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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0

青岛市志8:人口志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五篇  计划生育



  50年代中期,由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医疗条件改善,青岛市人口迅速增长,开始提倡计划生育。1956年,青岛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开设了避孕门诊,标志着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起步。随后,青岛市各级医院普遍设立了避孕门诊,并且开展了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当年,青岛市被山东省列为计划生育工作试点市。1962年,出现了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人口的过快增长,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被列入了青岛市各级Gov的重要议事日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1971年,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指出“人口非控制不行”,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也指出“要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据此,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在城乡各地全面展开,人口再生产开始走上了有计划发展的轨道。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中共青岛市委、市Gov坚持“两个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一起建,“两种生产”(经济生产,人口生产)一起抓,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与此同时,青岛市认真学习荣成县“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的经验,狠抓了计划生育组织、责任制、科学管理三落实工作,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认真贯彻《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严格人口控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使全市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向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发展。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0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机构


  1956年,青岛市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被山东省列为节制生育宣传的试点市。1958年春,青岛市成立了节育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局代行职能。此后,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机构不断调整和充实,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名称不尽相同,职责范围也有所变化。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被忽视甚至放弃,市节育工作委员会停止工作。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人口生育高峰的出现,1963年冬,青岛市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由青岛市副市长王云九任主任委员、13名局级单位的领导同志任成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被迫停顿。1967年5月,重新成立了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由13名成员组成。1972年,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改称为青岛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5年12月,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充实调整,由市委副书记武杰任组长,赵西林、陈波萍、黎辉、李玉英任副组长,由24人组成。随后,1977年2月、1980年10月、1982年3月、1984年9月,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四次调整,成员分别为24人、20人、20人、28人,组长均由当时一名市委副书记担任。1990年,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29人,组长由市长俞正声担任。
  青岛市所辖区、县(市)、市直单位以及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均与青岛市同步成立了节育委员会或工作组、计划生育委员会,1972年和市同步改称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到1986年末,青岛市共有县区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6个,市直单位、中央及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96个。另外,从1972年起,青岛市所属乡镇到村、办事处到居委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也相继把计划生育委员会改称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本级党委、Gov的领导下,负责讨论研究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0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二节 行政机构


  市级机构 1963年以前,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没有专门设行政管理机构,日常业务工作由市卫生局兼管。1963年10月,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在市卫生局领导下与妇幼卫生科合署办公。当时,尚未正式列编,也无专职工作人员。1964年5月22日,青岛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正式列编,行政编制5人,办公室仍设在市卫生局。1971年,青岛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改称为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规格、编制不变,继续设在卫生局内。1979年1月,青岛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迁出卫生局独立办公,定为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局级职能部门,编制15人,下设秘书科、业务科两个科。1981年11月11日,青岛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改称为青岛市计划生育局,为市Gov职能部门,下设秘书科、业务科和宣传科,行政编制20人。1983年7月20日,青岛市计划生育局改称为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30人,仍设秘书、业务、宣传三个科室。1985年1月,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计划生育中心筹建科。1987年3月18日,青岛市机构改革,科室升格为处室。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处、宣教处、调研处4个处室。1989年3月30日,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科技处、行财处。7月3日,业务处更名为规划统计处。1990年10月20日,调研处更名为政策法规处。1990年底,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增至34人。
  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市Gov管理人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央、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上级人口计划要求,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具体工作是: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订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二、协同市计委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对内、对外宣传;四、规划、组织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优生优育工作;七、编制避孕药具供应计划,负责组织货源,保证及时供应;八、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县(市)、区级机构 1963年以前,青岛市所辖的县、区均未建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只在同级卫生部门配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963年,青岛市所辖的崂山县及市内五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共六个县级单位,均在同级卫生部门内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为本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计划生育相关业务工作。70年代,全市各人民公社陆续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1981年,青岛市及市内五区、崂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改称计划生育局,即墨县、胶县、胶南县、黄岛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相继改称为计划生育局。1983年7月机构改革时,各县计划生育局改称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辖区仍称计划生育局。1982年划归青岛市的平度县、莱西县的计划生育局也改称为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一般设有办公室(秘书 科)、业务科、宣传科等,编制为8~12人不等。属本级政 府领导下的工作部门,人民公社、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级 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均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其主要职 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做好人口中长期和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贯彻“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管理;推广、普及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落实各项节育措施;加强计划生育经费(包括超生计划生育子女抚养费)管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等。到1984年初,全市61个街道办事处、159个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都配有计 划生育专职主任、计划生育助理员,乡镇招用了部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的乡镇还下设了工作片或工作网,配有片长或网长,一般由招聘人员或临时工担任;6079个村民委员会设有计划生育专职或兼职主任,联户组设有组长,配 有计划生育宣传员。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1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事业机构和群众组织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前身为青岛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指导所,成立于1964年9月18日,为青岛市卫生局下属科级单位,编制7人,设所长一人。1967年3月,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撤消编制,人员被分流到人民医院各处室。1973年3月14日,恢复建制,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指导所与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合署办公。1977年初,指导所与青岛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合署办公,编制7人,仍属科级事业单位。1985年6月,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归属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8月,改称为青岛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为科级事业单位编制。青岛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有关科技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到1990年,科研所下设三个研究室,即优生遗传研究室、女性计划生育研究室、男性计划生育研究室;四个辅助科室,即药房、x光室、化验室、B超室;三个门诊部,即女性计划生育门诊、男性计划生育门诊、不孕不育症门诊;共有人员22人,其中科技人员21名。
  青岛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前身为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青岛市分中心,1983年10月开始筹建,1984年11月19日正式批准建立,为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科级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人口理论和人口基础知识;宣传晚婚、晚育、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制作并为基层提供声、像、图、文等宣传品;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干部培训。从1983年起,各县、区相继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到1986年底,青岛市共有6个县级站。1987年3月,由科级事业单位改为处级事业单位。
  青岛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成立于1985年1月23日,编制5人,为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级事业单位。药具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避孕药具计划的编制、汇总、审核、平衡和订货、分配工作;管理全市避孕药具包干经费,实行计价调拨;负责对各县(市)、区药具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培训药具管理人员。从1985年起,各县(市)、区相继建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到1986年底,青岛市共有6个县级站。1987年,由科级改为处级单位。
  青岛市计划生育协会 成立于1985年4月26日,设会长1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青岛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Gov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作用,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组织人员培训、调查研究、推广经验、交流信息;进行民间组织交往、多边交流合作等活动。青岛市计划生育协会办事机构编制4人,设专职副会长1人,专职副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2人。另外配备保险代理专职人员3人。
  到1990年底,青岛市5县(市)、7区、159个乡镇、61个街道办事处、6079个村庄均已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各县(市)区级计划生育协会还设有日常办事机构,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以下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本级Gov和村委会组织会员和群众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服务,团结广大群众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2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二章 政策法规

第一节 提倡按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医疗事业逐步改善,青岛市人口出生率年年上升。195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号召节制生育和按计划生育。青岛市于1956年8月发出了《关于开展避孕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医院和保健站贯彻国家和山东省避孕政策,广泛宣传避孕常识,加强避孕指导和避孕研究工作。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率先开设了避孕门诊。此后,全市各级医院和保健站也相继开设了避孕节育门诊,并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工厂、街道举办演讲会、避孕知识讲座、宣传员培训班,通过传授避孕节育知识、印发宣传品广泛宣传避孕节育。1957年10月,由市卫生局、妇联、总工会、文化局、科协、红十字会联合举办大型节育展览会,在全市巡回展出,观众达26万多人次。同时对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咨询指导1万多人次。1958年5月,青岛市制定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方案,要求全市有生育条件的已婚夫妇80%做到计划生育,未婚青年要做到晚婚,使全市人口出生率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下降到15‰以内。为达到这一要求,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58年节育工作方案的精神和青岛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四条措施: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5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农业合作社、街道办事处均要于1958年4月底以前建立起节育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建章立制,明确分工和责任。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单位要将节育工作列入总的工作目标,并要具体制定节育工作计划,按季度进行总结;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节育宣传教育工作;三、加强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科研工作。要求各医院培训技术指导人员,普遍开设避孕指导门诊,便利群众;四、做好避孕药具的供应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由于全市广泛采取了以上措施,使青岛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1958年后,开始逐年下降,出现了控制人口增长的好势头。
  1962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青岛市人口急遽增长,全年出生153236人,是1961年的2倍多,人口自然增长率达21.76‰。1963年1月10日,中共青岛市委及时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的指示》,要求全市各级Gov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接着,中共青岛市委又连续发出《关于控制城市人口增长和劳动力安排的意见》、《关于在城市中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提倡晚婚和推行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等四个文件。1964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倡晚婚和推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试行规定》,该规定共分关于提倡晚婚的规定、关于实施四项手术的费用和假期待遇的规定、关于干部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几项规定三个部分,共十五条。规定对实行四项手术者给予免费照顾;对再生育第三胎,特别是第四胎以上的职工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其中,包括不发生活补助费,其产前检查、接生、住院、医药、入托等费用一律自理;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个数以限制在两个、三个以内为好;提倡男28岁、女25岁以后结婚;规定学校招生不招收已婚青年,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结婚,安排就业优先录取未婚青年,住房要首先照顾晚婚的人等。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1964年比1963年少生了50262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5.11%,比1963年下降了11.3‰,“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也受到了影响。尽管1967年12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求,但并没有认真执行,从1968年开始,青岛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又呈上升趋势。
  1972年6月12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分别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暂行规定》、《对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男女双方、农村男方结婚年龄均应在25岁以上,农村女方在23岁以上,生育子女个数应控制在两个以内,两胎间隔4~5年的“晚、稀、少”计划生育政策。1973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三胎者,其产前检查、接生、住院、医药、入托等费用一律自理,对不实行计划生育,因子女多造成困难者,不作为救济和调整住房的条件。这标志着青岛市计划生育政策已从一般限制人口数量发展到实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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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3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二章 政策法规

