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志6:土地志 第四篇 土地赋税
第四篇 土地赋税第一章 农村土地赋税
第一节 田 赋
青岛建置前后,田赋、丁银合一,称地丁银。地丁银折粮米征收,征物或钱,未能划一。1897年11月德国侵占青岛,次年9月2日即对青岛民有土地(市郊农地)依照清末官署税册征收田赋。初时,每小亩240弓(614平方米)征制钱200文;每中亩360弓(921平方米)征收制钱300文。1908年,将每小亩240弓加征至350文,每中亩360弓加征至550文。1913年,殖民当局改订征收钱粮章程,将921平方米改为1亩,将民有地分为上、中、下3等。其中,房屋宅基地、果树园、菜园、场园为上等,每亩征收0.35元;好禾稼地为中等,每亩征收0.25元;山地、沙地为下等,每亩征收0.15元。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Gov于1947年颁布《青岛市田赋征实征借实施办法》,征收标准按每赋额1元征借小麦一斗八升,附征公粮八升四合;按每赋额1元征一借一,征借小麦一斗八升,共计三斗六升。同年,青岛市Gov对田赋折征法币,折征价款以开前三个月小麦的平均市价为标准,每斗小麦折征法币5000元。
第二节 农地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主要对青岛区、李村区农地课税。青岛区农地分3等,一等为园林地,每亩征税额0.35元;二等为农田,每亩征0.25元;三等为山林、砂石地,每亩征0.15元。李村区农地分为5等,一等地每10坪征0.10元以上,二等地征0.07元以上,三等地征0.05元以上,四等地征0.03元以上,五等地征0.02元以上。1922年北洋Gov接收青岛,将土地面积计算单位改为“方步”(一方步=2.56平方米),对青岛、李村两区的实地课税,其等次与日本侵占时期相同,只是税率略低。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城市不断扩张,市区附近农地每年递减,农地课税范围日渐萎缩,至1937年农地税停征。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于1939年筹划《青岛特别市地方计划》、《青岛特别市母市计划》,将胶县、即墨两县划入青岛,复开征农地税,征收标准为正税、附加税总额,按每元征麦谷2市斗计算(1市斗为30斤),再将应征麦谷按市价折征伪币。 第四篇 土地赋税
第二章 城市土地税费
第一节 地价税
青岛建置前,无地价税,德国侵占时期开征地价税。1898 年,胶澳总督发布命令,青岛区土地每亩按地价课征6%的地价税。1903年12月份,胶澳总督发布命令规定,如市民向当局价购的土地使用计划变更或超期限而未使用,则将地价税由6%提高到9%,若再经3年而仍未营建时,地价税提高至12%,以后每3年递增3%,直至24%以后,收回土地。地价税每3年修正一次。1898~1901年12月31日,青岛区土地分为6个地价区,地价每平方米分别是:第一区1.69元,第二区1.32元,第三区0.83元,第四区1.01元,第五区0.96元,第六区0.45元。1902~1911元,青岛市区征收地价税总额为112.3余万马克。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强占市内民地。随着日侨大批涌入,殖民当局即将土地低价卖给日侨。1922年2月,日本将青岛的官有地50万坪(2627。4亩)出卖,出卖土地的地价只及德国侵占时期价格的半数,经殖民当局核准买地者178人。其中,176人是日本侨民,中国人只有2人。市区一等地以最高20元,最低2元出卖,地价税只征收2‰,比德国侵占时期6%的地价税约低30倍。
北洋Gov接收青岛后,按《胶澳商埠地税暂行规则》课征地价税,税率为地价的6%~24%不等,并将土地面积单位由“坪”改为“方步”。1922~1927年,胶澳商埠地价税一项收入为1052665元。而日人借口土地所有权问题,每年均欠款3万余元。
南京国民Gov第一次统治时期,城市日益扩张,市内私有土地日减。1931年对市内私有土地进行重新估价,地价税由6%改为2%征收,对市内官有地实行竞租。1932年6月,市财政局修正征收地税暂行规则,地价税按地价征收2%,如建筑延期,得追加至10%。地价税每年分4期征收,以1月、4月、7月、10月为纳税期。如逾期个月以上,加征应纳税额5%为滞纳金;逾期6个月以上,加征应纳税额的10%为滞纳金,以此类推。积欠税款适于3年者,由市财政局拍卖该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以所得价款抵缴欠税,余数退还原欠税人。1932~1933年,全市地价税收入为190935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将即墨、胶县划为青岛辖治,对其以课田赋为主。市区内私有、民有土地大多被日军强行点去修工事、飞机场,仅四方、沧口被日军强占的土地就多达600余亩。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底开征地价税,以市亩为计税单位,税率为1%~5%不等。1947年,青岛市地价税应征户587户,征收地价税2亿多元(金元券)。1948年1~6月,征收地价税3.7亿多元(金元券)。青岛解放后,地价税废止。 第四篇 土地赋税
第二章 城市土地税费
第二节 土地增值(价)税
青岛土地增值(价)税始于德国侵占时期。1898年9月,胶澳总督府发布命令,规定凡青岛区市民在当局竞卖时买得的土地若再卖出,应缴纳获利部分1/3 的土地增值税;若在25年之内没有出卖,也应一次性缴纳特别税,至1909年,征收增值税共计7532马克,约占同时期土地税收入的0.9%。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于1920年宣布废止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率为20%~50%,按土地增值实数累进征收。5月,征土地增值税9273857.7元。青岛解放后,未开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篇 土地赋税
