元。
  1989年3月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点至工作单位2公里以上或因工作经常骑私人自行车的,均按每人每月5元发给。上下班乘市内或近郊公共汽车3站以上购买月票的职工,每月由个人负担1.5元,其余部分凭月票由单位报销;乘火车上下班的,在不高于上述报销标准的前提下,由各市、区(县)确定。
  取暖补贴 70年代以前,青岛市实行冬季取暖费补贴制度,取暖时间为3个月,即当年的12月和翌年的1~2月。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月2.5元,3个月共为7.5元,一次发给。从1978年起,补贴标准提高为每月4元,共12元。1989年11月开始,青岛市按每人每月24元的标准补贴,凡宿舍有暖气设备并免费供给取暖职工的不发。职工因病、因工作住院,医院收取的取暖费,可由职工工作单位凭医院收据报销。
  职务补贴 经中共山东省委、省Gov研究决定,从1992年1月起,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职务(岗位)补贴。这次实行职务(岗位)补贴分前后两批执行,青岛在执行职务(岗位)补贴时,按鲁人薪3号函的批复执行了计划单列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岗位)补贴。第一次职务(岗位)补贴,具体标准为正市级60元、副市级50元、正局级45元、副局级40元、正处级38元、副处级3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一览表
  福利待遇
  生育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持其健康,以利于初级阶段建设,国人常字(1955)第12号文件规定:一、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二、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1988年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另外,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由双方所在单位负担,领到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
  病假待遇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55年12月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1981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青岛市国家机关严格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如果其工作年限不满10年,则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如果工作年限不满10年,则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70%的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获省、市、自治区人民Gov和国务院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四、1949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Gov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负伤待遇 工作人员负伤,分为因公负伤和非因公负伤两种。非因公负伤,享受病假待遇。对于因公负伤,其规定是:1950年12月规定,对敌斗争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生活费照常发给。1956年2月规定,因公负伤(包括军队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1964年和1977年先后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去疗养或伤口复发去外地就医的路费,一律按照出差标准予以报销。1979年规定因公负伤住院期间膳食,个人负担1燉2,公家补助1燉2。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的2燉3。
  残废待遇 工作人员残废分为因公残废和非因公残废。非因公残废,按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可分别享受病假、退职或退休待遇。因公残废,又分为因战残废和因公残废两种情况,国家依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残废人员一定数额的残废抚恤金。残废抚恤金按残废程度分为四等六级(特等和一等各为一级,二、三等分为甲、乙两级),1950年中央人民Gov内务部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等级残废抚恤金的标准。此标准曾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57年、1982年、1984年作过六次修改。
  死亡待遇 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亡故情况,确定是否授予烈士称号,凡对敌斗争牺牲,以及为保卫或抢救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者,一般授予烈士称号。1950年还规定,革命工作人员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者工作历史已10年以上,确因积劳病故的,经省人民Gov批准,得按烈士予以褒恤。1965年7月,内务部通知,今后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对个别在革命斗争中因战、因公负过重伤或者被俘被捕英勇不屈而遭受过敌人残酷刑讯,以致他们的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而又长期带病工作的,可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烈士称号外,一般不再给予烈士称号。1980年又规定,对于正常亡故的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经民政部批准,也可以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给予其遗属丧葬费、抚恤金以及生活困难补助。
  休假、请假
  探亲假 1958年9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山东省人民Gov再次公布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青岛市严格贯彻执行。1985年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丧假 1959年6月,劳动部规定,职工结婚可以请假,假期为3天。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为3天。1980年国家劳动部、财政部补充规定了婚丧假的路程假,在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要求晚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周,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
  事假 国务院1955年2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加班加点不发给工资,职工请事假时也不扣发工资。1956年国务院人事局正式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发工资。
  节假 中央人民Gov政务院早在1949年公布了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规定全体人员享受的节假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全年法定节假共7天。
  年休假 中央人民Gov政务院1952年12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但自1955年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开展了一系列运动,Gov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即自行停止执行,直到1987年才逐步恢复并试行新的休假制度。1989年又停止实行休假制度。1991年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Gov下发了青发[1991]57号文件,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恢复实施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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