第二节 提倡生育一个


  1978年11月,中共青岛市委发出文件明确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提倡一个最好,最多两个。”对有女无儿户,要鼓励他们“女娶男”,要准予报户口,对自觉实行晚婚和表示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各级党委要给予鼓励和表扬。对不实行晚婚和节育者,要进行教育,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情节特别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是青岛市最早明确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是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的一个新发展。
1979年4月,青岛市转发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决定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在入托、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城市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农村每月发给保健工分50分,发至7周岁,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对此后生三胎者,除各种费用自理外,还规定不发产假工资,不得享受免费入托、统筹医疗和直系亲属医疗劳保待遇;7周岁以内,城市人口口粮按议价供应;农村按国家超购加价计算。因生三胎造成的困难,一般不予补助和救济,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调工资、晋级等。9月,为鼓励只生一个孩子,决定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一次性奖励30元。1980年2月,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14周岁,产妇产假增加一倍,工资照发;对强生三胎者,增加征收夫妇双方从怀孕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10%的工资或工分;对自愿实行绝育的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给予30元以内的一次性营养补贴。1980年3月,《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经过充实修改后,在省人大会议上原则通过。青岛市革命委员会1980年5月5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对患有遗传性疾病者,也提出了不得生育的要求。要求要照顾好农村五保户和城镇无子女的退休职工,保证他们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和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除进一步阐明对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外,又规定了对不执行计划生育者的经济制裁措施,并将计划生育与评比先进、奖励晋级联系起来。1980年9月,青岛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照顾特殊情况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卡的通知》,对第一个孩子病残并已满三周岁者;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婚后八年未育,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者准予安排二胎生育计划。
  1980年10月,青岛市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有关精神下发了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一、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二、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三、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育三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的有关指示精神,青岛市制定了适应青岛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一、为照顾某些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1982年,分别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规定。城市“三条”规定:(一)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二)结婚8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怀孕者;(三)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七条”规定除执行城市的“三条”外,增加以下四条:(一)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三)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一个孩子者;(四)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二胎间隔为四年以上。
  二、照顾归侨、侨眷生二胎的“两条”规定。1983年,青岛市规定:(一)新回归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二)夫妇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三、照顾生二胎的“16条”规定。1984年,青岛市转发了山东省《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将过去的有关规定充实发展为16条规定,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规定:(一)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二)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三)再婚夫妇一方为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的。对长期从事井下作业和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作出“两条”规定,即:夫妇一方从事井下作业的;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此外,还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二胎。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及两代单传的,也列入了照顾生育二胎的范围。
  四、照顾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二胎政策。1984年12月,青岛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政策试点工作在莱西、崂山、平度等地陆续展开。1986年,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青岛市转发了山东省《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规定本着既要保证完成人口包干计划,又要有利于优生优育和鼓励晚婚晚育的原则,凡农村独女户(父母均系农业人口),母亲年满30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是年,青岛市77.84%的行政村推行了间隔式生育政策,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有所上升。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条例》是山东省第一部关于生育方面的地方法规。1988年8月,中共青岛市委、市Gov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党委、Gov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山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稳定政策,抓紧工作,以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1989年7月13日,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对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了具体规定。省《条例》和市《办法》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均不准生第三胎。”进一步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胎作出了规定: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医学鉴定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有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病残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过的;十、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农村除执行上述各条外还执行以下四条规定: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的渔民、农民;四、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第二胎的。并规定凡安排生育第二胎的,女方需要年满30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从1988年开始,随着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青岛市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政策规定制约,发展到依法行政,纳入了计划生育法制管理轨道。市计生委设置了政策法规处,所属县(市)区都设了政策法规科,市内五区配备了政法专职干部,全市各乡镇均配备了专职法制员,有80%的村庄配齐了法制宣传员。《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又都成立了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分期分批地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法制员进行了岗位培训,使基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随后又制定了《关于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中具体问题解释》、《关于建立青岛市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法规。并且建立和完善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有关程序和制度:一、统一了生育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二、建立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复议和申请强制执行等有关制度。市和各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均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成立了行政复议小组,加强了监督。三、实行了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使计划生育“三为主”规范化管理落到了实处。
  在技术政策方面,青岛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育龄夫妇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以避孕为主,采取综合的、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在《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中规定提倡优生优育,并明确提出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优生咨询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医院,经批准后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检查诊断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结婚的,需持绝育手术证明方可登记;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都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避孕环,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3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二章 政策法规

第三节 生育奖惩


  奖励政策 为鼓励计划生育,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并逐步使之趋于完善。
  1964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倡晚婚和推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试行规定》,规定:一、机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对职工结婚用房的安排,要首先照顾晚婚的人;二、托儿机构,对晚婚者第一婴儿要求入托者,可根据设备条件优先照顾;三、实行节育手术的挂号、住院、医疗、手术费一律不向本人收取;四、凡施行四项手术的职工,经医生证明,可在休息时间上予以适当照顾,假期均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职工全勤和评奖。
  1973年10月10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一、城市安排住房,应优先照顾晚婚者。二、为保护手术者的健康,节育手术者的假期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医生证明需要延长休息时间,仍应按公假处理。施行节育手术所需的费用一律免费。三、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社员等,在按规定休息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奖,临时工、家属工由招用单位发给工资。
  1979年4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进一步确定:有生育条件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采取有效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报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由县(区)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干部、职工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农村社员每月补贴儿童保健工分50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发至7周岁,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分与相同面积的住房,农村社员在新建房屋时,应优先解决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招工、招生优先招收独生子女和只有两个女孩的;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在手术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营养补贴,农村社员可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给予必要的营养照顾;妇女做节育手术住院期间,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派人或允许亲属请假照顾(一般不超过一周),按公假处理;对已实行结扎的夫妇,因某些原因,要求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吻合术者,持本单位介绍信,可免费施行;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其治疗费用与节育手术同样报销,病休在一年内按公假待遇,超过一年的按劳保规定处理。在治疗过程中,所在单位要给予妥善照顾。
  1980年2月22日,根据实际情况,青岛市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除执行山东省规定的各种奖励和优待以外:一、终生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城镇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福利费和福利基金情况,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金额总数夫妇双方掌握在30元以内。农村社员由生产队根据经济条件,经群众讨论,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工分。二、对独生子女,在相同条件下,城镇优先就业,农村优先到社、队办企业工作。三、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各卫生医疗部门应优先就诊。四、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住房,城镇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不少于两个子女家庭的面积;农村要安排条件好、不少于两个子女家庭的宅基地。五、自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工资照发。六、一个孩子的儿童保健费和保健工分的发放时间,可以从子女一周岁起发至14周岁。七、只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自愿做节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
  1980年5月5日,市革委转发山东省人大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除重申上述政策外又作以下三条规定:一、女性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二、终生无子女的男女职工在退休时,退休金按原工资100%发给;三、终生只有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1989年7月13日,青岛市人民Gov颁布《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作如下奖励规定:一、晚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晚婚后生育双胞胎或女职工病休6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不影响晚育假的增加。二、按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和实施节育手术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应按规定享受假期,不得按事假处理。三、建立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凡用每月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再发3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费。四、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含职业班)的学费,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学费标准,凭学校开具的收据给予报销。五、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给予表彰并发给一次性奖励400元,由双方单位分摊,按独生子女保健费列支渠道列支。六、对完成计划生育责任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责任制和合同规定给予奖励。
  限制与处罚政策 1964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关于提倡晚婚和推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试行规定》中,对1964年7月以后生四胎的夫妇确定了经济限制措施:职工因生第四个孩子而增加生活困难者,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孩子入托儿所幼儿园费用及患病医疗费全部自理。1973年8月,青岛市转发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干部、职工今后凡因盲目生育而造成生活困难者,一般不作为困难补助条件;凡干部、职工已有两个孩子,从1974年4月1日起出生的第三个孩子开始,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孩子入托的保育费及享受半费的医疗费全部自理。从第三个孩子开始不再发给生育补助费。
  1979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山东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了四条限制措施:一、对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并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等。二、凡今后出生三胎的,其产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一律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其父母为职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免费入托、统筹医疗和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7周岁内儿童的口粮,属非农业户口的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户口的,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三、因生二胎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或救济;一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生产者),不能调资晋级。四、生三胎的城市人口不再增加其住房面积,农村不再划给宅基地和自留地。
  1980年5月,青岛市转发《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除重申1979年的规定外,还规定:一、对超生子女的父母要征收超生费。职工从夫妇双方工资中、农村社员从夫妇劳动工分中每月各征收10%的超生费(无劳动工分者按50分值征收现金)。其中对计划外生二胎的,从怀孕之日起征收,到孩子出生三年为止;对生第三胎的(第二胎是双胞胎、多胞胎者按二胎办法办理),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14周岁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再增收5%,从怀孕之月起征收,至子女14周岁为止;非婚生育的,按计划外第二胎办法给予经济制裁。二、超计划生育特别是出现三胎生育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违反或躲避计划生育的(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三、对散布谣言、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及非法取环等破坏计划生育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1984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转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的联合通知》对于利用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者,作出了依法惩处的规定。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人大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7月13日,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一、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l0%的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符合二胎生育规定但无生育证而生育第二胎的,从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中各征收20%的超生费,征收期限从怀孕之月起至安排生育指标之月止,最长不超过三年。二、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夫妻双方各降低2~3级,三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生产者(32作者),并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三、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按计划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四、对不按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征收超生费的数额及处罚措施,由各市、县人民Gov制定。五、对非婚生育的按计划外二胎进行处罚,私自抱养孩子视同计划外生育,按子女总数计胎次给予处罚。六、严禁溺婴、弃婴、虐待女婴或其生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采取窝藏、躲生、弄虚作假等手段对抗计划生育的,破坏节育措施、伪造计划生育假证明的,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造成手术事故的,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徇 私舞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 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处罚决定不执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对突 破人口生育计划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人民Gov给予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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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一节 社会宣传