第二章 城市土地税费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1987年9月起,青岛市人民Gov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并确定青岛市辖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为:市南、四方、沧口区9元,崂山8元,黄岛7.5元,胶州、胶南6元,即墨、莱西5.5元,平度5元。青岛市财政局对耕地占用税具体规定:以村为单位,人均占有耕地在0.5亩(含0.5亩)以下的,每平方米9元,人均占有耕地在0.51~1亩的8元,1.01~1.5亩的7元,1.51~2亩的6元,2.01~2.5亩的5元,2.51~3亩的4元,3亩以上的3元。1987年征税额为574万元,1988年3617万元,1989年1954万元,1990年1386万元。
第四节 土地使用税
1989年1月9日起,青岛市人民Gov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青岛市区(含崂山、黄岛区)划分不同收税标准课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年度按年计算,分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1989~1990年,两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2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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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土地税费
第五节 其他税费
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990年,青岛市人民Gov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开征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标准由青岛市人民Gov定期公布,其收费额度根据不同地理环境条件和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费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计收。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土地使用费额5‰的滞纳金。土地使用费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供需变化加以调整,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土地信用费基数的30%,预约用地的从批准预约用地之日起,缴纳该地块年土地使用费总额5%的预约金,有效期1年。
土地增值费 1989年,青岛市人民Gov颁布《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主要自市内国有土地出让后转让时发生。转让土地增值费为转让人在转让中所获增值额的60%。正式征收土地增值费始于1991年,当年征收20万元。
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开征对象是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合营者用地。1989年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合并,以土地使用费征收。1989年征收额为1.4万元,1990年征收额为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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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租金
第一节 常年租金
德国侵占时期,把从民间收买的土地大多通过土地标售的方式出卖。对用于市民建房的土地亦行出租。1899年11月在台东镇开始征收土地租金,规定每月100平方米租金0.2元,每月5日按月预付,租期5年,期满可续租,但当局保留5年后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和收回土地的权利。起初对于租用土地作为园艺、仓储、试验田等用途时,对租期、租金、租地大小都无一定规范,时高时低、时多时少。由于大港码头及其周围货物仓库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租金收入已成为继土地出售、地价税之后的主要税收之一。1903年,仅大港1号码头及进港道路丽旁填土地上出租货栈仓库的租金收入就达6651.7元。1904年度出租土地共145.95公顷,年租金为28373.9元;1905年度出租土地336.91公顷,年租金为36471.38元;1906年度出租土地75块,年租金37940.95元。1907年,殖民当局把台东镇官有地定为三等,租金调整为每200平方米按月纳租0.85元,二等地0.70元,三等地0.55元。台西镇官有地出租不分等,每100平方米按月缴纳租金0.28元。鱼池每亩0.10元,每年11月一次性缴纳。
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日伪当局制定了土地贷下(出租)规则,租期10年,租金因地而异。青岛市街地分5等,按坪计算,年租金分别为:一等地0.80元,二等地0.70元,三等地0.60元,四等地0.50元,五等地0.40元。四方市街地分2等,年租金为:一等地0.15元,二等地0.10元。工场地分2等,年租金为;一等地0.20元,二等地0.10元。青岛区农业地分5等,按10坪计算,年租金为:一等地0.10元,二等地0.07元,三等地0.05元,四等地0.03元,五等地0.02元。1921年,仅土地租金一项收入为292600日元,而地税只有151800日元。
