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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 发表于 2009-9-9 01:12

青岛老建筑--德国胶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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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德县路、湖南路口,原总督府广场
    建筑师:汉斯·费特考尔
    施工:汉堡阿尔托纳区F·H·施密特公司
    业主:德国胶州总督府
    建造期:1912年春至1914年4月
    现状:楼体保存
     
     就现代司法而言,德意志人带给胶澳这块几乎被大清王朝遗忘了的海湾的记忆深刻。尽管大陆法在胶州仅仅实行了十余年,但,其存在的意义至今为中国司法界时常论及。德国法律在胶澳的畅行,除却德入侵者所拥有的不可抗拒因素外,同时也宿命式地给缺少现代司法观念的国人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尽管这种可能性在100年后依然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在一种特定的历史境遇之下,胶州法院这栋德意志精神色彩浓郁的建筑和其所承载的司法制度,以一种不文明的方式开端,最后也不曾把司法文明书写完成。
     但是,在开始的时候,殖民这是不曾预见到这个结局的。于是,在选址上,胶州法院所代表的正是一种新兴的政治与法律文明格局:面对东方的总督府广场,其北是霍恩洛厄路的别墅建筑,南侧的伊雷妮大街布满二至三层的楼房。这就使开阔的总督府广场实质上形成了呈单核心的行政中心,这一行政区包括总督办公大楼、法院、监狱和总督府各主要部门官员的办公楼和官邸。
    两层的胶州法院水平视觉上明显低于总督官署。砖石木结构的建筑面积为3126.53平方米,这一数字也远不及官署的一半。建筑内部共有大小房间31处,并有地下室和阁楼。
     法院的主入口设于立面的南半边,为一拱形大门。主立面与北侧面转角处有一设计独特的角便门,以供特殊用途。北侧面延续有一大坡面屋顶的两层建筑,与建筑南部构成完整的E形平面。一如同期的许多建筑,法院大楼亦为红瓦蒙莎屋顶,黄色拉毛墙面附浅壁柱,蘑菇石勒脚。建筑的东向正立面开敞,辟有敞亮窗户。立面的窗体深入墙体50公分左右,并用花岗石做走向,间或亦做横向分割,构成良好的遮阳设施。很多人相信,这种处理手法赋予整个立面以立体感和生动性。
     托尔斯顿·华纳著《德国建筑艺术在中国》中说,为适应复杂的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师汉斯·费特考尔用几组建筑体艺术地组合成法院大楼。胶州法院朝向广场的一侧庭展示出某种纪念意义,同时又不能与总督府竞相争妍。因此,设计者对建筑物的立面和高度都采用了极其不同的处理。主入口朝向广场,并在庞大的厅堂建筑体与相对见小的侧翼办公楼的交汇点上。
    资料显示,自1842年以来,在华的外国人在法律上受其领事馆管辖。根据《南京条约》的规定,外国人不受中国法律制约,中国法庭不受理对外国人的诉讼。即使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领事馆法庭审理。至1917年,德国公民一直享受这种殖民特权。
     德帝国海军部1899年在柏林编制的《1897至1898年备忘录》记载,德国胶州保护区对法事有如下规定:租界内所有居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均受德国法律条文、规定的制约。诉讼由皇家法官一人或皇家法庭审理。后者由一名皇家法官和两至四名陪审法官组成。皇家法官由皇帝任命,具有绝对的独立性。陪审法官选自当地德高望重的商人或民官,由法官任命。”
    在德国租界内居住的华人服从德国法律。青岛、李村两地设有地方法庭,由通晓中文的德国审判官受理华人诉讼。民事诉讼以中国当地法律为准绳。由于欧洲人视中国法律过于严厉,刑事诉讼则按德国法律,同时尽量兼顾中国的法律观念。于是,对男人施以体罚的惩罚方式得以保留,而对清律中的一些酷刑及死刑予以废除。
     从时间上看,胶州法院是德国人在青岛完成的最后一批建筑之一,这栋试图建立起一种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建筑在其完成后不久,德国人就连同其法律一起,回家了。留下的,仅仅是这栋孤独的,始终朝向东方的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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