  青岛市计划生育社会宣传始于50年代中期。195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宣传和推广节制生育,提倡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号召,青岛市即在城乡开展了宣传活动。1956年8月,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避孕工作的通知》,全市“广泛宣传避孕常识”、“加强避孕指导”。1963年,计划生育工作在城市和农村逐步展开,计划生育宣传与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初级阶段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使社会宣传活动逐步深入。为保证宣传工作的开展,各县区首先选聘、培训计划生育宣传员,城乡每50户设1名不脱产的宣传员,并逐步做到定人、定点、定制度、定任务。在宣传方法上提出了“五个结合”:一般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领导教育与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言教与身教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解决具体问题相结合;单位内部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在宣传中,将计划生育与发展社会经济相结合,宣传“五个有利”:有利于保护母亲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教养后代,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有利于初级阶段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男女职工、社员在生产、工作、学习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1964年10月,全市开展了学习和推广文登县“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落实组织,深入宣传,狠抓节育手术质量”的典型经验,突出抓了技术人员和宣传员的培训。经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青岛市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人数越来越多,人口自然增长率连年下降。1963年人口自然增长率36.41‰,到1966年下降至21.27‰。
  70年代初期,青岛市对宣传队伍进行了整顿和充实,农村每个生产队、生产小组、城市街道居民小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班组均设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宣传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宣传晚婚节育的政策规定,宣传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宣传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典型经验和好人好事。
  80年代,突出宣传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联系人口再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宣传为什么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联系“两种生产”(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的理论,运用算帐对比的方法,讲国情、市情、县情、乡情,宣传人口观念和人口数量的多少与社会生产分配的关系,宣传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1986年,青岛市转发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大力加强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建设的通知》,要求把计划生育纳入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与“五讲四美三热受”活动相结合,对干部群众进行广泛的思想教育,把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条例与开展法制教育相结合,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1988年起,针对不同婚育状况人群的实践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了人口理论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知识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教育试点。
  同时,在计划生育宣传过程中,随着宣传的不断深入,计划生育宣传队伍也不断壮大。80年代,要求在每10名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中应有1名宣传员。这支队伍扎根在群众之中,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送避孕药具上门,为群众排忧解难,做育龄妇女的知心朋友。
  大型宣传活动 60年代初,青岛市就开始利用群众欢度新年、春节以及重大节日的有利时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生育大型宣传活动中断了几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开始了全市范围的大型宣传活动。
  1980年1月,青岛市开展了历时一个月的全市计划生 育宣传月活动。青岛市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中共青岛市革委宣传部、青岛市革委文教办公室联合转发了山东省《并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此次活动由宣传部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组织,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和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知识青年工作部门等共同参加,举办了全市人口问题讲座,节育知识讲座和计划生育文艺专场演出。在宣传内容上,突出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的指示,宣传计划生育的战略意义,宣传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重大意义,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和节育知识。宣传月期间,报纸、广播、电台增加了计划生育宣传的版面和节目,各专业、业余文艺团体编排了计划生育的文艺节目,各影剧院、俱乐部放映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影片和幻灯片,各文化馆和有条件的单位,举办了计划生育图片展览、宣 传橱窗,各基层单位还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营造了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舆论,让计划生育的宣传内容登上了 “大雅之堂”,使计划生育的意义和要求家喻户晓。此后,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形成了惯例,每年新年至春节期间都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计划生育。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Our Party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全体党员、团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响应党中央“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青岛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时发出了通知,要求全市Our Party员、青年团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全市广泛印发、张贴了《公开信》,掀起了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公开信》的热潮。10~12月三个月内,全市报名只要一个孩子的就有154235对夫妇,占全市育龄妇女的20.2%。1981年9月,中共中央《公开信》发表一周年之际,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公开信》的精神。并在黄海饭店召开全市独生子女家庭表彰会,表彰了52对自愿放弃二胎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这52对夫妇向全市人民发出了《响应党的号召,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倡议书。全市又一次掀起了学习党中央《公开信》的高潮。此时,全市报名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共有208958对,占全市育龄妇女的25.3%。此后,全市每年9月以各种形式开展对《公开信》的宣传活动。与此同时,青岛市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还积极与外地协作,共同拍摄了有影响的电影、电视节目多部,共同制作了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宣传画、挂图等。1982年10月5日,华北、东北、西北三区和鲁豫计划生育宣传协作第二次会议在青岛市召开,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和各大军区、部分大专院校代表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有力地推动了全市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1987年7月,青岛市集中开展了“世界50亿人口日”宣传月活动。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世界50亿人口日宣传活动意见的通知》。“世界50亿人口日”(7月11日)当天,市长郭松年在电视上作了重要讲话,《青岛日报》全文刊登了郭市长的讲话,并配发了评论。市委、市人大、市Gov、市政协、市计生委在人民会堂召开了座谈会,市长郭松年等领导接见了计划生育战线的先进工作者和自觉放弃生育二胎的育龄妇女,赞扬他们为国分忧的精神,鼓励他们在计划生育战线上为党为人民多做有益的工作。全市人民普遍收看、收听了中央、省及市领导有关计划生育的重要讲话,市电视台还播放了由上海电视台拍摄的《人口文艺》专辑录像,市计生委特邀了中国人民大学杜亚军博士作了4场《关于世界和中国人口发展趋势以及人口资源与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关系》的报告。此次活动中,全市设立了近200处宣传点、咨询处和为独生子女优惠服务项目,约有3万人走上街头进行宣传,几十辆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机关、学校、厂矿、乡镇、村庄、街道居委会都参加了宣传,张贴了标语、宣传画10万余张,打出横幅1000余条,办墙报、宣传栏1万余期。
  1988年7月,开展了“亚洲30亿人口日”宣传活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了国家计生委《关于开展“亚洲30亿人口日”宣传活动的通知》。7月1日,中共青岛市委、市Gov召开了宣传“亚洲30亿人口日”大会,青岛市副市长程友新发表了广播、电视讲话,《青岛日报》全文刊登了讲话。各县(市)区都以座谈会、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了宣传活动。
  宣传形式与特点 在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活动中,青岛市结合实际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广播、影视宣传 广播、电影、电视、录音、录像等现代化宣传手段,在计划生育宣传中逐步被广泛采用。全市各级城乡广播站、电视台经常举办计划生育宣传专题节目,利用广大群众生产之余和茶前饭后进行国情、国策及节育知识宣传;影剧院在放映电影前加放幻灯片宣传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定期组织育龄夫妇收看计划生育电视片,收听计划生育电视讲座。市电视台自70年代以后开始播放宣传计划生育的电视节目。青岛市电影发行部门于1979年在全市影院集中放映《甜蜜的事业》、《儿子孙子和种子》等影片。电影、电视部门与有关方面合作,拍摄制作了部分计划生育电影、电视片。1983年,市电视台与省电视台合作把青岛市话剧《哥仨和媳妇们》改编为电视剧《三妯娌》;1984年,省电影制片厂又将该剧改编拍成喜剧故事影片《媳妇们的心事》。1984年7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电视台合作拍摄的电视剧《我该怎么办》在全市播放。
  为充分发挥电影、电视、幻灯、广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青岛市1982年举办了视听设备培训班。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项目为青岛市各县区配备了幻灯机,有的还配备了电影放映机和投影仪。青岛市大多数县区计生部门都配备了电视机、录像机,大多数乡镇计生办配有录音机、幻灯机、照相机。市计划生育宣教中心每年都制作发行大量宣传品,供各级计生部门向社会开展宣传活动。
  展览、文艺、报刊宣传 50年代开始,青岛市就注意采用办展览的形式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957年10月,由市卫生局、妇联、工会、红十字会、文化局、科协联合举办了大型节育展览会,展出了挂图、模型、照片、展牌、实物等,先后在全市8个点进行展出,时间长达半年之久,观众达26万多人,并对1万多人进行了避孕节育咨询指导。各县区、各单位也经常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对全市群众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80年代,国家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出了在本世纪末要把人口控制在13亿以内的目标。青岛市加大了宣传力度,于1980年11月至1981年2月在广西路画廊连续举办了3期展览,观众达30万人次。1981年6月,为庆贺山东计划生育宣传会议在青岛召开,青岛市又在广西路画廊举办了规模较大的展览,共40个橱窗。此次展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其中许多照片、图表、版画、漫画等被全国一些地区复制成展览样片。1982年2月,青岛市在栈桥回澜阁举办了计划生育书法美术作品展,并编辑出版了展览画册5000多套、“优生优育节育避孕”挂图3万套、优教挂图l万套、计划生育宣传画5000本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发行。1982年11月,为庆祝华北、东北、西北三区和鲁豫计划生育宣传协作区第二次会议在青岛召开,青岛市与山东省联合举办了计划生育书法美术作品展。
  文艺演出也是全市各县区、各单位普遍采用的宣传形式。1982年2月,在全市城乡以文艺演出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的基础上,青岛市举行了计划生育文艺汇演,节目主题鲜明,形式多样,聚戏曲、舞蹈、演唱、小品于一台,还特别注意编排了一些适合农村的文艺节目。汇演结束后又到农村巡回演出70多场,观众达10多万人次,并编印了《青岛市计划生育文艺节目选编》。1982年,青岛话剧团创作的话剧《哥仨和媳妇们》,在全市城乡进行了多场演出后,又进京演出一个多月,到各地演出200余场,在群众中反响很大。
  70年代初开始基本上每年都印刷宣传画、编写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知识小册子等材料发放到全市广大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青岛市各级报刊逐渐加大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的力度。1981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创办了《青岛市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在全市公开发行,每期发行10000多册。其间,《青岛日报》还开设计划生育专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及时报导计划生育的各项活动和内容。
  组织小分队、报告团巡回宣传 70~80年代,青岛市经常组织计划生育宣传小分队和报告团深入全市城乡各地进行巡回宣传,把计划生育政策和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及计划生育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宣传到千家万户。市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利用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资助青岛市的计划生育宣传车,经常到各地录制和放映有关计划生育科普影片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青岛市在计划生育社会宣传活动中呈现出五个特点:第一,把计划生育的宣传纳入初级阶段精神文明建设之中。通过社会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被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和群众所理解,各级党委和Gov把人口问题纳入了国民经济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去,把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条例与开展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并把计划生育内容列入到村规民约中去,作为评选“五好家庭”、“五好公民”的重要内容。第二,层层升展算大帐、算全局帐的对比活动。在社会宣传活动中,各级计生委联系实际算人口与耕地的变化帐、算增值与消费的比例帐、算控制人口增长与减轻国家负担有利于“四化”建设的大帐。第三,宣传计划生育与开展为群众服务相结合。广大计划生育干部和宣传员深入到群众中去,开展家庭访问和上门服务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扶持独生子女家庭脱贫致富。第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80年代,青岛市针对不同婚育状况人群的实际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了人口理论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知识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五,计划生育宣传队伍不断巩固、发展和壮大。青岛市从上到下(包括村民小组、街道居委会和厂矿车间)的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达五六万人之多。全市妇女比较集中的纺织系统平均每10人就有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计划生育宣传队伍常年累月深入基层,对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形式、全方位、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送药上门,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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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二节 干部培训