北洋Gov统治时期,土地出租办法及租金额与德国侵占时期大致相同,只是将土地出租的范围划分为:青岛市街地、四方市街地、工场地、青岛区农业地、李村区农业地、台东镇官有地、台西镇官有地等几个地租区,征收不同租金。1922~1927年,青岛市常年租金收入为170余万元,但外侨特别是日侨却借口不缴地租,至1927年,所欠地租达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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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Gov第一统治时期,1929年即开始清理地册、登记清丈、放租征税。其时,全市土地以民有地(郊区农地)最多,公有地次之,私有地最少(多限于中山路一带)。1930年6月11日,青岛市Gov发布《不动产移转暂行规则》,规定对私有地按土地评价委员会议决的区域等级价额,以公亩为单位计算租金。青岛、台东、台西镇市街地分11等,租金最高的为1500元,最低的为100元;公有地征收租权金;民有地分为上、中、下3个等级。1931年3月,颁布《青岛市领租公有土地竞租章程》,规定市民领租1~4等缴纳保证金500元,4~7等缴纳保证金350元,8~11等地缴纳保证金240元。1932年5月3日,公布《领租公有土地规则》,规定市民领租公地、建筑地按竞租章程办理,领租农地或工厂地须注明承租用途和承租期限,租期以30年为限。公有土地分为7种:青岛区及台东、台面镇市街地为特等,其余分11等,以公亩计算;工场地分3等;四方、沧口市街地不分等;青岛区农地分5等;李村农业地分5等;草场不分等;鱼池不分等。上述各种地租率及租权金另定;征收地租按1930年所订规则办理。1932年6月,将市内公有土地分为市区建筑地、市区工场地、市区农地、乡区建筑地、乡区工场地和李村区农地、草地7个区域。常年租金按市区建筑地12个等级征收,按公亩计算,特等至11等分别为25.4元、23.5元、21.5元、19.6元、17.6元、15.7元、13.7元、11.8元、9.8元、7.9元、5.9元、4元;市区工场地分3等征收,分别为一等5.5元,二等4元,三等2.4元;市区农地分5等征收,分别为一等0.3元,二等0.21元,三等0.15元,四等0.09元,五等0.06元;乡区建筑地以区域划分为四方村4元,沧口附近、李村河以北2.8元,自李村河以南街道附近、红石崖、塔埠头2元,九水及其他地方1.2元;乡区工场地按区域征收,沧口附近、李村河以北1.2元,其他地方0.6元;李村区农业地分4等依次为:一等0.57元,二等0.42元,三等0.19元,四等0.13元;草地0.04元。同时,规定凡租地期满均应缴纳租权金后续租。除草地和李村区农业地按年缴纳租金外(草地缴纳期为7月,李村区农地缴纳期为11月),其他地方租金按1月、4月、7月、10月分季缴纳。1933年7月,修订颁布《青岛市领租公有土地竞租章程》,规定市区内公地放租由市财政局负责,定期用竞租方法由市民领租。并规定领租1~4等地应先缴纳保证金500元,5~7等地240元,8~11等地100元;竞租不得低于最低标价,同一地号如竞租数目相同,用抽签法确定。每号公地须有2人以上竞租。中标者应缴纳租权金方能办照。1932~1933年,全市常年租金收入达517415元。后来曾几次修改《章程》,但内容与前期基本相同。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为实行《青岛特别市地方计划》、《青岛特别市母市计划》,禁止青岛特别市区域内土地买卖,并停止领租官有地,当年只批准青岛学院领租贵州路官地,日本青岛总领事馆领租九水路官地等数处。征收租金办法无统一规定。1940年4月因日本兴亚院青岛出张所干预,在部分地区解除禁令。规定自太平角六路南端起沿芝泉路、桑梓路、登州路、衡阳路、延安路、大连路、绥远路、恩县路、莱法路、堂邑路、济南路、泰安路、费县路、东平路、观城路、滕县路、嘉祥路、磁山路、台西三路至栈桥为一连线,凡线内土地除有特别事由外,准予移转变更、领租。
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清理敌伪地产,制定地政章程,规定日本侵占期间对公有地处分一律无效,如须领租应按照1946年新订公地出租章程办理,并同时缴纳租权金。初次承租及增租者,依新定租权金额20%缴纳。1946年,青岛市Gov财政局发布《青岛市征收地租暂行办法》,规定常年租金一律按1936年地租租额的300倍征收国币。区域等级仍照抗日战争前青岛市对土地划分的等级征收。1947年征收土地租金1082529万元。
1949年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发布《青岛市市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内土地均以市亩计算,按其地区评定等级与使用价值,确定地租,公地常年租金标价不得超过标准地价的10%,自订租之日起3年免征地租,私有地出租双方协议租金。租用公地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不是转租。公有土地由10等改为4等12级,1954年又将土地划为20等,并进行估价。 第四篇 土地赋税
第三章 土地租金
第二节 租权金
德国侵占时期,低价强买青岛土地,除大部分专卖竞售外,其余土地一律出租给市民,每年按规定缴纳租金。但其后出现市民对所箱土地租而不用、置而不问、又不缴纳租金的现象。至北洋Gov统治时期,土地租金所收廖廖。1927年,胶澳商埠局规定凡领租公地欠地租1年以上者撤销其租权,准其他人租用,但须给前领箱人缴清所欠租金,名曰“空租”。由于办法不当,流于形式。为解决市民领租公地而不用、又不缴纳租金的状况,青岛市Gov于1930年增订租权金条文,但民间多有不解而仍不缴租的现象。1932年6月,颁布《征收地租暂行规则》,明确规定公有地地租分为常年租金和租权金。租权金按公有土地等级缴纳,市区建筑地特等至11等每公亩508~32元;市区工厂地按1~3等每公亩32~20元;乡区建筑地按区域每公亩四方村32元,沧口附近、李村河以北16元,李村河以南街道附近、红石崖、塔埠头12元,九水及其他地方8元。租权金在承租土地时一次缴清。1931年,收缴租权金25万元。1932年,收缴租权金40万元。南京国民Gov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租权金仍照1936年时确定区域等级,计量单位由公亩改为市亩,金额为1936年的300倍。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Gov废除租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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