  为适应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需要,青岛市采取自学辅导、短期培训和脱产学习的形式积极培训计划生育干部,以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的素质。
  自学辅导 50年代和60年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主要采取自学和辅导的办法,举办讲座、以会代训、编印学习材料等,帮助干部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70年代和80年代,干部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80年代中后期,市和各县(市)、区都大量编印出版了各种读物和学习材料,供各地计划生育干部学习使用。1985年,青岛市市南区编辑出版了《新婚之喜》系列教育丛书;平度县编印了《计划生育工作手册》;即墨县编印了《计划生育知识问答》;市北区编印了《优生系列材料》;1987年,市计生委编辑出版了《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四方区编印了《计划生育知识汇编》;此后,市南区编印了《宝宝日记》幼儿教育丛书,崂山区编印了《优生优育手册》,黄岛区编印了《计划生育政策文件汇编》,沧口区编印了《计划生育工作知识》等。这些丛书的编印,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者提供了自学辅导材料。
  短期培训 青岛市计划生育短期培训始于60年代中 期,当时以对医务人员的节育技术培训为主。1965年,在城市,首先对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员进行了培训;在农村,各县对半农半医的放环员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技术员的业务水平。80年代,对全市计划生育干部进行了宣传、统计、管理等专项培训。1981年夏,在青 岛第一中学首次举办了全市县、乡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 专职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学员们认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人 口理论、人口统计、人口规划的基础知识和节育、优生优 育等知识。自此以后,青岛市每年夏天都举行了一次全市 各种专项短期培训班,大大提高了计生工作者的人口意识和工作技能。同时,也采取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举办短期业务培训班,逐渐形成了制度化、经常化培训。1974~1990年,全市各级计生委共举办计划生育各种短期培训班539期,培训24129人次。
  脱产学习 为培养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人才,1984年开始,陆续选送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通过考试 到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至1990年,全市有1人考入河北大学财会专业、5人考入南京计划生育管理干部 学院人口专业、1人考入山东人口教育学院、29人考入胶州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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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三节 人口教育


  青岛市的人口教育始于70年代中期。1976年开始,青岛市党校率先在全市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和读书班中开设了计划生育与人口理论课。进修班和读书班每年办4~5期,每期300人。并在全市招收的大专培训班的政治经济学专业中增设了人口理论课,每学年用10个课时重点讲解人口与社会发展问题。1988年始,在乡镇党委书记岗位培训中开设人口教育课程,每年办一期,每期培训100人。
  各县(市)、区级党校也陆续开展了人口教育。较早的是莱西县于1985年开始,在三个月以上的干部学校培训班中开设人口教育课程。胶南县于1987年开始,在县直、乡镇分管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文书等四职干部中开设人口教育课程。至1990年,各县(市)、区接受人口教育的人数达20000余人。
  青岛市各大专院校于70年代末,相继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人口教育。1979年始,青岛医学院每学年对每个年级的学生进行4个课时的人口教育和晚婚晚育教育。1983~1986年,山东海洋学院、青岛大学、青岛化工学院、青岛建工学院先后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对新生普遍进行一次青春期教育和人口教育,或采取报告会、讲座等形式对全校学生进行人口教育。胶县卫校自1985年起,受山东省计生委和青岛市计生委的委托开办了人口专业班,学员经省成人中专考试择优录取,学制2年。至1990年,该卫校共培养青岛市人口专业学员29人。1988年开始,青岛市在中学生中进行人口和青春期教育实验。1989年1月市教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青春期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青岛第五中学、第二十一中学、第三十九中学三所学校为试点学校,对中学生进行人口和青春期教育。同年又把试点扩大到30所学校,受教育学生占市区中学生的50%。同时,市教委还组织人员编写出版了《青春期教育读本》,在全市发行。随后,各市区、乡镇和农村学校也在中学生中进行人口和青春期教育。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5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一节 人口计划管理


口计划包干指标下达到各县、区,并逐级落实到基层,制定出具体计划和措施。1986年,即墨县制定的人口计划管理和审批一、二胎生育程序的具体规定在全市进行了推广,运用计划管理手段迅速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青岛市1987年计划生育率达99.8%。1988年4月,山东省计生委在青岛市即墨县召开了全省人口计划管理工作现场会,青岛市组织实施省《关于加强人口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基层生育与人口计划呈报审批程序》,使人口计划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层层分解,把人口计划落实到基层 青岛市分时期制定了人口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层层落实到基层。各县、区人口计划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制定落实,即把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与基层摸底上报的符合晚婚和按照生育政策应安排计划的出生人数结合起来,经过综合平衡,制定年度人口计划。人口计划一般在头一年3月前,把符合生育政策应安排生育指标的人数落实到户到人,做到既从严控制人口增长,又符合实际合情合理。落实生育计划一般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然后村委上报乡,居委会上报 街道,经计生办审查、报县(市)区批准,再张榜公布,发给生育证。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四知道”即本人知道、家庭知道、群众知道、干部知道。经过加强人口计划管理,全市基本实现了“青年结婚适龄化、妇女生育有计划、人口增长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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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6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节 计划生育责任制与目标管理


  60年代末和70年代,农村计划生育管理采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政社合一”的管理形式,通过大队和生产队的妇女队长、生产作业组组长在生产活动中坚持做到“三勤”和“四到户”,即勤观察、勤走访、勤询问;宣传到户、送药到户、手术后照顾到户、晚婚和生育计划落实到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实行的是各县、区自己掌握情况,下达指标,进行监督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方式。但由于条块结合管理配合不理想,因而工作中常有工作对象听从系统条条管理而不服从块块管理的现象。
  1978年开始,实行县、区各级Gov与各行业系统共同管理,“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方法是根据各县(市)、区的生育指标,自报共议、平衡审核、张榜公布。由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将计划生育卡交给育龄妇女所在办事处或乡镇审查登记后,交本人保存,待婴儿出生后,持卡到当地派出所报出生户口。全市还出台了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责任制,并逐步发展到人口目标管理。
  干部岗位责任制 建立干部岗位责任制初期,一般采取乡镇、行政村干部层层定职责、定任务,实行计划生育考核评比,年终一起奖罚。有的县(区)实行百分记奖制,各项生产指标和计划生育指标共100分,计划生育指标一般不低于20分,完成者可授单项奖。1981年8月,青岛市推广了即墨县实行计划生育“四定”责任制,即定人员、定指标、定报酬、定奖惩。同时,在全市还普遍实行了计划生育合同制。主要有大队与社员签订一孩不育合同、新婚晚育合同、二胎不宜结扎者不再生育合同、二胎间隔合同、双女户夫妇一方结扎合同、落实节育措施保证合同等,把计划生育合同纳入法制管理轨道。1983年,青岛市狠抓了计划生育组织、责任制、科学管理三落实工作,并在莱西县召开了计划生育工作现场会,推广了莱西县实行干部岗位责任制,对育龄妇女月查经、季透环、挂牌登记的管理经验。
  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随着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的完善,为加强人口目标管理机制,从1988年开始,青岛市与所辖各县(市)、区签订了人口目标承包责任书,各县(市)、区又与所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目标承包责任书。层层强化了指标管理,开展了达标活动,逐级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公布人口计划完成情况和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情况,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并对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指标的单位和领导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因工作原因造成人口失控而突破人口计划的单位,则实行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全市还实行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对各级党委、Gov及各部门的集体与个人综合评比中,凡计划生育工作达不到人口目标责任书规定要求的,则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对已授予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又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撤消其当年所授称号。同时,还建立了各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对任职期间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领导干部,调走了也奖;反之,调走了也罚。对干部的晋升、提拔,均须考察其在职期间的计划生育工作成绩。1988年,青岛市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了第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其中,各县(市)获人口目标达标一等奖,全市全部完成了人口计划。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6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节 农村基层计划生育管理


  青岛市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与群众组织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乡、村普遍建立起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形成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建档立卡,加强信息管理 80年代,青岛市各县(市)区、乡镇、村庄都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室),普遍建立了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档卡、簿,其具体做法是:以乡镇、村为管理单位,将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状况逐人登记,分门别类建立“一档七簿”,即育龄妇女档案、落实节育措施登记簿、结婚登记簿、药具发放登记簿、透环检查登记簿、生育计划登记簿、出生登记簿、死亡登记簿。做到明细到人,一月一统计一调整,运用统计信息加强婚育管理,为基层干部抓好婚前管理、孕前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打下了基础。为加强管理,全市还普遍建立了月访视、季透查和每月召开一次计划生育例会制度,汇报交流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分析工作动态,研究工作方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不同节育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1983年5月,全国计划生育“三为主”现场会在荣成召开后,青岛市根据不同节育对象,实行分类管理。随着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提高,青岛市推广了对育龄妇女区别不同情况,分三类管理的方法。一是保健类。对安排生育计划的育龄夫妇,重点进行优生优育、围产期保健、产后避孕指导工作。二是关心类。对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及两女户思想容易反复的,特别是流动人口,安排专人重点管理。三是放心类。对结扎或放环一年以上、节育措施较稳固的夫妇,实行一般管理,定期访视。实施分类管理较好的县区,计划生育均实现孕前型管理。
  依靠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管理 1984年,市级计划生育协会成立后,各县区、乡镇、村相继建立了协会组织。至1990年,全市已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5785个,发展会员357664人,发展协会理事72651人,建立会员之家5059个。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市级计划生育协会在自身工作和对基层的工作指导中,坚持为育龄群众服务的方针,通过各种形式的服务向群众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在育龄群众中广泛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可靠保险保障,从1989年开始,在全市城乡为独生子女办起了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和父母养老金的保险。通过开展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使农村90%的独生子女家庭落实了奖惩政策,使全市城乡45万独生子女户家庭享受到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和父母养老金保险待遇,解除了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了发挥群众团体的自身优势,协会还把具有专长的退休医务人员组织起来,由专家理事牵头成立宣传咨询服务队,下乡直接为育龄群众查体、治病,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解决了他们在实行计划生育、节育避孕中的疑难问题。
  农村协会组织吸收社会各界人士,村内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知识分子、离退休职工)和育龄夫妇中的积极分子,组成一支庞大的计划生育工作群众队伍。通过会员活动小区、会员联系户,组织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会组织带领群众开展多种生产致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办起了一些经营项目,帮助会员走上勤劳致富和建立文明家庭奔小康的道路。这些活动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
  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八公开”,即有关生育、奖惩与技术政策,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及生育证的发放管理,计划内二胎审批结果,超生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节育措施的落实,奖惩政策兑现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廉政纪律等8项内容公开。各县(市)、区都设立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建立举报制度,实行舆论监督,组织群众民主评议,进行民主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7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节 城镇计划生育管理


  青岛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50年代大力提倡节育阶段,城镇主要由卫生医疗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按照划区医疗地段对所辖区域的育龄人群进行宣传和技术指导。
  1973年以后,青岛市各县区建立了“块”(县、区、街道、居委会、居民小组)、“条”(各部门各系统)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多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组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吸收系统和中央、省、市、区、驻地单位参加,形成“块块贯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双重领导体系,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具体的管理,做到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负责相结合,块块监督与条条保证相结合,并统一户口管理、婚姻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地方和系统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实行定期例会和计划生育汇报、检查、统计报表制度。
  为加强人口生育计划管理,严格实行生育证制度,全市统一规定了发证范围,由女方所在单位出示证明信,持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领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生育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1980~1990年,城镇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管理。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7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节 流动人口婚育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青岛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1987年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发《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范围、管理办法和奖惩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市Gov颁布了《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的特点下发了实施《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则及规范性文件,还普遍建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成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在管理过程中,青岛市城乡普遍采取了以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公安、工商、劳动、城建、房管、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镇各行业系统实行分口负责,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由招用单位为主管理;暂住城镇从事第三产业经商办企业的由工商或服务部门管理为主;建筑和施工队以城建部门管理为主;街道居委会,旅馆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在此居住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与监督,并与原常住户口单位联系,协助管理。对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员,特别是计划外怀孕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协同重点加以查处。凡计划外怀孕者,立即动员自觉中止妊娠;对查明计划外生育者,除按《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征收超生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停止聘用、注销暂住证等行政处罚。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做法是:一、实行建档立卡制度。各县(市)、区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普遍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档、簿、卡常规管理。市北区、四方区、莱西县等工商局,对个体户育龄妇女实行了档、簿、卡配套管理,做到了工作有的放矢。许多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季度与公安部门或暂住户口登记站核对一次档卡,对变化的人员随时补充或更换。各县(市)、区每年两次对其档、簿、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落实出示验审生育、节育证明,各县(市)、区大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即对本辖区外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的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计划生育教育,督促落实节育措施,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由户籍地的乡镇Gov或街道办事处出示计划生育证明;凡外来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生育、节育证明,经暂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验审签字后,到暂住地派出所、城建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暂住户口、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及录用合同书,没有婚育、节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三、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各县(市)区针对流动人口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了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坚持在哪里居住由哪里管理,在哪里经营由哪里管理,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签订了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合同。主要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与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工商与个体流动人员,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包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同时,还加强了对租房及拆迁户的管理,与房主签订合同,使其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做好承租人暂住期间不出现计划生育问题,并以此作为分配住房标准的依据之一。四、建立了育龄妇女孕情查访汇报制度。各县(市)、区对长期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居住的育龄妇女,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同时,要求她们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原单位邮寄一份暂住地县以上医院妇科检查证明。半年或一年必须回户籍地或原单位参加一次孕情检查。有的县(市)、区,还采用主动发联系信、打电话与育龄妇女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了解情况等等。对外地流入青岛市的育龄妇女,也建立了定期访视和妇科检查制度,定期召开信息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流动人员超生现象发生。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8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五章 节育技术与优生优育

第一节 节育技术


  青岛市的节育工作开展较早,始于50年代。当时工作重点是避孕,主要是使用避孕套、阴道隔膜等药具达到避孕节育目的。各级综合性医院的妇外科医务人员和各级妇幼保健部门的人员进行了计划生育的社会宣传、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和节育手术。1958年初,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开始推行塑料节育环避孕方法。并在妇幼保健院、市立医院、台东医院、青纺医院进行了推广。同时,应群众的要求,开展了输精管结扎工作。1959~1962年,由于妇女生育能力减退,节育工作处于自然停止状态。1963年,在全市出现生育高峰的情况下,青岛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精神,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成立了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大力开展科学避孕。在全市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通过到外地学习、举办短期节育技术培训班、组织有经验的大夫到技术条件较差的单位巡回指导和手术示范等方式,提高全市节育技术水平。并通过抓典型,选择不同类型的人做节育手术进行宣传,消除了一些群众的顾虑,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主动接受节育措施的人大量增加,1963年比1962年放环避孕人数增加了34倍。1964年初,根据卫生部制定的节育手术常规,制定了全市节育操作常规,全市能做计划生育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女性绝育术和男性绝育术四项手术的技术人员达155人,到1965年底发展到316人。这支队伍的发展,使青岛市计划生育手术量大幅度上升。1965年,全市做绝育手术86336例,是1964年(28684例)的3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节育技术机构陷于瘫痪状态,节育技术工作跌人低潮。
  70年代初,节育技术工作又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节育工作全面展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节育技术工作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依据国家颁布的《节育手术常规》,青岛市开始狠抓节育手术工作的质量,同时加强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手术操作做到“稳、准、轻、细”,把手术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80年代,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计划生育,提供节育技术、药具服务,组织干部培训。1987年,提出了加强服务站室管理、开展好节育技术服务、提高节育有效率的要求。并采取措施加强了节育技术队伍建设,对基层技术人员实行一培训、二取证、三上岗的做法。各级服务站室积极开展各种节育技术工作,并为育龄妇女提供透检、孕情跟踪等服务,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在山东省计生委的指导下,对四项手术进行了规范化表演和专家授课,统一了节育手术的操作标准。1990年,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做节育手术65769例,占同期全市节育手术总数的40.78%。
  节育技术研究机构 青岛市从事节育技术研究的机构除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外,还有市妇幼保健院、人民医院、市立医院、青岛医学院等。到1990年,全市已建立起男性、女性计划生育研究室和优生遗传实验室近10个。
  节育技术研究项目
  输精管结扎手术 50年代,主要经阴囊大切口结扎输精管缝合。60年代学习曹县经验,采用针头固法小切口不缝合手术方法,颇受群众欢迎。1963~1965年,青岛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各医院纷纷进行切口部位、大小、缝合等方面的探讨。1978年,男性输精管结扎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始推行直视钳穿输精管结扎术,至此,其他男性输精管结扎手术不再使用。
  输卵管结扎手术 50年代,输卵管结扎多采用腰麻、骶麻腹部小切口双侧结扎手术。60年代,采用普鲁卡因局部浸润麻醉腹部小切口输卵管结扎术。1965年起,青岛市开始统一采用输卵管轴心包埋法。1979年,青岛市台西医院用自制复方苯酚胶浆插管法注药输卵管技术,总成功率达88.47%。80年代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青岛市开始使用“粘堵术”、“银夹术”和皮下埋植等技术。
   宫内节育器 1958年,青岛市引进不锈钢金属单环宫内节育器。1979年,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医用硅橡胶嵌铜宫内节育器的研制,成功率为93.36%,1983年通过省级技术鉴定。1983年,市计划生育科研所等单位进行了硅橡胶铜粉宫内节育器的研制,继续存放率为82%,1985年12月通过省级鉴定。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参加了全国攻关课题的科研工作,研究内容包括放置金属“0”型宫内节育器后的宫腔形态研究、三种国产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比较性研究、六种时期(产时、剖宫产时、中引后、产后、钳刮后、经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效果和副反应观察,宫内节育器出血副反应药物预防和治疗,宫内节育器子宫血机制研究,十二省市农村育龄妇女宫内节育器(金属单环)使用效果流行病学调查等。为降低脱环率,提高继用率和减少放环后的并发症,1982年进行了宫内节育器放取钳的研制,1986年进行了应用B超探讨金属单环带器妊娠原因分析,均取得了较理想的成果。
  人工流产术 60年代前,早期妊娠终止大多采用刮宫术。1963年9月,青岛市使用电气吸引器施行人工流产试验成功,随后设计生产了手提式和脚踏式吸引器。1965年6月,青岛市推广负压瓶吸引器施行人工流产。1973年,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试用1‰雷佛奴尔引产获得成功。
  获奖成果 自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工作至1990年,全市有多项科研成果获奖。1983年,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等单位进行了硅橡胶铜粉宫内节育器的研制,继续有效率为82%,1985年12月通过省级鉴定。1984年,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进行宫内节育器放取钳的研制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1986年,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进行的应用B超探讨金属单环带器妊娠原因分析研究,提高了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获国家计生委科技进步三等奖。1986年,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参加的三种国产宫内节育器的l临床比较性研究,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和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参加的六种(产时、剖宫产时、中引后、产后、钳刮后、经后)时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临床效果和副反应观察研究。其中,获国家计生委“六五”计划生育委级科技攻关成果二等奖52项、三等奖32项。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人类精子库的建立、人工授精技术的研究,1987年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胶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单位完成的“8602”优生保健雾化剂研制及效果观察,1988年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三等状。
  避孕药具的推广应用与管理 青岛市自1954年第四季度开始由中国医药公司经营推广避孕药具,当时以外用药具为主,主要有避孕套、子宫帽、避孕膏、阴道隔膜、避孕栓等避孕药具。1958年,普遍推广使用金属单环,并引进日本产塑料节育环,在市内几个医院进行了试验。1967年,口服避孕药开始引进,当时以短效口服避孕药为主,主要有避孕片1号、2号,短效18甲烘雌酊片和复方18甲短效口服避孕药片。1975年初,青岛市开始进行复方18甲长效口服避孕药临床观察,1977年lo月开始推广应用。这时还引进了长效口服避孕药(针),有长效避孕针1号、18甲长效口服避孕药等。1978年6月,外用避孕药膜开始在青岛市应用推广,由于使用方便,有效率高,很受群众欢迎。避孕套是外用避孕工具中使用时间最长,用量最大的一种,各生产厂家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对避孕套品种不断改进,质量不断提高。1984年后,引进螺旋、颗粒等型的避孕套。在此期间开始试用探亲避孕药,主要有天津探亲速效丸和53号探亲抗孕片。同时对男用口服避孕药甲酸棉酚进行了试点。80年代陆续引进18甲速效口服避孕药片、复方18甲短效口服避孕滴丸、口服避孕片。号,口服避孕药。号、1号、2号。还引进了甲地孕酮片(即探亲避孕片1号)。
  避孕药具的供货方式,50年代是医药商业部门计划收购,在系统内原价调拨销售。1958年,全市有包括药房、百货店、供销社在内的154个销售点。再加上全市的医疗保健单位,在全市形成了庞大的供应网络。由于当时的计划生育宣传深度、广度不够,所以销量有限。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70年,青岛市根据上级指示,对几种常用的口服避孕药实行免费供应。1974年又对所有避孕药具实行免费供应。主要由各国营药店供应,部分百货商店设避孕药具专柜,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逐级下发,直至基层干部和宣传员把避孕药具送到群众手中,这种供应方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这种方法影响了经营部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避孕药具效益的发挥。80年代,代销方式改为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医药商业部门代购调拨,医药部门向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经营管理办法,使避孕药具的供应趋向合理通畅。1985年,避孕药具实行经费包干,计价调拨,定量发放。由原来药具的供应、调拨、保管以医药部门为主,改为由计划生育部门单渠道发放,从而减少了避孕药具供应环节,进一步提高了避孕药具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85年1月,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医药公司进行了避孕药具的交接,接着青岛市及所属六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相继成立;各区均设药具管理工作人员。1985年6月开始,供货方式变为“在按系统有计划免费供应的同时,在市内药店或商店设立零售供应点”的双轨制供应办法。1985年,青岛市有零售点12个,到1986年底共设有零售点36个。此后,所属六县和黄岛区及所属乡镇相继开设了零售点,从而形成了避孕药具完整的供应体系。避孕药具供应种类也由50年代的5种发展到18个品种30个型号。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8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五章 节育技术与优生优育

第二节 优生优育


  优生优育宣传和研究 60年代,青岛医学院即开始进 行人类细胞遗传学的研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青岛市在控制人口过快 增长势头的同时,开始了大规模的提高人口素质、优生优 育宣传。市科协、计生委、妇联、卫生局等部门定期举办 优生优育讲座学习班和培训班,建立了现代家庭学校、新 婚学校、孕妇学校、独生子女家庭学校等,把优生优育知 识宣传教育渗透到育龄人群的婚、孕、育各个环节中去。各 级计划生育部门系统、全面地印制了优生优育宣传图片资 料和优生优育知识小册子,通过计生和民政部门送给育龄 群众学习,并对群众进行优生、优育、优教教育,及时满 足群众的要求。
  1980年后,青岛市加强了优生优育工作。市计划生育 技术指导所率先建立了优生遗传研究室,配备了包括1名 主任医师在内的6名科技人员,投资10万元购置了产前诊 断的先进设备,并开设了遗传与优生咨询门诊。随后,全 市卫生医疗单位和各县区计划生育科研所、服务站普遍建 立了优生遗传咨询门诊与优生研究室。台东区、市南区、市 北区率先开展了对育龄夫妇婚前检查,对妇女的孕情检测 和优生预测,推行怀孕早期遗传疾病的产前诊断、咨询。随后,全市普遍开展了此项工作,受到群众的欢迎,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
  为搞好优生优育工作,1981年市计生委与市卫生局共同成立了病残儿会诊小组,由市计生委一名科技人员与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妇幼保健院、青医附院四家医院各出一名儿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市内五区的病残儿进行会诊。各县、区从1983年开始也相继成立了病残儿会诊小组,在城乡普遍开展了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审批程序,对病残儿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医学会诊。为研究病残儿的发病原因及规律,1989年,组织专门人员对1981~1989年审批的1085例病残儿的会诊资料,进行了整理总结。发现病残儿属神经系统疾病的为406人,占37.35%;属心血管系统疾病的187人,占17.24%;属五官科系统疾病的为165人,占15.21%;属明显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愚型、脑积水等)48人。通过综合分析发现由于缺乏常识和有效护理,在妊娠期、分娩期和产后保健期造成了不少新生儿病残,还有53.82%的新生病残儿的原因不明,这是优生的一大隐患。为此,1990年,青岛市开始在城市普遍建立了病残儿母亲二胎孕情系统管理档案。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先发给准孕证,然后由夫妇携孩子到计划生育科研所接受孕前检查和指导,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怀孕。在怀孕早期进行一次检查,怀孕4~5个月再进行一次诊断,对情况可疑者再进行羊水检查、B超检查,发现胎儿畸形立即终止妊娠。在排除胎儿畸形后,孕妇持准孕证换取准生证。为保证优生顺产,还开展了配合生物反馈仪进行心理疏导和放松训练,使孕妇易化产程,加速分娩,避免产场滞产。婴儿出生后继续追踪观察,发现异常及时诊断治疗。
  由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全面开展,使青岛市婴儿出生质量显著提高。1986~1989年,全市新生婴儿病残率控制在2‰以内,比1985年下降了2‰,比1980年前下降了4‰。
  优生优育主要科研项目 1985年,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进行宫内产前诊断研究,建立了宫内产前诊断的细胞遗传学实验方法。1987年12月,通过省级鉴定。同年,对宫内产前诊断、先天畸形与遗传咨询临床研究、自然流产原因分析研究、胎儿肺成熟度研究等课题研究成果分别获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国家计生委科技进步三等奖。
1984年,青岛医学院进行了先天性细胞病毒感染与胎儿畸形关系的研究,1988年3月通过省级技术鉴定。1986年胶南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了“8602”优生保健雾化剂的研制,实验有效率达93.84%。1987年,通过省级技术鉴定,并获山东省科委三等奖。同年,由国家计生委主持,青岛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参加的预防优生学的研究课题,获国家计生委科技进步二等奖。同时,青医附院建立了人类精子库、人工受精的技术研究取得显著成果。1987年12月,市计划生育科研所开展的孕早期诊断研究项目,通过羊水细胞培养及绒毛培养成功的对智力低下、无脑儿、脊柱裂、开放性神经管缺损等多种基因病进行产前诊断,获得国家部委级奖励。同年,市计划生育科研所还开展了棉酚安全性研究,在国内首先提出了棉酚的抗育作用的不可逆性研究,在国际棉酚学术会上得到专家的肯定。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8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六章  生育状况

第一节  育龄妇女数量及年龄构成


  育龄妇女数量构成 1953年,青岛全市育龄妇女的总数是228718人;1964年是305860人;1982年是1600485人;1990年是1897677人;分别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是:24.9%、22.1%、26.25%、28.48%。育龄妇女的绝对数明显增长,占总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1982年,在全市女性人口中,育龄妇女所占比重是53.26%;1990年,育龄妇女占全市女性人口的57.94%。《婚姻法》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以20岁为育龄妇女的起始年龄,则以20~49岁为育龄妇女年龄组,以此计算1982年育龄妇女总数为1204368人。其中,20~29岁妇女的比重占到44.48%,育龄妇女中有近一半的人数是生育力最旺盛的妇女。1982年和1990年,青岛市区育龄妇女占全市育龄妇女的总数,分别是21.24%、34.45%,县(市)、区的育龄妇女占全市育龄妇女总数分别是78.76%、65.55%;青岛市的育龄妇女主要分布在乡村。
  育龄妇女年龄构成 育龄妇女年龄构成的共同特点是:低年龄段人口所占比重大,育龄妇女年龄构成年轻,处于生育旺盛时期的妇女比重大。在自然生育的状况下,这种年龄构成预示着生育率将呈上升的趋势。育龄妇女年龄构成的另一特点是,相临年龄段之间人数差异较大。1982年,25~29岁组的育龄妇女是304736人,其所占比重在各年龄组中居第二位,而该年龄组的生育率最高,因此导致1981年、1982年的生育率有所上升。20~24岁组育龄妇女是235267人,所占比重相对于临近的两个年龄组小,这是致使1983~1986年生育率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15~19岁组育龄妇女有396117人,是人数最多的年龄组,则是1986年后育龄妇女生育率有所上升的重要原因。
  育龄妇女文化构成 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的文化构成偏低,大学毕业者仅占0.56%,文盲、半文盲占25.63%。市区与县区相比,市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育龄妇女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县区。
  1989年,全市育龄妇女中大学生人数是1981年的3.8倍。其中88.72%分布在市区,11.28%分布在县区;文盲、半文盲人数大量减少。
育龄妇女职业构成 1982年,市区育龄妇女在业率明显高于农村;1990年,农村育龄妇女在业率已与市区育龄妇女在业率相当。
  青岛市市区、县(市)、区育龄妇女在业率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不同点是市区育龄妇女在业年龄起始晚,结束也晚,在业率较稳定。20~44岁组的在业率持续在95%以上。而县(市)、区的育龄妇女由于受教育程度底,较早地从事劳动生产,所以县(市)、区15~19岁组的育龄妇女在业率高于市区,而25~29岁组的育龄妇女在业率较20~24岁组有明显下降,其主要原因是该年龄组的生育率最高,许多农村妇女在生育后,从生产劳动转向家务劳动;城市中的在职妇女在休完产假后又继续工作,所以在业率无明显波动。农村育龄妇女多从事农、林、牧、渔等重体力劳动,由于40岁以后体力下降,致使在业人员明显减少。
  育龄妇女职业分布 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最多,这部分人员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占全市在职妇女的4/5强。市区育龄妇女从事脑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者的比重明显高于县区。1990年,全市育龄妇女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者的比重为64.16%,产业、运输工人占21.30%,两者相加共占85.46%。市区育龄妇女从事脑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者占37.71%,县(市)、区为5.95%,市区明显高于县(市)、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和产业劳动等较重体力劳动为主要职业的育龄妇女市区占68.13%,县(市)、区为94.07%,后者比前者高出25.94%。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39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六章  生育状况

第二节 生育水平


  育龄妇女生育率 1953年,青岛市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134.97‰;1964年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93.27‰;1981年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65.44‰;1989年全市育龄妇女一般生育率为53.71‰,四个年份比较,明显呈下降趋势。
  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率最高的年龄组是25~29岁组;1989年,育龄妇女生育率最高的年龄组是20~24岁组,20~34岁三个年龄组是妇女生育的主要年龄段。两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青岛市与山东省的妇女年龄别生育率相比,总的变化趋势相同,但青岛市的年龄别生育率均低于全省水平,生育率曲线呈低峰窄峰的特点。青岛市妇女生育起始年龄较晚,生育数量少,最大终止生育年龄小,生育期短。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生育峰值年龄是27岁,峰值生育率为280.26‰;1989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生育峰值年龄是24岁,峰值生育率为198.42‰。青岛市区和县 (市)、区的年龄别生育率的差别主要集中在15~24岁两个年龄组。这表明农村妇女的生育起始年龄较市区早,同时也表明农村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也逐步向着城市趋势发 展,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生育政策已普及农村。1981年青岛市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916‰,1989年为1.51‰,均比山东省妇女总和生育率低。全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与退出生育期的50~64岁年龄组的妇女终身生育率相比较,平均每个育龄妇女一生中少生了三个孩子,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
  平均活产子女及存活子女 1982年、1990年,青岛市区的平均活产子女及存活子女明显低于县(市)、区,而子女存活率明显高于县(市)、区。这说明市区的生活水平、医疗卫生条件要好于县区。育龄妇女年龄越大,平均活产子女数越高,存活子女数越低。
  1982年,60~64岁年龄组的妇女生于1917~1921年,30年代初期进入婚育期,4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为5.08,平均存活子女数只有3.77,存活率仅为74.18%。这个年龄组的妇女生育处于自发状态,由于战争、生活水平低和医疗卫生条件差的影响,使子女存活率很低。50~59岁年龄组的妇女出生于1922~1931年,40年代进入婚育期,5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由于当时国家实行鼓励生育政策,加之建国后人民生活安定,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提高,致使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和平均存活子女数最高。40~49岁年龄组的妇女出生于1932~1941年,50年代初期进入婚育期,6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由于青岛市从1956年就开始号召节育,并实行了一系列较为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加之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使这两个年龄组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有所下降。30~39岁两个年龄组的妇女生于1942~1951年,60年代初期进入婚育期,70年代中期处于生育旺盛期,此时正值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和完善阶段,计划生育在全社会已形成共识,因此,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明显下降,高胎次生育基本得到控制。25~29岁年龄组的育龄妇女,70年代中初期进入婚育期,80年代处于生育旺盛期,此时国家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绝大多数妇女响应国家号召,终身只要一个孩子,她们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仅为1.08。20~24岁的育龄妇女有生育的人数也较少,15~19岁的育龄妇女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妇女的生育状况除政策因素影响外,还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随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大生产对劳动力数量的要求减少,对劳动力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这一要求通过社会、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等因素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向少生、优生方面转化。再者避孕节育技术的普及和提高,使人们的节育愿望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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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1

第五篇  计划生育  
第六章  生育状况

第三节 生育胎次


  胎次率 城乡胎次率变化的特点是:胎次越高,胎次率越低;一胎率城乡差别较大,市区明显高于县区,二胎以上胎次率县区明显高于市区;县区中有1/4以上的夫妇生育二胎,且在农村有上升的趋势。
  文化程度与生育胎次 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一胎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多胎率逐渐下降。1981年、1989年,一胎率都是大学文化者最高,分别占94.91%、99.04%;小学文化者最低,分别为65.51%、53.69%。生育四胎以上的育龄妇女都是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
  职业与胎次 全市育龄妇女中,农、林、牧、渔劳动者人数最多,生育一胎率最低,二胎及多胎率最高。1981年,农、林、牧、渔劳动者为804301人,占育龄妇女总数的59.57%;1989年,农、林、牧、渔劳动者为1101369人,占育龄妇女总数的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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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1

 附录
 附录三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对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店铺规



(1972年12月12日)
  市革委[72]55号文《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暂行规定》下达后,对推动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个《规定》的第十二条,在执行中有些单位提出了意见。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原规定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的第三个孩子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一项,暂缓执行,已经没有发给工资的给予补发。 二、关于福利待遇问题。市革委[72]55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起,出生第三个孩子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医药费一律自理……。孩子入托儿所、幼儿园所需费用以及患病医疗费全部自理……”,考虑到当时规定执行日期较近,现决定延至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前段未享受上项福利待遇的,应予补发。对生第四个孩子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2

 附录
 附录四 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摘要)



(1978年11月27日)
  (……上略) 二、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
  ……在党委的领导下,有一个精干得力的办事机构,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的精神,市委决定将市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为市革委直属单位(局级),在市委、市革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暂定十五人左右。市、区、县、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县以上机关和较大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及市区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都要设专职干部,从现有编制内的人员调剂解决。生产队大嫂子队长每十户一个宣传员和工厂车间班组的计划生育宣传员都要抓紧配齐。真正形成各级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各级专职、兼职人员要选择那些有一定工作能力,热爱这项工作的同志担任。对缺额的人员最迟要在十二月内配齐。
  三、(略)
  四、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以使计划生育顺利开展。国务院[1978]28号文件,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及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22号文件都有明确规定,要坚决认真贯彻执行。
  1.对有女无儿户,要鼓励他们“女娶男”,要准予报户口,并与本村社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和排挤,如若发现受歧视并摧残人身者应严肃处理。
  2.认真贯彻同工同酬政策。同工不同酬是“男尊女卑”流毒的表现,应为克服,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也有利于调动广大妇女参加初级阶段建设的积极性。
  3.对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鼓励,对个别干部、党团员、职工群众,不实行晚婚和节育者,要进行教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情节特别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破坏计划生育的阶级敌人要及时揭露,坚决打击。
  4.关于结婚年龄,过去根据上级指示,规定农村女二十三、男二十五,城市男、女双方均二十五岁的规定暂不变动;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提倡一个最好,最多两个,关于生育间隔,为了调整最近几年的生育高峰,间隔四至五年的规定也暂不变动。由于几年来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在有不少同志为了把青春献给初级阶段建设事业,自觉的实行晚婚和表示只要一个孩子,对这些先进的思想和行动,各级党委要给予鼓励和表扬。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2

 附录
 附录五 青岛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转发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79年6月14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现将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望按照省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发放工作。
   一、发放时间,全市要求六月三十日前,将已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发下去,按照省的通知享受独子女待遇。
  二、发放办法,市内五区采取“以条为主,块块监督”,四县和黄岛区“以块为主”的办法,即:凡是职工一律由单位报主管局。城市居民、区属职工报各区。职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一律要持证到所住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以便享受地方上有关规定的待遇。
  三、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要上光荣榜,召开表彰会,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大造为革命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革命舆论,以便把这项工作更加深入地开展起来。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2

 附录
 附录六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79年11月2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
  遵照省革委(79)70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工作中又遇到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范围:
  凡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育龄期内(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均可申报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不受孩子年龄限制)。对已超过育龄期者,一律不予办理。 下列情况也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无子女父母收养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3.一对夫妇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
  4.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丧偶、离婚后决心不再结婚者(如男方带小孩,也必须限制在49周岁以内)。
  下列情况不能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一对夫妇已有两个孩子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3.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4.已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孩子归一方,他方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5.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儿童保健费的发放:
  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工分),其父母不论是职工、军人、社员都由双方单位、部队、生产队平均分担,由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城市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开支,由所在区为单位领、发,就业后,改由工作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为l临时工、合同工者,由招用单位分摊该方的儿童保健费。
  以上各项均从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月份开始执行。
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工资照发。 关于一个孩子的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的发放时间问题,可从子女一周岁起,发至十四周岁止。有的单位已经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发放的,可继续发放不再改变。 对又生第二胎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和一次性奖金。
  三、关于对经教育无效强生三胎以上的惩罚问题。
  凡经耐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强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除省革委《规定》中的各项外,还要征收超生费。城镇职工,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村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分。征收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生育三胎以上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所征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中。
  四、关于第二胎生育问题。生育第二胎要按计划。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如因孩子严重病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生第二胎者,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由所在单位上报批准。市区由区(局),农村由公社审批。凡未安排生育计划而怀孕者,应做流产。对强生第二胎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当年不评奖,调资晋级缓一次。
  五、关于非婚生育问题。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之月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后的九个月止,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工分)。
  六、关于照顾和优待做节育手术的问题。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金额掌握在30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
  七、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国家下达的生育计划,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并保证完成,要逐级负责。一个县(区)、一个局完不成计划,要由县(区)、局的主要擎天柱负责,一个公社、生产大队,一个工厂企业、街道办事处,一个学校等完不成计划,由各单位的主要擎天柱负责。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3

 附录
 附录七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0年2月22日)
  根据我市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晚婚年龄问题。城镇男女满25周岁结婚。但男女一方27周岁以上,另一方24周岁,也可以结婚。
  二、关于一对夫妇终生一个孩子的奖励和优待问题。除执行省革委规定的各种奖励和优待以外;(1)终生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城镇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福利费和福利基金情况,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发给一次性奖金,金额总数夫妇双方掌握在30元以内。农村社员,由生产队根据经济条件,经群众讨论,可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工分,数额自定。(2)对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城镇优先就工,农村优先到社、队办企业工作。(3)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证各卫生医疗部门应予优先就诊。(4)对独生子女的家庭的住房,城镇,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不少于两个子女家庭的面积;农村要安排条件好、不少于两个子女家庭的宅基地。(5)自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工资照发。 关于一个孩子的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的发放时间问题,可从子女一周岁起,发至十四周岁止。有的单位已经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发放的,可继续发放不再改变。 对又生第二胎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和一次性奖金。
  三、关于对经教育无效强生三胎以上的惩罚问题。
  凡经耐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强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除省革委《规定》中的各项外,还要征收超生费。城镇职工,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村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分。征收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生育三胎以上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所征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金中。
  四、关于第二胎生育问题。生育第二胎要按计划。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安排生育计划。如因孩子严重病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生第二胎者,必须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由所在单位上报批准。市区由区(局),农村由公社审批。凡未安排生育计划而怀孕者,应做流产。对强生第二胎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当年不评奖,调资晋级缓一次。
  五、关于非婚生育问题。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之月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后的九个月止,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工分)。
  六、关于照顾和优待做节育手术的问题。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金额掌握在30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
  七、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国家下达的生育计划,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并保证完成,要逐级负责。一个县(区)、一个局完不成计划,要由县(区)、局的主要擎天柱负责,一个公社、生产大队,一个工厂企业、街道办事处,一个学校等完不成计划,由各单位的主要擎天柱负责。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3

 附录
 附录八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抱养孩子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通知



(1980年3月26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
  关于抱养孩子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问题,最近一些单位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经我办研究,并报市革委同意,对今后抱养孩子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问题作如下通知:
  1.根据省的要求,今后坚决制止到外省抱养孩子;
  2.从一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抱养孩子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3.过去抱养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不收回,但从一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停发保健费和保健工分,不发一次性奖金。过去已享受的不再追回。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4

 附录
 附录九 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80年5月5日)
各县、区革委,各市直单位,各基层单位,农村各生产大队:
  现将山东省人民Gov《关于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立即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并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为宣传,大造舆论,使《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坚决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省《规定》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同经济措施结合起来,防止简单化和强迫命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典型引路的办法,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贯彻执行省《规定》必须严肃认真,条条落实,奖惩兑现,取信于民。纪委、宣传、司法、公安、民政、劳动、财政、粮食、房产、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都要按照有利计划生育的原则行事,为贯彻落实《规定》各尽其责,保证付诸实施。过去市革委制订的一些规定和办法,凡与省《规定》精神不一致的,应以省《规定》为准,但在奖励方面的有关规定(如自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报名终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发给三十元以内的奖金;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的金额掌握在三十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等)可继续执行。 贯彻执行省《规定》要同落实人口计划结合起来。各级领导要坚持“两种生产”一齐抓,一年四季都不能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要抓紧五、六月份有利时机,狠抓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引产,巩固发展“一孩化”成果,刹住二胎,杜绝三胎,确保今明两年人口计划的完成。
  (此件发至基层单位、生产大队)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4

 附录
 附录十 青岛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照顾特殊情况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卡的通知



(1980年9月14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生办:
  根据省府(80)46号文件和省计生办(80)27号、30号通知精神,现对照顾特殊情况,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特殊情况,准予安排二胎生育计划发给“二胎生育计划卡”:
  1.经医院检查证明(由市、县和黄岛区计生办指定医院检查),第一个孩子确系病残,并已满三周岁以上者;
  2.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以上),另一方为初婚者;
  3.婚后八年未育,而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要求生育者(如若作了人工流产,其抱养的孩子则可视为独生子女,并享受一切独生子女待遇)。
  二、发放办法:
  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要求照顾安排二胎生育计划,须经本人申请(如系第一个孩子是病残者,需附患儿的原始病历)。由女方所在单位群众评议,领导审查,上报各主管区、局、市直单位审核后,集中上报市计生办审批;四县一区也由各公社、县(区)直单位审核后,集中上报各县、黄岛区计生办审批。
  凡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者,一律由市、县(黄岛区)发给“二胎生育卡”和“证明信”,由本人持“卡”和“证明信”到所在单位和所住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登记盖章后,方能生效。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5

 附录
 附录十一 青岛市人民Gov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4年9月21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4]7号文件和中共山东省委(198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省委[1984]17号文件中规定:农村“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根据我市情况,“其他兄弟”中年满四十周岁以上(含四十周岁)的未婚者,也视为“丧失生育条件”。
  二、省委[1984]17号文件中规定:农村“长期从事远海捕捞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根据我市情况,“长期”是指连续五年以上,每年出海时间半年以上者;“远海”是指到渤海或出省属海域从事捕捞业的。
  三、关于抱养孩子的有关问题。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抱养一个孩子,但所抱养的孩子必须是学龄前儿童。
  1.婚后五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者;
  2.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者;
  3.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童的。
  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市区(不包括黄岛区)居民不准到外地和农村抱养孩子。
  (二)凡需抱养孩子的必须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村)和单位的上级部门(区、局、公司、乡、镇)审查,报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准予抱养孩子证明信”和生育卡,方可抱养孩子。
  (三)抱养孩子申报户口的手续是:抱养者本人持户口簿和申报户口申请书及准予抱养孩子证明信和生育卡,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盖章登记后再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四)凡省Gov[1980]46号文下达后未经批准而抱养的孩子,都要补办手续。对符合抱养条件的,准予登记落户口;对不符合抱养条件的,按[1980]46号文规定的超生二胎和多胎的办法处理。
  (五)对婚后五年未孕,经批准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如果本人自愿终止妊娠,并与单位签订不育合同,其抱养的孩子可享受包括儿童保健费在内的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四、有关待遇问题
  1.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夫妇双方均可增加婚假七天(共十天)。
  2.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为晚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可享受产假一百一十二天。二十四周岁以上女职工第一胎为双胞胎的,产假可按省Gov[1980]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产假八十四天,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3.新婚夫妇一方超过三十周岁,而另一方已满法定婚龄的,即可安排生育计划。对不够晚婚年龄、没有安排生育计划而生育者只休产假五十六天,夫妇双方在女方二十四周岁前不能评为先进,待够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女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产假可享受一百一十二天。但产假期满后仍休病假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如丧偶、离婚、以及一方考取研究生或被判刑者,儿童保健费可暂由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部发给,待再婚、研究生分配工作或刑满释放就业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6.凡经医院产前诊断确认胎儿罹患严重缺陷者,应动员终止妊娠。对夫妇双方从优生考虑,未生育而自愿要求绝育和终止妊娠者,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照顾。
  7.除认真贯彻独生子女入托、人园、招工、招生、医疗、住院、住房分配等“七优先”外,许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实行免费入托、免费医疗等,这是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应予提倡。

leon 发表于 2009-9-18 00:45

 附录
 附录十二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8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Gov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Gov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Gov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初级阶段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以服务为宗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育龄妇女,提供宣传、技术、药具、培训等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职责分工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咨询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医院经批准后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积极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应检验申请结婚登记者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审批、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验看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记工作。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对拟暂住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应检验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节育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Gov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层层制订任期和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合同书,把人口指标与各项经济指标一起承包,并作为考核各级Gov政绩和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责任指标包括:年末总人口、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以及应节育率、一孩应报名领证率、无大月份引产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定并公布人均占有水平。
  第十条 坚持计划管理,严格实行生育证制度。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按市下达的人口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核发生育证。市内五区按市统一规定的发证范围,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持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领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一条 各医院、妇产院、妇幼保健站(所)在建立产前保健卡片时,要协助审查有无生育证,优先给持有生育证者建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生育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生育证者,凭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信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符合婚龄的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必须在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取得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单位报销,假期一天。
  第十三条 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具有下列共同特征并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痴呆傻人,禁止生育;要求结婚的,需持绝育手术证明方可登记;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的。
  第十四条 女方年满三十五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抱养一个孩子(学龄前儿童):
  (一)结婚多年未育,经检查治疗无效,并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育症的;
  (二)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的。
  凡申请抱养者,由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提倡鼓励晚婚、晚育。
  晚育系指女方初婚达到晚婚年龄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或结婚后满二十三周岁九个月生育者。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 晚婚后生育双胞胎或女职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不影响晚育假的增加。
  第十六条 按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可按职工奖金的平均数发给)。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应按规定享受假期,不得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凡用每月五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再加发三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费(按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列支渠道开支)。没有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不加发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含职业班)的学费,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学费标准,凭学校开具的收据给予报销。报销的办法是: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个学期(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一方系无业居民或在外地市(包括现役军人)工作的,由本市在职一方全部报销。父母均系无业居民(包括退职)的,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报销。
  农村可参照上述办法,从村集体留成中列支。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给予表彰并发给一次性奖励四百元,由双方单位分摊,按独生子女保健费列支渠道列支。 农业人口、无业居民可由当地Gov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可换发《独生子女证》,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夫妇双亡,独生子女寄托亲属抚养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负责发给抚养费的单位发给。
  第二十二条 男方系城市在职职工,女方系农业人口,在城市结婚居住满两年,生育一个男孩的,仍由女方原籍负责管理,签订不育合同后,给予出具证明,可由男方所在单位给予办理《独生子女证》,发给全部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批同意抱养一个孩子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享受除儿童保健费以外的其他待遇。抱养后又怀孕的,可审批生育二胎。自愿终止妊娠者,签订不育合同后,给予表彰奖励,并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计划生育责任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责任制和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责任指标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按照责任制和合同规定给予处罚。
  对出现计划外二胎的企业、事业基层单位,每出现一名扣罚三千元至五千元,多胎加倍处罚。款项按地区上缴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出现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单位,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对已授予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称号后又出现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的,要撤销其当年所授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出生第一个孩子后,除自愿终生不生二胎外,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生育二胎的,收回其《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除审批的病残儿二胎外,均追回已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多划责任田的收益折款。
  第二十六条 除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超生处罚严格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外,对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超生处罚,一次性征收超生费的标准为:农业人口不低于上年度人均分配的五至十倍;城镇无业居民不低于二千元;个体工商户不低于年收入的一至二倍。
  超生费征收办法:属于农业人口的由乡镇人民Gov征收;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主管部门征收。
  超生费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婚生育和私自抱养孩子。对非婚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加一个胎次的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对未经批准私自抱养孩子的,按其已有子女数累计胎次,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干部、民办教师、计划内临时工以及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生育政策和奖惩规定均按本办法中对职工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Gov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人民Gov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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